适用对象
- 从美国某个州搬到加拿大的个人,包括美国公民和双重国籍者
- 曾居住在加州或纽约州,且仍保留住房、受雇主外派,或仍有来自该州收入的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加州和纽约州以外其他州的居民身份认定
- 搬家当年的美国联邦税表、加拿大居民身份的起始日期,以及之后每年的美国申报
- 退休账户、注册账户、经营收入和外国税收抵免的详细计算
搬到加拿大后,我还要交加州或纽约州的税吗?
如果该州仍把您当作居民,或者您成为非居民后仍有来源于该州的收入,您可能仍要缴纳州所得税。离开美国或更改地址,本身解决不了这两个问题。
加州和纽约州在您具有该州居民身份期间,对您的全球收入征税。居民身份结束后,来源于原居住州的财产、工作或业务收入(州来源收入)仍可能被该州征税。两个州判定居民身份都不看国籍:加州看您的永久居住地(domicile),以及您离开是否出于暂时目的;纽约州看永久居住地、固定住处(permanent place of abode)和您在该州停留的天数。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居民;第 1031 号出版物,E 节;IT-201 表填报说明;IT-203 表填报说明。
如果您原来住在其他州,同样的问题要按该州自己的法律回答:谁算居民、该报哪份部分年度居民税表、您离开后该州对哪些收入征税,以及申请退税的期限。请向该州的州税务机关核实答案;下文只是示例。即使某州对您的收入不征所得税,也可能通过其他税种对某些收益征税。
永久居住地与州税务居民身份有什么区别?
永久居住地是您长期定居的地方,也包括您离开一段时间后打算回去的地方。州税务居民身份是一种分类,决定该州能对您多少收入征税;永久居住地只是判定这一身份的其中一项。
加州要求您放弃原永久居住地、实际住进新的地方,并用行动表明打算永久或无限期居住。即使您只是暂时离开,加州仍可能把永久居住地在加州的人视为加州居民;对永久居住地在别处的人,如果停留已不只是暂时性的,加州也可能视其为加州居民。FTB 第 1031 号出版物,E 节和 L 节。
纽约州认为,在您证明已放弃纽约州、并已建立新的永久居住地之前,您的永久居住地仍在纽约州。即使您已更换永久居住地,只要在纳税年度的几乎整个期间在纽约州保有固定住处,并在该州停留 184 天或以上,也会被认定为纽约州居民。为您全年维持的住房,即使不是您拥有的,也可能算数;配偶的住房通常算。一般来说,一天中的部分时间也按一天计算。纽约市和扬克斯(Yonkers)对各自的居民税适用同样的测试。纽约州:所得税定义。
在纽约州停留不足 184 天,本身并不会终止您在纽约州的永久居住地;永久居住地和“住处与天数测试”是两回事。
如果我在原居住州保留了住房或家人,应保存哪些证明?
您在原居住州保留的住房、家人、银行账户或驾照,是该州拿来与您在加拿大的新生活相权衡的联系。请保存带日期的证据,证明您的新永久住所,以及每一项保留的联系;更换驾照可以佐证,但不能代替这些证据。
纽约州要求提供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并比较住房、工作或业务联系、停留时间、重要的个人物品和近亲联系。投票和驾照记录不是它主要看的因素。IT-201 表填报说明,永久居住地。
| 记录应回答的问题 | 需要收集的记录 |
|---|---|
| 加拿大的住处是从什么时候成为您真正的家的? | 租约或购房交割文件、搬家收据、水电费记录 |
| 原来的住房是否仍可供您使用? | 出售文件、出租合同、入住日期 |
| 家人和日常生活搬到了哪里? | 家人搬家日期、学校记录、已搬走的物品 |
| 您在哪里工作,时间主要花在哪里? | 外派信、合同、行程日历、工作天数记录 |
| 官方和金融记录是否随搬家一起变更? | 驾照、车辆、选民登记、银行和地址的变更记录 |
加州看的是各种联系的强弱,而不只是数量;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单独决定居民身份。加州考虑的因素包括在加州境内外停留的时间、配偶和子女居住的地方、您的主要住宅、驾照、车辆和选民登记,以及银行账户。只有一个银行账户并不能决定结论,但保留住房、家人仍在加州,并且计划返回,可能说明您只是暂时离开。FTB 第 1031 号出版物,G 节和 H 节。
搬家那一年,我该报哪份税表?
如果州居民身份在年内结束,须报税时请使用该州的部分年度居民税表。如果居民身份继续存在,仅凭加拿大地址并不能作为按非居民报税的理由。
| 州居民身份分类 | 加州税表 | 纽约州税表 |
|---|---|---|
| 全年为居民 | 540 表;符合条件时可用 540 2EZ 表 | IT-201 表 |
| 一年中部分时间为居民 | 540NR 表 | IT-203 表 |
| 全年为非居民且有报税义务 | 540NR 表 | IT-203 表 |
离开后,州税表跟来自该州的收入挂钩。加州要求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有任何加州来源收入,且总收入或调整总收入超过加州申报门槛表的数额时报税;您也可以为取回已被预扣的加州税款或已缴的预估税而报税(第 1031 号出版物,B 节)。纽约州要求在您有纽约州来源收入(部分年度居民则计入居民期间的全部收入),且纽约州调整总收入超过该州标准扣除额时提交 IT-203 表;如果您想申请退还已预扣的税款或某些税额抵免,也须提交(IT-203 表填报说明)。
每个州对部分年度居民和非居民使用同一种表。如果夫妻的居民身份不同,加州的联合税表使用 540NR 表;纽约州则由居民配偶提交 IT-201 表,另一方提交 IT-203 表,除非双方选择提交联合 IT-201 表——这会把双方都按全年居民征税。联合报税时,夫妻双方通常都要对税款、利息和罚款负责;两个州都提供无辜配偶减免(innocent-spouse relief)。加州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也可能使收入在居民配偶和非居民配偶之间转移。第 1031 号出版物,C 节;FTB:夫妻共同财产;540NR 表填报手册;纽约州:定义;IT-201 表填报说明。
加州把居民期间的全球收入,加上非居民期间的加州来源收入,一并计入。540NR 表先按加州法律,用全年收入算出实际税率,再把这个税率用于加州应税收入;扣除额和部分抵免也按比例分摊。在 Schedule CA (540NR) 中,D 栏列的是假设您全年都是居民时的收入,E 栏是属于加州的金额。您离开后在加拿大取得的工资,即使不属于加州来源收入,也可能影响这个税率。FTB 第 1100 号出版物,B 节;第 1031 号出版物,I 节。
纽约州先按您全年都是居民来计算税款,再按该州能征税的收入所占比例折算(收入百分比,第 45 行)。工资和大多数其他收入,要按您赚取或收到的日期以及工作天数记录来划分,而不是简单按月平均;在纽约州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工资,在 IT-203-B 表的 Schedule A 中分摊。如果您或配偶在年内任何时候在纽约州有可供使用的居住场所,无论是否实际使用,请在 H 项选择“是”,并填写该表的 Schedule B。离开前赚取、离开后才支付的收入,包括分期付款的收益,会计入居民期间;如果您向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厅提供保证债券或其他担保,则可以把它递延到以后年度(《纽约州税法》第 639 条)。纽约市或扬克斯的部分年度居民,还须提交 IT-360.1 表。IT-203 表填报说明。
我住在加拿大,税表什么时候到期?
两个州都按通常的日期到期;如果到期日当天您住在美国境外,可以多得一些时间。
| 州 | 通常到期日 | 到期日当天住在美国境外 |
|---|---|---|
| 加州 | 4 月 15 日;您无需申请,最迟可在 10 月 15 日提交税表,但税款仍须在通常到期日缴纳 | 最迟须在 6 月 15 日报税并缴税,利息从通常到期日起算;如要使用自动延期,最迟可在 12 月 15 日提交税表 |
| 纽约州 | 4 月 15 日;在此日期前连同应缴税款提交 IT-370 表,可将提交期限延长至 10 月 15 日 |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或居民,住在美国境外,且主要营业地或工作岗位也在美国境外,最迟须在 6 月 15 日报税并缴税 |
FTB 3519 表填报说明;540NR 表填报手册;IT-203 表填报说明。
成为非居民后,原居住州还能对哪些收入征税?
居民身份结束后,加州和纽约州仍可对与本州境内的财产、工作或业务有关的收入征税。把款项存入加拿大的账户,并不会改变收入的来源。
| 居民身份结束后的收入 | 需要检查什么 |
|---|---|
| 保留的住房所收租金 | 仍属州来源收入;参见美国出租房 |
| 出售原住房 | 位于该州的房产收益仍属州来源收入;售房免税额能否适用,须另行审查;参见出售美国房地产 |
| 在该州境内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得工资 | 在该州工作的天数所对应的收入,搬家后仍可能应税 |
| 您离开后在加拿大工作所得的工资 | 对非居民来说,通常不属于州来源收入(见下文的远程工作),但仍会计入加州的税率计算和纽约州的基础税额 |
| 奖金、股票奖励、分期付款或其他延迟收入 | 即使款项较晚支付或权益较晚归属,较早在该州的工作也可能有影响;参见搬家后的股票奖励和报酬。对于以居民身份做成的分期付款销售,加州对加州财产和股票的收益征税,不对加州以外的财产征税;纽约州则把它计入您的居民期间 |
| 持续经营的业务收入 | 加州对在该州经营的业务,以及客户在加州获得利益的服务征税;纽约州对在该州经营的业务征税 |
| 股票或债券的利息、股息和收益 | 对非居民来说,通常不属于州来源收入,除非用于在该州经营的业务;您仍是居民时发生的出售,属于居民期间的收入;参见保留美国券商账户 |
| 合格养老金或个人退休账户(IRA)的领取款 | 对加州的非居民受到保护;在纽约州,则在 4 U.S.C. 114 适用的范围内受到保护;参见在加拿大持有的美国退休账户 |
资料来源:FTB:非居民;第 1031 号出版物,I 节;第 1100 号出版物,C 节;IT-203 表填报说明。
如果您的指定办公地点或主要办公地点仍在纽约州,纽约州可以对您在加拿大为纽约州雇主所做的工作征税;加州则通常把工资的来源认定为您实际工作的地点。如果雇主在您家中设有真实的办公室、雇主出于业务必要(而非便利)要求您在纽约州以外工作,或指定的办公地点在纽约州以外,结果可能不同;对部分年度居民,这条规则只适用于其非居民期间。TSB-M-06(5)I。跨境工作说明加拿大如何认定同样这些工作日的收入来源。
4 U.S.C. 114 只保护不是该州居民、也不以该州为永久居住地的个人。因此,如果您依据某项离开期间例外(见下一节)仍被认定以纽约州为永久居住地,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它适用于您。也不是每一笔奖金或非合格递延付款都在保护范围内。FTB 第 1100 号出版物,D 节;4 U.S.C. 114;纽约州:领取退休金的非居民。
雇主外派期间,能适用“离开期间”安全港吗?
如果您是按固定期限外派到加拿大,原居住州仍可能把您视为以该州为永久居住地,这些例外就很重要;如果您是永久搬家,则适用上文的一般测试。仅有外派信并不够。纽约州认为,因外国业务外派而离开,并不改变纽约州的永久居住地,除非您能证明自己确定不打算回来(IT-201 表填报说明)。
| 州例外规定 | 需要核实的条件 |
|---|---|
| 加州雇佣合同安全港 | 因与工作有关的合同而离开,且连续不间断达 546 天或以上(不同合同下的天数不能合并);在任何涵盖的纳税年度内,回加州探访的天数合计不超过 45 天;在任何涵盖的纳税年度内,无形资产收入(来自股票、债券、票据或其他无形财产的收入)不超过 US$200,000;离开的主要目的不是逃避个人所得税。在这 546 天内陪同您的配偶或登记的同居伴侣,也属于非居民 |
| 纽约州 A 组 | 当年在纽约州没有固定住处;全年在纽约州以外有固定住处;在纽约州停留不超过 30 天 |
| 纽约州 B 组,外国例外 | 在连续 548 天内,至少有 450 天在外国;在该期间,您、配偶(法定分居者除外)和未成年子女在纽约州的停留天数不超过 90 天;起始和结束的纳税年度中非居民部分的纽约州停留天数也有上限:该部分的天数除以 548,再乘以 90 |
第 1031 号出版物,安全港;540NR 表填报手册;纽约州:A 组和 B 组;《纽约州税法》第 605(b)(1)(A) 条;IT-201 表填报说明。
请保存完整的外派和出行记录,包括家人往来。如果不符合条件,就适用一般测试:加州问的是您的离开是否只是暂时的;在纽约州,永久居住地没有改变,您就仍是居民,除非适用 A 组或 B 组,因此您最后可能成为全年居民。即使在符合条件的离开期间,加州来源或纽约州来源的收入仍可能须缴税。
加拿大居民身份或加美税收协定,能免除州税吗?
单靠这些不行。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并不会自动终止州居民身份;协定第二条把美国联邦所得税列为协定涵盖的税种。不要以为联邦层面的协定立场就能解决加州或纽约州的税。对于同时是两国居民的人,协定的协定居民判定规则(第四条第 2 款)同样只决定协定居民身份,不决定州居民身份。
加州明确表示,仅限于联邦所得税的税收协定不适用于加州;加州既不允许外国税收抵免,也不允许适用联邦的海外劳动所得免税额。不要把加州的这些规则推广到每个州。加拿大财政部:第二条和第四条;第 1031 号出版物,K 节。
加拿大能抵免我仍在缴的州所得税吗?
加拿大把美国的州视为外国政府,所以州所得税可以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它只能用来抵免加拿大对美国来源收入所征的税;在您抵达加拿大的那一年,也只限于您在加拿大居民期间取得的那部分收入(《所得税法》第 126 条,第 126(6)(a) 款和第 126(1)(b) 段)。抵免额取符合条件的外国税与加拿大对该笔收入所征的税二者中较小的一个;未用完的非营业外国税不能结转到其他年度;加拿大通常把就业收入的来源认定为您实际履行职责的地点(CRA 所得税 Folio S5-F2-C1,第 1.6、1.24、1.57 和 1.74 段)。
因此,您保留的住房所收租金已缴的州税,可以申请抵免;但您在加拿大工作所得报酬已缴的州税,或您成为加拿大居民之前的收入已缴的州税,通常得不到加拿大的抵免。如果原居住州把您当作居民,对这笔报酬征税,或纽约州按雇主便利规则把您在加拿大的工作天数计入该州,同一笔报酬就可能被两次征税。
与加州不同,纽约州允许居民在 IT-112-C 表上申请抵免:对您在纽约州居民期间取得的、来源于加拿大某省并被该省征税的收入,已向该省缴纳的所得税。这项抵免不包括加拿大联邦税,而且双重居民规则可能使您失去这项抵免(IT-112-C 表填报说明)。
关于 T2209 表、省级抵免(魁北克居民不使用 T2036 表;见CRA:第 40500 行)以及 CRA 要求提供的证明,请参见加拿大税表上的外国收入和CRA 外国税收抵免审查。
如果州政府对我的搬家日期有异议,或我误按全年居民报了税,怎么办?
税表有错,可能需要更正;对核定有异议,则要按通知上列明的答复程序办理。收入如何划分,取决于证据所支持的居民身份日期。
| 情形 | 下一步 |
|---|---|
| 加州税表错误地按全年居民申报 | 540NR 表是部分年度居民和非居民使用的表,但相关手册没有说明如何更正错误提交的居民税表;请先向 FTB 确认办理途径 |
| 纽约州 IT-201 表已提交,但您其实是部分年度居民或非居民 | 使用 IT-203-X 表,并附上所需附件 |
| 您从未提交搬家当年或之后年度的税表 | 如果您有报税义务,请尽快报税;加州表示这样可以减少罚款和利息 |
| 加州发出拟议核定通知(Notice of Proposed Assessment) | 如果您不同意,请自通知日期起 60 天内(即通知上的“Protest By”日期前)提出异议,否则拟议核定会成为最终核定并可以催缴;提出异议并不能停止计息,但自通知日期起 15 天内全额缴清,可以停止计息 |
| 纽约州发出欠税通知(notice of deficiency) | 该通知成为核定的时间为:邮寄后 90 天(通知寄往美国境外时为 150 天);在此期间通过申诉书提出异议的金额除外。请按通知上的说明办理,因为单靠提交更正税表,并不能对核定提出异议 |
第 1031 号出版物,C 节;540NR 表填报手册;IT-203 表填报说明;FTB:没有报税怎么办;FTB:拟议核定通知;FTB:对核定有异议;《纽约州税法》第 681 条;纽约州:更正已提交的税表。
要通过更正税表申请退税,加州通常给予自原截止日起四年(如税表在延期期间内提交,则自提交日起四年),或自多缴款项之日起一年,以较晚者为准;纽约州给予自提交起三年或自缴款起两年,以较晚者为准。这些期限不能代替通知上的答复截止日期。
示例
仅作示意;所有金额均为美元,不计算税款。
某人在 7 月 1 日从纽约州永久搬到安大略省。假设证据支持其纽约州居民身份在这一天结束,住处与天数测试不会使其继续被视为居民,也不适用特殊的计入规则或纽约州调整项。此人在搬家前取得 US$60,000 的工资,搬家后因在雇主于加拿大指定的办公室工作取得 US$40,000,另外搬家后从保留的纽约州房产取得 US$10,000 的净租金收入(按纽约州规则计算)。
在符合报税条件的前提下,IT-203 表计入居民期间的工资 US$60,000 和纽约州租金 US$10,000:即 US$70,000 的纽约州来源收入,对应全年收入 US$110,000。第 45 行的收入百分比为 70,000 ÷ 110,000 = 0.6364,所以纽约州征收的是按全部 US$110,000 以居民身份计算出的税款的约 64%,而不是大约一半。在加拿大办公室工作所得的 US$40,000 工资不属于纽约州来源收入,但仍留在 US$110,000 的计算基数中。
加拿大的抵免,只适用于此人在加拿大居民期间取得的美国来源收入所对应的加拿大税:租金已缴的纽约州税可以申请抵免(须另行计算),但搬家前工资已缴的纽约州税不能。如果指定办公室仍在纽约州,这 US$40,000 就要按雇主便利规则重新评估,这笔收入已缴的纽约州税通常也得不到对应的加拿大抵免。IT-203 表填报说明;TSB-M-06(5)I;《所得税法》第 126 条;CRA Folio,第 1.57 段。
您的情况不同?
保留的联系、收入以及尚未处理的通知,都会改变下一步该怎么做。
- 您原来住的州不是加州或纽约州:请向该州的州税务机关取得答案,再把您的搬家时间线、保留的联系和来自该州的收入带到跨境税务审查。
- 您需要办理联邦和加拿大搬家当年的申报,或者您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请参见从美国移居加拿大或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
- 您保留了美国出租房、正在出售美国房产、为原居住州的雇主远程工作,或获发股票奖励:请参见美国出租房、出售美国房地产、跨境工作或搬家后的股票奖励和报酬。
- 您保留了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免税储蓄账户(TFSA)、美国券商账户、401(k) 计划或 IRA:请参见RRSP 和 TFSA 的州税、搬家后保留美国券商账户或在加拿大持有的美国退休账户。
- 您保留了住房或配偶仍在该州、有雇主外派或持续经营的业务,或收到了州通知: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的认定,可能同时影响两国的税;通知上的期限也限制了您的答复时间。请把时间线、合同、出行记录和税表带来做跨境税务审查。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州个人税表及缴税截止日 提交税表并缴清加州税款而无须缴纳罚款和利息的最后一天。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4 月 15 日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2025 年 540NR 表填报手册,重要日期 核对日期 |
| 加州自动延期:最后报税日 不迟于此日期提交,可避免逾期报税罚款;利息从通常截止日起计算,税款仍须在该日缴付。无须申请。 | 10 月 15 日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2025 年 540NR 表填报手册,重要日期 核对日期 |
| 身在美国境外时,加州报税及缴税的截止日 适用于通常截止日当天居住或旅居在美国以外的纳税人。利息从通常截止日起计,直至缴清。 | 6 月 15 日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FTB 3519 表填报说明,居住或旅居美国境外的纳税人 核对日期 |
| 身在美国境外时加州自动延期:最后报税日 不迟于此日期提交税表,可自动获得六个月延期,无须申请;须不迟于美国境外居住者适用的截止日缴清税款,以免被处逾期缴款罚款。 | 12 月 15 日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FTB 3519 表填报说明,居住或旅居美国境外的纳税人 核对日期 |
| 纽约州个人税表及缴税截止日 提交 IT-203 表并缴付全部税款,可不产生利息和罚款的日期。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4 月 15 日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局(DTF):IT-203 表填报说明,何时报税与重要日期 核对日期 |
| 纽约州自动六个月延期:最后报税日 须在通常截止日或之前提交 IT-370 表并缴付应缴税款,方可享有。 | 10 月 15 日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局(DTF):IT-203 表填报说明,何时报税与重要日期 核对日期 |
| 居住在美国境外时,纽约州报税及缴税的截止日 适用于居住在美国和波多黎各以外、且主要营业地点或工作岗位也在美国和波多黎各以外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外国人,或在这些地区以外服兵役的人。缴税期限同样延长。 | 6 月 15 日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局(DTF):IT-203 表填报说明,何时报税与重要日期 核对日期 |
| 加州因受雇外派离开的安全港:无形资产收入上限 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一纳税年度,无形资产收入(来自股票、债券、票据或其他无形财产的收入)超过这一金额的,不得适用因受雇合同离开的安全港。 | US$200,000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第 1031 号出版物,E 节,安全港 核对日期 |
| 加州拟议核定通知的异议期限 自通知日期起算,或不迟于通知上的“Protest By”日期。未提出异议的核定即成为最终核定,并可据以收款(加州 R&TC 第 19041 条和第 19042 条)。 | 60 天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拟议核定通知 核对日期 |
| 加州拟议核定通知:缴清税款可停止计息的期限 在通知日期后的这一期间内付清余额,可停止计息;提出异议并不能停止计息。 | 15 天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不同意 NPA(提出异议) 核对日期 |
| 纽约州欠税通知:转为核定前的期限 过了这一期间,该通知即成为核定,纳税人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诉而有争议的金额除外。 | 邮寄后 90 天(通知寄往美国境外时为 150 天) | 纽约州参议院:《税法》第 681(b) 条 核对日期 |
| 加州通过更正税表申请退税的期限 加州退税申请的一般时效。 | 自原截止日起四年(如税表在延期期间内提交,则自提交日起四年),或自多缴款项之日起一年,以较晚者为准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2025 年 540NR 表填报手册,加州时效 核对日期 |
| 纽约州通过更正税表申请退税的期限 提交更正税表以申请多缴税款的抵免或退税的截止日期。 | 自提交起三年或自缴款起两年,以较晚者为准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局(DTF):IT-203 表填报说明,更正税表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居民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判定居民身份的指引,第 1031 号出版物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部分年度居民和非居民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540NR 表填报手册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非居民及变更居住地个人的征税,第 1100 号出版物
- 纽约州参议院:《纽约州税法》第 605 条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厅(DTF):所得税定义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厅(DTF):IT-201 表填报说明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厅(DTF):IT-203 表填报说明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厅(DTF):雇主便利规则,TSB-M-06(5)I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厅(DTF):退休人员信息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II 条
- 《美国法典》:4 U.S.C. 114,对非居民退休收入征收州税的限制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6 条
- CRA:外国税收抵免,所得税 Folio S5-F2-C1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厅(DTF):IT-112-C 表填报说明
- 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厅(DTF):更改或更正已提交的税表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没有报税怎么办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对拟议核定通知有异议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拟议核定通知
-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FTB 3519 表填报说明
- 纽约州参议院:《纽约州税法》第 639 条
- 纽约州参议院:《纽约州税法》第 681 条
- CRA:第 40500 行,联邦外国税收抵免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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