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現在住在加拿大境外、並在境外做決策的加拿大公司所有者和董事
- 另一個國家可能視為本國居民的加拿大公司
- 考慮把加拿大公司遷冊到另一個國家的所有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所有者本人的居民身份和離境稅
- 搬家後如何從公司領取報酬、股息預扣稅和 CCPC 資格
- 新居住國的公司居民身份和常設機構規則
- 公司法是否允許非居民擔任董事
我搬到海外後,公司還算加拿大公司嗎?
依加拿大法律,還是:在 1965 年 4 月 26 日 之後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不論所有者住在哪裡,都視為加拿大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4) 條)。風險在另一個國家。許多國家把公司視為管理所在地的居民,所以從海外經營的公司可能同時成為兩個國家的居民。這時由兩國之間的稅收協定決定;如果協定的結論有利於另一個國家,公司就成為加拿大的非居民(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就加拿大稅務而言,非居民公司是指既不是在加拿大註冊成立、也不是在加拿大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公司,或者依稅收協定只屬於另一個國家居民的公司(第 250(5) 條)。
搬到海外本身,不會改變公司在加拿大法律下的居民身份。能改變結果的是:
- 決策在哪裡做。董事在海外開會和決定,通常會讓採用管理地測試的國家有理由主張公司是它的居民。
- 稅收協定。每份協定處理雙重居民公司的方式不同:有些協定訂明兩國稅務機關適用的規則,有些則留給兩國稅務機關協商。
- 遷冊。把公司的法律所在地遷到另一個國家,就終結了加拿大的註冊成立地測試。
- 公司內的價值。如果公司被視為已經離境,移居出境稅按公司的淨值計算,所以留存收益或投資很多的公司,風險最大。
請準備公司章程和任何遷冊文件、記錄每位董事所在地點的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名單和各人居住地、最近幾份 T2 稅表,以及按市價編制的資產負債表。
如果公司現在從海外經營、稅收協定只靠雙方協商決定雙重居民身份、正計劃遷冊,或公司有大額留存收益或投資,情況就不簡單。每一種都需要在決策移到海外之前,先算清數字並研究清楚協定。
關於 CCPC 資格、付給您的股息預扣稅,以及居民身份的總體答案,請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您本人是否仍是居民,請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在加拿大,什麼是中央管理和控制?
中央管理和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是判斷公司居民身份的普通法測試:公司真正的業務決策是在哪裡做出的。CRA 表示,這通常是董事會開會的地方,而且按實際行使控制權的地點判斷,而不是按公司章程或會議記錄所說的地點判斷(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事實 | 指向 |
|---|---|
| 董事會在哪裡開會,並就策略、融資、股息和重大合約進行表決 | 這些會議的所在地 |
| 實際上由誰做決定,以及做決定時此人在哪裡 | 此人所在的地點,即使掛名人在別處簽字 |
| 決定在哪裡執行、業務日常在哪裡營運 | 管理的輔助證據 |
| 帳簿、會議記錄和公司記錄存放在哪裡 | 單獨來看證據偏弱;用來支持其他事實 |
| 加拿大的註冊辦公地址、郵寄地址,或記載了在加拿大開會的會議記錄 | 如果真正的決定是在海外做出的,光靠這些不夠 |
唯一的董事現在住在海外,所有決定都透過電子郵件在那裡做出,那麼不管會議記錄怎麼寫,另一個國家都可能依其自己的規則主張公司是它的居民。
如果兩個國家都主張公司是本國居民,會怎樣?
由稅收協定中的居民條款決定,而且各份協定對公司的判定規則並不相同。公司同時是兩國居民時,稅收協定的居民規則優先於《所得稅法》(CRA:公司的居民身份)。請閱讀加拿大與您搬去的國家之間的協定;以下兩個例子顯示做法的差異:
| 稅收協定 | 雙重居民公司如何判定 |
|---|---|
| 加拿大與日本 | 由兩國稅務機關透過相互協商確定,但 1999 年議定書訂明了雙方適用的規則:公司視為其國籍所在國的居民,即依其法律成立公司的國家(協定和議定書);日本在加拿大下述多邊協定的適用名單上,所以請確認這項規則是否仍然適用 |
| 加拿大與西班牙(2014 年議定書修訂) | 兩國稅務機關「盡力通過相互協商確定」居民身份,考慮實際管理地、註冊成立地或其他設立地,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則只嘗試就協定如何適用於該公司達成一致(2014 年議定書,第 3 條) |
CRA 表示,判定規則一般把雙重居民公司視為其成立地的居民。依這項規則,加拿大公司一般仍是加拿大居民。如果採用相互協商的判定規則,在兩國稅務機關達成一致之前,答案並不確定,公司的管理事實起決定作用。加拿大採用了其簽署的一項多邊協定(多邊公約,Multilateral Instrument)中有關雙重居民實體的規則:由兩國稅務機關透過協商確定居民身份,考慮實際管理地和註冊成立地,公司只有在雙方同意的範圍內才能享受協定優惠(加拿大財政部:MLI 背景說明)。它會修改加拿大所列明的協定,其中包括日本和西班牙,除非對方國家選擇不適用,所以請閱讀協定現行文本,以及財政部發佈的(如有)顯示這些修改的合併版本(加拿大財政部:稅收協定)。CRA 指示有雙重居民身份問題的公司,聯絡其稅務服務辦公室的國際稅務組(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如果協定判定公司屬於另一個國家,加拿大會怎麼做?
加拿大從那時起視同公司不是加拿大居民(第 250(5) 條),這等同於不再是居民。不再是居民就會觸發第 128.1(4) 條的移居出境規則:
- 視同年度結束。公司的稅務年度在它不再是居民之前一刻結束,並開始一個新的年度。
- 視同出售全部財產。公司被視為按公平市價處置了所擁有的每一項財產,然後又按該價值重新取得。投資、商譽和其他財產的收益,即使沒有真正出售,也要在最後一份稅表上繳加拿大稅。
- 移居出境稅。在此之外,還要另外課徵第 219.1 條的稅(見下一節)。
公司移居出境後,對部分加拿大收入仍須在加拿大課稅,例如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以及某些須預扣稅的加拿大來源付款(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公司移居出境稅怎麼計算?
移居出境稅是公司淨值的 25%:公司在離境前一刻全部財產的公平市價,減去股份的實繳資本,再減去當時尚未清償的債務和義務(第 219.1 條)。已宣派股息所欠的款項不算債務。
| 項目 | 對稅基的影響 |
|---|---|
| 全部財產的公平市價 | 加上 |
| 全部股份的實繳資本(大致是股東為股份投入的金額) | 減去 |
| 尚未清償的債務和義務 | 減去 |
| 已宣派但未支付的股息,以及移居出境稅本身 | 不減去 |
稅收協定可以降低稅率。依第 219.3 條,如果與新居住國的協定,對加拿大公司付給該國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的股息稅率設有上限,該上限稅率就取代 25%,除非公司在該國成為居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為了減少這項稅或預扣稅。實繳資本很小時(所有者自營的公司經常如此),扣除債務後的幾乎全部價值都在稅基之內。
公司移居出境時,要提交哪些申報?
視同年度結束日所在年度的最後一份 T2 稅表,須在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提交(第 150 條)。稅表要申報到該日為止的業務收入,以及視同出售產生的收益。該年度的所得稅,包括這些收益的稅款,到期日更早:視同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如果是申請了小企業扣除並符合收入測試的 CCPC,則為 3 個月(第 248(1) 條,欠款到期日)。第 219.1 條的移居出境稅,須在同一個提交期限當天或之前繳付(第 219.1 條)。
之後,公司就是非居民公司。對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它可能要繳加拿大稅和該業務的額外分公司稅,並就收到的某些加拿大來源付款被預扣稅(CRA:公司的居民身份)。如果在海外期間的往年稅表從未提交,請看從未提交申報的非居民擁有公司。
我怎樣才能讓公司的管理留在加拿大?
在加拿大做真正的決定,並保留能證明這一點的記錄。測試看的是實際發生的事,所以只靠文件無法讓公司維持加拿大居民身份(CRA:公司的居民身份)。支持加拿大管理的事實有:
- 有一位住在加拿大、真正參與決策的董事。
- 在加拿大召開董事會,重大決定(策略、融資、股息、大型合約)時董事親身在場。
- 會議記錄載明每位董事所在的地點和由誰做決定,帳簿和記錄存放在加拿大。
- 重大事項不在兩次會議之間,由海外透過電子郵件或電話決定。
這些事實支持公司維持加拿大居民身份,但不能阻止另一個國家適用它自己的規則。共同董事(包括配偶)如果只是簽署您在海外做出的決定,並不會把控制權轉到加拿大。公司法對董事中須有多少加拿大居民的規定因司法管轄區而異;請看以新移民或非居民身份註冊成立公司。
把公司遷冊到另一個國家,會有什麼改變?
遷冊會終結註冊成立地測試。公司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取得遷冊章程後,從那時起視為在該地註冊成立,而不是在加拿大(第 250(5.1) 條)。沒有稅收協定時,只有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仍在加拿大,它才仍是加拿大居民。如果遷冊到有協定的國家,CRA 表示判定規則一般把公司視為該國居民,即使它仍從加拿大管理(CRA:公司的居民身份)。不論哪種情況,不再是居民都會帶來視同年度結束、視同出售和移居出境稅。遷冊很難撤銷;在提交遷冊章程之前,可以先估算移居出境稅。改為關閉公司的做法,請看註銷公司還是保留。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從東京經營的卑詩省顧問公司
一間卑詩省顧問公司的唯一董事搬到日本,所有決定都透過電子郵件在日本做出。加拿大仍視該公司為居民,因為它是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假設日本也主張該公司是它的居民。加拿大與日本的議定書規定,雙重居民公司由兩國稅務機關按國籍確定,即依哪個國家的法律成立,所以依議定書文本,預期的答案是加拿大。如果多邊公約已經取代了這項協定的此規則,則改由兩國稅務機關決定,決策在哪裡做出起決定作用。董事在採信任何一個答案之前,應先確認協定的現行文本。
被認定為海外居民的安大略省控股公司
一間安大略省公司持有價值 C$900,000 的投資,實繳資本為 C$100,沒有其他債務。依其適用的協定,它被認定只屬於另一個國家的居民。公司有視同年度結束,投資被視同出售,收益在最後一份 T2 稅表上課稅。移居出境稅的稅基最高約為 C$900,000(C$900,000 − C$100),所以按法定稅率計算,稅款最高約 C$225,000,這還未計第 219.3 條的任何協定減免。最後一個年度所欠的所得稅可能算作未清償義務,並降低稅基。
有加拿大共同董事並在加拿大開董事會
所有者搬到海外,但保留一位住在加拿大、參與決策的共同董事。重大決定在加拿大召開的董事會上做出,會議記錄載明誰出席以及在哪裡。這份事實記錄支持加拿大的中央管理和控制。
您的情況不同嗎?
- 公司有大額留存收益或投資,而您現在從海外經營:移居出境稅和視同出售可能很大;在決策移到海外之前,請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另一個國家已經主張您的公司是它的居民,或協定採用相互協商:請帶著事實和協定的立場,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您正考慮把公司遷冊到另一個國家:移居出境稅要在提交章程之前算出;請帶著按市價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您正考慮改為關閉公司:請在註銷公司還是保留中比較各個選擇。
- 您想從海外把錢從公司取出:請看搬到海外後如何從您的公司領取報酬。
- 您在海外期間漏交了 T2 稅表:請看從未提交申報的非居民擁有公司。
- 您在加拿大和美國之間搬家:請看帶著公司跨越邊境。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公司被視為稅務居民所涉及的註冊成立日期 根據第 250(4) 款,在這一日期後於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被視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仍須考慮其他法律規定及稅收協定規則 | 1965 年 4 月 26 日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公司移出加拿大時,未計稅收協定寬免前的稅率 第 219.1 條:按移出加拿大公司的財產公平市價減實繳資本和債務計算;第 219.3 條規定,如股息支付給持有全部股份的公司,改用稅收協定的股息稅率,除非遷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減少加拿大稅款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19.1 條 核對日期 |
| T2 公司所得稅稅表的提交截止日期 提交截止日期也適用於 T2002 表的選擇及撤銷 |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公司繳清餘額稅額的一般截止日 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適用於大多數所得稅餘額 | 2 個月 | CRA:公司所得稅繳納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稅額結清日 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前提是符合 CRA 對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相關條件 | 3 個月 | CRA:公司所得稅繳納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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