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所有者或董事住在境外,且一個或多個年度漏交 T2 或 GST/HST 申報表的加拿大公司
- 銀行、CRA、註冊機構、投資者或買家現在正要求提供已提交證明的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公司居民身份、CCPC 控制權測試,以及向非居民所有者付款的稅
- 逐行記帳、CRA 估算評稅、審查或追討行動的詳細內容
- 所有者的個人稅表,以及所有者在居住國的稅
我從未提交任何 T2 或 GST/HST 申報表:所有者在境外的公司還必須提交嗎?
於 1965 年 4 月 26 日 之後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屬於加拿大居民,因此每個稅務年度都要提交 T2,包括不活躍的年度或沒有應繳稅款的年度。所有者或董事住在哪裡不會改變這一點,除非稅收協定使該公司成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CRA:公司的居民身份;CRA:誰須提交 T2)。每份 T2 的到期時間是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CRA:提交時間)。
登記了 GST/HST 的公司,每個申報期都要提交申報表,沒有任何事項要申報的期間也一樣(CRA:申報要求)。從未登記的公司,只有在從來不需要登記時才不必提交申報表。一旦在加拿大作出應稅供應並且不再是小供應商,就必須登記;當公司及其關聯人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含零稅率銷售)在一個曆季內,或連續四個曆季內超過 $30,000 時,就不再是小供應商(CRA:何時登記;《消費稅法》第 240(1) 款)。完全在加拿大境外提供的服務,視為在加拿大境外供應(《消費稅法》第 142(2)(g) 段),所以工作在哪裡完成很重要。
本頁涵蓋由 CRA 管理的 GST/HST。位於魁北克省的企業,一般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提交 GST/HST 申報表(CRA:RC4022);請見申報 GST/HST 與進項稅抵免。
有五件事讓這些個案不只是補提交一份文件:
- 以年計,而不是以週計。 罰款和利息每個月都在增加,而 CRA 來函會改變可申請哪種自願披露寬免。
- 非居民控制。 由非居民控制的公司不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這會改變其稅率、付款日期和省級提交義務。
- 記錄和郵件在境外。 CRA 期望記錄保存在加拿大,而沒有加拿大居民所有者或董事使用線上服務的非居民企業,仍可能收到紙本郵件。
- 第二份公司稅表。 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各有自己的稅表。
- 已經有人在追問。 銀行、CRA、註冊機構、投資者或買家要求提供已提交的證明,或 CRA 的函件已經寄到。那麼先處理哪些年度、自願披露是否仍然可用,取決於函件和文件,通常需要專業人士審閱。
先備齊這些:
- 企業號碼、年結日和註冊成立文件。
- 公司 CRA 帳戶的存取權限,或公司已授權的代表(CRA:授權代表)。
- 股東名冊、董事名單、貸款協議,以及每筆與所有者之間款項的記錄。
- 自開業以來每個月的銀行、信用卡和付款帳戶對帳單。
- 顯示每位客戶所在地的客戶合約、發票和平台報告。
- 每封 CRA、省級機構、註冊機構或銀行來函,連同日期。
居民身份測試、CCPC 控制權測試,以及向非居民所有者付款的稅(NR4 和第 XIII 部分),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哪些申報表漏掉了?按什麼順序提交?
列出 CRA 顯示尚未提交的項目,從最早到最新編製各年度的 T2,並同時提交 GST/HST 期間,因為兩者都出自同一套帳簿。「我的企業帳戶」會列出未提交的申報表和餘額、預期和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T2 稅表狀態和線上郵件(CRA:「我的企業帳戶」中的服務)。
| 申報表 | 涉及期間 | 到期日 |
|---|---|---|
| T2 公司所得稅 | 每個稅務年度,包括不活躍的年度 |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
| GST/HST | 自登記生效日起的每個申報期,包括零申報期間 | 按月或按季申報:申報期結束後 1 個月。按年申報:財政年度終結後 3 個月 |
| 魁北克省 CO-17 或艾伯塔省 AT1 | 在魁北克省或艾伯塔省設有常設機構的每個年度 | 年結後 6 個月(CO-17)或年結後 六個月(AT1) |
| Schedule 19,非居民股東資訊 | 非居民持有任何類別股份的每個年度 | 與 T2 一併填寫(CRA:Schedule 19) |
| T4 憑證和工資匯繳 | 僅限公司支付過工資或類似報酬的年度 | T4 憑證:憑證所屬曆年之後二月的最後一天。匯繳款項(定期匯繳者):付款後次月 15 日 |
| T5 憑證 | 僅限公司向加拿大居民支付過股息或利息的年度;支付給非居民的金額要放在 NR4 上(CRA:T5 指南) | 股息年度之後二月的最後一天 |
| NR4 憑證 | 支付或計入非居民的第 XIII 部分款項,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管理費,包括所有者在內(CRA:NR4 指南) |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 |
工資補報,見補交未提交的公司稅表。NR4 和第 XIII 部分稅,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可行的順序:
- 先處理任何提交要求、追討通知或銀行凍結。
- 從最早的年度開始編製 T2。期初餘額、虧損和所有者帳戶會從一年結轉到下一年。這是一種工作方法,不是 CRA 的規定。
- 同時提交 GST/HST 期間。如果銷售額超過門檻而公司從未登記,登記生效日決定哪些期間要提交(何時需要登記 GST/HST)。GST/HST 申報表上的銷售額應與 T2 上的收入一致。
- 補上每個年度的魁北克省或艾伯塔省稅表。
- 提交之前先決定這些年度是否納入自願披露,因為申請必須包括漏掉的申報表。每延遲一個月都會增加利息,而 CRA 來函會改變寬免,所以這是要備齊文件後才做的決定。
《所得稅法》規定的 T2 義務適用於每個稅務年度,而 CRA 關於未提交稅表的頁面沒有給出追溯期限;CRA 來函會寫明它要求哪些申報表。自願披露申請所附的文件期間,並不是所欠年度的限制。一般途徑(包括銀行凍結)見補交未提交的公司稅表。
拖延的代價是什麼:逾期提交罰款、利息和重複罰款率?
每個漏交的年度都會增加對任何未繳稅款的逾期提交罰款,加上每日利息。兩種稅使用不同的罰款公式。
| T2 | GST/HST | |
|---|---|---|
| 一般逾期提交罰款 | 提交期限當日未繳稅款的 5%,另加每逾期一整個月 1%,最長 12 個月 | 欠款的 1%,另加其 25%(每逾期一整個月),最長 12 個月 |
| 沒有欠款 | 沒有未繳稅款,就沒有此類罰款。未賺取任何收入的公司:請見從未提交稅表的休眠公司 | 沒有欠款或 CRA 應退款,就沒有罰款 |
| 重複或要求提交 | 當 CRA 曾要求提交該稅表,並在前 三 個稅務年度中任何一年評定過逾期提交罰款時,為 10% 加每月 2%,最長 20 個月 | 要求提交後仍不提交,罰款 $250,並加在其他罰款之上 |
來源:CRA:避免罰款(公司);CRA:GST/HST 罰款與利息。CRA 還可以就遺漏或不完整的資訊申報表收取罰款。
利息從稅款餘額到期日(即未繳稅款的到期日,而不是提交日)起算。對大多數公司,這一天是年結後 2 個月,只有符合 CRA 條件的 CCPC 才是年結後 3 個月(CRA:到期日)。利息按 CRA 每三個月調整一次的法定利率按日複利計算(CRA:了解利息)。
還有三項拖延的代價:
- 重新評估期間只在首次評稅通知書發出後才開始。 重新評估某一年度的正常期限,自 CRA 發出原評稅通知書,或原通知書告知無須繳稅時起算:年結時不是 CCPC 的公司為 四年,CCPC 為 三年。既沒有評稅通知書也沒有無須繳稅通知的年度,這個期限還沒有開始。期限結束後,對於因與其不屬公平交易關係的非居民(例如境外所有者)之間的交易而產生的調整,CRA 還有 三年(第 152(4) 款;見CRA 最多能回溯多少年重新評估)。納稅責任並不取決於是否已作出評稅(《所得稅法》第 152 條)。申報期限一過,CRA 的未提交稅表處理程序即告啟動(CRA:未提交的稅表)。
- 退稅和抵免可能失效。 T2 必須在年結後 三年 內提交才能獲得退款。GST/HST 進項稅抵免通常有 四年 的申請期限,所以有零稅率銷售和加拿大費用的公司,拖延可能失去抵免。
- 董事可能要為未匯繳的款項個人負責。 CRA 表示,公司未匯繳源頭扣繳款項或 GST/HST 時,當時在任的董事可能要與公司一同負責,且必須在某人最後一次卸任董事後 兩年 內評定(CRA:董事的責任)。詳情見補交未提交的公司稅表。
寬免申請和完整的罰款機制,見罰款、利息與寬免和 GST/HST 逾期申報罰款。
公司還能就公司稅款使用自願披露計劃(VDP)嗎?
可以,條件是申請出於自願、完整、涉及適用的罰款或利息或兩者,並附上估計欠稅的付款或付款安排的申請。還必須包括至少已過提交到期日 一年 的稅務年度,或 GST/HST 方面至少已過一個期間的申報期(CRA:VDP 資格)。沒有提交申報表屬於符合資格的情況。該計劃涵蓋所得稅、GST/HST 和預扣稅(CRA:IC00-1R7)。
CRA 已經寄出的內容決定了寬免:
| 情況 | 一般寬免 |
|---|---|
| 主動: 沒有就已發現的合規問題與 CRA 聯絡過,或只收到一封一般指引的教育函件 | 罰款的 100% 和利息的 75% |
| 被動: CRA 已就特定問題或期限聯絡過公司(教育函件除外),或已掌握可能不合規的第三方資訊 | 最多罰款的 100% 和利息的 25% |
| 不屬自願: 針對正被披露的資訊,已對公司或關聯納稅人展開審查或調查 | 無 VDP 寬免 |
這些級別來自 IC00-1R7 的第 17 至 21 段。現行 GST/HST 備忘錄為 GST/HST 設定相同的級別(CRA:GST/HST 備忘錄 16-5-1)。寬免有時間限制。所得稅罰款寬免涵蓋申請年度之前 10 個曆年 內結束的稅務年度,所以最早的年度可能不在範圍內。利息寬免涵蓋該期間內產生的利息,即使是較早的稅款債務。GST/HST 罰款寬免按申報期以同樣方式運作(CRA:VDP 審查與決定;CRA:時效;《所得稅法》第 220(3.1) 款;《消費稅法》第 281.1(2) 款)。
申請必須附上的內容(CRA:如何申請):
- 糾正不合規所需的每份申報表、表格和附表,所以漏掉的 T2 和 GST/HST 申報表都要放進申請。
- 加拿大來源收入或資產最近 六年 的證明文件,境外來源收入或資產最近 10 年,GST/HST 最近 四年。加拿大公司向境外客戶銷售適用哪個期間,是提交前要確定的一點。
- 所有已知的錯誤和遺漏,所以 T2、GST/HST、工資和非居民預扣要一併列出。沒有帳簿時,要合理努力進行估算(IC00-1R7,第 26 和 29 段)。
寬免涵蓋罰款和利息,不涵蓋稅款:稅款仍須全額繳付。導致退款,或沒有稅款或罰款須繳的申請不符合資格;請求寬免 CRA 已評定的罰款也不符合資格(IC00-1R7,第 11 段)。
如果 CRA 已經來函,函件決定上表適用哪一行。要求提交的通知,或點名某份申報表或設定期限的函件,屬於特定聯絡;針對所披露資訊展開審查的函件,使申請不再屬於自願;一般指引的教育函件,不會使其成為被動。
完整流程,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
記錄和所有者都在境外時,如何重建帳簿?
從第三方持有的來源逐年重建,先從銀行和付款帳戶對帳單開始,把每筆存款對應到銷售、貸款、所有者出資或轉帳。CRA 表示,記錄必須可靠、完整並有文件支持,並列出銷售發票、採購收據、銀行對帳單和合約等(CRA:記錄的要求;CRA:要保存哪些記錄)。
- 對帳單。 向每家銀行、信用卡發卡機構和付款平台索取自帳戶開立以來的每個月份。帳戶持有人是公司,所以所有者可能需要簽署申請。
- 銷售。 把存款和撥款對應到發票、合約和平台報告。記錄每位客戶的居住地、工作完成的地點,以及授權權利可使用的地點;這些事實有助於確定下文的 GST/HST 處理。
- 外幣。 把每筆銷售和成本換算為加元。請見美元銷售與電商平台收款。
- 所有者帳戶。 重建股本、與所有者之間的貸款,以及每筆付給所有者的款項。這些決定預扣和股東貸款問題。公司欠稅期間,無對價地付給所有者的款項或財產,可能使所有者對該稅款承擔連帶責任,上限為所收到的價值,CRA 可隨時對所有者評稅(《所得稅法》第 160 條)。
- 成本。 保留有文件支持的項目。CRA 表示,它在沒有稅表時所作的評稅,不包括提交者可能有資格享有的自願性扣除(CRA:未提交的稅表),所以沒有文件的成本,可能被排除在 CRA 無稅表所作的評稅之外。
不活躍的公司仍須保存記錄(CRA:要保存哪些記錄)。完整方法,見用銀行對帳單重建帳簿。
哪些對加拿大境外客戶的銷售是 GST/HST 零稅率的?
向非居民銷售的服務,一般是零稅率;向未登記 GST/HST 的非居民授權智慧財產權也是,但有若干排除,供應商必須保存支持零稅率的證據。零稅率是指銷售按零稅率課稅,所以不收取 GST/HST,且該銷售仍計入登記門檻。
| 銷售 | GST/HST 處理 |
|---|---|
| 向非居民提供的服務,沒有排除情形 | 一般為零稅率 |
| 向未登記 GST/HST 的非居民授權或提供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 | 零稅率 |
| 向此類非居民提供的其他無形財產,除非有排除情形,例如只能在加拿大使用的財產,或買方是個人(除非該個人在供應時身處加拿大境外) | 零稅率 |
| 供應商運送、快遞或郵寄到加拿大境外地址的貨物 | 零稅率 |
| 向與供應商接觸時身在加拿大的個人提供的服務,或在個人身處加拿大期間向其提供的服務;或與加拿大境內的不動產或貨物有關的服務 | 排除在一般規則之外;可能適用另一項零稅率規定,否則要課稅 |
| 諮詢、顧問或專業服務;代理、運輸、郵政或電信服務 | 排除在一般規則之外;適用另外的測試 |
| 向加拿大境內客戶的銷售 | 一般要課稅 |
這些行總結了《消費稅法》Schedule VI 第 V 部分第 7、10、10.1 和 12 條,以及 CRA GST/HST 備忘錄 4.5.3。零稅率銷售所需的證明,見向美國客戶收取 GST/HST。
在加拿大作出、按正稅率課稅的銷售,自登記生效日起要收 GST/HST;零稅率銷售則不收。當銷售額在單一季度內超過門檻時,該日期不遲於使銷售額超過門檻的那一筆供應之日。當它們在連續四個季度內超過門檻時,則不遲於小供應商身份結束後作出的第一筆供應(CRA:何時登記)。CRA 就美國銷售來函,見CRA 詢問為何沒有收取 GST/HST。估算評稅,見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和估算評稅。
非居民控制會改變 T2 的結果嗎(CCPC 資格)?
會。公司只有在稅務年度結束時,除其他條件外,不受一個或多個非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才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CRA:公司類型)。CRA 表示,公司類型決定可用的稅率和扣除,有些計算取決於全年、當年任何時間或年底時的身份。因此,每個漏交的年度都需要各自的答案。公司不再是 CCPC 時,其稅務年度一般在該時間之前立即結束,新的年度開始,所以變更的那一年需要兩份 T2;某些情況下可作窄範圍的選擇,取得控制權則另有規則(《所得稅法》第 249 條)。
| CCPC | 非 CCPC(非居民控制) | |
|---|---|---|
| 在省或地區賺取的主動經營收入的聯邦稅率 | 營業限額以內適用 9% 小企業稅率(扣減之前的限額為 $500,000),超過部分適用 15% | 15% 一般稅率 |
| 應繳稅款餘額 | 若符合 CRA 的條件,則年結後 3 個月,否則為年結後 2 個月 | 年結後 2 個月 |
| 正常重新評估期間 | 三年 | 四年 |
來源:CRA:公司稅率;CRA:到期日;《所得稅法》第 152 條。省稅在聯邦稅率之上另計。在加拿大境外賺取的收入不符合一般稅率所依據的聯邦稅收減免,所以需要單獨計算(CRA:T2 指南,第 608 行;《所得稅法》第 124(1) 款)。控制權測試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歷史中途身份變更見因外國投資者失去 CCPC 資格。
魁北克省或艾伯塔省需要各自的公司稅表嗎?
需要,如果公司曾在魁北克省或艾伯塔省設有常設機構。這兩個省自行管理公司所得稅,並要求提交單獨的省級稅表,而其他省份的省級公司稅由 CRA 在 T2 上管理(CRA:省和地區公司稅;CRA:T2 指南,第 8 章)。
- 魁北克省。 稅表是 CO-17 表,向 Revenu Québec 提交,年結後 6 個月 到期。公司可以在企業登記冊中,連同 CO-17 一併提交其年度更新聲明(魁北克省政府)。
- 艾伯塔省。 稅表是 AT1,在艾伯塔省任何時間設有常設機構的公司,須於年結後 六個月 到期(艾伯塔省:公司所得稅)。公司只有符合通告中的全部七項條件才獲豁免,這些條件包括是 CCPC、沒有應稅收入,且總收入不超過 $500,000,所以由境外控制的公司不能使用豁免。艾伯塔省可評定逾期提交罰款,為未繳稅款的 5%,另加每逾期一整個月 1%,最長 12 個月(艾伯塔省 CT-2,第 2 和 21 段)。
記錄必須保存在哪裡、保存多久?
保存在加拿大境內的營業地點或住所,除非 CRA 書面允許保存在其他地方。保存在境外、從加拿大以電子方式存取的記錄,不視為保存在加拿大(CRA:記錄保存在哪裡)。
記錄須保存 六年,從與之相關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起算;稅表逾期提交時,從提交日起算。更長的規則,以及解散後有何變化,見企業記錄要保存多久。只存放在境外設備或伺服器上,或由境外所有者持有的帳簿,除非 CRA 書面同意,否則不達標。
如果銀行、CRA 或公司註冊機構已經來函,怎麼辦?
記下發函方、日期和期限,因為函件類型決定下一步,以及還有哪種寬免可用。
| 函件 | 含義 | 通常接下來適用 |
|---|---|---|
| CRA 要求提交 | 無須通知,T2 本來每年就已到期(《所得稅法》第 150 條)。根據第 150(2) 款發出的要求,是 CRA 對該稅表的正式要求(CRA:未提交的稅表) | 之後的披露只能是被動披露,且要求可能導致重複逾期提交罰款,所以函件中的期限很重要 |
| CRA 未收到稅表就評稅 | CRA 可以在沒有稅表的情況下評定應繳稅款,並排除提交者可能有資格享有的自願性扣除(CRA:未提交的稅表) | 提交稅表,把真實數字交給 CRA,但並不等於異議通知書。公司一般在通知書寄出後 90 天 內提出異議(《所得稅法》第 165(1)(b) 段;《消費稅法》第 301(1.1) 款)。請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 |
| CRA 審查或調查函 | 針對審查中的資訊所作的披露不屬自願 | 在寄出任何其他文件之前,已寄出什麼、何時寄出,都很重要 |
| 追討通知或銀行凍結 | 進行中的追討事項 | 見補交未提交的公司稅表 |
| 公司註冊機構的最後通知 | Corporations Canada 的政策是,聯邦公司兩年沒有年度申報表才予以解散,其最後通知再給 120 天提交(Corporations Canada) | 通知要求提交年度申報表。如果公司已被解散,見恢復已註銷的公司 |
| 銀行、投資者或買家要求已提交的證明 | 審查已提交的稅表後,CRA 會發出評稅通知書(《所得稅法》第 152 條)。沒有稅表的年度,除非 CRA 作過評稅,否則沒有通知書 | 股東名冊、銀行對帳單、合約和 CRA 函件,是重建漏掉的申報表所用的資料,從最早的年度開始 |
在省級註冊成立的公司,適用其省的註冊規則。CRA 多數企業郵件在線上發送,但對沒有線上存取權限的企業,或沒有加拿大居民所有者或董事在線上、也沒有線上授權代表的非居民企業,仍會寄紙本郵件(CRA:企業線上郵件)。因此,所有者在境外的公司,可能只收到紙本的 CRA 函件。
舉例
以下例子僅供說明,以加元計,不構成稅務建議。
安大略省公司,唯一董事在香港,三年未提交
一家公司向加拿大境外的客戶出售軟體訂閱。三年來每年銷售額為 C$60,000,成本 C$40,000,利潤 C$20,000。香港的董事擁有並控制該公司,所以它不是 CCPC。假設它仍是加拿大居民,通過安大略省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並在那裡賺取全部應稅收入,等於其利潤。僅計聯邦稅,C$20,000 的 15% 是每年 C$3,000;省稅另計。沒有繳稅,沒有提交任何東西,三份 T2 都已逾期超過 12 個月。
| 年度 | 提交期限當日未繳稅款 | 逾期月數 | 罰款:5% 加每月 1% |
|---|---|---|---|
| 1 | C$3,000 | 超過 12 個 | C$510 |
| 2 | C$3,000 | 超過 12 個 | C$510 |
| 3 | C$3,000 | 超過 12 個 | C$510 |
罰款在計息前合計 C$1,530。假設這些訂閱是在加拿大作出的應稅供應,符合出口零稅率資格,且公司沒有關聯人。每年 C$60,000 的銷售額在第一年內就超過了 C$30,000 的門檻,所以此後每個期間都需要 GST/HST 帳戶和申報表,申報表顯示銷售額,並且不收稅。如果這些供應是在加拿大境外作出的,公司就不必登記。由於沒有欠款,不適用 GST/HST 逾期提交罰款。加拿大境內成本的進項稅抵免有四年的申請期限,所以最早的期間最先有風險。帳簿按年從付款處理商的撥款對帳單重建。
艾伯塔省公司,所有者在杜拜
一家年結日為 12 月 31 日的艾伯塔省公司,由杜拜的所有者控制,所以它不是 CCPC,AT1 豁免不適用。每年的 T2 和 AT1 都在次年 6 月 30 日到期,每個漏掉的年度兩者都要提交。如果到期日當天有 C$1,000 的艾伯塔省稅款未繳,AT1 逾期整整三個月提交,艾伯塔省罰款是 5% 加 3 x 1%,即 C$80。
所有者在 CRA 來函前發現缺口
以上述香港的例子為例,假設三年的利息已達 C$1,200,另有 C$1,530 的罰款。無論走哪條路,C$9,000 的稅款都須繳付。
| 途徑 | 獲接受時的一般罰款寬免 | 獲接受時的一般利息寬免 | 稅款之外須繳付 |
|---|---|---|---|
| 主動披露 | 100%,所以罰款為 C$0 | 75%,所以仍有 C$300 利息 | C$300 |
| 被要求提交後的被動披露 | 最高 100%,由 CRA 決定 | 25%,所以仍有 C$900 利息 | C$900 加任何未獲寬免的罰款 |
| CRA 已針對相關資訊展開審查 | 無 | 無 | C$2,730 |
這些是 CRA 政策中的一般級別。CRA 對每份申請作決定,如果它已掌握有關不合規的資訊,可以視為被動披露。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有年度缺失、記錄散亂、所有者在境外,而且銀行、CRA 或買家正在詢問: 先提交哪些年度、披露是否仍可屬於主動披露,以及非居民控制對稅款有何影響,都取決於您的文件。請帶著文件,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CRA 已估算您的 GST/HST: 請見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和估算評稅。
- 您不確定哪些銷售是零稅率,或 CRA 已就此詢問: 請見CRA 詢問為何沒有收取 GST/HST。
- 帳簿需要重建: 請見用銀行對帳單重建帳簿和記帳協助。
- 公司從未賺過任何收入: 請見從未提交稅表的休眠公司。
- 您想結束公司而不是補報: 請見註銷公司。
- 您給所有者付款,或控制權可能已轉到非居民手中: 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 罰款和利息已經產生: 請見罰款、利息與寬免。
- CRA 已展開覆核或審查: 請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
- 公司已被從登記冊上除名: 請見恢復已註銷的公司。
- 投資者或買家將核查您提交的資料: 請見加拿大新創公司募資前的稅務補正。
- 公司持有境外財產,或與關聯的非居民交易: 請見境外財產及關聯企業申報。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公司被視為稅務居民所涉及的註冊成立日期 根據第 250(4) 款,在這一日期後於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被視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仍須考慮其他法律規定及稅收協定規則 | 1965 年 4 月 26 日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核對日期 |
| T2 公司所得稅稅表的提交截止日期 提交截止日期也適用於 T2002 表的選擇及撤銷 |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按月或按季度申報 GST/HST 的截止日 GST/HST 申報期結束後起算,申報及繳稅均適用 | 1 個月 | CRA:GST/HST 申報要求與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GST/HST 年度申報的一般截止日 從財政年度結束後起算,適用於大多數企業的申報及稅額結清 | 3 個月 | CRA:GST/HST 申報要求與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公司所得稅稅表的提交截止日期 從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 | 6 個月 | 魁北克稅務局:公司稅表指南 核對日期 |
| 艾伯塔省公司稅表提交期限 依《艾伯塔省公司稅法》(Alberta Corporate Tax Act)第 36(1) 款,自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法定申報例外適用。 | 六個月 | 艾伯塔省公司稅表提交期限 核對日期 |
| T4 提交截止日期 T4 憑證須在此日期前交給雇員並提交 T4 申報表;該日適逢週末或法定假日時,適用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的規則 | 憑證所屬曆年之後二月的最後一天 | CRA:雇主指南——提交 T4 稅務憑證和匯總表 核對日期 |
| CRA 一般類別雇主的工資扣繳匯繳截止日期 CRA 必須在這一日期前收到匯繳納項;加速匯繳和按季匯繳的安排不同 | 付款後次月 15 日 | CRA:雇主指南——工資扣繳及匯繳 核對日期 |
| T5 提交截止日期 T5 憑證須在此日期前提交並寄給收款人;週末及假日規則可能使 CRA 的截止日順延 | 股息年度之後二月的最後一天 | CRA:T5 資訊申報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公司提交 NR4 的截止日 提交上一日曆年的 NR4 申報表並向收取人提供憑證;停止營業可能使截止日提前 |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 | 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T2 一般遲交罰款的基本金額 稅表到期時,按到期未繳稅款的百分比計算 | 5%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T2 一般遲交罰款的每月金額 每個完整的遲繳月份,按到期未繳稅款的百分比計算 | 1%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T2 一般遲交罰款的每月上限 一般罰金最多計入的完整逾期月數 | 12 個月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逾期申報罰金的基本比率 按報稅截止日的欠繳金額計算 | 1% | CRA:GST/HST 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逾期申報罰金每月加收的比率 每個完整遲交月份的基本罰款比例,最多 12 個月 | 25% | CRA:GST/HST 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重複遲交 T2 罰款的回溯期 CRA 要求提交當年稅表時,會查核已評定遲交罰款的前幾個稅務年度 | 三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重複遲交 T2 罰款的基本金額 CRA 已要求申報,且此前三個稅務年度中任何一年曾被處以逾期申報罰款時適用 | 10%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重複遲交 T2 罰款的每月金額 重複罰款下,每個完整的遲繳月份,按到期未繳稅款的百分比計算 | 2%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重複遲交 T2 罰款的每月上限 再次逾期申報罰金最多計入的完整逾期月數 | 20 個月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無視 GST/HST 申報要求告知的罰金 收到催報函件後仍未申報的額外罰款 | $250 | CRA:GST/HST 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公司繳清餘額稅額的一般截止日 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適用於大多數所得稅餘額 | 2 個月 | CRA:公司所得稅付款的到期日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稅額結清日 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前提是符合 CRA 對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相關條件 | 3 個月 | CRA:公司所得稅付款的到期日 核對日期 |
| 年末不屬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時,T2 稅表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自原評稅告知日期起計算;例外情況可能延長期間 | 四年 | CRA:何時可以重新評估 T2 稅表 核對日期 |
| 年末為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時,T2 稅表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自原評稅告知日期起計算;例外情況可能延長期間 | 三年 | CRA:何時可以重新評估 T2 稅表 核對日期 |
| 涉及特定境外事項的所得稅重新評稅延長期間 針對特定非居民交易、境外關聯企業金額,或同時涉及 T1135 和未申報收入的情況,從正常期間結束後起算 | 三年 | 《所得稅法》第 152(4)(b) 及 (b.2) 款 核對日期 |
| 領取稅款退稅的 T2 提交期限 要獲得退稅,須最遲在稅務年度結束後三年內提交 | 三年 | CRA:公司所得稅稅表的提交時間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進項稅抵免(ITC)的一般申請期限 適用於不屬於指定人士的申請人,自原申報期結束時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b) 條 核對日期 |
|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
| 自願披露計劃:所涉漏報至少須已存在的時間 該資料須已逾報送截止日期至少這麼長時間,或已逾一個申報期間 | 一年 | CRA:自願披露計劃資格 核對日期 |
| VDP 自發申請的罰款減免 合資格的自發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罰款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VDP 自發申請的利息減免 合資格的自發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利息比例 | 75%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VDP 受提示申請的罰款減免上限 合資格的受提示申請可獲適用罰金減免的最高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VDP 受提示申請的利息減免 合資格的受提示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利息比例 | 25%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VDP 和納稅人寬免罰款及利息的回溯限制 罰款寬免涵蓋在申請當年之前的這麼多個曆年內結束的稅務年度(GST/HST:報告期間);利息寬免涵蓋在該期間內累計的利息,無論債務產生於哪個稅務年度(CRA 立場;《所得稅法》第 220(3.1) 款,《消費稅法》第 281.1(2) 款);IC00-1R7 第 23 段規定,VDP 寬免與此限制一致 | 10 個曆年 | CRA:自願披露計劃,審查及決定(十年追溯期限) 核對日期 |
| VDP:加拿大來源收入或資產須提交的文件期間 針對加拿大來源收入或資產的錯誤或遺漏,須提交最近六年的證明文件;該期間內沒有錯誤或遺漏的年度,無須提交 | 六年 | CRA:如何申請自願披露計劃 核對日期 |
| VDP:境外來源收入或資產須提交的文件期間 針對境外來源收入或資產的錯誤或遺漏,須提交最近十年的證明文件;該期間內沒有錯誤或遺漏的年度,無須提交 | 10 年 | CRA:如何申請自願披露計劃 核對日期 |
| VDP:須提交的 GST/HST 文件期間 必須包括最近四年的 GST/HST 文件;該期間內沒有錯誤或遺漏的年度或報告期間,無須提交;CRA 可能要求提供更早期間的文件 | 四年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變更 核對日期 |
| 適用小型企業扣除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適用於就營業收入中不超過小型企業額度的部分申請小型企業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9% | 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
| 聯邦小型企業扣除適用的營業收入額度 適用於沒有關聯公司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最高額度;關聯公司須共享額度,應稅資本超過 $1000 萬或被動收入超過 $50,000 時會減少;稅務年度不足 51 週時按比例計算;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500,000 | CRA:2025 年 T2 公司所得稅指南第 4 章 核對日期 |
| 適用一般稅率減免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基本稅率為 38%,扣除聯邦減免後為 28%,再扣除一般稅率減免後為 15%;不按物價調整 | 15% | 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
| 艾伯塔省 AT1 免提交規定的總收入上限 七項條件之一;課稅年度財務報表所披露的總收入不得超過此金額 | $500,000 | 艾伯塔省:資訊通告 CT-2,提交及繳稅規定,第 2(e) 段 核對日期 |
| 艾伯塔省 AT1 逾期提交罰款,基本部分 艾伯塔省在提交截止日未繳稅款的此比例;AT1 未在截止日前提交時,艾伯塔省可以評定此罰款 | 5% | 艾伯塔省:資訊通告 CT-2,提交及繳稅規定,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艾伯塔省 AT1 逾期提交罰款,每月部分 艾伯塔省在提交截止日未繳稅款的此比例,自截止日至提交日之間,每個完整月份計算一次 | 1% | 艾伯塔省:資訊通告 CT-2,提交及繳稅規定,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艾伯塔省 AT1 逾期提交罰款,每月部分的上限 每月罰款部分最多計算 12 個完整月份 | 12 個月 | 艾伯塔省:資訊通告 CT-2,提交及繳稅規定,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企業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間 自相關記錄及憑證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可能須保存更久 | 六年 | CRA:記錄的保存地點、保存期間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核對日期 |
| CRA 評定異議的標準截止日期 T2 公司所得稅及 GST/HST 的評稅,從函件寄出後起算;個人所得稅的截止日期可能較晚 | 90 天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確認您是否須提交公司所得稅稅表
- CRA:公司所得稅稅表的提交時間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CRA:公司類型
- CRA:公司稅率
- CRA:避免罰款(公司)
- CRA:了解利息(公司)
- CRA:公司所得稅付款的到期日
- CRA:未提交的稅表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150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152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220 條
- CRA:T4015,T5 指南
- CRA:T4061,NR4 指南
- CRA:GST/HST 申報要求與截止日期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CRA:RC4022,GST/HST 登記者一般資訊
- CRA:GST/HST 罰款與利息
- CRA:GST/HST 備忘錄 4.5.3,服務與無形財產的出口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消費稅法》Schedule VI,第 V 部分
- CRA:IC00-1R7,自願披露計劃
- CRA:GST/HST 備忘錄 16-5-1,自願披露計劃
- CRA:自願披露計劃資格
- CRA:如何申請自願披露計劃
- CRA:記錄保存在哪裡、保存多久
- CRA:記錄的要求
- CRA:要保存哪些記錄、由誰保存
- CRA:「我的企業帳戶」中的服務
- CRA:企業線上郵件
- CRA:授權代表,存取權限級別
- CRA:董事的責任(IC89-2)
- CRA:Schedule 19,非居民股東資訊
- CRA:省和地區公司稅
- CRA:T2 指南,第 8 章(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
- 魁北克省政府:年度更新聲明
- 艾伯塔省:公司所得稅
- 艾伯塔省:Information Circular CT-2,提交與付款要求
- Corporations Canada:《加拿大商業公司法》下年度申報的政策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審查與決定,十年限制
- CRA:行使酌處權的時效與申請寬免的期限
- CRA:T2 指南,第 7 章(第 608 行,聯邦稅收減免)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124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160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165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249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消費稅法》第 142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消費稅法》第 240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消費稅法》第 281.1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消費稅法》第 301 條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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