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短期派駐加拿大期間,仍在稅收協定下為美國居民的美國稅務居民
- 受僱於美國雇主,在加拿大資料中心輪調從事試運轉或現場服務的雇員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雇主工資核算設定、非居民雇主認證及免預扣申請
- 承包人服務費、永久遷居、移民事項或技術工種執照
美國雇主派我到加拿大工作,我須繳加拿大稅嗎?
即使雇主及住所都在美國,加拿大仍可對在加拿大工作的工資課稅。稅收協定下的美國居民有兩種免稅途徑(第 115 條;第 XV 條)。
| 免稅途徑 | 加拿大工地薪酬的適用條件 |
|---|---|
| 年度薪酬上限 | 雇員該曆年在加拿大工作的薪酬不超過 $10,000 加元 |
| 短期停留 | 雇員在該年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 內,在加拿大停留不超過 183 天;薪酬既非由加拿大居民支付或代其支付,也不由加拿大常設機構負擔 |
每日津貼、生活津貼及實物福利,都可能計入加拿大工作薪酬。「負擔」指加拿大常設機構在計算應稅收入時可扣除該筆薪酬(美國財政部說明第 10 條)。之後的輪調或匯率換算,可能使薪酬超過年度上限。
請向雇主確認由誰負擔您的工資。加拿大安裝工程超過 12 個月會形成常設機構,另外也須適用服務常設機構測試。請參閱雇主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稅務情況(第 V 條)。
輪調跨年度,183 天怎麼計算?
計算雇員實際在加拿大的停留天數,包括抵達日、離境日,以及在加拿大度過的週末和假日。一天中只停留部分時間,也算一天(CRA 第 94 段)。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採用滾動期間,不在每年 1 月重新計算。例如,在同一個 12 個月期間內,秋季停留 120 天,再加上春季停留 90 天,可能使雇員兩個年度都不符合短期停留豁免。年度薪酬上限仍須另行判斷(第 XV 條)。
稅務居民身份須另行判斷:一個曆年在加拿大暫住 183 天,或在魁北克暫住 183 天,可能被視為居民(第 250 條;魁北克規定)。雙重居民須依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依序檢視永久住所、較緊密的個人及經濟聯繫、慣常居所,再到公民身份;仍無法判定時,由稅務機關處理(第 IV 條)。請參閱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我依稅收協定免稅,為何薪酬仍被預扣加拿大稅?
Regulation 102 預扣是加拿大稅款的預繳。即使雇員依稅收協定免稅,雇主仍須對加拿大工作薪酬預扣,除非適用寬免(CRA 認證規定;IC75-6R2,第 68 及 81 段)。
非居民雇主認證,或已批准的 R102-R 雇員免預扣申請,可能免除加拿大聯邦預扣(CRA)。適用資格、T4 申報及魁北克工資核算,請參閱派雇員赴加拿大工作。
我需要提交加拿大非居民稅表嗎?何時截止?
雇員須透過申報計算加拿大稅款,或申請退還預扣稅。免預扣不取消原本適用的申報義務。若全部工資均依稅收協定免稅,不申請退稅,也沒有其他申報觸發條件或 CRA 要求,則可能不須提交稅表(第 150 條;T4058)。
加拿大申報及繳稅通常須最遲於該稅務年度次年 4 月 30 日 完成。若您、與您同住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有經營業務,申報期限一般為 6 月 15 日,繳稅期限仍為 4 月 30 日。支出主要用於避稅投資的業務,不適用較後的申報期限(第 150 條)。一般逾期申報罰款為未繳稅款的 5%,另加每逾期一個完整月的 1%,最多計 12 個月;重複違規的罰款可能更高。未繳餘額會產生利息(第 162 條)。
雇員須使用賺取收入所在省份的加拿大申報套件,並配合 T4058 指南;在多個省份賺取收入須填寫 T2203 表(CRA)。目前提供下載的年度表格適用於上一年,請使用您所申報稅務年度的表格。
我如何取回預扣的加拿大所得稅?
雇員須申報加拿大工資,並在第 25600 行扣除依稅收協定免稅的收入。只有預扣稅超過應繳稅款的部分可退還(T4058)。
- 核對 T4 憑證與工資核算中分配至加拿大工作的薪酬。若缺少憑證,請聯絡工資部門,並按最後一份薪資明細或結算單估計收入及扣款,準時提交稅表。紙本申報須附上該資料及說明,列明付款方名稱、地址、收入類型,以及您曾如何索取憑證(CRA)。
- 雇員須提供稅收協定條文、出入境日曆,以及雇主確認由誰負擔薪酬的文件,支持加拿大稅表第 25600 行的扣除。
- 加拿大非居民稅表的 Schedule A 須申報全球收入,包括美國工資、租賃或業務淨收入及投資收入。Schedule B 用於判定可申請的抵免;境外收入可能限制抵免,但不因此成為加拿大應稅收入。若填寫省或地區的 428 表,須附上 Schedule D(T1248)(T4058)。
- 加拿大紙本申報須附上 T4 憑證副本(CRA)。若無資格取得社會保險號碼(SIN),且尚未有加拿大稅號,請用 T1261 表申請個人稅號(ITN)。若 SIN 或 ITN 已申請但尚未取得,請先準時申報,並附上說明。
加拿大一般退稅申報期限為年末後 3 年 內。酌情寬免可涵蓋年末後 10 年,但不會自動獲批(CRA)。
在魁北克工地工作,我也須提交魁北克稅表嗎?
在魁北克受僱工作的非居民,一般須另行提交魁北克稅表(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申報及繳稅通常須最遲於次年 4 月 30 日 完成。若您或配偶經營業務,申報期限一般為 6 月 15 日,繳稅期限仍為 4 月 30 日(魁北克期限)。
依稅收協定免稅的工資可在魁北克稅表第 297 行以代碼 12 扣除;有多項扣除時用代碼 88。RL-1 憑證 E 欄的預扣稅填入第 451 行,超過評定應繳稅款的部分可退還。須核對其他魁北克稅款及適用的 TP-1 指南(第 297 行;TP-1 指南)。魁北克育兒保險計劃(QPIP)保費須另行處理:RL-1 憑證 H 欄填入第 97 行,多繳保費填入第 457 行。僅依稅收協定免稅,不代表可退還 QPIP 保費。
我能取回薪酬中預扣的 CPP、QPP 或 EI 嗎?
依稅收協定免稅或取得非居民雇主認證,不會自動免除加拿大退休金計劃(CPP)供款或就業保險(EI)保費(CRA)。對本指南所述的非居民雇員,美國雇主若在加拿大沒有營業場所,便不適用 CPP。營業場所指雇主擁有、租用或獲准使用,且雇員在該處工作、報到或領薪的場所。這與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不同(CPP 法規第 15 及 22 條)。
預計最長為 60 個月 的合資格短期派駐,一般可保留美國社會安全承保。請向雇主索取承保證明書;魁北克退休金計劃(QPP)適用魁北克的獨立協定(美國社會安全局(SSA);魁北克)。
若該就業情況須繳納美國州失業保險保費,便不適用加拿大就業保險(EI)(T4001)。請先要求工資部門更正誤扣的 CPP 供款或 EI 保費。若未獲退還,已申報的扣款,以及已更正的退休金或保險適用收入,可作為透過稅表申請退還的依據。T4058 涵蓋非居民多繳的 CPP 或魁北克退休金計劃(QPP)供款;依社會保障協定申請退還時,須確認承保證明及憑證的處理方式(CRA 更正規定;T4058)。
加拿大雇員一般須在年末後 四年 內申請退還 CPP 供款,在年末後 三年 內申請退還就業保險(EI)保費。所得稅酌情寬免不會延長這些期限(CPP 第 38 條;EI 第 96 條;CRA 第 86 段)。
美國稅表中的 W-2 和 T4 怎麼申報?
美國公民及居民外國人一般須申報全球收入。工資若已列入 W-2 表,在美國稅表只申報一次;不要再次加上 T4 憑證中重複的工資(Publication 54)。
雇員須核對美國與加拿大的幣別、福利及工資分配。
短期輪調的雇員很少符合美國境外所得免稅額資格。您須在境外有稅務住所,即主要工作或營業所在地,並符合真正居住測試,或在連續 12 個月內有 330 個完整天數在境外(Publication 54)。
加拿大稅款可以申請美國外國稅收抵免嗎?
美國外國稅收抵免只適用於符合資格、實際應繳的加拿大所得稅,不包括可退還的預扣稅(Publication 514)。
加拿大工作工資一般歸入美國 1116 表的一般類別。抵免上限、匯率換算及州抵免,請參閱美國稅表中的境外收入(填表說明)。
美國一般申報期限 2027 年 4 月 15 日 早於加拿大。可行時先計算加拿大稅款,或申請延長美國申報期限;繳稅期限不會延長(Publication 17;IRS)。之後若有變動,須參閱一國更改稅表後,如何更正另一國稅表。
我居住的美國州會對加拿大工作薪酬課稅嗎?
您居住的美國州可能對加拿大工地工資課稅。加州對全球收入課稅,暫時離開一般仍保留居民身份(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加州的其他州稅收抵免不包括外國政府稅款(FTB 手冊)。德州沒有個人所得稅(《德州憲法》第 VIII 篇第 24-a 條)。各州的外國稅收抵免請參閱美國稅表中的境外收入。
哪些記錄能證明我在加拿大的天數及薪酬?
請分開保留加拿大停留天數及工作天數日曆;CRA 要求獲認證雇主同時追蹤兩者(CRA)。請收集:
- 雇員加拿大入境及離境日期、交通票券、住宿收據及工地出勤記錄。
- 雇員加拿大派駐函、每次輪調的工作內容及省份,以及工資分配資料。
- 美國 W-2 表、加拿大 T4 及魁北克 RL-1 憑證、福利及津貼明細,以及匯率計算資料。
- 雇主確認加拿大工資扣除情況的文件、非居民雇主認證或免預扣批准,以及承保證明書。
- 加拿大評稅、繳稅及退稅記錄。
加拿大工作許可、商務訪客身份及技術工種執照,須另行諮詢。
美國與加拿大的申報有何不同?
| 事項 | 加拿大 | 美國 |
|---|---|---|
| 加拿大工地薪酬 | 加拿大對雇員薪酬課稅,除非適用稅收協定豁免 | 美國將雇員薪酬計入全球收入 |
| 稅表及通常截止日期 | 加拿大非居民 T1 稅表:次年 4 月 30 日;魁北克 TP-1 稅表:通常截止日相同,須另行提交 | 美國 1040 表:2027 年 4 月 15 日 |
| 預扣及退稅 | 加拿大 T4 憑證的所得稅預扣在 T1 稅表申報;魁北克 RL-1 憑證的預扣在 TP-1 稅表申報 | 美國 W-2 表的預扣稅在 1040 表抵免 |
| 社會保障 | 雇主在加拿大沒有營業場所,或適用承保寬免時,不適用 CPP;魁北克退休金計劃(QPP)及就業保險(EI)另有規定 | 符合資格的派駐雇員可繼續由美國承保 |
| 避免雙重課稅 | 符合資格的雇員可在加拿大申請稅收協定扣除 | 美國 1116 表用於抵免符合資格的加拿大最終所得稅 |
| 省或州 | 加拿大按賺取工資所在省份申報;涉及多省須填寫 T2203 表 | 美國各州的居民身份及外國稅收寬免規定不同 |
舉例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未假設任何預扣稅率。3 名雇員均仍為稅收協定下的美國居民。
在 Sturgeon County 試運轉 7 週
一名德州居民受僱於德州開關設備供應商,在加拿大艾伯塔省資料中心進行試運轉 49 天,賺取 C$30,000。未取得認證或免預扣批准,工資部門預扣 C$7,000,並列於 T4 憑證。
假設加拿大安裝工程不到 12 個月,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其他加拿大常設機構,包括按服務規則形成的常設機構,且薪酬非由加拿大居民支付或代其支付。短期停留豁免適用於該筆薪酬:雇員在艾伯塔省適用的稅表申報 C$30,000,於第 25600 行扣除,若沒有其他應繳稅款,便退還 C$7,000。美國 1040 表只申報一次 W-2 表工資;沒有加拿大最終稅款可供抵免,也不須提交德州個人所得稅稅表。
輪調短,但工資由安大略省常設機構負擔
一名主管每年在加拿大卡加利及安大略省工地工作約 60 天,賺取 C$40,000。雇主在安大略省的安裝工程超過 12 個月,該常設機構可扣除兩處工地的薪酬。
即使主管在加拿大的天數有限,也不符合短期停留豁免。全部 C$40,000 均須在加拿大課稅。主管申報時須填寫 T2203 表,並考慮以美國 1116 表抵免符合資格的加拿大最終所得稅,但受抵免上限限制。
在魁北克工作 3 週
一名工程師在加拿大魁北克工地工作 21 天,賺取 C$9,000,預扣款項列於 T4 及 RL-1 憑證。若該曆年的加拿大工作薪酬總額不超過 C$10,000,便符合年度薪酬上限豁免,不論由誰負擔工資。
工程師須提交加拿大聯邦及魁北克稅表,分別申請稅收協定扣除,並申報預扣所得稅。若沒有其他應繳稅款抵銷,便可獲退稅。年度薪酬超過 C$10,000 時,須核對是否符合短期停留豁免。
您的情況不同?
- 承包人或自有公司:請參閱加拿大服務費預扣稅。
- 住在加拿大:請參閱跨境工作或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士。
- 永久遷居:請參閱從美國移居加拿大。
- 加拿大雇主支付您在美國工作的薪酬:請參閱在美國為境外雇主工作。
- 兩國稅表、錯過退稅或不確定工資如何分配:跨境會計師可檢視您的非居民 T1 稅表及美國 1040 表。請攜帶出入境記錄、憑證、雇主確認文件及評稅通知書;魁北克申報需求須另行確認。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在工作所在國適用的受僱收入金額最高額 第 XV(2)(a) 條:在另一國受僱所得報酬,按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這一金額,並按日曆年適用(依據美國財政部對第五議定書的技術解釋);與另一項 183 天測試分開適用 | $10,000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2)(a)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停留規則的計算期間 期間在相關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 | 12 個月期間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停留規則的最長天數 按在相關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滾動十二個月期間計算 | 183 天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 4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暫時逗留視為居民的天數門檻 一年內在魁北克省逗留的一段或多段期間合計達到此天數,可能使個人在該年全年被視為魁北克省居民 | 183 天 | 魁北克稅務局:非居民的魁北克省所得稅義務 核對日期 |
| 個人或配偶經營業務時,加拿大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符合第 150(1)(d)(ii) 段的合資格個人,為次年 6 月 15 日 | 6 月 15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i) 段 核對日期 |
| T1/T2 一般遲交罰款的基本比率 按稅表到期時未繳的第 I 部分稅款計算 | 5% | 《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
| T1/T2 一般遲交罰款的每月比率 按每個完整月計算,最多 12 個月 | 1% | 《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
| T1 及 T2 一般遲交罰款的每月上限 仍有未繳稅額時,每月罰金僅按完整逾期月數計算。 | 12 個月 | 《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
| 個人申請加拿大所得稅退稅的正常報稅期限 自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 | 3 年 | CRA:納稅人寬免規定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逾期提交個人稅表時,可酌情獲得退稅的期間 自稅務年度結束所在日曆年的年末起算 | 10 年 | CRA:納稅人寬免規定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臨時派遣最長期間 第 V(2) 條:按一般派出國參保規則,採用預計派遣期間;較長期派遣須事先取得兩國共同同意 | 60 個月 | SSA:美加社會安全協定,第 V(2) 條 核對日期 |
| 雇員申請 CPP 退款的一般期限 自供款年度結束後起算;殘疾及上訴相關的特別規則另行適用。 | 四年 | 《加拿大退休金計劃》(Canada Pension Plan)第 38(1) 及 (3) 款 核對日期 |
| 雇員申請 EI 保費退款的一般期限 自保費年度結束後起算;上訴相關規則另行適用。 | 三年 | 《就業保險法》(Employment Insurance Act)第 96(1) 及 (3) 款 核對日期 |
| 採用日曆年的 2026 年美國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第 6072(a) 條規定為曆年結束後的 4 月 15 日;該日為平日 | 2027 年 4 月 15 日 稅務年度 2026 | 26 USC 6072(a)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V、V 及 XV 條
- 美國財政部:第五議定書技術說明
- CRA:非居民雇主認證
- CRA:IC75-6R2,雇員預扣及申報
- CRA:T4058,非居民與所得稅
- CRA:現行聯邦申報及證明文件說明
- CRA:非居民所得稅申報套件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0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0 條
- CRA:納稅人寬免規定
- Revenu Québec:非居民稅務義務
- Revenu Québec:第 297 行,依稅收協定免稅的收入
- Revenu Québec:所得稅表指南
- SSA: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第 V 條
- SSA:加拿大及魁北克承保規定
- CRA:雇主指南,CPP 及 EI
- CRA:申報前更正工資扣款
- IRS:Publication 54,境外收入及免稅額資格測試
- IRS:Publication 514,外國稅收抵免
- IRS:1116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17,申報日期
- 《德州憲法》第 VIII 篇第 24-a 條(德州審計長辦公室手冊)
- 加州 FTB:志工參考手冊,其他州稅收抵免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15 條
- IRS:申報時間及延期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加拿大退休金計劃》(Canada Pension Plan),雇員退還供款期限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就業保險法》(Employment Insurance Act),退還保費期限
- Revenu Québec:申報及繳稅期限
- 加州 FTB:居民課稅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CPP 法規第 15 及 22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逾期申報罰款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