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死亡時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的遺囑執行人
- 協調加拿大和美國最後一年稅表申報的在世配偶和家人
- 雙重國籍者;綠卡持有人只作概要說明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加拿大最後一年 T1 稅表的詳細計算、可選稅表、T3 稅表的準備和清償證明申請
- 不是美國公民、住所也不在美國的人
- 受益人的退休帳戶稅務
- 省遺囑認證法、魁北克的專門稅表準備,以及美國各州的死亡稅計算
遺囑執行人要在兩個國家各提交什麼,順序如何?
兩個國家各要各自的稅表,加拿大的最後一年稅表不能滿足 IRS 的要求。遺囑執行人一般要提交:加拿大最後一年的 T1 稅表;有需要申報的收入時,美國最後一年的 1040 表;全球財產加上生前應稅贈與超過申報門檻時,706 表;以及遺產自身就死亡後的收入提交的稅表(CRA;Publication 559)。
| 提交的文件 | 截止日期 |
|---|---|
| 加拿大最後一年 T1 稅表 | 死亡日期在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的,為 死亡次年的 4 月 30 日;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為 死亡後 6 個月 |
| 美國最後一年 1040 表 | 一般為 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 |
| 美國 706 表 | 死亡後 9 個月;4768 表可把提交期限再延長 六個月 |
| 美國 709 表(如果死亡當年的贈與需要提交) | 706 表截止日期(含延期)與次年 4 月 15 日中較早者(709 表填表說明) |
| 遺產的稅表(T3 稅表;1041 表或 1040-NR 表) | 遺產年度結束後;日期見下文 |
| FBAR,每個尚未提交的年度 | 所報曆年之後的 4 月 15 日,自動延期至 10 月 15 日(IRS);其他資訊申報表依各表自己的規則 |
| IRS 轉讓證明;加拿大清償證明 | 在釋出或分配資產之前 |
上半年去世的,706 表的截止日通常排在所得稅截止日之前;年內較晚去世的,則排在其後。
誰算遺囑執行人(魁北克稱清算人),各機構各要什麼證明?
CRA 承認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或依法委任的遺產管理人;在魁北克省,承認的是清算人(CRA)。至於遺產稅,706 表填表說明規定:如果美國沒有委任、取得資格並正在執行職務的遺囑執行人,任何實際或視同持有死者財產的人,都視為遺囑執行人(706 表填表說明)。
| 機構 | 授權和文件 |
|---|---|
| CRA | 死亡證明或殯葬業者的聲明、指定代表人的法律文件、聯絡資料;如果沒有指定代表人,則提交 RC552 表(僅限 CRA 事務) |
| IRS 記錄 | 身份資料、死亡證明、法院委任文件,或用來通知 IRS 存在受託關係的 56 表(IRS;Publication 559) |
| IRS 706 表 | 經認證的遺囑或法院命令;僅有遺囑執行人的聲明並不足夠 |
兩個國家都可能要求遺囑執行人個人承擔責任。CRA 的稅款由遺產的資產支付,但代表人在沒有取得清償證明的情況下就分配遺產,可能要個人承擔欠繳的餘額(CRA)。在美國,欠美國政府的債務優先:遺產無法還清全部債務時,如果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明知有這筆稅款,或沒有盡到應有的審慎去查核,就要個人對先付給其他債權人的款項負責。在美國獲委任、取得資格並正在執行職務的遺囑執行人,提交稅表後可以用 5495 表申請解除責任(Publication 559)。未繳的遺產稅,還會在 自死亡之日起 10 年內成為總遺產上的留置權;收到依第 2034–2042 條計入的財產的配偶、受讓人、受託人或受益人,要在死亡日價值的範圍內,對這筆稅款個人負責(26 U.S.C. 6324(a))。
加拿大最後一年稅表要報什麼?截止日是什麼時候?
加拿大居民最後一年的 T1 稅表,要報死亡前的收入;一般還要把資本財產視同在死亡前一刻按公平市價出售,即使並沒有實際出售。要把財產遞延轉給在世配偶或同居伴侶,對方必須在死亡時是加拿大居民(或是符合條件的信託)(CRA:資本利得)。尚未到期的 RRSP,一般要把死亡日的價值計入收入,除非適用遺屬規則(CRA:RRSP)。
一般的截止日見上表,欠繳的餘額也在同一天到期。如果死亡發生在上一年度稅表的截止日當天或之前,而該稅表仍未提交,這份稅表及其餘額的截止日是 死亡之日後 6 個月(CRA)。營業收入的申報延期、主要居所免稅、可選稅表、魁北克的差異和清償證明,見加拿大親人去世後的稅務。
美國最後一年的 1040 表涵蓋什麼?加拿大稅款可以抵免嗎?
最後一年的 1040 表依一般美國規則處理,美國公民的收入要在全球範圍內課稅。對採用現金收付制的納稅人,一般包括死亡前實際收到或視同收到的款項;尚未支付的收入,在收到時可能由遺產或受益人納稅(IRS:境外的美國公民;Publication 559)。
可以和在世配偶提交聯合申報稅表,除非在世配偶在年底前已經再婚;聯合申報稅表計入死者到死亡為止的收入,以及在世配偶全年的收入。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居民外國人的在世配偶,只有選擇按美國居民處理才能加入聯合申報;這樣一來,全球收入都要繳美國稅,並且不能再依稅收協定主張非居民身份(Publication 559;Publication 519)。
已繳或已應計的符合條件的加拿大所得稅,可以支持外國稅收抵免申請,通常用 1116 表,並受來源、收入類別、時間和美國抵免限額的限制;它不保證能得到同額的抵免(Publication 514)。對在世的、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這套做法如何運作,見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無論哪個月去世,最後一年的稅表一般的截止日都是 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死亡前一年的稅表如果還沒有提交,是一份普通稅表,代表人要在其一般截止日當天或之前提交。Publication 559 說,遺產代理人可以為死者申請延期。在境外的美國公民可自動延期到 6 月 15 日(IRS),但兩份資料都沒有說明,這項延期是否適用於最後一年的稅表,所以依賴這個日期之前,請先核實。
美國會對加拿大所說的死亡視同處置課稅嗎?
美國一般不會因為加拿大視同死亡時出售財產,就徵收對應的資本利得稅,所以視同出售的收益,在美國不產生收益,也沒有自動的 1116 表抵免。繼承的資本財產,在美國的計稅基礎(日後計算收益所用的成本)一般是死亡日的公平市價,所以遺產日後出售的房子或股票,從這個價值起算收益(Publication 559)。
這條規則有例外,包括估值選擇和特殊用途財產。對有境外投資的美國公民可能有影響的一項,是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的股票:死亡日的計稅基礎可能被削減到死者的調整後基礎;某項持股是不是 PFIC,要另行判定(26 U.S.C. 1291(e))。RRSP 或註冊退休收入基金(RRIF)則不同:加拿大把其價值計入最後一年的 T1 稅表,但上述計稅基礎規則並不適用。美國如何對領取的款項課稅,見美國人繼承加拿大的 RRSP、RRIF 或 TFSA。
稅收協定第 XIII(7) 條允許個人選擇一項對應的視同出售,但財政部的技術說明指出,它一般不適用於死亡時;改由第 XXIX B 條來協調加拿大的死亡稅與美國遺產稅。
美國有遺產稅嗎?如果不用繳稅,還要提交 706 表嗎?
遺產稅一般只對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課徵,但只要申報測試的總額超過免稅額,就必須提交 706 表,即使扣除額或抵免使稅款為零也一樣。測試計入全球財產,不論該公民住在哪裡(包括共同持有的財產、退休權益和人壽保險),再加上生前的應稅贈與,以及早年贈與時已申請的任何贈與稅特定免稅額(706 表填表說明)。
| 情形 | 706 表的後果 |
|---|---|
| 申報測試的總額超過 US$15,000,000 | 必須提交,即使扣除額或抵免使稅款為零 |
| 總額沒有超過門檻 | 不是必須提交。遺囑執行人仍可以提交,以選擇未用免稅額轉移(portability),把死者未用的免稅額加到在世配偶的免稅額上;在世配偶如果是非居民、又不是美國公民,只能在稅收協定允許的範圍內使用 |
| 要選擇 QDOT 或稅收協定的配偶抵免 | 在 706 表上直接作選擇;見下文的配偶部分 |
所示免稅額適用於本頁所列稅務年度的死亡;請使用死亡當年的金額(IRS 遺產稅)。706 表的截止日是 死亡後 9 個月,4768 表可以自動延長 六個月的提交期限,但不延長繳稅期限。只為未用免稅額轉移而提交的稅表,依 Rev. Proc. 2022-32,一般可以到 死亡 5 週年提交(706 表填表說明)。必須提交 706 表時,還要為特定受益人提交 8971 表和 Schedule A,截止日是 706 表截止日期(含延期)與實際提交日期兩者中較早者之後 30 天(8971 表填表說明;Publication 559)。
如果在世配偶不是美國公民,配偶扣除額還適用嗎?
直接遺贈給非美國公民配偶的財產,一般享受不到美國遺產稅通常有的配偶扣除額。如果符合信託、轉移和選擇的各項要求,合格國內信託(QDOT)可能允許這項扣除(706 表填表說明,Schedule M)。
QDOT 需要有符合資格的美國受託人,並對本金分配預扣稅款,另有其他條款。財產必須在提交稅表之前,轉入或不可撤銷地指定給該信託。遺囑執行人在 Schedule M 上列出該信託,即作出選擇;這項選擇不可撤銷,只要不遲於 706 表截止日期(含延期)後 1 年提交,稅表仍可帶上這項選擇。之後的本金分配,以及配偶去世時信託中剩餘的財產,都可能觸發稅款(706-QDT 表填表說明)。在世配偶如果在 706 表提交之前成為美國公民,並且從死亡之日起到那時一直是美國居民,就不需要 QDOT(26 U.S.C. 2056(d)(4))。
稅收協定對符合條件的轉移,提供有限的配偶抵免,並附有居民身份條件。遺囑執行人必須在不晚於可作出 QDOT 選擇的最後一天提交的稅表上,選擇這項抵免,並不可撤銷地放棄美國的配偶扣除額。這是和 QDOT 分開的另一條路徑,加拿大的配偶遞延轉移,並不能說明符合美國資格(第 XXIX B(3)–(4) 條;706 表填表說明,第 16 行)。
稅收協定會用加拿大的死亡稅抵免美國遺產稅嗎?
只能抵免實際應繳的美國遺產稅。美國的免稅額,不能免掉加拿大對死亡時視同出售的財產所課的稅,所以沒有美國遺產稅,就沒有可抵免的東西。有美國遺產稅應繳時,稅收協定第 XXIX B 條允許對加拿大稅款給予有限的抵免;對位於美國境內財產的美國稅,則有反方向的減免。
| 方向 | 規則 |
|---|---|
| 加拿大死亡稅對應美國遺產稅 | 第 7 段:對美國境外財產所課的加拿大聯邦和省所得稅,給予有限的抵免 |
| 美國遺產稅對應加拿大稅 | 第 6 段:對位於美國境內財產的美國遺產稅,給予有限減免;美國公民的申請,以沒有公民身份時適用的金額為限 |
第 7 段的抵免只用來抵美國遺產稅:它不會降低加拿大稅款,同一筆加拿大稅款也不能再獲得美國的另一種抵免或扣除(第 XXIX B(6)–(7) 條)。對死亡時持有 RRSP 或類似加拿大計劃的美國公民或居民,稅收協定把加拿大對其視同分配所課的稅,視為對加拿大境內財產所課的稅,所以可以計入該項抵免(財政部技術說明,一般說明第 7 段)。
706 表在 Schedule P 上申請這項抵免,結轉到第 II 部分第 13 行,並附上 706-CE 表。只有實際已繳、並在填表說明規定的時限內(一般為稅表提交後 4 年)申請的外國稅款,才允許抵免;加拿大稅款往往比 706 表截止日繳得更晚,所以要把兩者一併規劃(706 表填表說明,Schedule P)。
遺產要提交 1041 表和加拿大 T3 稅表嗎?
可能要提交兩份各自獨立的遺產稅表:美國的 1041 表(或 1040-NR 表),以及加拿大的 T3 稅表。「外國遺產」(foreign estate)是美國稅務上的標籤,按收入來定義,而不是按地點:指收入來自美國境外、與美國營業活動無關、也不計入美國總收入的遺產;其他遺產都屬於本國遺產(domestic)。1041 表填表說明沒有說明,這條規定如何適用於在加拿大管理的美國公民遺產,所以選擇表格之前,請先確認遺產的身份(1041 表填表說明)。
| 遺產的申報 | 主要觸發條件或處理 |
|---|---|
| 美國本國遺產:1041 表 | 總收入達到 US$600或以上、有非居民外國人受益人,或符合特定的合格機會基金申報條件 |
| 美國外國遺產:1040-NR 表 | 填表說明要求外國遺產的受託人改為提交該表,而不是 1041 表 |
| 加拿大遺產:T3 稅表 | 死亡後的收入或分配,可能需要提交;見親人去世後的稅務 |
1041 表的截止日一般是 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4 個月的第 15 天,按曆年計算,就是 4 月。T3 稅表及其稅款的截止日一般是 信託稅務年度結束後 90 天(CRA)。
遺囑執行人如何釋出美國資產?什麼是轉讓證明?
對於住在美國境外的美國公民,釋出財產可能需要 IRS 的轉讓證明。如果財產由在美國境內獲委任、取得資格並正在執行職務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管理,則不需要(IRS 轉讓證明指引)。
| IRS 辦理途徑 | 要準備的文件 |
|---|---|
| 706 表是必須提交的,或為選擇未用免稅額轉移而提交:第 A 部分 | 稅表前三頁的副本、美國資產清單和價值、死亡及美國公民身份的證明 |
| 706 表不是必須提交的:第 B 部分 | 死亡及公民身份的證明;全球資產和 1976 年以後應稅贈與的宣誓聲明;遺囑認證的財產清單;遺囑及其附錄;外國的死亡稅或遺產繼承稅稅表(該國沒有這類稅的,則是最近一份所得稅表);翻譯件 |
IRS 估計,處理一份完整的第 B 部分申請需要 6 至 9 個月,並提醒說,不必要的 706 表會延遲釋出,所以請先確定 706 表是否必須提交。
如果死者從未提交美國稅表或 FBAR,怎麼辦?
死亡並不會讓一份最後一年的稅表取代早年應提交的稅表,正確的補救途徑,取決於哪些申報是必須提交卻漏掉的。IRS 的稅務記錄副本(transcript)、加拿大稅表和帳戶對帳單,可以顯示提交過什麼、持有過什麼(IRS 記錄指引)。
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與所得稅申報是分開的:境外帳戶在曆年內任何時點的合計價值超過 US$10,000,就適用一般規則,所以除了早年,也要核查死亡當年(FinCEN)。IRS 把遺產列為必須申報的美國人之一(IRS)。
IRS 表示,簡化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s)適用於個人納稅人的遺產,但只限非故意的未申報,而且一旦開始審查或刑事調查就不能再用(IRS;境外程序版本)。居住測試、提交的資料內容和故意行為,見補報漏報的美國稅表。
雙重國籍者或綠卡持有人有什麼不同?
加拿大國籍不會改變美國公民在美國遺產稅上按全球財產課稅的處理;IRS 的轉讓證明規則明確涵蓋雙重國籍的公民(IRS)。對非公民的綠卡持有人,遺產稅上的居民身份取決於住所,而光憑綠卡本身,並不能決定住所(IRS 遺產稅問答)。
所得稅上的身份是另一回事:依綠卡測試,綠卡持有人是美國居民,除非適用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等優先規則。這決定了最後一年的稅表是 1040 表,還是在主張稅收協定優惠時,附上 8833 表的 1040-NR 表(IRS 居民身份規則;Publication 519)。綠卡如何終止,見補報漏報的美國稅表。
舉例
假設一位住在安大略省的美國公民去世,名下有非註冊帳戶持有的股票,傳給成年子女。所示金額僅作說明,均以加元計;沒有配偶遞延轉移。這些股票的成本是 C$200,000,死亡時價值 C$500,000。
| 稅表 | 這個例子說明什麼 |
|---|---|
| 加拿大最後一年 T1 稅表 | 視同出售產生 C$300,000 的資本利得(C$500,000 減去 C$200,000),之後才由加拿大規則決定其中多少要課稅;這筆利得不等於稅單金額(CRA) |
| 美國最後一年 1040 表 | 沒有對應的收益;子女日後出售時的美國成本,一般是以美元計的死亡日價值(Publication 559) |
| 706 表 | 如果以美元計的全球財產加上應稅贈與,沒有超過申報門檻,又不想作任何選擇,就不必提交(IRS) |
| 稅收協定抵免 | 沒有美國遺產稅,所以沒有可抵免的;加拿大稅款仍須繳納 |
您的情況不同?
漏提交的美國稅表、不是美國公民的配偶,以及稅收協定抵免的申請,彼此的決定互相關聯,包括 706 表上的選擇,以及取得清償證明之前所作的分配。請備齊遺囑或委任文件、死亡證明、公民身份記錄、T1 稅表所需的各類憑證、RRSP 對帳單、資產價值和成本、過往的美國稅表、贈與稅表和 FBAR 記錄,交給跨境稅務準備與審核。
- 加拿大稅表的細節、魁北克的責任,或分配前的清償證明:請見加拿大親人去世後的稅務。
- 非美國公民、但有美國資產:請見跨境處理遺產。
- 未提交的美國稅表:請見補報漏報的美國稅表。
- 美國人繼承 RRSP、RRIF 或 TFSA:請見繼承加拿大註冊帳戶。
- 加拿大居民繼承 IRA 或 401(k):請見繼承美國退休帳戶。
- 在去世前規劃美國房產的持有方式:請見加拿大人應如何持有美國房產。
- 死者持有加拿大私人公司:請見美國人持有加拿大公司。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706 表的截止日期 遺產稅同樣在 9 個月時到期,除非已獲准延長繳稅期限。 | 死亡後 9 個月 | IRS:706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間去世者的加拿大最後一年 T1 稅表截止日期 遇週末或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死亡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已故者的申報和繳稅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去世者的加拿大最後一年 T1 稅表截止日期 與死亡日期為同一個日曆日。 | 死亡後 6 個月 | CRA:已故者的申報和繳稅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被繼承人最後一年 1040 表的截止日期 Publication 559: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遺囑執行人能否就身在國外的公民享有自動延期,已查閱的資料中沒有明確說法。 | 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 | IRS:Publication 559,遺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 核對日期 |
| 706 表的自動延期提交期限(4768 表) 延長報稅期限,不延長繳稅期限。 | 六個月 | IRS:706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贈與人去世當年所作贈與的 709 表截止日期 由贈與人的遺囑執行人提交;4 月 15 日可透過贈與稅稅表延期而延長。 | 706 表截止日期(含延期)與次年 4 月 15 日中較早者 | IRS:709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可自動延期 | 4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FBAR 自動延期後的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無需申請延期 | 10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對總遺產的遺產稅留置權 稅款付清,或因時效屆滿而失去強制執行力的,留置權提前終止;用於法院允許的費用和管理開支的財產,解除留置權。 | 自死亡之日起 10 年 | 26 U.S.C. 6324: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特別留置權 核對日期 |
| 去世時仍未提交的上一年度 T1 稅表,若去世日在該稅表截止日期當天或之前,其報稅截止日期及欠稅餘額的繳付日期 與死亡日期為同一個日曆日。《所得稅法》第 150(1)(b) 段採用正常截止日期與死亡後 6 個月中較晚者。 | 死亡之日後 6 個月 | CRA:已故者的申報和繳稅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美國公民遺產的基本免稅額,無論其生前居住在哪裡(2026 年去世) 適用於美國公民或在美國有住所者的遺產,無論其生前居住在哪裡。不是美國公民的加拿大居民,則改按稅收協定按比例計算的抵免(第 XXIX B(2) 條)。 | US$15,000,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遺產稅 核對日期 |
| 僅為依 Rev. Proc. 2022-32 選擇免稅額轉移(portability)而提交的稅表的截止日期 適用於原本沒有報稅義務的遺囑執行人;稅表頂部須註明 Rev. Proc. 2022-32 的聲明。 | 死亡 5 週年 | IRS:706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71 表及其 Schedule A 的截止日期 遺產稅表僅為選擇免稅額轉移(portability)或分配隔代轉移稅(GST)額度而提交時,無須提交。 | 706 表截止日期(含延期)與實際提交日期兩者中較早者之後 30 天 | IRS:8971 表及 Schedule A 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706 表的最晚提交日期:在此日期之前提交,並在表上列明合格國內信託(QDOT)的,該選擇仍然有效 整個信託必須在 Schedule M 上列明並扣除,且符合合格國內信託(QDOT)的要求。 | 706 表截止日期(含延期)後 1 年 | IRS:706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申請外國死亡稅抵免(Schedule P)的時限 填表說明允許的期限為以下三者中最晚者:提交後 4 年、任何繳稅延期屆滿之時,或美國稅務法院終審判決後 60 天。 | 一般為稅表提交後 4 年 | IRS:706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美國境內遺產的總收入報稅門檻 美國境內遺產的總收入達到 $600 或以上,須提交 1041 表;非居民外國人受益人,或特定合格機會基金的申報,也可能單獨要求提交。 | US$600 | IRS:104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美國境內遺產的 1041 表截止日期 按曆年報稅的遺產:4 月 15 日。遇週末或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4 個月的第 15 天 | IRS:Publication 559,遺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 核對日期 |
| T3 稅表及欠款的截止日期 信託已不再存在時,CRA 也提供最後一次分配的日期。 | 信託稅務年度結束後 90 天 | CRA:已故者的申報和繳稅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IRS 處理第 B 部分轉讓證明申請的估計時間 從收到全部必要文件之日起算;僅為估計時間,不保證簽發日期。 | 6 至 9 個月 | IRS:居住在美國境外的美國公民遺產,轉讓證明的提交要求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FinCEN: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為已故者需要提交哪些稅表
- CRA:代表已故者
- CRA:已故者的申報和繳稅截止日期
- CRA:已故者的資本利得
- CRA:已故者的 RRSP 收入
- IRS:Publication 559,遺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
- IRS:Publication 519,美國外國人稅務指南
- IRS:申請已故者的資料
- IRS:居住在境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
- IRS:判定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
- IRS:Publication 514,個人的外國稅收抵免
- IRS:遺產稅
- IRS:706 表填表說明
- IRS:706-QDT 表填表說明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XIX B 條
- 美國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2007 年議定書的技術說明
- 26 U.S.C. 1291:被動外國投資公司股東的處理
- IRS:1041 表填表說明
- IRS:居住在境外的美國公民遺產的轉讓證明
- IRS:簡化申報合規程序
- IRS:簡化境外程序(Streamlined Foreign Offshore Procedures)
- FinCEN: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 IRS:遺產稅常見問題
- 26 U.S.C. 2056:遺贈給在世配偶
- 26 U.S.C. 6324: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特別留置權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
- IRS:709 表填表說明
- IRS:8971 表填表說明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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