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繼承加拿大居民父母的 RRSP、RRIF 或 TFSA 的美國公民和其他美國稅務居民
- 住在美國或加拿大的受益人
- 在世配偶和經濟上依賴死者的受益人(例外規定會改變結果)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編製死者的最後一年稅表或管理遺產
- 您自己的加拿大註冊帳戶的詳細稅務處理
- 美國州所得稅和加拿大各省的遺產管理
- 住在加拿大時繼承美國退休帳戶
我父母的 RRSP、RRIF 或 TFSA,加拿大稅由誰來繳?
一般由遺產繳稅,而不是您。對於經濟上獨立的子女,加拿大會把 RRSP 或 RRIF 在去世時的價值,加到您父母的最後一年稅表上,由遺囑執行人提交。TFSA 在去世時的價值,在加拿大一般不向您課稅。但您仍可能要為去世之後的增值繳稅,也可能要為退休計劃的部分稅款承擔連帶責任。以上假設您的父母去世時住在加拿大,而您既不是配偶,也不是經濟上依賴父母的子女。
| 帳戶 | 去世時價值的加拿大稅務處理 | 之後可能有什麼變化? |
|---|---|---|
| 尚未開始支付年金收入的 RRSP,或 RRIF | 公平市價一般計入父母的最後一年稅表;以父母名義開具的 T4RSP 34 欄或 T4RIF 18 欄 | 去世之後的增值,可能是受益人或遺產的收入 |
| 支付給指定受益人的 TFSA | 在去世時價值的範圍內,付給受益人的款項,在加拿大一般不課稅 | 去世之後的收益另有規定 |
資料來源:CRA 關於去世時 RRSP、RRIF 和 TFSA 的頁面。
直接從計劃中收到款項的人,可能要為父母的部分稅款負責。根據第 160.2 條,除持有人以外,任何從 RRSP 或 RRIF 中收到款項的人,要與死者一起,對視同收款所造成的最後一年稅款中屬於這筆款項的那一份承擔連帶責任,按收到的金額比例計算。CRA 可以向任何一方追繳,並且可以在 任何時間向您作出評稅(第 160.2(3) 條)。
遺囑執行人如果在取得 CRA 的清稅證明之前就分配遺產,須以所分配財產的價值為限,對死者未繳的稅款承擔個人責任(第 159 條)。關於執行人要提交的稅表和清稅證明,請參閱有人去世後的稅務。
我住在美國或加拿大,加拿大會預扣稅嗎?
如果您住在加拿大境外,會預扣:非居民預扣稅適用於須向您課稅的款項,例如超出去世時價值的 TFSA 付款。適用第 XIII 部分稅的款項,基本稅率為 25%。稅收協定可以降低稅率,但降低後的上限只適用於定期養老金付款,一次性的遺產款項不會自動符合條件(第 XVIII(2) 條)。NR4 指南沒有為 RRSP 或 RRIF 的身故付款單獨規定稅率,對於非居民 RRIF 付款的問題,則請您向 CRA 查詢。
如果您住在加拿大,去世之後的增值,以及超出去世時價值的任何 TFSA 付款,要填在您自己的加拿大稅表上;美國方面請參閱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加拿大稅務上的居民身份,取決於您通常居住在哪裡,以及與加拿大的聯繫(CRA)。
據 CRA 說明,RRSP 或 RRIF 中可合理視為已計入死者收入的金額,不會再向受益人課稅(RRSP、RRIF)。RRSP 或 RRIF 付款的第 XIII 部分稅,只針對您若住在加拿大就會成為收入的金額(第 212(1)(l) 和 (q) 條)。
如果您作為非居民,被從 RRSP 或 RRIF 付款中預扣了稅,您可能可以選擇改在加拿大稅表上課稅,該稅表須在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提交(第 217 條);請參閱非居民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稅表。
父母去世後,TFSA 的增值怎麼處理?
在去世時價值的範圍內,TFSA 在加拿大免稅傳給指定受益人。去世之後的增值不會自動免稅;這取決於 TFSA 的類型,發行機構或您父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告訴您(CRA)。被指定為受益人的子女是指定受益人,而不是繼任持有人;只有配偶或同居伴侶才能成為繼任持有人(《所得稅法》第 146.2(1) 條、CRA)。
信託型 TFSA 的免稅期,在信託不再存在時,或在持有人去世後開始的第一個曆年年底結束,以較早者為準:如果持有人在 3 月去世,免稅期持續到次年 12 月 31 日(第 146.2(9) 條)。
| TFSA 類型 | 去世之後的加拿大稅務處理 |
|---|---|
| 存款或年金合約 | 去世時就不再是 TFSA;CRA 表示,去世後的收益要向受益人課稅 |
| 信託 | 在免稅期內免稅,但超出去世時價值的付款要向受益人課稅(居民受益人適用 T4A 134 欄);之後信託須課稅,並提交 T3 稅表 |
非居民受益人收到的超出去世時價值的付款,會收到 NR4 憑證(CRA)。魁北克省不承認存款型或信託型 TFSA 的受益人指定,所以請核對合約和遺囑。
這筆款項在美國是應稅收入,還是免稅的繼承財產?
IRS 的指引並沒有直接說明,繼承人收到境外註冊計劃的各種付款時如何課稅,所以既不能假定可以全部排除在收入之外,也不能假定全部當作收入申報才正確。
IRS 一般不把繼承的財產計入收入,但死者應得收入(income in respect of a decedent)和繼承財產產生的收益是另外處理的(Publication 559)。對於 RRSP 或 RRIF,Revenue Procedure 2014-55 第 6 節要求按第 72 條的規則,把提取款項計入收入,但須受稅收協定條款約束。這是一條針對提取款項的規則,而不是專門針對繼承人的計算方法。
有兩個問題需要核對:
- 這筆款項裡,是否包含您父母已經賺取、但去世時還沒有作為收入申報的錢?稅法上稱為「死者應得收入」(income in respect of a decedent):指死者有權取得、但依規定不應計入死者去世當年或更早年度應稅收入的總收入(26 CFR 1.691(a)-1)。Publication 559 和這條法規,都沒有對繼承的境外計劃作出分類。
- 稅收協定的優惠適用嗎?如果您住在美國,第 XVIII(1) 條對源自加拿大的養老金金額給予免稅待遇,前提是您若是加拿大居民,加拿大會把這筆金額排除在應稅收入之外。如果您住在加拿大,這筆付款不涉及跨境,該條不適用;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可能同時是兩國居民,第 IV(2) 條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從永久住所開始逐項判斷。您的身故付款是否符合條件,需要具體分析(稅收協定)。
對於 TFSA,美國的處理結果取決於您收到的是繼承的資產、遺產分配,還是境外信託分配;繼承款項的排除規則,並不能解決所有信託付款的問題(CRA:TFSA 類型)。
我要提交 3520 表嗎?截止日期是什麼時候?
可能要提交。款項的法律來源,決定適用表格的哪一部分,而 RRSP 和 RRIF 的例外規定,是按境外信託的減免方式寫的。
| 所收款項 | 3520 表的問題 |
|---|---|
| 來自境外遺產或非居民外國人的遺贈 | 合資格的贈與和遺贈合計超過 US$100,000時(相關的境外贈與人要合併計算),一般適用第 IV 部分(填表說明) |
| 來自加拿大 RRSP 或 RRIF 的提取款項 | 填表說明稱,無須為了報告向該計劃的轉入、對該計劃的所有權或從該計劃提取的款項而提交 3520 表;Revenue Procedure 2014-55 第 5.01 節把這一點與第 6048 條的境外信託申報聯繫起來。兩者都沒有說明,它是否也適用於繼承人按第 IV 部分報告的遺贈 |
| 來自境外信託的分配,可能包括信託型 TFSA | 請考慮第 III 部分,以及 Revenue Procedure 2020-17 和第 6048 條擬議法規中的豁免,這些豁免涵蓋退休信託,以及醫療、殘疾或教育儲蓄信託;請對照這些條件,核對信託型 TFSA 的條款(填表說明)。境外遺贈的門檻,不適用於境外信託的分配 |
8891 表是以前用於 RRSP 和 RRIF 的舊表格,現已作廢(Revenue Procedure 2014-55 第 5.02 節和第 8 節)。
對按曆年報稅的個人,3520 表的截止日期是收款年度之後的 4 月 15 日。如果在您的稅表截止日,您住在美國和波多黎各以外,而且您的營業地點或工作地點也在美國和波多黎各以外,或者您在國外從事合資格的軍事服務,則適用 6 月 15 日;請附上一份聲明。住在加拿大、在當地沒有工作的退休繼承人,可能不符合後一個條件。如果獲得了所得稅申報延期,截止日期不晚於 10 月 15 日(填表說明)。提交地址請參閱海外贈與與遺產。
配偶把款項轉入自己的計劃或繼任帳戶,能保留美國的稅款遞延嗎?
配偶或同居伴侶,有時還有經濟上依賴死者的子女或孫子女,可以把 RRSP 或 RRIF 轉入自己的計劃,這樣稅款就不會留在父母的最後一年稅表上;CRA 判斷是否屬於受養人,看的是是否與持有人同住以及收入,而不只是有沒有被供養(CRA)。如果計劃把款項付給遺產,遺囑執行人和在世的一方要共同簽署 T2019 表(RRSP)或 T1090 表(RRIF,CRA);在世一方的轉入,須在收款當年,或在 該年度結束後 60 天內完成。魁北克省父母的計劃,還有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的表格:TP-930-V(RRSP)和 TP-961.8-V(RRIF)。
只有配偶或同居伴侶才能成為 TFSA 的繼任持有人。只是受益人的配偶,可以把這筆款項作為豁免供款,存入自己的 TFSA,須不遲於 持有人去世後次年的 12 月 31 日存入,並在供款後 30 天內提交 RC240 表(CRA)。經濟上獨立的子女則是直接領取款項。如果您保留某個計劃,美國的遞延有它自己的判斷標準:僅憑加拿大的轉入,並不能確立遞延。
這項遞延的依據,是稅收協定第 XVIII(7) 條,Revenue Procedure 2014-55 把它適用於 RRSP 和 RRIF。該文件對「受益人」的定義(第 3 節),涵蓋持有計劃權益、否則要就尚未支付的增值按當年課稅的人。它沒有說明,身故受益人表格上列明的人是否符合條件,所以繼承的計劃是否具備資格,目前尚無定論。資格測試和選擇規則,請參閱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
成為繼任持有人的配偶,保留 TFSA 在加拿大的免稅保護,包括之後的收益;但這並不能確立 TFSA 在美國享有退休計劃的遞延待遇(CRA、Revenue Procedure 2014-55,適用範圍)。
我要在 FBAR 和 8938 表上申報這個帳戶嗎?
即使款項不課稅,繼承的帳戶或計劃權益也可能帶來境外資產申報義務。FBAR 即 FinCEN 114 表,全稱為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請核對您是在什麼時候取得所有權、須申報的權益或簽署權的;身為受益人,並不意味著您擁有每一個帳戶。
| 申報 | 需要核對的內容 |
|---|---|
| FBAR | 對境外金融帳戶擁有財務權益或簽署權;在曆年內任何時候,帳戶合計價值超過 US$10,000;截止日期為 4 月 15 日,自動延期至 10 月 15 日(FinCEN) |
| 8938 表 | 須申報的境外帳戶、養老金權益,或遺產、信託權益;門檻取決於申報身份和居住地(填表說明) |
退休計劃的申報減免,並不免除 FBAR 或 8938 表的申報義務(Revenue Procedure 2014-55 第 5.01 節)。FBAR 的判斷標準看的是曆年內的任何時候,所以在年底前關閉帳戶,並不能抹去更早已發生的申報義務。門檻及申報對比,請參閱境外帳戶申報。
繼承的投資,成本該怎麼算?
只有當投資是以原物形式轉給您時,這一點才有意義;如果您收到的是現金,請直接看下一節。成本在稅務上稱為計稅基礎,用來計算日後的收益或虧損。
去世時的價值,不一定是從註冊計劃中取出的投資的美國成本。一般的繼承財產,以去世之日的公平市價作為計稅基礎,但第 1014 條不適用於取得死者應得收入的權利(26 CFR 1.1014-1(c)、Publication 559)。兩者都沒有說明,註冊計劃的付款是否屬於這類權利。以原物形式付出的投資,需要單獨確定價值和計稅基礎;加拿大最後一年稅表上計入的金額,並不能確立美國的計稅基礎。
遺產繳的加拿大稅,我能在美國申請抵免嗎?
您父母最後一年稅表上的加拿大稅,並不會自動成為您的美國外國稅收抵免。IRS 一般要求:這筆稅是對您徵收的合資格稅款,由您繳納或應計,且等於法定的外國稅負(IRS)。請弄清是誰的稅、涵蓋哪項收入、何時繳納。對您去世後自己的應稅收入預扣的稅,與加拿大對您父母視同去世時收到的金額所徵的稅,處理結果可能不同。
有一個例外需要核對:對於死者應得收入,如果繼承人收到這筆收入時,須承擔對死者徵收的外國所得稅,而且這筆稅必須從該收入中支付,那麼繼承人繳稅時可獲得抵免(26 CFR 1.691(b)-1、Publication 559)。兩者都沒有說明,加拿大對視同去世時收到的金額所徵的稅是否符合這一規定,也沒有說明您依受益人連帶責任規則所繳的稅是否可以計入。請把 CRA 的評稅通知書和繳稅記錄,帶到跨境稅務審查。
稅收協定第 XXIX B(7) 條,是針對美國公民或居民死者的美國遺產稅所設的遺產層面抵免,不是您 1116 表上的抵免(稅收協定)。請參閱美國公民在加拿大去世後的最後一年稅表。
應該保留哪些憑證和記錄?
請保留能分別體現繼承價值、之後的收入和每位納稅人所繳稅款的記錄。銀行的淨入帳金額,無法同時說明這三項。
| 記錄 | 用來證明什麼 |
|---|---|
| 死亡證明、遺囑、受益人指定、計劃合約,以及去世時、提取時和年底的對帳單 | 去世日期、收款人、計劃類型、是否為繼任持有人、繼承價值、增值,以及款項是直接支付還是透過遺產支付 |
| 以父母名義開具的 T4RSP 或 T4RIF(RRSP 對照表、RRIF 對照表) | 去世時的價值:T4RSP 34 欄,T4RIF 18 欄 |
| 以您的名義開具的 T4RSP 或 T4RIF | 支付給配偶以外的受益人或遺產的收入:T4RSP 28 欄,T4RIF 22 欄 |
| NR4 憑證(指南),以及任何 T4A、T5 或 T3 憑證 | 總金額、預扣稅和收入性質 |
| 最後一年稅表及其附屬表格、評稅通知書和繳稅證明 | 死者申報了什麼,以及加拿大稅是誰繳的 |
| 供款歷史、以前年度的美國稅表和轉移記錄 | 以前年度的美國課稅情況、遞延歷史和計稅基礎的佐證;財產記錄要保留到處置之後,並再保留其後的評稅期間(IRS) |
| 匯率記錄(IRS) | 美元金額:每次估值、收款和繳稅所用的匯率 |
我已經收到錢,但什麼都沒有申報,現在怎麼辦?
先對所收款項分類,並還原帳戶的歷史:漏報的收入、漏報的境外遺贈表格和漏報的帳戶申報,可能需要不同的補救方式。請備齊上述記錄,弄清美國的收入處理方式,以及 3520 表、FBAR 或 8938 表是否適用,並在提交逾期表格之前,先審查以前的申報和更正程序。
逾期提交第 IV 部分的境外遺贈報告,罰款為該金額的 5%,逾期每個月計一次,上限為 25%。漏報第 III 部分的境外信託分配,罰款從 US$10,000 和分配額的 35% 這兩者中較高者起算,並使評稅期間一直持續到 申報所需資料後 3 年。兩種情況都可能因合理原因而獲得減免,而且即使款項不課稅,也可能被罰(填表說明)。請參閱提交美國稅表後漏報 FBAR 或 TFSA 表格。
舉例
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為加元;不假定任何稅率或美國處理結果。
一位加拿大居民父母去世,留下一個尚未開始支付年金的 RRSP,價值 C$200,000,以及一個價值 C$50,000 的信託型 TFSA。經濟上獨立的成年子女是美國公民,住在西雅圖。在次一個曆年內,RRSP 增值到 C$210,000,TFSA 增值到 C$52,000,兩個帳戶都付款給這位子女。
- 去世當年:父母的最後一年稅表一般會包含 RRSP 在去世時的價值 C$200,000(以父母名義開具的 T4RSP 34 欄)。第 160.2 條可能使子女對這 C$200,000 所產生的稅款承擔連帶責任,按收到的金額比例計算:如果是唯一的收款人,就是全部;如果兩位收款人平分這個 RRSP,就是一半。
- 次年:子女收到 C$210,000 和 C$52,000。RRSP 的 C$10,000 增值,需要另行為收款人申報,並核對非居民預扣稅。TFSA 在去世時的 C$50,000 價值,一般不繳加拿大所得稅;在信託免稅期內多付的 C$2,000,適用非居民預扣稅。
- 子女需要弄清每筆款項在美國的分類,並按美元價值核對繼承和帳戶的申報。不假定父母所繳的加拿大稅,會產生子女的美國抵免。
您的情況不同?
- 這筆款項在美國的分類不明確,或您收到的合資格境外遺贈超過 US$100,000:請把遺囑、合約、憑證和價值資料,帶到跨境稅務審查。
- 您是以配偶、繼任持有人或經濟上依賴死者的子女的身份繼承:資金轉移之前,請把加拿大的轉移與美國的遞延放在一起核對。請參閱跨境稅務。
- 您的父母同時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遺產可能涉及美國遺產稅、美國的最後一年稅表和稅收協定抵免。請參閱美國公民在加拿大去世後的最後一年稅表和處理跨境遺產。
- 您的父母去世時住在加拿大境外,例如美國:上文的加拿大規則假設父母是加拿大居民。請把計劃對帳單和去世日期,帶到跨境稅務審查。
- 遺產還包括住房、股票或其他財產,或者您是遺囑執行人:加拿大方面請參閱有人去世後的稅務,美國的申報和成本請參閱海外贈與與遺產。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請參閱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您住在加拿大時繼承了美國 IRA 或雇主的退休帳戶:請參閱在加拿大繼承美國退休帳戶。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3520 表的截止日期(按曆年報稅的個人) 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4 個月的第 15 天。與所得稅稅表的截止日期無關。獲准稅表延期的,3520 表也隨之延期,但不會超過最晚截止日期。 | 4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對受益人就 RRSP 或 RRIF 死亡時計入收入承擔連帶責任進行評稅的時限 第 160.2(3) 條:部長可隨時對從該計劃中領取款項的人評稅,要求其承擔年金領取人在死亡年度應繳稅款中屬於自己的部分 | 任何時間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60.2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第 217 條選擇的稅表提交截止日期 須在稅務年度結束後這個期間內提交第一部分稅表,並作出相應選擇 | 6 個月 | 加拿大《所得稅法》第 217(2) 款 核對日期 |
| 3520 表須申報境外贈與的金額門檻 稅務年度內從非居民外國人或境外遺產獲得的贈與或遺贈,須合併關聯贈與人的金額;總額超過這個金額時須提交 3520 表 | US$100,000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居住並工作在境外的美國公民或居民的 3520 表截止日期 對按曆年報稅、居住在美國和波多黎各以外、營業地點或工作崗位也在這些地區以外,或在國外服兵役的個人而言,為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6 個月的第 15 天;須附上說明該情形的聲明。 | 6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延期後 3520 表的最晚截止日期 對按曆年報稅的個人而言,為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10 個月的第 15 天。酌情給予的額外 2 個月所得稅延期不會改變該日期。稅表已延期時,請勾選 3520 表上的 1k 框。 | 10 月 15 日 | IRS:外國信託的申報要求和稅務後果 核對日期 |
| 遺屬轉移 RRSP 保費退款或 RRIF 指定福利的截止日期 轉移或購買年金,須在收到款項當年,或該年結束後的這一時間內完成;RC4178 對經濟上依賴的子女的 RRIF 轉移也列明相同期限 | 該年度結束後 60 天 | CRA:RRSP 年金領取人去世(RC4177) 核對日期 |
| 將 TFSA 遺屬金額作為免占額度存入的截止日 免稅轉存期的結束日;遺屬還須符合其他免占額度存入條件 | 持有人去世後次年的 12 月 31 日 | CRA:RC240 表第 2 頁 核對日期 |
| 提交 TFSA 免占額度存入指定的截止日 從遺屬把這筆金額存入相應計劃後起算;部長可以准許較晚提交 | 30 天 | CRA:RC240 表第 1 頁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可自動延期 | 4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FBAR 自動延期後的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無需申請延期 | 10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未申報境外贈與的每月罰金比率 按未申報境外贈與金額,對每個持續未改正的月份計收,受總額上限及合理理由豁免約束 | 5% | 《國內稅收法典》第 6039F(c) 條 核對日期 |
| 未申報外國贈與的累計罰款最高額 按未申報境外贈與金額計算,合理理由豁免除外 | 25% | 《國內稅收法典》第 6039F(c) 條 核對日期 |
| 3520 / 3520-A 表的最低初始罰金 第 6677 條的初始罰金為這個金額或涉事金額的一定比例,以較高者為準;收到 IRS 來函後仍未改正的,罰金會增加 | US$10,000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罰金) 核對日期 |
| 3520 表未申報向境外信託轉移財產的罰金比例 按美國轉讓人未在第 I 部分申報的、轉入境外信託的財產總值計算;計算結果高於最低罰款時適用。未申報收到的分配款(第 III 部分)也適用同一比例 | 35%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罰金)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完整 3520 表(第 I 至 III 部分)時的評稅期間 與第 I 至 III 部分應申報的事件或期間相關的稅款,在這一日期之前不會因時效屆滿而不可評稅;第 6501(c)(8) 條。填表說明沒有把該規則延伸到第 IV 部分的贈與或遺贈 | 申報所需資料後 3 年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死者稅表上的 RRSP
- CRA:死者稅表上的 RRIF
- CRA:RRSP 持有人去世
- CRA:RRIF 持有人去世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60.2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17 條
- CRA:TFSA 指定受益人
- CRA:非居民 TFSA 受益人
- CRA:TFSA 繼任持有人
- CRA:什麼是 TFSA
- CRA:NR4 預扣與申報指南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14-55
- IRS:Publication 559,遺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
- eCFR:死者應得收入,26 CFR 1.691(a)-1
- eCFR:死者應得收入的抵免,26 CFR 1.691(b)-1
- eCFR:繼承財產的計稅基礎,26 CFR 1.1014-1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FinCEN:境外帳戶申報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 IRS:合資格外國稅款
- IRS:外幣和匯率
- IRS:保存記錄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46.2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59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12 條
- CRA:T2019 表,RRSP 持有人去世:退還保費
- Revenu Québec:已故持有人 RRSP 的選擇(TP-930-V)
- Revenu Québec:RRIF 指定福利的選擇(TP-961.8-V)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20-17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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