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個人

住在加拿大,繼承美國 IRA 或 401(k):預扣稅與提取期限

加拿大居民可以繼承美國的個人退休帳戶(IRA)或 401(k) 計劃,但保留帳戶還是付款,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所以請先詢問。許多非配偶繼承人必須不遲於 死亡後第 10 年的 12 月 31 日取空帳戶;配偶有更多選擇。美國預扣稅從 30% 起算;稅收協定只把定期養老金付款的稅率上限定為 15%。您一般要繳加拿大稅,並可能獲得抵免。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不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美國稅務居民,但被指定為美國 IRA 或 401(k) 受益人的加拿大稅務居民
  • 正在決定如何領取款項的在世配偶、成年子女和其他個人繼承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遺囑執行人的申報、遺產稅和遺產資產的釋出程序
  • 外國稅收抵免的詳細計算,或轉入 RRSP 的資格
  • 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州稅的詳細計算
  • 信託受益人、繼任受益人,以及超出概述範圍的較早年份繼承

加拿大居民能繼承美國 IRA 或 401(k) 嗎?我該先做什麼?

可以。受益人可以是帳戶所有者選定的任何人或實體,所以住在加拿大並不妨礙您繼承。您的權利,由受益人指定和計劃條款決定。金融機構是保留帳戶、接受轉移,還是把款項寄到加拿大地址,屬於它自己的政策,政府的受益人規則並不規定這些。IRS:受益人規則。

本文面向的是加拿大居民,且不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美國稅務居民。

申請提取現金之前,請讓託管機構或計劃管理人確認:

  1. 帳戶是傳統 IRA、Roth IRA、傳統 401(k),還是指定 Roth 401(k)。
  2. 您是直接受益人、唯一受益人,還是透過遺產或信託收款。
  3. 帳戶所有者是在必須開始提取日(required beginning date)之前去世,還是在當天或之後去世:該日是所有者達到必須開始提取的年齡之後那一年的 4 月 1 日(按現行法律為 73 歲,年齡較大的所有者更早,仍在工作的部分 401(k) 所有者則更晚)。
  4. 所有者去世當年必須提取的款項是否還沒有提取。
  5. 金融機構能否為加拿大居民保留繼承的帳戶、接受直接轉移,並適用稅收協定的預扣稅率。

請備齊受益人表格、死亡證明、去世之日的價值、上一個 12 月 31 日的餘額,以及稅後供款的記錄;保留收到的所有 1042-S 表和 1099-R 表。去世之日的價值,並不會使提取款項免稅。IRS:Publication 590-B。

繼承的 IRA 或 401(k),必須多快提完?

許多個人繼承人必須不遲於 死亡後第 10 年的 12 月 31 日取空繼承的退休帳戶。如果帳戶所有者是在必須開始提取日當天或之後去世,這個截止日期一般還同時要求每年提取最低必須提取額,並不意味著可以等到最後一年才提取。IRS:受益人規則;法規 1.401(a)(9)-3(c)(3);法規 1.401(a)(9)-5(d)–(e)。

這些是帳戶所有者在 2019 年之後去世時,直接繼承的個人繼承人通常適用的規則;更早的去世、繼任受益人或信託,需要另行核對。如果所有者在 2020 年至 2023 年間、必須開始提取日當天或之後去世,對於適用 10 年規則的繼承人到 2024 年為止漏提的年度最低提取額,IRS 未對其徵收消費稅(excise tax,針對特定行為徵收的稅);最終法規要求從 2025 年起提取。IRS:Notice 2024-35。

合資格指定受益人包括:在世配偶、帳戶所有者的未成年子女、符合美國殘疾或慢性病標準的人,以及比所有者年輕不超過 10 歲的人。他們可以在計劃條款允許的前提下,按預期壽命提取,最遲須在 死亡次年的 12 月 31 日開始(在世配偶可以晚些開始);未成年子女的 10 年期限,一般從 21 歲起算。孫子女不會僅因年齡而符合資格。資格以去世時的狀態判斷;殘疾或患慢性病的繼承人,須不遲於 死亡次年的 10 月 31 日向計劃管理人提交證明文件(慢性病須附執業醫療人員的證明)。法規 1.401(a)(9)-3(c)(4);法規 1.401(a)(9)-4(e);Publication 590-B。

繼承人與帳戶通常的要求
成年子女或其他不是合資格指定受益人的個人;所有者在必須開始提取日之前去世不遲於第十年的截止日期取空;最後一年之前沒有年度最低提取額。
同一繼承人;所有者在必須開始提取日當天或之後去世從去世次年起,每年須提取最低額,並不遲於第十年的截止日期取空。
Roth IRA 的普通非配偶繼承人,或全部以指定 Roth 形式持有的 401(k) 帳戶的普通非配偶繼承人(法規 1.401(a)(9)-3(a)(2))視同所有者在必須開始提取日之前去世:不遲於第十年的截止日期全額提完,在此之前沒有年度最低提取額。
遺產或其他非個人受益人按五年期提完,或按所有者的剩餘預期壽命提取,取決於所有者去世的時間;信託需要另行分析。

如果所有者指定了幾個人,請讓託管機構把帳戶拆分成單獨帳戶,一般須不遲於 死亡次年的 12 月 31 日完成。否則,只要有一位繼承人不是合資格指定受益人,就可能導致沒有人被視為合資格(所有者的未成年子女除外),按預期壽命提取時則以年齡最大的繼承人為準。法規 1.401(a)(9)-8(a);法規 1.401(a)(9)-4(e)(2)。

最低提取額根據帳戶餘額和預期壽命係數計算,並不是所繼承金額的十分之一。計劃條款可能要求更快提完。IRS:Publication 590-B。

在世配偶可以做、而子女不能做的事有哪些?

在世配偶是合資格指定受益人,所以美國規則不會強迫配偶適用 10 年規則或一次性取現。配偶可以把帳戶轉入自己的 IRA;作為唯一受益人的配偶,還可以把繼承的 IRA 視為自己的,或繼續按受益人的方式處理。IRS:Publication 590-B;Publication 575。

選項在世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非配偶繼承人
把繼承的 IRA 視為自己的符合選擇條件時可以,條件包括是唯一受益人,並且有不受限制的提取權。不可以。
保留繼承的 IRA可以。如果所有者在必須開始提取日之前去世,且配偶是唯一受益人,則要到所有者本來會達到必須開始提取的年齡的那一年,才需要提取最低額。可以,但要受受益人截止日期和金融機構是否接受的限制。
轉移帳戶可以直接轉移;對於 401(k),可能可以辦理合資格的配偶轉入。只能辦理受託人之間的直接轉移,轉入以已故所有者和受益人的名義開立的繼承 IRA。

對較年輕的配偶來說,保留受益人身份可能很重要:去世後的付款,一般符合美國 10% 提前提取稅的去世例外,而配偶把帳戶視為自己的,就放棄了這一例外。IRS:Publication 590-B。

美國稅由美國的轉入和選擇規則決定。加拿大另行對從該安排中支付的款項課稅,也會跟隨美國法律視同已發生的提取,所以在變更帳戶名義或轉移帳戶之前,請先確認加拿大的處理結果。《所得稅法》第 56(12) 款。

美國預扣多少稅?稅收協定能降低嗎?

對於在美國稅務上屬於非居民的加拿大居民,通常的起點,是對美國來源的提取款項預扣 30%。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把對合資格定期養老金付款徵收的美國稅,限制在付款總額的 15%。IRS 的付款方說明,把這一規定適用於向非居民支付的傳統 IRA 款項;Roth IRA 需要另行核對。IRS:Publication 515,收入代碼 15;IRS:1099-R 表和 5498 表填表說明;稅收協定第 XVIII(2)(a) 條。

付款或身份付款前要確認的預扣問題
向符合稅收協定條件的加拿大居民支付的合資格定期養老金付款按付款方的文件流程,申請稅收協定的稅率。
全額取現或其他一次性付款稅收協定只為定期養老金付款規定了 15% 的上限,所以一次性付款沒有協定明確規定的稅率,付款方可能適用法定的 30% 稅率。
含稅後計稅基礎、非美國來源部分,或與 1986 年之後在美國工作有關部分的付款確認哪些部分應稅,以及預扣是按固定稅率還是累進稅率。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VIII 條沒有定義「定期養老金付款」,所以每年一次的付款或 10 年規則下的提取,不能僅憑名稱就認定為定期付款。在選擇分期提取或一次性取現之前,請先與付款方確認。稅收協定第 XVIII 條;IRS:Publication 515。

請在付款之前,把 W-8BEN 表交給付款方,而不是交給 IRS。申請稅收協定優惠時,須提供美國社會安全號碼(SSN)或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或您的居住國簽發給您的納稅人識別號碼(TIN)。簽署後的表格通常在 其後第三個曆年的最後一天失效,所以請在之後的付款之前更新。如果您搬到美國或搬離加拿大,或成為美國公民或居民外國人,請在 30 天內通知付款方。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美國的州一般不能對不是該州居民、也不是以該州為住所地的人,從 IRA 或 401(k) 取得的款項課稅。4 U.S.C. 第 114 條。

我必須提交美國稅表嗎?多預扣的稅能追回嗎?

美國非居民在以下情況,可能需要提交 1040-NR 表:應繳的美國稅沒有被足額預扣;您對合資格計劃或 IRA 須另繳附加稅,例如漏提最低額的消費稅(如果這是唯一原因,只提交 5329 表即可);適用其他申報要求;或者要申請退稅。按非經營收入規則申報、且已足額預扣的收入,可能不在申報要求之內,但繼承款項的分類必須核對。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按曆年度申報、沒有須預扣美國稅的工資的 1040-NR 表,截止日期是次年的 6 月 15 日。填表說明規定,與美國營業活動沒有實際關聯的美國來源養老金或年金,應填在 Schedule NEC 第 7 行,並放在適用稅率所在的那一欄;這份附表沒有單獨的 IRA 行,所以請確認 IRA 付款應填在哪裡。如果有預扣稅,請附上 1042-S 表或 1099-R 表;在 Schedule OI 的 L 項列明稅收協定主張,並核對是否須提交 8833 表。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Schedule NEC。

關於怎樣看 1042-S 表、ITIN 規則和退稅期限,請參閱美國對加拿大人付款的預扣稅。

退稅需要有法律依據,例如超出稅收協定稅率的預扣稅,或應稅金額有誤;僅僅因為加拿大收入低,並不是理由。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加拿大怎樣對繼承的 IRA 或 401(k) 款項課稅?

繼承的退休款項中應稅的部分,一般在收到時計入加拿大居民的收入。加拿大對外國退休安排付款的規則,是把它計入收入,除非即使您住在來源國,來源國也不會對其課稅,這部分例外。CRA 的指引,讓 IRA 的領取人直接聯繫 CRA,沒有涉及繼承人,所以繼承人從 IRA 或 401(k) 取得的款項如何分類,CRA 那裡並沒有定論。繼承帳戶本身,並不會使以後的提取款項免稅。《所得稅法》第 56(1)(a) 段。

請按加元申報外國養老金收入的總額,也就是美國預扣稅之前的金額,匯率用收款當天的加拿大銀行(Bank of Canada)匯率;如果付款發生在不同時間,則用年度平均匯率。CRA 把外國養老金收入歸入第 11500 行,把一次性付款歸入第 13000 行,但第 13000 行的頁面描述的,是離開養老金計劃或遞延利潤分享計劃時領取的一次性付款。兩個頁面都沒有明確涵蓋繼承 IRA 的一次性取現,所以提交稅表之前,請確認應填哪一行。稅收協定下免稅的部分,可能可以在第 25600 行申請扣除。CRA:第 11500 行;CRA:第 13000 行。

美國稅,怎樣在加拿大申請抵免?

合資格的美國所得稅,可以透過外國稅收抵免減少加拿大稅,抵免額以這筆外國淨收入本來應繳的加拿大稅為上限。聯邦抵免使用 T2209 表和第 40500 行;省級抵免使用 T2036 表和 428 表中的相應一行。在魁北克省,不用 T2036 表,改用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的 TP-772-V 表。CRA:外國稅收抵免;Revenu Québec:TP-772-V 表。

應使用最終應繳的美國稅,而不是自動按預扣的每一美元計算。CRA 不計入已退還或可退還的稅款,也不計入超出適用稅收協定稅率的預扣稅;多預扣的部分,應向美國當局追討,如果美國之後退稅而改變了稅額,請重新核對您的加拿大抵免。抵免不能保證全額追回。詳細計算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CRA:外國稅收抵免 Folio,第 1.33–1.35 段。

繼承的 Roth IRA 在加拿大免稅嗎?

繼承的 Roth IRA 在加拿大並不自動免稅;美國和加拿大的處理方式必須分別確定。就美國稅而言,繼承的 Roth IRA 的大部分提取款項是免稅的,但如果該 Roth 帳戶開立不滿五年,其中的收益可能要課稅。IRS:受益人規則;Publication 590-B。

CRA 說明了 Roth 提取款項可享受的稅收協定減免,以及保護尚未提取增值的選擇。它的選擇程序,是圍繞帳戶所有者成為加拿大居民而設計的;對於已是居民的繼承人,繼承 Roth 的選擇截止日期是什麼,所有者作出的選擇能否延續,它都沒有定論。所有者怎樣提交這項選擇,請參閱在加拿大持有美國退休帳戶。CRA:Roth IRA Folio,第 1.9–1.23 段。

成為加拿大居民期間所做的供款,可能影響稅收協定的保護。跨境稅務審查涵蓋繼承的 Roth 帳戶:請帶上帳戶對帳單和供款記錄。

我應該一次性取現,還是分幾年提取?

分期提取可以避免把收入集中在一年,但年度最低提取額和最後的取空截止日期,仍然限制您的選擇。

做法需要測算的主要後果
現在一次性取現應稅收入集中;一次性付款沒有稅收協定明確規定的上限。
分幾年提取收入分散;請確認稅收協定下的分類和每年的最低提取額。
等到最後一年只有在此前年度不要求提取最低額時才可以;最後一筆付款可能很大。

請結合您的其他收入和所在省份,比較扣除最終美國稅並計入可用加拿大抵免之後,以加元計算的淨現金。稅收協定第 XVIII 條;IRS:Publication 590-B;CRA:外國稅收抵免。

繼承的帳戶要在 T1135 表上申報嗎?成本怎麼算?

有些境外退休權益不需要在 T1135 表中申報:CRA 排除了受境外退休安排管轄的信託權益,以及某些合資格的養老金信託。請確認繼承的 IRA 或 401(k) 仍保持這一分類。CRA:境外財產的排除項;《所得稅法》第 233.2 條和第 233.3 條。

Roth 帳戶的申報需要另行核對:CRA 的豁免取決於是否作出選擇,以及是否沒有在加拿大供款;繼承帳戶適用選擇的方式,還需要確認。CRA:Roth IRA Folio,第 1.22–1.23 段。

如果錢從計劃中取出,留在美國的普通銀行或投資帳戶裡,請把這筆財產另行評估。當年任何時候,指定境外財產的總成本超過 C$100,000(以加元計)時,一般須提交 T1135 表,須不遲於您的稅表申報截止日提交,大多數人是 4 月 30 日。《所得稅法》第 233.3 條。

對於透過繼承取得的須申報財產,《所得稅法》視同您按公平市價取得(第 69(1)(c) 段),CRA 也說明,成本金額是收到繼承時的價值,而不是死者當初的購買價格。兩處資料都沒有說明,這個時間是去世之日,還是財產轉給您的日期,所以請確認是哪一個,並保留兩種估值。這項成本不會抵消應稅的退休提取款項。更廣泛的規則和罰款,請參閱境外財產及境外關聯企業申報。CRA:T1135 表常見問題。

託管機構不肯付款,或我已經取現了,怎麼辦?

如果金融機構拒絕付款或拒絕保留帳戶,請要求對方書面說明原因和所需的步驟;漏提必須提取的款項,需要盡快做稅務審查。如果它不能為加拿大居民保留繼承帳戶,請先找到接收的託管機構,並辦理名義正確的直接轉移,然後再授權付款。金融機構是否接受,屬於操作層面的問題,不是政府規則;遺產資產的釋出,請參閱處理跨境遺產。

如果非配偶繼承人已經收到現金,不要假定在 60 天內轉入,就能把錢放回繼承的 IRA;最低必須提取額同樣不能轉入。請還原提取款項的總額、預扣稅和付款日期,再核對兩國的稅表。IRS:Publication 590-B;Publication 575。

漏提必須提取的款項,可能對差額徵收美國 25% 的消費稅。如果您補提了漏提的金額,並在更正期限內提交反映這筆稅的稅表,稅率會降到 10%;更正期限結束於 以下三者中最早者:欠稅通知書的寄出日、稅款的評定日,或該稅款所屬年度之後開始的第 2 個稅務年度的最後一天。這筆稅在 5329 表第 IX 部分申報。如果屬於合理差錯,請在補足差額的同時附上說明,申請豁免。金融機構的延誤,並不會自動免除這筆稅。IRS:Publication 590-B,超額累積;5329 表填表說明。

如果所有者在 2025 年或之後去世,而且當年的最低提取額沒有提取,只要繼承人不遲於以下兩個日期中較晚的一個補提,這筆金額的消費稅就會自動豁免:包含去世當年的那個年度的繼承人報稅截止日(含延期),以及次一個曆年的年底。法規 54.4974-1(g)(3)。

如果所有者在必須開始提取日之前去世,合資格指定受益人在沒有作出選擇的情況下,預設適用按預期壽命提取,但漏提了,那麼繼承人只要不遲於 死亡年度之後第 9 個曆年的年末選擇適用 10 年規則,這筆稅同樣會自動豁免。法規 54.4974-1(g)(2)。

舉例

僅供說明:一位住在安大略省的成年子女,從一位在必須開始提取日之前去世的父母那裡,繼承了價值 US$100,000 的傳統 IRA。這位子女是普通的指定受益人,所以帳戶必須不遲於去世當年之後第十年的 12 月 31 日取空,在此之前沒有年度最低提取額。

這位子女收到一筆總額 US$20,000 的付款,到第十年的截止日期之前,帳戶裡還剩約 US$80,000(未計增值或虧損)。假設這筆付款按稅收協定符合定期付款,付款方接受稅收協定的主張,全部金額應稅,預扣稅率為 15%:付款方預扣 US$3,000,實際支付 US$17,000。如果付款方改為認定它不是定期付款,按 30% 預扣,則預扣 US$6,000,實際支付 US$14,000。

按示意匯率每 US$1 兌 C$1.40 計算,兩種情況下的加拿大收入都是 C$28,000,而不是實際收到的現金。最終符合條件的美國稅,按 15% 計算是 C$4,200;如果最終美國稅按 30% 計算,則是 C$8,400。加拿大的外國稅收抵免,可能在適用限額內抵減這些稅款;但它並不會使這筆付款變成免稅的繼承財產。如果是全額取現,或父母在必須開始提取日之後去世,分析結果會不同。

您的情況不同?

  • 您正在考慮一次性付款、配偶把帳戶視為自己的選擇、轉移繼承的 Roth 帳戶,或更正漏提的款項:這些選擇會影響截止日期、稅收協定的處理和抵免的追回。請把受益人文件、計劃條款、付款記錄和稅務憑證,帶到跨境稅務審查。
  • 您是或將成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美國稅務居民:這裡介紹的非居民路徑(W-8BEN 表、非居民預扣稅、1040-NR 表)就不再適用,並且須在 30 天內通知付款方。美國人的申報和抵免規則,請參閱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如果您符合美國的居民身份測試,但按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第 IV 條)屬於加拿大居民,請參閱冬季赴美居住與美國居民身份。
  • 帳戶是您自己的,或您想把美國的退休資金轉入 RRSP:請參閱在加拿大持有美國退休帳戶。
  • 帳戶所有者住在加拿大:上文的美國提取規則仍然適用於您。所有者的加拿大最後一年稅表是否申報了這個帳戶,需要另行審查;請參閱有人去世後的稅務,並把對帳單帶到跨境稅務審查。
  • 您以美國人身份繼承了加拿大的 RRSP、RRIF 或 TFSA:請參閱以美國人身份繼承加拿大註冊帳戶。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按 10 年規則清空繼承的退休帳戶的截止日期
包含死亡十週年的那個曆年的年末。適用於不是合資格指定受益人的個人繼承人;所有者在必須開始提取日當天或之後去世的,還須每年提取最低金額
死亡後第 10 年的 12 月 31 日eCFR:26 CFR 1.401(a)(9)-3(c)(3)
核對日期
對非居民美國來源養老金付款的美國法定預扣稅
沒有協定減免或其他例外時,按第 3 章預扣;以應稅的美國來源部分為基礎
30%IRS:第 515 號出版物,退休金、年金及贍養費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對定期退休金支付規定的來源國徵稅最高額
第 XVIII(2)(a) 條:支付給另一國居民實益擁有人、符合條件的定期退休金金額,按支付總額的這一比例計算
15%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III(2)(a) 條
核對日期
合資格指定受益人開始按預期壽命領取款項的截止日期
在某些情況下,在世配偶可延後開始
死亡次年的 12 月 31 日eCFR:26 CFR 1.401(a)(9)-3(c)(4)
核對日期
向計劃管理人提交傷殘或慢性病證明文件的截止日期
慢性病證明文件必須包含持牌醫療從業人員的證明
死亡次年的 10 月 31 日eCFR:26 CFR 1.401(a)(9)-4(e)(7)
核對日期
多名繼承人的分立帳戶可自一開始起分別計算的最晚年末
之後才設立的帳戶,在計算須提取的金額時仍合併視為一個帳戶,再把該金額分配給各繼承人
死亡次年的 12 月 31 日eCFR:26 CFR 1.401(a)(9)-8(a)
核對日期
提前提取退休金的美國附加稅
一般適用於 59½ 歲之前,除非有法定例外
10%IRS:退休專題:提前領取附加稅的例外情況
核對日期
W-8BEN 表的一般到期日
從表格簽署年份起算;某些表格在情況發生變化前一直有效
其後第三個曆年的最後一天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情況變化使 W-8BEN 表不正確時,通知付款人的期限
情況變化後,須通知扣繳義務人或付款人,並提供新的 W-8BEN 或其他適用表格
30 天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採用日曆年且沒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6 月 15 日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C$100,000《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個人報稅及繳清餘額的一般日期
稅務年度結束後的一般日期;遇週末或認可的假日,可能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某些稅表的申報日期不同
4 月 30 日CRA:申報及支付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把退休帳戶提款轉入其他帳戶的期限
從收到提款之日起算;非配偶繼承人不能把繼承的 IRA 提款轉回,最低必須提取額也不能轉入其他帳戶
60 天IRS:Publication 590-B
核對日期
最低必須提取額不足部分的美國消費稅稅率
按未依規定提取的金額計算,並受更正補救及合理錯誤豁免規定的約束
25%IRS:Publication 590-B
核對日期
及時更正最低必須提取額不足時,適用的較低美國消費稅稅率
要求在法定更正期限內補足不足部分的提取,並提交反映該稅款的稅表
10%IRS:Publication 590-B
核對日期
漏提最低必須提取額時,適用較低消費稅的更正期限
適用較低稅率,還須在期限內補足漏提的金額,並提交反映該稅款的稅表
以下三者中最早者:欠稅通知書的寄出日、稅款的評定日,或該稅款所屬年度之後開始的第 2 個稅務年度的最後一天IRS:Publication 590-B
核對日期
漏領按預期壽命計算的款項後,選擇適用 10 年規則以自動免除消費稅的截止日期
適用於在所有者於必須開始提取日之前去世時,預設按預期壽命領取款項的合資格指定受益人
死亡年度之後第 9 個曆年的年末eCFR:26 CFR 54.4974-1(g)(2)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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