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有加拿大 RESP,且父母、子女或祖父母中有人是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的家庭
- 一方是美國人、一方不是,正在為 RESP 選擇認購人的夫妻
- 帶著現有 RESP 搬到美國的家庭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外國信託的分類和豁免條件的詳細測試
- 境外帳戶的申報門檻和補報程序
- 州稅計算,以及到美國求學的資格
RESP 的認購人、受益人和發起人分別是誰?
加拿大註冊教育儲蓄計劃(RESP)的認購人,是訂立儲蓄合約的人;受益人,是被指定領取教育援助付款的學生;發起人負責管理計劃並出具憑證。美國身份對認購人、聯名認購人和受益人都有影響;請分別核實每個人的公民身份、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和實際享有的權利。
IRS 沒有具約束力的指引,說明 RESP 是否屬於外國信託、每年由誰為其收入課稅,或由誰提交 3520 表。2000 年的一封不具約束力的首席法律顧問資訊函只指出:與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的收入不同,稅收協定不會遞延 RESP 的收入。Revenue Procedure 2020-17可能讓符合條件的人,對符合條件的安排免交外國信託表格;分類和豁免條件的測試,見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
| RESP 角色 | 該角色在加拿大的含義 | 美國審查時要確認什麼 |
|---|---|---|
| 認購人 | 與發起人訂立合約,通常也負責供款 | 誰出的錢、誰擁有帳戶,以及誰能指示或取回資金 |
| 受益人 | 被指定領取教育援助付款 | 孩子目前是否享有權利、是否領取付款,或是否有類似所有者的權力 |
| 發起人 | 管理供款和付款 | 誰持有法定所有權、有沒有受託人,以及能取得哪些帳戶報表 |
以上是加拿大的角色劃分,依據 CRA 對 RESP 的說明;它們不是美國的稅務分類。
美國公民是父母、孩子還是祖父母,有分別嗎?
認購人是美國公民,和孩子是美國公民、而認購人不在美國稅務體系內,兩者要處理的問題不同。
| 家庭情況 | 美國方面要釐清的問題 |
|---|---|
| 美國公民父母是認購人 | 帳戶申報、增值在美國稅務上可能歸誰、轉移和提款 |
| 非美國父母是認購人,孩子是美國公民 | 孩子在帳戶或信託中的實際權益及日後收到的分配;父母的權力和出資情況 |
| 美國公民祖父母是認購人 | 祖父母的申報和稅務所有權,以及孩子作為受益人的獨立情況 |
| 非美國祖父母是認購人 | 出資來源、所有權分類,以及向美國孩子支付的款項 |
本表中的「非美國認購人」,指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美國稅務居民的人。僅有加拿大公民身份,不足以確定這一點;雙重居民即使依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被視為加拿大居民,也不能因此免除 FBAR 或 3520 表的義務(IRM 4.26.16;3520 表填表說明)。第 6013(g) 條選擇由夫妻雙方在聯合申報稅表上附交聲明作出,最遲不得晚於提交原始稅表後 3 年,或繳清該年度稅額後 2 年,以較晚者為準;作此選擇後,非居民配偶在 8938 表上被視為美國居民,但在 FBAR 上不是(26 CFR 1.6013-6;8938 表填表說明;與非居民結婚)。
如果 RESP 是外國信託,IRS 指出,向其轉移資產、且該信託有美國受益人的美國人,可能是該信託在美國稅務上的所有者。誰做了轉移,要看實際供款,不能只看認購人的名字(IRS 外國信託指引)。
認購人或孩子要在 FBAR 或 8938 表上申報 RESP 嗎?
在銀行或證券商處持有的 RESP,一般屬於 FBAR 和 8938 表上的境外帳戶,即使外國信託表格可以豁免也一樣(31 CFR 1010.350(c))。由誰申報,取決於帳戶如何登記。登記所有者(以帳戶持有人名義登記)或持有法定所有權的美國人,對帳戶有財務權益,即使帳戶是為別人的利益而設也一樣(31 CFR 1010.350(e)(1))。如果由發起人或受託人持有所有權,美國認購人仍可能有財務權益:認購人是該信託的授予人,而該信託在美國稅務上歸認購人所有,或符合第 (e)(2) 款的其他測試。請向發起人確認計劃登記在誰名下。
| 申報項目 | 認購人 | 孩子 |
|---|---|---|
| FBAR(FinCEN 114 表) | 認購人是登記所有者,或是持有該帳戶的信託在美國稅務上的所有者,且境外帳戶合計超過 FBAR 門檻時,須申報 | 孩子是帳戶持有人,或帳戶由信託持有,且孩子對信託資產享有超過 50% 的現時受益權益(即目前享有的權利),或領取超過 50% 的信託當期收入時,須申報 |
| 8938 表 | 認購人須提交所得稅稅表,持有須申報的帳戶或信託權益,且境外資產總額超過該表的門檻時,須申報 | 孩子須提交所得稅稅表,知道自己有該權益(收到分配即視為知情),且境外資產總額超過門檻時,須申報 |
孩子的受益人測試,只在信託是帳戶的登記所有者時適用;RESP 是否如此,尚未有定論。由美國信託、受託人或代理人申報該信託的帳戶時,適用一項特別例外(31 CFR 1010.350(e)(2)(iv) 和 (g)(5))。
有簽署權或其他授權的人,即能直接向金融機構發出指示、控制帳戶資金的人,即使沒有財務權益,也可能有 FBAR 申報義務。能指示發起人付出供款或更換投資的認購人,可能就有這項義務(31 CFR 1010.350(f)(1))。
孩子自己提交 FBAR;孩子因年齡無法提交時,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提交並簽署(FinCEN)。門檻按一個人的全部境外帳戶合計計算,不是按每個 RESP 分別計算(FinCEN)。FBAR 的截止日期是 4 月 15 日,並自動延期至 10 月 15 日;8938 表隨所得稅稅表一併提交。金額和估值方法見境外帳戶申報。
8938 表對不須提交所得稅稅表者的例外,不適用於 FBAR。如果 RESP 是外國信託,且已按時提交所需的 3520 表(對所有者而言,還須提交 3520-A 表或替代表),信託資產或受益人的權益就不須在 8938 表上重複列示;該表只需填寫已提交此類表格的數量,其價值仍計入門檻。如果 Revenue Procedure 2020-17 免除了信託表格,這項例外就不適用(8938 表填表說明)。
什麼情況下要提交 3520 表和 3520-A 表?由誰提交?
如果 RESP 是外國信託,且沒有可用的豁免,轉移資產、在美國稅務上擁有信託和收到分配,會分別觸發 3520 表的不同部分。3520-A 表針對有美國稅務所有者的外國信託,並不是每個有美國公民受益人的計劃都要提交。
| 事件或身份 | 沒有豁免時要審查的申報 |
|---|---|
| 美國人設立外國信託,或向其轉移財產 | 3520 表第 I 部分 |
| 美國人被視為外國信託某一部分的所有者 | 3520 表第 II 部分,即使沒有任何交易也要提交 |
| 美國人直接或間接收到分配 | 3520 表第 III 部分,包括可能不須課稅的分配 |
| 外國信託有美國所有者 | 3520-A 表;美國所有者必須確保該表及所需聲明已提交 |
各類事件對應的義務見3520 表填表說明;每個外國信託要單獨提交一份 3520 表。按曆年申報的個人,3520 表的截止日期是 4 月 15 日(申報人居住並工作在境外的,為 6 月 15 日),最遲不得晚於 10 月 15 日(IRS 外國信託指引)。信託自己提交的 3520-A 表,截止日期是信託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3 個月的第 15 天,所得稅延期不會延長這個期限。如果信託不提交,所有者必須提交替代表,附在 3520 表上,隨該表一併到期(3520-A 表填表說明)。
只是收到分配的美國孩子,一般不須負責所有者的 3520-A 表或第 II 部分。沒有豁免時,孩子仍可能要在 3520 表第 III 部分申報這筆分配;填表說明的申報條件是收到分配,與有沒有所得稅稅表無關。父母不要以為發起人會代辦父母自己的美國申報義務。1040 表的 Schedule B 第 III 部分也會問到外國信託的分配和轉移,向外國信託轉移資產還可能須提交 709 表(IRS 外國信託指引)。
RESP 是否符合 Revenue Procedure 2020-17 的條件(其中包括遵守美國所得稅申報要求),或能否採用 3520-A 表填表說明允許納稅人依賴的擬議法規,目前尚未有定論;請參閱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兩者都不能免除 FBAR、8938 表或所得稅方面的義務。
RESP 的增值,每年由誰繳美國稅?
如果 RESP 被視為有美國所有者的外國授予人信託(出資人被視為仍然擁有該信託,並就其收入課稅),該所有者一般在收入產生時申報。RESP 雖然是為學生的教育而設,學生並不會因此自動成為納稅人。如果 RESP 被視為外國非授予人信託(沒有人被視為其所有者),美國受益人一般在收到分配時申報信託收入;提款見下一節。
IRS 的外國信託指引按授予人信託規則,向美國所有者課稅。只有先確定計劃的分類、所有權和應歸屬的部分,這條規則才適用。計劃是不是信託、誰擁有它的收入,目前尚未有定論。這裡引用的 IRS 資料,也沒有說明美國如何處理存入計劃的補助金。
非美國認購人要另行分析。外國認購人只在有限情形下才被視為信託所有者,例如有權無條件收回所有權,而且只就該權力涵蓋的部分如此。因此,僅有取回供款的權利,並不會讓認購人成為整個計劃的所有者(26 CFR 1.672(f)-3)。
RESP 內持有的基金,可能引出單獨的 8621 表問題;請參閱在美國以外購買的基金。
RESP 提款時,由誰課稅?
加拿大一般對教育援助付款向學生課稅,對累計收益付款向收款人課稅。美國的結果,取決於計劃在美國的分類和收入的所有者;加拿大的憑證並不能決定這一點。
| 付款 | 加拿大的處理 | 美國方面要審查什麼 |
|---|---|---|
| 退還認購人的供款 | 一般不計入收款人的收入,無論付給認購人還是受益人 | 確定供款的計稅基礎、收款人和有關的信託分配申報 |
| 教育援助付款(EAP) | 加拿大居民學生按 T4A 憑證 042 欄申報該筆付款,其中包括收益和補助金 | 判斷付款來自授予人信託還是非授予人信託,並取得有關的受益人報表 |
| 累計收益付款(AIP) | 通常付給認購人,由其作為收入申報;另須按 20%(魁北克居民為 12%) 繳納附加稅(T1172 表);RRSP 供款可以減少被課稅的金額,終身上限為 C$50,000 | 先確定所有權和以往已計入美國收入的金額,再計算美國的處理 |
供款規則見 CRA 對 RESP 的說明。CRA 的 RESP 付款頁面講解了 T4A 憑證 042 欄、AIP 的條件和 RRSP 抵減(包括領取 AIP 的認購人須是加拿大居民),以及 EAP 須符合的就讀登記規定。轉入 RRSP 的 AIP,還要看該 RRSP 的美國處理: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
付給非加拿大居民學生的 EAP,則可能改為須繳 25% 的加拿大非居民稅,由付款方預扣,並在 NR4 憑證上申報(收入代碼 24)。提款前,請確認是否適用稅收協定減免,以及發起人的做法(《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1)(r) 段,CRA NR4 指南)。
對美國受益人而言,有文件證明的授予人信託付款,視為來自所有者;符合贈與條件的付款,可能不計入收入。外國非授予人信託的付款,可能含當期收入或累計收入,累計收入還涉及附加稅和利息問題(3520 表填表說明第 III 部分)。
學生就 EAP 繳納的加拿大稅,不會自動抵減另一個人或另一個年度所欠的美國稅;外國稅收抵免有自己的條件。
如果我們帶著 RESP 搬到美國,補助金和美國申報會有什麼變化?
搬家本身不會讓 RESP 關閉,但會改變計劃能接受和支付什麼。CRA 沒有對認購人提出居民身份要求;居民身份測試適用於受益人,其中一種付款還適用於認購人:
- 計劃只接受為加拿大居民受益人所作的供款(CRA 管理機構指引)。
- 加拿大教育儲蓄補助金(CESG)和加拿大學習債券(CLB),只會在 EAP 中付給加拿大居民受益人;省級獎勵措施另有自己的居民身份規定(CRA RESP 指南)。
- AIP 要求認購人是加拿大居民(CRA 的 RESP 付款頁面)。
- 不再是加拿大居民的學生,領取 EAP 時可能要繳加拿大非居民稅,詳見上文。
請向發起人詢問,受益人的居住地改變後,補助金餘額如何處理,並請其在任何提款前,把補助金與供款和收益分開列示。
原本不是美國人的父母,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當年就可能要開始辦理 FBAR 和 8938 表申報(31 CFR 1010.350(b);8938 表填表說明)。如果 RESP 是外國信託,還可能要提交 3520 表和 3520-A 表;原本不是美國人的認購人,還可能適用移民前規則:在居民身份起始日(即此人成為美國稅務居民之日)之前 5 年內所作的轉移,可能被視為在該日作出(26 CFR 1.679-5)。
搬家本身的問題,包括居民身份日期和兩國各自要報什麼,請參閱從加拿大搬到美國。RESP 的州稅處理要另行審查;RRSP 和 TFSA 的州稅指南只涵蓋這兩種帳戶。
如果父母一方是美國人,選誰當認購人有什麼不同?補助金會變嗎?
選擇認購人,會改變法律上的控制權,以及與此人相關的美國問題。但仍要追查資金來源,也仍要審查美國孩子收到的分配。
| 開立計劃時的選擇 | 要審查的後果 |
|---|---|
| 只由美國父母一方作認購人 | 該父母要面對 FBAR 和 8938 表的問題,並可能是該信託的美國所有者 |
| 只由非美國父母一方作認購人 | 該父母的義務取決於其美國身份;孩子的情況依然存在,美國人提供的資金則要按下文審查是否構成轉移 |
| 共同認購人 | 帳戶上列名的每個美國人,對整個計劃都有 FBAR 財務權益,而不是各占一半;美國收入預設也不是平分 |
| 祖父母作認購人 | 祖父母的身份和供款決定祖父母的義務;孩子作為受益人的情況另行判斷 |
CRA 允許配偶或同居伴侶作為共同的原始認購人,但須符合計劃的規定(CRA:誰可以做認購人)。就 FBAR 而言,帳戶登記在其名下的每個美國人,都有財務權益(31 CFR 1010.350(e)(1)),每個聯名所有者都要申報帳戶的全部價值(FinCEN)。一方配偶按時提交的 FBAR,可以涵蓋另一方,條件是另一方的全部須申報帳戶,都與申報人聯名持有,並且雙方都簽署 114a 表(FBAR 填表說明)。
關於補助金,上文搬家一節的居民身份測試適用於受益人;CRA 對認購人沒有居民身份要求。
如果 RESP 是外國信託,美國人透過非美國配偶的名義提供的資金,仍可能算作該美國人的轉移:3520 表填表說明規定,以規避第 679 條或第 6048 條為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間接轉移,視為無償轉移(3520 表填表說明)。加拿大規則也限制更換現有認購人;請向發起人確認,是否應改為辦理獲准的轉移(CRA 管理機構指引)。關係破裂或認購人去世後,認購人的權利可能轉移(CRA),這可能改變誰擁有 FBAR 權益。
如果過去幾年沒有申報 RESP,怎麼辦?
提交更正前,先分別核查漏報的收入和漏交的表格。即使信託表格可能獲得減免,也解決不了漏報的 FBAR、8938 表或應稅收入。
須申報信託卻沒有申報的,初始罰款為 US$10,000 與所轉移財產或所收分配(第 I 部分和第 III 部分)的 35% 兩者中的較高者;缺少 3520-A 表或其所需聲明時,則為被視為歸其所有的信託資產的 5%,由美國所有者承擔。有合理原因的,可以減免(3520 表填表說明)。缺少 3520 表、3520-A 表或 8938 表,還會使相關的評稅期間一直保持開放,直到資料提供後三年為止(26 U.S.C. 6501(c)(8))。更正的途徑和各表的提交順序,請參閱漏報的境外帳戶和註冊計劃表格;FBAR 和 8938 表的罰款見境外帳戶申報。
RESP 要保留哪些記錄?
保留足夠的資料,以便確認每個人的權利、每筆付款的來源,以及已申報的收入。只有年末餘額,回答不了這些問題。
請收集:
- 原始協議、信託聲明、認購人變更記錄和受益人指定文件。
- 認購人和受益人的公民身份、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和加拿大居民身份的歷史記錄。
- 顯示年度最高價值和年末餘額的帳戶報表。
- 按日期列出的供款、資金來源,以及在各受益人之間的分配。
- 補助金、收益和供款各自的餘額;投資交易和分配記錄。
- 提款指示、收款人、T4A 憑證或 NR4 憑證,以及美國所有者或受益人的報表。
- 以往的加拿大和美國稅表、境外帳戶申報,以及所主張豁免的書面依據。
IRS 期望信託提供所有者報表和受益人報表(外國信託申報指引)。如果沒有完整的非授予人信託受益人報表,分配只能按預設方法計算,不能按實際情況計算(3520 表填表說明第 III 部分)。FBAR 的帳戶記錄須保存 5 年,自所報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 起算(FBAR 填表說明);請保留計劃的歷史記錄,直到提款完成為止,因為缺少信託表格會使評稅期間一直保持開放。
舉例
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以加元計;美國申報時須換算成美元。
美國公民父母是唯一的認購人,擁有雙重國籍的孩子住在加拿大。RESP 內有 C$30,000 的供款,以及 C$10,000 的補助金和收益。發起人向學生支付 C$5,000 的供款,以及 C$5,000 的 EAP。
| 發生什麼 | 加拿大 | 美國(前提是報稅員已確定按外國授予人信託處理,並以父母為所有者) |
|---|---|---|
| 計劃內的收益 | 留在計劃內時不課稅 | 父母在收益產生時申報 |
| 兩筆 C$5,000 的付款 | 學生只申報 EAP(T4A 憑證 042 欄);退還的供款不是收入 | 孩子要在 3520 表第 III 部分審查這兩筆款項,該部分涵蓋所有分配,不論是否須課稅;父母已經申報了收益(補助金部分如上文所述尚未有定論),所以 EAP 不會自動成為孩子的美國收入 |
這樣的話,父母的美國申報包括:達到門檻時的 FBAR 和 8938 表,另加 3520 表第 II 部分和 3520-A 表(除非可獲減免);父母供款的每一年,還會多出第 I 部分。如果認購人和出資人是非美國父母,所有權分析就會不同;孩子的申報仍需審查。
您的情況不同?
- RESP 的美國分類或申報豁免不明確:請參閱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
- 認購人和孩子的美國身份不同、您要搬家或更換認購人,或計劃內累計收益較多:請預約跨境稅務審查,檢視所有權和提款安排;請帶上協議、出資記錄、帳戶報表、居住日期、擬作的變更和補助金餘額。
- 以往年度漏報了 RESP:請參閱漏報的境外帳戶和註冊計劃表格。
- 您需要了解全家每年的報稅全貌:請參閱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搬家涉及州稅:RRSP 和 TFSA 的州稅不涵蓋 RESP;請在同一次審查中一併提出 RESP。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選擇與非居民配偶聯合報稅時,提交更正稅表的期間 夫妻雙方都須在選擇聲明上簽字;追溯作出選擇時,後續年度的稅表也可能需要更正 | 提交原始稅表後 3 年,或繳清該年度稅額後 2 年,以較晚者為準 | IRS:非居民配偶 核對日期 |
| FBAR 信託受益人的金融權益門檻 擁有超過這一比例信託資產的現時受益權益,或收取超過這一比例的當期信託收入,即產生金融權益;31 CFR 1010.350(g)(5) 中的專門申報例外可能適用。 | 50% | eCFR:31 CFR 1010.350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可自動延期 | 4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FBAR 自動延期後的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無需申請延期 | 10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3520 表的截止日期(按曆年報稅的個人) 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4 個月的第 15 天。與所得稅稅表的截止日期無關。獲准稅表延期的,3520 表也隨之延期,但不會超過最晚截止日期。 | 4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居住並工作在境外的美國公民或居民的 3520 表截止日期 對按曆年報稅、居住在美國和波多黎各以外、營業地點或工作崗位也在這些地區以外,或在國外服兵役的個人而言,為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6 個月的第 15 天;須附上說明該情形的聲明。 | 6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延期後 3520 表的最晚截止日期 對按曆年報稅的個人而言,為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10 個月的第 15 天。酌情給予的額外 2 個月所得稅延期不會改變該日期。稅表已延期時,請勾選 3520 表上的 1k 框。 | 10 月 15 日 | IRS:外國信託的申報要求和稅務後果 核對日期 |
| 3520-A 表的截止日期 所得稅延期不會延長此日期;要延期,須不遲於此日期,以外國信託的雇主識別號碼(EIN)提交 7004 表。附在美國所有者 3520 表後的替代 3520-A 表,與 3520 表同時到期。 | 信託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3 個月的第 15 天 | IRS:3520-A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 核對日期 |
| RESP 累計收益付款的附加稅 在一般所得稅之外,對註冊教育儲蓄計劃(RESP)的累計收益付款(AIP)另行徵收。 | 20%(魁北克居民為 12%) | CRA:RESP 付款、轉移和結轉 核對日期 |
| 可減少 RESP 累計收益付款的 RRSP 供款的終身限額 CRA:原始認購人在收到累計收益付款(AIP)的當年或之後 60 天內,在扣除額度內向 RRSP、集合註冊退休金計劃(PRPP)或薩斯喀徹溫省退休金計劃(SPP)供款,可減少須課稅的 AIP 金額,減少額以這一終身上限為限。T1172 表用於計算附加稅。 | C$50,000 | CRA:RESP 付款、轉移和結轉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3520 / 3520-A 表的最低初始罰金 第 6677 條的初始罰金為這個金額或涉事金額的一定比例,以較高者為準;收到 IRS 來函後仍未改正的,罰金會增加 | US$10,000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罰金) 核對日期 |
| 3520 表未申報向境外信託轉移財產的罰金比例 按美國轉讓人未在第 I 部分申報的、轉入境外信託的財產總值計算;計算結果高於最低罰款時適用。未申報收到的分配款(第 III 部分)也適用同一比例 | 35%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罰金) 核對日期 |
| 外國授予人信託漏交 3520-A 表的罰款比率 按視為由該美國人士擁有的信託資產部分的總值計算;計算結果高於最低罰款時適用 | 5%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罰金) 核對日期 |
| 補交缺失的國際資訊申報表後的評稅期間 與該稅表、事件或期間相關的稅款,在提供所需資料後的這一時間內一直可以評稅;因合理原因而未提供的,僅限於相關項目 | 三年 | 《美國法典》:26 U.S.C. 6501(c)(8) 核對日期 |
| FBAR 記錄保存期限 自所報曆年的次年 4 月 15 日起算;若在 4 月 15 日之後提交,則自提交日期起算。記錄內容:各帳戶的戶名、帳號、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帳戶類型以及最高價值。 | 5 年 | FinCEN:FBAR 電子申報說明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RESP 的運作方式
- CRA:RESP 付款、轉移和結轉
- CRA:註冊教育儲蓄計劃
- CRA:RESP 管理機構問答
- CRA:誰可以做認購人
- IRS:首席法律顧問資訊函 INFO 2000-0187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20-17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
- IRS:3520-A 表填表說明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 FinCEN:境外帳戶申報
- FinCEN:為子女申報
- FinCEN:聯名持有帳戶的申報
- FinCEN:FBAR 電子申報說明
- IRS:《國內稅收手冊》(Internal Revenue Manual)4.26.16,《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 《美國法典》:26 U.S.C. 6501(c)(8)
- eCFR:31 CFR 1010.350
- IRS:外國信託的申報要求和稅務後果
- eCFR:26 CFR 1.672(f)-3
- eCFR:26 CFR 1.6013-6,非居民配偶選擇
- eCFR:26 CFR 1.679-5,移民前信託
- 《所得稅法》第 212 條:非居民的 RESP 付款
- CRA:NR4 非居民預扣稅和申報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