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年底與非居民外國人結婚的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
- 配偶一方住在海外、正考慮是否聯合申報的夫妻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配偶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 詳細的外國收入、外國帳戶、基金或公司申報
- 州所得稅,或外國稅款的計算
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我可以用哪種申報身份?
如果您在年底已婚,光憑配偶的國籍或住址,並不能決定您的申報身份。如果您的配偶在年底是美國稅務上的非居民外國人,您通常要以已婚分開申報,除非夫妻雙方都作出居民配偶選擇;戶主身份只有在您符合其另外的條件時才可使用。如果另一方在年底是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可以透過這項選擇來聯合申報(IRS:非居民配偶;Publication 501)。
| 您的情況 | 可考慮的聯邦稅表 |
|---|---|
| 沒有作出居民配偶的選擇 | 已婚分開申報;如果符合資格,則為戶主 |
| 夫妻雙方都作出這項選擇 | 在作出選擇的年度,已婚聯合申報 |
| 配偶在年底前自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 | 第一年的規則不同;請參閱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
配偶即使住在海外,仍可能是美國稅務居民,例如持有綠卡的人。在適用非居民配偶規則之前,請先確認稅務居民身份(IRS:Publication 519)。
我們要怎樣選擇把配偶視為美國居民?
夫妻雙方要在作出選擇的第一個年度,於聯合的 1040 表上作出這項選擇。請附上一份雙方共同簽署的聲明,說明在該年最後一天,一方是非居民外國人,另一方是美國公民或居民,雙方都選擇全年按美國居民處理,並寫明雙方的姓名、地址和稅務識別號碼(IRS:非居民配偶)。
請在申報身份的欄位勾選選擇方框,並填寫非居民配偶的姓名;在這項選擇仍然有效期間,以後每年的稅表都要再勾選一次(1040 表填寫說明)。夫妻雙方都要在聯合稅表上簽名。這項選擇只是所得稅方面的選擇,並不會賦予移民身份,也不會使配偶成為美國公民(26 CFR 1.6013-6)。
作出選擇之後會有什麼改變?
這項選擇會在整個選擇年度內,把夫妻雙方都視為聯邦所得稅上的美國居民。雙方都要申報全球收入,包括配偶的外國工資、經營利潤、租金和投資收入;除非暫停或終止,這項選擇會延續到以後的年度。以後的稅表可以聯合申報,也可以分開申報,但只要這項選擇仍然有效,全球收入規則就繼續適用(IRS:非居民配偶)。
淨投資所得稅另有單獨的選擇。如果可能適用,請比較預設的已婚分開計算與聯合處理的結果。這項選擇要在美國配偶首次須繳該稅的年度作出,方法是勾選 8960 表第 I 部分的第 6013(g) 條方框;僅作出所得稅的選擇,並不會讓這項稅採用聯合處理(IRS:8960 表填寫說明)。
IRS 表示,在這項選擇適用期間,配偶通常不能以外國居民的身份主張稅收協定的利益,不過稅收協定中的保留條款例外,可能保住某項特定的利益。已繳的外國稅款,有時可以減少美國稅款,但須遵守外國稅收抵免的規則;請參閱美國稅表中的外國收入。由於這項選擇使配偶成為所得稅上的美國居民,住在海外並在海外工作的配偶,如果符合條件,可能適用境外勞動所得免稅額,這些條件需要另行審核(IRS:Publication 54)。
這項選擇本身,並不會使配偶成為自僱稅或 FBAR 上的美國居民,也不會改變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的預扣身份。社會安全協定可能影響保障範圍(26 CFR 1.6013-6;IRS:Publication 519;IRS:FBAR 手冊)。
聯合申報什麼時候有利?什麼時候可能多繳稅?
如果非居民配偶的收入很少,而且夫妻能受益於聯合申報的規則,聯合申報可能有利。如果該配偶有大額外國收入、可用的抵免有限,或增加的申報義務很繁重,聯合申報可能要多繳稅。對每一種允許的申報身份,請估算扣除額和可用抵免之後,美國和外國的合計稅款,再比較申報義務、連帶責任、稅收協定的影響和以後的年度(IRS:非居民配偶;1040 表填寫說明)。
| 選擇 | 主要好處 | 主要代價或風險 |
|---|---|---|
| 作出選擇後聯合申報 | 聯合申報的規則,以及合併後可用的扣除額 | 配偶的全球收入,以及可能須申報的外國資產;夫妻雙方通常都要為這份稅表上的稅款、利息和罰款負責 |
| 不作選擇,分開申報 | 非居民配偶的外國收入,通常不列入您的稅表 | 已婚分開申報的限制,可能限制扣除額和抵免;配偶如有美國收入,可能仍有單獨的美國申報義務 |
| 符合資格時,以戶主身份申報 | 戶主的規則適用於您的稅表 | 須另有符合資格的人,以及符合資格的住所;光是配偶,並不能讓您符合資格 |
已繳的外國稅款,不會自動一元對一元地成為美國稅款的抵免(IRS:Publication 514);比較時請套用外國稅收抵免規則。如果聯合申報的任何一方只有 ITIN,這份聯合稅表就不能申請勞動所得稅抵免(IRS:EITC 資格)。
即使只有一方賺取收入,聯合申報的責任仍由雙方共同承擔。如果收入記錄不完整,請在雙方簽名之前先解決(1040 表填寫說明)。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州或國家分開申報,要依特別規則。如果沒有作出選擇,工資和經營收入歸賺取的一方,其他共同收入(例如共同財產產生的利息或租金)則依共同財產法處理;在以後作出選擇的年度,則適用通常的共同財產規則(IRS:Publication 555;Publication 519)。
我的配偶需要 ITIN 嗎?要怎麼申請?
聯合稅表上的配偶,需要社會安全號碼(SSN);如果沒有資格取得,則需要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如果您分開申報,而且配偶沒有號碼、也不須擁有號碼,您不必只為了填寫配偶資料而申請 ITIN:請填寫「NRA」(1040 表填寫說明)。
請使用 W-7 表申請,通常附在紙本聯合稅表的最前面,在稅表的截止日期或延期後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的正本,或由簽發機構認證的副本。有效護照通常可以同時證明身份和外國人身份。如果以郵寄方式寄出申請資料,請使用現行 W-7 填寫說明中的 IRS ITIN Operation 地址,而不是 1040 表通常使用的地址(IRS:W-7 表填寫說明)。
IRS 也允許透過認證代理人(certifying acceptance agent)或指定的 IRS 協助中心申請,這樣可能不用郵寄護照正本。隨稅表一起申請時,請把配偶的識別號碼欄位留空;IRS 會核發 ITIN 並處理稅表。使用新 ITIN 的任何稅表,包括以前年度的稅表,在 ITIN 核發的那個曆年內,都不能以電子方式申報(IRS:W-7 表填寫說明)。
在申報之前,請準備好配偶的護照或符合資格的身份證明文件、法定全名和地址,以及雙方的簽名。如果配偶已經有有效的識別號碼,請使用該號碼,不要重新申請。
我可以改以戶主身份申報嗎?
沒有作出居民配偶的選擇時,如果您支付了維持符合資格住所的費用的一半以上,並符合戶主的其他條件,您可能符合資格。非居民外國人配偶不能算作符合資格的人;符合資格的子女或某些其他親屬則可以(IRS:非居民配偶;Publication 501)。
在以後的年度,如果以前的選擇仍然有效,您只要分開申報、最後六個月與配偶分開居住,並符合合資格子女和住所費用的條件,仍可能符合資格。暫時不在家,不算分開居住;這項選擇的全球收入規則仍然適用(1040 表填寫說明)。
與住在海外的人結婚,本身並不能確立戶主身份。符合資格的子女,通常必須在一年中的規定時間內與您同住。如果您支付了維持父母住所費用的一半以上,符合受養人資格的父母,可以住在別處(1040 表填寫說明)。
如果我分開申報,配偶那一欄要填什麼?
請填寫配偶的姓名,以及 SSN 或 ITIN(如果有的話)。如果配偶兩者都沒有,而且不須擁有,1040 表填寫說明規定在配偶資料欄填寫「NRA」;說明明確允許電子申報時填寫「NRA」。在已婚分開申報的稅表上,您通常只申報自己的收入、扣除額和抵免,但須遵守共同財產的規則(1040 表填寫說明;IRS:Publication 555)。
如果您的配偶有美國收入,或有其他非居民申報的理由,他們可能須另外提交 1040-NR 表。分開申報並不會消除這項義務(IRS:非居民外國人)。
我們可以為以前的年度作出選擇嗎?以後可以終止嗎?
通常可以在原稅表提交後 3 年內,或稅款繳付後 2 年內(以較晚者為準),提交聯合更正的 1040-X 表,為以前的年度作出選擇。請附上標註「Amended」的更正 1040 表或 1040-SR,以及已簽名的選擇聲明。這項追溯的選擇如果改變了以後的稅表,請一併更正(IRS:非居民配偶;IRS:Publication 519)。
任何一方都可以撤銷這項選擇,從選定的年度起終止,期限是該年度稅表的截止日期(包括延期),並附上已簽名的撤銷聲明,內含雙方的資料和須提供的共同財產所在地。一方身故,通常在身故年度之後終止這項選擇;符合資格的存續配偶身份可以延長。離婚或法定分居,從發生的那一年年初起終止,IRS 認定記錄不足,也會終止。如果在以後某個年度,夫妻雙方在該年任何時候都不是美國公民或居民,這項選擇是暫停,而不是終止。一旦這項選擇終止,夫妻雙方在以後的年度都不能再次作出,即使與另一位配偶也不行(IRS:Publication 519;26 CFR 1.6013-6)。
配偶在海外的帳戶和資產,有哪些需要申報?
如果符合資產申報的條件,這項選擇可能使非居民配偶成為 8938 表的申報人。在聯合稅表上,8938 表包括任何一方擁有的須申報外國資產,包括單獨持有的資產;共同擁有的資產只列一次(IRS:8938 表填寫說明)。在以後作出選擇的年度分開申報時,每位配偶各自判斷自己的申報義務,並申報自己的資產,包括任何共同擁有的資產(26 CFR 1.6038D-1;IRS:8938 表填寫說明)。門檻和涵蓋的資產,請參閱外國帳戶申報。
僅憑這項選擇,並不會使非居民配偶成為 FBAR 上的美國人。綠卡,或足夠的美國停留時間,可以獨立地使該配偶成為 FBAR 上的美國居民。美國配偶仍要核對自己的外國帳戶、共同帳戶,以及自己有簽署授權的帳戶。僅由非居民配偶擁有的帳戶,不會僅因為婚姻或這項選擇,就列入美國配偶的 FBAR(IRS:FBAR 手冊;FinCEN:FBAR 填寫說明)。
外國基金和外國公司,可能使聯合稅表增加其他申報。作出選擇之前,請參閱在美國以外購買的基金和外國公司的美國持有人。
我可以給海外的配偶錢而不用繳贈與稅嗎?
給不是美國公民的配偶的贈與,不會僅因為您聯合申報,就享有無限額的贈與稅婚姻扣除額。對於美國公民或在美國有住所的贈與人,給非公民配偶的符合條件的現時權益贈與,有特別的年度免稅額,金額為 $194,000。超過這個金額的贈與,通常須提交 709 表,在贈與次年的 4 月 15 日到期;須提交稅表,本身並不代表要繳稅(IRS:Revenue Procedure 2025-32;IRS:709 表填寫說明)。
未來權益的贈與、信託、共同擁有的財產,以及在美國沒有住所的贈與人,都可能改變結果。所得稅上的居民身份,與贈與稅上的住所,是不同的判斷標準(IRS:709 表填寫說明)。請保留轉移日期、金額、所有權記錄,以及配偶公民身份的證明。
範例
以下以美元舉例,並未計算稅款。一位配偶是美國公民,工資為 $80,000。另一位是住在海外的非居民外國人,有 $50,000 外國工資,已繳 $5,000 外國所得稅。兩人都沒有子女。
如果他們作出選擇,聯合稅表一開始就有 $130,000 的全球工資。然後要判斷,配偶的外國工資是否符合境外勞動所得免稅額、那 $5,000 外國稅款是否有任何部分可在美國的限額內抵免,以及配偶的外國資產是否須提交 8938 表。雙方都要簽名,通常也共同承擔聯合稅款的責任。
如果他們不作選擇,美國配偶通常以已婚分開申報,從自己的 $80,000 工資算起。外國工資,不會僅因為婚姻,就成為這位美國配偶稅表上的收入。夫妻要先比較分開申報的限制,與把另一方收入納入聯合稅表的代價,再作決定。
您的情況有所不同嗎?
- 您的配偶搬到了美國,或成為了稅務居民:抵達當年的規則不同。請參閱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 您的配偶在海外工作,或夫妻兩人都在海外工作:每位工作的配偶可能適用的境外勞動所得免稅額,需要分別審核。請參閱住在海外時的申報。
- 您的配偶有外國工資、養老金,或已繳外國稅款:請查閱美國稅表中的外國收入。
- 您的配偶有外國帳戶或投資:請查閱外國帳戶申報和在美國以外購買的基金。
- 您的配偶擁有外國公司:聯合稅表可能增加公司的申報;請參閱外國公司的美國持有人。
- 您正在考慮作出選擇、更正或撤銷,而且外國收入很大或記錄不全:請收集夫妻雙方的收入和外國稅款記錄、護照或 ITIN 文件、結婚日期,以及帳戶和資產清單,進行跨境稅務審核。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向非美國公民配偶贈與財產的年度免稅額度 向非美國公民配偶作出的合資格現有權益贈與;可能適用其他條件 | $194,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25-32,第 4.42(2) 節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非居民配偶
- IRS:非居民外國人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 eCFR:26 CFR 1.6013-6
- IRS:1040 表填寫說明
- IRS:Publication 501
- IRS:W-7 表填寫說明
- IRS:8938 表填寫說明
- IRS:Internal Revenue Manual,FBAR
- FinCEN:FBAR 逐項填寫說明
- IRS:709 表填寫說明
- IRS:8960 表填寫說明
- IRS:Publication 514,個人外國稅收抵免
- IRS:勞動所得稅抵免(Earned Income Tax Credit)資格
- eCFR:26 CFR 1.6038D-1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25-32
- IRS:Publication 555,夫妻共同財產
- IRS:Publication 54,住在海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的稅務指南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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