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自僱 · 公司

加拿大居民在美國做生意:該選哪種公司架構?

如果您不是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人在加拿大工作,在美國沒有辦公室或員工,加拿大公司通常最合適。根據加美稅收協定,美國聯邦稅只會對營業利潤中屬於美國常設機構的部分課稅。美國公司適合在美國設有營運或有投資者的業務。美國 LLC 在兩國的稅務分類不同,可能造成雙重課稅。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並非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的加拿大居民
  • 有美國客戶的自僱人士和企業所有者兼經理人
  • 正在比較加拿大公司、美國 C 公司和美國 LLC 的所有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
  • 有兩名或以上成員的 LLC,以及合夥企業
  • 搬到美國或成為美國居民
  • 各州的所得稅和銷售稅細則
  • 各省的公司稅率和魁北克規則

哪些因素決定該選哪種架構?

有四個因素:工作在哪裡做、由誰做;客戶、員工和資產在哪裡;誰會投資;您打算如何把利潤取出。

根據稅收協定,加拿大居民的營業利潤只有透過美國的常設機構(PE)取得時,美國才會對這些利潤課稅(加美稅收協定第七條)。各州看的是實際經營活動,而不只是公司在哪裡註冊。例如,紐約州會對在外地註冊、但在紐約州經營或從紐約州的活動取得收入的公司課稅(紐約州稅務局)。

本頁假設您住在加拿大,並且不是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

三種架構有什麼不同?

加拿大公司美國 C 公司美國 LLC(單一成員)
美國稅務沒有美國常設機構時,營業利潤不須繳聯邦稅;各州仍可能課稅聯邦稅率 21%,另加適用的州稅美國營業收入由您個人繳稅
加拿大稅務CCPC 的活躍營業收入在 C$500,000 以內,聯邦稅率為 9%,另加省稅公司付給您的款項須繳稅;如果工作由您親自完成,通常每年還要把公司利潤按 FAPI 課稅;公司在加拿大有常設機構時,公司本身也要繳稅加拿大把 LLC 視為公司:對 LLC 付給您的款項課稅;如果工作由您親自完成,通常每年還會把 LLC 的利潤按 FAPI 課稅
每年的申報T2;註冊後的 GST/HST 申報表;如果外國財產(例如美國銀行帳戶)的成本超過 C$100,000,須提交 T1135 表;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時,須提交 1120-F 表和 8833 表1120 表、各州稅表,通常還有 5472 表;公司向您派發股息時,須提交 1042 表和 1042-S 表;您本人須提交 T1134 表附 5472 表的形式性 1120 表、註冊州的年度稅;如果您有美國營業收入,還須提交您本人的美國稅表;您本人須提交 T1134 表,如果 LLC 是加拿大居民,則須提交 T2
把錢取出薪金,或可享加拿大股息稅抵免的股息股息須在美國預扣稅,且沒有加拿大股息稅抵免分配款;美國稅和加拿大稅可能無法互相配合
適合的情況為美國客戶的工作在加拿大完成,而且如果沒有這家公司,您不會成為客戶的雇員營運、員工、資產或投資者在美國須先按您的具體情況檢視兩國分類不一致的影響,才能考慮

加拿大公司向美國客戶銷售,稅務會怎樣?

加拿大把它當作居民公司課稅。只有在美國設有常設機構時,美國聯邦稅才會對其營業利潤課稅;各州按自己的規則處理。

常設機構包括(第五條):

  • 在美國的固定營業地點,例如辦公室、分支機構或管理場所;
  • 在美國有人經常以公司名義訂立合約(獨立代理人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行事,不算在內);
  • 某人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於美國停留 183 天或以上,而且該期間公司活躍營業總收入中,超過 50% 來自此人在美國提供的服務;
  • 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為美國客戶就同一個或相關的項目在美國提供服務 183 天或以上。

只用來儲存、展示或交付公司自有貨物的場所,例如存放存貨的美國倉庫,不屬於常設機構(第五條第 6 款)。不過公司仍可能被視為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因此下列申報可能適用。

美國申報。如果公司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但沒有常設機構,須提交 1120-F 表並附上 8833 表。主張營業收入不屬於美國常設機構,是 IRS 要求披露的事項;公司(包括外國公司)每次未披露,可能被罰 US$10,000(8833 表;美國財政部條例第 301.6712-1 條)。如果外國公司在美國的活動有限,或者認為稅收協定使其免繳美國稅,IRS 也要求它提交保護性 1120-F 表。這樣即使判斷有誤,仍可保留扣除的權利;扣除一般須在截止日期後 18 個月內申報,在美國沒有辦公室的公司,截止日期一般是年度結束後第 6 個月的第 15 日(1120-F 表填表說明)。如果公司在美國某州登記經營,還可能須在登記後 30 天內向 FinCEN 提交實益擁有人報告;在美國成立的公司已無須提交(FinCEN)。

各州稅。稅收協定涵蓋美國聯邦所得稅(第二條)。協定的常設機構規則並不限制各州課稅,所以加拿大公司只要符合某州自己的規則,該州就可以課稅(美國財政部協定技術說明)。

客戶要求的表格。美國客戶可能要求您提供 W-8BEN-E 表。這份表用來證明公司是外國公司,交給客戶,不須交給 IRS。對於在美國完成的工作,公司可以在表格第三部分主張稅收協定免稅(W-8BEN-E 表填表說明)。

加拿大稅務。每家加拿大居民公司每年都要提交 T2 稅表,即使沒有應繳稅款也一樣(CRA),截止日期是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CRA:何時申報)。如果年內任何時候外國財產(例如美國銀行帳戶)的成本超過 C$100,000,公司還要提交 T1135 表;在加拿大銀行開立的美元帳戶,不會僅因為幣種而成為外國財產(CRA:T1135 表問答)。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活躍營業收入在 C$500,000 的小企業限額以內,聯邦淨稅率為 9%;超出部分為 15%,另加省稅(CRA:公司稅率)。這個限額由關聯公司共用;應稅資本或被動收入較多時會減少,而且只適用於在加拿大經營的活躍業務收入(T2 指南)。如果沒有這家公司,您就會是客戶的雇員,CRA 可以把公司視為個人服務業務;這類公司既不能享有小企業扣除,也不能享有一般減稅,還要繳納額外的稅(CRA:個人服務業務)。

投資者。由非居民或公開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不屬於 CCPC(CRA:公司類型),因此不能使用小企業稅率。

把錢取出。可以領薪金,或領股息。應稅加拿大公司派發的股息,符合股息稅抵免的資格(CRA)。

如果公司確實在美國設有常設機構,美國會對屬於該機構的利潤課稅(第七條),還可能加徵分支稅,即對未再投資於美國的常設機構利潤課稅,協定對此設有上限(第十條);加拿大則會就美國利潤所繳的美國稅給予抵免(第二十四條)。

美國 C 公司的稅務會怎樣?

公司的應稅收入須繳納 21% 的美國聯邦稅(1120 表填表說明),有州稅的地方另加州稅。公司付給您的款項,您要在加拿大繳稅。如果公司的工作由您親自完成,加拿大通常每年還會把公司利潤當作外國應計財產收入(FAPI)計入您的收入,即使公司沒有付款也一樣;您可以按公司已繳的美國稅計算扣除(《所得稅法》第 95(2)(b) 條;第 91(1) 及 (4) 條)。

美國申報。1120 表一般須在年度結束後第 4 個月的第 15 日前提交(部分 6 月 30 日年結的公司截止日期較早)。如果公司至少有 25% 由一名外國人持有,並且與關聯方有須申報的交易,一般須提交 5472 表(1120 表填表說明)。未提交的罰款為 US$25,000(5472 表填表說明)。即使您沒有在註冊州經營,該州仍可能每年收稅:每家德拉瓦州公司都須提交年度報告並繳納特許經營稅(德拉瓦州公司處)。

加拿大申報。您持有的美國公司屬於您的外國關聯企業。您每年須提交 T1134 表,截止日期是您的稅務年度結束後 10 個月(CRA:T1134 表)。請參閱境外財產及關聯企業申報。

公司在哪裡管理。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取決於其中央管理和控制在哪個國家進行(CRA: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從加拿大管理的美國公司,可能同時是兩國的居民;稅收協定會把它視為只是成立地美國的居民(第四條)。但如果工作在加拿大完成,公司可能在加拿大設有常設機構。加拿大可以對這些工作產生的利潤課稅(第七條);在加拿大經營的非居民公司,即使主張稅收協定免稅,也要提交 T2(CRA)。

把錢取出。付給外國人的股息,美國稅率為 30%,除非稅收協定降低了稅率(IRS:FDAP 收入)。如果股份由您個人持有,協定稅率為 15%;如果持股的是加拿大公司,並且持有至少 10% 的有表決權股份,協定稅率為 5%(第十條)。公司負責預扣稅,並提交 1042 表和 1042-S 表(1042 表填表說明);您要向公司提供 W-8BEN 表,才能適用協定稅率(IRS)。

在加拿大,您要申報全額股息。外國股息不能享有股息稅抵免;您可以就美國預扣的稅款申請外國稅收抵免(CRA:第 12100 行)。這項抵免只涵蓋您本人繳納的外國稅,不包括公司繳納的美國稅(S5-F2-C1 指引第 1.37 段)。如果加拿大已經把這筆利潤按 FAPI 向您課稅,您可以扣除大部分股息,避免重複課稅(第 91(5) 條)。如果收取股息的是加拿大控股公司,則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股息,視關聯企業的利潤如何賺取和課稅(即盈餘帳戶的情況)而定(《所得稅法》第 113 條)。

遺產稅。您個人持有的美國公司股份,屬於美國遺產稅所指的美國財產(26 USC 2104)。如果您去世時的美國財產價值超過 US$60,000,您的遺產須提交 706-NA 表;稅收協定允許按比例給予抵免(IRS:非居民遺產稅)。加拿大公司的股份不屬於美國財產。

美國 LLC 的稅務會怎樣?

兩國看到的納稅人不同。美國會穿透單一成員 LLC,把您視為納稅人;加拿大則把 LLC 視為公司。

  • 美國。單一成員 LLC 預設為被忽略實體(disregarded entity),除非使用 8832 表選擇按公司課稅(IRS);作出選擇後,稅務處理與上述美國公司相同。由外國人全資持有的被忽略實體 LLC,只要某一年度與您有須申報的交易(例如您投入或取出資金),仍須提交附 5472 表的形式性 1120 表(5472 表填表說明)。註冊州可能每年收稅:德拉瓦州 LLC 只要該年度仍在州的記錄中,就要繳稅(德拉瓦州公司處)。請參閱外國人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 申報和外國所有者何時須繳美國稅。
  • 加拿大。CRA 把美國 LLC 視為公司(IC71-17R6 通告第 88 段)。如果 LLC 不是加拿大居民,您須就它提交 T1134 表。加拿大會以股東身份,對 LLC 付給您的款項課稅;如果工作由您親自完成,通常每年還會把 LLC 的利潤按外國應計財產收入(FAPI)課稅,即使沒有付款也一樣(《所得稅法》第 95(2)(b) 條)。請參閱持有美國 LLC 的加拿大居民。
  • 分類不一致。美國在 LLC 賺取美國營業利潤時就向您課稅;加拿大則對分配款,以及通常還有 FAPI 課稅。兩者可能落在不同年度,也可能屬於不同類型的收入,所以美國稅未必能完全抵銷加拿大稅。結果要看具體情況。
  • 稅收協定的限制。如果加拿大把某個美國實體視為公司,這個實體的美國來源收入,在稅收協定上不被視為由加拿大居民所有者取得,即使美國把該實體視為穿透實體也一樣(第四條第 7(a) 款;美國財政部技術說明)。因此,透過 LLC 賺取的收入可能無法享有協定優惠。
  • 居民身份。被忽略實體 LLC 在稅收協定下不屬於美國居民(美國財政部技術說明),因此保護美國公司的雙重居民判定規則並不適用。從加拿大管理的 LLC 可能是加拿大居民。如果是,它須提交 T2,並就自身利潤繳納加拿大公司稅;由於它不是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不屬於 CCPC,不能使用小企業稅率(CRA:公司類型)。這時它不是您的外國關聯企業,所以沒有 T1134 表或 FAPI(《所得稅法》第 95(1) 條),它派發的股息也沒有股息稅抵免(CRA)。

加拿大居民可以持有 S 公司嗎?

除非您同時是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否則不可以。S 公司的股東不能是非居民外國人(IRS:S 公司)。請參閱是否應選擇 S 公司稅務身份。

如果不成立公司,繼續自僱,稅務會怎樣?

適用同一個協定測試:美國聯邦稅只會對您透過美國常設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課稅(第七條);各州按自己的規則處理。如果您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即使稅收協定免除了這些收入的稅,您也必須提交 1040-NR 表(1040-NR 表填表說明)。主張沒有常設機構時,須附上 8833 表,除非該表須披露的金額全年合計不超過 US$10,000(8833 表;美國財政部條例第 301.6114-1(c)(2) 條)。對於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美國客戶可能要求您提供 W-8BEN 表,即個人版的外國身份表(IRS)。對於您在美國期間完成的任何工作,付款人一般必須預扣 30%,除非您向付款人提供主張協定免稅的 8233 表;這份表需要 SSN 或 ITIN(8233 表填表說明)。在加拿大成立公司,改變的是您的加拿大稅務,不會改變協定測試。

銷售稅會因公司架構而不同嗎?

大多不會。銷售稅取決於您在哪裡賣、賣什麼。有一點可能不同,就是註冊: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企業,包括加拿大公司,一旦超過小供應商門檻,就必須註冊 GST/HST,即使銷售屬於零稅率出口也一樣(CRA:何時註冊)。不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美國公司一般無須註冊,但如果公司由在加拿大工作的所有者管理,就可能被視為在加拿大經營業務。

  • 美國。州可以要求在當地沒有實體存在的賣家收取該州的銷售稅(South Dakota v. Wayfair)。各州自行訂定門檻和規則。
  • 加拿大。從加拿大出口的大部分商品和服務,GST/HST 適用零稅率(CRA)。向加拿大客戶銷售的美國公司可能需要註冊:請參閱非居民及數位產品賣家。

例子

僅供說明。Maya 住在安大略省,不是美國公民或居民。她在家中的辦公室為美國客戶編寫軟體,從不到美國工作。她的業務每年賺取 $100,000 的利潤,並全部派發給自己。金額以加元計算,美國金額按等值處理;不考慮薪金和個人稅級。這個例子只說明稅落在哪一個層面。

加拿大公司美國 C 公司(德拉瓦州)
美國聯邦公司稅$0:沒有美國辦公室,也沒有在美國工作的日子,因此沒有美國常設機構$21,000(21%),尚未計算州稅
加拿大公司稅$11,200(9% 聯邦稅 + 2.2% 安大略省小企業稅率,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如果在加拿大沒有常設機構,為 $0;但她的工作在加拿大完成,所以可能有加拿大常設機構
可派發的剩餘利潤$88,800$79,000
股息的美國稅$0$11,850(15% 協定稅率)
加拿大個人稅股息課稅,可享股息稅抵免很可能適用 FAPI,因為工作由 Maya 親自完成:每年 $100,000 的利潤都要向她課稅,再減去 $39,900 的扣除(1.9 × $21,000)。之後股息中有 $60,100 可以扣除;其餘 $18,900 須課稅,且沒有股息稅抵免;外國稅收抵免可能抵銷 $11,850 的一部分或全部
每年的稅表T2、GST/HST 申報表1120 表、5472 表、1042 表和 1042-S 表、德拉瓦州特許經營稅、T1134 表,可能還有加拿大 T2

在這個例子裡,美國公司要繳更多稅,也要提交更多稅表:兩項美國稅合計 $32,850,而加拿大公司稅是 $11,200;加拿大的 FAPI 扣除和外國稅收抵免只能減少加拿大稅,不能減少美國稅。如果 Maya 把工作、員工或資產移到美國,或引進要求使用美國公司的投資者,比較結果可能會改變。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美國聯邦公司所得稅稅率
美國公司應稅收入適用的統一稅率;外國公司的有效關聯收入也適用同一稅率(1120-F 表填表說明第 II 部分)
21%IRS:1120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聯邦小型企業扣除適用的營業收入額度
適用於沒有關聯公司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最高額度;關聯公司須共享額度,應稅資本超過 $1000 萬或被動收入超過 $50,000 時會減少;稅務年度不足 51 週時按比例計算;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C$500,000CRA:2025 年 T2 公司所得稅指南第 4 章
核對日期
適用小型企業扣除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適用於就營業收入中不超過小型企業額度的部分申請小型企業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9%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C$100,000《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PE)的收入測試
第 V(9)(a) 條:個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於當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業該期間的主動經營總收入超過這一比例來自該人在當地提供的服務時,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
50%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未披露稅收協定申報立場的罰款(C 公司)
依第 6712 條,C 公司每次違規。
US$10,000IRS:8833 表(2022 年 12 月修訂版)
核對日期
適用一般稅率減免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基本稅率為 38%,扣除聯邦減免後為 28%,再扣除一般稅率減免後為 15%;不按物價調整
15%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使美國公司成為 5472 表申報公司的境外持股比例
在稅務年度內任何時候,由同一外國人士直接或間接持有至少這一比例的投票權或股份價值。由一名外國人士全資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也按此類公司處理
25%IRS:5472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未提交 5472 表或未保存記錄的罰金
適用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按每家申報公司、每個稅務年度計算。實質上不完整的 5472 表視同未提交。依據:IRC 6038A(d)(1);Treas. Reg. 1.6038A-4(a)。
US$25,000IRS:5472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對支付給外國人的美國來源 FDAP 收入的預扣稅率
適用於與美國經營活動無有效關聯的美國來源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總額;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非居民獨立承包人在美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也適用這一稅率
30%IRS: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所有其他情況
第 X(2)(b) 條:實益擁有人並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時,適用的股息稅率;包括實益擁有人為個人的情況
15%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適用較低股息稅率所需的有投票權持股比例
第 X(2)(a) 條:實益擁有人必須是一家公司,並持有支付公司至少這一比例的有投票權股份
10%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
第 X(2)(a) 條:實益擁有人是一家公司,並持有支付公司至少 10% 的有投票權股份
5%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須提交美國遺產稅稅表的門檻
死亡時位於美國的資產加調整後應稅贈與;超過此金額須提交 706-NA 表
US$60,000IRS: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遺產稅常見問題
核對日期
8833 表對個人小額稅收協定項目的申報豁免
年內須報告的給付或收入項目合計不超過這個金額時,可免予披露;涉及稅務居民身份立場的除外
US$10,000eCFR:26 CFR 301.6114-1(c)(2)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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