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以大額收益出售出租房產、土地或其他投資性房地產的投資者
- 出售企業、並因此產生資本利得或第 1231 條收益的所有者
- 所屬聯合投資項目或基金出售房產、並在 K-1 上申報收益的有限合夥人
- 今年有收益、正在決定於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或之後投資的任何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選擇、排名或評估任何基金、發起人、DST 或中介機構
- 交換完成後如何申報 DST
- 以往機會區投資的遞延收益已經到期
- 設立或營運機會區基金
- 加州以外的州規則,以及美國境外的財產
1031 交換和機會區基金:各自能遞延什麼?
美國 1031 交換可遞延投資或業務用不動產的全部收益,而且沒有到期日,條件是您把全部淨出售款項投入替代不動產,並補足已清償的債務。德拉瓦州法定信託(DST)不是第三種途徑,而是 1031 交換的一種替代財產。機會區基金只遞延您投入的收益,幾乎任何資本資產出售的收益都可投入,但只能遞延一段固定時間。
| 1031 交換 | 機會區基金(2027 年 1 月 1 日當天或之後投資) | |
|---|---|---|
| 出售什麼 | 持有作投資或業務用途的不動產 | 任何產生資本利得或合格第 1231 條收益的資產 |
| 購買什麼 | 同類不動產,可包括合格的 DST 權益 | 合格機會基金的股權 |
| 須投入多少 | 全部淨出售款項;您保留的現金,以及已清償但未補足的債務,現在就要課稅 | 只需投入收益;其餘出售款項可由您保留 |
| 截止期限 | 須在 45 天 內指定替代財產;並在 180 天 內收到,或於含延期的稅表截止日期或之前收到,以較早者為準 | 須在 180 天內投資,從收益本應課稅的當天起算 |
| 稅款何時回來 | 在應稅出售替代財產時;如果持有至身故,一般永遠不會 | 以下列最早者為準:出售、其他計入事件(例如贈與),或投資滿 5 年 |
| 額外好處 | 除遞延外沒有其他好處 | 滿 5 年計稅基礎上調;滿 10 年後,基金增值部分免稅 |
資料來源:8824 表填表說明;Notice 2026-40,第 4.02 節;Public Law 119-21,第 70421 條。
在美國 1031 交換中,您不得收取出售款項:須在交割前委任合格中介機構,由其持有款項並為您購入替代財產。如果您收到這筆錢或可以動用它,出售就須課稅(26 CFR 1.1031(k)-1(f) 和 (g)(4))。您須在 45 天 內,以經簽署的書面文件向中介機構或賣方指定替代財產:最多三項財產,價值不限;或更多項,但其總價值不得超過所出售財產價值的兩倍(26 CFR 1.1031(k)-1(c))。
一個人出售一項房產、再購入一項替代財產,情況就比較簡單。如果收益在合夥企業內部或透過 K-1 取得、出售接近年底,或涉及州稅,就需要專業判斷。CPA 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用您的數字比較兩種途徑。請準備交割結算單、顯示收益的 K-1,以及以往的 8824 表。
我可以用 1031 交換換入房地產聯合投資或基金嗎?
不可以。在美國第 1031 條下,合夥權益不屬於不動產,所以您不能用房產換取聯合投資項目、基金或按合夥企業課稅的 LLC 的份額(26 CFR 1.1031(a)-3(a)(5);8824 表填表說明)。唯一例外是已根據第 761(a) 條有效選擇不適用合夥企業稅務規則的合夥企業,而聯合投資項目很少這樣做。股票、信託憑證或受益權益憑證也不屬於不動產。
德拉瓦州法定信託(DST)是大家最常用的例外。在 Revenue Ruling 2004-86 中,IRS 認定:如果信託屬於投資信託,並符合第 1031 條的其他規則,納稅人可用不動產換取 DST 權益而不確認收益。該裁定中的信託限制很嚴:受託人不得接受新資金、購買其他財產、重新協商租約或貸款,也不得對建築物作超出輕微程度的改動。某個 DST 是否合格,取決於其信託協議和實際運作方式。DST 每年如何申報,請參閱德拉瓦州法定信託的稅務申報。
我的房地產聯合投資項目要出售:我可以交換自己的份額嗎?
通常不能自行交換。房產由合夥企業擁有,所以由合夥企業決定出售還是交換,而在合夥企業層面進行的交換涵蓋所有合夥人。
有些合夥人會要求合夥企業在出售前把部分房產過戶給他們,讓每人各自進行交換。這是否可行,取決於每位合夥人之後是否按第 1031 條要求持有該房產作投資用途(26 U.S.C. 1031(a)),而法規並沒有規定固定的持有期。這需要在交易交割之前,而不是之後,由律師和稅務專業人士審核。
如果合夥企業出售房產,並透過您的 K-1 把收益轉給您,第 1031 條就不再適用於您,但合格的收益可在下文所述的 180 天期限內投入機會區基金。收到最終 K-1 後該怎麼做,請參閱最後一份基金稅表。
哪些收益可以投入機會區基金?
資本利得和合格第 1231 條收益可以投入機會區基金。工資、作為薪酬課稅的期權收入,以及其他普通收入都不可以(機會區常見問題,Q11 和 Q29)。
- 出租或業務用房產的收益(合格第 1231 條收益)可以投入機會區基金,但因以往折舊而按普通收入課稅的部分除外。對於每年平均折舊(直線法)的建築物,這部分通常為零,所以建築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收益都合資格。設備、家具和其他個人財產則不同:其折舊通常按普通收入課稅(26 CFR 1.1400Z2(a)-1(b)(11)(iii);4797 表填表說明)。
- 出售企業。出售股份的資本利得可以投入機會區基金,但絕不能做 1031 交換。在資產出售中,不動產可以交換;商譽等資產的資本利得或合格第 1231 條收益可以投入機會區基金;存貨或折舊追回等普通收入則兩者都不可以。請參閱出售您的企業。
- 期貨和跨式部位。第 1256 條合約和跨式部位持倉的收益一般不合資格。例外包括從未屬於跨式部位的第 1256 條合約淨收益,以及部分已識別的跨式部位(26 CFR 1.1400Z2(a)-1(b)(11)(vi))。
- 關聯買方。出售給關聯人士所產生的收益不合資格投入機會區基金。
- 只需收益。您只需投入收益金額,不必投入全部售價。您也可以只投入部分收益,只遞延該部分(常見問題,Q13)。超出合資格收益的投資款,屬於另一筆不合格投資,不享有任何機會區優惠(26 CFR 1.1400Z2(a)-1(c)(6))。
IRS 常見問題和法規仍把合資格收益限於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課稅的收益。Public Law 119-21 已取消這項限制,Notice 2026-40,第 4.02(2) 節也確認了這一點。
我的收益來自基金 K-1:機會區的 180 天期限何時開始?
一般從合夥企業稅務年度的最後一天開始;曆年制基金就是 12 月 31 日。收到 K-1 的日期並不影響(常見問題,Q23)。
如果合夥企業本身沒有遞延全部收益,您也可以改選以下任一起算日(26 CFR 1.1400Z2(a)-1(c)(8)(iii)):
| 180 天期限的起算日 | 最後投資日(曆年制基金) | 何時有幫助 |
|---|---|---|
| 合夥企業稅務年度的最後一天(預設) | 翌年約 6 月 28 日 | 曆年制基金的大多數合夥人 |
| 合夥企業本身 180 天期限的起算日,通常是出售日 | 從該日起算 180 天 | 您很早就得知出售消息,並希望提早投資 |
| 合夥企業稅表的原定截止日期(不含延期) | 約 9 月 10 日(從 3 月 15 日起算 180 天) | 您需要更多時間 |
S 公司股東,以及遺產和非授予人信託的受益人,也可作相同選擇。如果合夥企業已自行作出遞延選擇,該收益就不會以應稅收益的形式出現在您的 K-1 上,您也沒有收益可遞延。
我今年有收益:現在投資機會區基金,還是等到 2027 年 1 月 1 日?
按舊規則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作出的機會區投資,其遞延收益最遲須在包含 2026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稅表中計入(Notice 2026-40,第 4.01(1) 節)。對於今年的收益,那就是同一份稅表,所以實際上沒有遞延任何收益。
舊規則投資仍保留 10 年優惠:持有滿 10 年,您可以選擇基金增值部分免稅(Notice 2026-40,第 4.01(3) 節)。如果該機會區的指定已經結束,法規只對 2047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的出售保留這項選擇(26 CFR 1.1400Z2(c)-1(c))。
今年的收益若在 2027 年 1 月 1 日當天或之後投入、且仍在其 180 天期限內,就適用新規則(Notice 2026-40,第 4.02(2) 節)。以下情況可以做到:
- 收益在年底才產生,所以 180 天期限延伸到新的一年;
- 收益來自 K-1,所以 180 天期限可從 12 月 31 日或合夥企業的 3 月 15 日截止日期起算;或
- 收益按分期出售法申報、屬於第 1256 條合約的淨收益,或屬於共同基金或 REIT 的資本利得股息,因為這些收益的 180 天期限可從 12 月 31 日起算(26 CFR 1.1400Z2(a)-1(b)(7)(ii)、(b)(11)(vi)(B) 和 (b)(11)(viii)(B))。
180 天期限從收益實現當天開始。在 2026 年 7 月 5 日或之前實現的其他收益,其 180 天期限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結束,所以新規則不適用。
如果您會在稅表截止日期之後才投資,請申請延期,並在投資後提交的稅表上,或在更正稅表上選擇遞延(常見問題,Q16)。延期只延長報稅時間,不延長繳稅時間(IRS)。
基金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後購入的財產,一般須位於新法下指定的機會區(Notice 2026-40,第 5.01 節);基金如何取得資格,請參閱設立合格機會基金。
機會區 2.0:2027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規則有哪些優惠?
對於 2027 年 1 月 1 日當天或之後作出的機會區投資,新規則提供 5 年遞延、滿 5 年計稅基礎上調,以及滿 10 年後基金增值部分免稅(Public Law 119-21,第 70421(c) 條;Notice 2026-40,第 4.02 和 5.02 節)。這些規則的法規尚未發布;Notice 2026-40 只是過渡期指引,細節可能改變。
| 持有投資的時間 | 結果 |
|---|---|
| 少於 5 年 | 遞延收益在您出售或贈送該投資的年度課稅,或在包含滿 5 年日期的年度課稅 |
| 5 年 | 您的計稅基礎上調遞延收益的 10%,合格農村機會基金則為 30%,所以滿 5 年時課稅的收益較少 |
| 10 年或以上 | 出售時,您可以選擇以公平市價作為計稅基礎,所以基金增值部分不課稅 |
| 30 年 | 公平市價固定在滿 30 年當日的價值;之後的增值須課稅 |
滿 5 年時課稅的金額,是遞延收益(或投資價值,如果較低)減去您的計稅基礎。合格農村機會基金是指按法律測試,其資產屬於完全由農村地區組成的機會區內財產的基金。
即使機會區基金沒有向您支付任何現金,滿 5 年時的稅款仍須繳納。
折舊追回和身故:同類財產交換與機會區基金有何不同?
折舊追回是指出售收益中來自以往已扣除折舊的部分。同類財產交換和機會區基金對折舊追回和身故的處理非常不同。
1031 交換。遞延收益(包括來自折舊的部分)會透過較低的計稅基礎轉入替代財產(8824 表填表說明,第 III 部分)。如果您身故時仍持有替代財產,繼承人的計稅基礎一般是該財產在死亡日的公平市價(26 U.S.C. 1014(a)),所以遞延收益一般不會由任何人課稅。
機會區基金。遞延收益日後計入時,保留其原有性質,例如長期資本利得或合格第 1231 條收益(8949 表填表說明;26 CFR 1.1400Z2(a)-1(c)(1))。按普通收入課稅的折舊追回從未被遞延,所以已在出售年度課稅。身故不是計入事件,但遞延收益不會消失:繼承人在出售該投資或滿 5 年時須申報。繼承人的計稅基礎是零加上已取得的上調,而不是死亡時的價值(26 CFR 1.1400Z2(b)-1(c)(4) 和 (g)(6))。繼承人下一步該做什麼,請參閱繼承基金權益。
我所在的州是否跟隨同類財產交換和機會區規則?
各州規定不同,所以請同時查看房產所在州和您居住的州。例如,加州跟隨第 1031 條,但不跟隨機會區規則。
- 加州與 1031 交換。如果您用加州房產交換加州以外的房產,須在交換年度及之後每一年提交 FTB 3840 表,直至加州來源的遞延收益被確認為止。無論您是否住在加州,這項規定都適用。如果您既沒有提交該表,也沒有提交加州稅表,加州特許經營稅局可能就遞延收益評稅(2025 年 FTB 3840 表填表說明)。
- 加州與機會區。加州不跟隨機會區基金的遞延或收益排除規定。加州納稅人須在出售年度的州稅表上申報全部收益(2025 年 Schedule D (540) 填表說明)。
選定同類財產交換或機會區基金後,當年要提交什麼?
同類財產交換和機會區基金各有自己的表格,漏交任何一份都可能失去遞延。
| 途徑 | 表格 | 何時提交 |
|---|---|---|
| 1031 交換 | 8824 表 | 隨您放棄該財產年度的稅表提交;與關聯方交換的,之後 2 年也須提交(8824 表填表說明) |
| 機會區基金 | 8949 表,在遞延那一行填代碼 Z 和基金的雇主識別號碼(EIN);第 1231 條收益還須填 4797 表第 2 行,並加一行代碼 O | 收益原本應課稅年度的稅表(8949 表填表說明;4797 表填表說明) |
| 機會區基金 | 8997 表 | 當年、持有投資的每一年,以及出售該投資的年度 |
| 加州房產交換至州外 | FTB 3840 表 | 交換年度及之後每一年,直至收益課稅為止 |
如果同類財產交換失敗或錯過期限,會怎樣?
如果 1031 交換失敗,收益一般在出售年度課稅。如果合格中介機構把現金持有至翌年,收益可能在現金支付時申報(26 CFR 1.1031(k)-1(j)(2))。如果延遲交換錯過 45 天 或 180 天 的期限,就不算同類財產交換,任何收益都可能在您轉讓財產的年度課稅(8824 表填表說明)。在第 180 天之後才作出的機會區投資,不屬於合格投資。
大額收益在同一年課稅,也可能因年度內預估稅繳納不足而產生罰款;請參閱獎金大年的預估稅。申報不合格的遞延,可能另加少繳稅款 20% 的準確性相關罰款(IRS)。
示例
僅作說明,以美元計;不計算稅款。
按新規則投入機會區基金的 K-1 收益
Maria 是一個曆年制房地產聯合投資項目的有限合夥人。該項目在 11 月出售大樓,本身沒有遞延收益。她的 K-1 顯示 $600,000 的合格第 1231 條收益。
- 她的 180 天期限從合夥企業稅務年度的最後一天 12 月 31 日開始,所以延續至約 2027 年 6 月 28 日。
- 她在 2027 年 5 月把 $600,000 投入合格機會基金。由於這是在 2027 年 1 月 1 日當天或之後,所以適用新規則。
- 在出售年度的稅表上(在她投資後以延期方式提交,或以更正稅表提交),她申報該收益,在 4797 表第 2 行填寫遞延,在 8949 表的代碼 O 行和代碼 Z 行選擇遞延,並提交 8997 表。
- 如果她持有滿 5 年,計稅基礎上調 10%,即 $60,000。在包含 5 月滿 5 年日期的年度,如果投資價值至少為 $600,000,她申報 $540,000 的遞延收益,仍屬第 1231 條收益。
如果她當初選用合夥企業的 180 天期限,並在 12 月按舊規則投資,這 $600,000 就會計入同一年度的稅表,完全沒有遞延。
所有者直接出售出租房產
Sam 以 $1,500,000 出售他直接擁有的出租房產,收益為 $700,000,交割時清償了 $400,000 的按揭貸款。
- 1031 交換途徑:要遞延全部收益,他須在期限內購買價值至少 $1,500,000 的替代不動產(例如合格的 DST 權益),投入全部 $1,100,000 現金,並以新債務或更多現金補足 $400,000 的債務。如果他保留 $100,000 現金,就有 $100,000 收益現在課稅;這部分已課稅的收益本身可能符合投入機會區基金的資格。
- 機會區途徑:他在出售後 180 天內最多投入 $700,000(即收益),其餘出售款項由他保留。如果他在 2027 年 1 月 1 日當天或之後投資,遞延收益減去 10% 的計稅基礎上調後,在滿 5 年時課稅,除非他提早出售。只有按普通收入課稅的折舊不能投入;以直線法折舊的出租建築物,這部分通常為零。
您的情況不同?
- 您已持有機會區基金,遞延收益即將到期:請參閱機會區遞延收益到期。
- 您需要在交換後申報 DST:請參閱德拉瓦州法定信託的稅務申報。
- 您要為這筆收益設立自己的機會區基金:請參閱設立合格機會基金。
- 您住在加拿大,正在交換美國出租房產:請參閱交換美國出租房產。
- 您的房地產聯合投資項目已出售並發出最終 K-1:請參閱最後一份基金稅表。
- 您要出售直接擁有的出租房產,想了解一般規則:請參閱出租房產稅務。
- 您要出售自己的企業:請參閱出售您的企業。
- 部分出售收益是您的附帶權益:請參閱附帶權益三年規則。
- 您的收益來自初創公司股票:請參閱透過創投基金持有 QSBS。
- 您希望在 180 天期限屆滿前,用您的數字比較兩種途徑,或收益在您管理的合夥企業內部:請參閱對沖基金和房地產基金稅務。
- 您希望我們為您準備出售年度的個人稅表:請參閱個人稅務。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同類財產交換的指定期限 自換出財產轉讓之日起算;換入財產須不遲於第 45 天午夜,以書面形式指定 | 45 天 | eCFR:26 CFR 1.1031(k)-1 核對日期 |
| 同類財產交換的接收期限 自換出財產轉讓之日起算;如轉讓年度稅表的截止日期(含延期)更早,則以該截止日期為準 | 180 天 | eCFR:26 CFR 1.1031(k)-1 核對日期 |
| 2026 年之後作出、持有至少 5 年的機會區投資的計稅基礎增加 按遞延收益計算;適用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後投資於合格機會基金的金額(26 USC 1400Z-2(b)(2)(B)(iii),經修訂) | 10% | GovInfo:Public Law 119-21,第 70421(c)(2) 條 核對日期 |
| 2026 年之後投資於合格農村機會基金、持有至少 5 年的計稅基礎增加 按遞延收益計算;適用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後投資於合格農村機會基金的金額(26 USC 1400Z-2(b)(2)(B)(iii),經修訂) | 30% | GovInfo:Public Law 119-21,第 70421(c)(2) 條 核對日期 |
| 申報不準確罰款的比例 因疏忽、漠視規則或重大少報而造成的少繳款項比例 | 20% | IRS:準確性相關罰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Notice 2026-40,合格機會區過渡期指引
- GovInfo:Public Law 119-21,第 70421 條(機會區)
- IRS:機會區常見問題
- eCFR:26 CFR 1.1400Z2(a)-1,合資格收益與 180 天期限
- eCFR:26 CFR 1.1400Z2(b)-1,計入事件與計稅基礎
- eCFR:26 CFR 1.1400Z2(c)-1,10 年選擇
- eCFR:26 CFR 1.1031(a)-3,不動產的定義
- IRS:8824 表填表說明
- eCFR:26 CFR 1.1031(k)-1,延遲交換
- IRS:4797 表填表說明
- IRS:Revenue Ruling 2004-86,德拉瓦州法定信託
- IRS:8949 表填表說明
- GovInfo:26 U.S.C. 1014,從死者取得財產的計稅基礎
- IRS:申請稅表延期
- GovInfo:26 U.S.C. 1031,不動產交換
- IRS:準確性相關罰款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2025 年 FTB 3840 表填表說明,加州同類財產交換
- 加州 FTB:2025 年 Schedule D (540) 填表說明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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