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繼承了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房地產基金或聯合投資中有限合夥人(LP)權益的繼承人
- 為死者準備最後一份 1040 表、而該稅表包括基金 K-1 的遺囑執行人
- 持有附帶權益或管理公司股份的基金管理人的家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基金如何計算和申報第 743(b) 條調整
- 706 表上的遺產稅,以及基金權益如何為此估值
- 從海外家人取得的遺產,以及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的遺產
- 德拉瓦州法定信託權益
- 基金 K-1 的州稅表
在美國,繼承的合夥權益會取得新的計稅基礎:死亡日期的價值,加上繼承人分得的基金債務,減去價值中屬於死者應得收入(IRD)的部分(Reg. 1.742-1;26 USC 1014(c))。這項計稅基礎上調是自動的。除非基金已有生效的第 754 條選擇,否則基金自身資產的計稅基礎不會改變。
有三種情況會讓繼承基金權益的個案不再簡單:基金沒有第 754 條選擇、死者有大額暫停扣除的被動虧損,或死者持有附帶權益或管理公司股份。每一種都可能讓大筆稅款在死者最後一份稅表、遺產和繼承人之間轉移。如果基金已有第 754 條選擇,繼承人須在死亡後一年內通知基金,所以請從下面的清單開始。
繼承的合夥權益,我的計稅基礎是多少?
繼承的基金權益的計稅基礎,是死亡時的公平市價(或替代估值日期的公平市價,一般為死亡後六個月;遺囑執行人須在 706 表上選擇,而且只有在同時降低遺產價值和遺產稅時才允許(26 USC 2032)),加上繼承人在該日分得的基金負債,再減去來自死者應得收入的價值(Reg. 1.742-1)。如果價值加上債務份額低於死者的調整後計稅基礎,同一規則會讓計稅基礎下調。
- 死亡時的價值。就基金權益而言,這通常是權益本身的評估價值,而不只是資本帳戶。轉讓和贖回限制可能影響價值。評估由遺產負責。
- 負債份額。基金 K-1 列出每位合夥人分得的基金債務。有借款的基金,例如槓桿房地產基金,可能令債務份額很大。
- 死者應得收入。如果價值屬於死者已賺取、但尚未課稅的收入權利,就不能上調計稅基礎(26 USC 1014(c))。請參閱下文相關章節。
- 持有期。日後出售繼承的基金權益所得的資本利得屬於長期,不論您持有多久(Publication 559)。部分收益仍可能是來自基金應收款或存貨的普通收入(26 USC 751(a));附帶權益見下文。
- 與配偶共同持有。如果基金權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至少一半計入死者的遺產,整份權益(包括在世配偶的一半)一般都以死亡時的價值作為計稅基礎(Publication 555;26 USC 1014(b)(6))。如果夫妻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以外共同持有,只有死者的一半會上調(Publication 551)。
8971 表的上限。如果把基金權益計入遺產增加了遺產稅,您計稅基礎中的價值不能超過最終的遺產稅價值;您分得的基金債務另外加上。遺囑執行人會透過 8971 表的 Schedule A 向您申報這個價值(26 USC 1014(f))。本頁稅務年度內的死亡,基本免稅額為 $15,000,000,並扣減生前的應稅贈與。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這個上限不適用(IRS:最新消息:遺產稅和贈與稅)。如果上限適用,計稅基礎高於 Schedule A 價值,可能招致 20% 的準確性相關罰款;如果您申報的計稅基礎達到正確金額的兩倍或以上,罰款為 40%(8971 表填表說明;26 USC 6662(b)(8))。
基金的資產計稅基礎也會上調嗎?
只有在基金已有生效的第 754 條選擇時,基金自身資產的計稅基礎才會在合夥人死亡時改變(Reg. 1.743-1(a))。有了這項選擇,基金會只為繼承人記錄一項特別調整,金額等於繼承人的新計稅基礎與繼承人分得的基金資產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這就是第 743(b) 條調整。
有一項例外方向相反。如果基金在轉讓後立即出現重大內含虧損,即使沒有選擇,也必須下調計稅基礎。重大內含虧損是指基金資產的計稅基礎超過資產價值 $250,000 以上,或者如果出售全部資產,繼承人會被分配超過該金額的虧損(26 USC 743(d))。有些投資基金選擇了另一套制度,改為限制繼承人日後的虧損(26 USC 743(e))。請詢問基金適用哪一種。
| 死亡時基金的狀況 | 繼承人在權益中的計稅基礎 | 基金為繼承人計算的資產計稅基礎 |
|---|---|---|
| 第 754 條選擇已生效 | 上調或下調至價值加債務份額 | 調整至相符(第 743(b) 條) |
| 沒有選擇,沒有重大內含虧損 | 上調或下調至價值加債務份額 | 不變 |
| 沒有選擇,有重大內含虧損 | 上調或下調至價值加債務份額 | 下調(強制調整),除非基金是作出選擇的投資合夥企業 |
遺產應該請基金作出第 754 條選擇嗎?
當基金持有價值高於計稅基礎的資產時,例如長期持有的房地產,第 754 條選擇最重要;一年內就換手持倉的基金,這類收益較少。沒有選擇時,基金出售這些資產,繼承人須就死亡前累積的收益繳稅。繼承人在權益中較高的計稅基礎,只有在出售或清算權益時才會以虧損的形式把這筆稅還回來,而那可能是多年以後。
這項選擇如何運作:
- 由誰作出。由基金作出,不是繼承人。基金須在死亡年度按時提交(含延期)的稅表中附上書面聲明(Reg. 1.754-1(b))。錯過截止日期的基金仍可能獲得寬免(1065 表填表說明)。
- 基金為什麼可能拒絕。這項選擇對基金日後的每一次轉讓和分派、對所有合夥人都有約束力,而且未經 IRS 批准,基金不能撤銷(Reg. 1.754-1(a) 和 (c))。投資者變動頻繁的基金可能因此拒絕。
- 您的通知。如果選擇已生效,繼承人必須在死亡後一年內向基金提交一份書面通知,並在偽證罰則下簽署。通知必須包括死者和繼承人的姓名、地址和納稅人識別號碼、兩人的關係、死亡日期、您成為所有者的日期、權益在死亡時的價值,以及該價值如何確定(Reg. 1.743-1(k)(2)(ii))。基金在收到通知之前,不須作出調整。
如果基金拒絕,繼承人不能單獨作出第 754 條選擇。有一項例外:如果基金在轉讓後兩年內向繼承人分派現金以外的財產,例如證券,繼承人可以選擇讓該財產取得假如有選擇時本應有的計稅基礎(26 USC 732(d))。如果該財產可折舊,繼承人須把這項選擇附在自己分派年度的稅表上;否則最遲須附在該財產計稅基礎首次影響繼承人稅款的年度稅表上。在某些情況下,同一規則無須選擇、隨時適用,例如基金資產在轉讓時的價值超過其計稅基礎的 110%(Reg. 1.732-1(d))。否則,您在權益中的計稅基礎與您分得的基金資產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會一直保留到權益結束。基金如何計算和追蹤第 743(b) 條調整,請參閱出售或贖回基金權益。
死亡年度的 K-1 由誰申報?
死者最後一份 1040 表申報截至死亡日期的基金項目;遺產,或在死亡時取得權益的人,申報該年其餘時間。死亡會結束基金對已故合夥人的稅務年度,但不會結束其他合夥人的稅務年度(Reg. 1.706-1(c)(2);Publication 559,合夥企業收入)。
- 基金計算死者的份額時,視同基金年度在死亡日期結束。基金可以結帳,也可以按比例分攤全年金額(Publication 559)。請詢問基金用了哪一種方法,讓兩段期間的 K-1 能夠相加吻合。
- 死者最後一份 1040 表的截止日期,與死者在世時相同,曆年納稅人為 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Publication 559)。基金 K-1 常常遲到,所以申請延期很常見。
- 沒有延期而逾期提交的稅表,每月或不足一月按未繳稅款的 5% 罰款,最高 25%。
- 死亡之後,如果基金權益經由遺產轉移,K-1 寄給遺產。如果權益直接轉移,例如轉給信託或在世的共同所有者,則由新所有者申報。
死亡時,暫停扣除的被動虧損會怎樣?
繼承的基金權益上暫停扣除的被動虧損,只有超過計稅基礎上調的部分,才能在死者最後一份稅表上扣除。等於上調金額的部分永久喪失(26 USC 469(g)(2);Publication 925,因死亡而處置)。
這裡的計稅基礎上調,是繼承人的新計稅基礎減去死者在死亡前一刻的調整後計稅基礎。所以價值上升的基金權益,通常會抵銷掉它的暫停扣除虧損;價值幾乎沒有增長的權益,則可能在最後一份稅表上釋放虧損,用來抵銷任何收入。死者最後一份 8582 表列出每個基金的虧損。這些虧損在死者生前可以如何使用,請參閱基金投資的暫停扣除被動虧損。
基金收入中有沒有「死者應得收入」?
有一部分是,而這部分不能上調計稅基礎。死者應得收入(IRD)是死者有權取得、但尚未課稅的收入。收到這筆收入的人在收到時申報(26 USC 691(a)),而繼承人在權益中的計稅基礎須減去其價值(Reg. 1.742-1)。
- 規則明文列出的。合夥企業依第 736(a) 條向已故合夥人的繼承人支付的款項,例如買斷時就未來收入份額支付的款項,屬於死者應得收入(26 USC 753;Reg. 1.753-1(a))。第三方為取得這些未來款項權利而支付的款項也一樣。
- 未明文列出的。其他基金項目,例如死亡前已賺取但尚未分配的業績分配,或附帶權益中的未實現收益,沒有規則直接針對基金。處理方式尚未明確。決定因素是該權利在死亡時是否已確定、基金或管理公司協議的規定,以及遺產如何為權益估值。
- 遺產稅抵扣。如果遺產繳納了遺產稅,申報死者應得收入的人可以扣除該項目所導致的遺產稅(26 USC 691(c))。
我的父母持有附帶權益或管理公司股份:有什麼不同?
基金附帶權益工具中的權益屬於適用合夥權益,而一項權益一旦成為適用合夥權益,就一直是(Reg. 1.1061-2(a)(1)(i))。法規指出,作為贈與轉給子女的附帶權益,在子女手中仍是適用合夥權益(Reg. 1.1061-5(f))。法規沒有直接處理死亡時的轉讓。所以三年持有期規則如何適用於繼承人,以及它與計稅基礎上調和第 743(b) 條調整如何互動,尚未明確。規則本身請參閱附帶權益的三年規則。
管理公司的股份通常會依所有者協議被回購。屬於第 736(a) 條的款項是死者應得收入,由收款人在收到時課稅(26 USC 753)。哪些款項屬於這一類,取決於協議的寫法,以及管理公司的收入是否主要來自人的工作而非資本(26 USC 736(b)(3))。審閱和修改協議是律師的工作。
K-1 什麼時候從遺產轉到我名下?
當遺產把基金權益分派給繼承人、且基金記錄了轉讓時,K-1 就轉到繼承人名下。在此之前,這些表格寄給遺產。請詢問基金接納您需要什麼,通常是轉讓表格和遺囑執行人權限的證明,以及基金從哪一天起把您視為合夥人。如果遺產改為贖回權益,其收益或虧損按同一個上調後的計稅基礎計算(Reg. 1.742-1),所以死亡後不久按約等於死亡日價值贖回,通常只產生很少的收益或虧損。
基金 K-1 也可能要求您在基金營業的每個州提交州稅表。請參閱基金投資者的州稅表。
遺囑執行人應向基金索取什麼?
死亡後請盡快向基金索取以下資料:
- 死亡日期時權益的價值,以及截至該日的資本報表。
- 死亡日期時合夥人分得的基金負債。
- 第 754 條選擇是否已生效;如未生效,以書面請求基金為死亡年度作出選擇。
- 基金將如何分割死亡年度的 K-1(結帳法或按比例分攤法)。
- 死者以前年度的 K-1,以及死者列有每個基金暫停扣除虧損的 8582 表。
- 任何附帶權益、業績分配或管理公司文件,包括買斷條款。
- 基金把權益轉給繼承人的轉讓要求。
如果遺產須提交 706 表,遺囑執行人還須提交 8971 表,並向每位取得財產的受益人寄送 Schedule A,不論是否須繳遺產稅。截止日期為 706 表截止日期(含延期)與實際提交日期兩者中較早者之後 30 天(8971 表填表說明)。
把基金權益交給繼承人之前,請先繳清死者和遺產的稅款。先償還其他債務或分派財產的遺囑執行人,須就未繳的聯邦稅款承擔個人責任,以已付金額為限(31 USC 3713(b))。取得權益的繼承人須就未繳的遺產稅承擔個人責任,以權益在死亡時的價值為限(26 USC 6324(a)(2));作為受讓人,在 IRS 對死者的評稅期限屆滿後 一年 內,繼承人還可能被評定死者未繳的所得稅(26 USC 6901)。
範例
以下數字僅作說明,以美元計。
價值上升的房地產基金權益
一位父親於 6 月 30 日去世,持有價值 $900,000 的房地產基金有限合夥人權益。他分得的基金債務為 $150,000。他在權益中的調整後計稅基礎(包括該債務份額)為 $350,000。他有來自該基金的 $120,000 暫停扣除被動虧損。
- 繼承人的計稅基礎:$900,000 + $150,000 = $1,050,000。
- 計稅基礎上調:$1,050,000 − $350,000 = $700,000。
- $120,000 的虧損少於 $700,000 的上調金額,所以在最後一份稅表上完全不能扣除,全部喪失。
- 最後一份 1040 表申報基金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的項目。
同一基金,增長較少
現在假設父親的調整後計稅基礎為 $1,000,000。計稅基礎上調為 $1,050,000 − $1,000,000 = $50,000。虧損超過上調金額 $120,000 − $50,000 = $70,000,所以 $70,000 可在最後一份稅表上扣除,$50,000 喪失。
有和沒有第 754 條選擇
回到第一個例子。一年後,基金以死亡時的相同價值出售其唯一資產,一棟建築。假設繼承人分得的基金資產計稅基礎為 $350,000,全部在該建築上。繼承人分得的基金收益為 $700,000。
- 沒有選擇:繼承人申報 $700,000 收益。繼承人在權益中的計稅基礎也增加同樣的 $700,000,但只有在出售或清算權益時才會以虧損形式回來,通常是資本損失,可能無法在同一年度或以相同稅率抵銷先前的收益。
- 選擇已生效:$700,000 的第 743(b) 條調整抵銷收益,所以繼承人在該次出售中不申報收益。
您的情況不同?
- 基金不肯作出第 754 條選擇,或死者持有附帶權益或管理公司股份:這些需要就時間和收入性質作出判斷。請透過對沖基金和另類基金稅務服務取得協助。
- 您需要死者最後一份 1040 表、遺產的 1041 表或 706 表,或含有繼承 K-1 的您自己的稅表:請參閱對沖基金和另類基金稅務服務或個人稅務服務。
- 基金已出售最後一項資產並寄來最終 K-1:請參閱基金最終稅表。
- 您從海外家人繼承遺產:請參閱來自海外的贈與和遺產。
- 您住在美國境外並繼承了美國基金權益:請參閱投資美國基金的外國投資者。
- 死者是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請參閱美國公民在加拿大去世時的最後稅表。
- 您繼承了德拉瓦州法定信託權益:請參閱德拉瓦州法定信託的稅務申報。
- 您想知道 K-1 需要提交哪些州稅表:請參閱基金投資者的州稅表。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2026 年去世的美國公民的遺產基本排除額 稅收協定按此排除額的比例計算抵免;並不授予加拿大遺產全額排除 | $15,000,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2026 年遺產稅物價指數調整 核對日期 |
| 申報不準確罰款的比例 因疏忽、漠視規則或重大少報而造成的少繳款項比例 | 20% | IRS:申報不準確罰金 核對日期 |
| 受益人申報的繼承財產計稅基礎達正確金額 200% 或以上時的罰款比率 如計稅基礎與 8971 表 Schedule A 不一致,依第 6662(h) 條適用嚴重估值錯報罰款,取代 20% 的準確性相關罰款 | 40% | IRS:8971 表和 Schedule A 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第 743 條重大內含虧損門檻 基金整體的超額資產計稅基礎,或買方特定的假設分配虧損,其中一項必須超過此金額。 | $250,000 | 《美國法典》:第 743 條 核對日期 |
| 轉讓時基金財產的價值與計稅基礎比率超過此數值時,強制適用第 732(d) 條計稅基礎規則 Reg. 1.732-1(d)(4)(i):合夥企業全部財產(金錢除外)的公平市價超過其調整後計稅基礎的 110%;另須在假設清算時有計稅基礎轉移至可折舊財產,且第 743(b) 條調整會改變被分派財產的計稅基礎 | 110% | eCFR:26 CFR 1.732-1,現金以外分派財產的計稅基礎 核對日期 |
| 被繼承人最後一年 1040 表的截止日期 Publication 559: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遺囑執行人能否就身在國外的公民享有自動延期,已查閱的資料中沒有明確說法。 | 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 | IRS:Publication 559,遺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 核對日期 |
| 未報稅罰金的一般每月比率 應提交的 1040 表每遲交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按未繳稅款計算;計算前尚未扣減同時適用的遲繳調整 | 5% | IRS:未報稅罰金 核對日期 |
| 未報稅罰金的一般最高比率 占未繳稅額的最高比例;稅表逾期超過 60 天時可能另有最低罰金 | 25% | IRS:未報稅罰金 核對日期 |
| 8971 表及其 Schedule A 的截止日期 遺產稅表僅為選擇免稅額轉移(portability)或分配隔代轉移稅(GST)額度而提交時,無須提交。 | 706 表截止日期(含延期)與實際提交日期兩者中較早者之後 30 天 | IRS:8971 表和 Schedule A 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對最初受讓人評定責任的延長期間 按《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 6901(c)(1) 條,從轉讓方的評稅期間屆滿後起算 | 一年 | IRS:受讓人責任案件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GovInfo:26 U.S.C. 1014,從死者取得之財產的計稅基礎
- GovInfo:26 U.S.C. 732,現金以外分派財產的計稅基礎
- GovInfo:26 U.S.C. 751,未實現應收款和存貨項目
- GovInfo:26 U.S.C. 736,向退休合夥人或已故合夥人權益繼承人的付款
- GovInfo:26 U.S.C. 2032,替代估值
- GovInfo:26 U.S.C. 743,第 754 條選擇或重大內含虧損的特別規則
- GovInfo:26 U.S.C. 469,被動活動虧損
- GovInfo:26 U.S.C. 691,死者應得收入
- GovInfo:26 U.S.C. 753,取得死者應得收入的合夥人
- GovInfo:26 U.S.C. 6662,準確性相關罰款
- GovInfo:26 U.S.C. 6324,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特別留置權
- GovInfo:26 U.S.C. 6901,被轉讓的資產
- GovInfo:31 U.S.C. 3713,政府債權的優先權
- eCFR:26 CFR 1.732-1,現金以外分派財產的計稅基礎
- eCFR:26 CFR 1.742-1,受讓合夥人權益的計稅基礎
- eCFR:26 CFR 1.743-1,合夥企業財產計稅基礎的選擇性調整
- eCFR:26 CFR 1.754-1,作出第 754 條選擇的時間和方式
- eCFR:26 CFR 1.753-1,取得死者應得收入的合夥人
- eCFR:26 CFR 1.706-1,合夥人和合夥企業的稅務年度
- eCFR:26 CFR 1.1061-2,適用合夥權益
- eCFR:26 CFR 1.1061-5,第 1061(d) 條向關聯人士的轉讓
- IRS:Publication 559,遺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
- IRS:Publication 555,夫妻共同財產
- IRS:Publication 551,資產的計稅基礎
- IRS:Publication 925,被動活動和風險限額規則
- IRS:8971 表和 Schedule A 填表說明
- IRS:1065 表填表說明
- IRS:最新消息:遺產稅和贈與稅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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