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分割加拿大和美國退休帳戶的配偶或前配偶
- 分得美國退休計劃份額的加拿大居民
- 涉及加拿大退休帳戶分割的美國公民或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資產估值、和解是否公平及法院程序
- 加拿大雇主養老金的分割,以及鎖定型養老金帳戶
- Roth IRA 和 SIMPLE IRA 的詳細規則
- 美國如何對待從未結婚的同居伴侶
- 配偶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的稅務計算
- 州所得稅的計算
在加拿大,我們怎樣分割 RRSP 或 RRIF 才不用繳稅?
符合條件的直接轉移,可以把退休資產轉入接收方配偶或同居伴侶的加拿大註冊計劃,當年無須繳加拿大所得稅。
尚未到期的 RRSP,必須直接轉入以您現任或前任配偶、同居伴侶名義開立的 RRSP 或 RRIF。轉移時,雙方必須處於分居狀態(living separate and apart);轉移還須依據法院的判令、命令或判決,或因關係破裂而分割財產的書面分居協議。不必先離婚。僅因這筆轉移,該金額既不算收入,也不能扣除。《所得稅法》第 146(16) 款。
在加拿大,分割符合條件的 RRIF,同樣要依據財產分割令或協議,直接轉入接收方配偶的 RRSP 或 RRIF。第 146.3(14) 款。T2220 表填表說明也要求 RRIF 的分割符合分居條件。
T2220 表用來通知兩家金融機構直接轉移資金。您在第 1 部分簽字;接收方金融機構和您的前配偶在第 2 部分簽字;轉出方金融機構填寫第 3 部分;接收方金融機構在第 4 部分確認收款。每個計劃用一份表。如果接收帳戶是 RRSP,收款人在年底時須不超過 71 歲;否則可考慮改轉入允許的 RRIF。CRA 圖表 10。
符合條件的轉移不需要有未使用的 RRSP 供款額度;CRA 圖表 10 說明,不要為這筆轉移申請扣除,也不必在稅表上申報。如果轉移不是依據判令、命令、判決或書面分居協議進行的,雙方都可能要繳稅(T2220 表填表說明)。
這裡只回答加拿大的情況。對於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RRSP 或 RRIF 分割在美國如何處理尚無定論;詳見下文「誰在哪個國家,就哪些款項繳稅?」一節。
我們怎樣分割 401(k) 養老金,QDRO 是什麼?
美國的 401(k) 養老金或類似的合格雇主計劃,要向前配偶支付分得的款項,一般需要合格家庭關係令(QDRO)。僅有雙方私下簽的和解協議,並不能證明該計劃可以照此付款。
QDRO 要寫明計劃參與人、收款人和劃撥的福利。收款人稱為「替代受款人」(alternate payee)。命令不能要求計劃提供它本來沒有的福利。配偶或前配偶可以把符合條件的 QDRO 款項轉入 IRA 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美國退休計劃。留作現金的金額,一般由該配偶納稅;其中的稅後供款,要另行分攤處理。IRS 的 QDRO 規則。
命令是否合格,由計劃管理人決定。起草命令之前,先向計劃索取其程序和福利資料;付款之前,再取得管理人的認定。美國勞工部 QDRO 指引,問題 1-13 及 2-1 至 2-7。
管理人審查期間,計劃會把命令要求支付的款項先預留。如果自命令要求的首次付款日起 18 個月內,命令仍未被認定為合格,這筆錢就歸沒有該命令時本來的收款人;之後才獲批准的命令,只適用於以後的付款。《國內稅收法典》第 414(p)(7) 條。
QDRO 必須依據美國某個州或部落的家庭關係法作出。加拿大法院的命令不屬於這一類,所以它本身通不過這項檢驗。如果是加拿大的離婚,請詢問計劃管理人,它接受什麼樣的美國命令。《國內稅收法典》第 414(p) 條,Publication 504。
我們怎樣分割 IRA,才能不繳稅,也不用付提前提款的附加稅?
IRA 走的是離婚轉移,而不是雇主計劃的 QDRO 路線。轉移必須依據離婚或分居贍養判決(separate-maintenance decree),或與該判決相關的書面文件。只有書面分居協議、沒有判決的,不符合這種措辭,儘管加拿大的 RRSP 規則接受這種協議。《國內稅收法典》第 408(d)(6) 條。
傳統 IRA 的託管機構,可以把分得的資產直接轉入接收方配偶名下的傳統 IRA。如果整個帳戶轉歸對方所有,更改帳戶名稱也是允許的方式。轉移的權益,自轉移之日起成為收款人自己的 IRA。Publication 590-A,離婚轉移。
先從 IRA 提款到自己的帳戶、再轉給前配偶,屬於普通提款,不是離婚轉移,可能要加收 10%的提前提款附加稅。IRS 提前提款規則。
我付給前配偶的款項,要繳提前提款附加稅嗎?
要看錢怎樣到前配偶手裡。雇主計劃依據 QDRO 付出的款項,可以避開 10%的附加稅;IRA 的離婚轉移則不算提款。您自己提現再交給對方的,是普通提款,而 QDRO 例外並不涵蓋 IRA。59½ 歲之前的應稅提款,一般要加收這項附加稅,除非符合某項例外。IRS 例外情形表。
| 交易類型 | 美國所得稅處理 | 提前提款附加稅處理 |
|---|---|---|
| 依離婚轉移規則轉移、符合條件的 IRA 權益 | 符合離婚轉移條件時,不屬於應稅轉移 | 轉移時不構成應稅提款 |
| 雇主計劃依據 QDRO 直接付給前配偶的款項 | 留作現金的部分,一般要納稅 | 可適用 QDRO 例外 |
| 符合條件的 QDRO 款項轉入傳統 IRA | 轉入可遞延美國所得稅 | 之後從 IRA 提款,按 IRA 規則處理 |
| 帳戶所有人(從 IRA 或自己的 401(k) 計劃)提現,付給前配偶 | 適用普通提款規則 | 離婚本身不構成例外;個人付款不是 QDRO 付款 |
分得的款項進入 IRA 之後,再從中提款屬於 IRA 提款,不再保留雇主計劃的 QDRO 例外。其他例外須另有符合條件的事實。
我們能把 RRSP 免稅轉入 IRA,或把 401(k) 免稅轉入 RRSP 嗎?
離婚轉移規則,並沒有為加拿大和美國的退休帳戶之間開出一條通用的免稅轉移通道。接收帳戶必須符合所用那條規則的要求。
| 被分割的資產 | 離婚規則允許的轉入帳戶 | 需要另行做稅務分析的轉入帳戶 |
|---|---|---|
| 加拿大 RRSP 或 RRIF(RRSP 規則,RRIF 規則) | 接收方配偶符合條件的 RRSP 或 RRIF | IRA 或美國雇主計劃 |
| 傳統 IRA(Publication 590-A) | 接收方配偶的傳統 IRA | RRSP 或 RRIF |
| 符合條件的美國雇主計劃 QDRO 款項(IRS 轉入規則) | IRA 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美國退休計劃 | RRSP 或 RRIF |
如果夫妻雙方各自在本國持有帳戶,一個辦法是兩個帳戶都不動,用其他財產(例如房產)來平衡分割。房產等財產另有各自的稅務問題,參見向家人轉移財產。
對於加拿大居民收款人,加拿大如何處理 QDRO 轉入或 IRA 離婚轉移,我們查閱的資料沒有定論。稅收協定規定:如果收款人住在美國,美國會把某筆美國養老金款項排除在收入之外,那麼加拿大對這筆款項也免稅(第 XVIII(1) 條)。但 CRA 的境外養老金頁面只說,從 IRA 收到款項的,請聯絡 CRA,並沒有談到離婚轉移(CRA 第 11500 行)。轉移之前,請先確認加拿大的處理方式。
把您自己的美國退休資金轉入 RRSP,另有條件,見在加拿大持有美國退休帳戶。
如果我的前配偶住在另一個國家,會預扣多少稅?
預扣多少,取決於誰收款、收款人的稅務身份,以及資金是透過符合條件的轉移,還是應稅提款支取。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美國稅法下仍屬於美國人(US person);非居民外國人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美國稅務居民。
| 應稅退休款項 | 起始規則 | 付款前要核對什麼 |
|---|---|---|
| 加拿大 RRSP 或 RRIF 付給加拿大非居民的款項(CRA NR4 指南) | 加拿大對付給非居民的款項徵收的預扣稅(第 XIII 部分),一般為 25% | 是否符合稅收協定優惠、付款類型及收款人的證明文件 |
| 付給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的美國來源養老金款項(Publication 515) | 美國對付給非居民的款項預扣,一般從 30%起算 | 稅收協定主張、美國來源部分的劃分,以及是否適用累進稅率 |
| 付給另一稅收協定國居民的符合條件的定期養老金款項 | 稅收協定規定,來源國稅款上限為付款總額的 15% | 付款是否確屬定期付款,以及是否適用稅收協定優惠 |
稅收協定的 15%上限只適用於定期養老金款項,所以因離婚付給非居民外國人的一次性款項,一般按 30%的稅率預扣,加拿大隨後一般也會對全額徵稅。第 XVIII(2)(a) 條。
非居民外國人向美國付款方提交 W-8BEN 表,證明自己的外國身份和任何稅收協定主張;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則提交 W-9 表。兩種表都不能讓應稅的一次性款項變成免稅。付款前搬到美國的,W-8BEN 表就不再正確:請在 30 天內通知付款方。W-8BEN 表填表說明。
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務居民,不適用非居民規則。付給這類收款人的退休計劃款項,一般要強制預扣 20%的稅款,即使收款人打算以後再轉入也一樣。直接轉入(收款人要求計劃把錢直接匯入接收帳戶)不預扣;IRA 受託機構之間的直接轉移(trustee-to-trustee transfer)也不預扣。如果計劃把錢付給收款人本人,收款人有 60 天的時間把錢轉入,並且必須用其他資金補足被預扣的部分,才能全額轉入。IRS 轉入指引。
涉及加拿大非居民的直接轉移,CRA 表示,要免除所列各類轉移的非居民預扣稅,必須填寫 NRTA1 表(非居民免稅授權,Authorization for Non-Resident Tax Exemption);但 CRA 的頁面沒有說明,依據 T2220 表辦理的離婚轉移是否在其中。轉移之前,請先問發行機構是否要求 NRTA1 表、是否會預扣。CRA T4040,第 6 章,CRA 轉移說明。
如果加拿大對付給境外人士的款項預扣了稅,參見非居民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稅表。如果美國付款方對加拿大居民預扣了稅,參見美國對付給加拿大人的款項所預扣的稅。
協議寫明要從 RRSP 付現金給對方:我們要付出什麼稅務代價?
即使和解協議要求把錢付給前配偶,普通的 RRSP 提款仍是應稅的退休收入。符合條件的直接轉移,則能讓分得的款項留在註冊計劃體系內。
加拿大居民從 RRSP 提取現金時,金融機構會預扣稅款。魁北克以外:不超過 C$5,000的部分預扣 10%;超過該數額、至 C$15,000的部分預扣 20%;再往上的部分預扣 30%。魁北克的聯邦預扣稅率較低,另外還預扣省稅。預扣稅只是預繳最終稅款,最終稅額取決於全部應稅收入以及所在的省或地區。CRA 提款指引。
簽字之前,要分清兩件事:是分得退休資產,還是承諾交付稅後淨現金。請問清楚協議能否採用符合條件的直接轉移,以及提款稅由誰承擔。直接轉移只是遞延納稅;接收方配偶在以後提款時納稅。
如果已經提取了現金,CRA 圖表 10說明,收到的現金必須計入收入,也不能再免稅轉移。請把付款日期、憑證和協議放在一起,提交稅表前,與稅務專業人士一起研究可選方案。
誰在哪個國家,就哪些款項繳稅?
符合所在國自身規則的轉移,發生時該國不徵稅。錢以現金支付時,由收款的人納稅。收到應稅 QDRO 福利的配偶,一般由自己申報,而不是由雇員本人申報(Publication 504);IRA 所有人提現付給前配偶的,申報的是自己的提款(26 U.S.C. 408(d)(1))。
之後,每個有權向收款人徵稅的國家,都會適用自己的規則。美國對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的全球收入徵稅,不論他們住在哪裡(IRS 指引)。加拿大居民如何申報美國養老金,見在加拿大持有美國退休帳戶。
尚無定論:美國公民或居民從自己的 RRSP 轉入配偶 RRSP 的離婚轉移。Rev. Proc. 2014-55(IRS 的稅務程序公告)規定了美國如何處理 RRSP 的增值、提款和申報,但沒有提到離婚轉移,所以不能證明這類轉移在美國免稅。美國對夫妻之間轉移財產的一般規則,在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時有例外(Publication 504),所以這條規則同樣不能解決問題。簽字前,請先做美國方面的審核。Rev. Proc. 2014-55,第 4 至 6 節。
外國稅收抵免可以減輕雙重徵稅,但有限額。參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和美國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分割之後,我們各自要申報什麼?
即使轉移當年不用繳所得稅,夫妻雙方仍可能有申報義務。
| 文件或表格 | 何時需要 |
|---|---|
| T2220 表及加拿大轉移憑證 | 記錄加拿大的分割;把憑證與符合條件的轉移核對一致 |
| 1099-R 表或 1042-S 表 | 核對美國計劃的提款、轉入、應稅金額和預扣稅 |
| 8606 表 | 如果轉移改變了任何一方在傳統 IRA 中的稅後供款(計稅基礎),雙方都要提交(Publication 590-A) |
| FBAR 和 8938 表 | 核查美國人是否繼續持有或新取得加拿大退休帳戶的權益 |
| NR4 憑證 | 記錄付給非居民的加拿大退休款項及預扣的稅款 |
T2220 表填表說明指出,除非 CRA 要求查看,否則不要把此表寄給 CRA。加拿大的發行機構可以在 T4RSP 或 T4RIF 憑證(分別是 RRSP 和 RRIF 付款的憑證)上申報直接分割,不必開具供款收據。CRA 轉移申報說明。
Rev. Proc. 2014-55 對加拿大退休帳戶,保留了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和 8938 表的申報義務(第 5 節);加拿大計劃的其他表格,見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把帳戶轉走的美國人,可能仍需考慮該曆年早些時候持有的權益。FinCEN 申報規則。
申報門檻和申報規則,請見境外帳戶申報。
協議、批准和轉移應按什麼順序辦理?
常見的順序如下;每個計劃或金融機構各有自己的程序。由命令或協議確定分得的份額,再由金融機構辦理獲准的轉移。
- 列清每個帳戶。收集對帳單、帳戶類型、稅後供款記錄,以及夫妻雙方的居住地、國籍和美國稅務身份。
- 確定想要的結果。分得的款項是留在退休帳戶裡,還是變成可以花的現金,決定兩國各走哪條稅務路徑。簽字之前,請核對兩國的處理方式。
- 取得金融機構的要求。索取美國計劃的 QDRO 程序或 IRA 轉移要求;確認加拿大接收計劃和 T2220 表的辦理流程。
- 完成法律文件。寫明帳戶、接收方配偶、金額或計算公式,以及轉移路徑。IRA 轉移需要判決,或與判決相關的文件;RRSP 轉移可以用書面分居協議。如果計劃要求美國的命令,請由律師取得。
- 執行前取得認可。雇主計劃要取得 QDRO 認定;並填妥託管機構的表格和預扣證明文件。
- 直接轉移並核對。保留確認書、憑證、計稅基礎記錄和貨幣換算記錄;核查兩國稅表和境外帳戶申報。
美國各州的家庭法以及加拿大各省的財產分割要求,需要另行諮詢法律意見。
舉例
以下金額僅作說明,以美元計,並非稅款估算。一位 45 歲的前配偶,從傳統 401(k) 養老金計劃分得 US$40,000,沒有稅後供款。
如果計劃依據有效的 QDRO,把 US$40,000 直接付給該配偶,這筆款項在美國一般應稅;QDRO 例外可以免除 10% 的提前提款附加稅;美國公民或居民會被預扣 20%(US$8,000),作為預繳稅款。如果這筆款項改為直接轉入傳統 IRA,當期美國所得稅可以遞延。之後從該 IRA 提款 US$10,000,就不再有 QDRO 例外,所以沒有其他例外的話,附加稅一般是 US$1,000,另加普通所得稅。
如果前配偶住在加拿大,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綠卡持有人,現金付款一般按 30%(US$12,000)預扣,因為稅收協定的 15% 上限只適用於定期付款;加拿大一般也會對全額徵稅,並以加元計算。加拿大如何處理直接轉入 IRA,我們查閱的資料沒有定論。
您的情況不同?
- 一方住在境外、擁有美國公民身份,或將依據美國命令接收 RRSP 的分割份額:簽字前請安排跨境稅務審核。請帶上協議草稿、帳戶對帳單、居住和國籍歷史,以及擬定的轉移指示。
- 您和對方是同居伴侶,或已分居但尚未離婚:加拿大的轉移規則兩種情況都涵蓋。美國的 IRA 和 QDRO 規則說的是配偶或前配偶以及判決;IRS 把依州法或外國法不稱為婚姻的關係視為未婚(Publication 504),所以不要假定這些規則適用。轉移美國帳戶之前,請先預約跨境稅務審核。
- 您持有美國綠卡並住在加拿大:您可能同時是兩個國家的居民。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第 IV(2) 條)會判定其中一國,首先看永久住所;美國把依該規則主張加拿大居民身份的人,視為非居民外國人(W-8BEN 表填表說明)。選擇提交 W-9 表還是 W-8BEN 表之前,請先預約跨境稅務審核。
- 您住在加拿大,持有或將收到美國退休帳戶:參見在加拿大持有美國退休帳戶。
- 您需要了解美國對加拿大註冊帳戶的持續處理方式:參見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參見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協議裡含配偶贍養費或子女撫養費:這些款項另有規則,見跨境配偶贍養費與子女撫養費。
- 您的配偶是美國非居民,而您考慮聯合申報:參見配偶是非居民時的美國聯合申報。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計劃須在此期間內認定一項家庭關係令是否合格;逾期未認定的,預留的金額將付給在沒有該令時有權領取的人 從命令規定的第一筆付款到期之日起算;之後作出的認定,只適用於之後的付款 | 18 個月 | 《美國法典》:《國內稅收法典》第 414(p)(7) 條,合格家庭關係令 核對日期 |
| 提前提取退休金的美國附加稅 一般適用於 59½ 歲之前,除非有法定例外 | 10% | IRS:退休專題:提前領取附加稅的例外情況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美國來源養老金付款的美國法定預扣稅 沒有協定減免或其他例外時,按第 3 章預扣;以應稅的美國來源部分為基礎 | 30% | IRS:第 515 號出版物,退休金、年金及贍養費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對定期退休金支付規定的來源國徵稅最高額 第 XVIII(2)(a) 條:支付給另一國居民實益擁有人、符合條件的定期退休金金額,按支付總額的這一比例計算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III(2)(a) 條 核對日期 |
| 情況變化使 W-8BEN 表不正確時,通知付款人的期限 情況變化後,須通知扣繳義務人或付款人,並提供新的 W-8BEN 或其他適用表格 | 30 天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支付給收款人的退休計劃提款的美國強制預扣 適用於直接支付給收款人、而不是直接轉入其他帳戶的退休計劃提款;支付給所有者的 IRA 提款,預設預扣稅率較低,除非所有者選擇免預扣 | 20% | IRS:退休計劃及 IRA 提款的轉入 核對日期 |
| 把支付給收款人的退休計劃款項轉入其他帳戶的期限 從收到款項之日起算;要轉入全額,須用其他資金補足計劃付款中被預扣的金額 | 60 天 | IRS:退休計劃及 IRA 提款的轉入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居民 RRSP 現金提款預扣稅最低檔的上限 不超過這一數額的部分,適用最低預扣稅率 | C$5,000 | CRA:提款的預扣稅率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以外地區,RRSP 現金提款第一檔以內的預扣稅率 魁北克居民適用較低的聯邦稅率,另加省級預扣;預扣金額可能低於最終應繳稅款 | 10% | CRA:提款的預扣稅率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居民 RRSP 現金提款預扣稅中間檔的上限 超過第一檔、至這一數額(含)的部分,適用中間稅率 | C$15,000 | CRA:提款的預扣稅率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以外地區,RRSP 現金提款中間檔的預扣稅率 適用於超過第一檔、至中間檔上限(含)的部分 | 20% | CRA:提款的預扣稅率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以外地區,RRSP 現金提款超過中間檔部分的預扣稅率 適用於超過中間檔上限的部分 | 30% | CRA:提款的預扣稅率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T2220 表
- CRA:T2220 表填表說明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46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46.3 條
- CRA:RRSP 及其他註冊退休計劃(T4040),第 6 章及圖表 10
- CRA:資金轉移
- IRS:退休專題,QDRO
- 美國勞工部:QDRO,問題 1-13 及 2-1 至 2-7
- 美國法典:《國內稅收法典》第 414(p) 條,合格家庭關係令
- 美國法典:《國內稅收法典》第 408(d) 條,IRA 提款及離婚轉移
- IRS:Publication 590-A,離婚轉移
- IRS:Publication 504,離婚或分居人士
- IRS:提前提款附加稅的例外情形
- IRS:Publication 515,非居民外國人及外國實體的預扣稅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 IRS:退休計劃及 IRA 提款的轉入
- CRA:NR4 預扣和申報指南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VIII 條
- IRS:Rev. Proc. 2014-55
- CRA:提款的預扣稅率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 CRA:第 11500 行,境外養老金收入
- IRS:居住在境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
- FinCEN: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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