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出租加拿大房产一年或多年、但第 XIII 部分税没有被预扣或汇缴的非居民个人
- 物业经理或代理收租时没有预扣税款的非居民业主
- 持有获批 NR6 表、但从未提交第 216 条税表的业主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正常年度里非居民租金税、NR6 表和第 216 条税表如何运作
- 出售房产、第 116 条证明书和买家的扣留款
- 您现在居住国的税务
- 您是否仍是加拿大居民
非居民房租税没缴:本来应该怎么做?
每个月,租金总额的 25% 都应当作为第 XIII 部分税交给 CRA:付款方或代理在 次月 15 日 前汇缴;没有代理、自己收取自住房租金的业主,必须立即汇缴(第 215(1.3) 款)。NR4 信息申报表须在每年之后的 3 月最后一天前提交(《所得税条例》第 202(7) 款;CRA:T4061)。如果这些都没做,每个漏缴的年度现在都是未缴的第 XIII 部分税加利息,还可能有罚款。
缺的东西通常归结为三项:
- 税款本身:自您成为非居民以来每个月租金总额的第 XIII 部分税。
- 申报:NR4 申报表;或者对自己直接收租的业主,是 CRA 应书面请求编制的“形式”NR4。
- 第 216 条税表:可选的税表,把按租金总额课的税换成按净租金课的税,须在每个年度结束后 两年 内提交(CRA:T4144)。
如果补缴跨越多年、涉及物业经理、CRA 已经给您来过信、您曾有获批的 NR6 表、马上要出售房产,或新居住国已经对这笔租金征过税,情况就不简单。请准备按年度整理的租金流水、租约、代理的对账单、银行入账记录、费用收据、所有 NR4 税单或汇缴记录,以及 CRA 的每一封来信。正常年度的运作方式,见非居民房东。
没有预扣的税款由谁负责:我、物业经理,还是租客?
应当预扣却没有预扣的人,要对全部税款负责,并可以向您追偿。这个人是谁,取决于租金是怎样到您手上的。
| 租金是怎样收取的 | 谁应当采取行动 | CRA 可以向谁追缴 |
|---|---|---|
| 代理、物业经理、亲属或其他任何人替您收取 | 代理,依据第 215(3) 款 | 代理欠税款和罚款;您对利息负连带责任;代理可以向您追偿税款 |
| 个人租客直接向您支付租金,租的是有人居住的住宅,没有代理 | 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起:由您这位业主负责,依据第 215(1.3) 款。在此之前:由租客作为付款方负责,依据第 215(1) 款 | 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起:您。在此之前:租客,租客可以向您追偿;CRA 也可以向您核定 |
| 企业或其他非个人租客向您付款,或任何租客为非住宅物业支付租金 | 租客作为付款方,依据第 215(1) 款 | 租客欠这笔税,并可以向您追偿 |
这些规则依据第 215 条:第 215(1.2) 款免除个人为有人居住的住宅支付租金的预扣义务,第 215(6) 款规定未预扣的人要对全部金额负责,并有权向非居民追偿。依据第 227(8.1) 款,您与该人对利息负连带责任。第 215(1.2) 款和 (1.3) 款由《2025 年预算执行法(第 1 号)》新增,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起适用;在此之前的租金,法律没有针对自住型租客的例外。替您收租的亲属属于第 215(3) 款所说的“其他人”,与物业经理承担相同的义务。CRA 表示,即使付款方无法追回这笔钱,也要承担责任(CRA:T4061)。
第 XIII 部分税是对您的租金征收的税:付税的付款方或代理可以向您追偿(第 215(6) 款)。您和物业经理之间谁来承担,不会改变欠 CRA 的金额。
第 XIII 部分补缴:漏缴的年度我要补多少?
每个年度先按租金总额的 25% 计算,再加利息。某个年度如果提交了有效的第 216 条税表,就改为按扣除费用和资本成本折旧扣除(CCA)后的净租金课税,通常更低(第 216 条)。
| 漏缴年度的处理途径 | 税基 | 还有什么 |
|---|---|---|
| 仅按第 XIII 部分 | 租金总额,不扣费用 | 利息;应当预扣的人可能面临未预扣罚款 |
| 第 216 条税表被接受 | 扣除允许的费用和 CCA 后的净租金,按 T1159 表上的税率计算 | 仍可能收取利息;实际已缴的第 XIII 部分税可以抵免 |
第 216 条税表把净租金当作您唯一的收入课税,没有基本个人免税额(第 216(1)(d) 段)。它产生的亏损也不能用于其他年度(CRA:T4144)。CRA 可以随时核定非居民所欠的第 XIII 部分税(第 227(10.1) 款),所以旧年度不会自行失效。在普通居民税表上申报的租金不是第 216 条税表,也不能了结第 XIII 部分税(CRA:T4144);见CRA 仍认为您是居民。
迟交第 216 条税表:过去的年度还能报吗?
可能可以,但只有一次机会。CRA 的第 216(1) 款迟交政策可能接受在年度结束 两年 之后才提交的第 216 条税表,并给您一次纠正租金第 XIII 部分问题的机会。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CRA 就不会按该政策接受迟交的税表:
- CRA 已经就租金收入的第 XIII 部分义务通知过您。
- CRA 已经因为您没有遵守第 XIII 部分的规定而采取行动。
- 您提交过 NR6 表,并且 CRA 已经批准。
如果有获批的 NR6 表,政策页面说明,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CRA 可以依据第 220(3) 款给予更多时间提交该年度的第 216 条税表;这是请求,不是权利。
没有这项政策,超过期限才提交的第 216 条税表不是有效的选择,该年度仍按租金总额课税(CRA:T4144)。政策页面没有写明可以补多少个年度,也没有申请表;它要求联系萨德伯里税务中心。提交前先问清楚 CRA 按这项政策会接受多少个年度。
会有哪些罚款和利息?
无论走哪种途径,未缴的税款都要收利息。罚款取决于谁没有履行义务,以及用哪种途径补救。
| 收费项目 | 规则 | 来源 |
|---|---|---|
| 未预扣 | 应预扣税款的 10% | 第 227(8)(a) 段 |
| 同一日历年度内故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重复未预扣 | 20% | 第 227(8)(b) 段 |
| 利息 | 从应缴款项到期日起,按规定利率,按日复利;10 月至 12 月为 7%(每季度调整) | T4061;第 227(8.3) 款;第 248(11) 款 |
| 适用迟交政策时 | 不收罚款;第 XIII 部分税,以及第 216 条税表产生的未缴第 I 部分税,仍可能收取利息 | CRA 政策 |
未预扣罚款的规定是针对应当预扣的人。如果您自己收取了自住房租金并应当汇缴,法律把您的义务写成汇缴而不是预扣,所以适用于您的是哪种罚款并不那么清楚。CRA 表示,不汇缴住宅租金税的非居民“可能被核定罚款和利息”(CRA:T4061)。长期补缴时利息可能很大,因为从每个月的到期日起按日复利。减免申请,见罚款、利息与减免。
迟交政策还是自愿披露计划:哪个更合适?
迟交政策适用范围更窄,只免除罚款。自愿披露计划(VDP)还能减少利息,但需要完整的申请。CRA 一旦联系您,两者都会关闭或缩小。
| 第 216(1) 款迟交政策 | VDP(2025 年 10 月 1 日起的申请) | |
|---|---|---|
| 谁可以使用 | CRA 没有就第 XIII 部分租金联系过您或采取行动,也没有获批的 NR6 表 | 自愿提出,逾期至少 一年,涉及罚款或利息 |
| 罚款 | 不收 | 自发申请:减免 100%;受促申请:最高 100% |
| 利息 | 仍可能收取 | 自发申请:减免 75%;受促申请:25% |
| 方式 | 联系萨德伯里税务中心 | RC199 表,附全部证明文件,并付款或提出付款安排请求 |
CRA 没有就该问题联系过您时(一般性的宣导信函不算),VDP 申请一般属于自发申请;在 CRA 来信指出该问题之后,或 CRA 取得了关于您的第三方信息之后提出的,属于受促申请。
VDP 的规则见 IC00-1R7;减免可追溯 十个日历年。IC00-1R7 说明 VDP 涵盖预扣税,但没有提到第 216 条政策,两个页面也都没有说明两者如何配合。有获批的 NR6 表时,该政策已经关闭,剩下的是 VDP 或减免申请。申请的详细内容,见未申报收入与自愿披露。
应该按什么顺序补救?
先还原各年度并选好途径,然后再缴税、申报、提交税表。CRA 没有公布统一的顺序;先选途径,是因为迟交政策和 VDP 都要求在 CRA 联系您之前主动站出来:
- 还原每个年度:每处房产的租金总额、费用、CCA 和已缴税款。每位共同所有人就自己的份额课税;见非居民房东。
- 选定途径:迟交政策(联系萨德伯里税务中心)或 VDP(RC199 表),然后再零散地提交任何东西。
- 如果租金是您自己收的,请开设非居民税务账户,缴纳第 XIII 部分税,或让代理汇缴(CRA:T4061)。
- 补上申报:由代理提交 NR4 申报表;没有代理的业主,书面请求 CRA 提供 NR4 形式申报表。
- 为每个被接受的年度提交第 216 条税表(T1159 表),附上 NR4 和租金及费用说明(CRA:T4144)。已缴的第 XIII 部分税记入每份税表,多缴的部分退还;政策页面没有说明是否必须先缴清全部第 XIII 部分税,税表才会被接受,请向萨德伯里税务中心询问。
- 安排好当前年度:如果有加拿大代理,可考虑提交 NR6 表,让预扣按净租金计算;提交 NR6 表后,每份第 216 条税表就必须在年度结束后 六个月 内提交。
请向处理您案件的 CRA 办公室确认顺序;第 3 步至第 5 步可以同时进行。NR4 本身怎么看,见NR4 税单指南。
哪些记录能还原漏掉的年度?
先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文件还原,再用您自己的记录填补空缺。第 216 条税表需要每个年度的租金及费用说明,证明记录须保存六年(CRA:T4144)。
| 需要什么 | 记录 |
|---|---|
| 收到的租金 | 租约、银行入账记录、代理对账单、租客付款记录 |
| 费用 | 房产税单、保险、房贷利息对账单、公寓管理费、维修发票、代理费 |
| CCA | 土地与楼宇的购买价格划分、改良费用、开始出租时的价值、以前已申报过的 CCA |
| 已缴税款 | NR4 税单、汇缴收据、CRA 账户对账单 |
| 您的经历 | 离开加拿大的日期、任何获批的 NR6 表、CRA 的每一封来信 |
我打算出售房产:应该先处理租金年度吗?
出售房产需要向 CRA 提交第 116 条通知(T2062 表)以取得清税证明,还要为出售当年提交税表。一旦 CRA 就租金的第 XIII 部分义务通知过您或已经采取行动,迟交政策就不能用了,所以在那之前是否处理了租金年度,可能决定还剩哪条途径。
如果您在第 216 条税表上申报过 CCA,出售时可能产生追回,必须在第 216 条税表上申报,截止日是次年的 4 月 30 日(CRA:T4144)。证明书和买家扣留款,见非居民出售加拿大房产。
示例
以下数字为示意,单位为加元。
三年,没有代理,一分没缴
一位在国外的业主把公寓直接租给一个家庭,每月 C$2,000,即每年 C$24,000,租了三年。第 XIII 部分税是 C$24,000 的 25%,即每年 C$6,000:
- 第 1 年:C$6,000,加上从每个月到期日起算的利息。
- 第 2 年:C$6,000,加利息。
- 第 3 年:C$6,000,加利息。合计:C$18,000 加利息。
对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之前支付的租金,该家庭当时有义务预扣,也可能被核定;业主仍欠这笔税。
如果 CRA 从未联系过业主,也没有 NR6 表,迟交政策可能接受第 216 条税表。每年费用和 CCA 为 C$14,000 的话,每份税表按 C$10,000 的净租金课税,而不是 C$24,000 的租金总额,且没有罚款;仍可能有利息。按最低联邦税率 14% 加上 48% 的非居民附加税,每年约为 C$2,070(更早的年度更高,因为当时最低税率更高),而按第 XIII 部分则是 C$6,000。
物业经理从未预扣
一家加拿大物业经理两年来每年收取 C$30,000,全部转给了业主。经理应缴 25%,即每年 C$7,500,可能被核定税款加 10% 的罚款(同一年度内故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重复未预扣为 20%),业主则对利息负连带责任。经理可以向业主追偿税款。业主仍可以按净租金提交第 216 条税表,条件是每份都在该年度结束后两年内;更早的年度则要看迟交政策是否仍然适用。经理在被核定后缴的税,是代业主缴的,所以请向 CRA 确认这些税款在这些税表上怎样抵免。
已获批的 NR6 表,税表从未提交
业主的代理按获批的 NR6 表对净租金预扣了税,但没有提交第 216 条税表。这些选择无效,各年度按租金总额课税,CRA 可以向代理核定不足的部分。迟交政策不能用;依据第 220(3) 款给予更多时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如果 CRA 还没有联系过业主或代理,VDP 可能适用;另一条途径是提出减免申请。
您的情况不同?
- 您需要的是正常年度的规则,以及今后的 NR6 表和第 216 条税表:见非居民房东。
- 您在国外还有其他没有提交的加拿大税表:见非居民加拿大税表与补报。
- CRA 已经给您来过信,或您有过获批的 NR6 表:迟交政策已经关闭,VDP 申请或减免申请需要格外谨慎。见未申报收入与自愿披露,并寻求个人税务协助。
- 涉及多个年度、与物业经理发生争议,或美国税表已经申报了这笔租金:年度、途径和外国税收抵免需要统一规划。请把租金流水、租约和代理对账单带到个人税务协助。如果您住在美国,见搬到美国后出租加拿大的房子。
- 您正在出售房产,或买家已经扣留了部分售价:见非居民出售加拿大房产和买家扣留了您的售房款。
- CRA 仍把您当作居民:见CRA 仍认为您是居民。
- 您想取消罚款或利息:见罚款、利息与减免。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率 对加拿大不动产租金总额适用的一般税率;税收协定可能改变税率,经 CRA 批准的 NR6 表格可将预扣税基数改为净租金 | 25% | CRA:T4144——选择按第 216 条报税的所得税指南 核对日期 |
| 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的汇缴截止日 向非居民付款或记入其名下后,CRA 须在该月份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收到预扣税款 | 次月 15 日 | CRA: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第 216 条出租房税表申报限额 税务年度结束后,该年度未提交 NR6 承诺书的 | 两年 | 《所得税法》第 216(1) 款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首次未按规定代扣税款的罚款比例 《所得税法》第 227(8)(a) 条,按第 153(1) 或 215 条本应预扣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8)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再次明知而不代扣税款的罚款比例 《所得税法》第 227(8)(b) 条,适用于同一日历年内已因未预扣税款而应付罚款,之后又明知或因重大疏忽再次未预扣的情况 | 2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8) 条 核对日期 |
| CRA 对逾期的所得税、CPP 和 EI 款项收取的利率,第四个日历季度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适用的年利率;CRA 每个日历季度调整一次 | 7% 纳税年度 2026 | CRA:第四个日历季度的利率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所涉漏报至少须已存在的时间 该信息须已逾报送截止日至少这么长时间,或已逾一个申报期间 | 一年 | CRA:自愿披露计划资格条件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罚款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最高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可获适用罚款减免的最高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 75%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 25%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和纳税人罚款及利息减免的回溯期限 罚款减免涵盖在申请年度之前这么多个日历年内结束的纳税年度(GST/HST:报告期);利息减免涵盖在该期间内产生的利息,不论欠款发生在哪个纳税年度(CRA 立场;《所得税法》第 220(3.1) 款,《消费税法》第 281.1(2) 款);IC00-1R7 第 23 段按此限制给予自愿披露计划减免 | 十个日历年 | CRA:自愿披露计划,审核与决定(十年时效期) 核对日期 |
| NR6 承诺书之后的第 216 条出租房税表申报限额 税务年度结束后,该年度已提交《所得税法》第 216(4) 款承诺书(NR6 表)的 | 六个月 | 《所得税法》第 216(1) 款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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