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从加拿大搬到美国以外其他国家的个人
- CRA 的地址、税单、福利金或评税通知仍把他们当作加拿大居民的个人
- 加拿大和新居住国都主张其为税务居民的个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搬到美国的情况,另有专门的指南
- 居住联系测试全解与 NR73 表
- 离境税的计算,以及逐行更正每一份居民税表
搬到境外后,为什么 CRA 还认为我是居民?
在 CRA 的记录里出现离境日期、并且您与加拿大的联系也支持这一日期之前,CRA 会一直把您当作居民。人搬走了,CRA 不会自动更新。CRA 的离开加拿大页面要求您告知离开的日期,把这个日期填在税表第 1 页,并通知加拿大的付款方和金融机构您已不再是居民。
常见原因和对应的更正办法:
| CRA 看到的情况 | 为什么被当作“居民” | 更正办法 |
|---|---|---|
| 任何一份税表上都没有离境日期 | CRA 没有可据以停止把您当作居民的日期 | 提交离境当年的税表,并在居住信息中填写日期 |
| 档案里还是加拿大的旧地址 | 通知和福利金继续寄往加拿大 | 在 CRA 账户中、通过电话或用 RC325 表更改地址 |
| 离开后仍提交了居民税表 | 您向 CRA 表明自己是居民 | 申请调整这些年度;见离开后提交了居民税表 |
| 仍在发放福利金 | 福利金的发放以居民身份为前提 | 联系 CRA;见离开加拿大后的福利金 |
| 收到的是居民税单而不是 NR4 税单,或股息、养老金没有被扣非居民税 | 您的银行或付款方仍把您列为居民 | 逐一通知各付款方;见离开后的银行账户 |
| 配偶、受抚养人或住房仍在加拿大 | 这些都是重要的居住联系 | 不是记录问题;见下文的异议部分 |
| 您是加拿大军队成员,或任命时是加拿大居民的联邦或省政府雇员,或加拿大政府规定项目下的援助人员,或其收入很少的受抚养子女 | 《所得税法》视您为居民(第 250(1) 款) | 不是记录问题;只有税收协定的判定规则才能改变,断开联系改变不了 |
如果 CRA 已经重新核定过您,如果配偶、子女或住房留在了加拿大,或者您的新居住国与加拿大没有税收协定,您的情况就不简单。联系 CRA 之前,请先备好搬家日期、境外的租约或房契、居留许可、家人已搬走的证明,以及您在加拿大的住房后来怎样处理了。
被当作加拿大居民要付出什么代价?
加拿大居民要就全球收入在加拿大纳税,所以您的境外工资、租金和投资收入都要列入加拿大税表。非居民通常只就某些加拿大来源收入在加拿大纳税。
联邦外国税收抵免只能部分抵消这笔税。对每个国家而言,抵免额通常取您已缴的外国所得税与您来自该国的净收入所对应的加拿大税这两者中较小的一个。如果新居住国对您的工资征税很轻或不征税,大部分加拿大税仍要缴。您在无资格时领取的福利金,之后也可能被追回。
这是记录问题,还是真正的居民身份争议?
如果您的联系都随您走了、只是没有通知 CRA,那就是记录问题。如果重要联系仍留在加拿大,就是真正的争议,因为居民身份取决于事实,而不是 CRA 档案上怎么写。
CRA 会把所有联系放在一起权衡:重要联系(在加拿大的住房、配偶或同居伴侣、受抚养人),以及汽车、会员资格和省医疗保险等次要联系;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如果您来加拿大之前住在新居住国、现在回去,居民身份 Folio 指出,您通常在离开那天就成为非居民,即使家人为了读完一个学年或卖房而短暂留下。其他分阶段搬家的情况,怎样确定日期,见成为非居民的日期。
| 您的情况 | 可能的起点 |
|---|---|
| 家人已搬走,房子已卖,只有地址和税单没有更新 | 记录问题 |
| 住房按市价租给无关联的租客,家人在境外 | 通常是记录问题;Folio 指出这样的住房可能不算重要联系 |
| 您在境外工作;配偶和子女为了上学留在加拿大 | 很可能仍是居民;以事实为准 |
| 配偶或受抚养人仍住在加拿大 | 很可能仍是居民,除非因关系破裂而分居;以事实为准 |
| 住房空置,随时供您使用 | 很可能仍是居民;以事实为准 |
| 在境外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 | 留在加拿大的联系分量更重;以事实为准 |
想先请 CRA 给出意见,见 NR73 表。
怎样让 CRA 改变我的居民身份?
在税表上申报离境日期,更新地址,并通知每一位付款方和福利金项目。没有哪张表能直接改变您的身份:NR73 表只是请 CRA 给出意见。CRA 依据的是您税表上的日期和背后的事实。
- 离境日期。提交离开当年的税表,并在第 1 页写明离境日期(见离开加拿大)。这份税表还要申报您离开当天对某些财产的视同出售(离境税);报税之前请先看离开加拿大。后续年度,见非居民税表与补报。
- 地址。在 CRA 账户里更改(最快),或打电话,或邮寄 RC325 表。在加拿大和美国以外,CRA 接受通过接线员拨入的对方付费电话(见更改地址)。如果您在境外无法登录,见从加拿大境外使用 CRA My Account。
- 付款方。告诉每家银行、养老金计划和雇主您已不是居民,这样它们才会开具非居民(NR4)税单,并在适用非居民税的地方预扣;普通的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利息则不需要预扣(见第 212(1)(b) 段)。
- 福利金。非居民通常不能领取加拿大儿童福利金(Canada child benefit)或加拿大杂货与必需品福利金(Canada Groceries and Essentials Benefit);CRA 要求,如果款项仍在发放,请立即联系 CRA。
- 过去提交的居民税表。请更正;见离开后提交了居民税表。
还需要通知哪些方面,见告知 CRA 您将离开。如果 CRA 已发来居民身份问题,见回复 CRA 居民身份问卷。
CRA 把我评为居民:怎样提出异议?截止日是什么时候?
请在下面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个之前提交异议通知:税表报税截止日后的 1 年,以及评税通知或重新核定通知日期后的 90 天(见 P148)。可以在 CRA 账户的“Register my formal dispute”中提交,也可以用 T400A 表,或者写一封签名的信,列明事实和理由。如果通知寄到了您在加拿大的旧地址,截止日仍然从通知日期起算;见身在境外收到 CRA 来信。
如果错过了截止日,可以申请延期,最迟不得晚于异议截止日后的 一年。您必须说明自己当时无法行动或本来打算提出异议,批准延期是公平的,并且您一能办就提出了申请。CRA 通常会把有争议的金额推迟到作出决定后 90 天再追缴,但利息会继续计算。
异议是一场围绕事实和联系的法律争议,错过日期可能就此关闭。请提交您的联系何时终止的证据,而不只是一句“我搬走了”的说明。
两个国家都说我是居民:协定的判定规则怎么起作用?
如果按两国法律您都是居民,税收协定中的居民条款决定由哪一国把您作为居民征税。加拿大随后遵从这一结果:如果协定认定您只是另一国的居民,《所得税法》第 250(5) 款就视您为非加拿大居民。这对该法的所有目的都适用,所以协定认定您移居境外的那一天,也是您对财产视同出售(离境税)的离境日期;见离开加拿大。
居民身份 Folio 指出,协定的判定规则通常先看您在哪个国家有可供您使用的永久住所。如果两国都有,多数协定接着看您的重要利益中心:您与两国在个人和经济方面的联系。再往后的判定依协定而异,请到加拿大财政部的名单里查看您所在国家的协定。英国、香港和阿联酋等国家的指南,用通俗的话解释了每一步判定。
如果两国税务机关仍都主张您是居民,可以申请主管当局协助:两国税务机关按协定的相互协商条款来协商您的案子。IC71-17R6 把双重居民身份列为可以申请这种协助的情形之一,并说明应向您声称自己是居民的那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提出。多数协定允许在首次收到相关措施通知后的两年内申请,请核对您适用的协定。即使按时申请,加拿大通常也只能对仍可重新核定的年度给予减免。该通告要求由您负责让这些年度保持开放,办法是签署豁免书(T2029 表)或提交保护性异议通知。通告还指出,您可以提交异议通知,并请求在两国税务机关商谈期间搁置,这样您在加拿大的权利就保留下来了。
如果新居住国与加拿大没有税收协定,怎么办?
没有协定,就没有判定规则,所以第 250(5) 款不能适用,只有加拿大的联系测试来决定。如果您的联系仍在,您可以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民,主要的减免办法是外国税收抵免。也没有可以申请主管当局协助的协定。
在下结论之前,请先查看现行有效的税收协定。没有协定时,干净地断开您与加拿大的联系就更重要。
什么证据能证明我住在哪里?
证明重要联系已经转移的证据分量最重:您的住所、配偶和受抚养人在哪里。CRA 会把所有事实放在一起权衡,所以请收集带日期的文件。
- 境外住房的租约或购房契约,以及居留许可或签证
- 配偶和子女已搬走的证明:他们的租约、入学证明、许可
- 您在加拿大住房的出售文件,或按市价租给无关联租客的租约
- 省医疗保险的终止证明
- 汽车已卖掉、加拿大的会员资格已终止、加拿大账户已更新为非居民
- 境外的劳动合同,以及境外税表或居民身份证明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金额为加元。
迪拜的工程师,误交居民税表
一位工程师带着家人搬到迪拜,卖掉了卡尔加里的公寓。他收到了加拿大最后一位雇主开的 T4,就提交了居民税表,之后年年都这样报。他每年申报 C$180,000 的境外工资,并为此缴纳加拿大税;由于几乎没有缴纳外国所得税,外国税收抵免几乎一分也没抵掉。从这些事实看,这是记录问题:他可以请 CRA 更正离境当年的税表,写明搬家日期,并调整之后的各年度,同时寄去公寓出售文件、迪拜的租约和家人的搬家证明。加拿大仍对哪些收入征税,见从加拿大搬到阿联酋。
在英国的护士,配偶仍在多伦多
一位护士在英国工作。她在多伦多的房子已出租,但她的配偶仍住在加拿大。配偶是重要联系,所以 CRA 的看法可能是对的。如果两国都把她当作居民,就由加英税收协定的判定规则来决定,先看她在哪里有可供使用的永久住所。如果 CRA 把她重新核定为居民,她可以按时提出异议;如果两国仍都主张她是居民,还可以申请主管当局协助。
在墨西哥的退休人员,地址和银行记录过期
一位退休人员搬到了墨西哥。他在 CRA 的地址仍是渥太华的旧家,银行每年仍给他开 C$4,000 利息的居民税单。他在加拿大已没有任何联系。从这些事实看,这是记录问题:他可以申报离境日期,更改 CRA 的地址,并告诉银行他是非居民,让银行改开非居民税单。
您的情况不同?
- 您搬到了美国:见离开加拿大却没有告知 CRA。
- 您的配偶、子女或住房留在了加拿大:请查看居住联系测试,回复 CRA 之前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CRA 已经重新核定了您,或两个国家都主张您是居民:按时提出异议,并就协定立场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的新居住国与加拿大没有税收协定,而您在加拿大仍有联系:只有联系测试能决定;回复 CRA 之前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离开后多年一直提交居民税表:见离开后提交了居民税表。
- 您从未提交过离境税表:见离开加拿大和非居民税表与补报。
- CRA 已展开审查或审计:见 CRA 的审查与审计。
- 福利金仍不断寄来:见离开加拿大后的福利金。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T1 报税截止日后的异议期限 个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日,为报税截止日后这一期限,与评税通知日期后 90 天中的较晚者 | 1 年 | CRA:《所得税法》规定的异议权利 核对日期 |
| T1 核税通知发出后的异议期限 个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日,为评税通知日期后这一期限,与报税截止日后一年中的较晚者 | 90 天 | CRA:《所得税法》规定的异议权利 核对日期 |
| 逾期所得税异议,申请期限 CRA 表示应尽快申请,但不得晚于异议到期日后一年;所得税异议 | 一年 | CRA:《所得税法》下的争议解决、异议与申诉权利(P148)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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