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重新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仍持有离境时被视同出售的财产的前居民
- 已缴离境税,或已用 T1244 表递延离境税并提供了担保的回国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确定居民日期,并在抵达后提交第一份税表
- 您身在国外期间下跌后售出的股份
- 魁北克自己的省级规则,以及部分应税加拿大财产的特殊亏损规则
搬回加拿大时,我能撤销离境税吗?
能,但只限于您仍持有的财产。如果您在 1996 年 10 月 1 日之后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后来又重新成为居民,对于您离境期间一直持有的财产,您可以选择减少或撤销离境时视同出售产生的收益(《所得税法》第 128.1(6) 款;CRA)。
这项选择是可选的,CRA 不会替您办理。请在您回国当年的报税截止日前以书面作出:通常是次年 4 月 30 日;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是自雇人士,则是 6 月 15 日(CRA 日期)。之后 CRA 会重新核定您离境当年的税表,即使正常的重新核定期限已过(第 128.1(6)(d) 段)。
哪些情况会让事情不那么简单:
- 您离境期间财产价值下跌(减免额设有上限)。
- 您用 T1244 表递延了税款,并提供了担保。
- 财产是私人公司股份,或既有保留的财产、又有已出售的财产。
- 您住过魁北克(魁北克单独征收所得税),或您居住过的国家也对这笔收益征税。
- 您回国当年的报税截止日已过。逾期作出选择需要 CRA 许可,并要缴纳罚款。
请准备您离境当年的 T1243 表、已缴离境税的证明(或您的 T1244 表和担保),以及每项财产在您回国当天的价值。
哪些财产符合条件?
只有从您离境之日到回国之日不间断持有的财产。在国外期间已出售的财产不能撤销(CRA)。如果您仍持有该财产的“部分或全部”,CRA 允许作出选择。
出售一部分持仓会有影响。已售出的股份不在其内。之后买入的股份并非从您离境当天起持有,很可能不符合条件。对于部分售出、部分保留、又重新买入的相同股份,《所得税法》和 CRA 的指引都没有说明这条规则如何适用,所以在寄出选择前请让专业人士审核。
没有被视同出售的财产,例如您未选择视同出售的加拿大房地产(第 128.1(4)(d) 段),没有可撤销的内容(第 128.1(4)(b) 段)。同样,如果您在离境前 10 年内居住在加拿大不超过 60 个月,那么您初次搬到加拿大时已拥有的财产,或之后继承的财产,也没有可撤销的内容(第 128.1(4)(b)(iv) 段)。只有列在您 T1243 表上的财产才有可撤销的收益。
应税加拿大财产与其他财产:两项选择有何不同?
法律为每类财产各规定了一项选择,二者减少离境收益的方式不同(第 128.1(6)(a) 段和 (c) 段)。
| 应税加拿大财产 | 其他财产(上市股票、基金、外国房地产、大多数私人公司股份) | |
|---|---|---|
| 规则 | 第 128.1(6)(a) 段 | 第 128.1(6)(c) 段 |
| 必须符合 | 您离境期间一直是应税加拿大财产 | 您离境期间一直持有 |
| 对离境当年的影响 | 您全程持有的所有应税加拿大财产,其视同出售被取消;只有在适用第 128.1(6)(b) 段的亏损规则时,CRA 所说的您可指定的金额才有用 | 逐项财产计算,离境所得按以下三者中最小的一项减少:离境收益、回国当天的价值,或您选定的金额 |
| 以回国当天价值为上限 | 否 | 是 |
| 作出选择后的成本 | 您的原始成本 | 回国当天的价值,减去同一笔减少额 |
应税加拿大财产主要指加拿大房地产,以及价值主要来自加拿大房地产的某些股份。由于加拿大房地产在离境时不被视同出售,第一项选择通常只对这些股份有意义。如果您在 2010 年 3 月 5 日(定义变更之日)之前离境,适用过渡规则(第 128.1(6.1) 款;CRA),另有第 128.1(6)(b) 段的亏损规则可能改变结果;这两点都需要专业人士审核。
其他财产的上限是主要陷阱。如果某项持仓在回国当天的价值低于您申报的收益,就只能去掉离境收益的一部分。
怎样作出这项选择?
请在您重新成为居民当年的报税截止日前,向 CRA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要附上您所拥有的财产清单,以及选择所涉及的每项财产的公平市价(CRA)。CRA 页面上没有指明规定的表格。
- 确认您的居民日期。请见离开多年后回到加拿大。
- 列出您离境当年 T1243 表上被视同出售、而您仍持有的每项财产。
- 取得每项财产在您回国当天的公平市价。
- 对于其他财产,逐项决定要去掉多少离境收益(允许的最高额或更少)。应税加拿大财产的选择涵盖其全部。
- 在该税表年度的截止日前,把签署的申请寄到您的税务中心;CRA 的财产处置页面指向其文件邮寄地址清单。
- 在第一份税表上使用选择后的成本,并保存好,留待日后出售时使用。请见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
错过截止日是代价高昂的错误: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是该税表年度的报税截止日。两项选择都在 CRA 可以酌情接受逾期或允许您修改的清单上(《所得税法》第 220(3.2) 款;《所得税条例》第 600 条),所以逾期申请有可能,但不能保证获准。您必须在选择到期那一年结束后的 十个日历年内申请,罚款为每逾期一个整月 $100,最高 $8,000(第 220(3.2) 款和 (3.5) 款)。
我用 T1244 表递延的离境税和提供的担保会怎样?
递延的余额会随着收益的减少而减少,您的部分或全部担保可能退还。另外,CRA 提醒说,因为您抵达时被视为出售并重新买回大部分财产,您“现在可能必须缴纳递延的税款”,并要求您联系 CRA(CRA)。选择没有去掉的递延税款,例如减免额设有上限时超出的部分,或您根本没有作出选择时的全部税款,都可能到期。
递延的联邦税款超过 $16,500 时,需要提供担保。担保与递延如何运作,请见递延离境税。
我已缴的税款能退吗?有利息吗?
您就被去掉的那部分收益所缴的税款,通过重新核定您离境当年的税表退回。法律规定,重新核定不会改变您提交回国当年税表之前任何期间的利息,也不会改变罚款(第 128.1(6)(d) 段)。因此,中间那些年份没有退税利息,您就离境当年的税款已被收取的任何利息或罚款也不会取消。
退税按收益中的应税部分计算,采用您离境当年的计入比例和税率(目前资本收益的 50% 应税)。
作出选择后,我的成本基础是多少?没有选择的财产呢?
这取决于财产种类和所作的选择。
| 财产 | 今后的成本 |
|---|---|
| 其他财产,已作出选择 | 回国当天的价值,减去减少额 |
| 其他财产,未作出选择 | 回国当天的价值(抵达时的成本上调,第 128.1(1)(c) 段) |
| 应税加拿大财产,已作出选择 | 您的原始成本 |
| 应税加拿大财产,未作出选择 | 离境当天的价值(第 128.1(4)(c) 段) |
您不必选择全额减少。如果回国当天的价值低于离境收益,选择最高额可能使您的成本趋近于零,这样日后出售时,整个价值都要征税。这只是把税款从离境当年挪到日后出售时,并没有消除它。您可以选择较小的金额。
如果财产在我离开期间又涨了呢?
对于其他财产,您身在国外期间的增值,加拿大不会在您的税表上征税。减免额以离境收益为限,您的成本变为回国当天的价值减去该减免额,所以日后出售时,加拿大征税的收益是您去掉的离境收益,而不是在国外期间的增值(第 128.1(6)(c) 段)。您居住过的国家可能按其自己的规则对这部分增值征税。
请准备的资料
- 您离境当年的税表和 T1243 表(视同处置清单),以及您提交过的 T1161 表。
- 显示您所缴离境税的评税通知。
- 如果您递延过税款,还要准备 T1244 表、CRA 的接受函和您的担保文件。
- 证明您从离境到回国一直持有每项财产的对账单,以及期间的任何出售或购买记录。
- 每项财产在您回国当天的公平市价(上市股票用券商对账单;私人公司股份用估值报告)。
- 您回国日期的证明,以及就同一笔收益缴纳的任何外国税款。
示例
数字以加元计,仅为说明,并假设离境当年资本收益的计入比例为二分之一。
升值的上市股票
- 离境当年:成本 $50,000,价值 $150,000。离境收益 $100,000;已缴税。
- 四年后:回国,仍持有这些股票,现价值 $180,000。
- 选择:减少额取以下三者中最小的一项:$100,000(收益)、$180,000(回国价值)和您选定的金额。选定 $100,000 即去掉离境收益;离境当年的税款退回,但中间那些年份没有利息。
- 去掉的应税部分:$100,000 的一半 = $50,000。退税额就是这 $50,000 为离境当年收入增加的税款。
- 新成本:$180,000 减 $100,000 = $80,000。日后以 $180,000 出售,收益为 $100,000;在国外期间 $30,000 的增值,加拿大不征税。
回国时价值只有 $30,000 的同一批股票
- 减免额以回国当天的价值 $30,000 为上限。$70,000 的离境收益仍然征税;去掉的应税部分是 $15,000($30,000 的一半)。
- 新成本:$30,000 减 $30,000 = $0。日后以 $30,000 出售,就是 $30,000 的资本收益。
- 不作选择:离境收益仍是 $100,000,成本为 $30,000。
有递延税款的私人公司股份
- 离境当年:成本 $100,000,价值 $900,000(不是应税加拿大财产)。收益 $800,000;用 T1244 表递延了税款并提供了担保。
- 回国时仍持有全部股份,现价值 $1,000,000,并选择减少 $800,000。
- 离境收益降为零,递延的余额随之减少,CRA 可能退还担保。新成本:$200,000。
您的情况不同?
- 您正在确定居民日期、福利或第一年的报税:请见离开多年后回到加拿大和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
- 您与加拿大的联系分散,居民日期不明确:请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 股票下跌,您在国外时就已卖出:请见离开加拿大后下跌的股票。
- 您想了解回国后的 TFSA 额度或 RRSP 规则:请见离开加拿大后的 RRSP 和 TFSA。
- 您离境时住在魁北克:本文只涉及联邦层面的选择,而魁北克单独征收所得税。请在截止日前,就两者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递延了税款并提供了担保、持有私人公司股份、出售了部分持仓、回国当天的价值低于离境收益,或截止日临近或已过:这些选择很难撤回。请在寄出选择前,就此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依规定条款申请逾期、修改或撤销选择的时限 须在选择到期所属纳税年度结束后十个日历年当天或之前申请;规定条款列于《所得税条例》第 600 条 | 十个日历年 | 《所得税法》第 220(3.2) 款 核对日期 |
| 联邦逾期提交选择的罚款,每个整月 自选择到期日起至提交令人满意的申请之日止,每个整月 | $100 | 《所得税法》第 220(3.5) 款 核对日期 |
| 联邦逾期提交选择的罚款上限 罚款为此金额与每月罚款乘以逾期整月数二者中的较低者 | $8,000 | 《所得税法》第 220(3.5) 款 核对日期 |
| 递延联邦离境税付款须提供担保的税额门槛 视同处置收入所产生联邦税款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供担保;CRA 最新公布金额对应 2025 年税表 | $16,500 纳税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资本收益计入应税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税法》第 38(a) 条的一般规则;有例外情况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38 条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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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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