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离境时申报过股票视同出售、后来以更低价格卖出的前居民
- 用 T1244 表递延离境税、现在已卖出股票的移居者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如何递延离境税并提供担保
- 搬回加拿大时撤销离境税
- 给私人公司股份估值,或 CRA 对该估值提出质疑
移居后价值下跌,能减少离境税吗?
可以,但仅限卖出时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的股票。对这类股票,第 128.1(8) 款允许您选择把后来出售产生的亏损挪回离境当年,减少您在当年申报的收益。对卖出时不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的股票(大多数上市股票都是这样),加拿大没有任何规则可以减少离境收益,除非您在仍持有股票时搬回加拿大。
您直接持有的加拿大住宅、公寓或出租房不属于离境税的范围,所以没有什么可退的;这些房产只在出售时征税。见离开加拿大后出售自己的房子或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财产。
挪回的金额是以下三个数字中最小的一个:
| 数字 | 含义 |
|---|---|
| 您指定的金额 | 您在选择中自行决定,不超过另外两项 |
| 离境收益 | 为离境当年申报的这些股票的收益 |
| 后来的亏损 | 实际出售产生的亏损,以离境日的价值为起点计算,并按下文的股息规则调整 |
如果是私人公司股份,如果离开后收到过股息,如果您递延了税款,如果您已经卖出却没有及时作出选择,或者您的新居住国也对这次出售征税,情况就不简单。请准备:离境税表和 T1243 表、离境日的估值、售股协议和成交价证明、离开后收到的每一笔股息和预扣税单据,以及任何第 116 条证明书。
哪些股票可以适用移居后亏损选择?
只有您卖出时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的股票才符合条件。根据第 248(1) 款的定义(T4058 对此有概括),具体是指:
| 股票 | 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如果在出售前 60 个月内的任何时候…… |
|---|---|
| 非上市股票(例如私人公司) | 其价值的一半以上来自加拿大不动产、加拿大资源财产或林木资源财产 |
| 上市股票、共同基金股份或基金单位 | 您和与您有非独立交易关系的人合计持有某一类股份的 25% 或以上,并且价值的一半以上来自这些同样的加拿大财产 |
您自己经营的公司的股份,价值来自其业务而不是加拿大的土地,通常不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所以这类股份之后的价值下跌,不会减少离境收益。少量持有的上市银行股或科技股也不属于。60 个月的回溯期可能使股票在公司卖掉房地产之后仍然落在定义之内,所以请核对整个期间。私人公司股份在离境时如何估值,见私人公司股份的离境税。
这项选择怎么作出?在哪一年的税表里作出?
这项选择要以书面形式,在您卖出股票当年的非居民税表中作出。同一份税表也要在 Schedule 3 上申报出售本身,T4058 对应税加拿大财产就是这样说明的。选择的金额会从您离境日的收入中扣减,并加到您的出售收入中,所以后来的亏损会缩小同样的金额。
要让离境当年被重新核定,第 152(6) 款要求您用 CRA 规定的表格申请修改离境税表(更正申请),并在出售当年税表的报税截止日之前提交。错过这个日期,离境当年可能无法因这笔亏损而重新核定。如果您按时作出了选择,但错过了更正申请的期限,仍可以书面请求在该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日历年内重新核定离境当年(第 152(4.2) 款);是否批准由 CRA 决定。
已经卖出但没有作出选择,或者错过了日期?CRA 可以酌情接受迟交或更改的选择(第 220(3.2) 款),前提是您在出售当年结束后的 10 个日历年内提出申请,所以亏损不会自动丧失。申请需要说明出售的事实和延迟的原因。获准的迟交或更改选择要缴罚款:从原截止日到您申请之日,每满一个月 $100,最高 $8,000(第 220(3.5) 款)。
结果是离境当年的税额降低:如果您已经缴税,可获得退税;如果您递延了税款,则递延余额变小。挪回的金额中,只有应税部分(50%)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如果您提供担保并递延了税款,担保被接受期间不计利息,直到出售当年之后的 4 月 30 日(第 220(4.5) 款)。离境当年的余额如果没有担保就未缴,或者过了该日期仍未缴,则会产生利息,直到减少的部分视为已缴为止。根据第 161(7) 款,利息从以下三个日期中最晚的一个之后 30 天起算:出售当年的年末、您提交出售当年税表的日期、您提交更正申请的日期。
离开后收到的股息怎样缩小亏损?
您作为非居民期间,这些股票派发的股息会减少您可以向前挪的亏损。就这些股息而言,第 40(3.7) 款把前居民视同公司,所以第 112(3) 款的止损规则会用您离开之后就这些股票收到的应税股息、资本股息(根据第 83(2) 款选择支付)以及第 XIII 部分视同股息来减少亏损。第 128.1(8) 款是在适用这些规则之后再计算亏损。
第 112(3.01) 款排除了这样一种股息:您和与您有非独立交易关系的人持有该公司任何一类股份均不超过 5%,并且这些股份在出售前 365 天内一直由您持有。私人公司的所有人通常达不到这项测试,所以要预计每一笔股息(包括资本股息)都会被计入。请保留所有 NR4 税单,因为股息和被预扣的税款是计算的起点。
递延的离境税和缩水的股票:出售时我要缴多少、寄什么?
CRA 把递延的金额描述为出售时到期的离境当年税款;《所得税法》和 CRA 的指引都没有说它会随市价下降。T1244 表递延的是离境当年的税款本身;出售时,这些股票对应的递延税款到期。CRA 说明,应在出售次年的 4 月 30 日之前缴付。只有移居后亏损选择减少了离境当年的税额,递延金额才会减少,所以对不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的股票,应预计这些股票对应的递延金额会到期。在缴付低于所提供担保的金额之前,请先向 CRA 确认数字。
出售时,请把这些材料寄给 CRA:
- 寄给 Non-Resident T1 Adjustments 的清单,列明股票的描述(与您原来 T1243 表上的一致)、出售的股数和出售日期(CRA)。
- 对于应税加拿大财产,在出售后 10 天 内提交第 116 条通知。没有证明书,买家可以扣留价款的 25%。见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财产。
- 出售当年的非居民税表,申报出售并作出选择。
- 离境税表的更正申请,在出售当年税表的报税截止日之前提交。
- 缴付仍然到期的递延税款。
担保和利息的具体运作,见递延离境税。
上市股票在离开后下跌:加拿大有减免吗?
通常没有。您持有的上市股票低于持股比例测试时,不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所以不能作出这项选择,离境收益维持不变。加拿大唯一的例外是在仍持有股票时搬回加拿大,见下文。非居民出售不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的股票,一般不在加拿大征税范围之内,所以这笔亏损在加拿大也没有扣除。离境税仍然要缴;如果您递延了,则在出售时仍要缴。
有没有减免,取决于您的新居住国。有些国家把您的成本视为离境日的价值,所以低于该价值出售会在当地形成亏损;另一些国家则使用您的原始成本。如果您搬到美国,税收协定提供一项选择,可以提高美国成本基础;见从加拿大搬到美国。另有一条规则,第 126(2.21) 款,对协定国就您在加拿大居住期间累积的那部分收益征收的税,可以抵免离境当年的税。如果新居住国使用您的原始成本,并且出售仍比原始成本有收益,即使股价下跌后这条规则仍可能适用;如果那部分收益没有外国税,它不会带来任何抵免。与亏损选择一样,它也需要提交离境税表的更正申请,并在出售当年税表的报税截止日之前提交。
搬回加拿大有帮助吗?
可能有,前提是您回来时仍持有这些股票,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对从离境到回来期间一直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的股票,第 128.1(6)(a) 段允许您选择撤销离境时的处置。对其他股票(例如大多数上市股票),第 128.1(6)(c) 段允许您选择把离境收益减少,最多减到这些股票在您回来当天的价值,您回来时的成本也会同样减少。这两种选择的截止日期,都是您回来当年的报税截止日。股票一旦卖出,这条路就走不通,只剩亏损选择。见缴过离境税后搬回加拿大。
哪些记录可以证明价值下跌?
CRA 会要求您同时提供亏损的两端,以及两者之间的一切。请保留:
- 离境税表、Schedule 3、T1243 表,以及任何 T1244 表和担保协议
- 离境日的估值及其得出的方式(对私人公司股份,需要估值报告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 售股协议、成交结算单和已收款的证明
- 如果以另一种货币出售,所用的汇率
- 您离开后派发的每一笔股息,附上 NR4 税单和预扣记录
- 第 116 条通知和证明书,以及买家扣留的任何款项
如果 CRA 质疑的是离境时的估值本身,见 CRA 对您的离境估值提出质疑。
示例
所有数字仅作说明,单位为加元。
房地产公司股份以更低价格卖出
一家持有加拿大出租楼宇的公司,其非上市股份:成本 C$300,000,离境时价值 C$800,000,收益 C$500,000。三年后以 C$600,000 卖出,亏损 C$200,000。这些股份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所以所有人在出售当年的税表中选择 C$200,000,并提交更正申请。离境收益降到 C$300,000;C$200,000 的一半,即 C$100,000,从离境当年的应税收入中扣除。退税,或者递延余额的减少,就是离境当年那 C$100,000 按所有人离境当年税率计算的税额。
同一批股份在离开后派发了股息
事实相同,但公司在所有人离开后派发了 C$50,000 的应税股息。第 40(3.7) 款使亏损从 C$200,000 减到 C$150,000。只有 C$150,000 可以挪回,所以离境收益降到 C$350,000,离境当年的应税收入扣除 C$75,000。
下跌的上市银行股
少量持有的上市银行股,离境时价值 C$100,000,出售前跌到 C$70,000。这些股票不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所以不能作出选择。离境收益维持不变;对这 C$30,000 的下跌有没有减免,取决于新居住国如何确定成本。
您的情况不同?
- 您需要同时处理更正表格、选择、第 116 条证明书和退税:请为您的个人税表寻求协助。
- 您多年前已经卖出,却从未作出选择,或者错过了报税日期:请为您的个人税表寻求协助。
- 您递延了税款,需要结清担保:见递延离境税。
- 股票是您自己公司的(出售、清盘,或者公司贬值):见搬到国外后出售您的加拿大公司。
- 您仍持有股票,并且准备搬回加拿大:见缴过离境税后搬回加拿大。
- CRA 对离境估值提出质疑:见 CRA 对您的离境估值提出质疑。
- 您搬到了美国,希望把美国成本重设为离境日的价值:见从加拿大搬到美国。
本文引用的数据
| 数字 | 数值 | 来源 |
|---|---|---|
| 使上市股票类别或基金单位成为应税加拿大财产的持股比例 上市股票或共同基金单位,只有在过去 60 个月内任何时候,(连同非独立交易关系人士)持有某一类别的此比例或以上,且其价值一半以上来自加拿大不动产及相关财产时,才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 | 25% | CRA:T4058 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联邦逾期提交选择的罚款,每个整月 自选择到期日起至提交令人满意的申请之日止,每个整月 | $100 | 《所得税法》第 220(3.5) 款 核对日期 |
| 联邦逾期提交选择的罚款上限 罚款为此金额与每月罚款乘以逾期整月数二者中的较低者 | $8,000 | 《所得税法》第 220(3.5) 款 核对日期 |
| 资本收益计入应税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税法》第 38(a) 条的一般规则;有例外情况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38 条 核对日期 |
| 为使股息避开股份止损规则,个人(连同非公平交易关系人)可持有公司任何一类股份的最高比例 第 112(3.01) 款:该股息还必须来自在处置前整整 365 天内一直持有的股份 | 5% | 《所得税法》第 112(3.01) 款 核对日期 |
| 处置后提交第 116 条通知的期限 处置第 116(3) 款所涵盖的加拿大应税财产后起算;已作有效事先通知的除外 | 10 天 | 《所得税法》:第 116(3) 款 核对日期 |
| 购买资本性财产且未取得税务证书时,买方按联邦规定须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盖的财产,按购价超过税务证书限额的部分计算 | 25% | 《所得税法》第 116(5) 款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