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重新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仍持有離境時被視同出售財產的前居民
- 已繳納離境稅,或已用 T1244 表延緩並提供擔保的返回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確定您的居民日期,並提交抵達後的第一份稅表
- 您身在境外時下跌並已出售的股票
- 魁北克省自己的省級規則,以及部分應稅加拿大財產的特別損失規則
搬回加拿大時,我能撤銷離境稅嗎?
可以,針對您仍持有的財產。如果您在 1996 年 10 月 1 日之後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之後再次成為居民,就可以選擇減少或撤銷離境時視同出售產生的收益,適用於您在境外整段期間一直持有的財產(《所得稅法》第 128.1(6) 條;CRA)。
這項選擇是自願的,CRA 不會替您適用。請在您返回當年的申報截止日前以書面作出:通常是次年 4 月 30 日;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是自僱人士,則是 6 月 15 日(CRA 日期)。之後 CRA 會重新評估您離境年度的稅表,即使一般的重新評估期限已過(第 128.1(6)(d) 條)。
以下情況會讓個案不再簡單:
- 您在境外期間,財產價值下跌(減免額有上限)。
- 您用 T1244 表延緩了稅款,並提供了擔保。
- 財產是私人公司股份,或是保留的財產和已出售的財產混在一起。
- 您住過魁北克省(魁北克省另有自己的所得稅),或您居住過的國家也對這筆收益課稅。
- 您返回當年的申報截止日已過。逾期作出選擇須經 CRA 許可,並有罰款。
請準備好離境年度的 T1243 表、已繳離境稅的證明(或您的 T1244 表和擔保),以及每項財產在您返回當天的價值。
哪些財產符合條件?
只有從離境當天到返回當天,一直沒有間斷持有的財產才符合。在境外出售的財產無法撤銷(CRA)。只要您仍持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CRA 就允許作出選擇。
出售部分持股會影響結果。已出售的股份不在內。之後買入的股份並非從離境當天起一直持有,所以很可能不符合條件。《所得稅法》和 CRA 的指引都沒有說明,這條規則如何適用於部分出售、部分保留又重新買入的相同股份,所以在寄出選擇之前,請先請人審核。
沒有被視同出售的財產,例如您沒有選擇視同出售的加拿大房地產(第 128.1(4)(d) 條),沒有可撤銷的對象(第 128.1(4)(b) 條)。另外,如果您在離境前 10 年內在加拿大居住 60 個月或更短,那麼您初次搬到加拿大時已擁有的財產,或之後繼承的財產,也同樣沒有可撤銷的對象(第 128.1(4)(b)(iv) 條)。只有列在您 T1243 表上的財產才有可撤銷的收益。
應稅加拿大財產與其他財產:兩種選擇有什麼不同?
法律規定了兩種選擇,各針對一類財產,減少離境收益的方式也不同(第 128.1(6)(a) 和 (c) 條)。
| 應稅加拿大財產 | 其他財產(上市股票、基金、境外房地產、大多數私人公司股份) | |
|---|---|---|
| 規則 | 第 128.1(6)(a) 條 | 第 128.1(6)(c) 條 |
| 必須是 | 您在境外整段期間一直是應稅加拿大財產 | 您在境外整段期間一直持有 |
| 對離境年度的影響 | 您整段期間持有的所有應稅加拿大財產,視同出售都被取消;只有在適用第 128.1(6)(b) 條損失規則時,才適用 CRA 說明您可指定的金額 | 逐項財產計算,離境收入額減去以下三者中最小的一個:離境收益、返回當天的價值,或您自選的金額 |
| 以返回當天價值為上限 | 沒有 | 有 |
| 選擇後的成本 | 您原來的成本 | 返回當天的價值,減去同樣的減免額 |
應稅加拿大財產主要指加拿大房地產,以及價值主要來自加拿大房地產的某些股份。由於加拿大房地產在離境時不會被視同出售,第一種選擇通常只對這些股份有意義。如果您在定義變更的 2010 年 3 月 5 日之前離境,適用過渡規則(第 128.1(6.1) 條;CRA),而且另有一條損失規則,即第 128.1(6)(b) 條,可能改變結果;兩者都需要專業人士審核。
其他財產的上限是主要的陷阱。如果某項持股在返回當天的價值低於您申報的收益,就只能撤銷離境收益的一部分。
我要怎麼作出這項選擇?
在您重新成為居民當年的申報截止日前,向 CRA 提交書面申請。附上您持有的財產清單,以及選擇涵蓋的每項財產的公平市價(CRA)。CRA 頁面沒有指明規定的表格。
- 確認您的居民日期。請見多年在境外後返回加拿大。
- 列出您離境年度 T1243 表上被視同出售、而您仍持有的每項財產。
- 取得每項財產在您返回當天的公平市價。
- 對其他財產,逐項決定要撤銷多少離境收益(可以是允許的最大額,也可以少一些)。應稅加拿大財產的選擇涵蓋全部。
- 把簽名的申請在返回年度的截止日前寄到您的稅務中心;CRA 的財產處置頁面指向它的郵寄文件地址清單。
- 在您的第一份稅表上使用選擇後的成本,並保留到日後出售時使用。請見您作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錯過截止日期是代價最高的錯誤:法律規定了返回年度稅表的申報截止日。兩種選擇都屬於 CRA 可以酌情接受逾期提交、或讓您修改的名單(《所得稅法》第 220(3.2) 條;《所得稅條例》第 600 條),所以逾期申請有可能,但沒有保證。您必須在選擇到期那一年結束後的 10 個曆年 內申請,罰款為逾期每個整月 $100,最高 $8,000(第 220(3.2) 和 (3.5) 條)。
我用 T1244 表延緩的離境稅和提供的擔保會怎樣?
延緩的餘額會隨收益減少而減少,您的擔保可能部分或全部退還。另外,CRA 提醒說,由於您抵達時被視為出售並重新買入大部分財產,您「現在可能必須繳納延緩的稅款」,並要您聯絡它(CRA)。選擇沒有消除的延緩稅款,例如超出減免上限的部分,或在您不作選擇時的全部稅款,都可能到期。
延緩的聯邦稅款超過 $16,500 時,需要提供擔保。擔保和延緩如何運作,請見延緩離境稅。
我已繳的稅款能退嗎?有利息嗎?
您為被撤銷的收益所繳的稅款,會透過重新評估離境年度稅表退還。法律規定,重新評估不會改變您提交返回年度稅表之前任何期間的利息,也不會改變罰款(第 128.1(6)(d) 條)。所以這中間幾年的退稅沒有利息,您就離境年度稅款被收取的利息或罰款也仍然保留。
退稅按收益中應稅的部分計算,使用您離境年度的計入比例和稅率(目前資本利得的 50% 須課稅)。
選擇之後我的成本基礎是多少?沒有作選擇的財產呢?
這取決於財產類別和選擇。
| 財產 | 之後的成本 |
|---|---|
| 其他財產,已作選擇 | 返回當天的價值,減去減免額 |
| 其他財產,未作選擇 | 返回當天的價值(抵達時的成本上調,第 128.1(1)(c) 條) |
| 應稅加拿大財產,已作選擇 | 您原來的成本 |
| 應稅加拿大財產,未作選擇 | 離境當天的價值(第 128.1(4)(c) 條) |
不一定要選擇全額減免。如果返回當天的價值低於離境收益,選擇最大減免額可能把您的成本推向零,於是日後出售時,全部價值都要課稅。這等於把稅款從離境年度移到日後的出售,而不是消除了稅款。您可以選擇較小的金額。
如果財產在我身在境外時繼續升值呢?
對其他財產,您在境外期間的增值,加拿大在您返回時不課稅。減免額以離境收益為限,您的成本變為返回當天的價值減去該減免額,所以日後出售時,加拿大課稅的收益是您撤銷的那部分離境收益,而不是您在境外期間的增值(第 128.1(6)(c) 條)。您居住過的國家可能按其自己的規則對這筆增值課稅。
需要準備的資料
- 您離境年度的稅表和 T1243 表(視同處置清單),如果提交過 T1161 表,也要準備。
- 顯示您已繳離境稅的評稅通知書。
- T1244 表、CRA 的接受函和您的擔保文件(如果您延緩了稅款)。
- 證明您從離境到返回一直持有每項財產的對帳單,以及期間的任何買賣記錄。
- 每項財產在您返回當天的公平市價(上市股票用券商對帳單;私人公司股份用估值報告)。
- 您返回日期的證明,以及就同一筆收益已繳的任何外國稅款。
範例
金額以加元計,僅供說明,並假設離境年度的資本利得計入比例為二分之一。
上漲的上市股票
- 離境年度:成本 $50,000,價值 $150,000。離境收益 $100,000;稅款已繳。
- 四年後:返回時仍持有這些股票,現值 $180,000。
- 選擇:減免額是以下三者中最小的:$100,000(收益)、$180,000(返回價值)和您選擇的金額。選 $100,000 可撤銷離境收益;離境年度的稅款退還,中間幾年沒有利息。
- 撤銷的應稅部分:$100,000 的一半,即 $50,000。退稅額就是這 $50,000 計入離境年度收入所增加的稅款。
- 新成本:$180,000 減 $100,000 等於 $80,000。日後以 $180,000 出售,收益為 $100,000;在境外增值的 $30,000,加拿大不課稅。
同樣的股票返回時只值 $30,000
- 減免額以返回當天的價值 $30,000 為上限。離境收益中的 $70,000 仍然課稅;撤銷的應稅部分是 $15,000($30,000 的一半)。
- 新成本:$30,000 減 $30,000 等於 $0。日後以 $30,000 出售,就是 $30,000 的資本利得。
- 不作選擇:離境收益仍為 $100,000,成本是 $30,000。
有延緩稅款的私人公司股份
- 離境年度:成本 $100,000,價值 $900,000(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收益 $800,000;稅款用 T1244 表延緩,並提供了擔保。
- 返回時持有全部股份,現值 $1,000,000,並選擇減免 $800,000。
- 離境收益降為零,延緩的餘額隨之下降,CRA 可能退還擔保。新成本:$200,000。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要確認居民日期、福利或第一年的申報:請見多年在境外後返回加拿大和您作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 您與加拿大的聯繫分散在兩地,居民日期不明確: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 股票下跌,您在仍身在境外時出售了:請見離開加拿大後下跌的股票。
- 您想了解返回後的 TFSA 額度或 RRSP 規則: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和 TFSA。
- 您離境時住在魁北克省:本頁只涵蓋聯邦的選擇,而魁北克省另有自己的所得稅。請在截止日前取得這兩方面的個人稅務協助。
- 您延緩了稅款並提供了擔保、持有私人公司股份、出售了部分持股、返回當天的價值低於離境收益,或截止日期臨近或已過:這些選擇很難撤回。請在寄出選擇之前,就此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申請延遲、修訂或撤銷規定條文下的選擇的時限 須在選擇原應提交的課稅年度結束後十個曆年當日或之前申請;適用的規定列於《所得稅條例》第 600 條 | 10 個曆年 | 《所得稅法》第 220(3.2) 款 核對日期 |
| 聯邦逾期提交選擇的罰款,每滿一個月 從選擇的到期日起,到提交令人滿意的申請當日止,每滿一個月 | $1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聯邦逾期提交選擇的罰款上限 罰款為此金額與每月罰款乘以逾期整月數兩者中較低者 | $8,0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16,500 稅務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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