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创始人以个人名义支付了注册、法律、开发或上线费用的新设美国 C 公司
- 准备首份 1120 表、尚无收入的初创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转为公司之前以 LLC 或合伙企业经营多年所产生的费用
- 在境外出资的公司所有人
- 开发人员的持续薪酬,以及 2022 至 2024 年研发费用的补扣
- 州一级对这些扣除的处理
美国公司能扣除成立前支付的费用吗?
可以,但只限公司自己承担的费用,而且大部分费用不能一次扣完。创始人在公司成立前垫付的费用,在公司偿还、记为欠创始人的贷款,或记为创始人的资本投入时,才变成公司的费用。这三种情形都不会自动发生:没有记录,这笔费用通常对谁的税表都没有帮助。
公司承担某项费用后,该费用买的是什么,决定它的税务处理:
| 支付的内容 | 类别 | 处理 |
|---|---|---|
| 公司章程、内部章程、组织会议记录、州公司注册费、必要的会计服务 | 组织费用(第 248 条) | 开始营业当年最多扣除 $5,000,其余部分在 180 个月 内摊销 |
| 为调查或筹备业务而支出的市场调研、差旅和顾问费 | 开办费用(第 195 条) | 开始营业当年最多扣除 $5,000,其余部分在 180 个月 内摊销 |
| 在美国境内完成的合格产品开发,包括软件 | 研发费用(第 174A 条) | 符合下文条件的,在支付当年扣除 |
| 为发行股票或融资而支付的法律费用 | 资本化 | 现在不能扣除;贷款费用在贷款期限内分摊 |
| 创始人拥有并投入公司的代码、笔记本电脑或其他财产 | 资产 | 按创始人的计税基础入账;做折旧或摊销,不能一次性费用化 |
以下情形就不简单了:公司尚未开始营业;公司成立前就雇了开发人员或承包商;创始人以代码或设备换取股份;或首份税表已经提交。请收集好收据、谁在何时付款的证明、合同、区分法律工作内容的发票、知识产权转让文件,以及每位创始人拿回款项的记录。
组织费用和开办费用:怎么区分?
组织费用是为设立公司本身而支出的;开办费用是为调查或筹备公司将要经营的业务而支出的。两者是各自独立的费用池,所以各有一份首年扣除额。
- 组织费用必须是设立公司的附带支出,并且应计入资本账户。法规列明的项目包括:起草公司章程、内部章程、组织会议记录和原始股票证书条款的法律工作,必要的会计服务,临时董事会和组织会议的费用,以及向公司注册所在州缴纳的费用。
- 开办费用是指为调查或设立一项正在经营的业务而支付的金额,或在业务开始前为营利活动支付的金额;如果同样的业务已在运营,这些金额本来是可以扣除的(第 195(c)(1) 款)。
- 两者都不包括为发行或出售股份而支付的费用,也不包括向公司转移资产的费用(26 CFR 1.248-1(b)(3))。设备是可折旧的财产,不属于开办费用。
- 研发费用单独处理:第 195(c)(1) 款把第 174A 条下可扣除的金额排除在外,所以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永远不是开办费用。
首年扣除多少?分 15 年摊销的又是哪部分?
公司开始营业的当年,每个费用池最多可扣除 $5,000;该费用池的总额每超过 $50,000 一美元,扣除额就减少一美元。其余部分从开始营业的当月起,在 180 个月 内按月平均扣除,所以首年还能再扣那几个月对应的份额(26 CFR 1.195-1;26 CFR 1.248-1)。
| 同一费用池的总额 | 首年扣除额 | 其余部分 |
|---|---|---|
| 最多 $5,000 | 全部 | 没有剩余 |
| 超过 $5,000,最多 $50,000 | $5,000 | 在 180 个月 内按月摊销 |
| 超过 $50,000 | $5,000 减去超出的部分,最低为零 | 在 180 个月 内按月摊销 |
组织费用池适用相同的数字:$5,000 和 $50,000(第 248(a) 款)。两个费用池在业务开始之前都不能扣除任何金额。
尚无收入的初创公司,按这些规则算什么时候开始营业?
公司开始从事其成立时要经营的业务,才算开始营业,这并不等于公司注册的那一天。组织费用法规把这定性为事实问题:拿到公司章程还不够,但如果经营活动已推进到足以确立业务性质,就算开始营业;购入业务所需的运营资产也可能算。
法规并不以收入作为判断标准。对开办费用而言,第 195(c)(2) 款把开始营业日期交给法规去规定,而 26 CFR 1.195-1 没有给出定义,所以这个日期同样要根据事实判断。仍在开发产品的初创公司可能尚未开始营业,它的开办费用和组织费用要等到之后的税表才能扣。选错年度很难纠正:一旦摊销已在两份或更多税表上进行,更改开始年度就属于会计方法变更。
开发人员和承包商的费用,是不是改按第 174A 条算研发费用?
通常是的。第 174A 条允许公司在支付或发生美国境内研究或试验支出的当年扣除,并且把为开发软件而支付的任何金额都视为研发支出。第 195 条把这些金额排除在外,所以符合条件的美国境内开发工作不必留在开办费用池里等待。
成立前的工作有两个条件不太明确:
- 由公司支付或发生。第 174A 条涵盖的是纳税人自己的支出。创始人在公司成立前以个人名义签约的工作,只有在公司接手时才算公司的费用。例如:合同是为即将成立的公司签订的,代码已转让给公司,并且公司偿还了创始人。如果代码归创始人所有,之后才转让给公司,公司就是在取得财产(见后面的小节)。
- 与公司的贸易或业务有关。第 174A(b) 款使用的就是这个措辞。尚未上线的业务是否满足这一点,取决于具体事实;请与负责编制税表的人员一起确认。
在美国境外完成的工作属于境外研发,要在 15 年 内摊销:见境外软件开发的扣除。开发人员的持续薪酬、改为分期摊销的选择,以及 2022 至 2024 年的金额,见美国软件开发费用的扣除。原型机和工装见硬件研发和原型机的扣除。
公司应该偿还创始人、记为贷款,还是发行股份?
这三种做法都能让费用变成公司自己的费用;区别在于创始人拿回什么。请在编制首份税表之前,确定并记录选用哪种做法。
| 方式 | 公司的记录 | 创始人得到什么 |
|---|---|---|
| 报销 | 凭收据把钱还给创始人 | 与费用等额的现金 |
| 创始人贷款 | 记为应付创始人的款项;以后偿还不能作为扣除 | 一项还款请求权,最好订有书面条款 |
| 出资 | 增加实缴资本,可以发行新股,也可以不发 | 创始人所持股份的计税基础提高 |
无论采用哪种做法,之后都要按费用买的是什么,把它归为组织费用、开办费用或研发费用。法规把股东按持股比例自愿向公司支付的款项,视为其股份价格的追加(26 CFR 1.118-1)。创始人贷款是否需要计息,以及境外所有人怎样向公司出资,见从境外向您的美国公司投入资金。
创始人以代码或设备换取股份,怎么处理?
为换取股份而投入的财产是公司的资产,不是费用。如果转移财产的创始人在交换后立即合计持有的投票权,以及所有其他类别股份的比例,均至少达到 80%(第 368(c) 款),那么第 351 条一般意味着不确认收益或亏损,第 362(a) 款则让公司沿用创始人的计税基础。
- 计税基础是创始人的成本,不是市价。从承包商处买来的代码,基础就是创始人付出的价款;创始人自己写的代码,基础通常很低。
- 创始人自己的劳动不算财产。第 351(d)(1) 款规定,为服务而发行的股票不算为财产而发行,所以为过去或将来的工作而取得的股份,要按薪酬课税。
- 不是费用。公司通过折旧或摊销收回计税基础,具体方式取决于资产类型。
- 必须附上声明。交换后持有至少 1% 的股票(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且股票未公开交易)的创始人,与公司各自要在当年税表上附一份声明(26 CFR 1.351-3)。
转移财产本身的费用要资本化(26 CFR 1.263(a)-5(a)(5))。
公司始终没有偿还的费用,创始人能扣除吗?
通常不能。这些费用属于公司的业务,而不是创始人自己经营的业务。未偿还的付款通常被视为资本投入;法规把股东按持股比例自愿向公司支付的款项,视为其股份价格的追加(26 CFR 1.118-1)。这会提高股份的计税基础,只有在出售股份或股份变得一文不值时才有用:见失败初创公司股份的扣除。
如果公司从未把这笔费用记为偿还、贷款或资本投入,就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承担过这笔费用,创始人也没有明确的计税基础可主张。如果创始人在公司注册前已经合作了一段时间,见初创公司何时该注册成公司。
为发行股票或融资而付的法律费用能扣除吗?
支付当年不能扣除。为发行股票或借款而支付的金额要资本化(26 CFR 1.263(a)-5(a)(8) 和 (9)),发行或出售股份的费用也不属于组织费用(26 CFR 1.248-1(b)(3))。贷款费用在贷款期限内扣除(26 CFR 1.446-5)。股票发行费用如何收回,法规留作“[Reserved]”(保留)(26 CFR 1.263(a)-5(g)(3)),所以这些费用日后没有明文规定的扣除办法。
同一家律所往往既起草公司章程,也起草创始人股票协议。请让律所开具分项发票,把属于组织费用的注册工作和需要资本化的股票发行工作分开。SAFE 或可转换票据融资的费用,见 SAFE 和可转换票据。
报税时怎样作出选择?如果首份税表漏掉了怎么办?
公司在开始营业的那一年,被视为已选择首年扣除和摊销,无需另附声明(26 CFR 1.195-1(b);4562 表填报说明)。这些金额填在 1120 表第 26 行,4562 表第六部分第 42 行列出当年开始的摊销,并在 (d) 列填写所依据的法典条款(1120 表填报说明)。
- 选择不适用:公司也可以选择把这些费用资本化,需在按时提交的税表上作出(含延期后的期限)。无论怎么选,都不可撤销,并且涵盖整个费用池。
- 一份税表漏了:视为选择仍然有效,所以通常的补救办法是为该年度提交更正税表。1120 表填报说明还说明,可以在原始截止日期(不含延期)后 6 个月内提交更正税表来作出选择,并注明“Filed pursuant to section 301.9100-2”。
- 两份或更多税表处理有误:更正费用类别或开始营业的年度,属于第 446 条和第 481 条下的会计方法变更(26 CFR 1.195-1(b);26 CFR 1.248-1(c)),要按 IRS 的方法变更程序办理。
用什么记录来证明每笔费用?
请为每笔费用保存证明:已经支付、买的是什么、由公司承担:
- 收据和发票,法律账单要区分注册工作和股票发行工作
- 谁付的款、从哪个账户付的、哪一天付的证明
- 公司开始营业的日期及相关证据
- 开发人员和承包商的合同,显示谁雇的他们、工作在哪里完成、成果归谁所有
- 创始人和承包商向公司转让知识产权的文件
- 董事会记录:确认公司承担成立前的费用,并选定偿还、贷款或资本投入;另附每笔还款的证明
- 对于投入的财产:创始人的成本记录和第 351 条声明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金额均为美元。每家公司都按日历年度报税。
注册费用在第二个月偿还
一位创始人在公司成立前支付了 $14,000 的章程、内部章程和州注册费,另付 $3,000 起草创始人股票协议。公司在第二个月凭董事会记录和收据偿还了 $17,000。这 $14,000 属于组织费用。公司 7 月开始营业:首份税表扣除 $5,000 加 $300($9,000 ÷ 180 个月,取 6 个月的份额),之后每年扣除 $600。那 $3,000 要资本化。
个人付款聘请的外包开发人员
一位创始人付给一家美国承包商 $60,000,用于开发产品的第一个版本。如果合同是为即将成立的公司签订的,代码已转让给公司,公司也偿还了创始人,那么这 $60,000 可以算公司的研发费用,工作符合条件的话可全额扣除。如果代码归创始人所有,之后才投入公司换取股份,公司持有的就是一项 $60,000 的资产,要通过折旧或摊销收回,而不是研发扣除。
上线前的调研费用超过限额
一家公司在上线前为市场调研、差旅和顾问支付了 $72,000。超出 $50,000 的部分是 $22,000,超过了 $5,000,所以首年扣除额为零。全部 $72,000 按每月 $400 摊销。公司 7 月开始营业:第一年扣除 $2,400,之后每个完整年度扣除 $4,800。如果直到下一年才开始营业,首份税表就一分也扣不了。
你的情况不同?
- 境外所有人垫付了费用或为公司出资:见从境外向您的美国公司投入资金。
- 开发人员在境外:见境外软件开发的扣除。
- 硬件原型机和工装:见硬件研发和原型机的扣除。
- 费用来自转为公司之前以 LLC 经营的那些年:见把初创公司迁入特拉华州公司。
- SAFE 或可转换票据融资的费用:见 SAFE 和可转换票据。
- 这些扣除造成了亏损:见初创公司的净经营亏损。
- 编制首份税表、以代码换取股份,或首份税表已漏掉这些费用:见尚无收入的初创公司的首份公司税表,并获取公司税务协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开业及组织设立费用的摊销期限 其余合资格开业及组织设立费用,从开始经营的月份起计算 | 180 个月 | IRS:1120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合资格组织设立费用可立即扣除的上限 与开业费用扣除分开计算;组织设立费用超过递减门槛时,扣除额减少,但不会减至负数 | $5,000 | IRS:第 583 号出版物,创办企业与保存记录 核对日期 |
| 合资格开业费用可立即扣除的上限 开业费用超过递减门槛的部分会减少此扣除额,但不会减至负数;在业务开始积极经营时适用 | $5,000 | 《美国法典》:26 U.S.C. § 195(b)(1)(A) 核对日期 |
| 开业费用达到此门槛后,立即扣除额开始减少 合资格开业费用超过此金额的部分,会减少可立即扣除的开业费用 | $50,000 | 《美国法典》:26 U.S.C. § 195(b)(1)(A) 核对日期 |
| 组织设立费用达到此门槛后,立即扣除额开始减少 合资格组织设立费用超过此金额的部分,会减少可立即扣除的组织设立费用 | $50,000 | IRS:第 583 号出版物,创办企业与保存记录 核对日期 |
| 境外研发支出的摊销年限 境外研究或试验支出,从支付或发生该支出的纳税年度中点开始摊销 | 15 年 | 《美国法典》:第 174 条 核对日期 |
| 第 351 条的控制权比例 交换完成后立即持有至少这一比例的总投票权,以及每类其他股份的总股数 | 80% | 《美国法典》:第 368(c) 条 核对日期 |
| 第 351 条交换后使转让方成为重要转让方的持股比例(股票未公开交易) 受让方股票未公开交易时,按投票权或价值计至少百分之一(公开交易时为 5%);重要转让方须提交法规 1.351-3(a) 规定的声明。 | 1% | eCFR:26 CFR 1.351-3(d)(1)(ii)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美国法典:26 U.S.C. 195,创业支出
- 美国法典:26 U.S.C. 248,组建支出
- 《美国法典》:26 U.S.C. 第 174A 条,美国境内研究或试验支出
- 《美国法典》:26 U.S.C. 351,向受控公司转让财产
- 《美国法典》:26 U.S.C. 第 362 条,公司的计税基础
- 《美国法典》:26 U.S.C. 第 368(c) 款,控制权的定义
- eCFR:26 CFR 1.195-1,选择摊销开办支出
- eCFR:26 CFR 1.248-1,选择摊销组织支出
- eCFR:26 CFR 1.263(a)-5,为发行股票及其他交易而支付的费用
- eCFR:26 CFR 1.446-5,债务发行成本
- eCFR:26 CFR 1.351-3,第 351 条换股交易的记录和声明
- eCFR:26 CFR 1.118-1,对公司的资本投入
- IRS:Form 4562 填写说明
- IRS:1120 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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