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继承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或房地产联合投资项目有限合伙人权益的继承人
- 为死者准备包含基金 K-1 的最终 1040 表的遗嘱执行人
- 持有附带权益或管理公司股份的基金管理人的家属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基金如何计算和申报第 743(b) 条调整
- 706 表上的遗产税,以及为此如何对基金权益估值
- 来自海外亲属的遗产,以及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的遗产
- 特拉华州法定信托权益
- 基金 K-1 涉及的州税表
在美国,继承的合伙企业权益会取得新的计税基础:去世日的价值,加上继承人在基金债务中的份额,减去价值中属于死者应得收入的部分(条例 1.742-1;26 USC 1014(c))。这种计税基础向上调整是自动的。除非基金已作出有效的第 754 条选择,否则基金自身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有三种情况会让继承基金权益的案例变得不简单:基金没有第 754 条选择,死者有大额暂停扣除的被动亏损,或者死者持有附带权益或管理公司股份。每一种都可能让大笔税款在最终税表、遗产和继承人之间转移。如果基金已作出第 754 条选择,继承人须在去世后一年内通知基金,所以请从下面的清单开始。
继承的合伙企业权益,我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继承的基金权益的计税基础,是其去世时的公平市价(如果遗嘱执行人在 706 表上选择替代估值日,则为该日的公平市价,一般为去世后六个月;只有当这样做能同时降低遗产价值和遗产税时才允许选择(26 USC 2032)),加上继承人在当日的基金负债份额,再减去来自死者应得收入的价值(条例 1.742-1)。如果价值加债务份额低于死者的调整后计税基础,同一规则会把计税基础向下调整。
- 去世时的价值。对基金权益来说,这通常是对该权益本身的评估价值,而不只是资本账户。转让和赎回限制可能影响这个价值。评估由遗产负责。
- 负债份额。基金的 K-1 列出每位合伙人在基金债务中的份额。借款的基金(例如加杠杆的房地产基金)可能带来很大的债务份额。
- 死者应得收入。价值中属于死者已赚取但尚未纳税的收入权利的部分,不能向上调整计税基础(26 USC 1014(c))。请参见下文相关一节。
- 持有期。以后出售该权益的资本收益属于长期收益,不论您持有多短(第 559 号出版物)。部分收益仍可能因基金的应收款或存货而属于普通收入(26 USC 751(a));附带权益见下文。
- 与配偶共同持有。如果该权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至少一半计入死者遗产,整个权益(包括在世配偶的一半)一般都以去世时的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第 555 号出版物;26 USC 1014(b)(6))。如果夫妻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共同持有,只有死者那一半向上调整(第 551 号出版物)。
8971 表的上限。如果把该权益计入遗产增加了遗产税,您计税基础中的价值不能超过最终遗产税价值;您的基金债务份额另外加上。遗嘱执行人通过 8971 表的 Schedule A 向您报告这个价值(26 USC 1014(f))。对于在本页纳税年度内去世的人,基本免税额为 $15,000,000,并减去生前的应税赠与。不欠遗产税时,这个上限不适用(IRS:遗产税和赠与税新变化)。上限适用时,计税基础高于 Schedule A 价值可能招致 20% 的准确性相关罚款;如果您申报的计税基础达到正确金额的两倍或以上,罚款为 40%(8971 表填报说明;26 USC 6662(b)(8))。
基金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会向上调整吗?
只有基金已作出有效的第 754 条选择,合伙人去世时基金自身资产的计税基础才会改变(条例 1.743-1(a))。有了这项选择,基金只为继承人记录一项特别调整,金额等于继承人的新计税基础与继承人所占基金资产计税基础份额之间的差额。这就是第 743(b) 条调整。
有一个例外方向相反。如果基金在转让后立即存在重大内含亏损,即使没有选择,也必须调低计税基础。重大内含亏损是指基金资产的计税基础比资产价值高出 $250,000 以上,或者在出售全部资产时继承人会被分摊超过该金额的亏损(26 USC 743(d))。有些投资基金选择了另一种制度,改为限制继承人以后的亏损(26 USC 743(e))。请询问基金适用哪一种。
| 去世时基金的情况 | 继承人在权益中的计税基础 | 基金为继承人记录的资产计税基础 |
|---|---|---|
| 已作出有效的第 754 条选择 | 向上或向下调整为价值加债务份额 | 相应调整(第 743(b) 条) |
| 没有选择,也没有重大内含亏损 | 向上或向下调整为价值加债务份额 | 不变 |
| 没有选择,但有重大内含亏损 | 向上或向下调整为价值加债务份额 | 调低(强制调整),除非基金是选择型投资合伙企业 |
遗产应该请基金作出第 754 条选择吗?
当基金持有的资产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时(例如长期持有的房地产),第 754 条选择最重要;一年内就换手持仓的基金,这类收益较少。没有这项选择,继承人在基金出售这些资产时,要为去世前积累的收益纳税。继承人在权益中较高的计税基础,要等到出售或清算该权益时才以亏损形式把这笔税还回来,这可能是很多年以后的事。
这项选择如何运作:
- 由谁作出。由基金作出,不是继承人。基金在去世当年按时提交的税表(含延期)中附上书面声明(条例 1.754-1(b))。错过截止日的基金仍可能获得宽免(1065 表填报说明)。
- 基金为什么可能拒绝。这项选择对基金以后的每一次转让和分配、对所有合伙人都有约束力,而且未经 IRS 批准,基金不能撤销(条例 1.754-1(a) 和 (c))。投资者变动频繁的基金可能因此拒绝。
- 您的通知。如果这项选择有效,继承人必须在去世后一年内向基金发出书面通知,并在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签署。通知必须包括死者和继承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识别号码、两人的关系、去世日期、您成为所有人的日期、该权益在去世时的价值以及该价值的确定方式(条例 1.743-1(k)(2)(ii))。在收到通知之前,基金无须作出调整。
如果基金拒绝,继承人不能自行作出第 754 条选择。有一个例外:如果基金在转让后两年内向继承人分配现金以外的财产(例如证券),继承人可以选择让该财产取得在有选择时本应有的计税基础(26 USC 732(d))。如果该财产可折旧,继承人在分配当年的本人税表上附上这项选择;否则不迟于该财产计税基础首次影响继承人税额的年度。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规则无须选择、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例如转让时基金资产的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的 110%(条例 1.732-1(d))。否则,您在权益中的计税基础与您所占基金资产计税基础份额之间的差额,会一直保留到权益终止。基金如何计算和追踪第 743(b) 条调整,请参见出售或赎回基金权益。
死亡年度的 K-1 由谁申报?
死者的最终 1040 表申报截至去世日的基金项目;遗产,或去世时取得该权益的人,申报当年剩余部分。去世会结束基金对已故合伙人的纳税年度,但不会结束对其他合伙人的纳税年度(条例 1.706-1(c)(2);第 559 号出版物,合伙企业收入)。
- 基金按其纳税年度在去世日结束的方式计算死者的份额。基金可以期中结账,也可以按比例分摊全年金额(第 559 号出版物)。请询问基金用的是哪种方法,以便两段期间的 K-1 能对得上。
- 最终 1040 表的截止日,与死者在世时本应适用的截止日相同,日历年纳税人为 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第 559 号出版物)。基金 K-1 常常迟到,所以申请延期很常见。
- 未申请延期而逾期提交的税表,可能按未缴税款每月或不足一月 5% 计罚,最高 25%。
- 去世之后,如果权益经由遗产转移,K-1 寄给遗产。如果权益直接转移,例如转给信托或在世的共同所有人,则由新所有人申报。
暂停扣除的被动亏损在去世时会怎样?
继承权益上暂停扣除的被动亏损,只有超过计税基础向上调整额的部分,才能在死者的最终税表上扣除。等于向上调整额的部分永久作废(26 USC 469(g)(2);第 925 号出版物,因死亡而处置)。
这里的计税基础向上调整额,是继承人的新计税基础减去死者去世前一刻的调整后计税基础。所以价值上涨的基金权益,通常会把其暂停扣除的亏损全部抵消;几乎没有增值的权益,可能在最终税表上释放这些亏损,用来抵销任何收入。死者最后一份 8582 表列出每只基金的亏损。死者在世时这些亏损能起什么作用,请参见基金投资中暂停扣除的被动亏损。
基金收入中有没有“死者应得收入”?
有一部分是,而这部分不能向上调整计税基础。死者应得收入是死者有权取得但尚未纳税的收入。取得这笔收入的人在收到时申报(26 USC 691(a)),继承人在权益中的计税基础要减去其价值(条例 1.742-1)。
- 规则明确列举的。合伙企业根据第 736(a) 条向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支付的款项(例如买断中为未来收入份额支付的款项),属于死者应得收入(26 USC 753;条例 1.753-1(a))。第三方为取得这些未来付款的权利而支付的款项,也是如此。
- 未列举的。对于其他基金项目,例如去世前已赚取但尚未分摊的业绩报酬分配,或附带权益中的未实现收益,没有规则直接针对基金作出规定。其处理尚无定论。决定因素是:去世时该权利是否已经确定、基金或管理公司协议怎么规定,以及遗产如何对该权益估值。
- 遗产税抵扣。如果遗产缴纳了遗产税,申报死者应得收入的人可以扣除该项目所导致的遗产税(26 USC 691(c))。
我的父母持有附带权益或管理公司股份:有什么不同?
基金附带权益载体中的权益是适用合伙权益(API),而且一旦成为适用合伙权益,就始终是(条例 1.1061-2(a)(1)(i))。条例说,作为赠与转给子女的附带权益,在子女手中仍是适用合伙权益(条例 1.1061-5(f))。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因去世而发生的转让。所以三年持有期规则如何适用于继承人,以及它与计税基础向上调整和第 743(b) 条调整如何相互作用,尚无定论。该规则本身请参见附带权益的三年规则。
管理公司的股份通常按所有人之间的协议回购。属于第 736(a) 条的款项是死者应得收入,由收款人在收到时纳税(26 USC 753)。哪些款项属于这一类,取决于协议的写法,以及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人员的工作还是来自资本(26 USC 736(b)(3))。审阅和修改协议是律师的工作。
K-1 什么时候从遗产转到我名下?
当遗产把权益分配给继承人、基金登记了转让后,K-1 就转到继承人名下。在此之前,这些税表寄给遗产。请询问基金接纳您需要什么(通常是转让表格和遗嘱执行人授权证明),以及基金从哪一天起把您视为合伙人。如果遗产改为赎回该权益,其收益或亏损按同样调高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条例 1.742-1),所以在去世后不久以接近去世日价值赎回,通常只产生很少的收益或亏损。
基金 K-1 还可能要求您在基金开展业务的每个州提交州税表。请参见基金投资者的州税表。
遗嘱执行人应向基金索取什么?
去世后请尽快向基金索取以下资料:
- 该权益在去世日的价值,以及截至该日的资本报表。
- 该合伙人在去世日的基金负债份额。
- 是否已有有效的第 754 条选择;如果没有,书面请求基金为死亡年度作出这项选择。
- 基金将如何划分死亡年度的 K-1(期中结账还是按比例分摊)。
- 死者往年的 K-1,以及列有每只基金暂停扣除亏损的死者 8582 表。
- 任何附带权益、业绩报酬分配或管理公司文件,包括买断条款。
- 基金把权益转给继承人的转让要求。
如果遗产须提交 706 表,不论是否欠遗产税,遗嘱执行人还要提交 8971 表,并向每位取得财产的受益人寄送 Schedule A。截止日为 706 表截止日(含延期)与实际提交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后 30 天(8971 表填报说明)。
先缴清死者和遗产的税款,再把权益交给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如果先偿还其他债务或分配财产,须在所付金额范围内对未缴的联邦税承担个人责任(31 USC 3713(b))。取得该权益的继承人,须在该权益去世时价值的范围内对未缴遗产税承担个人责任(26 USC 6324(a)(2));作为受让方,在 IRS 对死者的核定期限届满后 一年 内,还可能被核定死者未缴的所得税(26 USC 6901)。
示例
以下数字仅为示例,以美元计。
增值的房地产基金权益
一位父亲于 6 月 30 日去世,持有价值 $900,000 的房地产基金有限合伙人权益。他在基金债务中的份额为 $150,000。他在该权益中的调整后计税基础(含债务份额)为 $350,000。他有来自该基金的 $120,000 暂停扣除的被动亏损。
- 继承人的计税基础:$900,000 + $150,000 = $1,050,000。
- 计税基础向上调整额:$1,050,000 − $350,000 = $700,000。
- $120,000 的亏损少于 $700,000 的向上调整额,所以在最终税表上都不能扣除,全部作废。
- 最终 1040 表申报基金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的项目。
同一只基金,增值较少
假设父亲的调整后计税基础为 $1,000,000。计税基础向上调整额为 $1,050,000 − $1,000,000 = $50,000。亏损超出 $120,000 − $50,000 = $70,000,所以 $70,000 可在最终税表上扣除,$50,000 作废。
有无第 754 条选择的对比
回到第一种情况。一年后,基金以去世时的同等价值出售其唯一资产,一栋建筑。假设继承人所占基金资产计税基础份额为 $350,000,全部在这栋建筑上。继承人所占基金收益份额为 $700,000。
- 没有选择:继承人申报 $700,000 收益。继承人在权益中的计税基础同样增加 $700,000,要等到出售或清算该权益时才以亏损形式返还,通常是资本亏损,可能无法在同一年或以同样税率抵销之前的收益。
- 选择有效:$700,000 的第 743(b) 条调整抵销该收益,所以继承人在这次出售中不申报收益。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 基金不愿作出第 754 条选择,或死者持有附带权益或管理公司股份:这些情况需要就时间和收入性质作出判断。请通过对冲基金和另类基金税务服务获得协助。
- 您需要准备最终 1040 表、遗产的 1041 表或 706 表,或含有继承 K-1 的本人税表:请参见对冲基金和另类基金税务服务或个人报税服务。
- 基金卖掉了最后一项资产并寄来最终 K-1:请参见基金最终税表。
- 您从海外亲属处继承:请参见来自海外的赠与和遗产。
- 您住在美国境外,继承了美国基金权益:请参见美国基金中的外国投资者。
- 死者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请参见美国公民在加拿大去世时的最终税表。
- 您继承了特拉华州法定信托权益:请参见特拉华州法定信托报税。
- 您想知道 K-1 需要提交哪些州税表:请参见基金投资者的州税表。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2026 年去世的美国公民的遗产税基本免税额 加美税收协定以此免税额为基础按比例计算抵免,并不向加拿大遗产提供全额免税额 | $15,000,000 纳税年度 2026 | IRS:2026 年遗产税通胀调整 核对日期 |
| 申报不准确罚款的比例 因疏忽、无视规则或大幅少报而少缴税款的罚款比例 | 20% | IRS:申报不准确罚款 核对日期 |
| 受益人申报的继承财产计税基础达到正确金额 200% 或以上时适用的罚款比例 按第 6662(h) 条处以的严重估值错报罚款(替代 20% 的准确性相关罚款),适用于计税基础与 8971 表 Schedule A 不一致的情形 | 40% | IRS:8971 表及 Schedule A 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第 743 条重大内含亏损门槛 基金整体的资产计税基础超额部分,或买方特定的假设分摊亏损,必须超过这一金额。 | $250,000 | 《美国法典》:第 743 条 核对日期 |
| 转让时基金财产价值与计税基础之比超过此值,即必须适用第 732(d) 条计税基础规则 条例 1.732-1(d)(4)(i):合伙企业全部财产(现金除外)的公平市价超过其调整后计税基础的 110%;还要求在假设清算时计税基础转移至可折旧财产,且第 743(b) 条调整会改变所分配财产的计税基础 | 110% | eCFR:26 CFR 1.732-1,金钱以外的分配财产的计税基础 核对日期 |
| 死者最终 1040 表的截止日 第 559 号出版物: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遗嘱执行人能否就身在国外的公民享有自动延期,已查阅的资料中没有明确说法。 | 死亡年度次年的 4 月 15 日 | IRS:第 559 号出版物,遗属、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 核对日期 |
| 未报税罚款的一般每月比例 按规定须提交的 1040 表格每迟报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对应的未缴税款计算,未计入与未缴税罚款同时适用时的调整 | 5% | IRS:未报税罚款 核对日期 |
| 未报税罚款的一般最高比例 占未缴税款的最高比例;税表逾期超过 60 天时可能另有最低罚款 | 25% | IRS:未报税罚款 核对日期 |
| 8971 表及其 Schedule A 的截止日 仅为选择免税额转移(portability)或分配隔代转移税(GST)额度而提交遗产税表时,无须提交。 | 706 表截止日(含延期)与实际提交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后 30 天 | IRS:8971 表及 Schedule A 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对最初受让人核定责任的延长期限 按《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6901(c)(1) 条,从转让方的评税期限届满后起算 | 一年 | IRS:受让人责任案件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GovInfo:26 U.S.C. 1014,从死者处取得的财产的计税基础
- GovInfo:26 U.S.C. 732,金钱以外的分配财产的计税基础
- GovInfo:26 U.S.C. 751,未实现应收款和存货项目
- GovInfo:26 U.S.C. 736,向退出合伙人或已故合伙人的权益继承人支付的款项
- GovInfo:26 U.S.C. 2032,替代估值
- GovInfo:26 U.S.C. 743,作出第 754 条选择或存在重大内含亏损时的特别规则
- GovInfo:26 U.S.C. 469,被动活动亏损
- GovInfo:26 U.S.C. 691,死者应得收入
- GovInfo:26 U.S.C. 753,取得死者应得收入的合伙人
- GovInfo:26 U.S.C. 6662,准确性相关罚款
- GovInfo:26 U.S.C. 6324,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特别留置权
- GovInfo:26 U.S.C. 6901,转让的资产
- GovInfo:31 U.S.C. 3713,政府债权的优先权
- eCFR:26 CFR 1.732-1,金钱以外的分配财产的计税基础
- eCFR:26 CFR 1.742-1,受让合伙人权益的计税基础
- eCFR:26 CFR 1.743-1,合伙企业财产计税基础的选择性调整
- eCFR:26 CFR 1.754-1,第 754 条选择的时间和方式
- eCFR:26 CFR 1.753-1,取得死者应得收入的合伙人
- eCFR:26 CFR 1.706-1,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纳税年度
- eCFR:26 CFR 1.1061-2,适用合伙权益
- eCFR:26 CFR 1.1061-5,第 1061(d) 条向关联人士的转让
- IRS:第 559 号出版物,遗属、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
- IRS:第 555 号出版物,夫妻共同财产
- IRS:第 551 号出版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 IRS:第 925 号出版物,被动活动和风险承担规则
- IRS:8971 表及 Schedule A 填报说明
- IRS:1065 表填报说明
- IRS:遗产税和赠与税新变化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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