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曾在離境時申報股票視同出售、之後以較低價格賣出的前居民
- 曾用 T1244 表延期繳納離境稅、現已出售股票的移居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如何延期繳納離境稅並提供擔保
- 搬回加拿大時如何撤銷離境稅
- 評估離境時私人公司股票的價值,或應對 CRA 對該價值的質疑
移居後的離境稅虧損:股價下跌可以減少離境稅嗎?
可以,但只限於您出售時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股票。對這類股票,第 128.1(8) 款讓您選擇把日後出售的虧損往回移到離境年度,減少您在該年度申報的收益。對出售時不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股票(大多數上市股票即屬此類),加拿大沒有任何規則可以減少離境收益,除非您在仍持有股票時搬回加拿大。
您直接擁有的加拿大住宅、公寓或出租物業不屬於離境稅的範圍,因此沒有什麼可以退回;這類財產只在您出售時才課稅。請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住宅或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往回移的金額是以下三個數字中最小的一個:
| 數字 | 含義 |
|---|---|
| 您指定的金額 | 您在選擇中自行決定,但不能超過另外兩個數字 |
| 離境收益 | 這些股票在離境年度申報的收益 |
| 日後的虧損 | 實際出售的虧損,以離境日價值為起點計算,並已套用下文的股息規則 |
遇到以下情況,事情就不簡單:股票是私人公司股票、離開後收過股息、您已延期繳稅、您已經出售但沒有及時作出選擇,或新居住國也對這次出售課稅。請準備離境年度稅表和 T1243 表、離境日估值、買賣協議和成交價格證明、離開後每一筆股息和預扣稅憑證,以及任何第 116 條證明書。
哪些股票符合離境後虧損選擇的條件?
只有出售當下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股票才符合條件。依第 248(1) 款的定義,並如 T4058 所概述,意思是:
| 股票 | 在出售前 60 個月內的任何時間,符合以下情況即為應稅加拿大財產…… |
|---|---|
| 非上市股票(例如私人公司) | 其價值的一半以上來自加拿大不動產、加拿大資源財產或林木資源財產 |
| 上市股票、共同基金股份或單位 | 您和與您有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合計擁有某一類股票的 25% 或以上,而且其價值的一半以上來自上述同一類加拿大財產 |
您自己經營的公司,其價值來自業務而非加拿大土地,這類股票通常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因此日後的貶值不會減少離境收益。小額持有的上市銀行股或科技股同樣不是。60 個月的回溯期,可能讓公司賣掉不動產之後,股票仍落在定義之內,所以要檢視整段期間。私人公司股票在離境時如何估值,請見私人公司股票的離境稅。
這項選擇如何運作?要在哪一份稅表中作出?
這項選擇須以書面形式,在您出售股票當年的非居民稅表中作出。這份稅表也會在 Schedule 3 上申報出售本身,如 T4058 對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說明。選擇的金額會從您的離境日收入中扣減,並加到您的出售收入上,所以日後的虧損縮小的幅度,與往回移的金額相同。
要讓離境年度重新評稅,第 152(6) 款規定須使用 CRA 的指定表格來修改離境年度稅表(更正申請),並在出售當年稅表的申報截止日之前提交。錯過這個日期,離境年度可能就不會因這筆虧損而重新評稅。如果您按時作出了選擇,但錯過了更正申請的期限,仍可在該年度結束後 10 個日曆年內,以書面請求重新評估離境年度(第 152(4.2) 款);是否批准由 CRA 決定。
已經出售但沒有作出選擇,或者錯過了日期?CRA 可以依第 220(3.2) 款酌情接受逾期或修改後的選擇,前提是您在出售當年結束後 10 個日曆年內提出申請,所以這筆虧損並不會自動作廢。申請須附上出售的事實和延誤的理由。獲准的逾期或修改後的選擇,須繳納罰款:從原定截止日至您提出申請之日,每滿一個月 $100,上限 $8,000(第 220(3.5) 款)。
結果是離境年度的稅款減少:如果您已繳稅就是退稅,如果您延期繳稅就是遞延餘額變少。往回移的金額中,只有應稅部分(50%)會從應稅收入中扣除。
如果您以擔保方式延期繳稅,在擔保獲接受期間,直到出售當年之後的 4 月 30 日,都不計利息(第 220(4.5) 款)。離境年度的餘額如果沒有擔保而未繳,或過了該日期仍未繳,在減少的稅款被視為已繳之前,都要計息。依第 161(7) 款,利息從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個之後 30 天起算:出售當年年底、您提交出售當年稅表之日,以及您提交更正申請之日。
離開後收到的股息如何縮小虧損?
您身為非居民期間,股票所派發的股息會減少您可以往回移的虧損。第 40(3.7) 款就這些股息把前居民視為公司,所以第 112(3) 款的止損規則,會用您離開後就這些股票收到的應稅股息、資本股息(依第 83(2) 款選擇派發)和第 XIII 部分視同股息,來減少虧損。第 128.1(8) 款是在套用這些規則之後才計算虧損。
第 112(3.01) 款排除了以下股息:您和與您有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合計持有公司任何一類股票都不超過 5%,且該股票在出售前 365 天內您一直持有,期間收到的股息。私人公司的所有者通常不符合這個條件,所以請預期每一筆股息,包括資本股息,都要計入。請保留所有 NR4 憑證,因為股息和就股息預扣的稅款是計算的起點。
延期的離境稅遇上股價下跌:出售時我該繳多少、要寄什麼?
CRA 把延期的金額描述為離境年度的稅款,在您出售時到期;《所得稅法》和 CRA 的指引都沒有說這筆稅款會隨市價下降。T1244 表延期的是離境年度稅款本身;您出售時,為這些股票延期的稅款即到期。CRA說明,付款期限為出售後次年的 4 月 30 日。只有在離境後虧損選擇減少了離境年度的稅款時,延期的金額才會減少,所以對不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股票,預期這些股票的延期金額都要到期繳納。在繳納低於擔保金額的款項之前,請先向 CRA 確認數字。
出售時,請向 CRA 寄送以下資料:
- 一份給 Non-Resident T1 Adjustments 的清單,列明原 T1243 表上的股票說明、出售的股數和出售日期(CRA)。
- 如果是應稅加拿大財產,須在出售後 10 天 內提交第 116 條通知。沒有證明書,買方可以扣留價款的 25%。請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 出售當年的非居民稅表,申報出售並作出選擇。
- 離境年度稅表的更正申請,須在出售當年稅表的申報截止日之前提交。
- 繳納仍然到期的延期稅款。
擔保和利息的運作方式,請見延期繳納離境稅。
離開後貶值的上市股票:加拿大有任何減免嗎?
通常沒有。您持有的上市股票如果低於持股比例的門檻,就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所以不能作這項選擇,離境收益維持不變。加拿大唯一的例外是在仍持有股票時搬回去,見下文。非居民出售不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股票,一般不在加拿大課稅範圍內,所以這筆虧損在加拿大也沒有扣除。離境稅仍然要繳;如果您已延期,則在出售時到期。
能否減免,取決於您的新居住國。有些國家把您的成本當作離境日價值,所以低於該價值出售時,在那裡會產生虧損;有些國家則採用您的原始成本。如果搬到美國,稅收協定提供一項選擇,可以提高美國成本基礎;請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另有一項規則,第 126(2.21) 款,讓您用稅收協定國家就收益中在您住在加拿大期間累積的部分所徵的稅,抵免離境年度的稅款。如果新居住國採用您的原始成本,而且出售顯示高於原始成本有收益,即使股價下跌後它仍可能適用;如果該部分沒有外國稅款,則不產生任何抵免。與虧損選擇一樣,它也需要在出售當年稅表的申報截止日之前,提交離境年度稅表的更正申請。
搬回加拿大有幫助嗎?
可能有,前提是您在仍持有股票時回來,且須符合條件。對從離境到返回期間一直是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股票,第 128.1(6)(a) 款讓您選擇撤銷離境處置。對其他股票,例如大多數上市股票,第 128.1(6)(c) 款讓您選擇把離境收益減少,最多減到股票在您返回當日的價值,而您返回時的成本也會減少相同的金額。兩種選擇的期限,都是您返回當年的申報截止日。股票一旦賣掉,這條路就關閉了,只剩下虧損選擇。請見繳納離境稅後搬回加拿大。
哪些記錄可以證明股價下跌?
CRA 會要求看到虧損的兩端,以及中間的一切。請保留:
- 離境年度稅表、Schedule 3、T1243 表,以及任何 T1244 表和擔保協議
- 離境日估值,以及得出估值的方法(私人公司股票須附估值報告和公司資產負債表)
- 買賣協議、成交結算單,以及收到款項的證明
- 如果出售以其他貨幣進行,所採用的匯率
- 您離開後派發的每一筆股息,以及 NR4 憑證和預扣記錄
- 第 116 條通知和證明書,以及買方扣留的任何款項
如果 CRA 質疑離境價值本身,請見CRA 質疑您的離境價值。
範例
所有數字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出售房地產公司的股票,價格較低
一家持有加拿大出租大樓的公司,其非上市股票:成本 C$300,000,離境時價值 C$800,000,收益 C$500,000。三年後以 C$600,000 賣出,虧損 C$200,000。這些股票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所以所有者在出售當年的稅表中選擇 C$200,000,並提交更正申請。離境收益降到 C$300,000;C$200,000 的一半,即 C$100,000,從離境年度的應稅收入中扣除。退稅,或遞延餘額的減少,就是這 C$100,000 按所有者離境年度稅率計算的離境年度稅款。
同一批股票在離開後派發了股息
事實相同,但公司在所有者離開後派發了 C$50,000 的應稅股息。第 40(3.7) 款把虧損從 C$200,000 減到 C$150,000。只有 C$150,000 往回移,所以離境收益降到 C$350,000,離境年度的應稅收入扣除 C$75,000。
貶值的上市銀行股
一小筆上市銀行股,離境時價值 C$100,000,出售前跌到 C$70,000。這些股票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所以不能作選擇。離境收益維持不變;C$30,000 跌幅能否得到任何減免,取決於新居住國如何設定成本。
您的情況不同?
- 您需要同時處理更正表格、選擇、第 116 條證明書和退稅:請取得個人稅表的協助。
- 您多年前出售過,但從未作出選擇,或錯過了申報日期:請取得個人稅表的協助。
- 您延期繳了稅,需要結清擔保:請見延期繳納離境稅。
- 股票是您自己公司的股票(出售、清算,或公司價值下跌):請見搬到國外後出售您的加拿大公司。
- 您仍持有股票,並打算搬回加拿大:請見繳納離境稅後搬回加拿大。
- CRA 正在質疑離境價值:請見CRA 質疑您的離境價值。
- 您搬到了美國,希望把美國成本重設為離境日價值:請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本文引用的數字
| 數字 | 數值 | 來源 |
|---|---|---|
| 一類上市股份或基金單位的持股比例,達到此水平即可能成為應稅加拿大財產 上市股份或互惠基金單位,只有在之前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某一類別的此比例或以上由您(連同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士)持有,且其價值超過一半來自加拿大不動產及相關財產時,才屬應稅加拿大財產 | 25% | CRA:T4058 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聯邦逾期提交選擇的罰款,每滿一個月 從選擇的到期日起,到提交令人滿意的申請當日止,每滿一個月 | $1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聯邦逾期提交選擇的罰款上限 罰款為此金額與每月罰款乘以逾期整月數兩者中較低者 | $8,0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與非關聯方合計持有公司任何一類股份的最高比例,股息才可避開股份止損規則 第 112(3.01) 款:股息還須來自在處置前整整 365 天內一直持有的股份 | 5% | 《所得稅法》第 112(3.01) 款 核對日期 |
| 處置後的第 116 條通知 處置第 116(3) 款所涵蓋的加拿大應稅財產後起算;已作有效事先告知的除外 | 10 天 | 《所得稅法》:第 116(3) 款 核對日期 |
| 購買資本性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 25% | 《所得稅法》第 116(5)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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