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離開加拿大多年後搬回來的加拿大人和前居民
- 離境時已繳或已延期繳離境稅,且仍持有該財產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首次成為居民者第一份稅表的所有項目
- 離境稅撤銷的計算和申請方法詳解
- 各類境外收入的外國稅收抵免和稅收協定規則
搬回加拿大:第一年的稅務規則
您重新建立居住聯繫的那一天,就再次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通常是您定居回加拿大的那一天。從那天起,您的第一份稅表要申報來自全球的收入。您擁有的大部分財產,不論在加拿大還是國外,加拿大房地產和類似財產除外,都視為在那一天按公平市價購入(《所得稅法》第 128.1(1) 款)。
| 項目 | 搬回來時的處理 |
|---|---|
| 居民身份開始 | 您重新建立居住聯繫的那一天,通常是您定居回來的那一天 |
| 第一份稅表 | 填入該日期;申報從該日起的全球收入,另加該日之前的加拿大僱傭或經營收入,以及應稅加拿大財產的收益 |
| 境外投資、境外財產、加密貨幣 | 新成本等於返回日的公平市價 |
| 加拿大房地產和其他應稅加拿大財產 | 不重設。房地產保留原來的成本;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的私人公司股份,保留您離境時視同出售的價值,除非您撤銷該次視同出售 |
| 仍持有的財產所繳的離境稅 | 可以在該稅務年度的申報截止日之前,以書面選擇撤銷;已延期的稅款可能到期 |
| TFSA | 在國外的完整年度不新增額度;在國外提取的款項會加回額度 |
| 福利 | 要等到您提交回國後的第一份稅表或提出申請(RC151 表;有子女則用 RC66 表)才重新開始 |
如果您在國外只有現金和一般投資,稅表比較簡單。如果您保留了加拿大的出租房或住宅、繳過或延期繳過離境稅、領取境外退休金、離開期間從未報稅,或不確定返回日期,就需要專業判斷。
請準備:
- 您定居回來的日期證明:租約或購房合約、搬家、開始工作、家人抵達
- 結單,顯示該日每個境外帳戶、財產和加密貨幣持有的價值
- 您離境當年的稅表,如果您提交過 T1243 表和 T1161 表,也一併準備,並附上已繳離境稅或已提供擔保的證明
- 返回日之後的境外收入憑證和已繳境外稅款
- 您在國外那些年的 TFSA 記錄
返回的加拿大人,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何時恢復?
當您在加拿大再次有足夠的居住聯繫時,居民身份就恢復;對大多數人來說,就是重新住在這裡的第一天(CRA)。公民身份從來不是判斷標準,離開時不是,回來時也不是。
重要聯繫包括在加拿大的住所、在加拿大的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在加拿大的受撫養人。次要聯繫包括汽車或家具、加拿大的銀行帳戶和信用卡、駕駛執照和省醫療保險(CRA)。各項聯繫很少在同一天建立:家人可能比工作者早幾個月到,也可能先買房再搬家。如果日期不明確,您可以用 NR74 表請 CRA 提供意見。完整的聯繫測試,請參閱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有一點要先確認:如果您始終保留著重要聯繫,CRA 可能認為您從未停止過居民身份。這樣的話,下面的返回日規則就不適用,在國外的那些年也視為居民年度;除非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您判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第 250(5) 條)。
以前住過加拿大的人,第一份稅表和新移民有什麼不同?
返回的加拿大人和新移民提交同樣的部分年度稅表:填入您成為居民的日期,申報從該日起的全球收入,並按您作為居民的天數比例,申請部分聯邦非退稅抵免,例如基本個人免稅額(CRA)。在該日期之前的月份,同一份稅表還要申報加拿大僱傭或經營收入,以及出售應稅加拿大財產的應稅資本利得。如果這部分年度內,加拿大來源收入占全球收入的 90% 或以上,其餘抵免可以全額申請。第一份稅表的一般項目,請參閱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首次來加拿大的配偶或子女,是獨立的新移民,有各自的居民身份日期。
您的經歷比新移民多出五件事:
- 離境時已被課離境稅的財產,您可以選擇撤銷
- 您保留的加拿大財產,它從未離開加拿大稅務體系
- 離開之前和離開期間的 TFSA 額度與提取
- 離開那些年的 RRSP 額度和供款;請參閱離開加拿大後向 RRSP 或 TFSA 供款
- 離開期間可能遺留的未了事項:未提交的稅表、欠款,或 CRA 從未記錄的離境
回來後,您的境外投資、境外財產和加密貨幣以什麼成本計算?
您成為居民時,除應稅加拿大財產外,您擁有的每項財產都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並立即買回(第 128.1(1) 款)。這個價值就是您日後出售時的成本(CRA)。加拿大對返回日之後的增值課稅;如果您對該財產撤銷離境稅(見下文),離境時的收益在您出售時也要課稅。
這涵蓋境外券商帳戶、境外的住宅或出租房、加密貨幣,以及不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的私人公司股份(見下一節)。到達時的重設沒有專門的表格申報,但 CRA 要求您保留一份記錄,寫明每項財產在抵達當天的價值。請使用該日前後的結單,房地產則用估價報告。
美國公民在美國方面沒有這種重設,仍在另一個國家報稅的人也可能沒有。日後出售時,兩國可能算出不同的收益。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美國帳戶請參閱搬到加拿大後保留美國券商帳戶。
您離開期間保留在加拿大的財產:為什麼成本不重設
加拿大房地產回來時不會有新成本:它保留您回來之前的成本,如果您離開期間把住宅出租,這個成本可能與您當初的購買價不同(第 45(1) 款)。應稅加拿大財產不適用抵達時的重設(第 128.1(1)(b) 款),加拿大房地產在離境時也不在視同出售之列(CRA)。加拿大一直保留著對它課稅的權利。
應稅加拿大財產包括加拿大的房地產、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的財產,以及在過去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價值超過一半來自加拿大房地產、資源或木材財產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您及關聯人士持有 25% 或以上,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也包括在內)(第 248(1) 款)。私人公司的股份,只有符合這項回溯測試才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請逐項檢查。這類股份在您離境時仍視同出售,所以回來時的成本就是離境時的價值,除非您選擇撤銷該次出售(見下文)(第 128.1(4)(b) 款)。
返回日之前收到的租金,仍適用非居民規則:預扣租金總額的 25%,您可以為該年度另行提交第 216 條稅表,須在年度結束後 兩年 內提交(如果您提交過 NR6 表,則為 六個月),按淨租金課稅,並退還多繳部分(第 216 條)。返回日起的租金,列入您一般的稅表,請把這個日期告訴租客或代理。請參閱非居民房東。
離開期間保留的住宅或出租房還會帶來其他問題:以非居民身份申報租金、哪些年度不再算作主要居所,以及用途變更。請參閱離開加拿大時保留還是出售住宅和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住宅。
還持有被課過離境稅的財產?撤銷的選擇和期限
如果您仍持有離境時被視同出售的財產,可以選擇撤銷部分或全部離境收益。這項選擇是一份書面申請,須在您再次成為居民那一年的申報截止日之前提交(CRA;第 128.1(6) 款)。該日期通常是 4 月 30 日;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經營業務,則是 6 月 15 日。
這項選擇只適用於從離境到回國期間一直持有、沒有中斷的財產。對於應稅加拿大財產以外的財產,減少的金額上限是該財產在返回日的價值,同時也會降低抵達時的成本。CRA 會重新評定離境那一年來套用這項選擇。如果您當初用 T1244 表延期繳納離境稅,CRA 表示您現在可能要繳納延期的稅款;這項選擇可以減少該稅款,您的部分或全部擔保可能會退還(CRA)。
能退回多少、延期的稅款和擔保如何處理,以及如何寫申請,請參閱繳過離境稅後搬回加拿大。如果錯過期限,CRA 仍可酌情接受逾期的選擇,前提是您在申報年度結束後 10 個曆年 內申請,並且要繳罰款:每遲一個完整月份 $100,最高 $8,000(第 220(3.2) 和 (3.5) 款;《所得稅條例》第 600 條)。
您的 TFSA 會怎樣:離開期間的額度和在國外的提取
您在整個年度都是非居民的任何一年,都不會新增 TFSA 額度。您返回的那一年,可獲得完整的年度限額 $7,000(CRA)。
您作為非居民期間所作的提取,要等您再次成為居民後才會加回額度。如果您在非居民期間供過款,這些供款每月要繳 1% 的稅,直到您取出或再次成為居民為止。供款前請核對額度;超額部分每月按 1% 課稅。
重新申請 GST/HST 抵免(現為加拿大雜貨與生活必需品福利)和加拿大兒童福利
要等 CRA 收到您回國後的第一份稅表或申請,福利才會重新開始;提出申請可以更早開始。加拿大雜貨與生活必需品福利已在 2026 年 7 月取代 GST/HST 抵免;提交稅表後會被納入考慮,您也可以以新居民身份申請(CRA)。沒有子女的話,請就您成為居民的那一年使用 RC151 表。
有子女的話,CRA 為返回居民規定的步驟是:提交 RC66 表(加拿大兒童福利申請表),並附上 RC66SCH 附表(在加拿大的身份/收入聲明)(CRA)。如果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在某一年的任何部分時間是非居民,還要為每個這樣的年度提交 CTB9 表(加拿大兒童福利:收入聲明)。
回來第一年的境外退休金、帳戶和境外財產申報
從返回日起,境外退休金、利息、股息、租金和工資都要列入加拿大稅表,規則允許時可抵免已繳的境外稅款。有些境外退休金在稅收協定下另有處理。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指定境外財產在年度內任何時候的總成本超過 $100,000 時,須提交 T1135 表(第 233.3 條)。經過抵達時的重設後,成本一般是指返回日的價值。法律只豁免當年「首次成為」加拿大居民的個人(第 233.7 條);返回的前居民不應指望這項豁免。如果您的境外財產在返回年度內任何時候成本超過 $100,000,請為該年度提交 T1135 表。請參閱加拿大境外的財產。
離開期間遺留的事項:未提交的稅表、欠 CRA 的款項,或從未通知 CRA 您已離開
離開期間遺留的未了事項,可能影響您回國後的第一份稅表。
- 離開期間的加拿大收入和從未提交的稅表:請參閱加拿大非居民稅表與補報。
- 離境當年或之後的欠款:請參閱住在國外時的 CRA 欠稅。
- 您從未通知 CRA 您已離開,或 CRA 仍把您列為居民:請參閱離開加拿大卻沒有通知 CRA。您的返回日、成本重設和 TFSA 額度,都取決於 CRA 是否接受您曾是非居民。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境外券商帳戶
一位加拿大人在離開八年後,7 月 1 日從新加坡返回。她在新加坡的券商帳戶成本是 C$120,000,7 月 1 日價值 C$200,000。就加拿大稅務而言,它的成本變成 C$200,000。如果她次年以 C$210,000 賣出,加拿大對 C$10,000 的收益課稅。她的第一份稅表申報從 7 月 1 日起的全球收入,另加她在該日之前取得的任何加拿大僱傭或經營收入。
被課過離境稅的股份
他在前些年離開加拿大,他的股份不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當時被視同以 C$100,000 出售,他申報了 C$40,000 的收益。他回來時仍持有這些股份,現在價值 C$130,000。
- 離境年度:申報了 C$40,000 的收益,並已繳稅。如果他當時延期繳稅,延期的稅款可能在他返回時到期。
- 返回年度:他可以在申報截止日之前,選擇撤銷部分或全部收益。CRA 會重新評定離境那一年。
- 回國後的成本:不作選擇則是 C$130,000。如果他撤銷全部 C$40,000,成本變成 C$90,000,所以 C$40,000 的離境收益改在他日後出售時課稅。
TFSA 額度
她在國外時從 TFSA 提取了 C$10,000,整個非居民年度都沒有新增額度。她返回的那一年,新增額度是該年的年度限額加上她提取的 C$10,000,再加上離開前未使用的任何額度。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離開期間保留了加拿大的出租房或住宅:它的成本從未重設,返回日前後的租金申報方式不同,主要居所的年度也需要檢查。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繳過或延期繳過離境稅,且仍持有該財產:撤銷的選擇期限很短。請閱讀繳過離境稅後搬回加拿大,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領取境外退休金,或仍在另一個國家報稅: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從美國回來,帶著美國帳戶:請參閱搬到加拿大後保留美國券商帳戶。
- 您的返回日不明確,或 CRA 說您從未離開:請參閱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和離開加拿大卻沒有通知 CRA,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離開期間從未報稅,或欠 CRA 那些年的稅款:請參閱加拿大非居民稅表與補報和住在國外時的 CRA 欠稅,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保留了加拿大公司,並從國外經營:公司的管理地點可能改變其居民身份。請參閱負責人搬到國外後的公司居民身份,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是第一次搬到加拿大:請參閱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可享有全額聯邦抵免的抵達前加拿大收入占比 年內非居民階段須申報的加拿大來源收入,佔該階段全球淨收入的比例 | 90% | CRA:新移民及遷出居民的聯邦不可退還稅務抵免 核對日期 |
| 一類上市股份或基金單位的持股比例,達到此水平即可能成為應稅加拿大財產 上市股份或互惠基金單位,只有在之前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某一類別的此比例或以上由您(連同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士)持有,且其價值超過一半來自加拿大不動產及相關財產時,才屬應稅加拿大財產 | 25% | CRA:T4058,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率 對加拿大不動產租金總額適用的一般稅率;稅收協定可能改變稅率,經 CRA 批准的 NR6 表可將預扣稅基數改為淨租金 | 25% | CRA:T4144——選擇按第 216 條報稅的所得稅指南 核對日期 |
| Section 216 出租稅表提交上限 納稅年度結束後,如該年度未提交 NR6 承諾書 | 兩年 | Income Tax Act subsection 216(1) 核對日期 |
| NR6 承諾書提交後的 Section 216 出租稅表提交上限 納稅年度結束後,如該年度已提交第 216(4) 款承諾書(NR6 表) | 六個月 | Income Tax Act subsection 216(1)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 4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
| 個人或配偶經營業務時,加拿大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符合第 150(1)(d)(ii) 段的合資格個人,為次年 6 月 15 日 | 6 月 15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i) 段 核對日期 |
| 申請延遲、修訂或撤銷規定條文下的選擇的時限 須在選擇原應提交的課稅年度結束後十個曆年當日或之前申請;適用的規定列於《所得稅條例》第 600 條 | 10 個曆年 | 《所得稅法》第 220(3.2) 款 核對日期 |
| 聯邦逾期提交選擇的罰款,每滿一個月 從選擇的到期日起,到提交令人滿意的申請當日止,每滿一個月 | $1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聯邦逾期提交選擇的罰款上限 罰款為此金額與每月罰款乘以逾期整月數兩者中較低者 | $8,0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TFSA 年度金額上限 符合條件的個人首次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當年,可能獲得全年的存入額度 | $7,000 稅務年度 2026 | CRA:向 TFSA 存入資金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向 TFSA 存入的每月稅率 非居民繳存的資金留在帳戶內的每個月均適用;符合條件的轉入金額或獲豁免的繳存除外 | 1% | CRA:非居民身份如何影響您的 TFSA 核對日期 |
| TFSA 超額存入的每月稅率 按每個日曆月內 TFSA 的最高超額金額計算 | 1% | CRA:TFSA 超額金額須繳稅時 核對日期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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