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已搬到美國居住、仍持有 RRSP、RRIF、TFSA、FHSA 或其他加拿大帳戶的前加拿大居民
- 正準備搬到美國,想了解搬家後每個加拿大帳戶如何課稅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離境稅與加拿大最後一年稅表
- 提交第 217 條稅表以取回預扣稅
- IRS 如何對每種註冊帳戶課稅,以及適用哪些美國表格
- 美國各州對加拿大帳戶的課稅
搬到美國後,我的 RRSP、TFSA 和加拿大帳戶會怎樣?
搬家後,您一般可以保留所有加拿大帳戶。改變的是稅務:加拿大在向您支付某些款項時會預扣非居民稅,通常就是您在加拿大的最終稅款,而美國則以居民身份對您課稅(CRA:T4058)。您須告知每一個加拿大付款機構和金融機構,您已不再是居民(CRA:離開加拿大)。
| 帳戶 | 能保留嗎? | 款項提取時的加拿大稅 |
|---|---|---|
| RRSP | 可以 | 現金提取預扣 25%;稅收協定的上限不適用於現金提取。 |
| RRIF | 可以 | 年度限額內的定期付款最高 15%;超出部分為 25%。 |
| TFSA | 可以,但新供款要課稅 | 收入和提取款項都不課稅。 |
| FHSA | 可以,已開立的帳戶可保留 | 身為非居民期間,不能免稅提取用於購房。應稅提取預扣 25%;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對此沒有更低的稅率。直接轉入您自己的 RRSP 或 RRIF(FHSA 超額部分除外)不預扣(《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1)(y) 條;第 146.6(7) 條)。 |
| 銀行帳戶 | 可以 | 非關聯方付款人支付的利息不課稅。 |
| 非註冊投資 | 可以 | 股息上限為 15%;出售所得的多數資本利得,加拿大不課稅。 |
本表資料來源:CRA:T4058、CRA:非居民 TFSA、CRA:非居民 FHSA,以及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如果您打算大額提取、考慮提交第 217 條稅表、住在對這些帳戶課稅方式不同的州,或持有美國視為境外投資公司的加拿大基金,情況就不簡單。請備齊您成為非居民的日期、帳戶對帳單、各付款機構的地址及其記錄的您的居住地,以及每一份 NR4 憑證。
離境稅、加拿大最後一年稅表,以及離開後的 RRSP 供款,請見離開加拿大。搬家前是否要提取 RRSP,以及搬家當年 FHSA 的選擇,請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RRSP 提取的非居民預扣稅與 RRIF 相比是多少?
美國居民從 RRSP 現金提取款項,預扣稅率為 25%。年度限額內的 RRIF 付款屬於定期養老金付款,稅收協定將其上限定為付款總額的 15%。
差別來自法定的定期養老金付款定義。該定義不包括 RRSP 到期前的任何付款,也不包括一次付清已到期 RRSP 全部或部分退休收入的一次性付款;已到期 RRSP 的年金付款則可以屬於定期付款。就 RRIF 而言,當年的 RRIF 付款(連同這一筆)超過下列兩者中較高者時,這筆付款就不再屬於定期付款:
- 該年度 RRIF 最低提取額的兩倍,以及
- 年初基金價值的 10%。
越過限額的整筆付款都不再適用上限,不只是超出的那一部分;當年之後的每一筆 RRIF 付款也一樣。請見《所得稅協定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以及稅收協定第 XVIII(2)(a) 條。不屬於定期付款的款項,改按養老金的法定稅率 25% 處理(CRA:IC76-12)。
| 付款 | 是否定期? | 美國居民適用的加拿大預扣稅 |
|---|---|---|
| RRSP 現金提取,不論金額 | 否 | 25% |
| 年度限額內的 RRIF 付款 | 可以 | 最高 15% |
| 超出年度限額的 RRIF 付款 | 否 | 25% |
把 RRSP 轉成 RRIF,預扣稅就能降到 15% 嗎?
只有在年度限額內的 RRIF 付款才可以:這些付款適用 15% 的稅收協定上限,而 RRSP 現金提取永遠不適用。把尚未到期的 RRSP 直接轉入 RRIF,不會立即產生稅務影響(CRA:T4040)。
RRSP 必須在您滿 71 歲那年的年底前到期:您可以提取、轉入 RRIF 或購買年金(CRA:71 歲時的選擇;CRA:T4040)。
RRIF 從設立後的下一年起,每年必須支付一筆最低金額。最低金額是年初基金價值乘以按年齡訂定的規定係數(CRA:RRIF 的最低提取額)。設立 RRIF 的當年沒有最低金額,所以由 10% 的標準決定限額,且當年轉入的款項視同年初就已在基金內(第 5 條)。加拿大稅率較低,可能使您就加拿大稅款可申請的美國抵免減少,所以要看兩國合計的稅額,才能判斷轉換是否有利。
怎樣取得稅收協定稅率:NR301 表和非居民地址?
請向付款機構提供您的美國居住地址,若對方要求,再提供 NR301 表。若付款機構有完整的永久居住地址(不是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知道收款人是美國個人,且沒有理由懷疑這些資料,CRA 允許付款機構不需 NR301 表,就對該美國個人適用稅收協定稅率(CRA:實益擁有人與稅收協定優惠)。
NR301 表是您填寫後交給付款機構的聲明,不是交給 CRA。它不是強制的,但如果對方要求後您拒絕證明,付款機構應按全額法定稅率預扣。請填寫適用稅收協定的居住國;單靠郵寄地址不能決定。稅收協定稅率只適用於依協定屬於美國居民的人;您的加拿大居民身份何時結束、美國居民身份何時開始,請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郵寄地址改為另一個國家,是付款機構要求您提供新表格的信號(CRA:NR301、NR302 和 NR303 表)。
RRSP 和 RRIF 的付款由哪個國家課稅?如何避免重複繳稅?
兩國都可以。加拿大在付款時透過預扣稅在源頭課稅;美國作為您的居住國,在您的美國稅表上課稅(稅收協定第 XVIII(1) 條)。稅收協定第 XXIV(1) 條規定,美國對您已繳給加拿大的所得稅給予抵免,但須受美國的限額規定約束。
留在 RRSP 或 RRIF 內的收入,可以遞延美國稅;符合資格的個人依 IRS Revenue Procedure 2014-55 自動享有這項遞延。IRS 如何對每筆付款課稅,請見加拿大註冊帳戶在美國稅表上的處理。把加拿大稅款作為美國抵免申請,請見美國稅表上的境外收入。州不一定沿用聯邦規則;請見各州對 RRSP 和 TFSA 的課稅。
加拿大對 RRSP 和 RRIF 付款的預扣稅,一般就是它的最終稅款,但第 217 條稅表改按累進稅率對該收入課稅,有時可以取回其中一部分。
非註冊帳戶中的股息、利息和出售所得,加拿大會課多少稅?
加拿大對股息預扣稅,但大多數利息和出售所得不預扣。加拿大公司的股息法定稅率為 25%,對美國居民個人上限為 15%(《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 條;稅收協定第 X(2)(b) 條)。
| 收入 | 美國居民適用的加拿大稅 |
|---|---|
|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 | 最高 15% |
| 加拿大信託的分派,例如許多基金 | 所分派收入最高 15%(稅收協定第 XXII(2) 條);基金指定為資本利得的部分,一般不預扣(《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1)(c) 條) |
| 非關聯方付款人(例如銀行)支付的利息 | 一般不課稅 |
| 出售股票或基金單位的利得 | 一般不課稅,除非該財產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 |
當付款人與您是非關聯方關係時(無關聯的銀行通常如此),可適用利息豁免(CRA:T4058)。稅收協定第 XIII(4) 條一般把其他利得留給您居住的國家課稅。第 XIII(5) 條保留加拿大依本國法律的課稅權:對長期居民離境時持有、當時未課稅的財產,若在離開後十年內出售,加拿大可就其利得課稅;請見離開加拿大。上市股票和基金單位只在少數情況下才成為應稅加拿大財產,例如在之前 60 個月內的某個時間,您與非關聯方的人合計持有某一類別的 25% 或以上,且其價值一半以上來自加拿大不動產或資源財產(CRA:T4058)。
美國把這些收入當作居民的收入課稅。一旦您成為美國居民,加拿大共同基金和 ETF 可能成為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請見搬到美國時的 PFIC 規則。
NR4 憑證是什麼?怎麼用?
NR4 憑證列明加拿大付款機構在您身為非居民期間付給您的款項,以及預扣的稅款。付款機構須在該年度之後的 3 月最後一天前交給您。只有您身為非居民期間付出的款項才填入 NR4;離開前的付款則填在居民憑證上,例如 T4RSP 或 T5(CRA:T4061)。
請檢查每份 NR4 上的:
- 居住國,應為美國;
- 收入代碼,顯示 RRIF 或 RRSP 的款項被視為定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
- 稅率:預扣稅額除以總收入。
請用 NR4 來證明您在美國稅表上作為抵免申請的加拿大稅款,如果您提交第 217 條稅表,也用它作為證明。
搬到美國後,我的 TFSA 應該保留還是關閉?
加拿大允許您保留 TFSA,提取時也不需繳加拿大稅,但美國並不把它視為免稅。正如 CRA 所說,TFSA 內賺取的收入「可能須在您的居住國課稅」(CRA:非居民 TFSA)。
在加拿大方面的變化:
- 整個年度都是非居民,不會累積新的供款額度。
- 身為非居民期間所作的供款,每在帳戶內多留一個月,就按 1% 課稅;請見 TFSA 超額供款與非居民稅。
- 身為非居民期間提取的款項,要等您再次成為居民時,才會加回您的額度。
在美國方面的變化,是帳戶收入如何課稅以及用哪些表格申報,請見加拿大註冊帳戶在美國稅表上的處理。TFSA 內持有的基金可能帶來 PFIC 規則。保留是否划算,要把每年的美國稅款和申報成本,與萬一搬回加拿大時關閉帳戶會損失的額度相比較。
銀行還把我當作加拿大居民,或預扣了錯誤的稅率:怎麼更正?
首先以書面通知付款機構您是非居民,提供您的美國居住地址,若對方要求,再填寫 NR301 表。這可以修正日後的付款。如果您成為非居民之後的款項被填在居民憑證上,請要求更正憑證(CRA:T4061)。
| 問題 | 處理方法 |
|---|---|
| 預扣過多,且已匯給 CRA | 提交 NR7-R 表。CRA 須在付款機構匯出稅款的那個曆年結束後 2 年 內收到(CRA:T4058)。 |
| 預扣不足,例如 RRSP 提取按居民稅率處理 | 付款機構須對差額負責,並可向您追回(第 215(6) 條);CRA 也可以隨時就差額向您評稅(第 227(10.1) 條)。 |
| 銀行利息被預扣稅 | 非關聯方利息一般免稅;請要求銀行更正,已匯給 CRA 的稅款則用 NR7-R 表處理。 |
舉例
以下僅為舉例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住在賓夕法尼亞州的人提取 RRSP
Priya 住在賓夕法尼亞州,她的計劃機構登記了她的美國地址,她提取 C$60,000 的 RRSP。RRSP 提取不屬於定期養老金付款,所以計劃機構預扣 25%,即 C$15,000,付給她 C$45,000。她會收到一份 NR4。這筆提取也要填在她的美國稅表上,其中的加拿大稅款可能可作為抵免;第 217 條稅表是另一項獨立的選擇。
66 歲時把 RRSP 轉成 RRIF
Tom 在第 1 年滿 66 歲,當年把 C$300,000 的 RRSP 轉入 RRIF,每年提取 C$18,000。付款機構有他的美國地址記錄。
- 第 1 年: 沒有最低提取額。限額是 C$300,000 的 10%,即 C$30,000。C$18,000 在限額之內,所以付款機構可以適用 15% 的上限:C$2,700。
- 第 2 年: 1 月 1 日 Tom 為 66 歲,基金價值約 C$290,000。最低提取額的兩倍約為 C$24,200(最低提取額是 C$290,000 除以 90 減 66);10% 是 C$29,000,是較高的限額。C$18,000 在限額之內,所以再次適用 15%。
- 如果 Tom 在第 2 年提取 C$40,000, 當年的付款就會超過 C$29,000 的限額。越過限額的整筆付款(不只是超出的部分)以及當年之後的每一筆 RRIF 付款,都不再屬於定期付款,要按 25% 預扣:一筆 C$40,000 的付款即預扣 C$10,000。
留在德州的 TFSA
Ana 搬到德州後,把 C$15,000 的 TFSA 留在儲蓄存款中,每年賺取約 C$450 利息。加拿大對利息和提取款項都不課稅,她也不會有新的額度。她成為美國居民之後賺取的利息,要填在她的美國稅表上。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還在決定搬家前該怎麼做: 請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 您想取回部分加拿大預扣稅: 請見第 217 條稅表;大額提取適合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要繳離境稅或提交加拿大最後一年稅表: 請見離開加拿大。
- 您有未還清的置業計劃(Home Buyers' Plan)餘額: 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 HBP 餘額。
- 您的 TFSA 或投資帳戶持有加拿大基金: 請見搬到美國時的 PFIC 規則和跨境稅務協助。
- 您所在的州對 RRSP 或 TFSA 的增值課稅: 請見各州對 RRSP 和 TFSA 的課稅。
- 您離開加拿大後仍向 TFSA 供款: 請見 TFSA 超額供款與非居民稅。
- 您需要向 IRS 申報這些帳戶: 請見加拿大註冊帳戶在美國稅表上的處理和哪些帳戶要列入 FBAR。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對定期退休金支付規定的來源國徵稅最高額 第 XVIII(2)(a) 條:支付給另一國居民實益擁有人、符合條件的定期退休金金額,按支付總額的這一比例計算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III(2)(a)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所有其他情況 第 X(2)(b) 條:實益擁有人並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時,適用的股息稅率;包括實益擁有人為個人的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RRIF 年度付款可占年初價值的比例;在此範圍內仍屬定期養老金給付 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 s. 5,定期養老金給付的定義,para. (c):年度界線為 RRIF 最低金額的兩倍,與基金年初公平市價的這一比例,兩者取較高者 | 10% | Justice Laws:《所得稅協定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對來源國就信託所得徵稅的上限 第 XXII(2) 條:一國居民從另一國居民信託取得的收入,按該收入總額的比例計算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XII(2) 條 核對日期 |
| 一類上市股份或基金單位的持股比例,達到此水平即可能成為應稅加拿大財產 上市股份或互惠基金單位,只有在之前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某一類別的此比例或以上由您(連同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士)持有,且其價值超過一半來自加拿大不動產及相關財產時,才屬應稅加拿大財產 | 25% | CRA:T4058,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向 TFSA 存入的每月稅率 非居民繳存的資金留在帳戶內的每個月均適用;符合條件的轉入金額或獲豁免的繳存除外 | 1% | CRA:非居民身份如何影響您的 TFSA 核對日期 |
| 第 XIII 部分多扣稅款的退稅申請期限 在向 CRA 繳稅的曆年之後提出書面申請;使用 NR7-R 表 | 2 年 | 《所得稅法》第 227(6)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T4058,非居民與所得稅
- Justice Laws:《所得稅協定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綜合版)
- CRA:IC76-12,依稅收協定適用的第 XIII 部分稅率
- CRA:NR301、NR302 和 NR303 表的詳細資料
- CRA:實益擁有人與稅收協定優惠
- CRA:T4061,NR4 非居民預扣、匯繳與申報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T4040,RRSP 及其他註冊退休計劃
- CRA:您滿 71 歲時 RRSP 的選擇
- CRA:RRIF 的最低提取額
- CRA:非居民身份如何影響您的 TFSA
- CRA:非居民與 FHSA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7 條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14-55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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