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離開加拿大前往美國、持有須繳離境稅的財產的個人
- 想遞延繳稅的私人公司股份或其他財產的所有者
- 已有遞延離境稅、日後處置財產或回到加拿大的前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離境稅的計算,或所有財產豁免的認定
- 公司或信託移居國外
- 美國稅收協定選擇的詳細申報,或美國各州的稅務處理
我賣不掉的股份,能推遲繳離境稅嗎?
可以,只要及時作出選擇,並提供所需的擔保。您可以用 T1244 表選擇推遲繳納離境稅,直到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財產(出售、贈與或其他轉讓)。視同出售及其收入,仍要列入離境年度稅表;推遲的只是繳稅(《所得稅法》第 220(4.5) 款)。
CRA 表示,不論稅額多少,您都可以作出選擇;它的頁面和第 220(4.5) 款都沒有要求您必須無法出售。雇員福利計劃下的權利除外(CRA:遞延離境稅)。
首先要確定哪些資產要繳離境稅,收益有多大。加拿大不動產、註冊計劃和部分雇員期權適用不同的規則,見離開加拿大。您上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的股份,或此後繼承的股份,如果您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符合以下限制,也不在視同出售之列: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所得稅法》第 128.1(4)(b) 段)。如果這些股份是合資格小型企業公司股份,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合資格財產限額:C$127.5 萬)可能減少或免除視同收益,但最低稅仍可能適用(第 110.6(2.1) 款及第 (5) 款;出售您的企業)。如果是從您自己的公司提取款項或清算,見帶著公司跨境搬遷。
聯邦稅和省稅,能遞延全部還是一部分?
兩者都可以。您自行選擇遞延多少,上限是 T1244 表第 10 行的聯邦稅,和第 13 行的省或地區稅;您還可以把選擇限定於部分財產,在第 2 頁列出它們。您沒有選擇遞延的離境稅,在一般的欠款到期日繳納,即離境次年的 4 月 30 日(CRA:T1244 表填表說明)。
| 選擇 | T1244 表的要求 |
|---|---|
| 遞延所有受影響的財產 | 計算第 10 行和第 13 行的最高額,並填入所選擇的金額 |
| 遞延選定的財產 | 在第 2 頁列出,並寫明股份數量和離境時的價值 |
| 一部分繳納,一部分遞延 | 選擇的金額低於最高額,其餘部分不遲於欠款到期日繳清;請向 CRA 詢問較小的選擇金額會如何改變它要求的擔保 |
| 前魁北克居民 | 第 11 至 13 行的省稅部分留空;另行辦理魁北克的選擇 |
我什麼時候必須向 CRA 提供擔保?
如果您作出選擇,而且離境收入的聯邦稅超過公布的門檻,就必須安排充分的擔保。門檻衡量的是稅款,不是財產價值或資本收益(CRA:T1244 表填表說明)。
| 情形 | 公布的聯邦門檻 |
|---|---|
| 魁北克以外的前居民 | C$16,500 |
| 前魁北克居民 | C$13,777.50 |
這些是 CRA 現行離境稅指引和 T1244 表上的金額;提交前請再次確認。您也可能被要求為省或地區稅提供擔保(CRA:擔保要求)。
稅款不超過門檻時,不需要擔保,但仍要提交 T1244 表;它不是免稅。超過門檻時,《所得稅法》把您聯邦稅的第一部分視為已有擔保,所以 CRA 要求的擔保可以少於全部稅款,要根據已繳款項調整,也可能包括省稅。請 CRA 確認金額(《所得稅法》第 220(4.5) 至 (4.52) 款)。
CRA 接受什麼擔保?我怎樣安排?
CRA 的離境稅頁面和 T1244 表要求「充分擔保」(adequate security),但沒有公布可接受類型的清單;《所得稅法》只要求擔保充分並被 CRA 接受。產生這筆稅款的私人公司股份,並不會自動獲准作為抵押品。T1244 表有一個 CRA 專用欄,填寫擔保的金額、類型和到期日,所以預期會有一份有文件記錄、有日期的安排(T1244 表;《所得稅法》第 220(4.5) 款)。
CRA 的離境稅服務涵蓋安排擔保、報告處置和解除遞延稅款,設有免付費電話,從加拿大和美國以外撥打則有對方付費電話(collect)(CRA:離境稅諮詢)。請及早致電,以便在期限前辦完。
- 起草 T1243 表和離境年度稅表,使稅額明確,並決定 T1244 表涵蓋哪些財產和金額。
- 收集估值、股份記錄、轉讓限制,以及擬作抵押品的資產上現有債權的詳情。
- 詢問 CRA 它會接受什麼、如何記錄、選擇書寄到哪裡,以及省或地區的金額是否需要單獨擔保;保留提交和獲接受的證明,包括任何到期或替換條款。
電話討論或未獲接受的方案,都不是 CRA 已接受的擔保。
T1244 表、T1243 表和 T1161 表怎樣提交,最晚何時提交?
請不遲於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提交已簽名的 T1244 表,並把副本附在離境年度稅表上。就擔保聯絡 CRA,不能代替提交該表。每位離境的配偶,各自提交自己的表(CRA:T1244 表;T1244 表填表說明)。
| 文件 | 涵蓋內容 | 時間 |
|---|---|---|
| T1243 表和 Schedule 3 | 視同收益或虧損:財產說明、股份數量、取得年度、離境時的價值、調整後成本基礎 | 把副本附在離境年度稅表上 |
| T1161 表 | 須申報的財產:離境時價值總額超過 C$25,000(按該表的除外項目調整後) | 不遲於該稅表的申報截止日,即使本來不需要提交稅表 |
| T1244 表 | 選擇聯邦和省或地區的遞延 | 不遲於選擇截止日;把副本附在稅表上 |
| 擔保 | CRA 已同意接受的安排 | 不遲於該截止日,除非 CRA 延期 |
即使不需要提交稅表,逾期提交 T1161 表也有單獨的罰款:每逾期一天 C$25,最低 C$100,最高 C$2,500。各表分別報告什麼,見離開加拿大(T1243 表填表說明;T1161 表填表說明)。符合條件的自僱情形,會把一般的報稅截止日移到 6 月 15 日,但不會移動 T1244 表的截止日(CRA:報稅與繳稅日期)。
如果擔保被拒,或我晚了才作出選擇,遞延的離境稅還免利息嗎?
是的,對於您有效選擇、且擔保已被接受或視為接受的金額:CRA 表示,您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財產時再繳稅,不計利息(CRA)。根據《所得稅法》第 220(4.5) 款,這項減免只涵蓋該金額和該期間,並不適用於第 161(2)、(4) 和 (4.01) 款的分期預繳稅利息規則。在已接受或視為接受的擔保之外的稅款,包括未獲接受的方案,都是普通的未繳稅款:在欠款到期日到期,之後開始計息(第 220 條;第 161(1) 款)。
如果 CRA 日後認定擔保不充分,它必須書面通知您,您可在CRA 發出書面通知後 90 天內提供全部或部分金額的替換擔保。被接受的替換擔保,自該認定之日起視為已接受;仍有缺口的部分,可能使您失去該金額的利息減免(《所得稅法》第 220(4.53) 款)。
遲交 T1244 表,不會自動補救錯過的期限。《所得稅法》第 220(4.54) 款允許 CRA 在認為公正合理時,延長作出選擇、提供擔保或替換擔保的期限。批准由其酌情決定,所以請及早申請,不要想當然。如果您從未提交離境年度稅表,見離開加拿大卻沒有通知 CRA。
如果我無法提供擔保:能部分繳稅、出售一部分,或申請困難減免嗎?
您沒有提供擔保的部分,是普通稅款,在欠款到期日到期。您的選擇包括:縮小選擇的金額、用實際出售所得繳一部分,或請 CRA 依據困難規定,接受不同或較少的擔保。只有在您無法在不造成過度困難的情況下既繳稅又提供擔保時,才適用該規定(T1244 表選擇的金額;《所得稅法》第 220(4.7) 款)。
難以變現的股份,本身並不能同時證明這兩個條件;CRA 根據事實決定。請準備現金、借款能力、其他資產,以及妨礙出售的原因的記錄。對於可合理認為是為影響該決定而訂立的任何自願限制,CRA 必須不予考慮(《所得稅法》第 220(4.71) 款)。如果您出售部分財產來籌措現金,請核對時間、新的加拿大或美國稅款,以及與之相關的遞延金額的解除。關於撤銷罰款或利息,見罰款、利息及減免。
出售或贈與財產時會怎樣?
日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可能使部分或全部遞延的稅款到期。贈與也要作為處置來審查;遞延與是否收到出售款項無關(《所得稅法》第 220(4.5) 款)。如果受贈人是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18 歲以下的子女,或與您非公平交易關係(non-arm's length)的任何人,《所得稅法》第 160 條可使他們就您當年及以前年度所欠的稅款承擔連帶責任,最高為財產價值減去其所付價款,而 CRA 可以隨時評稅(第 160 條)。
請向 CRA 寄送通知,收件人寫Non-Resident T1 Adjustments at the Winnipeg Tax Centre(溫尼伯稅務中心的非居民稅表調整部門),寫明原 T1243 表上顯示的財產、適用時處置的股份數量,以及處置日期。由此產生的款項,須不遲於出售或贈與當年次年的 4 月 30 日繳納(CRA:報告實際處置);請使用 CRA 現行地址目錄。部分出售時,要區分已售股份和仍持有的股份,並請 CRA 提供剩餘遞延稅款和擔保的金額。
之後以較低價格出售,本身並不會減少離境收益。《所得稅法》第 128.1(8) 款允許您在出售年度稅表中,以書面選擇把之後的虧損回溯抵減離境收益,但只限出售時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資本財產(第 128.1 條)。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只有在此前 60 個月內的任何時候,其價值一半以上來自加拿大不動產、加拿大資源或林木財產,或這些財產的期權或權益時,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所以對經營公司的股份,這項選擇往往無法使用(CRA:應稅加拿大財產)。如果您的股份是應稅加拿大財產,非居民出售時還可能須通知 CRA,並由買方扣留一部分款項: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房產。
如果我在出售前搬回加拿大怎麼辦?
有可能。CRA 表示,如果您遞延了離境稅,之後又成為加拿大居民,您現在可能要繳納遞延的稅款。您也可以選擇撤銷離境時的視同出售:在您恢復居民身份當年的申報截止日當天或之前,書面通知 CRA,列出受影響的財產及其公平市價(CRA:回歸居民)。
該選擇只適用於您回加拿大之前最後一次離境發生在 1996 年 10 月 1 日之後,且只適用於您在離開期間一直擁有的財產(《所得稅法》第 128.1(6) 款):
| 您在離開期間一直擁有的財產 | 該選擇的作用 |
|---|---|
| 應稅加拿大財產 | 離境時的視同出售,一般視為沒有發生(第 6(a) 段) |
| 其他財產(多數經營公司的股份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 | 您指定一個金額,同時降低離境視同出售價格和您回加拿大時的加拿大成本,該金額以收益和回歸時的價值為上限(第 6(c) 段) |
請帶著離境文件和回歸日的估值,請 CRA 把遞延餘額和擔保與該選擇核對;在此之前,不要假定二者保持不變。
加拿大遞延能保護我免於對同一筆收益繳美國稅嗎?
T1244 表只改變加拿大稅款的繳納時間;它不遞延也不減少美國稅。美國稅務居民一般要申報全球收入,所以日後出售,除了繳納遞延的加拿大稅款,還可能涉及美國稅(IRS:Publication 519)。
稅收協定第 XIII(7) 條的選擇是另一回事,在美國稅表上作出,不在 T1244 表上。如果您離開加拿大時,還沒有就這筆收益繳美國稅,它可以讓您取得等於離境價值的美國計稅基礎;如果您已在繳美國稅(例如美國公民),則它可能把美國收益計入視同出售當年(IRS:Revenue Procedure 2010-19,第 4.01 條和第 4.02 條)。IRS 要求提供文件,證明該收益已在加拿大確認並申報納稅;T1244 表推遲的是繳款,不是申報。該選擇要在搬遷後結束的第一個稅務年度、按時提交的美國稅表上作出,並附 8833 表,不是在日後出售時(第 4.01(3) 條)。它對美國計稅基礎的影響及申報要求,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前魁北克居民需要單獨的省級遞延嗎?
需要。前魁北克居民要就魁北克離境稅,使用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的單獨選擇表,即 TP-1033.2-V 表,而 T1244 表要求他們把省稅的第 11 至 13 行留空。魁北克的收益在它自己的表上計算,即 TP-1033.2.A-V 表(T1244 表填表說明;Revenu Québec:TP-1033.2-V 表)。
本頁參考的版本日期為 2021 年 3 月,要求不遲於移居國外次年的 4 月 30 日,隨魁北克稅表提交選擇,並且當魁北克對視同處置收入徵收的稅款超過 C$12,875 時,不遲於同一日期提供充分擔保。依賴這些內容之前,請向 Revenu Québec 確認該版本和該門檻仍然有效。
與 CRA 的指引不同,該表列出了擔保類型:在魁北克設有總部或營業場所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以加元計價的不可撤銷擔保函;魁北克不動產上的約定抵押(conventional hypothec);以及加拿大私人公司的有證書股份。這些是魁北克的類別,需經其接受,並不是 CRA 接受什麼的清單(魁北克表格及填表說明)。
舉例
所示金額均為說明用的加元,並非稅款計算。
第 1 年,一位個人離開安大略省前往美國,持有私人公司股份,稅務成本為 C$200,000,有依據支持的離境價值為 C$600,000。視同收益為 C$400,000,轉讓限制使其無法立即出售。假設該收益不適用任何豁免,且離境年度稅表產生了 C$60,000 的符合條件的聯邦稅和 C$30,000 的省稅。
該個人在 T1243 表和 Schedule 3 上申報收益,並在 T1161 表上列出這些股份。C$60,000 的聯邦稅超過聯邦擔保門檻,所以需要 CRA 接受的擔保;CRA 會確認金額,省稅可能需要單獨擔保。T1244 表和已獲接受的擔保,不遲於第 2 年的 4 月 30 日提交。
如果該個人在第 4 年賣掉全部股份,CRA 需要財產說明、股份數量和出售日期,遞延的稅款不遲於第 5 年的 4 月 30 日繳清。如果該個人仍持有股份就回到加拿大,除非提交撤銷離境視同出售的選擇,否則遞延的稅款可能到期。對於經營公司的股份,該選擇只能透過把回歸時的加拿大成本同等減少,來降低離境收益。
您的情況不同?
在尋求審查之前,請備齊離境年度稅表、估值、股份記錄、擬用的擔保文件和美國居民日期。
- 私人公司股份、估值有爭議、抵押品不足、出售價格較低、回到加拿大,或魁北克離境稅:這些情形需要對選擇和擔保作出判斷;請見跨境稅務。
- 您擁有被遞延股份所屬的公司:見帶著公司跨境搬遷和出售您的企業。
- 不確定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何時結束或恢復,或兩國都視您為居民(由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決定):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 需要離境稅的計算或財產豁免:見離開加拿大。
- 錯過了 T1244 表的期限:見上文利息問題下的延期一段。從未提交離境年度稅表:見離開加拿大卻沒有通知 CRA。
- 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提取或未還清的置業計劃(Home Buyers' Plan)餘額:見離開加拿大時的置業計劃餘額。
- 美國稅收協定選擇、已有的美國公民或居民身份,或美國州稅處理:請先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 罰款或利息已被評定:見罰款、利息及減免。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選擇遞延繳付離境稅的截止日 個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規定的截止日期為遷出年度的稅額結清日 |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遷出居民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財產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最高額 2026 年按物價調整後的額度;提高額度並恢復物價調整的規定,已在《2025 年預算實施法》中正式立法 | C$127.5 萬 稅務年度 2026 | 加拿大財政部:2026 年免稅額度 核對日期 |
| 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C$16,500 稅務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原魁北克居民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前魁北克省居民的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C$13,777.50 稅務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C$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每日金額 表格每逾期一天計收;即使無須提交稅表也適用。最低與最高金額另行列出。 | C$25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低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低罰款。 | C$1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高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高罰款。 | C$2,5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個人或配偶經營業務時,加拿大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符合第 150(1)(d)(ii) 段的合資格個人,為次年 6 月 15 日 | 6 月 15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i) 段 核對日期 |
| CRA 發出擔保不足通知後補充擔保的期限 適用於 CRA 依第 220(4.53) 款接受的離境稅擔保;CRA 可依第 220(4.54) 款延長該期間。 | CRA 發出書面通知後 90 天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0 條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離境稅擔保的稅額門檻(TP-1033.2-V 表) 視同處置所涉收入的魁北克所得稅;超過這一金額須提供擔保,等於或低於這一金額無須提供擔保。以 2021 年 3 月版 TP-1033.2-V 表為準;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的表格頁面無法開啟,因此無法確認是否有更新版本。這是魁北克自己的稅,不是針對原魁北克居民的聯邦門檻。 | C$12,875 | Revenu Québec:TP-1033.2-V 表(2021-03)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 CRA:T1244 表
- CRA:T1244 表及填表說明
- CRA:T1243 表
- CRA:T1243 表及填表說明
- CRA:T1161 表
- CRA:T1161 表及填表說明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8.1 條
- CRA:離境稅諮詢聯絡方式
- CRA:到期日和付款日
- CRA:查找 CRA 地址
- Revenu Québec:TP-1033.2-V 表
- Revenu Québec:TP-1033.2-V 表及填表說明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III(7) 條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10-19
- IRS:Publication 519
- CRA:處置或取得某些加拿大財產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6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10.6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60 條
- Revenu Québec:TP-1033.2.A-V 表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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