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購買美國營運企業的加拿大居民個人
- 購買美國資產、股份或 LLC 權益的加拿大公司
- 與美國所有者一起投資的加拿大買家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8594 表價款分配的細節,以及賣方稅務盡職調查
-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持續營運方式,以及利潤匯回
- 各州的具體申報、銷售稅和繼受責任
- 法律、移民和外國投資方面的建議
- 收購美國房地產時的預扣稅,以及離境稅的詳細計算
- 非居民所有者持有的美國境內股份或資產所涉及的美國遺產稅
我應該買資產、買股份還是買 LLC 權益?
購買資產,一般會讓買方就所購資產產生新的美國稅務成本。購買股份,一般讓買方取得股份的成本,而目標公司保留其原有的資產成本;某些選擇可以改變這個結果(IRS:資產的計稅基礎;8023 表填表說明)。
| 購買方式 | 對加拿大買方有什麼變化 |
|---|---|
| 營運資產 | 被指定的買方成為經營者和借款人;美國的價款分配決定每項資產的稅務成本 |
| 公司股份 | 買方持有目標公司;目標公司繼續擁有其資產,以及它的 S 公司或 C 公司稅務身份,而 C 公司的虧損結轉在所有權變更後可能受到限制(1120 表填表說明) |
| LLC 權益 | 就美國稅務而言往往等同於購買資產,而加拿大一般把它視為公司股份;交割前後都要核查選擇和所有者 |
協議上的名稱,並不決定稅務結果。單一成員 LLC 在美國所得稅上被忽略,所以買下它的全部權益,一般視同購買它的資產(26 CFR 301.7701-2;IRS:LLC 分類)。同樣,一位買方買下按合夥企業分類的 LLC 的全部權益,也視同購買資產;只買繼續存在的合夥權益,則不同(IRS:8594 表的例外情況;Rev. Rul. 99-6)。加拿大一般視為購買公司股份,所以同一筆購買,可能在美國產生資產成本,而在加拿大產生股份成本。
只有在賣方是 S 公司股東、出售的合併集團或出售的關聯公司時,才可以作出聯合的第 338(h)(10) 條選擇。由個人持有的 C 公司,只剩下買方的第 338(g) 條選擇,而目標公司要就視同出售確認收益。這兩種選擇都填在 8023 表上,不可撤銷,須不遲於取得日期所在月份之後開始的第 9 個月的第 15 天提交(8023 表填表說明;26 CFR 1.338-2(d))。
關於 8594 表的填寫方式、舊稅務債務、買下企業後所有者對工資稅的個人責任,以及賣方稅表的核查,請參閱購買美國企業。
我應該以個人、透過我的加拿大公司,還是透過美國公司購買?
合適的買方,取決於誰出資、誰之後需要用到現金,以及美國合夥人是否會投資。最終所有者和經營買方要分開選擇:個人須把來自非居民公司的股息計入收入(《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90 條),而加拿大公司則可以就來自其境外關聯企業的股息,扣除一部分或全部,視該關聯企業的盈餘而定(第 113 條)。
- 您的個人資金:直接購買資產,您在稅務上就是經營者;持有股份(無論是目標公司的股份,還是新設美國公司的股份),則在您和該企業之間多了一家美國公司。個人持有的美國公司股份,在遺產稅上屬於位於美國境內的財產,本頁不涵蓋這部分(IRS:非居民遺產稅;處理跨境遺產)。
- 您的加拿大公司的資金:直接購買資產,它就成為美國的經營者;改為持有一家美國公司,則會涉及股息扣除和境外關聯企業申報。把公司的錢取出來用於個人購買,還會帶來加拿大股息或股東貸款的問題。
- 新設的美國 LLC:先確定它在美國的稅務身份。預設的 LLC,不會讓加拿大買方在兩國得到相同的稅務處理。
- 新設的美國 C 公司:它購買資產或股份,並自行提交公司稅表。您或您的加拿大公司持有它,會產生另外的所有者申報和分配問題。
要把營運稅負、向最終所有者的付款,以及日後出售放在一起測算;開辦申報最少的實體,不一定總稅負最低。關於分公司與子公司的營運比較,以及利潤匯回,請參閱加拿大企業進入美國。
各種買方選擇,在美國和加拿大分別要申報什麼?
申報義務跟著擁有並經營該業務的納稅人走。透過加拿大公司購買股份,本身並不會使這家公司成為目標公司美國業務的經營者。下表假設買方是加拿大居民,不是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所購為美國營運企業,且美國公司不是加拿大居民。其中經營稅表的規則,出自1040-NR 表填表說明、1120-F 表填表說明和1120 表填表說明。
| 買方與購買方式 | 美國聯邦申報 | 加拿大申報或收入處理 |
|---|---|---|
| 您個人購買並經營資產 | 如果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須提交 1040-NR 表,包括申請稅收協定減免的情形 | 在您的 T1 稅表上,按加拿大規則申報營業收入 |
| 您的加拿大公司購買並經營資產 | 如果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須提交 1120-F 表;可能要繳分公司利潤稅,對須申報的關聯方交易還要提交 5472 表 | 在其 T2 稅表上,按加拿大規則申報營業收入 |
| 您或您的加拿大公司購買 C 公司股份 | 目標公司提交 1120 表;要核查 5472 表。僅憑持有股份,不會產生上述經營稅表的申報義務 | 所有者要核查來自美國公司的股息在加拿大如何課稅,以及 T1134 表 |
| 新設的美國 C 公司購買資產或股份 | 買方提交 1120 表;要核查 5472 表。作為公司的目標公司一般仍自行提交稅表 | 加拿大所有者要核查 T1134 表(包括間接境外關聯企業)和所有者層面的收入規則 |
| 完全由一位加拿大所有者持有的單一成員美國 LLC,在沒有作出公司選擇的情況下購買並經營資產 | 個人所有者:1040-NR 表;公司所有者:1120-F 表。LLC:有須申報的交易時,把 5472 表附在形式性 1120 表(只含識別資料的封面稅表)上 | 加拿大一般視為公司;要核查境外關聯企業申報和收入規則 |
美國分公司利潤稅(法定稅率 30%)針對相當於股息的金額課徵,即使沒有任何款項匯回本國。對符合資格的加拿大公司,稅收協定把稅率上限定為 5%,並允許累計 C$500,000 的盈利免稅額(1120-F 表填表說明;稅收協定第 X(6) 條)。
沒有須預扣稅的美國工資的非居民個人,就一個曆年而言,一般須最遲於 6 月 15 日提交 1040-NR 表;在美國設有辦事處的外國公司,一般須最遲於年度結束後第四個月的 15 日提交 1120-F 表。逾期提交的稅表,一般會喪失扣除額和抵免,除非個人在到期日起 16 個月內、公司在到期日起 18 個月內提交;另有例外(1040-NR 表填表說明;26 CFR 1.874-1(b);26 CFR 1.882-4(a)(3))。
5472 表一般適用於有須申報的關聯方交易時的以下情形:外資持股比例至少為 25% 的美國公司、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的外國公司,或被美國忽略、由外國人持有的單一所有者 LLC。它隨公司所得稅表一併提交,截止日期與該稅表相同,包括延期後的截止日。每次未按規定提交或未保存記錄,罰款 US$25,000;在 IRS 發出通知後仍持續未改正的,罰款更多(IRS:5472 表填表說明)。
當您的股權比例至少為 1%,且您與關聯人士的合計比例至少為 10% 時,非居民公司一般就成為您的境外關聯企業(第 95 條)。T1134 表一般須在報告所有者的年末後 10 個月內提交,另有豁免(CRA:境外關聯企業申報表)。
在美國註冊成立、但由加拿大管理的公司,按中央管理和控制測試,可能是加拿大居民。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一般使僅依美國法律成立的公司只算美國居民,第 250(5) 款隨後把它視同加拿大非居民(CRA:公司的居民身份;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V 條;第 250 條)。關於持續的申報義務,請參閱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國公司。
加拿大人可以買 S 公司的股份嗎?
加拿大人可以取得股份,但非居民外國人或公司,不能保住目標公司的 S 公司身份。決定的是美國稅務身份,而不是加拿大公民身份:美國公民(包括住在加拿大的雙重國籍人士)或居民外國人,可以符合資格(26 USC 1361(b)(1)(C);IRS:S 公司的要求)。
S 公司選擇一般在公司不再符合資格時終止,包括不合格股東取得股份的情形(26 CFR 1.1362-2(b))。公司隨後按 C 公司課稅,交割當年分為 S 公司期間和 C 公司期間。如果目標公司是 S 公司,購買資產,或購買股份並作出聯合的第 338(h)(10) 條選擇,買方就取得新的資產成本;就美國稅務而言,這項選擇是把目標公司視為出售了資產並清算。這項選擇要求公司買家作出合資格股票收購(qualified stock purchase),而且每位 S 公司股東都須同意,包括沒有出售股份的股東。填表說明明確談到外國購買方公司,所以加拿大公司買家並不自動被排除在外(8023 表填表說明)。
個人不能進行合資格股票收購,但個人設立的新美國公司,如果被視為購買方,則可以;之後合併進目標公司或清算,可能顯示它並不是購買方(26 CFR 1.338-3(b)(1))。因為這項選擇不可撤銷(26 CFR 1.338(h)(10)-1),在確定價格之前,要先約定賣方的配合義務,以及視同出售稅款由誰負責。合資格股票收購的測試,以及向個人出售時可用的第 336(e) 條替代方案,見購買美國企業(26 CFR 1.336-1)。
為什麼加拿大對美國 LLC 的處理不一樣?
美國按成員人數和有無選擇來給 LLC 分類;加拿大不跟隨美國的選擇(IRS:LLC 分類)。
| LLC | 美國的看法 | 加拿大的看法 |
|---|---|---|
| 一個所有者,沒有作出選擇 | 被忽略:由所有者申報收入 | 一般視為公司 |
| 兩個或以上所有者,沒有作出選擇 | 合夥企業 | 一般視為公司 |
| 已提交公司選擇 | 公司 | 公司 |
CRA 公開的立場是,美國 LLC 根據其法律特徵,一般視為加拿大稅務上的公司。這是行政立場,所以要就具體的 LLC 加以確認(CRA:外國實體分類)。
所有者可能在美國就營業收入課稅,而加拿大看到的是公司股份和之後的股息。兩國的處理不同時,第 IV(7) 條可以拒絕給予稅收協定優惠;不要以為透過預設的 LLC 就能適用一般稅收協定稅率(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完整的申報和雙重課稅分析,請參閱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國 LLC。
價款怎麼分配?我在兩國各取得什麼成本?
購買資產須有依據充分的價款分配;購買股份,一般讓加拿大買方取得股份成本。所有者的股份成本,要與目標公司的資產成本分開記錄。買下 LLC 的全部權益,可能兩者都需要,因為兩國對它的分類不同。
美國的資產價款分配採用剩餘法,存貨、設備和商譽產生的扣除各不相同;分配類別和 8594 表見購買美國企業。第 338 條選擇,是把目標公司視為出售了它的資產,並把一家新的目標公司視為購買了這些資產,分配結果在 8883 表上申報(8023 表填表說明;8883 表填表說明)。
加拿大的股份成本,一般包括應計入調整後成本基礎(ACB)的收購費用。要記錄收購時的美元價款和加元等值金額,並保留匯率證據;不要用日後出售當日的匯率去換算原始成本(CRA:資本利得指南)。已選擇用另一種貨幣計算加拿大稅款的公司,適用不同的規則(第 261 條)。
如果加拿大納稅人直接購買資產,要另行編製加拿大的稅務成本和扣除明細表。美國的價款分配和選擇規則,本身並不能確定加拿大的扣除。
我該怎樣為收購籌資?之後的付款又會引發什麼?
資金以您的權益投資、貸款或賣方融資的形式進入企業,每一種的課稅方式都不同。提供給您的貸款、提供給您的美國子公司的貸款,以及出資,是不同的交易,所以轉出資金之前,要先確定借款人、貸款人和權益所有者。
| 資金來源 | 需要審查的事項 |
|---|---|
| 您個人的資金 | 是股份還是有文件記錄的貸款;保留貨幣和轉帳記錄 |
| 加拿大公司借款給您 | 除非適用例外,否則這筆貸款要加到您的收入中;例外情形例如在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內還清,且不屬於一系列貸款和還款;逃過計入收入的貸款,可能帶來須課稅的低息福利(第 15 條;第 80.4 條) |
| 加拿大公司借款給美國公司 | 所有權、款項用途、商業利息條款、第 17 條,以及美國的關聯方申報 |
| 銀行融資 | 由哪個納稅人借款並使用資金;可扣除性和利息限制 |
| 賣方融資 | 價款與利息的劃分、還款條款,以及美國的推定利息規則 |
如果您的加拿大公司借款給非居民(包括您自己的美國公司),而這筆債務超過一年仍未償還,又沒有足夠的利息,第 17 條可以把利息加到加拿大公司的收入中。該條針對受控境外關聯企業的例外,取決於包括資金用途在內的條件;僅僅是共同所有,並不足夠(第 17 條)。關聯公司之間的貸款和利息,可能須在 5472 表上申報,美國也可能限制利息扣除(IRS 填表說明)。利息不足的賣方票據,可能觸發把一部分價款視為利息的規則(IRS:分期銷售)。
普通美國公司向符合資格的加拿大實益擁有人支付股息時,稅收協定下的股息預扣稅上限是:實益擁有人是持有至少 10% 表決權股份的公司時為 5%,其他情況為 15%。利息一般只在貸款人的居住國課稅。要核查稅收協定資格、混合實體、與利潤掛鉤的利息和其他例外(第 X、XI 和 XXIX A 條)。這些是來源地美國稅的上限,而不是所有者在兩國的總稅負。美國公司須就股息預扣稅款,如果沒有預扣,公司本身要負責繳納這筆稅款(26 USC 1461)。要申請稅收協定稅率,所有者須向美國公司提供 W-8BEN 表(個人)或 W-8BEN-E 表(實體)(W-8BEN 表填表說明;W-8BEN-E 表填表說明;加拿大公司的 W 表格)。
如果買家同時包括加拿大人和美國人呢?
每位所有者要申報什麼,取決於該所有者的美國身份,而不僅僅是公民身份。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成為美國居民的加拿大人,只要符合 S 公司的其他條件,就可以持有 S 公司的股份;不是美國人士的加拿大居民則不行。有美國合夥人參與,並不能消除這個問題,也不能消除 LLC 分類不一致的問題。
按合夥企業分類的美國 LLC,一般提交 1065 表。分配給外國合夥人的美國營業收入,可能須提交 8804 表和 8805 表,並對非公司合夥人的份額預扣 37%、對公司合夥人的份額預扣 21%,分期繳納,即使沒有分配也要繳,所以要預留現金。合夥企業如果沒有繳納,可能要負責繳付稅款、罰款和利息(IRS:合夥企業預扣稅;誰須預扣稅款)。
先收集每位所有者的稅務居民身份、公民身份和任何公司持股資料。對於有美國境外共同所有者的美國公司,請參閱有外國共同所有者的美國公司;對於持有美國 LLC 的加拿大合夥人,請參閱美國 LLC 中的加拿大合夥人。
簽署意向書之前,我應該先確定什麼?
先確定買家、購買類型和資金路徑,再在意向書中固定稅務假設,並把分類和選擇的問題,放在價格計算之前。
- 確認每一個買家:實體類型、稅務居民身份、美國身份、持股,以及管理決策在哪裡作出。
- 比較各種交易:資產、股份或 LLC 權益;賣方是否願意作出選擇;擬議的價款分配,以及兩國各自的稅務成本。
- 追蹤資金:現金來源、實際借款人、貸款條款、擔保和賣方票據。把股東借款與子公司融資分開。
- 分配交割責任:選擇的簽署和截止日期、境外申報所需的資料,以及期初稅務成本記錄。
向賣方索取設立文件、股權結構圖、協議草稿、財務報表、資產稅務成本明細表、聯邦和州稅表,以及選擇的證據,包括任何 S 公司選擇和 LLC 分類選擇。賣方稅務和繼受責任的詳細審查,請使用購買美國企業。各營運州的註冊、銷售稅和地方負債需要另行核查;聯邦稅務處理並不能決定這些事項。
我已經以個人名義或錯誤的實體交割了。還能改變什麼?
已完成的購買,仍然可能重新安排,但轉移資產或股份屬於新的交易,需要稅務審查。轉移任何東西之前,要先查明實際交割了什麼,以及還剩下哪些選擇期限。
符合條件的公司收購,直到取得日期所在月份之後開始的第 9 個月的第 15 天為止,可能仍可作出第 338 條選擇(8023 表填表說明)。個人不能進行合資格股票收購,之後在第 351 條交換中轉入公司的股份,也不算「購買」(26 CFR 1.338-3(b)(1);26 USC 338(h)(3))。符合資格的 LLC 可以選擇按公司分類,生效日最早為提交前 75 天,但這項選擇可能產生視同出資或清算,並帶來稅務後果,之後 60 個月內一般禁止再次變更(26 CFR 301.7701-3(c) 和 (g))。
符合條件的美國財產換股票轉讓,可能適用第 351 條遞延(IRS:公司)。加拿大需要自己的分析:按第 69 條,關聯方之間以低於公平市價進行的轉讓,可能產生視同出售所得款項。第 85 條選擇只在轉讓給應稅加拿大公司(一般指在加拿大註冊成立並居住在加拿大的公司)時,才遞延符合條件的轉讓,所以轉讓給美國公司時不能使用(第 85 條;第 89 條)。
實施擬議的轉讓之前,要先計算它在兩國的稅負;一國的減免,並不能證明另一國也有減免。
舉例
僅作說明。購買金額以美元計;加拿大股份成本以加元計。不計算稅款或扣除。
一位加拿大居民個人考慮用個人資金,以 US$1,000,000 購買一家美國營運企業。假設目標公司是 C 公司,沒有債務,也沒有收購費用。
- 直接購買股份:買方為全部股份支付 US$1,000,000。按說明用的匯率,C$1.40 兌 US$1,初始的加拿大股份成本為 C$1,400,000。假設目標公司全部資產的現有稅務成本為 US$100,000;它不會僅因股份易手而增加。
- 透過新設的美國 C 公司購買資產:個人為美國買方出資,由它購買資產。假設有依據充分的分配:存貨 US$200,000、設備 US$300,000、商譽 US$500,000。公司一開始的資產成本為 US$1,000,000:存貨隨銷售而回收,商譽按期攤銷,設備可能符合首年扣除的條件(IRS:Publication 946)。個人另行記錄對新公司的投資。
如果賣方有 S 公司選擇,或想以 LLC 權益的方式出售,請先重新做分類和選擇的分析,再把這些方案視為等同。
您的情況不同嗎?
以下情況會改變買家、稅務處理或申報義務:
- 目標是 S 公司、所有者混合、有加拿大公司的債務,或購買需要重組:請把意向書或已簽署的協議、稅表、股權結構圖、價款分配和資金計劃,帶給跨境稅務。
- 還沒找到目標就要先選擇結構:請參閱加拿大居民的美國業務。
- 有美國公民身份或綠卡:請參閱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持股不屬於境外關聯企業申報範圍,或有其他境外財產:請在境外財產與境外關聯企業申報中核查 T1135 表和相關申報。
- 美國人收購加拿大企業:請參閱美國人收購加拿大企業。
- 目標在加拿大:請參閱收購加拿大現有企業。
- 企業持有不動產:請參閱加拿大人應如何持有美國房地產。
- 您打算在美國經營,或搬到美國: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可能改變您的申報和 S 公司資格;請參閱從加拿大搬到美國。執照、外國投資審查和移民建議不在本頁涵蓋範圍內。
- 計劃退出:請參閱從加拿大出售美國企業。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第 338 條及第 338(h)(10) 條選擇的提交截止日期(8023 表) 既適用於買方單獨作出的第 338 條選擇,也適用於雙方共同作出的第 338(h)(10) 條選擇;該選擇不可撤銷。外國買方公司可能適用特殊規則。 | 取得日期所在月份之後開始的第 9 個月的第 15 天 | eCFR:26 CFR 1.338-2(d) 和 1.338(h)(10)-1(c) 核對日期 |
| 分公司利潤稅稅率 第 884(a) 條對外國公司未再投資於美國業務的美國營業稅後盈利(即股息等值金額)徵收的稅;稅收協定可能降低或改變此稅款。 | 30%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第 III 部分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分公司稅最高額 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收益所須繳納額外稅的最高額,須符合協定適用資格 | 5%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6)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分公司收益免稅額度 以加元計算的免稅額度,須減去本公司或關聯公司針對相同或類似業務已經使用的金額 | C$500,000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6)(d) 條 核對日期 |
| 採用日曆年且沒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 6 月 15 日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在美國設有辦事處時,1120-F 表的申報日期 一般報稅日期;財政年度於 6 月 30 日結束的公司適用特殊規則 | 年度結束後第四個月的 15 日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為申請扣除而提交稅表的期限 從 1040-NR 表的原定截止日期後起算,不考慮延期;可能適用更早的 IRS 函件規則,也可能獲得 IRS 豁免 | 16 個月 | IRS:非居民外國人在美國持有的不動產 核對日期 |
| 為保留扣除額及抵免而提交 1120-F 表的一般期限 自稅表截止日起計算;可能適用例外及 IRS 提前發出告知的規則 | 18 個月 | IRS:境外公司的 1120-F 表申報責任 核對日期 |
| 使美國公司成為 5472 表申報公司的境外持股比例 在稅務年度內任何時候,由同一外國人士直接或間接持有至少這一比例的投票權或股份價值。由一名外國人士全資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也按此類公司處理 | 25%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 5472 表或未保存記錄的罰金 適用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按每家申報公司、每個稅務年度計算。實質上不完整的 5472 表視同未提交。依據:IRC 6038A(d)(1);Treas. Reg. 1.6038A-4(a)。 | US$25,000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本人持有的權益比例 如果您的股權比例達到這一水平,且同時符合關聯集團測試,該非居民公司即屬於境外關聯企業。股權比例包括直接持股;按第 233.4(2)(a) 款申報 T1134 時,還包括透過非居民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 | 1%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與關聯人士合計持有的權益 您與每名關聯人的權益百分比合計必須至少達此比例 | 10%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 T1134 提交截止日期 從申報實體的稅務年度或財政期間結束後起算 | 10 個月 | 《所得稅法》第 233.4(4) 款 核對日期 |
| 股東貸款償還例外規定的截止日期 公司為貸款人,且還款並非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時,適用第 15(2.6) 款 |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5(2.6) 款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適用較低股息稅率所需的有投票權持股比例 第 X(2)(a) 條:實益擁有人必須是一家公司,並持有支付公司至少這一比例的有投票權股份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 第 X(2)(a) 條:實益擁有人是一家公司,並持有支付公司至少 10% 的有投票權股份 | 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所有其他情況 第 X(2)(b) 條:實益擁有人並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時,適用的股息稅率;包括實益擁有人為個人的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對非公司外國合夥人的第 1446 條預扣稅率 第 1 條規定的最高稅率,適用於分配給該合夥人的、與美國經營活動有效關聯的應稅收入;長期資本利得等享受優惠稅率的收入,在提供證明後可能適用較低稅率。 | 37% 稅務年度 2026 | IRS:8804、8805 和 8813 表填表說明(01/2026) 核對日期 |
| 對公司外國合夥人的第 1446 條預扣稅率 第 11(b) 條規定的最高稅率,適用於分配給該合夥人的、與美國經營活動有效關聯的應稅收入。 | 21% | IRS:8804、8805 和 8813 表填表說明(01/2026) 核對日期 |
| 8832 表生效日期可追溯的最長期間 實體分類選擇的生效日期,一般不得早於提交日之前的這一期間 | 75 天 | IRS:8832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832 表再次變更稅務分類的限制 前一次實體分類選擇生效後,一般在這一期間內不能再次變更;公司設立時生效的首次選擇不受此規定約束 | 60 個月 | IRS:8832 表填表說明,第 2a 和 2b 行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Publication 551,資產的計稅基礎
- IRS:8023 表填表說明
- IRS:8594 表填表說明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9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13 條
- 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
- IRS:1120 表填表說明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95 條
- CRA:與境外關聯企業有關的資訊申報表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50 條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IRS:S 公司
- eCFR:26 CFR 1.1362-2
- eCFR:26 CFR 1.338(h)(10)-1
- eCFR:26 CFR 1.336-1
- eCFR:26 CFR 1.338-3,合資格股票收購的要求
- eCFR:26 CFR 301.7701-2,商業實體
- IRS:8883 表填表說明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89 條
- IRS:持有美國資產的非居民與遺產稅表
- GovInfo:26 USC 1361,S 公司的定義
- IRS:Revenue Ruling 99-6
- IRS:有限責任公司分類
- CRA:外國實體分類,Technical News 第 38 期(已存檔)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 CRA:資本利得、調整後成本基礎與貨幣換算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6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80.4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7 條
- IRS:Publication 537,分期銷售
- IRS:合夥企業預扣稅
- IRS:誰須為外國合夥人預扣稅款
- eCFR:26 CFR 301.7701-3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 IRS:W-8BEN-E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42,公司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69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85 條
- eCFR:26 CFR 1.338-2,選擇的時間和方式
- GovInfo:26 USC 338,某些股票購買視為資產收購
- eCFR:26 CFR 1.874-1,非居民外國人個人的扣除
- eCFR:26 CFR 1.882-4,外國公司的扣除
- GovInfo:26 USC 1461,預扣稅款的責任
- IRS:Publication 946,如何對財產計提折舊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