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個人

離開加拿大沒通知 CRA 怎麼辦?離境日期、補報與罰款

沒有通知 CRA,並不能決定您的居民身份;決定因素是您的離境日期和居住聯繫,如果兩國都認定您是居民,則由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裁定。請先確定有證據支持的離境日期,並讓美國稅表與之一致,補報之前再查看自願披露計劃(VDP)是否適用。您可能要繳納 T1161 表(離境者財產清單)逾期罰款(每天 C$25,最高 C$2,500)和離境年度稅表上的稅款,並須退還福利。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從加拿大搬到美國、但沒有申報離境的個人
  • 搬家後仍按加拿大居民身份報稅或繼續領取福利的個人
  • 面臨加拿大與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相互衝突的個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離境稅的計算和財產豁免
  • 居住聯繫的詳細測試,或 NR73 表的填寫
  • 公司遷出加拿大或公司居民身份
  • 詳細的自願披露申請,或美國各州的稅務規定

我多年前離開加拿大卻沒通知 CRA,會面臨哪些風險?

沒有通知 CRA,本身並不會讓您繼續算加拿大居民,但 CRA 帳戶上可能仍把您登記為居民。這樣一來,您可能面臨:離境當年的稅款和申報義務;未提交 T1161 表(離境者財產清單)的每日罰款;逾期申報罰款和利息;之後年度的居民稅表申報要求或評稅;以及追回您不再符合資格後領取的福利(CRA 居民身份指引)。

繳稅義務不取決於是否已經評稅;CRA 能追溯到多少年之前,取決於該年度是否已評稅。加拿大個人的一般重新評估期限,是自原評稅通知起 三年;期限屆滿後,CRA 只能在法定的幾種情形下重新評估,例如因疏忽、粗心或故意失職而作出虛假陳述、欺詐,或已簽署豁免書。從未申報、也從未評稅的年度沒有原評稅通知,依法條字面,該期限尚未起算(《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2(3)、152(3.1) 和 152(4) 款)。

請先收集您的加拿大稅表、評稅通知、福利通知和 CRA 來信,並記下每一項回覆或異議的截止日期。

我是何時成為非居民的?應收集哪些證明?

加拿大離境日期,是您的稅務居民身份結束的日期,可能與航班日期或搬家日期不同。對於出國定居的人,CRA 一般採用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個:您離開加拿大的日期、您的配偶或伴侶及受撫養人離開加拿大的日期,以及您成為目的地國居民的日期。如果您回到加拿大之前曾居住的國家重新定居,CRA 一般採用您離開的日期,即使配偶或伴侶為處理住宅而暫時留下(CRA 離境者指引)。

請按時間順序,列出兩國的證據,建立一條有日期的時間線。以下文件有幫助,但沒有哪一項可以單獨起決定作用。

需要確認的事實有用的證據
您實際居住的地方美國的租約或購房文件、搬家記錄和出入境記錄
加拿大住宅是否仍可供您使用出售文件或租賃協議,包括住宅由誰居住
您的家人住在哪裡配偶或伴侶的搬家記錄和子女的在學記錄
工作和日常生活的重心在美國的入職日期、工作地點和移民文件
哪些加拿大聯繫仍然存在省健康保險的取消或延續、登陸移民(永久居民)身份、各類證照和會員記錄
此前申報過什麼加拿大和美國的稅表、選擇及往來信函

CRA 把住宅、配偶或伴侶和受撫養人視為重要聯繫,同時綜合考慮其他聯繫。NR73 表的意見取決於您提供的事實,對 CRA 沒有約束力(CRA 居民身份釋義,第 1.11–1.15 段和第 1.55 段)。居住聯繫的判斷和 NR73 表,請參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CRA 說我是居民,但我的美國稅表說不是。以哪一國為準?

任何一國已提交的稅表,都不能推翻另一國的法律。如果您依據稅收協定第 IV 條同時是兩國居民,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會按先後順序適用居民身份判定規則。

這些步驟按先後順序適用,不是計分制:(1)您有永久住所的國家;兩國都有或都沒有時,以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的國家為準;(2)您的慣常居所;(3)您的國籍;(4)如果國籍仍無法確定,由兩國主管當局協商解決(稅收協定第 IV 條)。

如果稅收協定認定您是美國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5) 款會視您為加拿大非居民,即使依加拿大國內規則您本來是居民。請確定這一結果從何時開始,並用事實支持。自該日起適用離境規則,包括財產視同處置和第 XIII 部分預扣稅,所以下文的離境年度稅表和表格仍然適用(《所得稅法》第 250(5) 款;CRA 居民身份釋義,第 1.38 段)。

如果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沒有把您認定為美國居民,加拿大會視您為居民:您要申報全球收入,並就已繳的美國稅款申請外國稅收抵免,做法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無論哪一國的規則勝出,美國公民一般都要提交美國稅表(IRS:境外申報要求)。

如何補交離境年度稅表和缺失的表格?

離境年度稅表,是居民身份結束那一年的所得稅稅表。它應使用該年度的報稅套件,按您離境時居住的省或地區填寫,並在第 1 頁「居民身份資料」欄填入離境日期,而不是填在您目前的稅表上(CRA 報稅套件)。它的原定截止日是次年的 4 月 30 日;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或伴侶經營業務,則是 6 月 15 日。T1161 表的截止日相同,但無論哪種情況,應繳稅款的繳付截止日都是 4 月 30 日。居民期間須申報全球收入,非居民期間則申報適用的加拿大來源收入。曾住在魁北克的離境者還要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報稅,該局有自己的離境者表格:離境者的財產視同處置和離境者擁有的財產(CRA 離境者指引)。

稅表或表格需要核對的內容
離境年度 T1 稅表須申報而從未申報的,請提交;已評稅的,請申請調整。填入有證據支持的離境日期。如果您判斷無需提交稅表,應盡快告知 CRA 您的離境日期;T1161 表仍可能需要提交。
T1243 表和 Schedule 3(資本利得)申報居民身份結束時視同出售的財產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T1243 表)。
T1161 表如果您離境當天所擁有財產的公平市價總額超過 C$25,000(按下文列出的項目排除後計算),就必須提交。截止日與離境年度的申報截止日相同,即使無需提交稅表也一樣。
置業計劃(Home Buyers' Plan)或終身學習計劃(Lifelong Learning Plan)的餘額未償還的餘額,會計入您在離境年度作為居民期間的收入,除非您在離境後 60 天 內、並且在報稅前已還清(《所得稅法》第 146.01(5) 款和第 146.02(5) 款)。另見離開加拿大時的置業計劃餘額。

判斷是否須提交 T1161 表時,以下各項不計入:現金或銀行存款、註冊計劃、每件價值低於 C$10,000 的個人使用物品,以及您上次成為居民時已擁有的財產(或此後繼承的財產),前提是這些財產不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且您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符合以下條件: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加拿大住宅不會在離境時視同出售,但它不在上述排除清單上,所以要計入門檻(CRA 離境財產規則;T1161 表)。

收集所有權記錄、成本和離境日的市價,並把事情經過寫成有日期的書面記錄;先查看自願披露計劃,再決定如何向 CRA 說明。

離境稅的計算和豁免財產,參見離開加拿大。申請延期繳付稅款的 T1244 表選擇,截止日是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部長認為公正合理時,可以延長這一期限(《所得稅法》第 220(4.54) 款),所以逾期提交選擇有可能被接受,但不能保證;參見延期繳納離境稅。

可能有哪些罰款和利息?可以申請寬免嗎?

即使無須繳稅,逾期提交加拿大 T1161 表也要被罰款;逾期提交所得稅稅表時,如果截止日仍有未繳稅款,還要加收罰款;未繳稅款從繳款截止日次日起按日計複利(CRA 利息指引)。

風險事項一般規則
T1161 表逾期每天 C$25,最低 C$100,最高 C$2,500(CRA 財產規則)。
T1 稅表逾期且有應繳稅款罰款為報稅截止日未繳第 I 部分稅款的 5%,再加每逾期一個整月 1%,最多累計 12 個月。如果 CRA 曾要求您提交稅表,且此前 3 個年度中的任何一年已被處以逾期申報罰款,則為 10%,再加每月 2%,最多累計 20 個月(《所得稅法》第 162(1) 款和第 162(2) 款;CRA 罰款指引)。

您可以用 RC4288 表或信函,請求 CRA 取消罰款或利息;寬免由 CRA 酌情決定,更正稅表並不保證獲得寬免。對於罰款,寬免範圍可以涵蓋在申請所在曆年之前 10 年 內結束的納稅年度;對於利息,則涵蓋申請年度之前 10 個日曆年度 內產生的利息(CRA IC07-1R1)。

計算方法、寬免證據和付款問題,參見罰款、利息和寬免。

離境之後的年度,我還需要提交加拿大稅表嗎?

成為非居民,並不會終止所有加拿大申報義務:收入的類型,決定適用預扣稅、提交稅表,還是作出選擇(CRA 非居民規則)。

之後年度的情形需要核查的內容
加拿大的受僱收入、經營收入或應稅加拿大財產的收益可能需要提交加拿大非居民稅表。
股息、養老金、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或類似收入,並已按非居民規定正確預扣稅款第 XIII 部分預扣稅(付款方向非居民付款時預扣的稅款)一般是該項收入的最終稅款,但須視乎適用的選擇而定。參見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
加拿大房產的租金非居民預扣稅,以及可能另行提交的第 216 條稅表(可選擇提交,可能退還部分已預扣的稅款)。
離境後向免稅儲蓄帳戶(TFSA)供款加拿大 TFSA 的非居民供款,即使仍有未用的供款額度,也可能另外按每月 1% 課稅(CRA TFSA 規則)。另見 TFSA 超額供款稅。
成為非居民之後只有境外收入僅有境外收入,一般不需要提交加拿大居民稅表。

CRA 表示,您須通知加拿大的付款方和金融機構您已不再是居民;之後它們會對後續付款預扣非居民稅款(CRA 離境者指引)。

如果 CRA 已要求您提交稅表,或在您沒有申報的情況下對某一年度評稅,請最遲在來信所列日期前回覆,附上您的離境日期和簡要的證據時間線;參見補報加拿大未申報的稅表。關於租金,參見非居民房東。

我一直在領取 CCB 或 GST/HST 稅項抵免,該退還哪些款項?

資格結束之後收到的福利,可能必須退還。GST/HST 稅項抵免現已改稱加拿大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福利(Canada Groceries and Essentials Benefit);CRA 表示,非居民一般無資格領取該福利或加拿大兒童福利金(CCB)(CRA 離境者指引;CRA 福利資格)。款項持續到帳,並不代表您有資格領取:CRA 表示,離境後如仍收到這些款項,應立即聯絡 CRA;《所得稅法》還要求不再符合 CCB 資格的人通知 CRA,時限:在資格終止當月的次月結束之前(第 122.62(4) 款)。

把付款日期與您的居民身份時間線對照,保存福利通知和付款記錄,並分別核查省或地區的金額。如果重新計算後發現多付,CRA 會發出通知,並可能扣留您之後的福利付款或退稅,直到您還清為止(CRA CCB 指引)。該通知有自己的異議權利;參見下文的異議部分。

CRA 的利息頁面稱,對多領加拿大兒童福利金或個人 GST/HST 稅項抵免所形成的債務不收取利息,但沒有提到加拿大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福利,因此就該福利而言,依賴這一點之前請先向 CRA 確認。未繳所得稅的利息另行適用(CRA 付款指引)。

離境後我仍按居民身份提交的加拿大稅表,能更正嗎?

您可以申請更改已評稅的加拿大稅表,但必須先取得該年度的評稅通知,而且 CRA 須考慮有事實依據的主張和時間限制。

對於有文件支持的居民身份更正,可以郵寄 T1-ADJ 表(T1 稅表調整申請)並附證明文件,說明離境日期,以及隨之產生的收入和抵免變化。國際稅表有網上辦理的限制,較早年度的申請可能必須郵寄。往年的申請應與當年稅表分開寄送。調整所得的退稅,僅限於 10 個日曆年度 內(CRA 更改稅表)。

更改某一年度可能影響其他年度,所以要把居民期間、加拿大來源收入、抵免和福利放在一起核查。調整申請不能取代及時提出的異議。如果加拿大的重新評估或退稅,改變了您在美國申報為外國稅收抵免的稅款,您的美國稅表可能也要重新計算;參見另一國更改您的稅表後如何更正稅表。

如果不同意 CRA 的決定:該走異議、稅務法院還是 MAP?

請選擇與決定相符的途徑。對居民身份的詢問,應以證據作答;如果由此產生的評稅有誤,應在討論更正的同時,保留正式提出異議的權利。

途徑適用時間和期限
所得稅異議對個人的一般評稅,以下兩者中較晚的為準:報稅截止日之後 1 年,或通知日期之後 90 天。其他評稅和裁定(例如福利重新計算),一般自通知日期起算 90 天。
申請延長異議期限須在異議截止日之後 一年 內申請;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向加拿大稅務法院上訴一般須在 CRA 發出異議決定後 90 天 內提出。如果 90 天 過去仍未作出異議決定,也可能可以上訴。
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MAP)請主管當局(兩國各自指定處理稅收協定案件的稅務機關)解決不符合稅收協定的徵稅,例如雙重徵稅,或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交由主管當局裁定的居民身份問題(第 IV(2)(d) 條)。該程序與上述國內期限並行,不能取代國內期限。

上述國內期限是 CRA 的期限,自通知日期起算。它們適用於評稅和裁定,不適用於 CRA 的每一封來信;異議權利也涵蓋對裁定的異議,例如加拿大兒童福利金或 GST/HST 稅項抵免的重新計算(CRA P148)。魁北克省所得稅是另一份稅表;Revenu Québec 一般允許自其通知起 90 天 內提出異議;對個人而言,若申報截止日之後的 一年 更晚,則以該期限為準(Revenu Québec)。

依據稅收協定第 XXVI 條,您以書面形式向您居住國的主管當局提出案件;如果兩國都視您為居民,條文沒有說明應先向哪一國提出。要使協議能夠突破國內時限,另一國的主管當局一般須在受影響納稅年度結束後 六年 內收到通知;不要以為 MAP 能重新開啟每一個舊年度。CRA 的居民身份釋義指出,與稅收協定國之間的居民身份爭議,可能需要透過主管當局服務處理(CRA 相互協商程序指引;稅收協定第 XXVI 條;CRA 居民身份釋義,第 1.57 段)。

美國方面應該核查什麼?

請核查您的美國稅表是否反映了實際的美國居民期間,以及所採用的各項選擇和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立場。加拿大離境日期與美國居民身份開始日期不必一致,但您應當能夠解釋兩者之間的空檔或重疊。

應審查首份美國稅表、出入境天數記錄、移民身份和聯合申報選擇(聯合申報會使夫妻雙方各自對全部美國稅款負責:《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 6013(d)(3) 款),以及使用 1040 表、雙重身份稅表(適用於部分年度為居民、部分年度為非居民的年度)還是 1040-NR 表是否恰當。美國居民外國人一般申報全球收入。對於非美國公民,要就美國所得稅主張稅收協定下的非居民身份,一般須提交 1040-NR 表並附上 8833 表;長期綠卡持有人還需要另行核查可能涉及的離境稅,參見美國離境稅(IRS Publication 519)。抵達年度的各項選擇和下文所述的選擇,參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和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如果加拿大對離境時的視同出售徵稅,您可以依據稅收協定第 XIII(7) 條作出選擇,在美國稅務上視為按離境日價值出售並重新購入。Revenue Procedure 2010-19 要求在搬遷後及時提交的首份美國稅表上作出該選擇,附上 8833 表,並提供已在加拿大申報該收益的證明;對於 2010 年 3 月 29 日或之後的離境,該程序沒有說明逾期補辦的途徑。因此,未提交的離境年度稅表在美國方面同樣重要。

您保留的加拿大帳戶可能要向美國申報,包括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如果您的境外帳戶合計在當年任何時候超過 US$10,000,即使沒有應稅收入也要申報(IRS FBAR 指引)。參見境外帳戶申報和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漏報表格的處理,參見漏報的 FBAR 或 TFSA 表格。

我需要申請自願披露計劃嗎?

自願披露計劃(VDP)可用於逾期未報的稅表、遺漏的收入或財產申報,但前提是 CRA 尚未就您要披露的資訊展開審查或調查。如果 CRA 就已發現的合規問題發來信函,申請就會被視為「被動披露」,獲得的寬免少於「主動披露」;一般性的宣傳教育信函則不會產生這種效果。居民身份詢問是否屬於審查,取決於 CRA 來信怎麼寫,所以在決定如何申報之前,務必先讀信(CRA 自願披露計劃指引;IC00-1R7)。

舉例

假設一位個人及其家人在 7 月 1 日搬到美國定居,當日終止了與加拿大的重要聯繫,並成為加拿大非居民。數年後,他們發現離境年度稅表一直沒有提交。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離境時,應申報的投資市價為 C$80,000,原始成本為 C$50,000。C$30,000 的差額須審查是否要作離境申報,但它不是稅單金額。假設沒有適用的財產清單排除項。需要提交 T1161 表,由於延誤超過 100 天,其逾期罰款已達 C$2,500,即使所得稅計算顯示沒有應繳餘額也是如此。如果資格結束後收到了 C$6,000 的福利,則該退還事項另行審查。

您的情況不同?

  • 您的加拿大住宅或家人仍留在加拿大:可能需要更仔細地核查離境日期,參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 您持有投資或私人公司股份,或此後又回到了加拿大:請在離開加拿大中查看視同出售、豁免和返回加拿大的規則。
  • 您無力就仍持有的財產繳納離境稅:逾期提交延期繳稅選擇並不一定會獲准;參見延期繳納離境稅。
  • 您保留了加拿大出租房產或出售過加拿大房產:參見非居民房東或非居民出售加拿大房產。
  • 您仍持有加拿大公司:參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 多個年度、福利或兩國稅表都需要更正,或 CRA 對居民身份提出異議:請使用跨境稅務服務。請準備好居民身份時間線、兩國稅表、CRA 通知及期限、福利記錄和離境日資產價值;申報義務、罰款和爭議期限,可能使各個年度互相牽連。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每日金額
表格每逾期一天計收;即使無須提交稅表也適用。最低與最高金額另行列出。
C$25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高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高罰款。
C$2,500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個人所得稅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從首次評稅函件或首次無須繳稅函件中的較早者起算;另有例外
三年《所得稅法》:第 152(3.1)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4 月 30 日《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個人或配偶經營業務時,加拿大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符合第 150(1)(d)(ii) 段的合資格個人,為次年 6 月 15 日
6 月 15 日《所得稅法》第 150(1)(d)(ii) 段
核對日期
加拿大個人報稅及繳清餘額的一般日期
稅務年度結束後的一般日期;遇週末或認可的假日,可能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某些稅表的申報日期不同
4 月 30 日CRA:申報及支付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C$25,000CRA:離境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您成為非居民後,置業計劃(HBP)和終身學習計劃(LLP)還款的期限
從您成為非居民之日起算。款項還必須在您提交該年度稅表之前繳付;較晚繳付不能減少離境年度的收入計入額。
60 天《所得稅法》第 146.01(5) 條
核對日期
個人使用財產的價值低於此金額時,不列入 T1161 表
每件個人使用財產(如家居用品、衣物、汽車和收藏品)的公平市價低於此金額時,不計入 T1161 表
C$10,000CRA:離境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選擇遞延繳付離境稅的截止日
個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規定的截止日期為遷出年度的稅額結清日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CRA:遷出居民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低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低罰款。
C$100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T1/T2 一般遲交罰款的基本比率
按稅表到期時未繳的第 I 部分稅款計算
5%《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T1/T2 一般遲交罰款的每月比率
按每個完整月計算,最多 12 個月
1%《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T1 及 T2 一般遲交罰款的每月上限
仍有未繳稅額時,每月罰金僅按完整逾期月數計算。
12 個月《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重複遲交罰款的回溯期
曾須繳付遲交罰款的前幾個課稅年度;另須就當年稅表收到要求通知
3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2(2) 條
核對日期
重複遲交 T1/T2 罰款的基本比率
僅在符合第 162(2) 款條件時適用
10%《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重複遲交 T1/T2 罰款的每月比率
按每個完整月計算,最多 20 個月,須符合第 162(2) 條的條件
2%《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重複遲交 T1 及 T2 罰款的每月上限
CRA 已要求提交稅表,且此前符合規定的年度曾適用逾期申報罰款時適用
20 個月《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逾期提交個人稅表時,可酌情獲得退稅的期間
自稅務年度結束所在日曆年的年末起算
10 年CRA:納稅人寬免規定
核對日期
納稅人寬免:利息的回溯期間
利息寬免可涵蓋在提出申請當年之前這麼多個曆年內累計的利息
10 個日曆年度CRA:納稅人寬免規定,IC07-1R1,第 15 段
核對日期
非居民向 TFSA 存入的每月稅率
非居民繳存的資金留在帳戶內的每個月均適用;符合條件的轉入金額或獲豁免的繳存除外
1%CRA:非居民身份如何影響 TFSA
核對日期
通知 CRA 您已不再符合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資格的截止日期
不再是合資格個人的人,須不遲於此時間通知部長(《所得稅法》第 122.62(4) 款);CRA 表示,非居民一般不符合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CCB)的資格
在資格終止當月的次月結束之前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2.62 條
核對日期
個人稅表調整申請的退稅期限
在稅務年度結束超過 10 個日曆年後才提出調整申請,不能獲得退稅
10 個日曆年度CRA:更正個人所得稅稅表
核對日期
申報截止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報稅截止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評稅函件日期後 90 天之中的較晚者
1 年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評定通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評稅函件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報稅截止日期後一年之中的較晚者
90 天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CRA 評定異議的標準截止日期
T2 公司所得稅及 GST/HST 的評稅,從函件寄出後起算;個人所得稅的截止日期可能較晚
90 天《所得稅法》第 165 條
核對日期
逾期提出異議時申請延期的期間
從原定異議申請截止日期後起算,但須符合延期條件
一年CRA:GST/HST 第 31-0 號備忘錄第 38 段
核對日期
對異議決定向加拿大稅務法院提出上訴的期限
從 CRA 發出就異議作出的確認或重新評估通知書之日起算;異議通知發出後超過 90 天仍無決定的,也可提出上訴(《所得稅法》第 169(1) 款)
90 天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9 條
核對日期
收到通知後提出魁北克省個人所得稅異議的期限
自魁北克稅務局發出評稅或裁定告知之日起計算。
90 天Revenu Québec:提出異議通知書的期限
核對日期
申報截止日後提出魁北克省個人所得稅異議的期限
個人對《稅法》下的評稅結果提出異議時,如較為有利,可適用這個較晚的期間。
一年Revenu Québec:提出異議通知書的期限
核對日期
稅收協定下,不受國內時效限制而執行相互協商協議的通知期限
自案件所涉稅務年度結束時起算,另一國的主管當局須在此期間內收到案件存在的通知(第 XXVI(2) 條);第 IX 條所涉關聯人案件適用不同規則。
六年IRS: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核對日期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US$10,000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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