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漏交了美國券商帳戶 T1135 表的加拿大居民個人
- 透過加拿大券商持有美國股票的加拿大居民
- 已申報境外投資收入、但漏交了單獨資訊申報表的個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指定境外財產的完整判斷標準和境外申報罰款表
- 自願披露計劃資格和申請的詳細說明
- 美國公司或 LLC 的境外關聯企業申報
- 美國所得稅的計算,或美國境外帳戶申報表格的更正
我的美國券商帳戶需要提交 T1135 表嗎?
加拿大居民個人在一年內任何時候,指定境外財產的合計成本超過 C$100,000,一般必須提交 T1135 表(境外收入核實報表)。國籍不決定這項加拿大申報義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33.3 條)。
即使美國股票由加拿大券商持有,也要計入:非居民公司的股票屬於指定境外財產。存放或持有在加拿大境外的現金也可能計入;不是僅憑幣種來決定。應把所有應申報的境外財產合計,而不是逐個帳戶分別測試(第 233.3 條)。
使用加元,一般按購入當時的匯率換算每一筆購入。成本一般指調整後成本基礎(ACB,大致相當於您付出的金額),不是今天的市價,也不只是 12 月對帳單上的餘額。可以用月末最高成本代替年內最高成本;作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成本為該日的公平市價(CRA:T1135 表填表說明;CRA:T1135 表問答)。
在把每個漏報年度都當作申報失誤之前,先檢查排除項:
- 放在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註冊退休收入基金(RRIF)、彙集註冊養老金計劃(PRPP)、註冊養老金計劃(RPP)或免稅儲蓄帳戶(TFSA)中的境外財產,不在申報之列(CRA:聯邦所得稅資訊)。
- 加拿大共同基金信託的投資不屬於指定境外財產;非居民共同基金的投資,按該項投資本身申報,而不是按其底層持倉申報(CRA:T1135 表問答)。
- 個人在首次成為加拿大居民的當年免於申報(第 233.7 條)。對於抵達時已持有的投資,之後年度的起始成本是其在抵達當日的公平市價(CRA:T1135 表問答)。
- 作為非居民的時間不計入:如果您在年內搬入或搬出加拿大,CRA 只要求提供您作為居民期間的財產資訊(CRA:T1135 表問答)。按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僅被視為美國居民的人,被視為加拿大非居民(第 250(5) 條)。
魁北克居民還要另行提交境外財產申報表(TP-1079.8.BE-V),但僅限在 2025 年 12 月 30 日 之後結束的納稅年度。T1135 表不能代替它。在該日期之後結束的漏報年度,兩者都需要;更早的年度沒有魁北克申報表(Revenu Québec:境外財產申報)。
完整的財產判斷標準和罰款表,見境外財產和境外關聯企業申報。
我申報了所有美國股息和利息,漏交這張表有多嚴重?
申報了全部收入,並不能免除 T1135 表的申報義務。逾期申報罰款針對的是漏交的表格,而不是未繳稅款,每個漏報年度最高 C$2,500(第 162(7) 條)。更高的罰款須有明知而不申報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在斷定只缺表格之前,先把已提交的 T1 稅表與券商記錄對照。境外利息和股息按總額折算成加元申報;不要扣除已預扣的境外稅款,這筆稅款可能符合申請外國稅收抵免的條件(CRA:第 12100 行;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再投資收入和出售交易也應檢查。
罰款計算何時停止?什麼情況下會有更高的罰款?
T1135 表的一般逾期申報罰款為每天 C$25,每份年度申報最低 C$100,最高 C$2,500。按日計算在提交表格時停止,或在 100 天 之後停止,以先到者為準,所以逾期超過 100 天 的表格已達到上限。該表仍須提交,罰款的利息自表格截止日起算,而不是自評定日起算(第 161(11) 條;CRA:罰款表)。
T1135 表的截止日與您的所得稅稅表截止日相同,即使無需提交稅表也一樣:一般為 4 月 30 日;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是自僱人士,則為 6 月 15 日。計算逾期天數之前,應確定每一年的截止日(CRA:申報截止日期;T1135 表填表說明)。
更高的罰款不只是因為逾期。明知而不申報或重大過失,罰款按表格漏交的每個月或不足一個月計 C$500,在 24 個月 內最高 C$12,000,並扣減逾期申報罰款。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無視 CRA 的正式申報要求,罰款加倍(每月 C$1,000,最高 C$24,000)。適用按月罰款時,超過 24 個月 仍未提交的表格,在扣減此前已有罰款後,合計金額可達該年度指定境外財產最高總成本的 5%。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另有罰款:取 C$24,000 與所涉財產最高成本的 5% 中的較高者。逾期超過 24 個月 本身並不能證明存在重大過失。罰款表見境外財產和境外關聯企業申報(第 162(10) 和 (10.1) 條;第 163(2.4) 條)。
另外,當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存在時,CRA 可以在一般期限之後再加 三年 重新評估某一年度:境外財產收入(股息、利息或出售的應稅利得)沒有列入所得稅稅表,並且 T1135 表逾期、漏交,或含有虛假陳述或遺漏。僅僅逾期不會觸發這一延長(CRA:境外收入核實報表;第 152(4)(b.2) 條)。如果稅表或其他資訊含有因疏忽、粗心或故意失職造成的虛假陳述,或屬於欺詐,CRA 可以不受時間限制重新評估(第 152(4)(a)(i) 條)。
我應該按什麼順序補報?
在提交漏交的表格或收入調整之前,先選定更正途徑。自願披露計劃(VDP)申請是統一的披露;一般的逾期申報再加寬免申請,是另一條獨立的途徑。
| 您的記錄中發現的情形 | 通常的下一步 |
|---|---|
| 漏交了應提交的 T1135 表;T1 稅表收入完整 | 如果該表已逾期至少 一年,可能適用 VDP;否則逾期補交並申請寬免 |
| T1135 表漏交,且美國收入漏報 | 同時準備兩項更正,並在提交前評估是否適用 VDP |
| T1135 表罰款已被評定 | VDP 一般不涵蓋;應檢查該項罰款,並考慮納稅人寬免 |
| CRA 就該帳戶發來函件 | 選擇途徑之前,先弄清來信的目的和期限 |
在 VDP 之外進行一般更正:
- 核查每一年的居民身份、排除項和境外財產合計成本。
- 準備所需的 T1135 表,從最早漏交的年度開始往後做,以便記錄能夠核對。這是實用的準備順序,不是 CRA 的申報規則。
- 提交漏交的表格,並同時申請更改任何遺漏了收入的 T1 稅表。如果 T1 稅表的收入完整,就不需要僅僅因為漏交了 T1135 表而更改。
- 提交 T1135 表罰款寬免申請,附上時間線、證明材料和申報確認。
- 補報期間,每個新年度的 T1135 表都要按時提交。
已評稅的 T1 稅表,可以透過可用的網上服務,或紙本 T1-ADJ 表申請更改;應先等收到原評稅通知(CRA:更改稅表)。提交 T1135 表本身不會改變 T1 稅表上的收入。
往年的 T1135 表怎麼提交?
每個需要申報的年度,都要單獨提交一份 T1135 表。現行表格註明適用於 2015 年及以後的納稅年度;更早的年度,需要使用 CRA 的 T1135 表頁面上對應期間的版本。
個人可以電子提交 2017 年及以後納稅年度的 T1135 表;更早的年度必須以紙本提交。請保留電子確認號碼或郵寄證明(CRA:T1135 表問答)。紙本 T1135 表可以附在紙本稅表上,也可以單獨寄到溫尼伯稅務中心;地址請以現行表格填表說明為準(CRA:境外收入核實報表)。
對於往年,如果您的總成本超過 C$100,000,但全年都低於 C$250,000,可以使用簡化的第 A 部分。如果年內任何時候達到 C$250,000,該年度需要使用詳細的第 B 部分(CRA:T1135 表填表說明;CRA:T1135 表問答)。兩個部分都要求填寫財產的總收入及其處置的利得或損失,所以提交前應與 T1 稅表核對。境外財產和境外關聯企業申報對兩者都有說明。
根據對帳單和交易記錄,重建每一年的數字;今天的餘額不能代替它們。《所得稅法》中關於資訊不可得的例外,不適用於 T1135 表(第 233.5 條;CRA:罰款表)。
CRA 能取消罰款嗎?申請應該寫什麼?
CRA 可以根據書面申請給予 T1135 表罰款寬免,並按個案情況審議。寬免由 CRA 酌情決定(CRA:T1135 表問答)。寬免可以在罰款評定前給予(豁免),也可以在評定後給予(取消)(IC07-1R1,第 22 段)。
有用的 T1135 表寬免申請,會把解釋與每一個漏掉的截止日對應起來。應包括:
- 受影響的年度、帳戶資料,以及您希望豁免或取消的罰款。
- 申報義務何時產生、您何時發現遺漏、何時更正。
- 是否已申報全部境外投資收入,並附上相關的 T1 資料和券商匯總。
- 是什麼阻礙了按時提交、影響了多長時間,以及支持該解釋的文件。
- 更正後的表格副本、提交確認和相關 CRA 函件。
CRA 要求完整說明,並提供證據,表明當時的情形如何妨礙了您合規(CRA:如何申請寬免)。
嚴重疾病或 CRA 的錯誤,可能支持寬免,CRA 會權衡您所盡的注意、合規記錄,以及遺漏被糾正的及時程度(IC07-1R1,第 25、26 和 33 段)。納稅人一般要為報稅員的錯誤或延誤負責,不過如果報稅員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妨礙了合規,也可以考慮寬免。不了解申報規則,不在所列的寬免情形之中,但這些指引沒有約束力,所以應如實說明當時為何沒有注意到這條規則,以及發現後做了什麼(IC07-1R1,第 23–24 段和第 35–36 段)。
應在有關納稅年度結束所在曆年結束之後 10 年 內提出(IC07-1R1,第 12 段和第 13 段)。關於如何寄送申請(RC4288 表)以及被拒絕後的覆核,參見罰款、利息和寬免。
我應該改用自願披露計劃嗎?
即使遺漏涉及的是資訊申報表而不是未申報收入,VDP 也可以涵蓋漏交的 T1135 表。它一般要求所披露的資料已逾申報截止日至少 一年、可能適用罰款或利息、披露完整,並符合計劃的其他條件(CRA:VDP 資格)。
VDP 一般不涵蓋已經評定的罰款或利息,所以步驟的先後順序可能很重要。如果針對您或關聯納稅人,就所披露的資訊已經展開審查或調查,申請就不屬於自願(IC00-1R7,第 10、11 和 17 段)。
資格條件、目前的減免幅度和申請流程,參見未申報收入與自願披露。
如果 CRA 已經評定了罰款或來信,情況有什麼變化?
已評定的 T1135 表罰款,需要核查評定內容並考慮納稅人寬免。CRA 來信,則需要弄清 CRA 啟動了什麼;並非每封信的效果都一樣。T1 評稅通知上自動出現的 T1135 表提醒,並不證明 CRA 沒有收到該表,所以應核對您的提交確認(CRA:T1135 表問答)。
教育性質的來信,仍可使 VDP 申請保持「主動披露」(CRA 沒有就已發現的問題聯繫過您);指出具體遺漏的來信,則可能使其變成「被動披露」。就所披露的資訊展開審查或調查,則是另一種障礙(IC00-1R7,第 17–20 段)。請保存來信及其回覆期限;正式的申報要求最重要,因為明知而無視它,會招致上文更高的罰款。回覆流程參見 CRA 覆核與審查。
如果您對法律依據或計算方式有異議,不要只靠酌情寬免申請。異議通知書一般應在通知發出之日起 90 天 內提出;對於個人某一年度的評稅,則為該日與申報截止日之後 一年 兩者中較晚的一個(《所得稅法》第 165 條)。考慮寬免期間,利息可能繼續累計(IC07-1R1,第 22.1 段)。
同一個美國帳戶,會產生 IRS 或 FBAR 的補報義務嗎?
漏交加拿大的 T1135 表,並不等於漏交美國表格。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適用於擁有美國境外合格帳戶的美國人;不屬於美國人的人,依該規則沒有 FBAR 義務(FinCEN),而位於美國的帳戶,在 FBAR 上不屬於境外帳戶(31 CFR 1010.350)。
投資收入的美國稅務是另一個問題。向非居民支付的美國來源款項可能涉及預扣,W-8BEN 表用來證明外國身份,並在適用時證明稅收協定優惠(IRS:W-8BEN 表填表說明)。未在美國從事貿易或經營的非居民,一般只有在美國應繳稅款沒有全部被預扣時,才須就該項收入提交美國稅表(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Table A);詳情參見搬到加拿大後保留美國券商帳戶。更正 T1135 表,解決不了這兩個問題。
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和其他美國稅務居民,應在提交美國稅表後漏報 FBAR 或 TFSA 表格中,核查漏報的加拿大帳戶申報。
什麼時候該找人幫忙?需要準備什麼?
如果漏報了收入、CRA 已經聯繫您、居民身份不確定,或者可能被指稱明知而不申報或存在重大過失,應在提交前取得專業判斷。這些事實會改變更正途徑或可能的罰款。
請準備好每個受影響年度的券商對帳單、買賣記錄、加元成本計算、已提交的 T1 稅表、評稅通知、T1135 表確認,以及 CRA 的所有來信。包括您首次成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以及發現並糾正遺漏的簡短時間線。
舉例
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為加元。
一位加拿大居民在非註冊券商帳戶中,連續三年持有成本為 C$150,000 的美國股票。不適用首年居民豁免。該居民申報了每年 C$5,000 的全部股息和利息,但沒有提交 T1135 表。每份表格都逾期超過 100 天。
按一般逾期申報規則,在計入利息和任何寬免之前,潛在罰款為每年 C$2,500,三年共 C$7,500。這假設沒有明知而不申報、重大過失,或因正式申報要求而加重的情形。
該居民在提交更正前,先核查 VDP 資格。如果按一般途徑補報,則逐年完成漏交的 T1135 表,由於成本低於簡化方法的上限而使用第 A 部分,並附上時間線和證據申請寬免。申報了全部股息並不能消除罰款,但上文的三年重新評估期延長不適用:它需要既有遺漏的境外收入,又有逾期的表格。如果遺漏的是股息,則 T1 稅表和披露途徑也需要重新審查。
您的情況不同?
- 漏了多個年度、漏報了收入,或可能面臨更高罰款:提交更正前,請帶上記錄和 CRA 來信,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持有帳戶的是公司,不是您:公司有自己的 T1135 表申報義務;參見境外財產和境外關聯企業申報。
- 您正在考慮 VDP,包括更正魁北克稅表:參見未申報收入與自願披露。
- CRA 已展開覆核或審查,或罰款已評定,或寬免申請被拒絕:參見應對 CRA 覆核與審查和罰款、利息和寬免。
- 您的美國公司或 LLC 可能屬於境外關聯企業:參見美國公司漏報境外關聯企業申報。
- 您是美國人,並漏交了美國的境外帳戶申報表格:參見漏報 FBAR 或 TFSA 表格。
- 您搬到加拿大後,帳戶或投資記錄發生了變化:參見搬到加拿大後保留美國券商帳戶。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C$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 境外資訊申報表的最高逾期申報罰金 100 天上限的每日金額 | C$2,500 | CRA:外國資訊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境外財產申報表的開始日期 TP-1079.8.BE-V 表適用於在這個日期之後結束的稅務年度 | 2025 年 12 月 30 日 | 魁北克稅務局:申報在加拿大境外持有的財產的要求 核對日期 |
| 境外資訊申報表每日的逾期申報罰金 未遵守規定的情況每持續一天計算一次,最多計 100 天 | C$25 | 《所得稅法》第 162(7) 條 核對日期 |
| 境外資訊申報表的最低逾期申報罰金 罰款為此金額與每日金額中較大者 | C$100 | 《所得稅法》第 162(7) 條 核對日期 |
| 境外申報逾期罰款的天數上限 每日罰款按未改正的天數逐日計算,直至這一上限;適用最低金額與每日累計金額中較高者 | 10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 4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
| 個人或配偶經營業務時,加拿大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符合第 150(1)(d)(ii) 段的合資格個人,為次年 6 月 15 日 | 6 月 15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i) 段 核對日期 |
| 明知或嚴重疏忽未申報的罰款,每月金額 適用於 T106、T1134、T1135 和 T1141 表;最多計 24 個月,並減去逾期申報罰金 | C$500 | 《所得稅法》第 162(10) 條 核對日期 |
| 境外申報按月計罰的期間 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按月計罰的月數;違規持續超過這一期間後,另加按比例計算的罰款 | 24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
| 明知或嚴重疏忽未申報的罰款,最高金額 24 個月的每月金額 | C$12,000 | CRA:外國資訊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CRA 發出要求後仍未申報的罰款,每月金額 明知或嚴重疏忽而未申報,且已收到催報要求時適用,最多計算 24 個月 | C$1,000 | 《所得稅法》第 162(10) 條 核對日期 |
| CRA 發出要求後仍未申報的罰款,最高金額 24 個月的每月金額 | C$24,000 | CRA:外國資訊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未履行外國資訊申報義務的額外罰款比例 按指定境外財產(T1135)、關聯企業股份及債權(T1134)或信託出資(T1141)的成本計算;適用於明知未申報持續 24 個月的情況(第 162(10.1) 條),以及明知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的情況(第 163(2.4) 條) | 5% | 《所得稅法》第 162(10.1) 條 核對日期 |
| 明知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的罰款,最低金額 T1134、T1135 及 T1141 取此金額與 5% 金額中較大者;T106 為固定金額;T1142 的最低金額較低 | C$24,000 | 《所得稅法》第 163(2.4) 條 核對日期 |
| 涉及特定境外事項的所得稅重新評稅延長期間 針對特定非居民交易、境外關聯企業金額,或同時涉及 T1135 和未申報收入的情況,從正常期間結束後起算 | 三年 | 《所得稅法》第 152(4)(b) 及 (b.2) 款 核對日期 |
| 自願披露計劃:所涉漏報至少須已存在的時間 該資料須已逾報送截止日期至少這麼長時間,或已逾一個申報期間 | 一年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資格 核對日期 |
| T1135 表的簡化申報額度 全年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必須低於此金額,才可採用簡化方法(A 部分);任何時間達到或超過此金額,則須採用詳細方法(B 部分) | C$250,000 | CRA:T1135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逾期提交個人稅表時,可酌情獲得退稅的期間 自稅務年度結束所在日曆年的年末起算 | 10 年 | CRA:納稅人寬免規定 核對日期 |
| CRA 評定異議的標準截止日期 T2 公司所得稅及 GST/HST 的評稅,從函件寄出後起算;個人所得稅的截止日期可能較晚 | 90 天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 核對日期 |
| 自報稅截止日起算的個人所得稅異議期間 T1 第 I 部分評定異議的截止日期,是自申報截止日起計此期間,或自通知寄出日起計 90 天,以較遲者為準 | 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T1135 表問答
- CRA:境外收入核實報表
- CRA:境外申報罰款表
- CRA:T1135 表及歷史版本
- CRA:納稅人寬免規定,IC07-1R1
- CRA:取消或豁免罰款和利息,如何申請
- CRA:自願披露計劃,IC00-1R7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資格
- CRA:更改稅表
- CRA:第 12100 行,利息及其他投資收入
- CRA:聯邦所得稅及福利資訊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33.3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33.5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33.7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50 條
- CRA:T1135 表填表說明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52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1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2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3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5 條
- eCFR:31 CFR 1010.350
- FinCEN: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 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 Revenu Québec:申報在加拿大境外持有財產的要求
關於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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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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