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持工作簽證或綠卡搬到美國、並持有境外共同基金或 ETF 的人
- 在美國短期派駐、仍把投資基金留在原居地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搬家前出售所在國的稅務
- 該買入、賣出還是繼續持有哪些投資
- 第一年之後的選擇操作,以及補報漏交的 8621 表
- 退休金、保險保單和加拿大註冊帳戶
搬到美國時,境外基金和 ETF 會怎樣?
美國的 PFIC 規則適用於美國人,所以從您的美國居民身份起始日起,境外基金才會受到規則約束。在該日期之前賣出的基金,一般不屬於美國稅的範圍。從該日期起仍持有的基金,通常是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的股票:每一檔都可能須各自提交一份 8621 表;日後出售時,除非您作出合格選擇基金(QEF)選擇或按市值計價選擇(下文各有說明),否則按預設的超額分配規則課稅(IRS:8621 表填表說明)。PFIC 的一般定義,請見美國稅表上的境外基金和 ETF。
需要決定的事集中在兩個日期。居民身份起始日之前:每檔基金要賣出還是保留,以及您保留的每檔基金是否發出 PFIC 年度聲明。第一份美國稅表的到期日之前:是否作第一年選擇。出現以下情形時,情況就不單純:
- 您在抵達當年更早去過美國,這可能使起始日提前;
- 您持有很多檔基金,或有很多批買入記錄;
- 您想作選擇,而選擇對以後年度同樣有效,也很難撤銷;
- 您持有綠卡,或同時是兩個國家的居民。
請在搬家之前,收集最後一節所列的資料;有些資料事後很難取得。
您的哪些投資會成為美國的申報問題?
通常出問題的是在境外註冊的基金和 ETF;存款、債券和美國基金不是 PFIC。判斷的依據是您所持資產的法律形式,而不是買入地點(IRS:8621 表填表說明)。
| 您持有的資產 | 成為美國居民後的第一個美國問題 |
|---|---|
| 在美國境外註冊的共同基金或 ETF,例如歐洲 UCITS ETF,或香港、中國大陸的基金 | 如果在美國稅務上屬於公司,通常是 PFIC 股票:每檔基金各提交一份 8621 表 |
| 同一檔基金放在原居地的免稅帳戶中,例如英國 ISA 或法國股票儲蓄計劃 | 通常仍是 PFIC 股票;原居地的免稅標籤本身不會改變美國的處理方式 |
| 單一境外營運公司的股份 | 通常不是 PFIC,除非該公司符合收入測試或資產測試 |
| 透過境外券商持有的美國註冊 ETF | 不是 PFIC;適用一般美國規則 |
| 銀行存款和直接持有的債券 | 不是 PFIC;適用一般規則 |
| 退休金、公積金或儲蓄型保險保單 | 適用另外的規則:請見退休金和保險指南 |
不論是否屬於 PFIC,持有這項投資的境外銀行、券商或基金帳戶本身就是境外金融帳戶:成為居民後,它可能需要申報 FBAR 和 8938 表,這與 8621 表是分開的;請見境外帳戶申報。
由於保留條款(saving clause),稅收協定一般不會阻止美國對其居民持有的這些基金課稅(IRS:Publication 519)。從加拿大搬來並持有 RRSP、TFSA 或加拿大帳戶的情形,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和 TFSA。
PFIC 規則從哪一天開始對您適用?
從您的居民身份起始日開始。依實質居住測試,起始日一般是您符合該測試的曆年中,您第一次人在美國的那一天;如果在某些天您與境外有更密切的聯繫、稅務所在地在境外,並隨稅表提交簽署的聲明,那麼最多 10 天可以不計。依綠卡測試,起始日是您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第一次人在美國的那一天;兩項測試都符合時,以較早的日期為準(IRS:Publication 519)。
這項測試要求加權居住天數達到 183 天。如果您持工作簽證在年底前才抵達、天數不足,那麼整個抵達當年您都是非居民,起始日落在下一年。持有綠卡,或作第一年選擇,則可以讓您的居民身份在抵達當年就開始。
有三個陷阱會讓日期變動:
- 更早的一次行程。同一曆年內為找房而去的短期訪問,可能就成為您的起始日。最多 10 天可以不計,但必須同時有上述更密切聯繫、境外稅務所在地和簽署的聲明;沒有聲明,您第一次到美國的那天就是起始日,而超過 10 天的訪問完全不能不計。
- 上一年的居民身份。如果您在上一年有任何一段時間是美國居民,而今年又是居民,那麼您從今年年初起就是居民。
- 第一年選擇。選擇把更早一年的部分期間視為居民,會使起始日提前到那一年。
在您居民身份開始的那一年,通常要提交雙重身份稅表,PFIC 規則從您的起始日起適用。居住測試、10 天不計規定和第一年選擇,請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在成為美國居民之前賣出基金,美國會對收益課稅嗎?
一般不會。在您屬於非居民的那段期間,來自美國境外、且與美國業務無關的收入不須課稅;而如果您的稅務所在地在境外,出售基金份額這類個人財產的收益,一般屬於境外來源(IRS:Publication 519)。
這只在出售於您真正的起始日之前完成時才成立,所以請先核對上面說的各種行程。您的原居地可能對這次出售課稅;那不在本頁討論範圍。
抵達後才賣出,美國能對之前的多少收益課稅?
依預設規則,一般是全部。您出售時的計稅基礎仍是原始成本,抵達並不會重設基礎。全部收益視為超額分配,平均分攤到您持有基金的每一天,包括抵達之前的年份(26 U.S.C. 1291;IRS:8621 表填表說明,第 V 部分)。
抵達之前那部分如何課稅,尚無定論:
| 如果美國把您抵達前的天數視為 | 那一部分收益是 |
|---|---|
| 該基金對您還不是 PFIC 之前的天數(PFIC 前期間) | 出售當年的一般收入 |
| PFIC 年度 | 按每個年度的最高稅率課稅,另加利息 |
有一項法規說,股東不是美國人的那些天,基金不視為 PFIC,但這個定義出現在 QEF 和清除污點的規則中(26 CFR 1.1291-9(j)(1))。法律條文本身是按公司屬於 PFIC 的年度來確定一般收入期間,並把收益分攤到您的整個持有期間(26 U.S.C. 1291(a)(1)),8621 表填表說明也依此辦理。目前沒有適用範圍普遍的最終規則,把「美國人」規則用到預設計算上。收益中含有大量未實現增值時,採用哪種方法需要專業判斷。無論如何,預設規則都不適用長期資本利得稅率。
如果您在美國的第一年作按市值計價選擇,起始價值是多少?
起始價值是基金市價與您成本兩者中較高的一個,以您成為美國人的那個稅務年度的第一天為準:曆年申報人是 1 月 1 日,而不是您的抵達日。然後,到年底的增值要計為一般收入(26 CFR 1.1296-1(d)(5))。
- 抵達日不起作用。1 月 1 日到抵達日之間的任何漲跌,都包含在您第一年的數字中。
- 調高後的價值只用於按市值計價。在其他方面,您的計稅基礎仍然是成本。在法規自己的範例中,進入美國第一年之前的收益,在日後出售時按長期資本利得課稅,1 月 1 日之後的收益則按一般收入課稅。
- 基金必須是可交易股票,一般指在合格交易所定期交易的股票,或符合特殊條件的基金(26 CFR 1.1296-2)。
- 期限是您第一份美國稅表的到期日(含延期),在 8621 表上作出。選擇隨後會延續到以後的年度。
有一項協調規則,會讓第一個按市值計價的年度改按預設規則課稅,但只限於該基金在您持有期間較早的某個稅務年度已經是 PFIC、且沒有 QEF 選擇涵蓋該年度的情況(26 CFR 1.1296-1(i))。法規自己的範例,對一位以非居民身份買入基金的人適用普通的第一年規則,卻沒有說明為什麼不適用協調規則,所以請讓人複核第一年的計算。第一年之後的情形,請見 QEF 與按市值計價選擇。
您能為多年前買入的基金,在美國的第一年作 QEF 選擇嗎?
可以,前提是基金向您提供資料。依 QEF 規則,您成為美國人之前的天數不算 PFIC 天數,所以對您在美國的第一年生效的 QEF 選擇,可以涵蓋您的整個 PFIC 歷史(26 CFR 1.1291-9(j);26 CFR 1.1295-1)。
- 基金必須在選擇適用的每一年發出 PFIC 年度資訊聲明,或中介機構聲明。沒有這份聲明,就沒有 QEF 選擇。請在抵達前先問基金公司。
- 每年都要課稅:您按份額計入基金的一般收益和資本利得淨額,即使基金沒有付出任何款項。
- 期限是選擇適用的第一年度稅表的到期日(含延期)。
- 撤銷須經 IRS 同意;以後年度的規則請見 QEF 與按市值計價選擇。
賣出、保留還是作選擇:每條路美國分別課什麼稅?
以下只是每條路的稅務影響,不是建議;哪一條合適,取決於基金本身、它的文件和您的計劃。
| 途徑 | 美國課稅的內容 | 需要什麼 |
|---|---|---|
| 在居民身份起始日之前賣出 | 一般不課稅 | 在您真正的起始日之前完成出售 |
| 保留,不作選擇 | 出售時按超額分配規則,對自買入以來的全部收益課稅 | 需要時提交 8621 表;各批買入記錄 |
| 從第一年起按市值計價 | 每年從 1 月 1 日起始價值算起的增值,按一般收入課稅 | 可交易股票;按時作出選擇;年底價值 |
| 從第一年起採用 QEF | 每年按份額計入基金的收益 | 基金每年發出的年度聲明 |
在抵達前後把基金份額贈與家人,會有什麼不同?
在您成為美國居民之前,贈與基金份額一般不屬於美國贈與稅的範圍,因為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其無形財產的贈與不課稅,只有某些前公民和長期居民屬於例外(26 U.S.C. 2501(a)(2))。在贈與稅上,是否為非居民取決於您的住所(您居住且沒有明確打算離開的地方),而不是所得稅的各項測試,所以短期派駐的人,抵達後仍可能是贈與稅上的非居民(26 CFR 25.2501-1(b))。如果收到股份的人是或成為美國人,例如與您一起搬來的配偶,那麼從他們成為美國人的那天起,這檔基金一般就是他們的 PFIC 股票。
抵達後,8621 表填表說明把預設規則基金的股票,在出售、轉讓或質押時視為已處置,所以贈與也可能引發超額分配稅(IRS:8621 表填表說明,第 15f 行)。法律條文規定,把股份作為貸款擔保,也視為處置(26 U.S.C. 1298(b)(6))。在美國有住所期間所作贈與的贈與稅稅表,請見向境外家人贈送金錢或股份。
您原居地的稅收協定能讓 PFIC 規則失效嗎?
一般不能。保留條款讓美國可以對其居民課稅,就像稅收協定不存在一樣,只有列明的例外(IRS:Publication 519)。
唯一範圍較廣的寬免,針對的是雙重居民:依稅收協定的雙重居民判定規則被視為非居民的人,在稅收協定視其為非居民的期間,無須提交 8621 表,條件是隨 8833 表按時申報:年底為非居民的,在 1040-NR 表上申報;年底為居民的,在 1040 表上申報,並附上規定的非居民期間附表(26 CFR 1.1298-1(c)(5))。主張雙重居民判定規則所改變的遠遠不止 PFIC 申報;涉及加拿大的情形,請見雙重居民的稅收協定判定規則。
您只是短期派駐:離開時 8621 表和基金會怎樣?
只有美國人才提交 8621 表,所以您的居民身份結束後,就不再需要年度申報。離開美國本身不是出售、轉讓或質押,所以不會單單因此引發 PFIC 稅(IRS:8621 表填表說明)。
- 居民期間:採用預設規則的每檔基金都須提交 8621 表,除非您全部 PFIC 股票在年底的價值不超過 $25,000(聯合申報為 $50,000),且當年沒有超額分配或出售收益。作出選擇則一定要提交此表(26 CFR 1.1298-1(c)(2))。
- 居民期間的出售或分配,按您所選的制度課稅。以後每年是否提交、如何提交,請見 8621 表的提交與漏報年度。
- 您的離境年度通常是雙重身份年度;居民身份結束日的規定,見 Publication 519。該年度是否需要 8621 表,值得核對。
- 居民身份結束後的出售,是以非居民身份進行的;您在美國的那些年份是否還會帶來 PFIC 稅,建議在出售之前先請人核對。
- 持有綠卡達 最近 15 個稅務年度中至少 8 個,在您放棄綠卡時可能引發離境稅;請見離境稅。
搬家前應該收集什麼?
請收集那些能確定特定日期價值的記錄,因為那些日期事後無法回頭補取:
- 每一批買入記錄:日期、份額、成本和幣種。
- 每檔基金在抵達當年 1 月 1 日和抵達日的市價。
- 年底對帳單和完整的分配記錄。
- 每檔基金的公開說明書:法律形式、註冊地,以及是否在交易所上市。
- 基金對於是否發出 PFIC 年度資訊聲明的書面答覆。
- 顯示免稅外殼、帳戶貸款或質押的帳戶對帳單。
- 您抵達當年和前一年的行程日期,以及簽證或綠卡的日期。
範例
以下範例僅作說明。第一個使用歐元;第二個和第三個使用美元。
抵達前賣出,或繼續持有
一名法國工程師持 L-1 簽證,在 6 月抵達並在當年餘下時間都留在美國,當年更早沒去過美國。她在法國股票儲蓄計劃中持有價值 €100,000 的基金份額,其中 €30,000 是收益。
- 她在 5 月賣出,早於她的居民身份起始日。這 €30,000 是非居民的境外來源收益,不屬於美國稅的範圍。
- 她改為繼續持有。從她成為居民的第一天起,這些份額就是 PFIC 股票。她的第一份美國稅表,每檔基金都須提交一份 8621 表,因為她的持有總額遠遠超過單身申報人的小額持股上限。
第一年的按市值計價選擇
一名按曆年申報的綠卡持有人在 9 月抵達,持有一檔在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金。成本 $40,000;1 月 1 日價值 $70,000,9 月價值 $66,000,年底價值 $75,000。依法規的起始價值規則,第一年按市值計價選擇會從 $70,000 起算,所以當年有 $5,000 是一般收入,前提是上文的協調規則不適用。9 月的價值不起作用。她在其他方面的計稅基礎仍是 $40,000,再加上她已計入的 $5,000。
為期三年的派駐
一名德國僱員持有 $60,000 在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金,沒有作任何選擇。
- 他是居民的每一年:只要他的總持有額超過單身申報人的上限,他的稅表就須為每檔基金提交 8621 表。
- 他離開的那一年:離開不等於出售基金。他提交雙重身份稅表,並核對該年度是否需要 8621 表。
- 之後的一年:如果他不再是美國人,就不用再提交 8621 表。
您的情況不一樣嗎?
- 您的居民身份起始日、第一年選擇或雙重身份稅表不清楚:請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 您持有大額基金、很多批買入記錄,或買入後有巨額收益的基金:抵達前部分的規則尚無定論,而選擇又難以撤銷,所以在提交第一份美國稅表之前,需要做跨境稅務審核。
- 您已經住在美國,並漏交了 8621 表:請見 8621 表的提交與漏報年度。
- 您想在第一年之後更改或增加選擇:請見 QEF 與按市值計價選擇。
- 您在境外擁有自己的公司:請見創辦人搬到美國。
- 您持有退休金、公積金或儲蓄型保險保單:請見境外退休金申報或境外購買的保險保單。
- 您從加拿大搬來: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 RRSP 和 TFSA,如果兩國都視您為居民,請見雙重居民的稅收協定判定規則。
- 您持有綠卡並打算放棄:請見離境稅。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 3 年加權在美天數 當年天數,加上上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 | 183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8621 表第 I 部分的小額持股豁免 稅務年度最後一天持有的全部 PFIC 股票總值;僅適用於第 1291 條基金,且不得存在超額分配或出售收益 | $25,000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621 表第 I 部分的小額持股豁免(聯合報稅) 股東聯合報稅時適用的合計門檻 | $50,000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使合法永久居民成為長期居民的綠卡持有年限 屬於雙重居民的美國長期居民,如在 8833 表上主張稅收協定下的非居民身份,視為終止美國居民身份(第 877A 條;8854 表)。 | 最近 15 個稅務年度中至少 8 個 | IRS:8833 表填表說明,終止美國居民身份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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