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美國境內實地承接短期護士或代班醫生合約的加拿大稅務居民
- 透過美國醫院或人力派遣機構領取報酬的雇員
- 以個人名義在美國承擔臨床班次的自僱人士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移民許可、專業執照或臨床責任
- 透過公司、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LLC)結算的合約
- 雇員適用的稅收協定豁免或美國居民身份計算的詳細內容
- 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的完整報稅規則
我住在加拿大,美國的短期合約要報哪些稅表?
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trade or business)的非居民外國人,即使稅收協定免除了這筆收入的稅,也要提交 1040-NR 表,即非美國稅務居民使用的美國稅表。在美國提供個人勞務,一般屬於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工作時間短並不會因此改變這一點(Publication 519;1040-NR 表填表說明,Table A)。
有一條很窄的規則,把外國雇主支付的少量報酬視為非美國來源:該稅務年度在美國停留不超過 90 天,所得報酬不超過 US$3,000,且由非居民外國人、沒有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的外國合夥企業或公司,或美國人設在境外的辦事處支付。美國醫院或人力派遣機構一般不是外國雇主,過去那條工資低於個人免稅額的例外已經取消(Publication 519,為外國雇主提供的勞務和例外情形)。
在美國醫院實際上班所得的報酬,無論您的住址或銀行在哪裡,一般都是美國來源收入。如果部分工作在加拿大完成,工資一般按工作天數分攤(IRS:個人勞務收入)。
以住在溫莎、在底特律上班的護士為例,要核對這些稅表:
| 稅表 | 原因 | 截止日期 |
|---|---|---|
| 美國 1040-NR 表 | 在美國工作所得的報酬,即使稅收協定免稅也要申報 | 有工資被美國預扣稅款的,為 4 月 15 日;沒有的,為 6 月 15 日 |
| 各工作州的州稅表 | 在該州工作所得的報酬(見下文州稅一節) | 由各州自行規定 |
| 適用時的市稅表 | 例如底特律(見下文州稅一節) | 底特律:4 月 15 日;其他城市自行規定 |
| 加拿大 T1 稅表 | 加拿大對居民的全球收入課稅,並為符合條件的美國稅款提供抵免 | 4 月 30 日;如果您經營過業務,則為 6 月 15 日;應繳稅款仍在 4 月 30 日 到期(《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0 條;第 248(1) 款,應繳餘額到期日) |
1040-NR 表只允許逐項扣除;標準扣除額僅限來自印度的部分學生和商業學徒(填表說明第 12 行)。第 13c 行增加了臨時加班扣除,上限為 US$12,500,適用於持有有效社會安全號碼(SSN)、並領取《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規定的加班費的雇員;其他條件見 Schedule 1-A 填表說明(IRS 摘要)。
除已預扣稅款的抵免外,其他扣除和抵免,都取決於是否在截止日後 16 個月內報稅;如果您漏報了上一年的稅表且 IRS 已通知您,期限還要更短。所以逾期報稅的承包人,可能失去差旅和住宿扣除。4868 表延長的是報稅日期,不是繳稅日期(Publication 519)。
W-2 還是 1099:預扣、稅收協定主張和報稅有什麼不同?
雇員工資和自僱人士的臨床服務費,適用不同的預扣和稅收協定規則。標有 1099 的表格,既不能證明這名工作者被正確歸類,也不能免除付款方對非居民所得報酬的預扣義務。
| 合約安排 | 美國預扣 | 稅收協定和稅表處理 |
|---|---|---|
| 收到 W-2 表的雇員 | 按累進的工資預扣辦法預扣,適用非居民雇員規則 | 稅收協定第 XV 條涵蓋受僱所得;應稅工資填在 1040-NR 表第 1a 行,稅收協定免稅的報酬填在第 1k 行 |
| 自僱人士,有時稱為 1099 承包人 | 對美國個人勞務付款,預設預扣 30%,除非適用豁免或其他獲准的減免 | 稅收協定第 VII 條涵蓋營業利潤;先判斷是否存在美國常設機構,再提交 1040-NR 表,稅收協定免稅的收入填在第 1k 行 |
8233 表是您在付款前交給付款方、用來申請稅收協定預扣豁免的表格;付款方簽字接受後,須在 5 天內送交 IRS(Publication 515)。加拿大承包人往往用不了它:稅收協定第 V(9) 條的勞務測試取決於付款時還不知道的天數,所以付款方可能要按預設稅率預扣,您再透過 1040-NR 表追回多扣的部分(8233 表填表說明)。與 IRS 簽訂預扣協議,或憑 IRS 來函取得最高 US$5,000 的最後一筆付款豁免,也可以減少預扣(Publication 515)。
非居民承包人收到的可能是 1042-S 表(顯示支付給外國人的報酬和已預扣的稅款),而不是 1099-NEC 表。即使沒有收到任何表格,收入也可能須課稅;付款方沒有預扣,也不能決定您是否必須報稅。稅收協定免稅的報酬,連同 Schedule OI 的 L 項,填在第 1k 行,不填在第 1a 行。如果付款方因為沒有提交 8233 表而預扣了稅款,要把第 1a 行減去免稅金額,並附上一份聲明,寫明 8233 表本應包含的事實(1040-NR 表填表說明)。
對雇員而言,稅收協定第 XV 條規定,在美國工作所得的報酬不超過 $10,000 時,只在加拿大課稅。超過該金額後,還須同時符合:停留天數不超過上限(在該財政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183 天),報酬不由美國居民支付或代為支付,並且不由美國常設機構負擔。美國醫院或派遣機構一般屬於美國居民,所以僅憑合約期短,並不能解決問題。詳細內容以及由雇主派出的情形,請參閱跨境工作。
對承包人而言,稅收協定第 VII 條規定,營業利潤只在加拿大課稅,除非可歸屬於美國常設機構。常設機構包括固定營業場所,以及根據第 V(9) 條的勞務測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您就被視為在美國有常設機構:
- 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您在美國停留 183 天或以上,並且您執業的主動經營總收入中,來自美國勞務的部分超過 50%;或
- 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您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在美國提供勞務達 183 天或以上,客戶是美國居民或在美國設有常設機構,且勞務與該常設機構有關。
天數要按這 12 個月內的所有合約合計,而不是一次輪班一次輪班分開算。第 XIV 條已被廢止(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VII 和 XIV 條)。
主張稅收協定第 VII 條免除這筆收入稅款的承包人,一般還要附上 8833 表;對受僱個人勞務提出的稅收協定主張,可以免交,其中包括稅收協定第 XV 條下的雇員報酬。未披露必須披露的立場,每次罰款 US$1,000(1040-NR 表填表說明)。承包人要用的表格見有美國客戶的加拿大自由工作者。
在 13 週的美國旅行合約中,我的每日津貼或住宿津貼要課稅嗎?
旅行護士或代班醫生合約上的住宿津貼,不會因為派遣機構稱之為報銷,或合約期為 13 週,就自動免稅。美國的免稅規定和加拿大的處理,要分別測試。
如果您是自僱人士,就沒有可以排除的工資津貼:客戶支付的款項是收入,差旅和住宿只有符合下文測試時才是營業費用,在加拿大填在 T2125 表上。Publication 515 規定,付款方按報銷計劃(accountable plan)支付給非居民的差旅和住宿款項,免於申報和預扣,但屬於報酬的部分除外(Publication 515)。
美國的稅務所在地測試有什麼要求?
美國的差旅規則一般把稅務所在地(tax home)認定在主要工作地點,而不是家庭住所。沒有主要工作地點時,要看是否在所稱住所附近工作、是否有重複的生活開支,以及是否保持聯繫,來判斷稅務所在地是否存在;沒有稅務所在地,就談不上因離開它而產生可扣除的差旅費(Publication 463,稅務所在地)。
預計持續、並且實際持續 1 年或更短的任務,一般屬於臨時任務,但續約和在同一地點的一連串短期任務,可能改變這一結論(Publication 463,臨時任務或工作)。
對雇員而言,報銷計劃是派遣機構的一種安排:只補償有憑證的營業費用,多出的部分要退回,並受適用的每日津貼規則約束。按該計劃支付的款項不計入工資;其他款項都算工資,把普通報酬改稱費用,並不能構成免稅的依據(26 CFR 1.62-2(c)–(f))。被視為工資的津貼,不能用您實際的住宿和差旅開支來抵減:Publication 463 規定,不在一小部分特定類別內的雇員,不能扣除未獲報銷的雇員差旅費(Publication 463)。
加拿大接受派遣機構的美國處理方式嗎?
加拿大的處理依據加拿大的福利和津貼規則,不依據派遣機構的美國工資稅處理。即使津貼沒有計入美國應稅工資,仍要分析它在加拿大應否計入收入。
CRA 的雇主指南指出,免費住宿是應稅福利,並介紹了對膳食和住宿的特殊工作地點減免。條件包括:工作是臨時性的;另有一處主要居所一直保留並且沒有出租;距離遠到每天往返不合理;以及提供膳食和住宿至少持續 36 小時(CRA:膳食、住宿和差旅津貼)。
Publication 463 是寫給美國納稅人的,CRA 雇主指南也沒有說明:為美國派遣機構工作的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是否有稅務所在地,也沒有說明美國人力派遣機構的住宿津貼在加拿大如何處理。不要以為美國的工資稅處理,就能帶來加拿大的減免。
各州徵什麼稅?州政府會遵守稅收協定嗎?
美國州稅與聯邦稅收協定減免是分開的:IRS 說明,有些州承認美國的稅收協定,有些州不承認(IRS:稅收協定)。每個工作所在州和適用的城市,都要核對。
| 工作地點 | 核對什麼 |
|---|---|
| 密西根州 | 密西根州說明,其他州的居民要提交 MI-1040 表及其非居民附表 Schedule NR,並就在密西根州工作所得的工資繳稅。該州的互惠州例外只列出六個美國州,該頁面沒有涉及加拿大居民或稅收協定(密西根州非居民雇員指引) |
| 底特律 | 在底特律工作過的非居民,如果欠稅、有退稅,或所得工資超過免稅額度,就要提交 5119 表,截止日期為 4 月 15 日(申報,截止日期)。只有在底特律是主要工作地點時,該市才要求對非居民雇員的報酬預扣稅款;獨立承包人的費用或費用報銷不需要預扣,該頁面也沒有說明承包人是否須繳這項稅(薪酬規則) |
| 紐約州 | 即使是非居民,在紐約州工作也可能產生紐約州來源收入,要在 IT-203 表上申報;州居民身份是另一項測試(紐約州非居民常見問題) |
| 加州 | 聯邦稅收協定的保護,並不自動免除加州來源收入;非居民外國人在 540NR 表上申報(FTB Publication 1017,問題 19) |
這些只是示例,不是全國統一的規則;紐約州的頁面也沒有涉及稅收協定的處理。
我要繳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還是繳 CPP,還是兩者都要繳?
社會保障協定的設計,是讓同一份工作只由一個國家的計劃涵蓋,而不是兩國都涵蓋(CRA 對協定的說明;SSA 小冊子)。美國醫院或派遣機構的雇員,即使住在加拿大,一般也由美國社會安全和 Medicare 醫療保險涵蓋。住在加拿大的自僱人士則由加拿大退休金計劃(CPP)涵蓋;魁北克居民要聯絡魁北克退休局(Retraite Québec),該機構把美國列為協定國家之一(魁北克退休局)。
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協定免稅,本身並不表示免繳工資供款。由加拿大雇主派出的工作者,以及錯誤預扣的供款如何退還,請參閱跨境工作。
CRA 對協定的說明指出,對於為期 6 個月或更短的美國訪問期間所做的工作,加拿大一般不會簽發 CPP 承保證明書;而 CRA 現行的證明書頁面則說,將暫時在加拿大境外工作的加拿大居民自僱人士,可以申請證明書(CRA:誰可以申請)。依賴任何一種說法之前,請先詢問 CRA。對於在境外簽有臨時合約的自僱工作者,Retraite Québec 表示,申請材料齊全後,最多在 40 天內出具證明書(Retraite Québec)。
非居民外國人一般不須繳美國自僱稅,但社會保障協定可能改變這一結果,所以在決定是否適用 Schedule SE 之前,要先確認工作者的分類和居住地(IRS:社會安全、Medicare 和自僱)。
我要怎麼申報美國報酬,並在加拿大申請抵免?
加拿大稅務居民要以加元申報美國的雇傭收入或專業收入。符合條件的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可以支持加拿大外國稅收抵免,但受加拿大限額的約束。
沒有出現在 T4 憑證上的美國雇傭收入,填在第 10400 行(CRA:境外雇傭收入);自僱的臨床收入填在 T2125 表,均以加元申報。聯邦外國稅收抵免使用 T2209 表和第 40500 行;魁北克以外的省抵免使用 T2036 表。魁北克居民不填 T2036 表;CRA 請他們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了解魁北克的抵免。
CRA 的抵免說明一般把聯邦抵免限定為以下兩者中較小的一個:已繳的合格外國稅款,以及按外國淨收入本應繳納的加拿大稅款。對自僱收入,美國營業所得稅未用完的抵免,可以向前結轉 3 個稅務年度,或向後結轉 10 個稅務年度(《所得稅法》第 126(2) 款);這項結轉只適用於營業所得稅。
抵免計算按以下順序進行:
- 工資或專業收入、福利和津貼,按加拿大規則核對。CRA 要求,把使 W-2 表金額減少的 401(k)、403(b) 或 457(b) 計劃供款加回,並且不要用已預扣的稅款來減少外國收入;在加拿大須課稅的津貼要加進來。
- 美國聯邦、州和地方的最終稅款,包括有效的稅收協定主張和退稅。
- 按 CRA 的匯率規則換算金額,並保留所用匯率。
- 加拿大的抵免;如果美國稅款發生變化,要相應更新。
CRA 的所得稅專題解釋(Folio)說明,已退還或將退還的稅款、違反稅收協定而自願繳納的稅款,以及超過稅收協定稅率的預扣稅款,都不屬於已繳外國稅款,納稅人應向外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部分(CRA 外國稅收抵免專題解釋,第 1.33–1.35 段)。
美國社會安全和 Medicare 供款,也可能是可抵免的外國稅款;要把它們和所得稅預扣分開。更廣泛的申報規則,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我要有 SSN 或 ITIN,才能領報酬和報稅嗎?
持有美國工作簽證的非居民外國人,有資格申請 SSN,IRS 只向沒有資格取得 SSN 的人簽發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ITIN 只用於聯邦稅務,不具有工作許可的效力(IRS:ITIN)。對於已獲工作許可、只是在等待美國社會安全局(SSA)辦理的人,IRS 一般不會簽發 ITIN;在 8233 表或 W-8BEN 表載明收款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碼之前,付款方一般也不能給予稅收協定優惠(IRS:SSN 簽發延遲)。
沒有資格取得 SSN、但有聯邦稅務用途(例如主張稅收協定或報稅)的承包人,可能需要 ITIN;申請步驟見非居民的營業收入稅表。
反覆到美國輪班,會讓我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嗎?
即使每份合約都很短,反覆到美國輪班,也可能改變聯邦稅務居民身份,因為這項測試按三年合計天數,而不是按每份合約計算。如果您今年在美國至少 31 天,並且今年的天數,加上去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和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達到 183 天,該測試一般會使您成為美國稅務居民。一份 13 週的合約最多 91 天(只計實際在美國境內的天數),所以兩份連續的合約,在加上以前年度的天數之前,最多合計 182 天(IRS:實質居住測試)。
如果在工作期間,您有超過 75% 的工作日,是從加拿大的住處通勤到美國上班,這些通勤的日子不計入天數。通勤是指在 24 小時內回到住處,所以在兩次輪班之間住在美國住所的日子,不算通勤日(Publication 519,經常通勤者)。即使通過了該測試,您仍可能是非居民。主張更緊密聯繫,要求當年在美國停留少於 183 天、稅務所在地在加拿大、沒有申請成為永久居民,並且最遲在 1040-NR 表的截止日提交 8840 表。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第 IV 條)要填在 1040-NR 表上,並附上 8833 表(Publication 519)。請參閱季節性赴美居住者與美國居民身份和持 TN 簽證的加拿大人。
合約結束後離開美國,是單獨的一步。Publication 519 說明,外國人一般必須在離境前至少 2 週取得合規證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即 2063 表或 1040-C 表,向 IRS 納稅人協助中心辦理),除非適用例外;工資受美國預扣稅約束的經常通勤者屬於例外(Publication 519 第 11 章)。
我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有什麼不同?
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一般要遵守美國對全球收入的申報規則,而不是上文僅適用於非居民的處理;加拿大居民身份還會帶來加拿大的申報義務。稅收協定抵免的協調和工資供款的涵蓋範圍,仍需審查(IRS:海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請先看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自僱工作請見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繳美國自僱稅還是 CPP。
每份合約要保留哪些記錄?
保留足夠的證據,把每筆付款與合約、工作地點和所涵蓋的費用對應起來。僅有 W-2 表,不能證明津貼可以免稅、有權享受稅收協定優惠,或確定最終的加拿大抵免。
- 合約和續約:付款方的法定名稱、雇員或承包人條款、醫院所在地、預計結束日期和後續續約。
- 報酬明細:工資或服務費、每日津貼、住宿津貼、獎金、報銷款、扣除項,以及派遣機構的報銷政策。
- 差旅和住宿證明:過境日期、按州和城市統計的工作日、過夜地點、住宿發票,以及加拿大住所的開支。
- 承保和稅收協定文件:承保證明書、8233 表,以及支持所主張豁免的證據。
- 稅款核對:W-2 表、1042-S 表或付款方的其他表格、已提交的稅表、評稅通知書、繳款、退稅和貨幣換算。
舉例
僅供說明。一位加拿大居民護士,因一份美國短期合約,領取了 US$30,000 工資和 US$5,000 住宿津貼。假設經審查,津貼在美國可以排除,但在加拿大須課稅。假設本例所有金額都按每 US$1 兌 C$1.40 換算。
加拿大雇傭收入為 C$49,000:C$42,000 工資,加上 C$7,000 須課稅的津貼。如果只是換算 W-2 表上 US$30,000 的工資數字,就會漏掉在加拿大須課稅的津貼。
假設符合條件的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最終為 US$5,000,但已預扣 US$6,000,其中 US$1,000 會退還。進入加拿大抵免計算的所得稅金額是 C$7,000,不是 C$8,400。如果適用的加拿大限額更低,加拿大抵免可能更小。工資供款需要單獨審查,本例未予計入。
您的情況不同?
- 由加拿大雇主派您去美國:雇主和稅收協定的條件很關鍵;請參閱跨境工作。
- 您還在加拿大為美國客戶做遠距工作,例如遠距讀片或遠距醫療:承包人表格和稅收協定分析,請參閱有美國客戶的加拿大自由工作者。
- 您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請參閱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您在兩次輪班之間留在美國、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或搬到美國:在認定仍適用 1040-NR 表之前,先看季節性赴美居住者與美國居民身份。
- 您的合約透過專業公司結算:本頁只涵蓋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合約。請先看專業公司,再就美國方面預約跨境稅務審查。
- 津貼有爭議、涉及多個工作州,或有漏報的稅表:請預約跨境稅務審查。請帶上合約、報酬明細、工作日記錄和兩國的稅務文件。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非居民外國人依據外國雇主短期訪問薪酬例外,可在美國停留的最多天數 薪酬上限例外只適用於在稅務年度內臨時在美國停留、且累計不超過這一天數的非居民外國人 | 90 天 | IRS:Publication 519,為外國雇主提供的服務 核對日期 |
| 短期訪美服務收入來源豁免下,美國服務報酬合計最高額 第 861(a)(3) 條另要求在美國的天數不超過 90 天,且付款人或外國辦事處符合資格 | US$3,000 | 《美國法典》:第 861(a)(3) 條 核對日期 |
| 採用日曆年且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 4 月 15 日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採用日曆年且沒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 6 月 15 日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底特律市個人所得稅稅表截止日期 密西根州財政部列明 2025 年稅表的截止日期為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底特律工作的非居民提交 5119 表 | 4 月 15 日 | 密西根州財政部:底特律市個人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 4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
| 個人或配偶經營業務時,加拿大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符合第 150(1)(d)(ii) 段的合資格個人,為次年 6 月 15 日 | 6 月 15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i) 段 核對日期 |
| 單身申報人最多可扣除的合格加班報酬 《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規定的加班費溢價部分的扣除額,在 Schedule 1-A 和 1040-NR 表第 13c 行申報。須有有效的社會安全號碼(SSN);收入較高時逐步取消;適用於 2025 年至 2028 年;聯合申報時為 $25,000 | US$12,500 | IRS: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 為在職美國人和長者提供的稅務扣除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為申請扣除而提交稅表的期限 從 1040-NR 表的原定截止日期後起算,不考慮延期;可能適用更早的 IRS 函件規則,也可能獲得 IRS 豁免 | 16 個月 | IRS:非居民外國人在美國持有的不動產 核對日期 |
| 向非居民個人支付美國境內服務費時,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美國服務報酬總額;適用的豁免或稅收協定申請可能改變預扣稅額 | 30% | IRS:提供個人服務的報酬 核對日期 |
| 雇主將已接受的 8233 表轉交 IRS 的截止日 接受雇員的 8233 表後 5 天內,扣繳義務人須將簽署副本轉交 IRS | 5 天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核對日期 |
| 最後一筆給付預扣稅豁免可涵蓋的美國服務報酬最高額 對於承包人在該稅務年度的最後一筆美國服務給付,須由 IRS 向支付方發函批准免預扣稅 | US$5,000 | IRS:Publication 515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在工作所在國適用的受僱收入金額最高額 第 XV(2)(a) 條:在另一國受僱所得報酬,按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這一金額,並按日曆年適用(依據美國財政部對第五議定書的技術解釋);與另一項 183 天測試分開適用 | $10,000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2)(a)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訪問的停留最長天數 第 XV(2)(b) 條還要求:報酬不是由工作所在國的居民雇主支付,也不是由該國的常設機構承擔 | 在該財政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183 天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的天數門檻 在任意十二個月內,且另符合第 V(9)(a) 條的收入測試或第 (b) 項的同一或相關項目測試 | 183 天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V(9)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PE)的收入測試 第 V(9)(a) 條:個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於當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業該期間的主動經營總收入超過這一比例來自該人在當地提供的服務時,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 | 5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未披露稅收協定申報立場的罰款 依第 6712 條,每次違規;適用於 C 公司以外的納稅人。 | US$1,000 | IRS:8833 表(2022 年 12 月修訂版) 核對日期 |
| 差旅扣除中,一般視為臨時的預期及實際派駐時間上限 在同一地點連續多次短期派駐,仍可能被視為無限期 | 1 年 | IRS:Publication 463,臨時派駐或臨時工作 核對日期 |
| 雇主提供食宿以享受特殊工作地點減免的最短期間 雇主提供的食宿或合理津貼在特殊工作地點可不課稅的若干條件之一 | 36 小時 | CRA:雇主指南,應稅福利和津貼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一般不向加拿大居民簽發 CPP 承保證明書的赴美停留時長上限 加拿大一般不會向加拿大居民就其在加拿大境內的工作,或在美國停留這一時長或更短期間的工作,簽發 CPP 承保證明書 | 6 個月 | CRA:資訊通告 IC84-6,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第 9 段 核對日期 |
| 自僱人士提交完整申請後,等待魁北克退休金局(Retraite Québec)簽發承保證明書的最長時間 魁北克退休金局(Retraite Québec)表示,持有國外臨時工作合約的自僱人士,在提交全部所需資料後,預計最長在這一時間內收到證明 | 40 天 | Retraite Québec:申請承保證明書 核對日期 |
| 未使用外國營業抵免的回溯 按國家分別計算、尚未使用的外國營業收入稅務抵免 | 3 個稅務年度 | 《所得稅法》:第 126(2) 及 152(6)(f.1) 條 核對日期 |
| 未使用外國營業抵免的結轉 按國家分別計算、尚未使用的外國營業收入稅務抵免 | 10 個稅務年度 | 《所得稅法》:第 126(2) 條 核對日期 |
| 實質居住測試要求當年在美國停留的天數 另須在 3 年內達到 183 個加權天數 | 31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 3 年加權在美天數 當年天數,加上上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 | 183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經常往返通勤者占工作日的比例(實質居住測試) 若在工作期間超過這個比例的工作日,從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往返美國上班,則上下班往返的日子不計入在美停留天數 | 75%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核對日期 |
| 當年在美國停留天數低於此數時,才可主張更緊密聯繫 另須以外國為稅務所在地(tax home,即主要營業或工作地點),並與該國有更緊密聯繫;8840 表須不遲於 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提交 | 183 天 | IRS:Publication 519,與外國的更緊密聯繫 核對日期 |
| 離開美國前申請離境外國人的合規證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的最晚時間 憑 2063 表或 1040-C 表到 IRS 納稅人援助中心申請;簽發日期不得早於離境前 30 天。經常從加拿大或墨西哥通勤、工資須在美國預扣稅的人除外 | 2 週 | IRS:Publication 519,第 11 章,離境外國人與出境許可(Sailing or Departure Permit)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IRS:Publication 515
- 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19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
- IRS: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 為在職美國人和長者提供的稅務扣除
- IRS:收入來源,個人勞務收入
- IRS:Publication 463
- eCFR:報銷和費用津貼,26 CFR 1.62-2
- CRA:雇主指南,應稅福利和津貼
- 紐約州:非居民所得稅常見問題
- 加州:居民和非居民預扣指引
- 密西根州:非居民雇員的報稅要求
- 密西根州:底特律的薪酬預扣
- 密西根州:底特律市個人所得稅申報
- 密西根州:底特律市個人所得稅
- IRS:社會安全、Medicare 和自僱
- CRA: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
- SSA:與加拿大簽訂的協定
- CRA:誰可以申請承保證明書
- Retraite Québec:申請承保證明書
- CRA:第 10400 行,其他僱傭收入
- CRA:T2125 表,營業或專業活動報表
- CRA:聯邦外國稅收抵免
- CRA:外國稅收抵免,Folio S5-F2-C1
- IRS: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
- IRS:社會安全號碼的簽發延遲
- IRS:稅收協定
- 《所得稅法》第 126 條:外國稅收抵免
- 《所得稅法》第 150 條:提交稅表
- 《所得稅法》第 248(1) 款:應繳餘額到期日
- IRS:實質居住測試
- IRS:海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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