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從美國某個州搬到加拿大的個人,包括美國公民和雙重國籍者
- 曾居住在加州或紐約州,並仍保留住房、受雇主外派,或仍有來自該州收入的前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加州和紐約州以外其他州的居民身份認定
- 搬家當年的美國聯邦稅表、加拿大居民身份的起始日期,以及之後每年的美國申報
- 退休帳戶、註冊帳戶、經營業務和外國稅收抵免的詳細計算
搬到加拿大後,我還要繳加州或紐約州的稅嗎?
如果該州仍把您當作居民,或者您成為非居民後仍有來自該州的收入,您可能仍要繳州所得稅。離開美國或更改地址,本身解決不了這兩個問題。
加州和紐約州在您具有該州居民身份期間,對您的全球收入課稅。居民身份結束後,來自原居住州的財產、工作或業務收入(州來源收入)仍可能被該州課稅。兩個州判定居民身份都不看國籍:加州看您的永久居住地(domicile),以及您離開是否出於暫時性目的;紐約州看永久居住地、固定住處(permanent place of abode)和您在該州停留的天數。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居民;Publication 1031,E 節;IT-201 表填表說明;IT-203 表填表說明。
如果您原來住在其他州,同樣的問題要依該州自己的法律回答:誰算居民、該報哪一份部分年度居民稅表、您離開後該州對哪些收入課稅,以及申請退稅的期限。請向該州的稅務機關取得答案;下文只是示例。即使某個州對您的收入不課所得稅,也可能透過其他稅種對某些收益課稅。
永久居住地(domicile)與州稅務居民身份有什麼不同?
永久居住地是您的永久住所,包括您離開一段時間後打算回去的地方。州稅務居民身份是一種分類,決定該州能對您多少收入課稅;永久居住地只是判定這一身份的其中一項。
加州要求您放棄原來的永久居住地、實際住進新的地方,並以行動表明打算永久或無限期居住。即使您只是暫時離開,加州仍可能把永久居住地在加州的人視為居民;對永久居住地在別處的人,如果停留已不只是暫時性的,加州也可能視其為加州居民。FTB Publication 1031,E 節和 L 節。
紐約州認為,在您證明已放棄紐約州並已建立新的永久居住地之前,您的永久居住地仍在紐約州。即使您已更換永久居住地,只要在稅務年度的幾乎整個期間於紐約州保有固定住處,並在該州停留 184 天或以上,也可能構成紐約州居民。為您全年維持的住房,即使不是您所擁有的,也可能算數;配偶的住房通常算。一般而言,一天中的部分時間也按一天計算。紐約市和揚克斯(Yonkers)對各自的居民稅適用相同的測試。紐約州:所得稅定義。
在紐約州停留不足 184 天,本身並不會終止您的紐約州永久居住地;永久居住地和「住處與天數測試」是兩回事。
如果我在原居住州保留了住房或家人,應保存哪些證明?
您在原居住州保留的住房、家人、銀行帳戶或駕照,是該州拿來與您在加拿大的新生活相權衡的聯繫。請保存有日期的證據,證明您的新永久住所,以及每一項保留的聯繫;更換駕照可以佐證,但不能取代這些證據。
紐約州要求提供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證據,並比較住房、工作或業務聯繫、停留時間、重要的個人物品和近親聯繫。投票和駕照記錄不是它主要看的因素。IT-201 表填表說明,永久居住地。
| 記錄應回答的問題 | 需要收集的記錄 |
|---|---|
| 加拿大的住處是從什麼時候成為您真正的家的? | 租約或購房交割文件、搬家收據、水電費記錄 |
| 原來的住房是否仍可供您使用? | 出售文件、出租合約、入住日期 |
| 家人和日常生活搬到了哪裡? | 家人搬家日期、學校記錄、已搬走的物品 |
| 您在哪裡工作,時間主要花在哪裡? | 外派信、合約、行程日曆、工作天數記錄 |
| 官方和金融記錄是否隨搬家一起變更? | 駕照、車輛、選民登記、銀行和地址的變更記錄 |
加州看的是各種聯繫的強弱,而不只是數量;沒有任何單一因素能決定居民身份。加州考慮的因素包括在加州境內外停留的時間、配偶和子女居住的地方、您的主要居所、駕照、車輛和選民登記,以及銀行。單憑一個銀行帳戶不能決定結論,但保留住房、家人仍在加州,並且計劃返回,可能顯示您只是暫時離開。FTB Publication 1031,G 節和 H 節。
搬家那一年,我該報哪一份稅表?
如果州居民身份在年內結束,須申報時請使用該州的部分年度居民稅表。如果居民身份持續,僅憑加拿大地址不足以作為按非居民申報的理由。
| 州居民身份分類 | 加州稅表 | 紐約州稅表 |
|---|---|---|
| 全年為居民 | 540 表;符合條件時可用 540 2EZ 表 | IT-201 表 |
| 一年中部分時間為居民 | 540NR 表 | IT-203 表 |
| 全年為非居民且有申報義務 | 540NR 表 | IT-203 表 |
離開後,州稅表與來自該州的收入相關。加州要求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有任何加州來源收入,且總收入或調整後總收入超過加州申報門檻表所列數額時申報;您也可以為取回已被預扣的加州稅款或已繳的預估稅而申報(Publication 1031,B 節)。紐約州要求在您有紐約州來源收入(部分年度居民則計入居民期間的全部收入),且紐約州調整後總收入超過該州標準扣除額時,提交 IT-203 表;如果您想申請退還已被預扣的稅款或某些稅額抵免,也須提交(IT-203 表填表說明)。
每個州對部分年度居民和非居民使用同一種表。如果夫妻的居民身份不同,加州的聯合申報稅表使用 540NR 表;紐約州則由居民配偶提交 IT-201 表,另一方提交 IT-203 表,除非雙方選擇提交聯合 IT-201 表,這會把雙方都按全年居民課稅。聯合申報時,夫妻雙方一般都要對稅款、利息和罰款負責;兩個州都提供無辜配偶減免(innocent spouse relief)。加州的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規則,也可能使收入在居民配偶和非居民配偶之間轉移。Publication 1031,C 節;FTB:夫妻共有財產;540NR 表填表手冊;紐約州:定義;IT-201 表填表說明。
加州把居民期間的全球收入,加上非居民期間的加州來源收入,一併計入。540NR 表先依加州法律,用全年收入算出實際稅率,再把這個稅率用於加州應稅收入;扣除額和部分抵免也按比例分攤。在 Schedule CA (540NR) 中,D 欄列的是假設您全年都是居民時的收入,E 欄是屬於加州的金額。您離開後在加拿大取得的工資,即使不屬於加州來源收入,也可能影響這個稅率。FTB Publication 1100,B 節;Publication 1031,I 節。
紐約州先按您全年都是居民來計算稅額,再按該州能課稅的收入所佔的比例折算(收入百分比,第 45 行)。工資和大多數其他收入,要按您賺取或收到的日期以及工作天數記錄來劃分,而不是簡單按月平均;在紐約州境內和境外賺取的工資,在 IT-203-B 表的 Schedule A 中分攤。如果您或配偶在年內任何時候在紐約州有可供使用的居住場所,無論是否實際使用,請在 H 項勾選「是」,並填寫該表的 Schedule B。離開前賺取、離開後才支付的收入,包括分期付款的收益,會計入居民期間;如果您向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提供保證債券或其他擔保,則可以把它遞延到以後年度(《紐約州稅法》第 639 條)。紐約市或揚克斯的部分年度居民,還須提交 IT-360.1 表。IT-203 表填表說明。
我住在加拿大,州稅表什麼時候到期?
兩個州的稅表都在通常的日期到期;到期日當天如果您住在美國境外,可以多得到一些時間。
| 州 | 通常到期日 | 到期日當天住在美國境外 |
|---|---|---|
| 加州 | 4 月 15 日;您不必申請,最遲可在 10 月 15 日 提交稅表,但稅款仍須在通常到期日繳納 | 最遲於 6 月 15 日 申報並繳稅,利息從通常到期日起算;如要使用自動延期,最遲於 12 月 15 日 提交稅表 |
| 紐約州 | 4 月 15 日;在此日期前連同應繳稅款提交 IT-370 表,可把提交期限延長至 10 月 15 日 | 如果您是美國公民或居民,住在美國境外,且主要營業地或工作崗位也在美國境外,最遲於 6 月 15 日 申報並繳稅 |
FTB 3519 表填表說明;540NR 表填表手冊;IT-203 表填表說明。
成為非居民後,原居住州還能對哪些收入課稅?
居民身份結束後,加州和紐約州仍可對與本州境內的財產、工作或業務有關的收入課稅。把款項存入加拿大的帳戶,並不會改變收入的來源。
| 居民身份結束後的收入 | 需要檢查什麼 |
|---|---|
| 保留的住房所收租金 | 仍屬州來源收入;參見美國出租物業 |
| 出售原住房 | 位於該州的房產收益仍屬州來源收入;售房免稅額能否適用,須另行審查;參見出售美國房地產 |
| 在該州境內實際完成的工作所得工資 | 在該州的工作天數所對應的工資,搬家後仍可能須課稅 |
| 您離開後在加拿大工作所得的工資 | 對非居民來說,一般不屬於州來源收入(見下文的遠距工作),但仍會計入加州的稅率計算和紐約州的基礎稅額 |
| 獎金、股票獎勵、分期付款或其他延遲收入 | 即使款項較晚支付或較晚歸屬,較早在該州的工作也可能有影響;參見搬遷後的股票獎勵和薪酬。對於以居民身份做成的分期付款銷售,加州對加州財產和股票的收益課稅,不對加州以外的財產課稅;紐約州則把它計入您的居民期間 |
| 持續經營的業務收入 | 加州對在該州經營的業務,以及客戶在加州獲得利益的服務課稅;紐約州對在該州經營的業務課稅 |
| 股票或債券的利息、股息和收益 | 對非居民來說,一般不屬於州來源收入,除非用於在該州經營的業務;您仍是居民時發生的出售,屬於居民期間的收入;參見保留美國券商帳戶 |
| 合資格養老金或 IRA 的提取款項 | 對加州的非居民受到保護;在紐約州,則在 4 U.S.C. 114 適用的範圍內受到保護;參見加拿大的美國退休帳戶 |
資料來源:FTB:非居民;Publication 1031,I 節;Publication 1100,C 節;IT-203 表填表說明。
如果您的指定辦公地點或主要辦公地點仍在紐約州,紐約州可以對您在加拿大為紐約州雇主所做的工作課稅;加州則一般把工資的來源認定為您實際工作的地點。如果雇主在您家中設有真正的辦公室、雇主出於業務必要(而非便利)要求您在紐約州以外工作,或指定的辦公地點在紐約州以外,結果可能不同;對部分年度居民,這條規則只適用於其非居民期間。TSB-M-06(5)I。跨境工作說明加拿大如何認定同樣這些工作日的收入來源。
4 U.S.C. 114 只保護不是該州居民、也不以該州為永久居住地的個人。因此,如果您依據某項離開期間例外(見下一節)仍被認定以紐約州為永久居住地,不要想當然地認為它適用於您。也不是每一筆獎金或非合資格遞延付款都在保護範圍內。FTB Publication 1100,D 節;4 U.S.C. 114;紐約州:領取退休金的非居民。
雇主外派期間,能適用「離開期間」安全港嗎?
如果您是按固定期限外派到加拿大,原居住州仍可能把您視為以該州為永久居住地,這些例外就很重要;如果您是永久搬家,則適用上文的一般測試。僅有外派信並不足夠。紐約州認為,因外國業務外派而離開,並不改變紐約州的永久居住地,除非您能證明自己確定不打算回來(IT-201 表填表說明)。
| 州例外規定 | 需要核實的條件 |
|---|---|
| 加州工作合約安全港 | 因與工作有關的合約而離開,且連續不間斷達 546 天或以上(不同合約下的天數不能合併);在任何適用的稅務年度內,返回加州探訪的天數合計不超過 45 天;在任何適用的稅務年度內,無形資產收入(來自股票、債券、票據或其他無形財產的收入)不超過 US$200,000;離開的主要目的不是規避個人所得稅。在這 546 天內陪同您的配偶或登記的同居伴侶,也屬於非居民 |
| 紐約州 A 組 | 當年在紐約州沒有固定住處;全年在紐約州以外有固定住處;在紐約州停留不超過 30 天 |
| 紐約州 B 組:外國例外 | 在連續 548 天內,至少有 450 天在外國;在該期間,您、配偶(法定分居者除外)和未成年子女在紐約州的停留天數不超過 90 天;起始和結束稅務年度中屬於非居民的部分,您在紐約州的停留天數也有上限:該部分的天數除以 548,再乘以 90 |
Publication 1031,安全港;540NR 表填表手冊;紐約州:A 組和 B 組;《紐約州稅法》第 605(b)(1)(A) 條;IT-201 表填表說明。
請保存完整的外派和出行記錄,包括家人往來。如果不符合條件,就適用一般測試:加州問的是您的離開是否只是暫時的;在紐約州,永久居住地沒有改變,您就仍是居民,除非適用 A 組或 B 組,因此您最後可能成為全年居民。即使在符合條件的離開期間,來自加州或紐約州的收入仍可能須課稅。
加拿大居民身份或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能免除州稅嗎?
單靠這些不行。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並不會自動終止州居民身份;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I 條把美國聯邦所得稅列為協定涵蓋的稅種。不要以為聯邦層面的稅收協定立場就能解決加州或紐約州的稅。對同時是兩國居民的人,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第 IV 條第 2 段)同樣只決定協定居民身份,不決定州居民身份。
加州明確表示,僅限於聯邦所得稅的稅收協定不適用於加州;加州既不允許外國稅收抵免,也不允許適用聯邦的境外所得免稅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不要把加州的這些規則推廣到每個州。加拿大財政部:第 II 條和第 IV 條;Publication 1031,K 節。
加拿大能抵免我仍在繳的州所得稅嗎?
加拿大把美國的州視為外國政府,所以州所得稅可以申請外國稅收抵免。但它只能用來抵免加拿大對美國來源收入所課的稅;在您抵達加拿大的那一年,也只限於您在加拿大居民期間取得的那部分收入(加拿大《所得稅法》第 126 條,第 126(6)(a) 款和第 126(1)(b) 段)。抵免額是合資格外國稅與加拿大對該筆收入所課稅額兩者中較小的一個;未用完的非營業外國稅不能結轉到其他年度;加拿大一般把就業收入的來源認定為您實際履行職務的地點(CRA Income Tax Folio S5-F2-C1,第 1.6、1.24、1.57 和 1.74 段)。
因此,您保留的住房所收租金已繳的州稅,可以申請抵免;但您在加拿大工作所得報酬已繳的州稅,或您成為加拿大居民之前的收入已繳的州稅,一般得不到加拿大的抵免。如果原居住州把您當作居民,對這筆報酬課稅,或紐約州按雇主便利規則把您在加拿大的工作天數計入該州,同一筆報酬就可能被課稅兩次。
與加州不同,紐約州會給居民一項抵免:在 IT-112-C 表上,就您在紐約州居民期間取得、來源於加拿大某省並被該省課稅的收入,申請已向該省繳納所得稅的抵免。這項抵免不包括加拿大聯邦稅,而且雙重居民規則可能使您失去這項抵免(IT-112-C 表填表說明)。
關於 T2209 表、省稅抵免(魁北克居民不使用 T2036 表;參見 CRA:第 40500 行)以及 CRA 要求提供的證明,請參見加拿大境外收入和CRA 外國稅收抵免審查。
如果州稅務機關對我的搬家日期有異議,或我誤按全年居民申報,怎麼辦?
稅表有錯,可能需要更正;對評稅有異議,則要按通知上列明的答覆程序辦理。收入如何劃分,取決於證據所支持的居民身份日期。
| 情形 | 下一步 |
|---|---|
| 加州稅表錯誤地按全年居民申報 | 540NR 表是部分年度居民和非居民使用的表,但相關手冊沒有說明如何更正誤報的居民稅表;請先向 FTB 確認辦理途徑 |
| 紐約州 IT-201 表已提交,但您其實是部分年度居民或非居民 | 使用 IT-203-X 表,並附上所需附件 |
| 您從未提交搬家當年或之後年度的稅表 | 如果您有申報義務,請盡快申報;加州表示這樣可以減少罰款和利息 |
| 加州發出擬議評稅通知書(Notice of Proposed Assessment) | 如果您不同意,請自通知日期起 60 天 內(即通知上的「Protest By」日期前)提出異議,否則擬議評稅會成為最終評稅,並可被催繳;提出異議並不能停止計息,但自通知日期起 15 天 內全額繳清,可以停止計息 |
| 紐約州發出欠稅通知書(notice of deficiency) | 該通知成為評稅的時間:寄出後 90 天(通知寄往美國境外時為 150 天);但在該期間內以申訴書(petition)提出異議的金額除外。請按通知上的說明辦理,因為單靠提交更正稅表,並不能對評稅提出異議 |
Publication 1031,C 節;540NR 表填表手冊;IT-203 表填表說明;FTB:沒有申報該怎麼辦;FTB:擬議評稅通知書;FTB:對評稅有異議;《紐約州稅法》第 681 條;紐約州:更正已提交的稅表。
透過更正稅表申請退稅,加州一般的期限是:自原截止日期起 4 年(如稅表在延期期間內提交,則自提交日期起 4 年),或自多繳款項之日起 1 年,以較晚者為準;紐約州的期限是:自提交起 3 年或自繳款起 2 年,以較晚者為準。這些期限不能取代通知上的答覆截止日期。
舉例
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以美元計,不計算稅款。
某人於 7 月 1 日從紐約州永久搬到安大略省。假設證據支持其紐約州居民身份在這一天結束,住處與天數測試不會使其繼續被視為居民,也不適用特殊的計入規則或紐約州調整項。此人在搬家前取得 US$60,000 的工資;搬家後,因在雇主於加拿大指定的辦公室工作,取得 US$40,000;另外搬家後還從保留的紐約州房產取得 US$10,000 的淨租金收入(按紐約州規則計算)。
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前提下,IT-203 表計入居民期間的工資 US$60,000 和紐約州租金 US$10,000:即 US$70,000 的紐約州來源收入,對應全年收入 US$110,000。第 45 行的收入百分比為 70,000 ÷ 110,000 = 0.6364,所以紐約州課徵的是按全部 US$110,000 以居民身份計算出的稅額的約 64%,而不是大約一半。在加拿大辦公室工作所得的 US$40,000 工資不屬於紐約州來源收入,但仍留在 US$110,000 的計算基數中。
加拿大的抵免,只適用於此人在加拿大居民期間取得的美國來源收入所對應的加拿大稅:租金已繳的紐約州稅可以申請抵免(須另行計算),但搬家前工資已繳的紐約州稅不能。如果指定辦公室仍在紐約州,這 US$40,000 就要按雇主便利規則重新評估,這筆收入已繳的紐約州稅一般也得不到對應的加拿大抵免。IT-203 表填表說明;TSB-M-06(5)I;加拿大《所得稅法》第 126 條;CRA Folio,第 1.57 段。
您的情況不同?
保留的聯繫、收入以及尚未處理的通知,都會改變下一步該怎麼做。
- 您原來住的州不是加州或紐約州:請向該州的稅務機關取得答案,再帶著搬家時間線、保留的聯繫和來自該州的收入,做一次跨境稅務審查。
- 您需要辦理聯邦和加拿大搬家當年的申報,或者您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請參見從美國搬到加拿大或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您保留了美國出租物業、正在出售美國房產、為原居住州的雇主遠距工作,或獲發股票獎勵:請參見美國出租物業、出售美國房地產、跨境工作或搬遷後的股票獎勵和薪酬。
- 您保留了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免稅儲蓄帳戶(TFSA)、美國券商帳戶、401(k) 養老金或 IRA:請參見RRSP 和 TFSA 的州稅、搬家後保留美國券商帳戶或加拿大的美國退休帳戶。
- 您在原居住州保留了住房、配偶仍在該州,或您有雇主外派、持續經營的業務,或收到了州通知:居民身份和收入來源的認定,可能同時影響兩國的稅;通知上的期限也限制了您的答覆時間。請帶著時間線、合約、出行記錄和稅表,做一次跨境稅務審查。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州個人稅表及繳稅截止日期 提交稅表並繳清加州稅款而無須繳納罰款和利息的最後一天。遇週末或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4 月 15 日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2025 年 540NR 表填表手冊,重要日期 核對日期 |
| 加州自動延期:最後報稅日 不遲於此日期提交,可避免逾期報稅罰款;利息從通常截止日期起計算,稅款仍須在該日繳付。無須申請。 | 10 月 15 日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2025 年 540NR 表填表手冊,重要日期 核對日期 |
| 身在美國境外時,加州報稅及繳稅的截止日期 適用於通常截止日期當天居住或旅居在美國以外的納稅人。利息從通常截止日期起計,直至繳清。 | 6 月 15 日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FTB 3519 表填表說明,居住或旅居美國境外的納稅人 核對日期 |
| 加州自動延期(身在美國境外時):最後報稅日 不遲於此日期提交稅表,可自動獲得 6 個月延期,無須申請;須不遲於身在美國境外適用的截止日期繳清稅款,以免被處逾期繳款罰款。 | 12 月 15 日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FTB 3519 表填表說明,居住或旅居美國境外的納稅人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個人稅表及繳稅截止日期 提交 IT-203 表並繳付全部稅款,可不產生利息和罰款的日期。遇週末或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4 月 15 日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局(DTF):IT-203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重要日期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自動 6 個月延期:最後報稅日 須在通常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 IT-370 表並繳付應繳稅款,方可享有。 | 10 月 15 日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局(DTF):IT-203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重要日期 核對日期 |
| 居住在美國境外時,紐約州報稅及繳稅的截止日期 適用於居住在美國和波多黎各以外、且主要營業地點或工作崗位也在美國和波多黎各以外的美國公民或居民外國人,或在這些地區以外服兵役的人。繳稅期限同樣延長。 | 6 月 15 日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局(DTF):IT-203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重要日期 核對日期 |
| 加州因受雇合約離開的安全港:無形資產收入上限 合約有效期間內任一稅務年度,無形資產收入(來自股票、債券、票據或其他無形財產的收入)超過這一金額的,不得適用因受雇合約離開的安全港。 | US$200,000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Publication 1031,E 節,安全港 核對日期 |
| 加州擬議評稅通知書的異議期限 自通知日期起算,或不遲於通知上的「Protest By」日期。未提出異議的評稅即成為最終評稅,並可據以收款(加州 R&TC 第 19041 條和第 19042 條)。 | 60 天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擬議評稅通知書 核對日期 |
| 加州擬議評稅:繳清稅款可停止計息的期限 在通知日期後的這一期間內付清餘額,可停止計息;提出異議並不能停止計息。 | 15 天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不同意 NPA(提出異議)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欠稅通知書:轉為評稅前的期限 過了這一期間,該通知即成為評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提出申訴而有爭議的金額除外。 | 寄出後 90 天(通知寄往美國境外時為 150 天) | 紐約州參議院:《稅法》(Tax Law)第 681(b) 條 核對日期 |
| 加州透過更正稅表申請退稅的期限 加州退稅申請的一般時效。 | 自原截止日期起 4 年(如稅表在延期期間內提交,則自提交日期起 4 年),或自多繳款項之日起 1 年,以較晚者為準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2025 年 540NR 表填表手冊,加州時效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透過更正稅表申請退稅的期限 提交更正稅表以申請多繳稅款的抵免或退稅的截止日期。 | 自提交起 3 年或自繳款起 2 年,以較晚者為準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局(DTF):IT-203 表填表說明,更正稅表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居民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判定居民身份指引,Publication 1031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部分年度居民和非居民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540NR 表填表手冊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非居民及變更居住地個人的課稅,Publication 1100
- 紐約州參議院:《紐約州稅法》第 605 條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DTF):所得稅定義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DTF):IT-201 表填表說明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DTF):IT-203 表填表說明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DTF):雇主便利規則,TSB-M-06(5)I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DTF):退休人士資訊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I 條
- 《美國法典》:4 U.S.C. 114,對非居民退休收入課徵州稅的限制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6 條
- CRA:Income Tax Folio S5-F2-C1,外國稅收抵免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DTF):IT-112-C 表填表說明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DTF):更改或更正已提交的稅表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沒有申報該怎麼辦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對擬議評稅通知書有異議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擬議評稅通知書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FTB 3519 表填表說明
- 紐約州參議院:《紐約州稅法》第 639 條
- 紐約州參議院:《紐約州稅法》第 681 條
- CRA:第 40500 行,聯邦外國稅收抵免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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