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遞延獎金、遣散費、花園假(garden leave,帶薪通知期,無需上班)薪酬或競業禁止補償到帳前,已搬離紐約州或加州的基金雇員
- 紐約州公司的雇員,曾有部分日子在康乃狄克州、紐澤西州、佛羅里達州或其他州居家工作
- 現居康乃狄克州、紐澤西州、佛羅里達州或德州,並由紐約州或加州前雇主支付款項的人士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紐約州或加州何時不再把您視為居民
- 遞延獎金何時在聯邦稅表上課稅
- 搬家後的合夥人收費、保證付款、K-1 收入和附帶權益
- 雇主預扣稅登記和工資核算設定
- 搬往或搬離加拿大或其他國家
搬離紐約州後,紐約州還會對我的遞延獎金課稅嗎?
通常會。遞延獎金如果是為您在紐約州完成的工作而支付,即使您收到時已是非居民,仍屬紐約州來源收入。紐約州按您紐約州工作日的比例課稅,您須在紐約州非居民稅表 IT-203 表上申報。
紐約州法規(20 NYCRR 132.18,引述於 TSB-M-06(5)I)按紐約州工作日佔總工作日的比例,認定雇員薪酬的來源。搬走並不改變工作完成的地點。IT-203 表填表說明要求把在紐約州內外賺取的工資填在 IT-203-B 表的 Schedule A,結果再填入 IT-203 表第 1 行。紐約州先假設您是居民,按全部收入計算稅額,再收取紐約州所佔的部分,因此這筆款項按您全部收入所達到的稅率課稅。
以下四點決定您的情況:
- 您在哪裡工作:指賺取這筆款項的各個年度,按紐約州的雇主便利規則(見下文)計算。
- 款項屬於哪一類,以及您是否仍在該公司任職。 遣散費、競業禁止補償,以及離職後才到帳的遞延薪酬,適用另一條四年公式。
- 聯邦法律是否禁止課稅。 4 USC 114 保護部分遞延薪酬,但僅限於至少 10 年或終身的分期支付,以及某些超額福利計劃。
- 獎金在您搬家前是否已確定。 當金額已固定且可確定,而您擁有不受限制的收取權利時,收入即已應計(IT-360.1 表填表說明)。此時,紐約州可能根據其特殊應計規則,把整筆款項當作居民期間收入課稅,而不僅是工作日比例部分。IT-203 表填表說明舉的例子是:搬家前已獲授予、搬家後才支付的保證獎金。您可以提交擔保(IT-260 表)代替應計,之後各年度再按未搬家的情況申報該項目。請參閱基金管理人搬到佛羅里達州或德州。
請收集計劃文件、獎勵函、支付時間表、公司發出的每一份 W-2 表,以及逐日工作地點記錄。把一筆款項分攤到多個賺取年度並申請正確的抵免,通常需要專業判斷(基金雇員稅務協助)。
紐約市稅是居民稅。您離開紐約市後收到的遞延薪酬不在紐約市稅範圍內,除非該收入在您住在紐約市期間已應計;搬家年度的紐約市稅在 IT-360.1 表上計算。
跨越多年賺取的獎金,怎樣按紐約州工作日拆分?
用哪種拆分方法,取決於款項到帳時您是否仍在該公司任職。仍在職:紐約州工作日除以賺取期間的全部工作日。已離職:四年薪酬比例(見下文)。
紐約州工作日比例,是紐約州工作日除以賺取該薪酬期間的全部工作日。週末、假日、病假、休假和其他假期,兩個數字都不計入。
| 計數項目 | 包括哪些日子 |
|---|---|
| 紐約州工作日 | 您在紐約州從事日常工作的日子,加上紐約州雇主便利規則視為紐約州工作日的正常居家工作日 |
| 紐約州以外的日子 | 因雇主業務需要而在其他地方工作的日子 |
| 兩者都不計入 | 星期六、星期日、假日、病假、休假、有薪或無薪假期,以及不屬正常工作日的居家日子 |
IT-203-B 表的 Schedule A 使用相同的分類,每份工作各填一份。Schedule A 計算的是當年的日數。對於以前年度賺取的款項,IT-203 表填表說明允許您採用不同的分配方法,前提是另附一份列出完整細節的明細表,在此即賺取年度的工作日和計算過程。
賺取期間尚無定論。 對於分多年歸屬的遞延獎金,紐約州公開的指引沒有說明應使用哪些年度。合理的解讀是:其工作賺得該獎勵的一個或多個年度,通常僅為獎金所屬年度。對於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IT-203-F 表使用從授予到歸屬的期間(IT-203-F 表填表說明)。該規則只適用於股票獎勵;把它套用到現金遞延只是類比,並非規則。請閱讀計劃本身對獎勵所回報之服務的描述,並保留計劃可能涵蓋的每個年度的工作日數。
在另一州居家工作的日子,算紐約州工作日嗎(雇主便利規則)?
通常算。如果您被指派的辦公室或主要辦公室在紐約州,紐約州會把正常的居家工作日算作紐約州工作日。例外是:因雇主的需要,而非您個人的方便,必須在州外完成的工作。
這就是紐約州的雇主便利規則。IT-203-B 表填表說明指出,州外職務必須是「就其本質而言」無法在雇主辦公室完成的職務。正常工作日是指履行您職位的日常職責。偶爾接聽電話或回覆電郵,並不會使當天成為工作日;這類居家日子屬於非工作日(TSB-M-06(5)I)。
搬家後雇主便利規則仍然適用。 如果您搬到新居後繼續為紐約州辦公室工作,這些正常工作日通常仍算紐約州工作日,除非雇主的需要要求您在那裡工作。因此,搬家後賺取的薪酬和遞延款項仍可能屬紐約州來源。
居家辦公室何時才算真正的雇主辦公室?
如果公司在紐約州辦公室為您提供辦公桌,下列六項次要因素中已缺少一項。居家辦公室只有在屬於真正的雇主辦公室(bona fide employer office)時,才能不受紐約州雇主便利規則約束。根據紐約州現行測試,居家辦公室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 主要因素:該職位需要特殊設施,而這些設施無法在雇主辦公室提供,但在您住所或附近具備;或
- 至少 4 項次要因素和 3 項其他因素。
| 次要因素(需符合 4 項) | 其他因素示例(10 項中需符合 3 項) |
|---|---|
| 居家辦公室是聘用條件 | 居家辦公室設有獨立的業務電話線 |
| 雇主在您居住的地方設辦公室有業務上的理由 | 公司信箋或名片上印有您的住址 |
| 您在居家辦公室履行職位的核心職責 | 一個只用於雇主業務的空間 |
| 您經常在居家辦公室會見客戶 | 雇主記錄存放在居家辦公室 |
| 雇主在其辦公室沒有為您指定辦公桌 | 該空間有業務招牌或業務保險 |
| 雇主報銷幾乎全部居家辦公室費用 | 您不是公司高級職員 |
雇主便利規則跟隨遞延薪酬
由於遞延薪酬按賺取年度的工作日拆分,那些年度中被算作紐約州工作日的居家日子,也會提高日後款項中的紐約州比例。搬家不會重設這段歷史。紐約州審查指引指出,便利規則下的日子雖然不是實際身處紐約州的日子,但仍計入分配(非居民審查指引)。
款項在離職之前還是之後支付,有分別嗎?
有。計算公式會改變(在職期間用工作日,離職後用四年薪酬比例),某些計劃也會受到保護。在 TSB-A-20(8)I 中,紐約州的結論是:從專為提供超出合格計劃上限之福利而設立的計劃,在終止雇傭之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項,屬受保護的退休收入。同類計劃在仍受雇期間支付的款項,則屬應課稅的紐約州來源工資,並須預扣紐約州稅。
紐約州諮詢意見只對提出申請的公司、且只就其事實約束紐約州。諮詢意見顯示紐約州如何解讀聯邦規則,但不能決定您的計劃。
聯邦法律(4 USC 114)能否保護非合格遞延薪酬,使原居住州無法課稅?
有時可以,但比一般人期望的少。4 USC 114 禁止州對非居民的「退休收入」課稅。對於非合格遞延薪酬計劃(《國內稅收法典》第 3121(v)(2)(C) 條:大致指 401(k) 等合格計劃以外、任何遞延薪酬的安排),款項只有在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時才算退休收入:
- 屬於一系列大致相等的定期付款,至少每年支付一次,期限為您的終身或預期壽命(或與受益人的共同壽命),或至少 10 年;或
- 終止雇傭之後的付款,來自專為提供超出聯邦合格計劃上限(例如 401(k) 遞延上限)之福利而設立的計劃。
| 支付方式 | 受 4 USC 114 保護嗎? |
|---|---|
| 10 年或以上的等額年度分期付款 | 可以,前提是各期款項大致相等 |
| 離職後從超額福利計劃一次性支付 | 可以 |
| 典型的三年獎金遞延,每批歸屬時支付 | 通常不受保護:期限太短,也不是超額福利計劃 |
| 從任何其他遞延計劃一次性支付或短期分期支付 | 通常不受保護 |
| 遣散費、花園假薪酬或競業禁止補償 | 表面上不在上述清單內;這些款項按下文規則課稅 |
TSB-M-10(9)I 確認,紐約州關於終止雇傭收入和競業禁止收入的規則,不適用於受 4 USC 114 保護的計劃付款。
現居住州抵免的陷阱:如果您就受 4 USC 114 保護的款項向原居住州繳稅,現居住州可能拒絕為此給予抵免,因為該稅款本不應繳納。紐約州審查指引對紐約州居民就是這樣規定。如果及時提出,向課稅州申請退稅可能取回該稅款:紐約州為 自提交起 3 年或自繳款起 2 年,以較晚者為準;加州為 自原截止日期起 4 年(如稅表在延期期間內提交,則自提交日期起 4 年),或自多繳款項之日起 1 年,以較晚者為準。
離開加州後,加州如何對遞延薪酬和獎金課稅?
加州按提供服務的地點認定工資來源。FTB Publication 1031 指出,雇主所在地、付款發出地點或您收款時身在何處,都不會改變這個來源。為在加州完成的工作而支付的遞延獎金,在您搬走後仍屬加州收入,比例與您在加州的工作相符。加州同樣按您全部收入適用的稅率,對加州部分課稅。
- 加州沒有便利規則。 加州公開的來源規則以您實際工作地點為準,因此在加州以外工作的日子不算加州工作日。
- 相同的聯邦清單。 FTB Publication 1005 重申 4 USC 114 對 3121(v)(2)(C) 計劃的條件。Publication 1031 補充指出,來自加州來源的大多數非合格計劃一次性付款,對非居民仍須課稅。
- 遣散費和競業禁止補償。 加州 Publication 1031 和 1005 沒有直接處理這兩類款項,因此其來源尚無定論。
非居民在 540NR 表上申報加州來源收入。
我現在住在康乃狄克州或紐澤西州:由哪個州給予抵免?
由您現居住的州給予抵免,而不是您以前工作的州。抵免只限於兩州按各自規則都課稅的收入,因此兩者之間的差距可能造成實際的重複課稅。
| 您現居於 | 已繳紐約州稅的抵免 | 說明 |
|---|---|---|
| 康乃狄克州 | 自 2019 年起允許,包括紐約州按其便利規則課稅的收入 | CGS 12-711(b)(2)(C);在此之前康乃狄克州拒絕給予(OLR 2025-R-0067) |
| 紐澤西州 | Schedule NJ-COJ,以紐約州實際課稅的收入為準 | GIT-3W 沒有特別提到紐約州按便利規則課稅的居家日子;請找專業人士確認 |
| 加州 | Schedule S,其他州稅收抵免,但只限於加州本身視為在紐約州賺取的收入 | 您在加州工作、但紐約州按便利規則計入的日子,加州不給予抵免,因此這部分會被課稅兩次(Schedule S 填表說明) |
| 佛羅里達州或德州 | 沒有州所得稅,因此沒有抵免 | 原居住州的稅款是最終成本 |
康乃狄克州和紐澤西州各自實施對等便利規則:只對居住州本身有便利規則(例如紐約州)的非居民適用。紐澤西州的對等便利規則根據 P.L. 2023, c. 125,對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的稅務年度生效(紐澤西州常見問題)。如果您雇主的辦公室在康乃狄克州或紐澤西州,而您住在紐約州,這一點就很重要。
搬家後收到遣散費、花園假薪酬或競業禁止補償:由哪個州課稅?
根據紐約州《稅法》第 631(b)(1)(F) 條,紐約州對非居民就與以往在紐約州完成之工作相關的收入課稅,包括終止協議和競業禁止約定。紐約州在 IT-203-F 表的例子中,把同一規則套用於離職後收到的遞延薪酬:離職後開始、分 10 年等額按年支付的額外薪酬。該例子沒有討論 4 USC 114;根據遞延計劃支付十次或以上大致相等的年度款項,可能屬受保護的退休收入(見上文),因此請先查核這一點。雇員使用比例計算,而不是當年工作日(TSB-M-10(9)I):
- 把該份工作在終止雇傭當年離職前期間,以及之前三個稅務年度的紐約州來源薪酬相加。
- 除以同一期間該份工作的總薪酬。如果您任職時間較短,就使用較短的期間。
- 把當年收到的款項乘以這個比例。
您在 IT-203-F 表的 Schedule A 上申報,並連同 IT-203 表提交。如果款項分期支付,紐約州的例子指出,您須在每個收到款項的年度,提交附有 IT-203-F 表的紐約州稅表(IT-203-F 表填表說明)。
花園假薪酬尚無定論。 如果您在花園假期間仍在工資名單上,該薪酬可能屬那段期間的普通工資,按工作日分配,而不是終止雇傭收入。休假日子不計入工作日數,因此結果取決於協議的措辭。TSB-M-10(9)I 和 IT-203-F 表填表說明都沒有處理花園假薪酬。
這些款項的聯邦稅務處理,請見離開基金時未歸屬的薪酬和附帶權益。
雇主為錯誤的州預扣稅,或兩州都預扣了:怎樣更正?
如果州工資或州預扣稅有誤,請要求雇主發出更正後的 W-2 表,即 W-2c 表。然後在每個預扣了稅款的州提交稅表以申請退稅,並在現居住州就您在其他州應繳的稅款申請抵免。
紐約州要求雇主對終止雇傭付款預扣稅(TSB-M-10(9)I),並在一份諮詢意見中要求對離職前支付的遞延薪酬預扣稅(TSB-A-20(8)I)。預扣不足可能令您在 4 月 15 日 提交紐約州稅表時有一大筆應繳稅款;在收到款項的年度內也可能須繳納預估稅款,見大額獎金年度的預估稅。預扣過多只能透過提交稅表退回。紐約州以更正稅表申請退稅的期限為 自提交起 3 年或自繳款起 2 年,以較晚者為準。雇主方面的內容見在另一州的雇員。
搬家前:支付時間安排,以及紐約州審查時檢查的工作日記錄
您通常無法為配合搬家而更改支付日期。根據第 409A 條,支付日期由計劃固定,更改受到嚴格限制;見基金管理人的遞延獎金。您能掌控的是證據。
- 每日工作地點記錄,涵蓋每個可能賺取日後款項的年度,而不只是搬家年度。
- 每一天的佐證:日曆記錄、差旅預訂、大樓出入記錄,以及電話或裝置記錄。
- 任何雇主需要的證明,涵蓋在紐約州以外工作的日子,並由雇主以書面提供。
- 計劃文件和獎勵函,顯示服務期間、支付方式,以及該計劃是否屬超額福利計劃。
- 終止雇傭、遣散和競業禁止協議,連同付款日期和金額。
紐約州審查會核查您在每個申報日子身在何處,並可用這些記錄檢驗您的工作日誌(非居民審查指引)。
每個收到款項的年度要提交哪些稅表?
每個收到應課稅款項的年度,您可能都需要在原居住州提交稅表,另加現居住州的稅表。
| 您的居住地 | 原居住州稅表 | 現居住州稅表 |
|---|---|---|
| 佛羅里達州或德州 | 紐約州 IT-203 表連同 IT-203-B 表或 IT-203-F 表;加州 540NR 表 | 無:佛羅里達州和德州沒有個人所得稅 |
| 康乃狄克州或紐澤西州 | 紐約州 IT-203 表,連同相同的表格 | 申請紐約州稅抵免的居民稅表 |
| 其他有所得稅的州 | 紐約州 IT-203 表(連同 IT-203-B 表或 IT-203-F 表)或加州 540NR 表,每個收到應課稅款項的年度都要提交 | 居民稅表;請查核該州的抵免規則 |
不受 4 USC 114 保護的十年分期付款,可能意味著要提交十份紐約州稅表。
例子
所有金額均以美元計,僅作說明。
搬到佛羅里達州後收到的遞延獎金
- 第 1 年:您住在紐約州,在紐約州的基金辦公室工作。您賺得一筆獎金,其中 $900,000 被遞延,直至第 3 年支付為止一直有被沒收的風險。當年您的工作日中有 80% 在紐約州,其餘是公司要求的出差。
- 第 2 年:您搬到佛羅里達州,繼續為該公司工作。
- 第 3 年:這筆 $900,000 一次性支付。
第 3 年的紐約州來源收入:$900,000 × 80% = $720,000,在 IT-203 表上申報,並附上顯示第 1 年工作日拆分的明細表。佛羅里達州沒有所得稅,因此沒有抵免可以抵銷。如果您在佛羅里達州的日子是為紐約州辦公室工作的正常工作日,第 2 年的薪酬也屬紐約州來源。
住在康乃狄克州時收到同一筆獎金
您全程住在康乃狄克州。紐約州對同樣的 $720,000 課稅。康乃狄克州以居民身份對全部 $900,000 課稅,並就 $720,000 的紐約州稅給予抵免,包括居家日子所佔的部分,上限為康乃狄克州本身對該部分收入的稅額。
遣散費
您離開公司,並在次年以佛羅里達州居民身份收到 $300,000 遣散費。在終止雇傭當年離職前期間及之前三年,您從公司獲得的薪酬為 $2,000,000,其中 $1,500,000 屬紐約州來源。比例為 75%,因此 $225,000 是紐約州收入,在 IT-203-F 表上申報。
您的情況不同?
- 您的遞延薪酬分十年或以上按年分期支付,或來自超額福利計劃:是否適用 4 USC 114 取決於計劃條款。請在報稅前請專業人士審閱計劃(基金雇員稅務協助)。
- 您住在康乃狄克州或紐澤西州,而兩州都對同一筆款項課稅:抵免可能不足;請讓兩份州稅表一併準備(基金雇員稅務協助)。
- 您不確定紐約州何時不再把您視為居民:見基金管理人搬到佛羅里達州或德州。
- 您是合夥人而非雇員,或您的收入來自 K-1:見基金管理人搬到佛羅里達州或德州和基金投資者的州稅表。
- 您的問題是搬家後的附帶權益:見附帶權益三年規則。
- 您需要知道獎金何時在聯邦層面課稅:見基金管理人的遞延獎金。
- 您帶著遞延薪酬或股票獎勵搬到加拿大:見搬家後的股票獎勵和薪酬。
- 您持簽證或綠卡,準備離開美國:見離開美國。
- 紐約州正在審查您的工作日或居民身份:代理工作從上述記錄開始(基金雇員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紐約州透過更正稅表申請退稅的期限 提交更正稅表以申請多繳稅款的抵免或退稅的截止日期。 | 自提交起 3 年或自繳款起 2 年,以較晚者為準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局(DTF):IT-203 表填表說明,更正稅表 核對日期 |
| 加州透過更正稅表申請退稅的期限 加州退稅申請的一般時效。 | 自原截止日期起 4 年(如稅表在延期期間內提交,則自提交日期起 4 年),或自多繳款項之日起 1 年,以較晚者為準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2025 年 540NR 表填表手冊,加州時效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個人稅表及繳稅截止日期 提交 IT-203 表並繳付全部稅款,可不產生利息和罰款的日期。遇週末或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4 月 15 日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局(DTF):IT-203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重要日期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美國法典》:4 USC 114,州對某些退休金收入課稅的限制
- 紐約州:TSB-M-06(5)I,遠程工作者的雇主便利測試
- 紐約州:TSB-M-10(9)I,與以往在紐約州從事的業務或職業相關的收入
- 紐約州:諮詢意見 TSB-A-20(8)I,支付給非居民的非合格遞延薪酬
- 紐約州:IT-203 表和 IT-203-B 表填表說明
- 紐約州:IT-203-F 表填表說明,多年度分配表
- 紐約州:IT-360.1 表填表說明,紐約市居民身份變更
- 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 229 章第 12-704 條,在其他州已繳所得稅的抵免
- 紐約州:非居民審查指引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Publication 1031,居民身份認定指引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Schedule S 填表說明,其他州稅收抵免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Publication 1005,退休金和年金指引
- 紐澤西州稅務局:雇主便利來源規則常見問題
- 紐澤西州稅務局:GIT-3W,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繳所得稅的抵免(工資收入)
- 康乃狄克州立法研究辦公室:雇主便利規則,2025-R-0067
- 佛羅里達州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申報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小企業稅務資訊
- IRS:W-2 C 表簡介,更正後的工資和稅務報表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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