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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離紐約州或加州後的遞延薪酬州稅

通常會:紐約州和加州會對在當地完成的工作所得的遞延薪酬課稅;每個收到款項的年度,您都要提交非居民稅表。如果您的辦公室在紐約州,在其他州居家工作的日子也算紐約州工作日,除非是雇主要求您在那裡工作。如果您現居住的州有所得稅,由現居住州給予抵免。聯邦法律只保護長期分期支付和部分超額福利計劃。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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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在遞延獎金、遣散費、花園假(garden leave,帶薪通知期,無需上班)薪酬或競業禁止補償到帳前,已搬離紐約州或加州的基金雇員
  • 紐約州公司的雇員,曾有部分日子在康乃狄克州、紐澤西州、佛羅里達州或其他州居家工作
  • 現居康乃狄克州、紐澤西州、佛羅里達州或德州,並由紐約州或加州前雇主支付款項的人士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紐約州或加州何時不再把您視為居民
  • 遞延獎金何時在聯邦稅表上課稅
  • 搬家後的合夥人收費、保證付款、K-1 收入和附帶權益
  • 雇主預扣稅登記和工資核算設定
  • 搬往或搬離加拿大或其他國家

搬離紐約州後,紐約州還會對我的遞延獎金課稅嗎?

通常會。遞延獎金如果是為您在紐約州完成的工作而支付,即使您收到時已是非居民,仍屬紐約州來源收入。紐約州按您紐約州工作日的比例課稅,您須在紐約州非居民稅表 IT-203 表上申報。

紐約州法規(20 NYCRR 132.18,引述於 TSB-M-06(5)I)按紐約州工作日佔總工作日的比例,認定雇員薪酬的來源。搬走並不改變工作完成的地點。IT-203 表填表說明要求把在紐約州內外賺取的工資填在 IT-203-B 表的 Schedule A,結果再填入 IT-203 表第 1 行。紐約州先假設您是居民,按全部收入計算稅額,再收取紐約州所佔的部分,因此這筆款項按您全部收入所達到的稅率課稅。

以下四點決定您的情況:

  • 您在哪裡工作:指賺取這筆款項的各個年度,按紐約州的雇主便利規則(見下文)計算。
  • 款項屬於哪一類,以及您是否仍在該公司任職。 遣散費、競業禁止補償,以及離職後才到帳的遞延薪酬,適用另一條四年公式。
  • 聯邦法律是否禁止課稅。 4 USC 114 保護部分遞延薪酬,但僅限於至少 10 年或終身的分期支付,以及某些超額福利計劃。
  • 獎金在您搬家前是否已確定。 當金額已固定且可確定,而您擁有不受限制的收取權利時,收入即已應計(IT-360.1 表填表說明)。此時,紐約州可能根據其特殊應計規則,把整筆款項當作居民期間收入課稅,而不僅是工作日比例部分。IT-203 表填表說明舉的例子是:搬家前已獲授予、搬家後才支付的保證獎金。您可以提交擔保(IT-260 表)代替應計,之後各年度再按未搬家的情況申報該項目。請參閱基金管理人搬到佛羅里達州或德州。

請收集計劃文件、獎勵函、支付時間表、公司發出的每一份 W-2 表,以及逐日工作地點記錄。把一筆款項分攤到多個賺取年度並申請正確的抵免,通常需要專業判斷(基金雇員稅務協助)。

紐約市稅是居民稅。您離開紐約市後收到的遞延薪酬不在紐約市稅範圍內,除非該收入在您住在紐約市期間已應計;搬家年度的紐約市稅在 IT-360.1 表上計算。

跨越多年賺取的獎金,怎樣按紐約州工作日拆分?

用哪種拆分方法,取決於款項到帳時您是否仍在該公司任職。仍在職:紐約州工作日除以賺取期間的全部工作日。已離職:四年薪酬比例(見下文)。

紐約州工作日比例,是紐約州工作日除以賺取該薪酬期間的全部工作日。週末、假日、病假、休假和其他假期,兩個數字都不計入。

計數項目包括哪些日子
紐約州工作日您在紐約州從事日常工作的日子,加上紐約州雇主便利規則視為紐約州工作日的正常居家工作日
紐約州以外的日子因雇主業務需要而在其他地方工作的日子
兩者都不計入星期六、星期日、假日、病假、休假、有薪或無薪假期,以及不屬正常工作日的居家日子

IT-203-B 表的 Schedule A 使用相同的分類,每份工作各填一份。Schedule A 計算的是當年的日數。對於以前年度賺取的款項,IT-203 表填表說明允許您採用不同的分配方法,前提是另附一份列出完整細節的明細表,在此即賺取年度的工作日和計算過程。

賺取期間尚無定論。 對於分多年歸屬的遞延獎金,紐約州公開的指引沒有說明應使用哪些年度。合理的解讀是:其工作賺得該獎勵的一個或多個年度,通常僅為獎金所屬年度。對於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IT-203-F 表使用從授予到歸屬的期間(IT-203-F 表填表說明)。該規則只適用於股票獎勵;把它套用到現金遞延只是類比,並非規則。請閱讀計劃本身對獎勵所回報之服務的描述,並保留計劃可能涵蓋的每個年度的工作日數。

在另一州居家工作的日子,算紐約州工作日嗎(雇主便利規則)?

通常算。如果您被指派的辦公室或主要辦公室在紐約州,紐約州會把正常的居家工作日算作紐約州工作日。例外是:因雇主的需要,而非您個人的方便,必須在州外完成的工作。

這就是紐約州的雇主便利規則。IT-203-B 表填表說明指出,州外職務必須是「就其本質而言」無法在雇主辦公室完成的職務。正常工作日是指履行您職位的日常職責。偶爾接聽電話或回覆電郵,並不會使當天成為工作日;這類居家日子屬於非工作日(TSB-M-06(5)I)。

搬家後雇主便利規則仍然適用。 如果您搬到新居後繼續為紐約州辦公室工作,這些正常工作日通常仍算紐約州工作日,除非雇主的需要要求您在那裡工作。因此,搬家後賺取的薪酬和遞延款項仍可能屬紐約州來源。

居家辦公室何時才算真正的雇主辦公室?

如果公司在紐約州辦公室為您提供辦公桌,下列六項次要因素中已缺少一項。居家辦公室只有在屬於真正的雇主辦公室(bona fide employer office)時,才能不受紐約州雇主便利規則約束。根據紐約州現行測試,居家辦公室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1. 主要因素:該職位需要特殊設施,而這些設施無法在雇主辦公室提供,但在您住所或附近具備;或
  2. 至少 4 項次要因素和 3 項其他因素。
次要因素(需符合 4 項)其他因素示例(10 項中需符合 3 項)
居家辦公室是聘用條件居家辦公室設有獨立的業務電話線
雇主在您居住的地方設辦公室有業務上的理由公司信箋或名片上印有您的住址
您在居家辦公室履行職位的核心職責一個只用於雇主業務的空間
您經常在居家辦公室會見客戶雇主記錄存放在居家辦公室
雇主在其辦公室沒有為您指定辦公桌該空間有業務招牌或業務保險
雇主報銷幾乎全部居家辦公室費用您不是公司高級職員

雇主便利規則跟隨遞延薪酬

由於遞延薪酬按賺取年度的工作日拆分,那些年度中被算作紐約州工作日的居家日子,也會提高日後款項中的紐約州比例。搬家不會重設這段歷史。紐約州審查指引指出,便利規則下的日子雖然不是實際身處紐約州的日子,但仍計入分配(非居民審查指引)。

款項在離職之前還是之後支付,有分別嗎?

有。計算公式會改變(在職期間用工作日,離職後用四年薪酬比例),某些計劃也會受到保護。在 TSB-A-20(8)I 中,紐約州的結論是:從專為提供超出合格計劃上限之福利而設立的計劃,在終止雇傭之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項,屬受保護的退休收入。同類計劃在仍受雇期間支付的款項,則屬應課稅的紐約州來源工資,並須預扣紐約州稅。

紐約州諮詢意見只對提出申請的公司、且只就其事實約束紐約州。諮詢意見顯示紐約州如何解讀聯邦規則,但不能決定您的計劃。

聯邦法律(4 USC 114)能否保護非合格遞延薪酬,使原居住州無法課稅?

有時可以,但比一般人期望的少。4 USC 114 禁止州對非居民的「退休收入」課稅。對於非合格遞延薪酬計劃(《國內稅收法典》第 3121(v)(2)(C) 條:大致指 401(k) 等合格計劃以外、任何遞延薪酬的安排),款項只有在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時才算退休收入:

  • 屬於一系列大致相等的定期付款,至少每年支付一次,期限為您的終身或預期壽命(或與受益人的共同壽命),或至少 10 年;或
  • 終止雇傭之後的付款,來自專為提供超出聯邦合格計劃上限(例如 401(k) 遞延上限)之福利而設立的計劃。
支付方式受 4 USC 114 保護嗎?
10 年或以上的等額年度分期付款可以,前提是各期款項大致相等
離職後從超額福利計劃一次性支付可以
典型的三年獎金遞延,每批歸屬時支付通常不受保護:期限太短,也不是超額福利計劃
從任何其他遞延計劃一次性支付或短期分期支付通常不受保護
遣散費、花園假薪酬或競業禁止補償表面上不在上述清單內;這些款項按下文規則課稅

TSB-M-10(9)I 確認,紐約州關於終止雇傭收入和競業禁止收入的規則,不適用於受 4 USC 114 保護的計劃付款。

現居住州抵免的陷阱:如果您就受 4 USC 114 保護的款項向原居住州繳稅,現居住州可能拒絕為此給予抵免,因為該稅款本不應繳納。紐約州審查指引對紐約州居民就是這樣規定。如果及時提出,向課稅州申請退稅可能取回該稅款:紐約州為 自提交起 3 年或自繳款起 2 年,以較晚者為準;加州為 自原截止日期起 4 年(如稅表在延期期間內提交,則自提交日期起 4 年),或自多繳款項之日起 1 年,以較晚者為準。

離開加州後,加州如何對遞延薪酬和獎金課稅?

加州按提供服務的地點認定工資來源。FTB Publication 1031 指出,雇主所在地、付款發出地點或您收款時身在何處,都不會改變這個來源。為在加州完成的工作而支付的遞延獎金,在您搬走後仍屬加州收入,比例與您在加州的工作相符。加州同樣按您全部收入適用的稅率,對加州部分課稅。

  • 加州沒有便利規則。 加州公開的來源規則以您實際工作地點為準,因此在加州以外工作的日子不算加州工作日。
  • 相同的聯邦清單。 FTB Publication 1005 重申 4 USC 114 對 3121(v)(2)(C) 計劃的條件。Publication 1031 補充指出,來自加州來源的大多數非合格計劃一次性付款,對非居民仍須課稅。
  • 遣散費和競業禁止補償。 加州 Publication 1031 和 1005 沒有直接處理這兩類款項,因此其來源尚無定論。

非居民在 540NR 表上申報加州來源收入。

我現在住在康乃狄克州或紐澤西州:由哪個州給予抵免?

由您現居住的州給予抵免,而不是您以前工作的州。抵免只限於兩州按各自規則都課稅的收入,因此兩者之間的差距可能造成實際的重複課稅。

您現居於已繳紐約州稅的抵免說明
康乃狄克州自 2019 年起允許,包括紐約州按其便利規則課稅的收入CGS 12-711(b)(2)(C);在此之前康乃狄克州拒絕給予(OLR 2025-R-0067)
紐澤西州Schedule NJ-COJ,以紐約州實際課稅的收入為準GIT-3W 沒有特別提到紐約州按便利規則課稅的居家日子;請找專業人士確認
加州Schedule S,其他州稅收抵免,但只限於加州本身視為在紐約州賺取的收入您在加州工作、但紐約州按便利規則計入的日子,加州不給予抵免,因此這部分會被課稅兩次(Schedule S 填表說明)
佛羅里達州或德州沒有州所得稅,因此沒有抵免原居住州的稅款是最終成本

康乃狄克州和紐澤西州各自實施對等便利規則:只對居住州本身有便利規則(例如紐約州)的非居民適用。紐澤西州的對等便利規則根據 P.L. 2023, c. 125,對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的稅務年度生效(紐澤西州常見問題)。如果您雇主的辦公室在康乃狄克州或紐澤西州,而您住在紐約州,這一點就很重要。

搬家後收到遣散費、花園假薪酬或競業禁止補償:由哪個州課稅?

根據紐約州《稅法》第 631(b)(1)(F) 條,紐約州對非居民就與以往在紐約州完成之工作相關的收入課稅,包括終止協議和競業禁止約定。紐約州在 IT-203-F 表的例子中,把同一規則套用於離職後收到的遞延薪酬:離職後開始、分 10 年等額按年支付的額外薪酬。該例子沒有討論 4 USC 114;根據遞延計劃支付十次或以上大致相等的年度款項,可能屬受保護的退休收入(見上文),因此請先查核這一點。雇員使用比例計算,而不是當年工作日(TSB-M-10(9)I):

  1. 把該份工作在終止雇傭當年離職前期間,以及之前三個稅務年度的紐約州來源薪酬相加。
  2. 除以同一期間該份工作的總薪酬。如果您任職時間較短,就使用較短的期間。
  3. 把當年收到的款項乘以這個比例。

您在 IT-203-F 表的 Schedule A 上申報,並連同 IT-203 表提交。如果款項分期支付,紐約州的例子指出,您須在每個收到款項的年度,提交附有 IT-203-F 表的紐約州稅表(IT-203-F 表填表說明)。

花園假薪酬尚無定論。 如果您在花園假期間仍在工資名單上,該薪酬可能屬那段期間的普通工資,按工作日分配,而不是終止雇傭收入。休假日子不計入工作日數,因此結果取決於協議的措辭。TSB-M-10(9)I 和 IT-203-F 表填表說明都沒有處理花園假薪酬。

這些款項的聯邦稅務處理,請見離開基金時未歸屬的薪酬和附帶權益。

雇主為錯誤的州預扣稅,或兩州都預扣了:怎樣更正?

如果州工資或州預扣稅有誤,請要求雇主發出更正後的 W-2 表,即 W-2c 表。然後在每個預扣了稅款的州提交稅表以申請退稅,並在現居住州就您在其他州應繳的稅款申請抵免。

紐約州要求雇主對終止雇傭付款預扣稅(TSB-M-10(9)I),並在一份諮詢意見中要求對離職前支付的遞延薪酬預扣稅(TSB-A-20(8)I)。預扣不足可能令您在 4 月 15 日 提交紐約州稅表時有一大筆應繳稅款;在收到款項的年度內也可能須繳納預估稅款,見大額獎金年度的預估稅。預扣過多只能透過提交稅表退回。紐約州以更正稅表申請退稅的期限為 自提交起 3 年或自繳款起 2 年,以較晚者為準。雇主方面的內容見在另一州的雇員。

搬家前:支付時間安排,以及紐約州審查時檢查的工作日記錄

您通常無法為配合搬家而更改支付日期。根據第 409A 條,支付日期由計劃固定,更改受到嚴格限制;見基金管理人的遞延獎金。您能掌控的是證據。

  • 每日工作地點記錄,涵蓋每個可能賺取日後款項的年度,而不只是搬家年度。
  • 每一天的佐證:日曆記錄、差旅預訂、大樓出入記錄,以及電話或裝置記錄。
  • 任何雇主需要的證明,涵蓋在紐約州以外工作的日子,並由雇主以書面提供。
  • 計劃文件和獎勵函,顯示服務期間、支付方式,以及該計劃是否屬超額福利計劃。
  • 終止雇傭、遣散和競業禁止協議,連同付款日期和金額。

紐約州審查會核查您在每個申報日子身在何處,並可用這些記錄檢驗您的工作日誌(非居民審查指引)。

每個收到款項的年度要提交哪些稅表?

每個收到應課稅款項的年度,您可能都需要在原居住州提交稅表,另加現居住州的稅表。

您的居住地原居住州稅表現居住州稅表
佛羅里達州或德州紐約州 IT-203 表連同 IT-203-B 表或 IT-203-F 表;加州 540NR 表無:佛羅里達州和德州沒有個人所得稅
康乃狄克州或紐澤西州紐約州 IT-203 表,連同相同的表格申請紐約州稅抵免的居民稅表
其他有所得稅的州紐約州 IT-203 表(連同 IT-203-B 表或 IT-203-F 表)或加州 540NR 表,每個收到應課稅款項的年度都要提交居民稅表;請查核該州的抵免規則

不受 4 USC 114 保護的十年分期付款,可能意味著要提交十份紐約州稅表。

例子

所有金額均以美元計,僅作說明。

搬到佛羅里達州後收到的遞延獎金

  • 第 1 年:您住在紐約州,在紐約州的基金辦公室工作。您賺得一筆獎金,其中 $900,000 被遞延,直至第 3 年支付為止一直有被沒收的風險。當年您的工作日中有 80% 在紐約州,其餘是公司要求的出差。
  • 第 2 年:您搬到佛羅里達州,繼續為該公司工作。
  • 第 3 年:這筆 $900,000 一次性支付。

第 3 年的紐約州來源收入:$900,000 × 80% = $720,000,在 IT-203 表上申報,並附上顯示第 1 年工作日拆分的明細表。佛羅里達州沒有所得稅,因此沒有抵免可以抵銷。如果您在佛羅里達州的日子是為紐約州辦公室工作的正常工作日,第 2 年的薪酬也屬紐約州來源。

住在康乃狄克州時收到同一筆獎金

您全程住在康乃狄克州。紐約州對同樣的 $720,000 課稅。康乃狄克州以居民身份對全部 $900,000 課稅,並就 $720,000 的紐約州稅給予抵免,包括居家日子所佔的部分,上限為康乃狄克州本身對該部分收入的稅額。

遣散費

您離開公司,並在次年以佛羅里達州居民身份收到 $300,000 遣散費。在終止雇傭當年離職前期間及之前三年,您從公司獲得的薪酬為 $2,000,000,其中 $1,500,000 屬紐約州來源。比例為 75%,因此 $225,000 是紐約州收入,在 IT-203-F 表上申報。

您的情況不同?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紐約州透過更正稅表申請退稅的期限
提交更正稅表以申請多繳稅款的抵免或退稅的截止日期。
自提交起 3 年或自繳款起 2 年,以較晚者為準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局(DTF):IT-203 表填表說明,更正稅表
核對日期
加州透過更正稅表申請退稅的期限
加州退稅申請的一般時效。
自原截止日期起 4 年(如稅表在延期期間內提交,則自提交日期起 4 年),或自多繳款項之日起 1 年,以較晚者為準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2025 年 540NR 表填表手冊,加州時效
核對日期
紐約州個人稅表及繳稅截止日期
提交 IT-203 表並繳付全部稅款,可不產生利息和罰款的日期。遇週末或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 月 15 日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局(DTF):IT-203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重要日期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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