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搬到佛羅里達州或德州的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和投資顧問主要負責人
- 離開紐約州、加州、紐澤西州或康乃狄克州的個人
- 管理公司在原居住州保留辦公室或員工的合夥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附帶權益的詳細來源認定和聯邦持有期規則
- 實體遷移程序、工資登記和德州特許經營稅計算
- 跨國搬遷和聯邦放棄國籍稅計算
紐約州何時不再把我視為居民?
當您在其他地方建立永久住所,並避開紐約州的全年居民測試時,紐約州居民課稅一般便會結束。請先記錄搬家過程,並計算每一天在紐約州的日子,包括離開前的日子。
永久居住地(domicile)是指您的永久住所,即您離開後打算返回的地方。紐約州要求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您已放棄紐約州永久居住地並建立新的永久居住地。單憑佛羅里達州永久居住地聲明、選民登記或駕照,並不能證明這項改變。您實際的住所、家庭、業務和日常生活都必須支持它。紐約州居民身份常見問題。
根據紐約州法定居民規則,如果您在搬家年度幾乎全年在紐約州保留永久居所,並在當地停留至少 184 天,您可能在整個搬家年度都是居民。居所是指您維持、適合全年居住的住宅,無論是自置還是租用。一天中任何部分通常都計為一天,包括工作探訪和搬家前的日子。符合此測試即按全年居民課稅並須提交 IT-201 表,即使您的永久居住地已改變。IT-203 表填表說明,居民定義。
在您購入或處置住所的年度,紐約州的審查政策一般把超過 10 個月 視為幾乎全年;臨時出租不一定中斷對居所的維持。住所是否可供使用,以及您與它的關係,仍需按事實審查。如果您保留紐約市公寓,請分別計算在紐約州和紐約市的天數。非居民審查指引,法定居民。
加州、紐澤西州和康乃狄克州的居民規則一樣嗎?
加州、紐澤西州和康乃狄克州各有自己的測試。在紐約州的天數低於限額,不能證明您在另一州是非居民。
| 原居住州 | 哪些情況可能保留居民身份? | 搬家前需要審查什麼? |
|---|---|---|
| 加州 | 在加州並非出於臨時或過渡目的,或以加州為永久居住地而只是暫時離開;在加州超過九個月即推定為居民 | 離開是否屬永久,以及最緊密的個人和業務聯繫留在哪裡。FTB Publication 1031 |
| 紐澤西州 | 以紐澤西州為永久居住地,但有一項狹窄的例外;以其他地方為永久居住地的人,如在紐澤西州有永久住所並停留超過 183 天,也可能是居民 | 永久住所、實際搬遷和持續的聯繫。GIT-6 |
| 康乃狄克州 | 以康乃狄克州為永久居住地,但有例外;以其他地方為永久居住地的人,如全年在康乃狄克州保留永久居所並停留超過 183 天,也可能是居民 | 康乃狄克州的住宅是否仍可使用,以及永久住所是否真的已改變。DRS 居民身份資訊 |
加州的就業相關離境安全港,適用於仍以加州為永久居住地、但根據就業相關合約在加州以外連續工作至少 546 天的人。永久搬離的人使用上述一般居民測試,不必等待此安全港。每個課稅年度回加州的日子合計不得超過 45 天。如果在涵蓋的稅務年度中無形資產收入超過 $200,000,或離開的主要目的是規避個人所得稅,便不能使用此安全港。不符合資格只會讓您回到一般居民分析,本身並不證明您是居民。FTB Publication 1031,安全港。
佛羅里達州和德州不徵收個人州所得稅,但這並不決定原居住州何時不再按居民對您課稅。佛羅里達州稅務局;德州審計長辦公室。
紐約州有離境稅嗎?
紐約州不會僅因您搬到佛羅里達州或德州而另外課稅。不過,其特殊應計規則可能在您收到現金之前,就把收入計入居民期間課稅。
當金額已固定且可確定,而您有不受限制的收取權利時,收入一般即告應計。離開前已賺取並已確定的獎金,即使在離開後才支付,也可能屬於居民期間。您在居民期間進行的分期出售所遞延的收益,也必須計入居民期間,除非您提供可接受的擔保。這些規則並不代表所有未實現的投資收益都會在離開時課稅。IT-203 表填表說明,特殊應計。
《稅法》第 639 條容許以可接受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代替所需的應計,相關金額在之後年度按居民身份未改變的方式課稅。提供擔保改變的是時間,而不是免除義務。報稅前,請讓專業人士審查應計項目及任何擬議的擔保安排。如果您選擇遞延,須連同搬家年度稅表提交擔保及 IT-260 表(保證保險)或 IT-260.1 表(抵押品),並按另外的掛號郵件說明辦理。由您簽署;如聯合申報,配偶也須簽署;IT-260 表還須由保證人簽署。擔保維持至遞延義務履行為止。前紐約市居民在之後年度申報這些應計金額時,也須繳納紐約市居民稅。第 639 條;特殊應計與擔保說明。
康乃狄克州也會把已確定的獎金、遣散費和遞延的分期出售收益計入居民期間。您可以選擇以 CT-12-717A 表(保證保險)或 CT-12-717B 表(抵押品)提供擔保;由您及聯合申報的配偶簽署,CT-12-717A 表還須由保證人簽署。擔保須另行寄送,並把表格和應計報表附在搬家年度的 CT-1040NR/PY 表上。遞延協議對您的繼承人和遺產代理人具約束力,直至其義務履行為止。如果所有應計金額在同一年稍後收到,您可以改為把它們申報為康乃狄克州來源的非居民收入,無需擔保。第 12-717(c) 條;DRS 擔保說明;特殊應計法規。
另外的聯邦放棄國籍規則,涉及放棄美國公民身份或終止長期美國居民身份,而不是在州與州之間搬遷;請參閱放棄國籍稅和聯邦離境稅指南。
在居民身份審查中,哪些記錄可以支持搬家?
居民身份的主張需要有日期的證據,證明您住在哪裡,以及生活如何改變。紐約州認定永久居住地的五個主要因素是:住所、積極參與業務、時間、對個人重要的物品,以及家庭聯繫。非居民審查指引,永久居住地因素。
| 因素 | 需收集的記錄 |
|---|---|
| 住所 | 購屋和成交文件、租約、出售或終止日期、搬家發票,以及每處住所可供使用和實際使用的證據 |
| 積極參與業務 | 辦公室安排、工作日曆、差旅記錄,以及顯示您在何處管理公司和督導員工的記錄 |
| 時間 | 每日所在地記錄,並以行程預訂、過路費、收據和日曆記錄佐證 |
| 對個人重要的物品 | 搬家清單和物品送達記錄,顯示哪一處住所是永久住所 |
| 家庭聯繫 | 全家搬遷、子女入學,以及直系親屬通常居住地點的證據 |
對基金管理人而言,遠距繼續經營紐約州的公司,仍與業務因素相關。人不在當地並不會抹去積極參與。公司留在紐約州本身也不能決定永久居住地:各因素必須綜合衡量。非居民審查指引,積極參與業務。
請在離開前開始每日所在地記錄,並在事情發生時保存佐證記錄。保留公寓、經常回辦公室、家人留在原地或記錄互相矛盾,都應在依賴某個搬家日期之前先審查。我們為主要負責人編製部分年度稅表和 K-1 拆分,以及管理公司和 GP 的州稅表和市稅表:請參閱對沖基金稅務與會計。請帶上每日所在地記錄、租約、K-1 和遞延計劃。
搬家年度我的 K-1 怎麼拆分?
紐約州一般按合夥企業申報年度中的天數,把您的合夥企業收入拆分為居民期間和非居民期間。居民部分包括所有來源的收入;非居民部分只包括來自紐約州來源的收入。《稅法》第 639(f) 條。
以按比例分攤法計算一般管理公司收入:
- 把您的年度份額乘以居民天數,再除以該實體申報年度的總天數。
- 把您的年度份額乘以非居民天數,再除以同一總天數,然後乘以該實體的紐約州分配百分比。
- 把兩個金額相加,得出紐約州收入金額。
分母是該實體的申報期間,可能與您的曆年不同。請向合夥企業索取分配百分比和紐約州合夥人 Schedule K-1(IT-204-IP 表)。現金分派日期不決定這項拆分。IT-203 表填表說明,合夥企業收入與按比例分攤法。
您也可以選擇直接會計法,以該實體的聯邦會計方法找出實際屬於每個期間的收入。紐約州可以要求採用此方法。該方法須套用於該實體的所有項目,不能只挑選有利的項目;不同實體可以使用不同方法。如有大額收益或費用集中在離開前後,這個選擇影響重大。您在自己簽署的搬家年度 IT-203 表上選擇方法。報稅前請索取能支持日期的帳簿。IT-203 表填表說明,直接會計法。
加州也把合夥企業收入拆分為居民期間和非居民期間:居民天數按所有來源收入課稅,非居民天數按加州來源收入課稅。已知實際實現日期時使用實際日期;否則按日分攤。FTB Legal Ruling 2003-1。紐澤西州和康乃狄克州要求各自的計算。Publication 1031,合夥企業收入。
我搬家後,紐約州還能對管理公司收入課稅嗎?
紐約州可以繼續對非居民合夥人分得、來自紐約州營運的管理公司收入課稅。主要負責人搬到新住所,並不會把辦公室、員工或業務活動從公司的分配中移除。《稅法》第 632 條。
如果歸屬於任一區域的自僱淨收入超過 $150,000,非居民合夥人也可能須繳納大都會通勤交通流動稅(MCTMT)。搬家後請在個人稅表上申報。紐約州 MCTMT 指引。
合夥企業一般透過 IT-2658 表代您繳納紐約州預估稅;請在 IT-203 表上申報這些已繳款項。您可以簽署 IT-2658-E 表交給合夥企業,證明您會自行履行申報和預估稅繳納要求。其他例外和繳款細節,請參閱基金州稅表與非居民繳款。IT-2658 表填表說明;豁免證明書。
請詢問公司的報稅員,搬家如何改變公司的實際營運和分配。除非合夥企業使用帳簿記錄或獲准的替代方法,否則會把財產、工資和總收入三個因素平均計算。由紐約州辦公室或透過該辦公室提供的服務,可計為紐約州收入,包括與該辦公室相關員工的工作。單憑新的郵寄地址,並不能證明服務已經轉移。IT-204 表填表說明,業務分配。
如果您也領取工資,而您的主要辦公室仍在紐約州,遠距工作日一般仍算紐約州工作日,除非您的雇主在遠距工作地點設立真正的辦公室。雇員收入來源規則請與合夥企業分配分開審查。紐約州遠距工作常見問題。
把管理費與 GP 的業績分配分開。合夥企業項目保留其聯邦性質,而紐約州的規則區分營業收入與無形財產收入;管理公司的分配不能自動套用於 GP 的收入。第 617 條、第 631 條和第 632 條。
離開後紐約州或加州能否對附帶權益課稅,請參閱附帶權益與三年規則。
遞延獎金、費用和保證付款在紐約州仍須課稅嗎?
如果付款與以往在紐約州進行的工作或經營的業務有關,即使在離開後支付,仍可能屬紐約州收入。請先檢查居民期間的應計;再判斷離開後應申報金額的來源。TSB-M-10(9)I。
該備忘錄區分雇員薪酬與營業收入。對於在多個州經營的業務,其列明的方法使用簽訂產生該收入的合約或協議當年的業務分配百分比。不要假設付款年度在紐約州較小的業務規模會決定遞延費用的處理。請保存合約、賺取期間記錄和歷年分配資料。TSB-M-10(9)I,業務。
給合夥人的保證付款需要按合夥企業的來源規則審查。把一筆付款描述為合夥人在州外提供服務的報酬,本身並不能凌駕紐約州的非居民合夥企業規則。第 632(b) 條。
聯邦法律保護支付給既非課稅州居民、也不以該州為永久居住地的人的特定退休收入。涵蓋的計劃包括合格退休計劃和個人退休帳戶。某些非合格安排(包括符合條件的書面退休合夥人安排)須在預期壽命或至少 10 年內,至少每年支付大致相等的款項。另有一項例外涵蓋某些超額福利退休計劃。僅把獎金分期支付,並不能取得保護。請按 4 USC 114 審查實際計劃。
管理公司也應該搬嗎?
搬遷管理公司與主要負責人搬家是兩個不同的決定。在更改實體地址之前,請比較工作實際會在哪裡進行、哪些辦公室和員工留下,以及由此產生的州和市申報。
| 營運選擇 | 需要另行審查什麼? |
|---|---|
| 主要負責人搬走;紐約州辦公室和團隊留下 | 紐約州合夥企業分配持續,以及主要負責人的業務聯繫 |
| 公司在佛羅里達州或德州開設辦公室,並保留紐約州員工 | 服務和業務活動如何在不同地點之間劃分;兩州的持續義務 |
| 公司轉移營運並關閉紐約州辦公室 | 轉移的證據、紐約州剩餘的活動,以及歸屬於以往工作的收入 |
這些選擇會影響紐約州合夥企業填表說明下的分配。單憑更改公司地址,並不會改變其收入的賺取地點。
加州把跨州企業的服務收入,歸屬於客戶獲得利益的地方。把員工搬到德州,本身並不會終止加州對在加州獲得利益之費用的課稅。Publication 1031,營業收入。
紐約市非法人企業稅(UBT)是對企業徵收的稅,與主要負責人的紐約市個人所得稅分開。對一般管理服務而言,紐約市的收入分配以服務提供地點為準,某些業務另有特別規則。保留在紐約市執行工作的員工,即使主要負責人已離開,仍可能保留紐約市收入;真正轉移工作則可能改變分配。請參閱 NYC-204 表填表說明和基金管理人的 UBT。
遷往德州的管理公司或 GP 需要進行德州特許經營稅審查,包括被動實體資格的法律形式要求:LLC 即使在聯邦按合夥企業課稅,也不符合資格。只有合夥企業或商業信託以外的信託才可能符合資格,且必須在整個會計期間都具備該法律形式;在該期間由 LLC 轉換而來的實體並不符合資格。德州被動實體常見問題。
法律步驟、EIN 和選擇,請參閱把公司遷往另一州;留下員工的工資處理,請參閱在另一州的雇員。
搬家年度要提交哪些稅表?紐約市方面有什麼改變?
紐約州部分年度居民一般使用 IT-203 表;如紐約市居民身份改變,另附 IT-360.1 表。紐約市個人所得稅一般在非居民期間停止(受上述特殊應計規則約束),但企業的 UBT 可能繼續。選擇部分年度稅表之前,請再次檢查法定居民身份。所有 IT-203 表申報人都須填寫 H 項:如果您或聯合申報的配偶在年內任何時候在紐約州有可供居住的住處,還須填寫 IT-203-B 表的 Schedule B。IT-203 表填表說明。
| 原居住州 | 須申報時的個人稅表 |
|---|---|
| 紐約州 | 部分年度居民用 IT-203 表;紐約市居民身份改變用 IT-360.1 表;全年居民一般須用 IT-201 表。IT-203 表填表說明 |
| 加州 | 部分年度居民用 540NR 表。Publication 1031 |
| 紐澤西州 | 部分年度 NJ-1040 表;如紐澤西州來源收入產生非居民申報要求,另須提交 NJ-1040NR 表。GIT-6 |
| 康乃狄克州 | 部分年度居民用 CT-1040NR/PY 表。DRS 資訊 |
如果夫妻一方全年仍是紐約州居民,另一方是部分年度居民或非居民,聯邦聯合申報一般須分開提交紐約州稅表:居民用 IT-201 表,另一方在須申報時用 IT-203 表。如改為選擇聯合提交 IT-201 表,夫妻雙方的收入都按全年居民課稅。IT-203 表填表說明,A 項。
居民身份結束後,紐約州不動產的租金仍屬紐約州來源收入。請把它計入非居民期間的 IT-203 表計算;申報方法請參閱出租物業的稅務。《稅法》第 631(b)(1)(A) 條。
符合資格的紐約市部分年度居民合夥人,須填寫 IT-219 表填表說明中的部分年度居民 UBT 分配工作表,並把結果填入第 1 部分第 5 行;請參閱 IT-219 表填表說明和 UBT 指南。
搬家年度的收入可能改變所需的預估稅款;K-1 延遲時的申報選擇和繳稅時間,請參閱基金稅務表格延誤時。紐約州稅表須於稅務年度翌年的 4 月 15 日 或之前提交並繳稅。在申報截止日期(包括延期)之後超過 60 天 才提交的稅表,一般至少會被罰 $100 或扣除按時繳款和抵免後的未繳稅款,以較低者為準;有合理原因時可獲減免。《稅法》第 685(a)(1) 條。
例子
以下為說明例子:一位曼哈頓投資組合經理於 7 月 1 日在邁阿密建立永久居住地,並在搬家時放棄曼哈頓的公寓,沒有保留其他紐約州住所。這樣可避開法定居民身份。管理合夥企業採用曆年和按比例分攤法。該經理每年分得的管理費收入為 US$2,000,000,合夥企業的紐約州分配比例為 90%。假設沒有特殊應計或其他調整。
在這個非閏年,該經理有 181 個居民日和 184 個非居民日。這些期間分配天數與實際在紐約州停留的天數不同:
| 項目 | 計算 | 紐約州收入(四捨五入至美元) |
|---|---|---|
| 居民期間 | US$2,000,000 × 181 ÷ 365 | US$991,781 |
| 非居民期間 | US$2,000,000 × 184 ÷ 365 × 90% | US$907,397 |
| 合計 | 居民金額加紐約州來源非居民金額 | US$1,899,178 |
如果該經理全年保留公寓,並實際在紐約州停留至少 184 天,則全部 US$2,000,000 都會改為居民收入。
由於公司在紐約州保留大量分配,搬家後大部分管理費收入份額仍納入紐約州的收入計算。這些是收入金額,不是應繳稅款。紐約州先以全年收入計算基本稅額,再按比例分攤,因此最終稅款須完成稅表其餘部分才能得出。此例子不包括附帶權益和紐約市另外的稅款計算。IT-203 表填表說明。
您的情況不同?
- 大額 K-1、遞延薪酬、保留住所或公司遷移:請帶上每日所在地記錄、租約、K-1、實體帳簿和遞延計劃,進行對沖基金稅務規劃。
- 離開後仍持有附帶權益:請參閱附帶權益與三年規則。
- 基金 K-1 顯示多個州的收入:請參閱基金投資者的州稅表。
- 您預計可就穿透實體稅(PTET)取得非居民抵免:請參閱穿透實體稅選擇。
- 您保留紐約市的業務: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的 UBT。
- 您要搬到加拿大:請參閱搬到加拿大後的美國州稅。
- 您持有簽證或綠卡並要離開美國:請參閱離開美國。
- 您是要移居海外的美國公民:請參閱居住海外時的報稅。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紐約州法定居民天數門檻 整個稅務年度內實際身在當地的天數,包括遷入前的天數;另須在幾乎全年維持永久住所。不足一天一般也計為一天。 | 184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IT-203 表填表說明,居民定義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取得或處置住所年度的審查期間 自 2022 稅務年度起,在取得或處置住所的年度,審查部門一般把超過這一長度的期間視為「幾乎全年」。臨時出租不一定中斷住所的維持。 | 10 個月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非居民審查指引,第 49–50 頁 核對日期 |
| 加州因受雇合約離開的安全港:無形資產收入上限 合約有效期間內任一稅務年度,無形資產收入(來自股票、債券、票據或其他無形財產的收入)超過這一金額的,不得適用因受雇合約離開的安全港。 | $200,000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Publication 1031,E 節,安全港 核對日期 |
| 大都會通勤交通流動稅(MCTMT)自僱淨收入門檻 適用於 2026 稅務年度及以後。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的指引按個人分別計算各大都會通勤交通區(MCTD)分區的自僱淨收入門檻,不論居民身份或是否合併申報。 | $150,000 稅務年度 2026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紐約市、揚克斯市及 MCTMT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個人稅表及繳稅截止日期 提交 IT-203 表並繳付全部稅款,可不產生利息和罰款的日期。遇週末或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4 月 15 日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局(DTF):IT-203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重要日期 核對日期 |
| 觸發紐約州最低逾期申報罰款的條件 從規定申報日期(考慮申報延期)之後起算;有合理原因且非故意疏忽的,可獲減免。 | 60 天 | 紐約州《稅法》:第 685(a)(1)(B) 條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最低逾期申報罰款 提交時逾期超過 60 天(含延期)的,罰款為此金額,或按時繳款及稅表抵免後應列示稅額,以較低者為準;可適用合理原因減免。 | $100 | 紐約州《稅法》:第 685(a)(1)(B)–(C)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紐約州:居民身份與申報常見問題
- 紐約州:非居民審查指引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Publication 1031
- 紐澤西州:GIT-6,部分年度居民和非居民
- 康乃狄克州稅務局(DRS):居民所得稅資訊
- 紐約州《稅法》:第 639 條
- 紐約州:IT-203 表填表說明
- 紐約州《稅法》:第 632 條
- 紐約州《稅法》:第 617 條
- 紐約州《稅法》:第 631 條
- 紐約州:IT-204 表填表說明
- 紐約州:TSB-M-10(9)I,以往在紐約州經營業務的收入
- 《美國法典》:4 USC 114,某些退休收入
- 紐約市:NYC-204 表填表說明
- 紐約州:IT-260 表和 IT-260.1 表填表說明,特殊應計與擔保
- 紐約州:IT-219 表填表說明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被動實體常見問題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小企業稅務資訊
- 佛羅里達州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申報
- IRS:放棄國籍稅
- 康乃狄克州:第 12-717 條,身份變更
- 康乃狄克州稅務局(DRS):特殊應計擔保說明
- 康乃狄克州:法規 12-717(c)(4)-1
- 紐約州:MCTMT 申報指引
- 紐約州:IT-2658 表填表說明
- 紐約州:IT-2658-E 表,非居民豁免證明書
- 紐約州《稅法》:第 685 條,逾期申報罰款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Legal Ruling 2003-1,部分年度合夥企業收入
關於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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