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漏报了美国公司或 LLC 申报表的加拿大居民个人及自雇人士
- 漏报了美国子公司或其他外国关联企业申报表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外国关联企业所有权测试和附表编制的详细说明
- 外国应计财产收入及外国关联企业盈余的计算
- 美国的罚款减免程序及各州申报
我的美国公司或 LLC 需要报 T1134 表,还是只报 T1135 表?
如果美国公司在年度内任何时候是您的外国关联企业,您就需要报 T1134 表(外国关联企业信息申报)。外国关联企业,是指您的权益百分比至少达 1%、且您加上关联人士合计持股至少达 10% 的非居民公司(《所得税法》第 95(1) 条、第 233.4 条)。T1135 表(境外财产申报)不能替代这项申报:外国关联企业的股份和债务,不属于该表所称的特定外国财产(第 233.3 条)。持股比例更低的,不是外国关联企业,而是 T1135 表的问题;参见外国财产及关联企业申报。魁北克居民,对于在2025 年 12 月 30 日之后结束的年度,还须提交魁北克税务局的外国财产申报表(TP-1079.8.BE-V),但它和 T1135 表一样,不包括外国关联企业的股份和债务,所以不能替代 T1134 表(《魁北克税法》第 1079.8.15.8 条)。
先检查该公司的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如果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在加拿大行使,加拿大法律可能把美国成立的公司视为加拿大居民(CRA:公司的居民身份)。只依美国法律成立、并在美国纳税的美国公司,根据加美税收协定只被视为美国居民(第 IV(3) 条),而且《所得税法》第 250(5) 条把它视为加拿大非居民,所以它通常仍是外国关联企业,需要报 T1134 表。同时依两国法律成立的公司,要更仔细研究;参见加拿大居民持有的美国公司。
CRA 把美国 LLC 视为公司,即使美国直接对其所有人征税也一样(CRA:第 88 段)。这条协定居民判定规则,可能对本身不在美国纳税的 LLC 没有帮助,因为协定不把它视为美国居民(美国财政部技术说明)。这样,由加拿大管理的 LLC 可能是加拿大居民,也就是要报 T2 税表,不用报 T1134 表。LLC 所有权测试及其他申报,参见加拿大居民持有的美国 LLC。
漏报的 T1134 表由谁来报:我、我的加拿大公司,还是两者都要报?
由持有美国公司的加拿大居民所有人报 T1134 表,美国公司本身不用报。要逐个漏报年度追查所有权。加拿大公司之间有关联时,CRA 说只有最低一层的加拿大公司,才申报它的外国关联企业(CRA:T1134 表)。对于 2020 年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关联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也可以约定合并提交一份 T1134 表,条件是年末相同,且使用相同的申报货币。该年度一旦提交,选择即固定,而且每个成员仍按单独申报逾期的方式被核定逾期申报罚款(CRA:T1134 表填报说明)。清点漏报的申报表之前,先查清实际由哪个实体报过。
| 持股情形 | 需要审查的申报所有人 |
|---|---|
| 您个人持有美国公司 | 符合外国关联企业测试时,是您本人 |
| 配偶或亲属也持有股份 | 每位加拿大居民所有人单独测试:您自己的持股须达到 1%,关联所有人的持股计入 10% 的合计测试 |
| 您的加拿大公司持有美国子公司 | 您的加拿大公司;如果两者之间还有另一家加拿大公司,则是最低一层的那家 |
| 您只通过加拿大公司持有美国公司 | 该加拿大公司;权益计算不包括通过加拿大居民公司持有的权益 |
| 您还直接或通过其他途径持有美国股份 | 除了加拿大公司的申报义务,还要单独测试您自己的申报义务 |
上表依据第 233.4 条。个人在首次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年,有专门的豁免。该豁免不延伸到个人所拥有的加拿大公司(第 233.7 条)。
每一年的 T1134 表何时到期?我逾期了多久?
T1134 表现在须在加拿大申报所有人年末后10 个月内提交。年末为 12 月 31 日的,就是次年 10 月 31 日。每个漏报年度要用当时的截止日期,不要把现在的截止日期套用到每一份申报表。
| 申报纳税年度的开始时间 | 申报所有人年末后的申报期限 |
|---|---|
| 2020 年以前 | 15 个月 |
| 2020 年内 | 12 个月 |
| 2020 年以后 | 10 个月 |
这些期限来自 CRA 的 T1134 信息页面;现行规则见第 233.4(4) 款。
为每位申报所有人列出年末、截止日期、表格版本和申报状态。美国公司的年末不能代替所有人的年末。视同年末会开始另一个年度,有自己的申报表和截止日期,例如有人取得您的加拿大公司的控制权,或它不再是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时(第 249 条)。
我的美国公司是休眠的,或者很小:我还是必须报吗?
小不等于休眠。第 233.4 条没有针对小公司的豁免;减免来自 CRA 的行政政策,只在您持有该权益的成本低于限额、且该关联企业当年休眠或没有经营活动时适用。每个漏报年度,都要按当年的政策分别测试(CRA:行政政策)。
| 申报纳税年度的开始时间 | 符合条件的休眠关联企业可省去什么 |
|---|---|
| 2021 年以前 | 整份 T1134 表,条件是您在所有外国关联企业中的总成本低于 C$100,000。总收入限额比现在低 |
| 2020 年以后 | 只省去附表,且逐个关联企业测试:您持有该权益的成本低于 C$100,000,总收入低于 C$100,000,资产不超过 C$1,000,000。汇总表仍须列明该关联企业 |
有经营活动、销售额不大的公司,不符合条件。附表的规定,参见外国财产及关联企业申报。
在申报年度内成立、购入或出售的公司,即使该期间没有关联企业年末,也可能仍须申报(CRA:T1134 表问答)。现在关闭公司,并不能解决之前漏报的问题。
每个漏报年度的罚款是多少,什么情况下会加重?
T1134 表的一般逾期申报罚款为每天 C$25,最多计 100 天,最低 C$100,最高 C$2,500。即使没有欠所得税,这项义务也可能被罚款(CRA:罚款、第 162(7) 款)。逾期超过 100 天 的申报表,已达到该最高罚款:之后再报不会增加一般罚款,但申报表仍然要报。
每个漏报年度要分别评估。第 233.4 条要求“就每一家外国关联企业”提交申报表,而 CRA 的罚款表没有说明有多家关联企业时每日罚款怎么计算,所以估算总额之前,先确认须提交的申报表数量。合并申报时,每个成员按各自提交申报表的情况分别核定。
明知或严重疏忽而不申报,每月罚款 C$500,最多计 24 个月,最高 C$12,000,并扣除已收取的逾期申报罚款。明知或严重疏忽而无视 CRA 的正式申报要求,每月罚款翻倍至 C$1,000,最高 C$24,000,并扣除已收取的罚款。如果其中一种情形适用,且 24 个月 之后申报表仍未提交,还要再加收您在该关联企业的股份和债务最高成本的 5%,并扣除上述罚款(第 162(10)–(10.1) 款)。仅仅逾期并不会触发这些罚款:逾期再久,本身也不会使不申报成为“明知”。
完整的罚款表,包括虚假陈述和遗漏,参见境外申报罚款。
补报应按什么顺序进行,包括 T106 表和更正的税表?
先选定补报和减免的途径,再从最早的年度到最近的年度,逐年准备漏报的申报表。按时间顺序向前做,有助于核对所有权、贷款和余额;这是实际操作的顺序,不是法定截止期限。
- 确定申报所有人和漏报的期间。核查加拿大居民身份、外国关联企业身份、豁免情形,以及已经提交过的申报。
- 阅读每一封 CRA 来信,记下回复日期。根据第 233 条发出的正式申报要求有自己的截止期限,即要求中写明的合理时间;明知或严重疏忽而无视该要求,罚款更重。申报要求、已核定的罚款或审计,也可能改变可用的减免途径。
- 先重建最早年度的记录,再逐年向后结转。核对股份购买、出资、分配、贷款及所有权变动。
- 准备汇总表,并为每家外国关联企业各准备一份附表,包括美国公司所拥有的关联企业。使用 CRA 的 T1134 表页面上适用于该期间的版本。个人的每份 T1134 表要与 T1 税表分开提交:只有 2021 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可以电子提交(EFILE 或 NETFILE),更早的年度须用纸质提交。公司可以对 2015 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使用 EFILE(CRA:T1134 附表资料包)。
- 一并审查相关的加拿大税表。提交 T1134 表本身,不会更正 T1 或 T2 税表。对于与外国关联企业有关的金额,CRA 可以在正常重新核定期结束后的三年内重新核定(第 152(4) 款)。美国公司的利润是不是外国应计财产收入(FAPI),是另一个问题;居住加拿大时拥有境外公司说明利润何时属于 FAPI(第 91 条)。
- 保留副本和提交凭证。按期间记录每位所有人的申报表、更正和 CRA 的回复。
与关联的非居民(例如您的美国公司)之间的交易,可能须另报 T106 表(与非居民的非独立交易申报),但只有当年与所有非独立交易的非居民的交易总额超过 C$1,000,000 时才须报。它的截止日是您当年的申报截止日,比 T1134 表早(第 233.1 条)。测试条件见外国财产及关联企业申报。
我拿不到美国公司的账簿:该怎么报?
T1134 表缺少的信息,要披露,并记录为取得这些信息所做的努力。大量信息留空又不作说明,CRA 可能视为 T1134 表未提交(CRA:罚款的适用)。
尽职调查例外要求:对取不到的信息作出合理披露,在提交前努力取得这些信息,并在信息可取得后的 90 天内补交。对于受控外国关联企业,法规还要考虑:在相关交易发生时,是否本可以合理预期取得足够的信息(第 233.5 条)。该条免除的是缺少信息,而不是截止日期,所以它本身并不能免除逾期申报罚款。
在附表第 IV 部分说明缺少什么、原因和已采取的措施。申报表必须附上每家受控外国关联企业(包括全资拥有的美国公司),以及您持有至少 20% 表决权权益的每家关联企业自己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合并集团报表不能满足该要求(CRA:财务信息)。
CRA 能取消 T1134 表的罚款吗?
CRA 可以通过纳税人减免豁免或取消罚款,但取消属于酌情决定。减免需要符合条件的情形,例如灾难、严重疾病或意外、严重的情绪或精神困扰,或 CRA 的错误或延误。不知道有申报规定,不在 IC07-1R1 所列的例子之内,而且这些指引没有约束力,所以申请应如实说明申报是怎么漏掉的,以及发现后做了什么。会计师的错误,并不自动免除所有人的责任。
存在符合条件的情形时,CRA 还会考虑合规记录、所尽的注意,以及遗漏被更正的速度。罚款减免申请,须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所在日历年度的年末后的 10 年内提出;利息减免只涵盖申请所在年度之前 10 个日历年度内产生的利息(IC07-1R1,第 13–15.3、23–26、33–35 段)。
申请用 RC4288 表提交(IC07-1R1)。申请的结构和证明材料,参见申请减免漏报的境外申报罚款。如果罚款核定本身有误,除了减免,还要查看异议权;这是不同的程序。异议通知有自己的期限:公司自通知日期起 90 天内;个人则以自通知日期起 90 天,和自税表报税截止日期起一年,二者中较晚的为准。不要等减免的决定出来,才去核对这个期限(CRA:异议权)。
我该用自愿披露吗?公司所有人有什么不同?
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自愿披露计划(VDP),用 RC199 表,由纳税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即使没有遗漏收入,漏报的信息申报表也可能符合资格,前提是存在适用的罚款,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申请必须包含至少已过申报截止日期一年的纳税年度。估算的应缴税款必须缴清,或申请付款安排。VDP 不是取消已核定罚款的途径(CRA:自愿披露计划的资格)。
在直接补报之前先作决定:补报后 CRA 核定的罚款,属于纳税人减免问题,不属于 VDP。未经 CRA 提示的申请,是指在已发现的合规问题上,没有与 CRA 联系过(一般教育性信函除外);这类申请可获得 100% 的罚款减免和 75% 的利息减免。经 CRA 提示的申请,可获得 25% 的利息减免和最高 100% 的罚款减免。税款仍然要缴,而且所有已知的错误和遗漏都必须披露,不只是 T1134 表(CRA:自愿披露计划的变更)。
如果您或关联纳税人正因同一信息接受审计或调查,申请就不再属于自愿,因此对您的公司的审计,会影响您自己的申请,反过来也一样(IC00-1R7,第 17–20、24–26 段)。
个人的资格、需要披露多少年以及申请步骤,参见未申报收入与自愿披露;加拿大公司所有人,参见公司的复核、审计与自愿披露。
美国公司也有漏报的美国申报吗?
在加拿大补报,不能更正美国的申报。美国公司即使没有应税收入,一般也要提交 1120 表(IRS:1120 表填报说明)。如果外国人士持有该公司至少 25%,该公司在任何有须申报的关联方交易的年度,例如您与公司之间的贷款或付款,还要附上 5472 表。外国人持有、属于被忽略实体(税务上被忽略的实体)的单一成员 LLC,也可能在同样的基础上,须提交 5472 表及形式 1120 表;所有人的出资和分配,也可能计算在内(IRS:5472 表填报说明)。
被忽略 LLC 的收入,在其所有人自己的美国税表上申报。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外国个人,即使没有美国来源收入,也要提交 1040-NR 表(IRS:1040-NR 表填报说明);处于同样情形的外国公司,提交 1120-F 表(IRS:1120-F 表填报说明)。测试条件见外国人持有单一成员 LLC 的申报和外国人持有 C 公司的申报;漏报 5472 表或收到 IRS 罚款通知,参见漏报外国所有人的申报及罚款。
什么时候该找人帮忙?需要准备什么?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请在补报前先找人帮忙:您的税表可能遗漏了外国收入,有多家关联企业或多位所有人,您收到了 CRA 来信,或两国都有漏报的申报。居住加拿大时拥有境外公司说明 FAPI,以及漏报 T1134 表之后应先审查什么。
请准备:
- 股东名册、成立文件和股权结构图
- 美国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税表
- 您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记录
- 您的加拿大 T1 或 T2 税表、以往的信息申报表和提交回执
- 所有 CRA 或 IRS 来信
- 一份注明日期的说明:您何时发现遗漏,以及为找回缺失记录做了什么
示例
所有数字仅为示意,单位为加元。一位加拿大居民个人完全拥有一家有经营活动的美国 LLC,从未提交过 T1134 表。假设该 LLC 不是加拿大居民,因此是外国关联企业。纳税年度是 2020 年以后开始的日历年度,所以每份年度申报表的截止日都是次年 10 月 31 日。三份申报表漏报,每份现在都已逾期超过 100 天。
假设只适用一般逾期申报罚款,没有豁免或减免。计算是每天 C$25,共 100 天,即每份年度申报表 C$2,500。三份申报表就是 C$7,500。该示例不包括更重的罚款、利息,以及遗漏收入产生的任何税款(第 162(7) 款)。
提交之前,所有人先查看自愿披露,因为已核定的罚款不在其范围内。如果 CRA 接受未经提示的申请,该计划会免除这些罚款的 100%;直接补报,则这些罚款只能靠酌情的减免申请。之后所有人重建最早年度的记录,并逐年向后结转。
您的情况不同?
- 您不确定加拿大如何看待您的 LLC:参见加拿大居民持有的美国 LLC。
- 您的美国公司可能由加拿大管理:参见加拿大居民持有的美国公司。
- 您已经收到境外申报罚款:参见申请减免罚款的流程。
- 您个人遗漏了外国收入:参见个人自愿披露。
- 您的加拿大公司有漏报,或收到 CRA 来信:参见公司的复核、审计与自愿披露。
- 美国公司漏报了 5472 表,或收到 IRS 通知:参见漏报外国所有人的申报及罚款。
- 有多家关联企业、FAPI、漏报年度,或两国的申报需要核对:请使用跨境税务服务,并备好所有权记录、税表和政府往来文件。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境外信息申报表每日的迟报罚款 未遵守规定的情况每持续一天计收,最多计 100 天 | C$25 | 《所得税法》第 162(7) 条 核对日期 |
| 境外信息申报表的最高迟报罚款 100 天上限所适用的每日金额 | C$2,500 | CRA:外国信息申报罚款 核对日期 |
| 境外关联企业判定:您本人持有的权益比例 如果您的股权比例达到这一水平,且同时满足关联集团测试,该非居民公司即属于外国关联公司。股权比例包括直接持股;按第 233.4(2)(a) 款申报 T1134 时,还包括通过非居民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 1% | 《所得税法》第 95(1) 条,境外关联企业 核对日期 |
| 境外关联企业判定:您与关联人士合计持有的权益 您与所有关联人士的权益比例合计须至少达到此数 | 10% | 《所得税法》第 95(1) 条,境外关联企业 核对日期 |
| 魁北克境外资产申报的起始日期 TP-1079.8.BE-V 表格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 | 2025 年 12 月 30 日 | 魁北克税务局:申报加拿大境外资产的要求 核对日期 |
| T1134 表格的申报期限 对于 2020 年后开始的税年,从申报纳税人的税年或合伙企业财政期间结束后起算 | 10 个月 | CRA:外国关联企业信息申报表 核对日期 |
| 2020 年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T1134 表的报送期限 申报纳税人的纳税年度结束之后;适用于 2012 年版和 2017 年版表格,涵盖 2020 年之前开始的年度 | 15 个月 | CRA:与外国关联企业有关的信息申报表(T1134) 核对日期 |
| 2020 年开始的纳税年度,T1134 表的报送期限 申报纳税人于 2020 年开始的纳税年度结束之后 | 12 个月 纳税年度 2020 | CRA:与外国关联企业有关的信息申报表(T1134) 核对日期 |
| T1134 休眠关联企业豁免:您持有权益的成本 您持有该关联企业权益的总成本低于此金额,且该企业休眠或未开展活动时,无需提交补充表;仍须提交汇总表 | C$100,00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说明 核对日期 |
| T1134 休眠关联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上限 该关联企业年内的营业收入总额,包括贷款及处置所得款,须低于此金额 | C$100,00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说明 核对日期 |
| T1134 休眠关联企业:资产价值上限 该关联企业的资产公平市场总值在年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此金额 | C$1,000,00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说明 核对日期 |
| 境外申报逾期罚款的天数上限 每日罚款按未改正的天数逐日计算,直至这一上限;适用最低金额与每日累计金额中较高者 | 10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62 条 核对日期 |
| 境外信息申报表的最低迟报罚款 罚款为此金额与按日计算金额中的较高者 | C$100 | 《所得税法》第 162(7) 条 核对日期 |
| 明知或因重大疏忽未申报的每月罚款 适用于 T106、T1134、T1135 和 T1141 表格;最多计 24 个月,并减去迟报罚款 | C$500 | 《所得税法》第 162(10) 条 核对日期 |
| 境外申报按月计罚的期间 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按月计罚的月数;违规持续超过这一期间后,另加按比例计算的罚款 | 24 个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62 条 核对日期 |
| 明知或因重大疏忽未申报的最高罚款 每月金额,计收 24 个月 | C$12,000 | CRA:外国信息申报罚款 核对日期 |
| 收到 CRA 申报要求后仍未申报的每月罚款 明知或严重疏忽而未申报,且已收到催报要求时适用,最多计算 24 个月 | C$1,000 | 《所得税法》第 162(10) 条 核对日期 |
| 收到 CRA 申报要求后仍未申报的最高罚款 每月金额,计收 24 个月 | C$24,000 | CRA:外国信息申报罚款 核对日期 |
| 未履行外国信息申报义务的额外罚款比例 按指定境外资产(T1135)、关联企业股份及债权(T1134)或信托出资(T1141)的成本计算;适用于明知未申报持续 24 个月的情况(第 162(10.1) 条),以及明知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的情况(第 163(2.4) 条) | 5% | 《所得税法》第 162(10.1) 条 核对日期 |
| 涉及特定境外事项的所得税重新核定延长期限 针对特定非居民交易、外国关联公司金额,或同时涉及 T1135 和未申报收入的情况,从正常期限结束后起算 | 三年 | 《所得税法》第 152(4)(b) 及 (b.2) 款 核对日期 |
| T106 表格的申报门槛 年内与所有非独立交易非居民发生的须申报交易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 | C$1,000,000 | 《所得税法》第 233.1(4) 条 核对日期 |
| T1134 尽职调查:补交其后可取得的信息的期限 因无法取得而遗漏的信息,须在其可取得后的这一期间内补交,才能保留尽职调查例外 | 9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33.5(d) 条 核对日期 |
| T1134:须提供关联企业财务报表的投票权持有门槛 须为每家受控境外关联企业,以及申报实体至少持有此比例投票权的每家关联企业,提供附注的非合并财务报表;第 233.5 条尽职调查豁免除外 | 2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说明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逾期个人报税可获酌情退税的期限 从纳税年度结束所在日历年的年末起算 | 10 年 | CRA:纳税人减免规定 核对日期 |
| 纳税人减免的利息回溯期 利息减免可涵盖在提出申请当年之前这么多个日历年内累计的利息 | 10 个日历年度 | CRA:纳税人减免规定,IC07-1R1,第 15 段 核对日期 |
| 对 CRA 核税结果提出异议的标准截止期限 T2 公司所得税及 GST/HST 的评税,从通知寄出后起算;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可能更晚 | 90 天 | 《所得税法》第 165 条 核对日期 |
| 从报税截止日起算的个人所得税异议期限 T1 第 I 部分核税结果的异议截止日,为报税截止日后此期限与通知发出后 90 天中较晚者 | 一年 | 《所得税法》第 165 条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所涉漏报至少须已存在的时间 该信息须已逾报送截止日至少这么长时间,或已逾一个申报期间 | 一年 | CRA:自愿披露计划资格条件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罚款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 75%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 25%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最高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可获适用罚款减免的最高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触发美国公司提交 5472 表格义务的境外持股比例 在税年内任何时候,由同一外国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这一比例的投票权或股份价值。由一名外国人士全资持有的单成员 LLC,也按此类公司处理 | 25% | IRS:5472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外国关联企业信息申报表
- CRA:T1134 表问答
- CRA:T1134 表及以往版本
- CRA:T1134 表,2021 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
- CRA:T1134-1 附表资料包,2021 年
- CRA:境外申报罚款表
- CRA:自愿披露计划的资格
- CRA:IC00-1R7,自愿披露计划
- CRA:自愿披露计划的变更
- CRA:IC07-1R1,纳税人减免规定
- CRA:《所得税法》下的异议权
- CRA:IC71-17R6,第 88 段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IV 条
- 《所得税法》:外国关联企业的定义
- 《所得税法》:外国关联企业申报
- 《所得税法》:外国财产申报的排除情形
- 《所得税法》:非独立交易申报
- 《所得税法》:罚款
- 《所得税法》:尽职调查例外
- 《所得税法》:首年居民例外
- 《所得税法》:根据税收协定视为非居民
- 《所得税法》:外国应计财产收入
- 《所得税法》:按要求提交的信息申报表
- 《所得税法》:重新核定期间
- 《所得税法》:身份变更或亏损限制事件时的年末
- 美国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 2007 年议定书技术说明
- 《魁北克税法》:外国财产申报(《魁北克政府公报》,2025 年 12 月 10 日)
- IRS:5472 表填报说明
- IRS:1120 表填报说明
- IRS:1120-F 表填报说明
- IRS:1040-NR 表填报说明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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