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以有限合伙或 LLC 形式组建的私募信贷、直接贷款和夹层基金的管理人与 CFO
- 向投资者募资的小型私人放贷基金和抵押贷款基金
- 在二级市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贷款的基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放贷是否使外国投资者从事美国经营活动,以及免税投资者的债务融资收入
- 外国投资者利息的预扣
- 管理人的附带权益如何纳税
- 州税表和非居民预扣
- 以公司、REIT 或业务发展公司形式组建的基金
私募信贷基金如何纳税,要提交哪些税表?
以有限合伙或多成员 LLC 形式组建的美国私募信贷基金,通常按合伙企业纳税。基金本身不缴联邦所得税。基金提交 1065 表并给每位投资者一份 Schedule K-1;无论基金是否分配现金,每位投资者都可能要就自己在基金收入中的份额纳税(Schedule K-1 合伙人填报说明)。
每类收入在 K-1 上保留原有性质:现金利息、原始发行折价(OID)、应计市场折价、费用收入以及出售贷款的收益或亏损。这就是私募信贷基金的 K-1 显示的利息可能远多于投资者实际收到金额的原因。
私募信贷基金的税表比股权基金难,难在时间:下文有几条规则在现金到账前就要计税,另有几条规则只在核销、出售或违约之后才允许确认亏损。1065 表逾期提交,按每位合伙人每月 $260 罚款,最多 12 个月(税务程序 2025-32)。如果 IRS 日后审计改变了基金的收入,例如 OID 应计金额,通常由基金本身在审计结束的年度就调整缴税,除非基金在最终通知之后 45 天 内把调整推给该年度的投资者(26 USC 6225;26 USC 6226);见 IRS 审查基金合伙企业税表。
有外国或免税投资者的私募信贷基金,常通过联接基金或阻断公司(blocker corporation)接纳他们;如何选择见基金投资者的阻断公司。
需要收集的资料:贷款协议、费用函、每份修订和豁免、从他人处买入贷款的购买确认书、逐笔贷款的应计计划表,以及行政管理人的 NAV 资料包。
为什么借款人还没付现金,PIK 利息就要纳税?
实物支付(PIK)利息通常随应计纳税,因为它通常属于原始发行折价。只有“合格规定利息”不适用 OID 规则:即无条件地以现金或财产(借款人的新增债务除外)至少每年支付一次、按单一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条例 1.1273-1(c)),或按单一合格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这涵盖了大多数浮动利率现金利息(条例 1.1275-5(e)(2))。PIK 利息以新增债务支付,因此不符合这项测试。
不属于合格规定利息的利息,计入贷款的到期规定赎回价格(到期时应付的全部款项,合格规定利息除外);该金额与发行价格(大致是基金实际借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就是 OID(26 USC 1273)。无论是否收到付款,持有人都要按固定收益率逐日把 OID 计入收入(26 USC 1272;第 1212 号出版物)。固定收益率是指每期都用贷款的单一整体利率乘以不断增长的余额,所以每年计入的金额会逐年略有增加。
切换式和可选 PIK 条款会改变分析:
- 借款人可选择 PIK 或现金(切换式)。如果借款人可以用实物支付某一期利息,则规定利息都不是合格规定利息,因此全部利息(包括以现金支付的利息)都作为 OID 应计。如果有一部分利息必须始终以现金支付,只有这部分才可能是合格规定利息。编制应计计划表时,假定借款人会选择使贷款收益率较低的方案(条例 1.1272-1(c)(5) 和 (j),示例 7 和示例 8;条例 1.1273-1(c)(2))。
- 发行 PIK 票据。代替利息发行的额外票据与原贷款合并处理,发行这些票据不算对贷款的付款(条例 1.1275-2(c)(3))。
- 期限为一年或更短的贷款适用单独的短期规则,不在本页范围内(26 USC 1272(a)(2))。
按时间表递增或随定价表变动的利率,以及取决于特定事件的付款,都需要单独审阅贷款条款。
前期费用、点数、承诺费和退出费是 OID 还是费用收入?
放贷时借款人付给贷款人的款项,例如点数或前期费、交割费,通常会降低贷款的发行价格,从而产生或增加 OID。例外是为财产或贷款人提供的服务而付的款项,例如承诺费或贷款处理费(条例 1.1273-2(g)(2)(i))。
| 付款 | 通常的税务处理 | 原因 |
|---|---|---|
| 放款时支付的点数、前期费或交割费 | 降低发行价格;在贷款期限内作为 OID 应计 | 条例 1.1273-2(g)(2)(i) |
| 承诺费、贷款处理费 | 不是 OID;是单独的费用项目,确认时间取决于该费用支付的是什么 | 不适用发行价格规则 |
| 退出费或期末付款 | 通常属于到期规定赎回价格的一部分;作为 OID 应计 | 26 USC 1273(a)(2) |
| 总折价很小 | 如果低于到期规定赎回价格 × 0.25% × 距到期的完整年数,视为零;到期前分期偿还本金的贷款,改用加权平均到期期限 | 26 USC 1273(a)(3);条例 1.1273-1(d)(3) |
有两点要注意。第一,费用函上的名称不决定税务处理,费用实际支付的是什么才决定。第二,采用权责发生制且有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基金,如果报表没有把某项费用在贷款期限内摊销,那么本应作为 OID 的这项费用,可能必须不迟于报表将其确认为收入时计入应税收入(26 USC 451(b);条例 1.451-3(j))。
我们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贷款:市场折价每年计税还是偿清时计税?
默认在偿清或出售时计税。市场折价是贷款面值(有 OID 的贷款,则为发行价格加上基金买入前已应计的 OID)超过基金在二级市场支付价格的部分。出售贷款的收益,在应计市场折价范围内属于普通收入;每次部分偿还本金,在截至当时已应计的折价范围内也属于普通收入(26 USC 1276(a))。折价按持有天数直线应计;如果基金对某笔贷款选择按固定收益率应计,则按固定收益率应计,且该贷款的这项选择不能撤销(26 USC 1276(b))。
基金也可以选择每年把市场折价作为利息计入收入(26 USC 1278(b))。这项选择由基金作出,而不是由每位投资者作出:基金在适用的第一个年度,随按时提交的 1065 表附上一份声明(26 USC 703(b);第 550 号出版物)。这项选择:
- 适用于基金从选择涵盖的第一个年度起取得的每笔市场折价贷款,该年度可以晚于首次购买的年度;
- 在以后年度持续有效,除非 IRS 同意撤销;
- 按计入金额提高基金在每笔贷款中的计税基础。
如果折价低于面值 × 0.25% × 距到期剩余的完整年数,视为零(26 USC 1278(a)(2)(C))。按这项选择计入的市场折价,在外国投资者预扣方面不视为利息;见基金对利息和股息的预扣。
如果没有作出这项选择,借钱买入折价贷款的基金,其借款利息支出中有一部分也要递延到每笔贷款出售或偿清时才能扣除;作出选择后就不再递延(26 USC 1277)。
K-1 显示的利息比我们分配的多:我们该怎么向投资者解释?
告诉投资者:K-1 反映的是已赚取的收入,而不是收到的现金。OID、PIK 和费用应计在基金赚取时就要由每位合伙人纳税,现金可能多年后才到,也可能永远收不到(Schedule K-1 合伙人填报说明)。如果贷款日后少还了,差额会在以后某个年度成为亏损或扣除,而不是更正早先的年度。即使早先纳税的利息是普通收入,这笔亏损也可能是资本亏损,而资本亏损抵减普通收入每年有限额(见下文违约一节)。
只有合伙协议承诺了税务分配,私募信贷基金才须进行税务分配(为让合伙人缴税而分配的现金);通常如何计算,见 SPV 和跟投载体的税表。投资者如需数字来支付自己的预估税款,要依靠基金提供的估算数;见按时发出基金税表。
逐笔贷款的账目如何与 NAV、投资者报表和 K-1 对上?
每笔贷款保留一份税务计划表,并在年末与公允价值账目核对。每笔贷款的计划表记录:
- 发行价格或购买价格,以及面值。
- 已赚取和已收到的现金利息。
- 已资本化的 PIK,以及按固定收益率应计的 OID。
- 费用项目:并入 OID 的,以及单独入账的。
- 已应计的市场折价,以及是否适用市场折价选择。
- 非应计状态及其开始日期。
- 减值、核销以及每项的原因。
- 还款、出售和修订,以及日期。
行政管理人的 NAV 按公允价值为每笔贷款估值;在出售、偿清或形成可扣除坏账之前,税表不理会这些估值,除非基金在税务上对贷款按市值计价(见放贷业务一节)。逐笔贷款从账面收入到应税收入的调节表,才能让 K-1 对得上。
非应计贷款。账面上的非应计状态不会停止 OID(包括 PIK)在税务上的应计:法规对可能收不回的情况没有例外(26 USC 1272(a)(1))。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基金能否停止应计它认为可能收不回的规定现金利息,取决于法院判例和具体事实,而不是法规。K-1 资本账户为何因此与 NAV 不同,见基金税务资本与分摊。
贷款明细与 K-1 对不上时,要从贷款文件入手修正:在完成 1065 表之前,先重建每笔贷款的税务计划表;见对冲基金税务服务。
借款人违约:是坏账还是资本亏损?部分核销能扣除吗?
答案取决于这笔贷款是经营性债务、非经营性债务还是证券。
| 贷款类型 | 何时可扣除 | 性质 |
|---|---|---|
| 经营性坏账 | 全部无价值时;或部分无价值时,以当年账面核销的金额为限 | 普通扣除(26 USC 166(a)) |
| 非经营性坏账 | 仅在全部无价值时 | 短期资本亏损(26 USC 166(d)) |
| 公司或政府以记名形式或附息票形式发行、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票据 | 仅在全部无价值时 | 资本亏损,视为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发生(26 USC 165(g)) |
部分扣除只适用于特定贷款,绝不适用于一般准备金,而且以当年核销的金额为限(条例 1.166-3(a))。行政管理人账上的公允价值减记本身不是税务上的核销。坏账扣除还需要计税基础:基金从未计入收入的未付利息不能扣除(第 550 号出版物)。
先看第三行:公司或政府借款人以记名形式发行或附息票的票据属于证券,无论基金从事什么业务,坏账规则都不适用(26 USC 166(e))。其他贷款适用第一行还是第二行,取决于基金是否从事放贷业务(见下文)。
修订展期、债转股或止赎:是应税交换吗?
贷款的重大修改视为以旧贷款交换新贷款(条例 1.1001-3(b))。基金因此可能要确认收益或亏损,新贷款可能带有新的 OID 或市场折价。按贷款原有条款发生的变化,例如按计划重设利率,通常根本不算修改。
| 变化 | 何时属于重大修改 | 规则 |
|---|---|---|
| 利率或收益率 | 收益率变化超过 0.25% 与原收益率 × 5% 两者中较大者 | 条例 1.1001-3(e)(2) |
| 到期日或付款日 | 付款被实质性推迟;在安全港内的推迟(五年与原期限 × 50% 两者中较短者),如果推迟的金额在安全港期满时无条件应付,则不算实质性推迟 | 条例 1.1001-3(e)(3) |
| 有追索权贷款更换借款人 | 一般都算,列明的例外除外 | 条例 1.1001-3(e)(4) |
| 抵押品或担保 | 有追索权贷款:变化改变了还款预期。无追索权贷款:大量抵押品发生变化 | 条例 1.1001-3(e)(4)(iv) |
| 贷款变得类似股权 | 修改后的工具不再是债务 | 条例 1.1001-3(e)(5) |
不同条款的变化分别测试,不累加;但同一条款的多次变化会随时间合并计算(收益率方面,合并过去五年内的变化)(条例 1.1001-3(f))。如果基金早先已作过部分坏账扣除,产生收益的修改可能构成视同核销(条例 1.166-3(a)(3))。
债转股。用贷款换取借款人的股票,通常是按股票价值计量的交换。如果这笔贷款属于公司借款人的“证券”,且交换是重组的一部分,则可以免税,但为基金持有贷款期间应计的利息而收到的股票仍要纳税(26 USC 354(a))。贷款是否属于证券取决于其条款和期限长短,因此需要在交割前审阅。
止赎。基金以债权竞得抵押品时,按用于竞价的债务与该财产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或亏损,公平市价推定为竞价金额。剩余的未付余额可能是坏账,基金在该财产中的计税基础是其当日的公平市价(条例 1.166-6)。
我们的基金是否从事放贷业务?这会改变什么?
没有法规或条例规定具体数字。基金是否从事放贷业务,要视事实和情况而定;法院会看基金发起贷款的数量、频率,以及是否以贷款人身份向借款人招揽业务等因素。买入几笔贷款并持有的基金通常是投资者;持续寻找、谈判并完成贷款的基金可能从事放贷业务。
这个答案对美国投资者的影响:
- 坏账。不属于证券的贷款适用上文违约表中的经营性坏账一行,而不是非经营性坏账一行(26 USC 166)。
- 费用。服务费,例如承诺费或结构安排费,无论如何都是普通收入(26 USC 61(a)(1));在放贷业务中,它们还是经营收入,这对下面的扣除和外国投资者都有影响。
- 合资格经营收入扣除。利息不属于合资格经营收入,除非它可适当归属于某项经营活动(条例 1.199A-3(b)(2)(ii)(C))。就这项扣除而言,发放贷款不属于“金融服务”活动,但为他人之间安排贷款属于(条例 1.199A-5(b)(2)(ix))。基金的利息是否符合条件,取决于具体事实。
- 按市值计价。经常向客户放贷的基金,只要贷款出售量保持微不足道,就不是证券交易商:即一年内出售的贷款少于 60 笔,或出售贷款的计税基础低于当年取得贷款计税基础的 5%(条例 1.475(c)-1(c))。超过这个限度,基金就可能成为交易商,必须在每个年末对贷款按市值计价,但在发放贷款当天结束前于记录中标明不为出售而持有的贷款除外(26 USC 475(a) 和 (b))。买卖贷款的基金也可以作为交易者选择按市值计价;这项选择及其截止日见新基金的第一个纳税年度。
同一个问题对外国投资者影响更大,他们可能被视为从事美国经营活动;见基金投资者的阻断公司。
我们是小型私人放贷或抵押贷款基金:发 K-1 还是 1099-INT?借款人会收到 1098 表吗?
取决于每位投资者持有的是什么。
| 投资者或借款人 | 表格 | 何时需要 |
|---|---|---|
| 持有 LLC 份额或合伙权益 | 随基金的 1065 表发出 Schedule K-1 | 每年 |
| 持有记名形式或属于公开发行类型的票据 | 1099-INT 表;如果票据带有 OID(例如未付利息复利计算),发 1099-OID 表 | 利息达到 $10 或以上,或 OID 达到 $10 或以上(1099-INT 和 1099-OID 填报说明) |
| 持有其他票据,利息在基金经营活动中支付 | 1099-INT 表 | 按现行法规,利息达到 $2,000 或以上(26 USC 6041(a));该表填报说明仍印着旧的较低金额 |
| 支付房贷利息的个人借款人 | 1098 表,每笔房贷一份 | 在基金经营活动中收到的房贷利息(含点数)达到 $600 或以上(1098 表填报说明) |
| 属于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 LLC 的借款人 | 不发 1098 表 | 即使有个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
如果基金(或其代理人)记录票据的所有人,且票据只能通过这些记录转让,该票据就是记名形式(条例 1.6049-5(a)(1);条例 5f.103-1(c));在基金自己的所有权登记册上记录的票据可以满足这一测试。非美国人的票据持有人收到的是 1042-S 表而不是 1099-INT 表,即使没有预扣任何税款也是如此,而且基金可能必须预扣;应预扣而未预扣的基金须自己承担该税款(1042-S 表填报说明;26 USC 1461);见基金对利息和股息的预扣。未向基金提供纳税识别号码的美国票据持有人,适用 24% 的备用预扣,基金未预扣的金额由基金承担(26 USC 3406)。
混合结构很常见:同一年里,放贷基金可能既要给成员发 K-1,又要给票据持有人发 1099-INT 表。逾期或错误的表格,视更正时间,每份向 IRS 提交的申报表罚款 $60、$130 或 $340,每份应提供给收款人的副本还要再罚一次(税务程序 2025-32);如何补救逾期表格见逾期的承包商和员工税表。
在行政管理人的 GAAP 或公允价值账目之外,税务还要增加什么?
税务要另加一套贷款计划表,根据上文的逐笔贷款项目编制。除非基金在税务上按市值计价,否则公允价值收益和亏损要等贷款出售、偿清或成为可扣除坏账时才计税。税务还要求:非应计贷款继续应计 OID,修改、互换和止赎要确认收益或亏损,坏账扣除时间跟随核销而不是估值。
哪部分由行政管理人编制、哪部分由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见基金行政管理人还是会计师事务所。
示例
所有金额以美元计,仅作示例。
PIK 利息与一位投资者的 K-1
某私募信贷基金只有一笔贷款:$20,000,000,现金利息 4%,另加 9% PIK,按年复利。第一年,基金计入 $800,000 现金利息和约 $1,800,000 来自 PIK 的 OID,不考虑费用,合计约 $2,600,000。持有基金 5% 的投资者申报约 $130,000 利息($2,600,000 × 5%),但最多只收到 $40,000 现金,即其在现金利息中 5% 的份额;如果基金留存现金,收到的更少。
前期费用变成 OID
基金借出 $1,000,000,期限五年,现金利息 10%,每年支付;借款人支付 $20,000 前期费,这笔费用不对应任何服务。发行价格变为 $980,000,因此贷款有 $20,000 OID。最低限额为 $12,500(0.25% × $1,000,000 × 5 年),所以这笔 OID 不视为零。基金按约 10.5% 的固定收益率在五年内应计这 $20,000:第一年约 $3,200,逐年增加到最后一年约 $4,800,而不是收到时一次全部入账。
低于面值买入的贷款
基金以 $900,000 买入一笔面值 $1,000,000、剩余期限四年的贷款。最低限额为 $10,000,因此 $100,000 的折价要计算。没有作出选择时,基金在偿清前不计入任何收入;如果贷款在第四年全额偿还,$100,000 在当年属于普通收入。作出选择后,基金按直线应计每年计入约 $25,000 利息,计税基础到期时增至 $1,000,000。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 基金有外国或免税投资者,或使用杠杆:见基金投资者的阻断公司和基金对利息和股息的预扣。
- 有投资者住在美国境外,例如加拿大或中国:见美国基金的外国投资者。
- 您正在发行新的私募信贷基金:见新基金的第一个纳税年度。
- 管理人来自私募信贷基金的附带权益:见附带权益三年规则。
- 放贷收入涉及多个州:见基金州税表与非居民预扣。
- K-1 截止日和投资者估算数:见按时发出基金税表。
- 基金持有的是房地产股权而不是贷款:见房地产联合投资税表。
- 1099-INT 表或 1098 表发晚了:见逾期的承包商和员工税表。
- 贷款明细与 K-1 对不上、大额贷款经过重组或减值,或需要编制逐笔贷款税务计划表、1065 表和 K-1:见对冲基金税务服务。
- 投资者或员工需要申报含基金 K-1 的个人税表:见个人税务。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2027 年到期的 1065 表逾期提交时,每名合伙人每月的联邦罚款 按该纳税年度内任何时间的每位合伙人,每月或不足一个月计收,最多计 12 个月;金额适用于 2027 年必须提交的税表 | $260 纳税年度 2026 | IRS:税务程序 2025-32,第 4.55 节 核对日期 |
| 合伙企业审计中,选择把调整转由合伙人处理的截止期限 从最终合伙企业税务调整通知之日起计算;由合伙企业代表提交 8988 表格,期限不能延长 | 45 天 | IRS:BBA 合伙企业审计流程 核对日期 |
| 微量 OID 和市场折价:到期应付金额的这一比例乘以距到期的完整年数 折价低于设定赎回价格的这一比例乘以距到期完整年数的,视为零(OID 见 26 USC 1273(a)(3);市场折价见 1278(a)(2)(C)) | 0.25% | 《美国法典》:26 USC 1273 核对日期 |
| 债务工具的重大修改:固定收益率变动下限(25 个基点) 收益率变动超过这一金额与未修改收益率的 5% 两者中的较高者,即属重大变动(条例 1.1001-3(e)(2)(ii)(A)) | 0.25% | eCFR:26 CFR 1.1001-3 核对日期 |
| 债务工具的重大修改:收益率变动占未修改年收益率的比例 条例 1.1001-3(e)(2)(ii)(B):.05 x 未修改工具的年收益率 | 5% | eCFR:26 CFR 1.1001-3 核对日期 |
| 债务修改递延安全港:原期限的这一比例(如五年更短,则为五年) 安全港期间为五年与原期限这一比例两者中的较短者(条例 1.1001-3(e)(3)(ii)) | 50% | eCFR:26 CFR 1.1001-3 核对日期 |
| 放贷人可忽略销售测试:占当年取得的债务工具计税基础的比例 经常向客户放贷的纳税人,如果当年出售的债务工具少于 60 笔,或所售债务工具的调整后计税基础低于当年所取得债务工具在取得后即时计税基础的这一比例,则不属于证券交易商(条例 1.475(c)-1(c)(2)) | 5% | eCFR:26 CFR 1.475(c)-1 核对日期 |
| 1099-INT 表一般利息申报门槛 记名形式或公开发行类债务的利息,以及第 1 栏列出的其他利息 | $10 | IRS:1099-INT 表和 1099-OID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1099-OID 表申报门槛 以记名或无记名形式发行、带有 OID 的债务,发行人对某一持有人的每日 OID 部分合计达到这一金额时,须提交 1099-OID 表 | $10 | IRS:1099-INT 表和 1099-OID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在经营活动中支付其他利息的 1099-INT 表门槛(第 6041 条) 经 Pub. L. 119-21 修订的 26 USC 6041(a);2026 年之后的日历年按通胀调整。1099-INT 表填报说明(修订版 01/2024)仍印为 $600 | $2,000 纳税年度 2026 | 《美国法典》:26 USC 6041 核对日期 |
| 1098 表抵押贷款利息申报门槛,按每笔抵押贷款计算 在经营活动中从个人收取的抵押贷款利息(含点数);按每笔抵押贷款分别适用 | $600 | IRS:1098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须申报付款适用的备用预扣税率 目前须适用备用预扣规则的付款之联邦预扣税率 | 24% | IRS:备用预扣税 核对日期 |
| 2027 年到期的信息申报表或收款人报表,在 30 天内更正时,每份的罚款 向税局提交的申报表和给收款人的税单分别计算;2026 年付款对应的表格于 2027 年到期 | $60 纳税年度 2027 | IRS:税务程序 2025-32 核对日期 |
| 2027 年到期的信息申报表或收款人报表,超过 30 天但在 8 月 1 日或之前更正时,每份的罚款 向税局提交的申报表和给收款人的税单分别计算;IRS 表格印的是 2026 年 8 月 1 日,但第 6721(b)(2) 和 6722(b)(2) 款把截止日定在申报到期年度 | $130 纳税年度 2027 | IRS:税务程序 2025-32 核对日期 |
| 2027 年到期的信息申报表或收款人报表,在 8 月 1 日之后更正或未更正时,每份的罚款 向税局提交的申报表和给收款人的税单分别计算;2026 年付款对应的表格于 2027 年到期 | $340 纳税年度 2027 | IRS:税务程序 2025-32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美国法典》:26 USC 1272,原始发行折价的当期计入
- 《美国法典》:26 USC 1273,原始发行折价的金额
- 《美国法典》:26 USC 1276,应计市场折价
- 《美国法典》:26 USC 1278,市场折价的定义与选择
- 《美国法典》:26 USC 166,坏账
- 《美国法典》:26 USC 165,损失(无价值证券)
- 《美国法典》:26 USC 354,重组中的交换
- 《美国法典》:26 USC 451,收入确认时间
- 《美国法典》:26 USC 6041,源头信息申报
- eCFR:26 CFR 1.1273-1,合格规定利息
- eCFR:26 CFR 1.1273-2,发行价格与借款人向贷款人的付款
- eCFR:26 CFR 1.1272-1,OID 应计与选择权(PIK 示例)
- eCFR:26 CFR 1.1275-5,浮动利率债务工具
- eCFR:26 CFR 1.1275-2,追加债务工具
- eCFR:26 CFR 1.1001-3,债务工具的修改
- eCFR:26 CFR 1.166-3,部分或全部无价值
- eCFR:26 CFR 1.166-6,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出售
- eCFR:26 CFR 1.451-3,收入与适用财务报表
- eCFR:26 CFR 1.199A-3,合资格经营收入
- eCFR:26 CFR 1.199A-5,特定服务行业
- IRS:第 1212 号出版物,原始发行折价(OID)工具指南
- IRS:第 550 号出版物,投资收入与费用
- IRS:Schedule K-1(1065 表)合伙人填报说明
- IRS:1099-INT 表和 1099-OID 表填报说明
- IRS:1098 表填报说明
- IRS:税务程序 2025-32
- 《美国法典》:26 USC 1277,为持有市场折价债券而借款的利息
- 《美国法典》:26 USC 61,总收入
- 《美国法典》:26 USC 703,合伙企业的选择
- 《美国法典》:26 USC 475,证券交易商按市值计价
- eCFR:26 CFR 1.475(c)-1,证券交易商
- 《美国法典》:26 USC 6225,IRS 作出的合伙企业调整
- 《美国法典》:26 USC 6226,合伙企业缴税的替代方式
- 《美国法典》:26 USC 1461,预扣税款的责任
- 《美国法典》:26 USC 3406,备用预扣
- eCFR:26 CFR 1.6049-5,须申报的利息和原始发行折价
- eCFR:26 CFR 5f.103-1,记名形式的债务
- IRS:1042-S 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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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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