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持有股票期權、RSU 或其他股票單位獎勵並離開加拿大的雇員
- 期權在離境後才行使、或單位在離境後才歸屬的前加拿大居民
- 任職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並已遞延期權福利的雇員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加拿大與美國之間的搬遷,包括美國預扣稅和稅表
- 雇主對加拿大雇員的預扣和申報義務
- 您的新居住國對這項獎勵自己的課稅
股票期權和 RSU 要繳離境稅嗎?
期權不用繳;尚未歸屬的單位通常不用,但要看計劃條款;您已持有的股票要繳。離開加拿大時,《所得稅法》第 128.1(4)(b) 段會把您擁有的大部分財產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但「豁免權利或權益」(excluded right or interest)不在此列。第 128.1(10) 款的定義包括股票期權協議下的權利,以及按計劃為您的服務支付報酬的權利。CRA 列出的例外中,就有「須繳加拿大稅的雇員證券期權」。
| 離境當天您持有的財產 | 離境時是否視同出售? | 之後加拿大如何課稅 |
|---|---|---|
| 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權(無論是否已歸屬) | 否 | 行使時按雇傭收入課稅,限於在加拿大工作所賺取的部分 |
| 尚未歸屬的 RSU 或其他股票單位 | 通常否,但要看計劃條款 | 歸屬時按雇傭收入課稅,限於在加拿大工作所賺取的部分 |
| 先前行使期權或歸屬後取得的股票 | 是,按公平市價計算,除非該股票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 | 在離境年度的稅表上申報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 |
| 尚未出售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期權股票 | 是,按行使後的增值部分計算,除非該股票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 | 遞延的期權福利在您出售股票時仍須課稅 |
離開加拿大,並不會讓加拿大放棄對您在此工作期間所賺取獎勵的課稅權。以下情況會讓問題變複雜:獎勵分多年歸屬、由加拿大和新居住國分別課稅,雇主是 CCPC,計劃以現金而非股票支付,或兩國的工資系統都對同一次歸屬預扣稅款。最好在離境後第一次歸屬之前,就把這些問題理清。
離境前請準備好:
- 每份授予協議和計劃文件
- 授予日、歸屬日和行使日,行使價,以及每個日期的股票價值
- 每個歸屬期內您在加拿大和在境外的工作天數
- 您的離境日期,以及當天您持有的每一股股票和每份期權的價值
- 顯示已預扣稅款的憑證和工資單
離開加拿大時,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權會被視同出售嗎?
不會。《所得稅法》用第 7(1) 款所涵蓋協議下的權利來描述雇員股票期權,這類權利屬於豁免權利或權益,因此不計入離境稅的計算。已歸屬和未歸屬的期權處理方式相同。
期權仍屬於 T1161 表的須申報財產:如果您須列出的全部財產在離境日的價值超過 $25,000,就要按離境日的價值列出期權,即使這些期權本身不用繳稅(第 128.1(9) 款)。這張表須隨離境年度的稅表一併提交,逾期提交的罰款為每天 $25,最低 $100,最高 $2,500(第 162(7) 款)。
尚未歸屬的 RSU 或股票單位會被視同出售嗎?
通常不會,但要看計劃的寫法。豁免名單包括這樣一種計劃下的權利:「個人有權在某年度就其所提供的服務收取報酬」(第 128.1(10) 款),也包括某些雇員福利計劃,但只限於來自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那一部分福利;在這些計劃下,來自加拿大境外工作的部分不受保護,會按公平市價視同出售。如果股票單位計劃以新發行的股票結算,它也可能屬於第 7 條下的股票期權協議,同樣屬於豁免。請查閱計劃文件,看單位如何結算(新股、現有股票或現金)。無論適用哪一種豁免,離境時的結果通常相同:單位不會被視同出售,等到實際領取時再按雇傭收入課稅。從不發行股票的虛擬股票和股票增值權計劃,不屬於證券期權;其付款按一般雇傭收入課稅。
我已經取得的股票是否屬於視同出售,成本又是多少?
屬於。您因先前行使期權或 RSU 歸屬而取得的股票,一旦歸您所有就是一般財產,因此離境時會按公平市價視同出售(第 128.1(4)(b) 段)。例外是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股票,主要是價值一半以上來自加拿大不動產的私營公司股票:離境時不會視同出售,等您實際出售時仍須在加拿大課稅,並須經過第 116 條的清稅證明程序。收益等於離境時的價值減去成本。
您的成本一般是實際支付的金額,加上已計入這些股票的雇傭福利:第 53(1)(j) 段把第 7 條的福利加到期權股票的成本中。這樣可以避免同一筆價值被課兩次稅,一次當作報酬,一次當作收益。之後,您會被視為按離境時的價值重新買回這些股票,該價值就成為您新的成本。
對於已行使但尚未出售的 CCPC 期權股票,要特別小心。離境時的視同出售,不算觸發遞延期權福利的那次出售(第 7(1.6) 款)。它也不算第 110(1)(d.1) 段扣除所要求的 兩年持股期間內的出售。遞延的福利仍須在您實際出售股票的年度按雇傭收入課稅。券商帳戶中的股票,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投資帳戶;表格,以及提供擔保而不立即繳稅的選擇,請見離開加拿大。
我離境後才行使期權,加拿大還會對福利課稅嗎?
會,但限於在加拿大工作所賺取的部分。第 7(4) 款規定,雇傭關係結束後,期權規則仍「視同此人仍是雇員」適用;CRA 表示,前雇員在交易完成之前,仍被視為雇員。福利等於行使時的股票價值,減去行使價和您為期權本身支付的金額,在您取得股票的年度課稅;如果是 CCPC,則在您出售股票的年度課稅。
成為非居民後,您須就「非居民在加拿大履行職務和受雇工作所得的收入」繳納加拿大稅,而對於您仍是居民期間在加拿大境外所做的工作,也一樣要繳(第 115(1)(a) 段)。一份部分在加拿大、部分在境外賺取的期權,必須分開計算。《所得稅法》以及 CRA 關於證券期權和非居民的網頁,都沒有給出這種劃分的公式;結果取決於授予的具體事實,以及加拿大與您新居住國之間的稅收協定,屬於需要判斷的問題。如果您在行使後 30 天內出售這些股票,第 7(1.31) 款允許您指定它們就是被出售的股票,這樣就不用把其成本與其他相同股票的成本混在一起;但只有在期間內沒有買入或賣出其他相同股票,並在稅表上指明時才適用。
RSU 在我離境後歸屬:多少算加拿大來源的雇傭收入?
歸屬金額中,屬於您在加拿大工作所賺取的那一部分。CRA 的 T4058 指出,前居民可能須申報他們居住在加拿大期間所任職務的獎金和證券期權福利等款項。常見的做法是用比例:在加拿大的工作天數,加上仍是居民期間在境外的工作天數,除以單位賺取期間內的總工作天數。採用哪個期間(從授予到歸屬,還是只算歸屬前一年)會讓結果不同,而《所得稅法》和這些 CRA 網頁都沒有說明該用哪個期間。您的計劃文件,以及您新居住國與加拿大的稅收協定,是起點。
股票期權扣除仍然適用嗎?CCPC 的遞延又如何?
適用,只要符合條件。根據第 115(1)(d) 段,非居民可以申請第 110(1)(d) 段和 (d.1) 段的扣除,但以與在加拿大課稅的雇傭收入有關的部分為限。扣除額為福利的 50%,條件與居民相同:請見誰能扣除一半的股票期權福利和 CRA 關於證券期權的頁面。對於 CCPC 股票,第 110(1)(d.1) 段要求在行使後至少持有 兩年。不屬於第 7 條期權的 RSU,不能享有這項扣除。
誰來預扣稅款,由哪份稅表申報?
雇主或計劃付款方會在 T4 憑證上,使用CRA 工資規則列出的證券期權代碼,把證券期權福利申報為雇傭收入,並預扣所得稅。CCPC 對非現金的期權福利不預扣稅款。如果歸屬或行使發生在離境日之後、但仍在同一曆年內,就要列入離境年度的稅表,按您離境後那段時間的加拿大來源收入處理(第 114 條);請見您離境年度的稅表。以後各年度,您要在賺取收入所在省或地區的稅表第 10100 行,申報加拿大來源的雇傭收入(包括證券期權福利),而不是使用非居民的那套表格。如果您還有其他加拿大來源收入,例如來自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資本利得,要加上 T2203 表來計算省稅(T4058)。提交稅表,才能讓預扣的稅款與收入中屬於加拿大的部分對得上。請見該提交哪一種非居民稅表。
預期收到的是 T4 憑證,而不是 NR4:NR4 憑證申報的是股息和利息之類的被動收入,不是雇傭報酬。請留意加拿大是否對整筆歸屬金額進行工資預扣,而您在境外的新雇主也同時對它預扣。
我如何避免同一筆獎勵在加拿大和新居住國重複課稅?
通常靠新居住國對加拿大稅款提供的抵免,而不是加拿大的抵免。加拿大第 126 條的外國稅收抵免,只在您是加拿大居民期間減免外國稅。離境後,加拿大是以來源國的身份,對屬於加拿大工作的那一部分課稅,減免通常來自您的新居住國,依其法律和與加拿大的稅收協定而定。
對於離境時被視同出售的股票,加拿大有一項減免:如果您現在居住的稅收協定國家,在您出售時對您在加拿大居住期間累積的收益課稅,第 126(2.21) 款可以讓您就離境年度的加拿大稅款取得抵免。您須提交規定的表格來更正離境年度的稅表,最遲不得晚於出售當年的提交截止日(第 152(6) 款)。
哪些記錄能證明授予日期、歸屬、在加拿大的工作天數和價值?
請為每一項獎勵保存記錄,每個事件按當時的貨幣記錄,並按當日匯率折算成加元,這是 CRA 的要求:
| 記錄 | 證明什麼 |
|---|---|
| 授予協議和計劃文件 | 這項獎勵屬於第 7 條期權、股票單位計劃,還是現金計劃 |
| 授予、歸屬、行使和出售的確認書 | 福利和成本所依據的日期與股票價值 |
| 出行和工作日曆 | 每個歸屬期內在加拿大和境外的工作天數 |
| T4 憑證和境外工資單 | 每個國家預扣的稅款 |
| 離境日的股票價值 | 視同出售價格和新的成本 |
舉例
所有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期權和股票,搬到英國
一名工程師離開加拿大時,持有 1,000 份尚未行使的期權,以及先前行使期權取得的 400 股股票。這些股票離境時價值 C$40,000,成本為 C$10,000。期權不計入離境稅的計算,但要列入她的 T1161 表清單。這 400 股產生 C$30,000 的視同資本利得,新的成本為 C$40,000。她日後行使期權時,加拿大可以對與她在加拿大工作有關的那部分福利課稅,具體取決於計劃條款和加拿大與英國的稅收協定。
離境後歸屬的 RSU
一名雇員持有同一天授予的 2,000 個 RSU,分四年歸屬,每年 500 個,並在兩年後離開加拿大。前兩次歸屬全部是加拿大的雇傭收入。第三年的歸屬價值 C$30,000。從授予到歸屬計算,三年中有兩年是在加拿大工作,因此 C$20,000 可能屬於加拿大來源。如果只看最後一年,則完全不屬於。具體適用哪一種,由計劃條款和任何稅收協定決定。
離境後持有的 CCPC 股票
兩年前,一名 CCPC 的雇員以 C$10,000 的行使價行使期權,取得價值 C$50,000 的股票,並遞延了 C$40,000 的福利。他離境時,股票價值 C$70,000。由於他的成本是 C$50,000,視同出售產生 C$20,000 的收益。那筆 C$40,000 的福利,在他出售股票的年度仍是雇傭收入,再減去他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扣除。
您的情況不同?
- 您要搬到美國:兩國的工作天數劃分和預扣,請見搬家後的股票獎勵和工資。
- 您是授予期權的公司經營者:請見加拿大雇員的股票期權。
- 您在境外繼續為加拿大雇主工作:請見從境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
- 您還領到了遣散費或最後一份工資: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遣散費和最後工資。
- 獎勵分多年在兩個國家歸屬、稅款被預扣了兩次,或您持有 CCPC 股票:劃分方式和減免申請需要檢視計劃和稅收協定;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離境時住在魁北克省:魁北克省有自己的稅表和自己的股票期權扣除,因此稅款中屬於省稅的部分會不同;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離境後一直沒有提交稅表:請見非居民稅表和補報。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每日金額 表格每逾期一天計收;即使無須提交稅表也適用。最低與最高金額另行列出。 | $25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低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低罰款。 | $1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逾期報送罰款:最高金額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高罰款。 | $2,500 | CRA:T1161 表,離開加拿大者的財產清單(2022 年版) 核對日期 |
| CCPC 期權股份須持有此期間,才可依第 110(1)(d.1) 段扣除 股份取得後此期間內不得處置或交換,身故除外 | 兩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10 條 核對日期 |
| 出售新取得的期權股份並指明其為所出售股份的期限 《所得稅法》第 7(1.31) 款:須在取得股份當日後不超過此天數內處置,期間未取得或處置其他相同證券,並在出售年度的稅表中指明該批股份 | 30 天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7 條 核對日期 |
| 聯邦證券期權扣除,佔股票期權利益的比例 《所得稅法》第 110(1)(d) 和 (d.1) 段:符合條件時可扣除利益的 1/2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10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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