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搬到國外前後結束加拿大工作的雇員
- 離開加拿大後才領到遣散費、和解金、獎金或假期工資的前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離職後才歸屬的股票期權和 RSU
- 雇主養老金計劃的折算價值(commuted value)
- 住在國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
- 您的新居住國如何對同一筆款項課稅
離開加拿大後領到遣散費,要怎麼課稅?
成為非居民後領取的遣散費,通常屬於退休補償金(retiring allowance)。雇主須預扣 25% 的非居民稅(第 XIII 部分稅,即付款人先扣下再匯給 CRA 的固定稅率稅款),除非您的新居住國與加拿大簽有稅收協定且協定降低了稅率,並以 NR4 憑證(支付給非居民款項的憑證)申報(《所得稅法》第 212(1)(j.1) 段;CRA:退休補償金)。這筆預扣稅一般就是您在加拿大就該筆款項的最終稅款。第 XIII 部分稅不適用於與以下年度服務有關的部分:您當時不是加拿大居民,也沒有在加拿大受僱,例如搬到加拿大之前在國外為同一雇主工作的年份。請要求雇主把這一部分剔除(第 212(1)(j.1)(i) 段)。
最後一期薪水、獎金、假期工資和代通知金不同:它們屬於就業收入。非居民就在加拿大履行職務所得的就業收入課稅;仍是居民期間,則就在任何地方履行職務所得的就業收入課稅(第 115(1)(a)(i) 段)。這類款項列在 T4 憑證和加拿大稅表上。
| 款項 | 加拿大的稱法 | 離開後領取:稅務處理 | 憑證 |
|---|---|---|---|
| 因失去工作而領取的遣散費 | 退休補償金 | 預扣 25%,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 | NR4 |
| 不當解僱的損害賠償 | 一般屬於退休補償金 | 與遣散費相同 | NR4 |
| 最後一期薪水、獎金、加班費 | 就業收入 | 在加拿大稅表上課稅 | T4 |
| 未休假期工資 | 就業收入 | 在加拿大稅表上課稅 | T4 |
| 代通知金、薪金延續 | 就業收入 | 在加拿大稅表上課稅 | T4 |
遇到以下情況,事情就不再簡單:和解金額很大或由多筆款項合併而成、1996 年以前有服務年資、涉及股票獎勵,或新居住國也對這筆款項課稅。請準備:
- 解僱函和所有和解協議,並附上每一筆金額的明細
- 您的離境日期,以及您不再是居民的證明
- 您的開始任職日期,以及您是否參加過雇主的養老金計劃
- 您在 1996 年和 1989 年以前的服務年數,以及您在養老金或遞延利潤分享計劃(DPSP)的供款是否已歸屬
- 最後幾筆款項的所有工資單和憑證
遣散費的課稅方式和最後一期薪水不一樣嗎?
是的。遣散費屬於退休補償金,最後一期薪水屬於就業收入。您成為非居民後,加拿大用兩套不同的制度對這兩者課稅。
《所得稅法》把退休補償金定義為:因退休而表彰長期服務所領取的款項,或因失去職位或工作而領取的款項,即使是以損害賠償或法院命令的名義支付。您因做了工作而賺到的工資不屬於退休補償金。CRA列出以下項目不是退休補償金:薪金、工資、獎金、加班費、薪金延續、未休假期工資,以及代替終止通知的工資。
解僱函上的名稱不決定稅務處理,這筆款項是為了什麼才是關鍵。
代通知金、假期工資和不當解僱和解金算遣散費嗎?
代通知金和假期工資在稅務上不算遣散費,它們屬於就業收入。不當解僱的損害賠償一般屬於退休補償金。
CRA對和解金的處理如下:
- 分項和解:註明為代通知工資的部分屬於就業收入;損害賠償的部分一般屬於退休補償金。
- 一次性總額、沒有明細:全額一般屬於退休補償金。
- 人權損害賠償:依人權法例判給的款項,在不須課稅的範圍內,不屬於退休補償金。
因為這樣的劃分會影響您收到哪種憑證,以及預扣多少稅款,所以簽約前請先細讀和解協議的措辭。某筆款項是工資還是損害賠償,可能取決於具體事實;CRA 用的是「一般」,不是「一律」。您為確立領取退休補償金的權利而支付的律師費,只能在加拿大稅表上扣除,例如第 217 條稅表,扣除上限為所領取的退休補償金減去已轉入 RRSP 或 RPP 的部分,未用完的律師費可結轉最多七年(第 60(o.1) 段);為追討欠薪而支付的律師費,則屬於另一項就業開支扣除(5013-G)。
我離開後才領到遣散費,加拿大預扣多少稅?
支付給非居民的退休補償金,依第 XIII 部分預扣 25%,除非加拿大與您新居住國之間的稅收協定降低了稅率(CRA;第 212(1)(j.1) 段)。
各國的稅收協定不同,在假設可以享受較低稅率之前,請先查清楚加拿大與您新居住國之間的協定。付款前,請把您的非居民地址告訴雇主;如果協定降低了稅率,還要提供填妥的 NR301 表,即付款人據以適用協定稅率的資格聲明。
我可以把遣散費轉入 RRSP 來避免預扣嗎?
可以轉入一部分。依 1996 年以前服務年資計算的合資格部分,可以直接轉入您的 RRSP 或註冊養老金計劃,不須預扣。對非居民而言,法律只豁免這個合資格部分;其餘部分即使您有 RRSP 額度,仍須預扣(第 212(1)(j.1) 段)。
| 部分 | 金額 | 是否佔用 RRSP 額度? |
|---|---|---|
| 合資格部分 | 1996 年以前每個服務年度或不足一年的部分為 $2,000 | 否 |
| 額外合資格部分 | 1989 年以前,在沒有任何雇主養老金或遞延利潤分享計劃(DPSP)供款歸屬於您的年度,每個年度或不足一年的部分為 $1,500 | 否 |
| 非合資格部分 | 付給居民:在可用的 RRSP 扣除額度內,不須預扣。付給非居民:預扣 25%,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 | 是,須有供款 |
這些金額出自第 60(j.1) 段和 CRA 的轉移說明頁。合資格部分不能轉入配偶或同居伴侶的 RRSP。
身為非居民,轉移必須由雇主直接轉入計劃,而且您必須在轉移前填妥 NRTA1 表(非居民免稅授權書)(T4058;5013-G)。雇主一旦把現金付給您,稅款就已經預扣了。
兩個陷阱:
- 遣散費不會產生 RRSP 額度;而且成為非居民後,RRSP 額度也不能讓非合資格部分免於預扣。
- 您日後在國外從 RRSP 提款,還會面對另一次非居民預扣。請參閱 非居民的 RRSP 和養老金收入。
遣散費的預扣稅可以退回一部分嗎?
有可能。如果雇主預扣的稅款高於正確稅率,例如忽略了協定稅率,您可以用 NR7-R 表向 CRA 申請退回多扣的部分,一般須在稅款匯給 CRA 當年年底後兩年內提出(T4058)。
另外,退休補償金是非居民可以依第 217 條選擇在加拿大稅表上申報的款項之一;如果您的其他收入偏低,這可能降低稅款。這份稅表須在該稅務年度之後的 6 月 30 日 前提交。選擇如何運作、什麼情況下有利,請見第 217 條指南。
我離開後才收到最後薪水、獎金或假期工資,加拿大還會課稅嗎?
會。您在加拿大工作所賺的工資、獎金和假期工資,無論多晚收到,仍須在加拿大課稅;代通知金也視為您受僱期間所做工作的報酬(第 6(3) 款),所以同樣屬於就業收入。雇主會開立 T4 憑證,您要把它列在加拿大稅表的第 10100 行(T4058)。
這類款項按一般聯邦稅率,加上您賺取該收入所在省份的稅率課稅,不適用固定的非居民稅率;如果您須繳魁北克省稅,還要提交 Revenu Québec 稅表。雇主已扣的所得稅可抵銷應繳稅款。如果款項在您離開後的次年才收到,您那一年可能需要提交非居民稅表:請見非居民稅表指南。您的新居住國也可能對同一筆款項課稅;能否減免,取決於該國的規則和稅收協定。
付款日期會改變稅務處理嗎?
遣散費會。關鍵在於款項支付當日您是否仍是加拿大居民;而您的離境日期取決於您何時切斷居住聯繫,不只是您的航班日期。居民的遣散費與其他收入合併,按累進稅率課稅,非居民的遣散費則按固定稅率課稅,兩者的總稅款可能差別很大;如果付款日期還沒定,請在同意之前兩種情況都算一算。
| 仍是居民時領取 | 離境日期之後領取 |
|---|---|
| 遣散費與其他收入一起列入離境年度稅表,以 T4 憑證申報 | 遣散費須預扣 25% 非居民稅,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並以 NR4 憑證申報 |
| 最後的工資和假期工資以 T4 憑證申報 | 最後的工資和假期工資仍以 T4 憑證申報,並列在加拿大稅表上 |
| 合資格部分,以及在您的 RRSP 額度內的其餘部分,可以不經預扣轉入 RRSP | 只有合資格部分可以不經預扣轉入 RRSP(須填 NRTA1 表) |
至於工資,日期的影響較小:您仍是居民或在加拿大工作期間履行職務所得的報酬,仍然是加拿大就業收入。離境日期及其證明,請見離開加拿大指南。
我會收到 T4、T4A 還是 NR4?
就業收入列在 T4 上。遣散費不會列在 T4A 上。支付給居民的退休補償金也列在 T4 上,合資格部分用代碼 66,非合資格部分用代碼 67。支付給非居民的退休補償金則列在 NR4 上,收入代碼為 36(CRA:NR4 憑證)。
一個陷阱:如果雇主的檔案裡仍把您登記為居民,可能按居民稅率預扣,並把離境後的遣散費列在 T4 上。這時雇主須向 CRA 補繳本應預扣的第 XIII 部分稅,並可向您追討(第 215(6) 款),所以請在付款前通知薪資部門,並要求開立正確的憑證。如果憑證看起來有誤,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加拿大憑證。
最後一筆款項發放前,應該向雇主問什麼?
請在款項發放前問清楚:和解協議的措辭和 RRSP 轉移,事後都很難更改。
- 告訴雇主您的離境日期和新地址,讓薪資記錄把您列為非居民;如果協定降低了稅率,再附上填妥的 NR301 表。
- 要求雇主提供書面明細:工資、假期工資、代通知金、獎金和退休補償金,各自分開列出。
- 問雇主在計算合資格部分時,認定您 1996 年以前和 1989 年以前各有多少服務年數。
- 如果您想轉入 RRSP,請要求直接轉移,並在付款日之前填妥 NRTA1 表。
- 問清楚您會收到哪些憑證,以及寄往哪個地址。
範例
以下情境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被裁員後搬到國外
一位多倫多的雇員在 2 月被裁員,3 月搬到杜拜。C$60,000 的遣散費在 4 月、離境之後支付。這是退休補償金:雇主預扣 25%,即 C$15,000,除非適用協定稅率,並開立 NR4 憑證。同日支付的 C$4,000 未休假期工資屬於就業收入:列在 T4 憑證和加拿大稅表上。
1996 年以前的長期服務
一位 1990 年開始任職的雇員,離開後領到 C$50,000 的遣散費。她的合資格部分涵蓋 1990 年至 1995 年,共六年,每年 C$2,000,合計 C$12,000。雇主憑 NRTA1 表,把這 C$12,000 直接轉入她的 RRSP,不須預扣。其餘 C$38,000 預扣 25%,即 C$9,500,除非適用協定稅率;她未用完的 RRSP 額度,對非居民並不能改變這一點。
不當解僱和解
一位前雇員以 C$90,000 和解不當解僱的索賠,款項在離境後支付。如果沒有明細,全部 C$90,000 一般屬於退休補償金,以 NR4 憑證申報。如果和解協議註明其中 C$30,000 是代通知金,這 C$30,000 就是就業收入,列在 T4 憑證上,其餘 C$60,000 一般屬於退休補償金。
您的情況不同?
- 和解金額很大、款項分開支付、有 1996 年以前的服務年資、付款日期還在協商,或新居住國也對這筆款項課稅:措辭和轉移的選擇在付款後很難挽回,簽約前請先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遣散費已經按居民稅率預扣,或已列在 T4 上:憑證、預扣稅款,甚至兩個年度的稅表可能都要更正;請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搬到了美國,或您的報酬包含 RSU 和工作日劃分:請見搬家後的股票獎勵與報酬;兩國對同一筆報酬課稅時,請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持有股票期權或 RSU 並搬到了其他國家:請見股票期權和 RSU 的離境稅;兩國對同一筆報酬課稅時,請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想把部分預扣稅款要回來:請見第 217 條稅表和非居民的退稅。
- 您還在準備離境年度的稅表:請見離開加拿大。
- 雇主提出以其養老金計劃的折算價值支付:請見搬到國外時的職場養老金。
- 您在國外繼續為加拿大雇主工作:請見在國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
- 您漏報了前幾年的加拿大稅表:請見非居民稅表與補報,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退休津貼的合資格部分,按 1996 年前每個服務年度計算 1996 年前為雇主或關聯人士服務的每個年度或部分年度;可轉入 RPP 或 RRSP,且不佔用 RRSP 額度 | $2,000 | 《所得稅法》第 60(j.1) 段 核對日期 |
| 退休津貼中額外的合資格部分,按 1989 年前每個服務年度計算,且沒有已歸屬的養老金或 DPSP 供款 1989 年前每個沒有雇員已歸屬的雇主養老金計劃或 DPSP 供款的年度或部分年度 | $1,500 | 《所得稅法》第 60(j.1) 段 核對日期 |
| 稅務年度後第 217 條選擇的提交日期 稅表必須在曆年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 | 6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217(2)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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