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CRA 正在審查或已重新評估其離境年度價值的離境者
- 申報過私人公司股份、加密貨幣、藝術品或境外財產,但沒有市場價格的前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離境稅的完整計算方式
- 如何詳細評估私人公司股份或加密貨幣的價值
- 您究竟有沒有不再是居民
- 逾期或遺漏的離境表格
離境稅採用哪個價值?CRA 提出異議時怎麼辦?
離境稅採用每項財產在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前一刻的公平市價。《所得稅法》第 128.1(4) 款視為您在那一刻,按等於公平市價的價款出售了每項適用的財產,並以同樣金額買回。您提供的每一項證明,都必須針對那個日期,而不是今天。
CRA 對公平市價的實務定義,是在公開且不受限制的市場上、互相了解且審慎的獨立雙方、均不受強迫行事時,可獲得的最高價格(見 IC89-3)。您自行設定而沒有依據的價值,是審查人員最容易替換掉的價值。
以下情況下,價值爭議就不單純:
- 財產是私人公司股份、合夥企業權益,或在離境日沒有市場價格的任何其他東西;
- 您延期繳稅並提供了擔保,因為價值提高會改變擔保的金額;
- 您移居美國,並依稅收協定作出選擇,重設您的美國成本,因為現在有兩個國家握有您的價值;
- CRA 已寄出擬議調整函(有 30 天 可回覆)或重新評估通知書(須在通知日後 90 天 與提交期限後 一年 兩者中較晚的日期之前提出異議),因為這些期限已經在倒數。
現在就該準備:每封 CRA 來函和通知及其日期、您的離境日期及其證明、已提交的 T1243 表和 T1161 表、如果您延期繳稅則包括 T1244 表和您提供的擔保、顯示任何稅收協定選擇的美國稅表、您得出每個價值的方法,以及離境日前後的所有文件(對帳單、協議、報價、估價報告)。離境稅如何從這些價值計算出來,請見離境稅計算示例。
CRA 最常質疑哪些資產的價值?
在離境日沒有報價的財產最容易引發爭議,因為它的價值要靠判斷,而不是查表。
| 資產 | 為什麼價值容易引發爭議 | 詳細說明的指南 |
|---|---|---|
| 私人公司股份 | 沒有市場;價值取決於盈利、資產、股份權利和股東協議 | 私人公司股份的離境稅 |
| 加密貨幣 | 各平台價格不同,且按小時變動;有些代幣交易量很小 | 加密貨幣的離境稅 |
| 藝術品、珠寶和收藏品 | 每件都是獨一無二的;保險金額往往是重置成本,而不是市價 | 本頁 |
| 境外財產 | 沒有加拿大的價值記錄;當地的估價做法各異 | 離開加拿大時的境外不動產 |
| 上市股票和基金 | 爭議空間很小,因為當天的收市價是公開的 | 離開加拿大時的投資帳戶 |
離開加拿大時,如何證明股份或財產的價值?
證明要站得住腳,須註明在離境日或接近離境日,顯示價值如何得出,並交代每一項會影響價格的事實。對於企業權益,IC89-3 列出 CRA 估值人員可能要求的資料,並說明清單並不詳盡:
| 證據 | 說明什麼 |
|---|---|
| 您申報價值的細節與依據 | 您如何得出這個數字 |
| 估值日的資產負債表,連同附表和附註 | 公司在當天持有什麼 |
| 該日期之前最近五個財政期間的財務報表 | 支持該價值的盈利趨勢 |
| 選擇權協議、買賣協議,以及其他股東或合夥協議 | 可能降低或固定價值的限制 |
| 您的權益每一次取得或處置,無論是擬議還是已完成的 | 您或他人實際支付或出價的價格 |
| 購買幾乎全部股份或固定資產的獨立雙方報價 | 價值的外部證據 |
| 類似股份的近期銷售 | 市場證據 |
對於其他財產,原則相同:截至離境日的獨立估價報告或估值報告、交易類資產當天的收市市價,以及可比銷售記錄。對於藝術品、珠寶和收藏品,請要求估價師註明離境日的公平市價,而不是保險或重置價值,並列明所用的可比銷售。如果價值以另一種貨幣計算,請按離境日的匯率換算為加元,並註明匯率及其來源(見第 261(2) 款)。
CRA 估值政策中有兩點在這裡很重要。股份的權利和限制必須納入考慮,但協議只有在具有約束力、出於善意,而且控股股東不能隨意更改時,才能固定價值;只需股東或董事同意的轉讓限制,或單純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固定價值,但可能降低價值。另外,估值人員可能要求提供任何獨立雙方對公司股份或固定資產的報價,以及類似股份的近期銷售,所以如果您的價值與這些資料不同,說明差異的原因(例如買方並非獨立第三方),會更容易為您的價值辯護。
CRA 要求我證明我的價值:我該提供什麼?截止日期是什麼時候?
請在來函註明的日期之前回覆,並附上截至離境日的價值證據。如果審查人員已寄出擬議調整函,說明計劃中的重新評估,CRA 會給您 30 天 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要求您說明不同意的原因,及提供支持您立場的文件(見 RC4188)。如果問題仍未解決,您可以要求與審查人員的組長談。如果獨立估值無法及時完成,請在截止日期前聯絡審查人員,說明哪些證據將在何時提供,並以書面確認任何新日期;CRA 的審查指南並不保證會給更多時間。
請附上一封說明函,寫明每項財產、您申報的價值、依據,以及附上的文件。如果新的估值支持的數字與您申報的不同,說明函應解釋差異;這一點應在寄出之前與代表人先敲定。如何從海外回覆,包括代表人和網上存取,請見在海外回覆 CRA 來函。
CRA 可以對我的離境年度重新評估多久?
CRA 通常可以在原評稅通知書後 三年 內,重新評估個人的某一年度(見第 152(3.1) 款)。在那之後,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重新評估,包括:
- 在提交稅表或提供資料時,因疏忽、不謹慎或故意不履行責任而作出失實陳述,或欺詐;這種情況沒有固定的終止期限;
- 您在一般期限內提交了豁免書。CRA 可能在估值審查進行期間要求提供豁免書。豁免書可以限於它所列的事項,例如某項財產的價值,而且您可以撤銷;撤銷後 CRA 有六個月可重新評估(見第 152(4.1) 款);
- 第 152(4) 款中的其他一些情況,例如與非獨立交易的非居民進行的交易,可再延長三年。
一般期限過後,CRA 只能更改與失實陳述、豁免書所列事項或其他列明情況有關的部分(見第 152(4.01) 款)。
完整的規則請見CRA 可以追溯重新評估多久。
CRA 以更高的價值重新評估:我該如何提交異議通知書?
請在「提交期限後 一年」與「重新評估通知書日期後 90 天」兩者中較晚的日期之前,提交異議通知書(見第 165(1) 款;P148)。您可以透過 My Account 在線提出異議、使用 T400A 表,或寄出已簽名、說明事實和理由的信函。
針對價值的異議,應寫明您認為正確的價值、CRA 的數字為什麼不對(例如忽略了股東協議,或依據的是非獨立雙方的報價),並附上證據。截至離境日的獨立估值,是證明價值最直接的證據。
如果您錯過期限,可以申請延長,須盡快提出,最遲不得晚於異議到期後 一年(見 P148)。
我提出異議期間要先付款嗎?延期稅款和擔保會怎樣?
提出異議並不需要先付有爭議的金額。利息會繼續計算,但 CRA 已接受或視為接受、用於延期離境稅的擔保所涵蓋的部分除外;擔保存續期間,這部分視為已繳付(見第 220(4.5) 款)。CRA 通常會把爭議金額的追收延後到寄出決定後 90 日,並說明多數情況下,爭議期間仍會計算利息;全額或部分付款可減少所收的利息(見 P148;第 225.1 條)。如果您向稅務法院上訴,在法院作出裁決或您撤回上訴之前,CRA 不得對爭議金額採取這些追收行動(見第 225.1(3) 款);沒有擔保的稅款仍會計算利息。
如果您選擇了延期繳納離境稅,價值提高就會增加延期的稅款。視同出售的聯邦稅超過 $16,500(前魁北克居民為 $13,777.50)時須提供擔保,所以重新評估可能使您越過這條線,或超出您的擔保所涵蓋的金額。如果 CRA 認定擔保不再足夠,必須書面通知您,您隨後有 CRA 發出書面通知後 90 天 提供足夠的擔保(見第 220(4.53) 款)。延期與擔保如何運作,請見移居美國時延期繳納離境稅。
異議失敗:我什麼時候可以向稅務法院上訴?
在 CRA 寄出確認或更改重新評估的決定後 90 天 內,您可以向加拿大稅務法院上訴。如果 CRA 在您提出異議後 90 日內沒有作出決定,您不必等待就可以上訴(見第 169(1) 款;P148)。如果您錯過那個期間,可以在期間結束後 一年 內,向稅務法院申請延長,並說明延遲的原因(見第 167 條)。在價值爭議中,法院會權衡價值證據,所以在異議階段提交的估值品質很重要。
加拿大的價值提高後,我在美國的成本會改變嗎?
這一點尚無定論。依《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公約》第 XIII(7) 條,因離開加拿大視同出售而被課稅的人,可以選擇在美國視為按當時的公平市價出售並買回該財產。IRS 對這項選擇的程序(Rev. Proc. 2010-19)規定,您要在搬遷後結束的第一個年度,於按時提交的美國稅表上作出選擇,並附 8833 表和證明加拿大所用價值的文件。稅收協定和該程序都沒有說明,加拿大日後更改價值時會怎樣,CRA 也沒有就此發佈過指引。
如果加拿大和美國對同一筆收益按不同價值課稅,稅收協定的途徑是主管當局:依第 XXVI 條,您可以向您居住國的主管當局提出書面申請。提出申請沒有期限,但請及早行動:如果兩國同意作出補救,只有在另一個國家於該年度結束後 六年 內獲知您的案件時,才能適用於原本已結案的年度。請讓兩國的價值記錄保持一致,並在為配合加拿大重新評估而更正美國稅表之前,先諮詢意見。
低報價值會被罰款嗎?
會,如果低報是明知故犯,或在構成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作出的。依第 163(2) 款,罰款是 $100 與少報稅款的 50% 兩者中較高者,另加稅款和利息。CRA 事後調高的價值本身並不是虛假陳述:只有低報是明知故犯或在構成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作出,才適用罰款,而且上訴時 CRA 必須證明這些事實(見第 163(3) 款)。缺少或逾期的 T1161 表另有罰款;請見逾期離境表格。
舉例
所有金額以加元計,僅作說明。每個例子都假設資本利得的計入比率為 50%。
估值人員調高的私人公司股份
一位公司所有者離開加拿大,並以自己估算的 $600,000 申報她的股份。CRA 估值人員根據公司在她離開前收到的一項報價,提出 $1,000,000。多出的 $400,000 收益,使她離境年度增加 $200,000 的應稅資本利得。她在回覆期內表示不同意;CRA 仍然重新評估。她在 90 日內提交異議通知書,附上截至離境日的獨立估值,說明該報價來自關聯買方,並非獨立交易。
有估價報告支持的一幅畫
一位離境者根據保險明細表,以 $30,000 申報一幅畫。CRA 要求提供證明。他取得一份估價報告,離境日價值為 $32,000。如果 CRA 接受該估價報告,多出的 $2,000 收益會增加 $1,000 的應稅資本利得,重新評估的金額很小。
加拿大價值上調的美國移居者
一位移居美國的人依稅收協定作出選擇,把他的股份視為按離境價值 $800,000 買回。CRA 後來把這個價值調高到 $900,000。他在美國的成本是否隨更高的數字調整,稅收協定和官方指引都沒有定論。他把加拿大的重新評估和估值與美國記錄放在一起保存,並在更改任何美國稅表之前,先問是否應向主管當局提出申請。
您的情況不同嗎?
- CRA 質疑您是否真的離開了加拿大:請見CRA 居民身份問卷。
- 您離開後股價下跌:請見離開加拿大後股價下跌。
- 您從未提交 T1161 表或 T1243 表,或提交得太遲:請見逾期離境表格。
- 您收到關於私人股份的擬議調整函、豁免書要求或重新評估,或價值達數十萬元:期限和估值證據都需要現在處理;請見個人稅務協助。
- 您欠下重新評估後的稅款,現在住在海外:請見住在海外時的 CRA 欠稅。
- 您移居美國,價值變動影響兩邊的稅表:請見跨境稅務協助。
- 您從頭開始了解:請見離開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回覆 CRA 審查擬調整函件的期間 同意或不同意 CRA 審查建議的期限;請查看信函上的回覆日期 | 30 天 | CRA:稅務審查須知 核對日期 |
| CRA 評定異議的標準截止日期 T2 公司所得稅及 GST/HST 的評稅,從函件寄出後起算;個人所得稅的截止日期可能較晚 | 90 天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 核對日期 |
| 自報稅截止日起算的個人所得稅異議期間 T1 第 I 部分評定異議的截止日期,是自申報截止日起計此期間,或自通知寄出日起計 90 天,以較遲者為準 | 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 核對日期 |
| 個人所得稅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從首次評稅函件或首次無須繳稅函件中的較早者起算;另有例外 | 三年 | 《所得稅法》:第 152(3.1) 條 核對日期 |
| 逾期所得稅異議的申請期間 CRA 表示應盡快申請,但最遲不得晚於異議到期日之後一年;適用於所得稅異議 | 一年 | CRA:解決爭議,《所得稅法》下的異議及上訴權利(P148) 核對日期 |
| 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16,500 稅務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離境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原魁北克居民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前魁北克省居民的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13,777.50 稅務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離境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CRA 發出擔保不足通知後補充擔保的期限 適用於 CRA 依第 220(4.53) 款接受的離境稅擔保;CRA 可依第 220(4.54) 款延長該期間。 | CRA 發出書面通知後 90 天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20 條 核對日期 |
| 對異議決定向加拿大稅務法院提出上訴的期限 從 CRA 發出就異議作出的確認或重新評估通知書之日起算;異議通知發出後超過 90 天仍無決定的,也可提出上訴(《所得稅法》第 169(1) 款) | 90 天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69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稅務法院,申請延長上訴期限 根據第 169 條的 90 天上訴期結束後,須在此期限內申請延長所得稅評稅的上訴期限;《所得稅法》167(5)(a) | 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67 條 核對日期 |
| 稅收協定下,不受國內時效限制而執行相互協商協議的通知期限 自案件所涉稅務年度結束時起算,另一國的主管當局須在此期間內收到案件存在的通知(第 XXVI(2) 條);第 IX 條所涉關聯人案件適用不同規則。 | 六年 | IRS: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核對日期 |
| 《所得稅法》虛假陳述或遺漏罰款的最低金額 罰款為此金額與按百分比計算的金額兩者中的較高者 | $100 | 《所得稅法》第 163(2) 條 核對日期 |
| 《所得稅法》虛假陳述或遺漏罰款的比率 此比例適用於少報的稅款及某些相關金額,針對明知或因嚴重疏忽而作出的虛假陳述或遺漏 | 50% | 《所得稅法》第 163(2) 條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8.1 條
- CRA:加拿大離境者的財產處置
- CRA:IC89-3,企業股權估值政策聲明
- CRA:您應了解的審查須知(RC4188)
- CRA:解決您的爭議(P148)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5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63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6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67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69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2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25.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61 條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公約綜合文本
- IRS:Rev. Proc. 2010-19,加拿大稅收協定第 XIII(7) 條選擇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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