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已離開加拿大、現在出售離境前住過的住宅的人
- 住在國外期間,住宅空置或出租的前居民
- 共同擁有住宅、但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的夫婦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第 116 條通知、買方扣留款項和證書步驟的詳細內容
- 現居美國者就同一筆出售須繳的美國稅
- 度假屋和第二處住宅,以及逾期的第 45(2) 款選擇
搬出加拿大後,賣房子的收益免稅嗎?
只有您作為加拿大居民的那些年度免稅。免稅的部分是一個分數:分子是 1(僅當您購買當年是加拿大居民才加)加上您作為加拿大居民期間,該住宅被指定為主要居所的年數,分母是您持有該住宅的全部年數(《所得稅法》第 40(2)(b) 款)。其餘部分是資本利得,其中 50% 須課稅。您在出售當年的非居民稅表第 12700 行申報這個應稅部分,大多數人的截止日期是次年的 4 月 30 日(《所得稅法》第 150(1)(d) 款),並就其繳納聯邦稅,另加非居民附加稅(T4058)。
標準是居住,不是公民身份。住在國外的加拿大公民,在國外那些年度沒有免稅年數,除非被視為加拿大居民(Folio 第 2.50 段)。
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您的情況就不簡單:
- 您離境後把房子出租了(出租開始的那一天,可能已發生視同出售)。
- 您和配偶共同擁有住宅,並在不同日期離開。
- 您現在居住的國家也對這次出售課稅,例如美國。
- 賺到了租金卻從未申報,或出租開始時沒有人評估過房子的價值。
請準備:您的購買成本和改善工程的收據、離境日期的證明、出租開始的日期及當時房子的價值,以及已提交的任何指定(詳見下面的記錄清單)。
部分年度在國外時,「加一」公式怎麼算?
按曆年計算。分子是該住宅作為您的主要居所,且您在該年任何時候是加拿大居民的年數,再加一個額外年度。分母是您持有該住宅的全部年數,包括在國外的年度和出售當年(第 40 條)。
- 「期間」指該年中的任何時候。只要您那一年住過這處住宅,離境那一年就算作居民年度(Folio S1-F3-C2,第 2.21 段)。
- 額外的一年,要求您購買當年是居民。如果您取得住宅的那一年不是加拿大居民,就沒有「加一」(Folio 第 2.20 段)。
- 每一年還需要指定。該住宅在那一年必須由您、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或您的子女通常居住,而且每個家庭單位每年只能指定一處住宅(第 54 條)。
| 年度類型 | 算入分子嗎? | 算入分母嗎? |
|---|---|---|
| 住在那裡,全年是居民 | 是 | 是 |
| 離境那年,住了一部分時間 | 是 | 是 |
| 在國外,住宅空置 | 否 | 是 |
| 在國外,住宅出租 | 否 | 作了第 45(2) 款選擇則算入。沒有作選擇的話,第一段期間在出租開始那天結束,之後的收益另行計算 |
| 出售當年,在國外 | 否 | 是 |
住宅是空置還是出租,有差別嗎?
有。住宅空置沒有用途變更,所以公式直接從購買算到出售。離開加拿大本身並不是出售住宅:加拿大房地產不在離境視同出售的範圍內,所以您的成本仍是您當初付的價錢(《所得稅法》第 128.1(4)(b) 款)。開始出租的住宅,視為在出租開始那天按公平市價出售,並按該價值買回(《所得稅法》第 45(1) 款)。CRA 要求產生的收益,以及用來免稅的指定,都在用途變更的那一年申報(CRA)。
如果出租在您離境那年開始,那麼到那時為止的每個持有年度可能都是居民年度,所以免稅可能涵蓋截至該日的全部收益。出租開始後的任何增值,通常不在免稅範圍內,因為在國外的年度不能指定。出租開始的那一年能否也免除一部分,CRA 的指引並未明確說明,所以請讓人核查指定。這對您是否可行,取決於您的確切日期,請確認您何時不再是居民;請參閱成為非居民的日期。
在國外賺取的租金有各自的預扣和申報規則:請參閱非居民房東。
第 45(2) 款選擇,會在我住在國外期間增加免稅年數嗎?
不會。第 45(2) 款選擇是取消出租開始時的視同出售。您以簽署的信函,隨出租開始那年的稅表一併提交,所以即使您已經離境,也需要為那一年提交加拿大稅表(《所得稅法》第 45(2) 款;Folio 第 2.48 段)。它還允許您在不居住的情況下,把該住宅最多指定四年。這些年度只有在您作為加拿大居民或視同居民期間才算(Folio 第 2.50 段;第 54 條)。
所以對已離境的人,這項選擇主要改變的是計算方式:
| 沒有第 45(2) 款選擇 | 第 45(2) 款選擇生效 | |
|---|---|---|
| 出租開始時 | 按市價視同出售 | 沒有視同出售 |
| 日後出售時的成本 | 變更日的市價 | 原始成本 |
| 最終收益如何分攤 | 截至變更日的收益可能免稅;之後的增值通常不免稅 | 全部收益按所有持有年度的比例分攤 |
| 資本成本免稅額 | 可以就出租申請 | 不應申請;申請會使選擇作廢 |
哪條路徑的應稅收益較少,取決於您離開前後價值如何變動。依賴這項選擇的同時又申請資本成本免稅額,是常見的陷阱:CRA 認為,選擇從申請免稅額那一年的第一天起作廢(Folio 第 2.48 和 2.51 段)。遺漏或逾期的選擇,請參閱住宅改為出租:選擇與日後出售。
我從未作過這項選擇:我現在的成本是多少?
您的成本是出租開始那天住宅的公平市價,因為視同出售把它重設了(第 45 條)。您實際出售時的資本利得,一般是售價減去那個價值,再減去銷售費用和之後的改善支出;其中 50% 須課稅。
您需要那個日期有依據的價值。當時的估價報告或可比銷售報告有幫助;現在回頭補做的較弱,但總比沒有好。如果視同出售從未申報,相應的指定就是逾期,逾期指定可能被罰款,每個完整月份 $100,最高 $8,000;請參閱主要居所免稅。
非居民出售時,哪些表格顯示免稅?
| 表格 | 作用 | 時間 |
|---|---|---|
| T2062 | 通知 CRA 出售事宜,並申請合規證書 | 出售後 10 天 內(通常是交割日) |
| T2091(IND) | 指定該住宅並計算免稅部分 | 與 T2062 一起提交以減少付款,並隨稅表提交 |
| 非居民稅表上的 Schedule 3 | 申報出售和指定 | 出售當年的稅表 |
在 T2091(IND) 上,CRA 說明要排除您不是加拿大居民的每一年(IC72-17R6,第 73 段)。如果您持有該住宅的全部期間都不是加拿大居民,CRA 要求您致電 1-800-959-8281 查詢指定事宜(CRA)。通知、扣留款項和證書的步驟,請參閱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免稅能減少證書付款嗎?
可以。證書付款是售價超過您成本部分(不扣銷售費用)的 25%,但 CRA 表示,主要居所免稅減少了收益時,稅款或擔保可以相應減少。把 T2091(IND) 表與 T2062 表一起寄出來申請(IC72-17R6,第 41 和 73 段)。最終稅款由出售當年的稅表結算,多繳的部分在評稅後退還。買方律師扣留的款項,請參閱買方扣留了您的出售所得。
我們共同擁有住宅,並在不同日期離開:年數怎麼算?
每位所有者就自己的份額,各自計算收益(Folio 第 2.27 段),且每人只計算自己作為加拿大居民的年數(第 40 條)。留得較久的配偶,可能多出一個或多個免稅年度。
家庭單位每年仍然只能指定一處住宅(Folio 第 2.13 段)。如果家庭還擁有度假屋,兩處住宅不能指定為同一年;請參閱離開加拿大時的度假屋或第二處住宅。
哪些記錄能證明我何時住在那裡、何時離開?
請保留能把日期與住宅及加拿大連起來的記錄:
- 購買文件、交割結算單和改善工程收據(您的成本)。
- 水電費帳單、駕駛執照和寄到該地址的郵件(您居住的年度)。
- 您的離境稅表、旅行記錄,以及您在國外的租約或工作合約(您的離境日期)。
- 第一份租約,以及出租開始前後的估價。
- 您以前提交過的任何 T2091(IND) 或第 45(2) 款選擇信函。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不計銷售費用。
空置,四年後出售
- 第 1 年:以 C$500,000 購入。
- 第 1 至 8 年:住在那裡;第 8 年離開加拿大。住宅保持空置。
- 第 12 年:在國外時以 C$900,000 出售。收益 C$400,000。
- 免稅比例:(1 + 8) / 12 × C$400,000 = C$300,000。
- 未被涵蓋的收益:C$100,000,其中一半 C$50,000 計入收入(應稅資本利得)。
- 沒有免稅時的證書付款:C$400,000 的 25% = C$100,000。把 T2091(IND) 與 T2062 一起寄出後,CRA 可能以未被涵蓋的 C$100,000 為基礎計算:約 C$25,000。
離境後立即出租,沒有作選擇
- 第 1 年:以 C$500,000 購入;住到第 8 年,並在那年離開。
- 第 8 年:開始出租;視同按 C$800,000 出售。每個持有年度都是居民年度,所以 C$300,000 的收益可能全部免稅,前提是在那一年指定並申報。
- 第 12 年:以 C$900,000 出售。新成本是 C$800,000,所以有 C$100,000 的收益,由於第 9 至 12 年在國外,很可能不免稅;如果完全不免稅,C$50,000 計入收入。
相隔一年離開的夫婦
- 第 1 年:夫婦共同以 C$600,000 購入,各占一半。
- 第 6 年:一位配偶搬到國外。第 7 年:另一位跟著離開。住宅保持空置。
- 第 10 年:以 C$1,000,000 出售。每位配偶的收益是 C$200,000。
- 第一位配偶:(1 + 6) / 10 免稅 = C$140,000;C$60,000 未被涵蓋,其中 C$30,000 計入收入。
- 第二位配偶:(1 + 7) / 10 免稅 = C$160,000;C$40,000 未被涵蓋,其中 C$20,000 計入收入。
- 兩人都不能為第 1 至 7 年指定另一處住宅。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把住宅出租了,但視同出售、租金或兩者從未申報:未申報的年度可能影響出售,並導致逾期指定;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已經出售,但沒有向 CRA 提交通知、指定或稅表:逾期提交可能被罰款,並損失免稅年度;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並參閱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 您和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或出租開始時沒有人評估過房子的價值:提交 T2062 之前,需要先算出每位所有者的年數和變更日的價值;請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您遺漏了或逾期提交第 45(2) 款選擇,或申請了資本成本免稅額:請參閱住宅改為出租:選擇與日後出售。
- 您現在住在美國:美國可能對同一筆收益課稅;請參閱搬到美國後出售加拿大住宅和跨境稅務協助。
- 您還沒有離開,正在考慮是否出售:請參閱離開加拿大時保留還是出售住宅。
- 住宅在魁北克:魁北克對非居民賣家有自己的指定表格和規則;請參閱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和主要居所免稅。
- 您的離境日期不明確或有爭議:請參閱成為非居民的日期,並尋求個人稅務協助。
- 買方扣留了款項:請參閱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 4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
| 逾期指定主要居所,按每個完整月份計算的聯邦罰金 自原截止日起至提交符合要求的逾期指定申請為止,每滿一個月計算一次 | $1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逾期指定主要居所的聯邦罰金最高額 CRA 依《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批准逾期指定時的最高罰金 | $8,0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處置後的第 116 條通知 處置第 116(3) 款所涵蓋的加拿大應稅財產後起算;已作有效事先告知的除外 | 10 天 | 《所得稅法》:第 116(3) 款 核對日期 |
| 就資本性財產出售收益申請聯邦稅務證明書時的繳納比例 按出售收入減去調整後成本基礎計算,尚未扣除出售費用;也可以提供可接受的擔保 | 25% | 《所得稅法》第 116(2) 及 116(4)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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