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即將不再是加拿大居民的加拿大私營公司股東
- 透過控股公司持有業務的股東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完整的離境稅表和所有離境表格
- 提供擔保以延遲繳稅
- 搬家後繼續經營公司或從公司支取報酬
我的私營公司股票要繳離境稅嗎?
大多數情況下要。當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時,第 128.1(4) 款把您擁有的幾乎所有財產,視同在您離境前一刻按公平市價出售,再按同一價值買回。私營公司的股票不在排除清單上,所以即使沒有人付您任何錢,這些股票的收益也要課稅。您在 T1243 表上申報,並把收益轉入離境當年稅表的 Schedule 3;收益的 50% 須課稅。這部分應稅收益加入您離境當年的收入,按聯邦稅率和省稅率課稅。數額較大的收益還可能觸發最低稅,最低稅按全部收益計算,而不是只算其 50%(第 127.52(1) 款);下面關於終身免稅額的專文說明了為什麼人在境外時很難追回。
以下情況並不簡單:
- 沒有市價。價值是您必須能夠站得住腳的判斷。
- 過去有凍結、展期或重組,會改變您的成本基礎。
- 您與業務之間隔著一家控股公司。
- 不動產比重高的公司,其股票在您離境後可能仍須在加拿大課稅。
- 有多名股東,或有限制出售的股東協議。
- 無法以現金繳付的稅款,這會引出延遲繳稅的選擇和擔保。
- 您最近才來到加拿大,或在抵達前就已擁有這些股票,這可能使股票被排除或提高其成本。
- 搬到與加拿大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或搬到同樣對這筆收益課稅的國家。
請準備: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每一股的成本記錄、公司近期的財務報表和 T2 稅表,以及股票在離境日的價值。
離境稅的整體規則、最後一年的稅表和表格清單,請見離開加拿大。
沒有人買股票,也會被視同出售嗎?
會。視同出售不需要買家,也不需要錢。對個人而言,第 128.1(4)(b) 段排除了:加拿大不動產、透過在加拿大的固定營業場所(常設機構)經營的業務的財產、某些權利和權益(例如註冊計劃),以及短期居民的財產。公司的股票不在這些排除項目內,即使公司本身的資產是不動產或營業財產。
有一項排除可能適用於股票:如果您作為加拿大居民的時間只有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那麼您上次成為居民時已擁有的股票,或此後繼承的股票,不會被視同出售。您在加拿大居住期間購入或認購的股票,仍然適用。月數如何計算,請見抵達加拿大五年內離境。
離境後股票的新成本,就是離境時使用的價值(第 128.1(4)(c) 段)。這項重設對日後的每一次股息、出售或清算都有影響。
私營公司股票也計入 T1161 表的財產清單;當您須申報的財產價值超過 $25,000 時,必須提交該表(第 128.1(9) 款)。請見 T1161 表專文。
私營公司股票在 T1243 表上該填什麼價值?
該價值是您不再是居民前一刻的公平市價。CRA 的財產處置頁面使用公平市價,但沒有給出私營公司股票的估值方法。因為沒有掛牌價格,數字由您自己選定,而且在 CRA 查詢時必須能夠提出依據。
通常的依據是一份截至離境日、根據公司自己的記錄編製的書面估值報告。私營公司的估值通常會考慮:
- 離境日或接近離境日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投資、不動產、應收帳款和債務。
- 近幾年的盈利和現金流。
- 各類股票各自享有的權利,例如優先股的固定贖回價值。
- 限制出售或訂有價格公式的股東協議。
- 您持有的是控制性權益還是少數權益。
對少數股權或出售限制應給予多少折扣,取決於具體事實;《所得稅法》和 CRA 的頁面都沒有規定固定的百分比。請把估值報告、所用的資產負債表和您的筆記與稅表一起保存。如果 CRA 日後質疑您的數字,請見CRA 質疑您的離境價值時。
我的股票成本基礎是多少?
您的調整後成本基礎,是這些股票讓您付出的成本,並依取得時適用的規則調整。T1243 表上的收益,等於價值減去這個成本。常見的起算點如下:
| 您取得股票的方式 | 通常的起始成本 |
|---|---|
| 認購新股 | 您向公司支付的金額 |
| 向其他股東購買 | 您付出的價格 |
| 在股權凍結或股本重組中交換 | 一般為您交出的舊股票的成本,按價值分攤到新股上,再減去任何非股票付款(第 86(1) 款) |
| 以展期方式轉讓財產給公司而取得 | 以展期選擇所定的金額為基礎,減去任何非股票付款,而不是股票的價值(第 85(1) 款) |
| 在您成為加拿大居民前就已擁有 | 一般為您抵達時的公平市價,因為第 128.1(1) 款對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財產,視同在抵達時出售並重新取得 |
股權凍結通常讓您持有價值很高但成本很低的優先股,所以離境收益的很大一部分可能落在不支付定期股息的股票上。以前年度申請過的資本利得免稅額,或過去的重組,也可能改變成本。在把數字填入 T1243 表之前,請根據會議記錄簿、股東名冊和過去的稅表重建成本記錄。
有控股公司會改變離境收益嗎?
控股公司並不能使收益逃出課稅範圍。您擁有的是控股公司的股票,而這些股票依第 128.1(4)(b) 段按公平市價被視同出售。其價值反映控股公司擁有的一切,包括它所持有的營運公司股票。
控股公司本身沒有離境。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一般被視同加拿大居民(第 250(4) 款),所以您離境時,它自己的資產通常不會被視同出售。例外:如果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使該公司成為您新居住國的居民(各協定使用的測試不同,例如註冊地或管理地),第 250(5) 款會視同它為非居民,公司可能面臨自己的離境稅。公司由哪裡管理、它作為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的地位,以及對支付給您的款項的預扣,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視同出售是逐人適用的。同樣不再是居民的配偶或子女,其自己持有的股票適用視同出售;留在加拿大的人則沒有。由家族信託持有的股票屬於信託;請見搬到境外的家族信託受益人。
離境收益可以使用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嗎?
可能可以。符合資格的小企業公司股票的免稅額,要求您全年都是加拿大居民(第 110.6(2.1) 款)。在您離境的那一年,如果您在前一年全年都是居民,第 110.6(5) 款視同您全年都是居民。這些股票在視同出售的那一刻,仍須符合符合資格的小企業的每一項測試,終身收益的上限為 $127.5 萬。如何測試和申請,請見離開加拿大前使用資本利得免稅額。
離境後,我的股票是應稅加拿大財產嗎?
一般只有在股票的價值主要來自加拿大不動產或資源時才是。依第 248(1) 款的定義,未在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如果在過去 60 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其公平市價的 超過 50% 直接或間接來自加拿大不動產、加拿大資源財產、林木資源財產,或這些財產的期權或權益,就是應稅加拿大財產。經由另一家公司傳到股票上的價值,只有在那家公司的股票本身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時才計入(同一定義)。以展期方式、用本身是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財產換得的股票,在交換後的 60 個月內也被視為應稅加拿大財產(第 85(1)(i) 段)。
為什麼這很重要:
| 離境後的股票 | 日後出售 | 第 116 條 | 離境後損失選擇 |
|---|---|---|---|
| 應稅加拿大財產(例如擁有加拿大出租樓宇的公司) | 加拿大可就超過離境價值的收益課稅,但須遵守任何稅收協定 | 須在出售前或出售後 10 天 內通知 CRA,並透過繳稅或提供擔保取得證明書;沒有證明書,買方可以扣留價款的 25%(第 116 條;T4058)。稅收協定免稅的股票不需要通知 | 可以使用 |
| 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例如諮詢公司或軟體公司) | 加拿大一般不對非居民出售所得的收益課稅 | 不需要 | 不能使用 |
公司可能因為過去 60 個月內任何時間持有的不動產而通過測試,所以最近才賣掉樓宇的公司仍可能適用。離境後出售的處理,請見搬到境外後出售您的加拿大公司。
離境後,股息和清算如何課稅?
加拿大公司支付給作為非居民的您的股息,須繳第 XIII 部分稅(加拿大對支付給非居民的款項所徵的預扣稅),稅率為 25%,由公司預扣,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第 212(2) 款;T4058)。資本股息同樣適用。清算時,分派金額中超過您股票的實繳資本(大致是為這些股票付給公司的錢)的部分,被視同股息(第 84(2) 款),因此也須繳第 XIII 部分稅。
公司的留存收益不會因為您離境而消失。它們日後會以股息或清算分派的形式支付出來,加拿大會對此預扣稅款。搬家後如何從公司取得報酬,請見搬到境外後從您的公司支取報酬。是否應先關閉公司,請見離開加拿大時關閉或保留您的公司。
日後的損失可以減少我的離境收益嗎?
只有在您日後處置時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股票才可以。第 128.1(8) 款讓您在日後出售當年的稅表中選擇,把這些股票的損失向前轉回,抵銷離境收益。轉回的金額為以下三者中最小的一個:您選擇的金額、離境收益和日後的損失。
日後的損失會先減去您離境後從這些股票收到的股息,因為第 40(3.7) 款把股息止損規則同樣適用於作為非居民的您。所以,先以股息掏空公司,再以低價值出售或清算,可轉回的損失就會變少。對於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的股票,不能使用這項選擇。詳情請見離開加拿大後股票下跌。
如果您再次成為加拿大居民,並仍擁有這些股票,無論這些股票是否為應稅加拿大財產,您都可以依第 128.1(6) 款選擇減少或撤銷離境收益。選擇期限為您回來那一年的稅表提交期限。
因為賣不掉股票,我可以延遲繳納離境稅嗎?
可以,您可以用 T1244 表選擇延遲繳納視同出售的稅款,直到您實際處置這些股票時再繳。選擇的期限為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如果視同出售所產生收入的聯邦稅超過 $16,500(如果您住在魁北克則為 $13,777.50,魁北克另有自己的延遲繳稅和擔保規定),您必須向 CRA 提供足夠的擔保(CRA)。請見延遲繳納離境稅。
離境日前我應該準備什麼?
趁您還能方便查閱公司記錄時,準備以下資料:
- 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和會議記錄簿:每一類股票、股數和所有人。
- 成本記錄:認購收據、購買協議、凍結或展期選擇,以及已申請的任何免稅額。
- 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取離境日或接近該日的,另加近期財務報表和 T2 稅表。
- 您的股票在離境日的估值報告,並附上其所依據的文件。
- 不動產測試:公司在過去 60 個月內擁有的加拿大不動產清單,以及它佔價值的比例。
- 限制出售或訂有價格的股東協議。
- 您的離境日證據,因為價值是在那一刻確定的。
範例
這些情境僅為示意,使用加元。
沒有不動產的諮詢公司
您擁有諮詢公司的 100 股普通股,購入成本為 C$100。截至離境日的估值報告顯示為 C$600,000。您在 T1243 表上申報 C$599,900 的收益,其中一半 C$299,950 加入離境當年的收入。C$299,950 增加收入所產生的聯邦稅遠高於擔保門檻,所以如果您選擇延遲繳稅,須提交 T1244 表並安排擔保。離境後,這些股票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
擁有一棟出租樓宇的控股公司
您的控股公司擁有一棟加拿大出租樓宇。您的股票成本為 C$200,000,離境時價值 C$900,000。您在 T1243 表上申報 C$700,000 的收益。因為這些股票的價值主要來自加拿大不動產,所以它們仍是應稅加拿大財產。如果日後出售,您要依第 116 條通知 CRA;沒有證明書,買方可以扣留部分價款。
先收股息,後以較低價格出售
您離境時持有不動產公司的股票,成本為 C$200,000,估值為 C$1,000,000(離境收益 C$800,000)。
- 離境後第 1 年:公司支付給您 C$300,000 的股息,並預扣了第 XIII 部分稅。
- 第 2 年:您以 C$600,000 出售股票。相對於重設後的 C$1,000,000 成本,損失為 C$400,000。
- 依第 40(3.7) 款,C$300,000 的股息把該損失減至 C$100,000。
- 因為這些股票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您依第 116 條通知 CRA,提交第 2 年的加拿大稅表,並依第 128.1(8) 款作出選擇;離境收益從 C$800,000 降至 C$700,000。
您的情況不同嗎?
- 公司價值很大、曾有股權凍結,或有家人、信託或其他人也持有股票:價值和成本基礎是 CRA 可以檢驗的判斷;提交 T1243 表之前,請取得個人報稅協助。
- 您需要延遲繳稅,並以股票作擔保:請見延遲繳納離境稅,並取得個人報稅協助。
- 您的公司現在擁有或過去五年內擁有加拿大不動產:這些股票仍須在加拿大課稅,日後出售需要取得第 116 條證明書;請見搬到境外後出售您的加拿大公司,並取得個人報稅協助。
- 您從魁北克離境:魁北克也對視同出售課稅,並有自己的選擇和擔保;請取得個人報稅協助。
- 您想在離境前出售業務:請見出售您的業務。
- 您欠公司錢:請見離開加拿大時的股東貸款。
- 這些股票可能符合終身免稅額的資格:請見離開加拿大前使用資本利得免稅額。
- 您正在決定是否關閉公司:請見關閉或保留您的公司。
- 這些股票在您離境後貶值:請見離開加拿大後股票下跌。
- 您要搬到與加拿大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或您的新居住國也對這筆收益課稅:股息預扣和雙重課稅取決於稅收協定;請取得個人報稅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財產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最高額 2026 年按物價調整後的額度;提高額度並恢復物價調整的規定,已在《2025 年預算實施法》中正式立法 | $127.5 萬 稅務年度 2026 | 加拿大財政部:2026 年免稅額度 核對日期 |
| 非上市股份的價值中,來自加拿大不動產、資源財產或木材財產的比例,達到後該股份即屬應稅加拿大財產 在有關時間之前的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測試;透過公司間接持有的價值,只有該公司的股份本身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時才計算 | 超過 50% | 《所得稅法》第 248(1) 款,應稅加拿大財產 核對日期 |
| 處置後的第 116 條通知 處置第 116(3) 款所涵蓋的加拿大應稅財產後起算;已作有效事先告知的除外 | 10 天 | 《所得稅法》:第 116(3) 款 核對日期 |
| 購買資本性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 25% | 《所得稅法》第 116(5) 款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 選擇遞延繳付離境稅的截止日 個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規定的截止日期為遷出年度的稅額結清日 |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遷出居民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16,500 稅務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原魁北克居民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前魁北克省居民的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13,777.50 稅務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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