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一位創辦人住在加拿大、一位住在美國的新創公司
- 持有加拿大公司股份的美國居民共同創辦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創辦人全部住在加拿大的新創公司
- 住在加拿大、持有公司的美國公民
- 5471 表各附表、罰款和寬免詳解
- 各國工資帳戶登記步驟
控制權如何分配,幾乎決定了答案。只有在非居民不控制公司時,加拿大公司才算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第 125(7) 條)。美國居民創辦人持股不超過一半,且沒有其他非居民股東時,加拿大公司可保有 9% 的聯邦小企業稅率、35% 的可退還 SR&ED 抵免,以及加拿大創辦人的資本利得免稅額。持股超過一半,三項優惠全部失去,而且該公司對美國創辦人來說會成為受控外國公司(CFC)。
無論股權怎麼分,美國創辦人持有加拿大公司都有美國申報義務:取得股份的當年須提交 5471 表(持股達 10% 或以上時)、每年檢查該公司是否為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並常須提交 FBAR 和 8938 表。情況不單純的常見原因有:選擇權或否決權改變了控制權、創辦人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美國創辦人在美國簽約,以及公司帳戶裡放著融到的資金。請準備好股權結構表(cap table)、股東協議、每位創辦人的居住地和公民身份,以及每位創辦人的工作地點。
一位創辦人在加拿大、一位在美國:該用加拿大公司、德拉瓦州公司,還是兩者並用?
加拿大公司對加拿大創辦人較有利;德拉瓦州公司對美國創辦人和美國投資人較有利。每種選擇都讓一位創辦人在出售時享有稅務優惠,另一位則多一份申報負擔。
| 加拿大公司 | 德拉瓦州公司 | 德拉瓦州母公司加加拿大子公司 | |
|---|---|---|---|
| CCPC 優惠 | 非居民不控制公司時才有 | 沒有 | 沒有;子公司由非居民控制 |
| 加拿大創辦人出售股份時 | 符合資格的股份可享資本利得免稅額,上限為 C$127.5 萬 | 沒有免稅額 | 沒有免稅額 |
| 美國創辦人出售股份時 | 沒有 QSBS;加拿大公司不是美國的本國 C 公司 | 可能適用 QSBS | 母公司股票可能適用 QSBS |
| 美國創辦人須提交 | 5471 表、PFIC 測試,常須提交 FBAR 和 8938 表 | 公司本身沒有額外申報 | 沒有額外申報;由母公司提交 5471 表 |
| 加拿大創辦人須提交 | 沒有額外申報 | T1134 表;公司還可能須提交 T2 | 母公司須提交 T1134 表 |
合格小企業股票(QSBS)要求股票來自「本國公司」(26 U.S.C. 1202),所以持有加拿大公司股份的美國創辦人享受不到;若用德拉瓦州公司,持股滿五年後最多可排除 100% 的收益(見新創公司的小企業股票收益排除)。資本利得免稅額則要求股份屬於 CCPC(第 110.6 條)。若選擇德拉瓦州公司,加拿大創辦人的申報義務,以及加拿大可能對該公司課稅的風險,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美國公司。若兩位創辦人都住在加拿大、且將有美國資金進來,請見新創公司該選德拉瓦州還是加拿大公司。
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無論董事在哪裡開會,都是加拿大居民(第 250(4) 條),而美國視其為外國公司。美國籍董事不會改變這兩個結論。
美國共同創辦人會讓我們的加拿大公司失去 CCPC 資格嗎?
持股一半或以下不會,除非另有因素讓非居民取得控制權。第 125(7) 條有兩項控制測試,第 251(5)(b) 條還多加一層規定:
- 非居民的控制。被非居民「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控制的公司,不是 CCPC。這句話涵蓋實際控制:只要行使就能控制公司的任何影響力都算(第 256(5.1) 條)。決定性一票、董事會多數席位,或對日常業務的否決權,都可能讓五五分的公司失去 CCPC 資格。
- 非居民股份視為一人持有。若非居民持有的全部股份由一個人持有,而這個人會控制公司,則公司不是 CCPC。之後加入的美國天使投資人所持股份,會加到美國創辦人的持股上。
- 選擇權和權利。現在或將來取得股份的權利,視同已行使(第 251(5)(b) 條)。持股一半、另有選擇權可再取得股份的美國創辦人,會被視為已持有更多股份。
看的是居住地,不是公民身份。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在這項測試中屬於居民,所以公司可能同時是 CCPC 和 CFC;請見美國人持有的加拿大公司。之後若美國資金取得控制權,稅務年度會提前結束;請見因外國投資人而失去 CCPC 資格。
美國創辦人每年要就加拿大公司提交什麼?
美國創辦人在取得股份當年須提交 5471 表,之後只要該公司是 CFC,每年都要提交。其他表格視該公司是否為 PFIC、是否有帳戶簽署權,以及股份價值而定。
| 表格 | 美國創辦人何時提交 |
|---|---|
| 5471 表,Category 3 | 創辦人取得的股份達到表決權或價值的 10%、再取得 10%,或持股降到門檻以下的那一年 |
| 5471 表,Category 2 | 同一年,若創辦人是公司的高級職員或董事,除非適用例外 |
| 5471 表,Category 5(持股超過一半時另加 Category 4) | 公司是 CFC 的每一年 |
| 8621 表 | 公司是 PFIC 且符合申報條件的每一年 |
| FBAR(FinCEN 114 表) | 對公司的加拿大帳戶有簽署權或權益,且帳戶全年任一時點合計超過 US$10,000 |
| 8938 表 | 創辦人的境外資產(包括這些股份)超過門檻,例如住在美國的單身申報者,年底超過 US$50,000 |
各類別由 5471 表填表說明規定;漏提交該表的罰款從 US$10,000 起算。各類別細節、罰款和寬免,請見美國人持有的外國公司。
只要有簽署權就須提交 FBAR;創辦人持有公司超過 50% 的股份,也對公司帳戶有金融權益(IRS FBAR 頁面;31 CFR 1010.350)。已在按時提交的 5471 表或 8621 表中申報的股份,仍計入 8938 表的門檻,但不必再列一次(8938 表填表說明)。
加拿大公司對美國創辦人來說,可能是 CFC 或 PFIC 嗎?
CFC 要求美國股東合計持股超過一半;PFIC 則只要收入或資產屬被動性質即可。持股剛好一半的美國創辦人不會讓公司成為 CFC,但仍可能持有 PFIC 股票。
加拿大公司何時是 CFC?
外國公司的表決權或價值有 超過 50% 由美國股東持有時,就是 CFC(26 U.S.C. 957)。美國股東指持股 10% 或以上的美國人,家庭成員的股份依歸屬規則一併計算。須把所有美國股東加總:持股一半的美國創辦人加上持股 10% 的美國天使投資人,就會構成 CFC;身為美國公民的加拿大共同創辦人也一樣。
還沒有營收的新創公司會是 PFIC 嗎?
會。外國公司的總收入有 75% 或以上屬被動收入,或資產有 50% 或以上產生被動收入,就是 PFIC(26 U.S.C. 1297)。唯一收入是融資款利息的新創公司符合收入測試,而帳戶裡的現金也計入資產測試。
- 新創首年例外。只適用於第一個有總收入的年度,而且該公司在之後兩年都不能是 PFIC(26 U.S.C. 1298(b)(2))。利息也是總收入,所以計算期間可能在第一筆銷售之前就開始。
- 不做選擇。出售股份的收益視為超額分配,並按持有年數攤分:屬於以前 PFIC 年度的部分按最高稅率課稅並加收利息,其餘按普通收入課稅(8621 表填表說明)。
- QEF 選擇。創辦人每年計入公司普通盈利和淨資本利得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虧損年度則為零,但前提是公司提供 PFIC 年度資訊聲明。創辦人在適用該選擇的第一年,須在該年稅表的到期日(含延期)前,用 8621 表作出此選擇。
- 股息。公司在派發當年或前一年是 PFIC 時,其股息不是合格股息(26 U.S.C. 1(h)(11)(C)(iii))。
公司是 CFC 期間,CFC 的美國股東就該股票一般不適用 PFIC 規則。
2025 年的美國稅法對外國公司的美國持有人有什麼改變?
Public Law 119-21 修改了 CFC 規則,適用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並按外國公司的稅務年度計算兩項持股規則(Public Law 119-21,第 70323、70353 和 70354 節):
- GILTI 改稱淨 CFC 測試收入,有形資產的免稅回報被取消。有形資產很少的新創公司,受取消影響不大。
- 按比例分攤。在一年中任何一天持有 CFC 股票的美國股東,要按持有期間計入 subpart F 收入,而不是只算年底最後一天的持有人。
- 恢復向下歸屬限制。美國人又不再被視為擁有外國人持有的股票。這主要影響有外國母公司的集團,對兩位個人創辦人影響不大。
淨 CFC 測試收入適用的公司扣除額和抵免百分比,個人只有透過第 962 條選擇才能享有;請見美國人持有的外國公司。
加拿大公司怎麼付錢給各位創辦人?誰負責預扣?
薪酬看創辦人在哪裡工作;股息看創辦人住在哪裡。
| 付款 | 誰預扣、預扣什麼 |
|---|---|
| 付給加拿大創辦人、在加拿大工作的薪金 | 公司運行加拿大工資系統。創辦人若控制超過 40% 的表決權股份,則不須繳 EI(EI Act 第 5(2)(b) 條) |
| 付給美國創辦人、在美國工作的薪金 | 屬美國來源工資(IRS 來源規則)。公司作為外國雇主,一般須預扣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IRS) |
| 付給加拿大創辦人的股息 | 不預扣;以 T5 憑證申報 |
| 付給美國創辦人的股息 | 第 XIII 部分稅 25%;個人依稅收協定第 X(2) 條可降至 15% |
公司若少預扣股息的稅,須補足差額(第 215(6) 條);公司董事(包括在董事會的美國創辦人)對公司未扣除或未匯繳的加拿大預扣款,可能須承擔個人責任,直到離開董事會兩年後為止(第 227.1 條)。在美國工資系統中,負責繳交預扣稅款的人若故意不繳,可能須個人承擔(26 U.S.C. 6672)。
加拿大只對非居民在加拿大履行職務所得的雇傭收入課稅(第 115(1)(a)(i) 條)。美國創辦人若有在加拿大工作的日子,結論就會改變。美國工資帳戶和州規則請見跨境僱用雇員;稅收協定表格和 NR4 憑證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美國創辦人若在美國辦公室工作,或慣常在美國替公司簽約,依稅收協定第 V(1) 條和第 V(5) 條,可能讓公司在美國形成常設機構(稅收協定)。這時加拿大公司可能須繳美國稅並提交美國稅表。稅收協定只涵蓋聯邦所得稅(第 II(2)(b) 條),所以創辦人在某個州工作,即使沒有常設機構,也可能引來州申報義務;請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美國創辦人持股超過一半,會有什麼改變?
公司不再是 CCPC,並成為 CFC。雙方都有損失:
- 加拿大稅務。沒有小企業扣除,主動經營收入須按 15% 的聯邦一般稅率加省稅率課稅。SR&ED 降為 15% 的不可退還抵免,只能用來抵稅(第 127 條)。加拿大創辦人也失去資本利得免稅額。
- 美國創辦人的美國稅務。每年須連同公司財務報表提交 5471 表。融到的資金所產生的利息,一般屬於 subpart F 收入,但 subpart F 收入不得超過當期盈餘與利潤,所以虧損年度通常不須計入(26 U.S.C. 952(c));日後獲利的年度可能把這部分追回。公司開始獲利後,除非適用排除,每年都須計入淨 CFC 測試收入。
- 高稅排除。繳納一般稅率的非 CCPC 公司,可能通過 18.9% 的高稅測試;是否通過,要看所在省分和當年的數字。請見美國人持有的外國公司。
發行股份之前,我們該先決定什麼?
在任何人簽署認股協議之前,先把控制權和文件定下來;這兩項在簽署後都很難更改。
- 股權比例,連同所有權利一併計算。選擇權、認股權證和可轉換工具,在加拿大都計入控制權。規劃時要看第一輪融資之後美國創辦人的持股,而不只是創辦時的持股。
- 董事會和否決權。誰任命董事、誰有決定性一票,以及哪些事項須經美國創辦人同意。
- 誰是美國人。每位創辦人和家庭成員股東的公民身份及綠卡持有情況。
- 每位創辦人的工作地點和簽約人。這決定工資系統安排和美國常設機構風險。
- 資訊權。在股東協議中寫明,公司有義務提供 5471 表所需的財務報表和 PFIC 年度資訊聲明。
- 股權歸屬。持有須逐步歸屬股份的美國創辦人,自股份發行起有 30 天可以提交 83(b) 選擇(26 U.S.C. 83(b)(2));請見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
- 銀行簽署人。美國創辦人若是加拿大帳戶的簽署人,就須提交 FBAR。
例子
所有數字僅作說明;除標明美元外,均以加元計。只計聯邦稅。
五五分:多倫多與西雅圖
- 一家安大略省公司把 50% 的股份發給多倫多的創辦人,50% 發給西雅圖的創辦人,董事會人數對等,沒有決定性一票。這家公司是 CCPC;西雅圖創辦人不屬於 CFC 的持有人。
- 股份發行當年,西雅圖創辦人連同 1040 表提交 5471 表(Category 3,並因擔任董事而提交 Category 2)。
- 之後公司向加拿大天使投資人融資 C$2,000,000,並賺得 C$60,000 利息,沒有銷售收入。公司全部總收入都是被動收入,所以除非適用新創首年例外,否則就是 PFIC;而新創首年例外要求公司在之後兩年都沒有通過任何一項 PFIC 測試。西雅圖創辦人決定作 QEF 選擇,並要求公司每年提供資訊聲明。
60/40:美國創辦人佔六成
- 西雅圖創辦人持股 60%。公司不是 CCPC,而是 CFC。
- 公司支付 C$500,000 的符合 SR&ED 條件的薪金。若是 CCPC,可得 35%,即 C$175,000 現金。現在只得 15%,即 C$75,000,不可退還,只能結轉,直到公司有稅可抵。
- 西雅圖創辦人每年提交 5471 表。公司現金的利息屬 subpart F 收入,但虧損年度受盈餘與利潤上限限制,計入金額為零。
付款給西雅圖創辦人
- 在五五分的公司裡,加拿大公司付給西雅圖創辦人 US$120,000,作為其在西雅圖工作的報酬。公司運行美國工資系統,不預扣加拿大稅。
- 公司另派發 C$20,000 股息。公司依稅收協定預扣 15%,即 C$3,000,而不是 25%(C$5,000),匯繳後簽發 NR4 憑證。
- 多倫多創辦人透過加拿大工資系統領取 C$100,000 薪金,不須繳 EI,因為她控制 50% 的表決權。
您的情況不同?
- 兩位創辦人都住在加拿大、且將有美國資金進來:請見新創公司該選德拉瓦州還是加拿大公司。
- 住在加拿大的創辦人是美國公民:CFC 與小企業稅率如何互相影響,請見美國人持有的加拿大公司。
- 您選擇了德拉瓦州公司: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美國公司。
- 美國投資人即將取得控制權:請見因外國投資人而失去 CCPC 資格;若他們想做架構翻轉,請見把加拿大新創公司移到德拉瓦州母公司之下。
- 漏提交 5471 表或 8621 表:請見美國人持有的外國公司。
- 涉及兩個國家、股權結構表可能讓 CCPC 測試失敗,每年還有美國表格要提交:請在發行股份之前,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適用小型企業扣除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適用於就營業收入中不超過小型企業額度的部分申請小型企業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9% | CRA:公司稅稅率 核對日期 |
| 聯邦 SR&ED 投資稅收抵免加強稅率 合資格 CCPC 和合資格加拿大上市公司,在支出上限內 | 35% 稅務年度 2026 | CRA:SR&ED 投資稅收抵免 核對日期 |
| 被視為境外公司美國股東的持股門檻 投票權或股票價值;亦是 5471 表第 2 及第 3 類使用的基本股票門檻 | 10%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財產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最高額 2026 年按物價調整後的額度;提高額度並恢復物價調整的規定,已在《2025 年預算實施法》中正式立法 | C$127.5 萬 稅務年度 2026 | 加拿大財政部:2026 年免稅額度 核對日期 |
| 持有至少五年的較新股票的 QSBS 排除額 2025 年 7 月 4 日之後取得的股票;須符合第 1202 條的所有條件 | 100% | 《國內稅收法典》:第 1202(a) 條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末 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特定境外金融資產總價值;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5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規定的 5471 表資料的初始罰金 就第 6038(a) 條要求的資訊,每家外國公司每個年度會計期間的罰款 | US$10,000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須將實體帳戶計入 FBAR 的持有權益比例 您對自己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此比例的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的境外帳戶擁有財務利益 | 50% | eCFR:31 CFR 1010.350,境外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令外國公司成為 CFC 的美國股東持股比例 按美國股東(每位持有 10% 或以上的美國人)在年內任何一天直接、間接或推定持有的全部表決權或總價值計算,26 U.S.C. 957(a) | 超過 50% | 《美國法典》:26 U.S.C. 957 核對日期 |
| PFIC 被動收入測試 外國公司總收入中,被動收入至少佔這一比例 | 75%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PFIC 被動資產測試 外國公司資產中,產生或用於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其平均比例至少達到這一水平 | 50%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持有超過此投票股份比例的控制權時,股東的僱傭不屬於 EI 的可保僱傭 雇員控制公司有投票權股份超過這個比例時,該雇傭不納入就業保險 | 40% | CRA:判斷受僱工作是否須計繳退休金及就業保險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所有其他情況 第 X(2)(b) 條:實益擁有人並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時,適用的股息稅率;包括實益擁有人為個人的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適用一般稅率減免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基本稅率為 38%,扣除聯邦減免後為 28%,再扣除一般稅率減免後為 15%;不按物價調整 | 15% | CRA:公司稅稅率 核對日期 |
| 聯邦 SR&ED 投資稅收抵免基本稅率 對既非 CCPC、也非合資格加拿大上市公司的公司,一般不可退還 | 15% 稅務年度 2026 | CRA:SR&ED 投資稅收抵免 核對日期 |
| 受控外國公司(CFC)淨測試收入的高稅門檻 外國實際有效稅率必須高於這個比率;法規以美國公司稅率的 90% 計算這個門檻 | 18.9% 稅務年度 2026 | eCFR:26 CFR 1.951A-2(c)(7)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5 條(CCPC 的定義)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1 條(取得股份的權利)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6 條(實際控制)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7 條(SR&ED 抵免)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10.6 條(資本利得免稅額)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15 條(非居民在加拿大賺取的收入)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5(6) 條(未預扣的第 XIII 部分稅的責任)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7.1 條(董事的責任)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0 條(公司的居民身份)
- 《就業保險法》(Employment Insurance Act):第 5 條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合併本)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957(受控外國公司)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952(subpart F 收入以盈餘與利潤為限)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1297(被動外國投資公司)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1298(新創首年例外)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1(合格股息)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83(第 83(b) 條選擇)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6672(信託基金追討罰款)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1202(合格小企業股票)
- Public Law 119-21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
- eCFR:31 CFR 1010.350(FBAR 的金融權益)
- IRS:受外國雇主僱用的人員
- IRS:收入來源,個人勞務收入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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