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向美國客戶授權美術作品、設計、軟體、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加拿大居民
- 收取許可費的加拿大自僱創作者和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
- 合夥企業和信託的文件
- 詳細的退稅申請、關聯公司之間的定價,或平台申報
- 美國各州稅、省銷售稅和魁北克銷售稅
這筆付款是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還是出售所得?
為使用智慧財產權的許可而支付的款項,通常是特許權使用費,即使是按售出的每件產品計價也一樣。為您所做的工作支付的費用,可能是服務收入;一次性轉讓您的全部權利,可能是出售。合約上的名稱並不決定屬於哪一種。
| 美國客戶得到什麼 | 一般處理方式 |
|---|---|
| 許可複製您的美術作品、文字或音樂,或使用您的專利、商標或設計,即使費用按售出的每件產品計算 | 通常是特許權使用費;稅率取決於授權的權利(見下表) |
| 按您所做的工作收取固定費用,成果從一開始就歸客戶所有 | 通常是服務收入;由誰擁有成果、誰承擔開發風險來決定。見加拿大自由工作者與美國客戶 |
| 一次性價格,交出您的全部權利 | 可能是出售,不是特許權使用費,除非部分價款取決於日後的銷售或使用 |
第 XII(4) 條把轉讓無形權利的收益,在取決於生產力、使用或日後處置時,視為特許權使用費,所以把按產品計算的付款稱為購買價格,並不必然使其脫離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II 條
就美國國內稅法而言,非居民以固定價格出售無形資產,其收入一般視為來自美國境外;只有取決於該無形資產的生產力、使用或處置的那部分價款,才按特許權使用費確定來源。歸屬於美國辦事處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的銷售是例外。26 USC 865、IRS 第 519 號出版物,無形財產
軟體許可或線上存取算特許權使用費嗎?
取決於客戶實際得到什麼。
| 美國公司得到什麼 | 美國稅務分類 |
|---|---|
| 複製、修改或散佈您的軟體的權利 | 著作權的權利;除非實質上所有權利都已轉讓,否則屬於許可;符合資格的軟體特許權使用費適用下面的 XII(3)(b) |
| 下載一份供自己使用的副本 | 出售或租賃一份副本,不是著作權的權利 |
| 託管存取、SaaS 或串流,沒有下載 | 提供服務 |
混合這些內容的交易,按客戶主要為什麼付款來分類。對於 2025 年 1 月 14 日或以後開始的稅務年度,這些規則適用於美國的預扣稅;它們不涉及稅收協定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也不涉及加拿大的分類,所以混合合約仍取決於其條款。26 CFR 1.861-18、26 CFR 1.861-19
美國對特許權使用費的稅,取決於付款方還是我的作品使用地點?
美國國內稅法對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判定,一般依智慧財產權的使用地點而定。美國付款方的地址,本身並不會使每筆特許權使用費都成為美國來源收入。
在美國使用的許可,即使創作者完全在加拿大工作,也可能產生美國來源的特許權使用費。限制在美國境外使用的許可,一般產生外國來源的特許權使用費。如果是全球權利,請保存按地區劃分的使用記錄,以支持分配。IRS 第 519 號出版物,來源規則
對與美國業務沒有有效關聯的美國來源特許權使用費,一般適用的聯邦稅率是付款總額的 30%,但可適用稅收協定寬免。費用不會減少這項按總額計算的稅。IRS:FDAP 收入
第 XII(6) 條為稅收協定訂立了自己的來源規則,但第 XII(2) 條把美國課稅留給美國國內法處理。請先審查國內來源,再審查稅收協定的寬免。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II 條
適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哪種特許權使用費稅率?
符合資格的特許權使用費,要麼免稅,要麼稅率上限為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 10%。類別取決於授權的權利,而不是創作者的職業。
| 特許權使用費類別 | 稅收協定條款 | 美國聯邦稅對稅收協定的處理 |
|---|---|---|
| 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製作或複製,不包括特定的電影和電視付款 | XII(3)(a) | 0% |
| 使用電腦軟體或使用電腦軟體的權利,且被歸類為特許權使用費 | XII(3)(b) | 0% |
| 使用專利 | XII(3)(c) | 0% |
| 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常稱為專有技術,know-how),不屬於租賃或特許經營協議的部分 | XII(3)(c) | 0% |
| 商標、設計和模型、電影和電視特許權使用費 | XII(2) | 上限為 10% |
收款人必須是實益擁有人,並且是有權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加拿大稅收協定居民。公司還須符合利益限制(limitation-on-benefits)測試,依據是誰擁有它,以及它的總收入中有多大比例以可扣除付款的形式支付給他人;或者依據它在加拿大有與美國活動相比規模相當大的主動經營業務;如果不符合,可以向美國主管當局申請寬免。僅在加拿大註冊成立並不足夠。特殊的常設機構規則和關聯方規則可能改變結果。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II 條和第 XXIX A 條
「設計」這個名稱並不決定稅率;決定稅率的是所授權的權利。複製您的圖畫或美術作品,是第 XII(3)(a) 條下的著作權特許權使用費;授權商標,或授權工業設計或模型,則不是。玩具上的漫畫角色可能兩者兼有,所以合約應按權利分配費用;玩具公司對庫存和運輸的處理方式,並不能說明您提供的是哪些權利。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II 條
我要給付款方哪種 W-8 表,稅收協定的欄位怎麼填?
作為實益擁有人的個人,一般向付款方提供 W-8BEN 表;加拿大公司一般使用 W-8BEN-E 表。請在付款前簽署並提供,並註明稅收協定申請所依據的特許權使用費類別。
兩種表格都只供外國人士使用。美國公民(即使住在加拿大)和綠卡持有人這類居民外國人,改用 W-9 表;見美國人住在加拿大。
| 收款人和表格 | 特許權使用費的稅收協定填寫項目 |
|---|---|
| 個人,包括獨資經營者:W-8BEN 表 | 第 9 行:加拿大(如果在該國是稅收協定居民)。第 10 行:第 XII 條的段落、稅率、特許權使用費類型和資格 |
| 公司:W-8BEN-E 表 | 第 14a 行:稅收協定居民身份。第 14b 行:利益限制認證。第 15 行:第 XII 條的條款、稅率、特許權使用費類型和支持條件 |
需要填特殊的特許權使用費欄位,是因為稅收協定對不同類型的特許權使用費規定了不同稅率。例如,軟體特許權使用費:第 XII(3)(b) 條,0%,特許權使用費,並聲明您是加拿大居民及實益擁有人。商標特許權使用費:第 XII(2) 條,10%。W-8BEN 表填表說明、W-8BEN-E 表填表說明
一般的特許權使用費稅收協定申請,不一定需要美國納稅人號碼。收款人一般可以提供加拿大簽發的外國稅務識別號碼來代替:W-8BEN 表第 6a 行或 W-8BEN-E 表第 9b 行,而不是第 5 行或第 8 行的美國號碼。沒有符合資格的號碼,請勿使用這個選項。稅收協定申請的要求,26 CFR 1.1441-6
W-8 表一般有效至 其後第三個曆年的最後一天,自您簽署的年度起算,除非出現使表格不再正確的變化,例如搬到美國、收入變成與美國業務有效關聯,或公司的所有權變動而影響其利益限制欄位。請在 30 天 內通知付款方,並提供新表格。如果付款方改為索取 W-9 表,見加拿大自由工作者與美國客戶;公司表格的其餘部分,見加拿大公司的 W 系列表格。
1042-S 表應顯示什麼?代碼不對怎麼辦?
即使稅收協定使預扣稅降為零,付款方一般仍要在 1042-S 表上申報美國來源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代碼說明付款類別,但不決定稅收協定的稅率。IRS 第 515 號出版物,申報義務
| 第 1 欄所得代碼 | 特許權使用費類別 |
|---|---|
| 10 | 工業特許權使用費,包括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 |
| 11 | 電影或電視著作權特許權使用費 |
| 12 | 其他特許權使用費,包括著作權和軟體特許權使用費 |
請對照合約和您所申請的稅收協定稅率,核對所得代碼(第 1 欄)、總收入(第 2 欄)、豁免代碼(第 3a 欄;稅收協定申請為 04)、稅率(第 3b 欄)、預扣稅額(第 10 欄)以及您自己的資料。代碼 10 既可以涵蓋免稅的專利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涵蓋應稅的商標特許權使用費。如果合約和表格不一致,請問付款方為什麼選這個代碼,並在適當時要求更正的表格。1042-S 表填表說明
特許權使用費什麼時候變成美國的營業利潤?
只有在您於美國有與所授權權利相關聯的存在時。從加拿大簽署、客戶在美國的許可,若沒有美國辦事處或代理人,就是上面所說的一般特許權使用費情形。如果您透過常設機構(例如固定營業場所、慣常以您的名義訂立合約的人,或依第 V(9) 條在 12 個月內於美國提供服務累計達 183 天 或以上)在美國經營或曾經營業務,而所授權的權利與該機構有有效關聯,第 VII 條就會把這筆特許權使用費當作營業利潤課稅,而不是適用第 XII 條。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VII 條和第 XII(5) 條 美國國內法另有有效關聯收入的測試,所以兩者都要審查。IRS 第 519 號出版物
對於應稅的有效關聯收入,W-8ECI 表一般取代該收入適用的一般 W-8 表。它需要美國納稅人號碼;免除按總額預扣稅後,仍可能須提交美國稅表,並就淨收入繳稅。W-8ECI 表填表說明
為特許權使用費,我要提交美國稅表嗎?
僅為特許權使用費不用,前提是已預扣正確的稅款,而且您沒有美國貿易或業務。個人如果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即使稅收協定免稅)、特許權使用費應繳的美國稅沒有全部預扣,或要申請退回多預扣的稅款,一般要提交 1040-NR 表。1040-NR 表填表說明,誰必須提交 完整的測試見加拿大自由工作者與美國客戶;公司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怎樣更正按預設稅率的預扣,或追回多預扣的稅?
如果付款方因缺少稅收協定文件而預扣了 30%,請先確定分類、來源和稅收協定資格,再申請退稅。付款方對應預扣而未預扣的稅款負有責任,所以沒有有效表格時,它會預扣(IRS 第 515 號出版物,稅款責任)。事後提供的 W-8 表只能支持以後的付款,不會自動退還之前的預扣稅。請把正確的 W-8 表和支持申請的許可條款交給付款方,並詢問它能否更正預扣稅款和 1042-S 表;付款方一般只能在提交或發出該表之前更正,該表在付款年度之後的 3 月 15 日 到期(IRS 第 515 號出版物,多預扣稅款的調整、26 CFR 1.1461-2)。如果付款方不能更正,個人一般在 1040-NR 表上申請退稅,公司則在 1120-F 表上申請(1040-NR 表填表說明、1120-F 表填表說明),期限為提交稅表後 3 年,或繳稅後 2 年,以較晚者為準,預扣稅款按稅表的原定到期日視為已繳納(26 USC 6511、26 USC 6513(b)(3))。具體步驟見加拿大人被美國預扣稅。
特許權使用費和美國稅在加拿大怎麼申報?
請以加元申報扣除美國稅之前的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美國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分類,並不決定加拿大的分類:應填在哪一行,取決於這些特許權使用費屬於作品或發明的使用費、營業收入還是財產收入。
| 加拿大個人申報類別 | 特許權使用費可能屬於哪裡 |
|---|---|
| 作品或發明的特許權使用費,不屬於營業申報 | 第 10400 行 |
| 作為營業收入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 營業申報,適用時包括第 13500 行 |
| 其他不屬於營業申報的特許權使用費 | 第 12100 行 |
CRA 承認特許權使用費可能是投資收入或營業收入,所以在查明活動性質之前,不要把創作者的每筆付款都填在第 10400 行。CRA:第 10400 行,特許權使用費
對公司而言,如果一項業務的主要目的是從財產取得特許權使用費,那它是指定投資業務,不是主動經營業務,除非它全年雇有 超過 5 名全職雇員;小企業扣除只適用於主動經營收入。《所得稅法》第 125 條;見加拿大公司如何課稅。
把收入和符合資格的稅款換算成加元(CRA:聯邦外國稅收抵免)。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說明 T2209 表和抵免限額;魁北克居民還要提交魁北克稅表,並用 TP-772-V 表申請魁北克的抵免(Revenu Québec:外國稅收抵免)。超過稅收協定稅率預扣的稅款,一般不能抵免;CRA 預期您向美國申請退稅(CRA 外國稅收抵免專冊第 1.34–1.35 段);見加拿大人被美國預扣稅。公司的抵免見在公司稅表上申報美國稅款。
對個人取得的外國來源財產收入(不動產除外),超過收入 15% 的稅款,一般可依第 20(11) 款扣除,而不是計入外國稅收抵免。按上述稅收協定稅率,美國稅低於這個上限。這個上限不適用於公司,也不是對所有特許權使用費的一刀切上限。《所得稅法》第 20(11) 款
如果付款的是我自己的美國公司或某個平台呢?
關聯所有權並不免除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第 XII(7) 條把稅收協定待遇限於非關聯方會同意的金額;定價和文件見加拿大與美國關聯公司之間的定價做法。在一國按所有者課稅、在另一國卻作為獨立納稅人的實體,也可能依第 IV(7) 條失去稅收協定優惠。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V(7) 條和第 XII(7) 條
與付款方有關聯的公司(依第 267(b) 條或 707(b) 條),如果一年內從付款方取得超過 US$500,000,一般還須在 8833 表上披露稅收協定申請(填表說明);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平台的 1099-K 表或 1042-S 表,並不決定分類或來源;合約才決定。見加拿大賣家的美國支付平台表格。
要對許可費收 GST/HST 嗎?
向在供應發生時沒有依一般 GST/HST 登記規定登記的非居民接受方,授權使用符合資格的智慧財產權,適用零稅率,所以不收 GST/HST。只有美國地址,或所得稅稅收協定的免稅,並不能確立 GST/HST 的處理方式。
請在供應發生時確認接受方的居民身份和登記狀態,並保存證據。其他安排可能適用不同的條文,有不同的排除情形。《消費稅法》Schedule VI 第 V 部分第 10 條;CRA GST/HST 備忘錄 4-5-3,第 106 段
出口證明和其他客戶安排,見向美國客戶收取 GST/HST。
舉例
一位加拿大自僱插畫家,只把她的漫畫角色的著作權複製權許可給一家美國玩具公司,該公司在美國複製這些美術作品。假設她符合稅收協定優惠的資格,在美國沒有常設機構,合約中沒有商標或工業設計的許可,並在加拿大把特許權使用費作為營業收入申報。以下以美元舉例: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為 US$10,000。
- 已備有 W-8BEN 表並依第 XII(3)(a) 條提出申請:付款方預扣 US$0,支付 US$10,000。1042-S 表顯示所得代碼 12、豁免代碼 04 和 0% 的稅率。
- 沒有 W-8BEN 表:付款方預扣 30%,即 US$3,000,支付 US$7,000。如果她符合資格,可以向付款方或 IRS 要求退回這 US$3,000,而不是向加拿大要求。
在加拿大,不論哪種情況,她都申報扣除費用之前的 US$10,000 總額。以假設的匯率每 US$1 兌 C$1.35 計算,即 C$13,500;沒有表格的情形下,帳戶只收到 C$9,450。因為稅收協定稅率是 0%,CRA 不把這 US$3,000 視為可用於抵免的已繳外國稅款,並預期她向美國追討。同一筆交易中的商標許可,上限是 10%,而不是 0%。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II 條、CRA:第 10400 行,特許權使用費、CRA 外國稅收抵免專冊第 1.34–1.35 段
您的情況有所不同嗎?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W-8 表只供外國人士使用。見美國人住在加拿大。
- 長期在美國居住或在美國有住房,可能使您同時成為兩國居民:稅收協定寬免就取決於第 IV 條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見持 TN 簽證的加拿大人。
- 合約同時包含著作權、商標、軟體存取或開發費用,或您在美國有經營活動:跨境稅務服務。請帶上簽署的協議、權利和地區清單、使用報告、W-8 表和 1042-S 表。
- 由您的加拿大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加拿大公司的 W 系列表格和在公司稅表上申報美國稅款。
- 由您自己的美國公司支付許可費:加拿大與美國關聯公司之間的定價做法。
- 由平台開具付款表格,或者您向美國個人買家出售下載內容或產品,而不是向公司授權許可:加拿大賣家的美國支付平台表格。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下,合資格免稅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稅率 第 XII(3) 條規定,符合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如由另一國的合資格居民實益擁有,則免徵來源國的稅;與來源國常設機構有效關聯的特許權使用費除外。 | 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II(3)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一般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最高額 由另一協定國居民實益擁有的特許權使用費總額,在來源國一般適用的稅率上限,稅收協定例外情況除外 | 10%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II(2) 條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外國人的美國來源 FDAP 收入的預扣稅率 適用於與美國經營活動無有效關聯的美國來源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總額;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非居民獨立承包人在美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也適用這一稅率 | 30% | IRS: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對日期 |
| W-8BEN 表的一般到期日 從表格簽署年份起算;某些表格在情況發生變化前一直有效 | 其後第三個曆年的最後一天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情況變化使 W-8BEN 表不正確時,通知付款人的期限 情況變化後,須通知扣繳義務人或付款人,並提供新的 W-8BEN 或其他適用表格 | 30 天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的天數門檻 在任意十二個月內,且另符合第 V(9)(a) 條的收入測試或第 (b) 項的同一或相關項目測試 | 183 天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V(9) 條 核對日期 |
| 1042 和 1042-S 表的截止日 從支付所在日曆年結束後起算;週末和假日可能使截止日期順延 | 3 月 15 日 | IRS:1042 表填表說明,申報地點與時間 核對日期 |
| 美國報稅後申請退稅的一般期間 自提交原始稅表之日起計算;須與繳稅後 2 年的期間比較,並適用第 6511 條的退稅追溯期限 | 3 年 | 26 USC 6511(a) 核對日期 |
| 美國繳稅後申請退稅的一般期間 未報稅時自繳稅之日起計算;已報稅時須與稅表提交後 3 年的期間比較,並受第 6511 條退稅追溯期限限制 | 2 年 | 26 USC 6511(a) 核對日期 |
| 使以特許權使用費為收入的業務不被視為特定投資業務的全職雇員人數 第 125(7) 款:以取得財產收入(包括特許權使用費)為主要目的的業務,如全年雇用這麼多名雇員,或由關聯公司提供該業務原本需要這麼多名雇員才能提供的服務,則不屬於特定投資業務。 | 超過 5 名全職雇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5 條 核對日期 |
| 個人財產收入所繳外國稅:可計入外國稅收抵免的最高比例 按不動產以外的境外財產收入計算;超過此金額的外國稅可根據《所得稅法》第 20(11) 條扣除,不屬於抵免所用的非營業收入稅(第 126(7) 條);見稅務解釋專輯 S5-F2-C1 第 1.22 段 | 1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0 條 核對日期 |
| 特定 8833 表稅收協定披露所涉的關聯方收入門檻 一個日曆年內從關聯支付方取得的收入總額;稅收協定須包含防止濫用優惠的條文,且可能適用 8833 表的其他規則 | US$500,000 | IRS:8833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II 條和第 XII 條
- IRS:第 515 號出版物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
- GovInfo:26 USC 865,個人財產銷售的來源規則
- IRS: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
- eCFR:數位內容交易,第 1.861-18 條
- eCFR:雲端交易,第 1.861-19 條
- eCFR:稅收協定預扣稅申請,第 1.1441-6 條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 IRS:W-8BEN-E 表填表說明
- IRS:1042-S 表填表說明
- IRS:W-8ECI 表填表說明
- 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 IRS:8833 表及填表說明
- eCFR:多預扣稅款的調整,第 1.1461-2 條
- GovInfo:26 USC 6511,退稅申請的時限
- GovInfo:26 USC 6513,預扣稅款何時視為已繳納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
- CRA:第 10400 行,特許權使用費
- CRA:聯邦外國稅收抵免
- CRA:Income Tax Folio S5-F2-C1,外國稅收抵免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0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5 條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外國稅收抵免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Schedule VI 第 V 部分第 10 條
- CRA:GST/HST 備忘錄 4-5-3,無形動產出口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