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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母的 RRSP、RRIF 或 TFSA:美国公民怎么报税

父母去世时,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或注册退休收入基金(RRIF)的加拿大税,通常由遗产在死者的最终税表上缴纳,除非配偶或受抚养人将其转入自己的计划;从计划中直接收到款项的受益人,可能要分担部分税款的责任。免税储蓄账户(TFSA)在去世时的价值范围内,可免税传给受益人。美国对这些款项的处理尚无定论:请先备齐对账单和税单;3520 表(一般截止日期为 4 月 15 日)或境外账户申报可能适用。

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继承加拿大居民父母的 RRSP、RRIF 或 TFSA 的美国公民和其他美国税务居民
  • 住在美国或加拿大的受益人
  • 幸存配偶和经济上依赖死者的受益人(例外规定会改变结果)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编制死者的最终税表或管理遗产
  • 您自己的加拿大注册账户的详细税务
  • 美国州所得税和加拿大各省的遗产管理
  • 住在加拿大时继承美国退休账户

父母的 RRSP、RRIF 或 TFSA,加拿大税由谁缴?

一般由遗产缴税,而不是您。对于经济上独立的子女,加拿大会把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或注册退休收入基金(RRIF)在去世时的价值,加到您父母的最终税表上,由遗嘱执行人报税。免税储蓄账户(TFSA)在去世时的价值,在加拿大一般不向您征税。但您仍可能要为去世之后的增值缴税,也可能要为退休计划的部分税款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假设您的父母去世时居住在加拿大,而您既不是配偶,也不是经济上依赖父母的子女。

账户去世时价值的加拿大税务处理之后有什么可能变化?
尚未开始支付年金收入的 RRSP,或 RRIF公平市价一般计入父母的最终税表;T4RSP 第 34 栏或 T4RIF 第 18 栏,以父母的名字开具去世之后的增值,可能是受益人或遗产的收入
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 TFSA在去世时价值的范围内,付给受益人的款项,在加拿大一般不征税去世之后的收益另有规定

资料来源:CRA 关于去世时 RRSP、RRIF 和 TFSA 的页面。

直接从计划里收到款项的人,可能要为父母的部分税款负责。根据第 160.2 条,除持有人以外,任何从 RRSP 或 RRIF 中收到款项的人,要与死者一起,对视同收款所造成的最终年度税款中属于这笔款项的那一份承担连带责任,按收到的金额比例计算。CRA 可以向任何一方追缴,并且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您作出核定(第 160.2(3) 款)。

遗嘱执行人如果在取得 CRA 的清税证明之前就分配遗产,要以所分配财产的价值为限,对死者未缴的税款承担个人责任(第 159 条)。关于执行人的报税和清税证明,请见有人去世后的税务。

我住在美国或加拿大,加拿大会预扣税吗?

如果您住在加拿大境外,会预扣。非居民预扣税适用于须向您征税的款项,例如超出去世时价值的 TFSA 付款。适用第 XIII 部分税的款项,默认税率为 25%。协定可以降低税率,但降低后的上限只适用于定期退休金付款,一次性的遗产付款不会自动符合条件(第十八条第 2 款)。NR4 指南没有为 RRSP 或 RRIF 的身故付款单独规定税率,对于非居民 RRIF 付款的问题,则让您去问 CRA。

如果您住在加拿大,去世之后的增值,以及超出去世时价值的任何 TFSA 付款,要填在您自己的加拿大税表上;美国方面请见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加拿大税务上的居民身份,取决于您通常居住在哪里以及与加拿大的联系(CRA)。

据 CRA,RRSP 或 RRIF 中可合理视为已计入死者收入的金额,不会再向受益人征税(RRSP、RRIF)。RRSP 或 RRIF 付款的第 XIII 部分税,只针对您如果住在加拿大就会成为收入的金额(第 212(1)(l) 和 (q) 段)。

如果您作为非居民,被从 RRSP 或 RRIF 付款中预扣了税,您可能可以选择改在加拿大税表上缴税,须在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提交(第 217 条);请见非居民的退休金和 RRSP 收入。

父母去世后,TFSA 的增值怎么处理?

在去世时价值的范围内,TFSA 在加拿大免税传给指定受益人。去世之后的增值不会自动免税;这取决于 TFSA 的类型,发行机构或您父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告诉您(CRA)。被指定为受益人的子女是指定受益人,而不是继任持有人;只有配偶或同居伴侣才能成为继任持有人(《所得税法》第 146.2(1) 款、CRA)。

信托型 TFSA 的免税期,在信托不再存在时,或持有人去世后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年的年末结束,以较早者为准:如果持有人在 3 月去世,免税期持续到次年 12 月 31 日(第 146.2(9) 款)。

TFSA 类型去世之后的加拿大税务处理
存款或年金合同去世时就不再是 TFSA;CRA 表示,去世后的收益要向受益人征税
信托在免税期内免税,但超出去世时价值的付款要向受益人征税(居民受益人收到 T4A 第 134 栏);之后信托须纳税,并提交 T3 税表

非居民受益人收到的超出去世时价值的付款,会收到 NR4 税单(CRA)。魁北克不承认存款型或信托型 TFSA 的受益人指定,所以请核对合同和遗嘱。

这笔款项是美国应税收入,还是免税的遗产?

IRS 的指引并没有直接说明,继承人收到外国注册计划的各种付款时怎样纳税,所以既不能假定可以全部排除在收入之外,也不能假定全部作为收入申报才正确。

IRS 一般不把继承的财产计入收入,但死者应得收入(income in respect of a decedent)和继承财产产生的收益是另外处理的(第 559 号出版物)。对于 RRSP 或 RRIF,税务程序 2014-55 第 6 节要求按第 72 条的规则把分配款项计入收入,但要受协定条款约束。这是一条针对分配款项的规则,而不是专门针对继承人的计算方法。

有两个问题需要核对:

  • 这笔款项里,是否包含您父母已经赚取、但去世时还没有作为收入申报的钱?税法上称为“死者应得收入”:指死者有权取得、但按规定不应计入死者去世当年或更早年度应税收入的总收入(26 CFR 1.691(a)-1)。第 559 号出版物和这条法规都没有对继承的外国计划作出分类。
  • 协定优惠适用吗?如果您住在美国,第十八条第 1 款对源自加拿大的退休金给予免税,条件是:您若是加拿大居民,加拿大会把这笔金额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如果您住在加拿大,这笔付款不涉及跨境,该条款不适用;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可能同时是两国居民,第四条第 2 款的协定居民判定规则从永久住所开始逐项判断。您的身故付款是否符合条件,需要具体分析(协定)。

对于 TFSA,美国的处理结果取决于您收到的是继承的资产、遗产分配,还是外国信托分配;继承免税规则并不能解决所有信托付款的问题(CRA:TFSA 类型)。

我要报 3520 表吗?什么时候截止?

可能要报。款项的法律来源决定适用表格的哪一部分,而 RRSP 和 RRIF 的例外规定,是按外国信托的减免方式写的。

所收款项3520 表的问题
来自外国遗产或非居民外国人的遗赠合格的赠与和遗赠合计超过 US$100,000 时(相关的外国赠与人要合并计算),一般适用第 IV 部分(填报说明)
来自加拿大 RRSP 或 RRIF 的分配填报说明称,无须为报告向该计划的转入、对该计划的所有权或从该计划取得的分配而提交 3520 表;税务程序 2014-55 第 5.01 节把这一点与第 6048 条的外国信托申报联系起来。两者都没有说明它是否也适用于继承人按第 IV 部分报告的遗赠
来自外国信托的分配,可能包括信托型 TFSA请考虑第 III 部分,以及税务程序 2020-17和第 6048 条拟议法规中的豁免,这些豁免涵盖退休信托,以及医疗、残障或教育储蓄信托;请对照这些条件,核对信托型 TFSA 的条款(填报说明)。外国遗赠的门槛不适用于外国信托的分配

8891 表是以前用于 RRSP 和 RRIF 的旧表格,现已作废(税务程序 2014-55,第 5.02 节和第 8 节)。

对按日历年度报税的个人,3520 表的截止日期是收款年度之后的 4 月 15 日。如果在您的税表截止日,您住在美国和波多黎各以外,而且您的营业地点或工作岗位所在地也在美国和波多黎各以外,或者您在国外从事合格的军事服务,则截止日期改为 6 月 15 日;请附上一份说明。住在加拿大、在当地没有工作的退休继承人,可能不符合后一个条件。如果获得了所得税报税延期,截止日期不晚于 10 月 15 日(填报说明)。报送地址请见收到国外赠与或遗产。

配偶转入自己的计划或作为继任账户,能保留美国的税收递延吗?

配偶或同居伴侣,有时还有经济上依赖死者的子女或孙子女,可以把 RRSP 或 RRIF 转入自己的计划,这样税款就不会留在父母的最终税表上;CRA 判断是否属于受抚养人,要看是否与持有人同住以及收入,而不只是看有没有被供养(CRA)。如果计划把款项付给遗产,遗嘱执行人和幸存者要共同签署 T2019 表(RRSP)或 T1090 表(RRIF,CRA);幸存者的转入须在收款当年,或在年末后 60 天内完成。魁北克父母的计划还有魁北克税务局的表格:TP-930-V(RRSP)和 TP-961.8-V(RRIF)。

只有配偶或同居伴侣才能成为 TFSA 的继任持有人。只是受益人的配偶,可以把这笔款项作为豁免供款存入自己的 TFSA,须不迟于账户持有人去世次年的 12 月 31 日存入,并在供款后 30 天内提交 RC240 表(CRA)。经济上独立的子女则是直接领取款项。如果您保留某个计划,美国的递延有它自己的判断标准:仅凭加拿大的转入,并不能确立递延。

这项递延的依据是协定第十八条第 7 款,税务程序 2014-55把它适用于 RRSP 和 RRIF。该程序对“受益人”的定义(第 3 节)涵盖持有计划权益、且否则要对尚未支付的增值按当年征税的人。它没有说明身故受益人表格上列明的人是否符合条件,所以继承的计划是否具备资格,目前没有定论。资格测试和选择规则见美国税表上的加拿大注册账户。

成为继任持有人的配偶,保留 TFSA 在加拿大的免税保护,包括之后的收益;但这并不能确立 TFSA 在美国享有退休计划的递延待遇(CRA、税务程序 2014-55 适用范围)。

我要在 FBAR 和 8938 表上申报这个账户吗?

即使款项不征税,继承的账户或计划权益也可能带来外国资产申报义务。境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FBAR)使用的是 FinCEN 114 表。请核对您是在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须申报的权益或签字权的;身为受益人,并不意味着您拥有每一个账户。

申报需要核对的内容
FBAR对外国金融账户拥有财务权益或签字权;在日历年内任何时候,账户合计价值超过 US$10,000;截止日期为 4 月 15 日,自动延期至 10 月 15 日(FinCEN)
8938 表须申报的外国账户、退休金权益,或遗产、信托权益;门槛取决于报税身份和居住地(填报说明)

退休计划的申报减免,并不免除 FBAR 或 8938 表的申报义务(税务程序 2014-55 第 5.01 节)。FBAR 的判断标准看的是日历年内的任何时候,所以在年末前关闭账户,并不能抹去更早已发生的申报义务。门槛及申报对比,请见境外账户申报。

继承的投资,成本该怎么算?

只有当投资是以原物形式转给您时,这一点才有意义;如果您收到的是现金,请直接看下一节。成本在税务上称为计税基础,用来计算以后的收益或亏损。

去世时的价值,不一定是从注册计划中取出的投资的美国成本。一般的继承财产,以去世之日的公平市价作为计税基础,但第 1014 条不适用于取得死者应得收入的权利(26 CFR 1.1014-1(c)、第 559 号出版物)。二者都没有说明注册计划的付款是否属于这类权利。以原物形式付出的投资,需要单独确定价值和计税基础;加拿大最终税表上计入的金额,并不能确立美国的计税基础。

遗产缴的加拿大税,我能在美国申请抵免吗?

您父母最终税表上的加拿大税,并不会自动成为您的美国外国税收抵免。IRS 一般要求:这笔税是对您征收的合格税款,由您缴纳或应计,且等于法定的外国税负(IRS)。请弄清是谁的税、涵盖哪项收入、何时缴纳。对您去世后自己的应税收入预扣的税,与加拿大对您父母视同去世时收到的金额所征的税,处理结果可能不同。

有一个例外需要核对:对于死者应得收入,如果继承人收到的这笔收入,要承担对死者征收的外国所得税,而且这笔税必须从该收入中支付,那么继承人缴税时可获得抵免(26 CFR 1.691(b)-1、第 559 号出版物)。二者都没有说明,加拿大对视同去世时收到的金额所征的税是否符合这一规定,也没有说明您依受益人连带责任规则缴的税是否可以算。请把 CRA 核定通知和缴税记录带到跨境税务审查。

协定第二十九 B 条第 7 款,是针对美国公民或居民死者的美国遗产税所设的遗产层面的抵免,不是您 1116 表上的抵免(协定)。请见美国公民在加拿大去世后的最终税表。

应该保留哪些税单和记录?

请保留能分别体现继承价值、之后的收入和每位纳税人所缴税款的记录。银行的净入账金额无法同时说明这三项。

记录用来证明什么
死亡证明、遗嘱、受益人指定、计划合同,以及去世时、分配时和年末的对账单去世日期、收款人、计划类型、是否为继任持有人、继承价值、增值,以及款项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遗产支付
以父母名字开具的 T4RSP 或 T4RIF(RRSP 对照表、RRIF 对照表)去世时的价值:T4RSP 第 34 栏,T4RIF 第 18 栏
以您的名字开具的 T4RSP 或 T4RIF支付给配偶以外的受益人或遗产的收入:T4RSP 第 28 栏,T4RIF 第 22 栏
NR4 税单(指南),以及任何 T4A、T5 或 T3 税单总金额、预扣税和收入性质
最终税表的附表、核定通知和缴税证明死者申报了什么,以及加拿大税是谁缴的
供款历史、以前年度的美国税表和转移记录以前的美国征税情况、递延历史和计税基础的证明;财产记录要保留到处置之后,并再保留此后的核定期间(IRS)
汇率记录(IRS)美元金额:每次估值、收款和缴税所用的汇率

我已经收到了钱,但什么都没申报,现在怎么办?

先对所收款项分类,并还原账户的历史:漏报的收入、漏报的外国遗赠表格和漏报的账户申报,补救方式可能各不相同。请备齐上述记录,弄清美国的收入处理方式,以及 3520 表、FBAR 或 8938 表是否适用,并在补交逾期表格之前,先审查以前的申报和更正程序。

逾期报告第 IV 部分的外国遗赠,罚款为该金额的 5%,逾期每个月计一次,最高为 25%。漏报第 III 部分的外国信托分配,罚款从 US$10,000 和分配额的 35% 这两个数中较高者起算,并使核定期间一直持续到所需信息申报后 3 年。两种情况都可以因合理理由而免罚,而且即使款项不征税,也可能被罚(填报说明)。请见报了美国税表却漏报 FBAR 或 TFSA 表格。

示例

仅作示意。所有金额均为加元;不假定任何税率或美国处理结果。

一位加拿大居民父母去世,留下一个尚未开始支付年金的 RRSP,价值 C$200,000,以及一个价值 C$50,000 的信托型 TFSA。经济上独立的成年子女是美国公民,住在西雅图。次年的日历年度内,RRSP 增值到 C$210,000,TFSA 增值到 C$52,000,两个账户都付款给这位子女。

  • 去世当年:父母的最终税表一般会包含 RRSP 在去世时的价值 C$200,000(T4RSP 第 34 栏,以父母的名字开具)。第 160.2 条可能使子女对这 C$200,000 所产生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按收到的金额比例计算:如果是唯一的收款人,就是全部;如果两位收款人平分这个 RRSP,就是一半。
  • 次年:子女收到 C$210,000 和 C$52,000。RRSP 的 C$10,000 增值,需要另行为收款人申报,并核对非居民预扣税。TFSA 在去世时的 C$50,000 价值,一般不缴加拿大所得税;在信托免税期内多付的 C$2,000,须缴非居民预扣税。
  • 子女需要弄清每笔款项在美国的分类,并按美元价值核对遗产和账户的申报。不假定父母缴的加拿大税会产生子女的美国抵免。

您的情况不同?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3520 表的截止日(按日历年度的个人)
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4 个月的第 15 天。与所得税税表的截止日无关。获准税表延期的,3520 表也随之延期,但不会超过最晚截止日。
4 月 15 日IRS:3520 表填报说明(提交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对受益人就 RRSP 或 RRIF 死亡时计入收入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评税的时限
第 160.2(3) 条:部长可随时对从该计划中领取款项的人评税,要求其承担年金持有人在死亡年度应缴税款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任何时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60.2 条
核对日期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25%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第 217 条选择的税表提交截止日
须在税年结束后这一期间内提交第一部分报税表,并作出相应选择
6 个月加拿大《所得税法》第 217(2) 款
核对日期
3520 表格须申报境外赠与的金额门槛
纳税年度内从非居民外国个人或境外遗产获得的赠与或遗赠,须合并关联赠与人的金额;总额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 3520 表格
US$100,000IRS:3520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居住并工作在境外的美国公民或居民的 3520 表截止日
对居住在美国和波多黎各以外、营业地点或工作岗位也在这些地区以外,或在国外服兵役的按日历年度的个人而言,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6 个月的第 15 天;须附上说明该情形的声明。
6 月 15 日IRS:3520 表填报说明(提交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延期后 3520 表的最晚截止日
对按日历年度的个人而言,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10 个月的第 15 天。酌情给予的额外 2 个月所得税延期不会改变该日期。税表已延期时,请勾选 3520 表上的 1k 框。
10 月 15 日IRS:外国信托的申报要求和税务后果
核对日期
遗属转移 RRSP 保费退还款或 RRIF 指定福利的截止日期
转移或购买年金,须在收到款项当年,或该年结束后的这一时间内完成;RC4178 对经济上依赖的子女的 RRIF 转移也列明相同期限
年末后 60 天CRA:RRSP 年金持有人去世(RC4177)
核对日期
把 TFSA 遗属款项作为免占额度供款存入的截止期限
免税转存期的结束日;遗属还须满足其他免占额度供款条件
账户持有人去世次年的 12 月 31 日CRA:RC240 表第 2 页
核对日期
提交 TFSA 免占额度供款指定的截止期限
从遗属把这笔款项存入相应计划后起算;部长可以准许较晚提交
30 天CRA:RC240 表第 1 页
核对日期
FBAR 申报金额门槛
一个日历年内所有境外金融账户的最高价值合计;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 FBAR
US$10,000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报告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
核对日期
FBAR 申报截止日期
在所申报日历年的下一年;可自动延期
4 月 15 日IRS:境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
核对日期
FBAR 自动延期后的截止日
在所申报日历年的下一年;无需申请延期
10 月 15 日IRS:境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
核对日期
未申报境外赠与的每月罚款比例
按未申报境外赠与金额,对每个持续未改正的月份计收,受总额上限及合理理由豁免约束
5%《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9F(c) 条
核对日期
未申报外国赠与的累计罚款上限
按未申报境外赠与金额计算,合理理由豁免除外
25%《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9F(c) 条
核对日期
3520 / 3520-A 表格的最低初始罚款
第 6677 条的初始罚款为此金额或涉事金额的一定比例,以较高者为准;收到 IRS 通知后仍未改正的,罚款会增加
US$10,000IRS:3520 表格填报说明(罚款)
核对日期
3520 表格未申报向境外信托转移财产的罚款比例
按美国转让人未在第 I 部分申报的、转入境外信托的财产总值计算;计算结果高于最低罚款时适用。未申报收到的分配款(第 III 部分)也适用同一比例
35%IRS:3520 表格填报说明(罚款)
核对日期
未提交完整 3520 表(第一至第三部分)时的核定期限
与第一至第三部分应申报的事件或期间相关的税款,在这一日期之前不会因时效届满而不可核定;第 6501(c)(8) 条。填报说明没有把该规则延伸到第四部分的赠与或遗赠
所需信息申报后 3 年IRS:3520 表填报说明(提交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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