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從加拿大搬到美國、仍擁有原住宅的人
- 正在考慮何時出售加拿大舊居的美國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第 116 條通知、證明書和扣留款詳解
- 加拿大主要居所公式逐步說明
- 出售前先出租房子,以及折舊回收
- 外國稅收抵免的限額和結轉詳解
搬到美國後出售加拿大的房子:哪個國家先課稅?
兩國都可以對這筆出售課稅。加拿大先課稅,因為房子在加拿大:稅收協定允許不動產所在地的國家對收益課稅(第 XIII(1) 條)。美國以居民身份對您的全球收益課稅,再依第 XXIV(1) 條抵免已繳的加拿大所得稅。
兩國各自按自己的規則和貨幣計算收益。加拿大的主要居所豁免不適用於美國稅表,美國的免稅額也不會減少加拿大稅。
下列情況就不簡單:
- 您已超過美國免稅窗口(搬出後約三年),美國可能對全部美元收益課稅;
- 您已經賣掉房子,卻沒有提交第 116 條通知,或從未提交離境年度稅表;
- 您離開後把房子出租了(請見搬到美國後出租加拿大的房子);
- 您在離境時已做出或正在考慮 T2061A 表選擇;
- 購買和出售之間匯率大幅波動。
請準備好購買和出售合同、裝修的收據和付款日期、您住在該房子裡的日期、搬家日期及原因(例如工作聘用)、加拿大離境年度稅表,以及之後取得的第 116 條證明書或扣留款說明,和出售當年的加拿大評稅通知書。
美國的出售住宅免稅額(第 121 條)可以用在加拿大的房子嗎?
可以,前提是該房子是您的主要住所。依據 IRS 523 號出版物,如果您在出售前 5 年內擁有該房子並把它當作主要住所居住至少 24 個月,最多可以免稅 US$250,000 的收益;聯合申報最多 US$500,000。這項測試不看房子在哪個國家,您住在加拿大期間的年數也計算在內。
這 24 個月不必連續,累計 730 天即可。聯合申報時,只需一方符合擁有權測試,但雙方都須符合居住測試,才能享有較高的上限。如果您在這次出售前 2 年內已就另一套房子的收益申請過免稅,也不能再用這項免稅額(523 號出版物)。因此,先賣加拿大的房子並申請免稅額,可能讓您在 2 年內出售的美國房子無法再用。
搬家後多久出售,仍能使用美國的免稅額?
從您不再居住在該房子之日起約三年,前提是在此之前您已在該房子住滿至少兩年。搬家後,5 年的回溯期每個月往前移動;一旦落在回溯期內的居住時間少於 24 個月,就喪失全額免稅額(523 號出版物)。如果出售是因為工作調動、健康原因或不可預見的事件,仍可能適用部分免稅額。工作調動只要在您擁有並居住該房子期間發生,且新工作地點比原來至少遠 50 英里,就自動符合(26 CFR 1.121-3(c)(2))。減額後的上限,等於 5 年窗口內您居住的月數除以 24,再乘以全額上限(523 號出版物)。
期間出租房子,本身不會破壞這個窗口。最後一次把房子當主要住所使用之後、出售前 5 年內的時間,不算「不合格使用」。最後一次使用之前、從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的非自住使用,可能減少免稅額。出租年度允許扣除的折舊永遠不能免稅,出售時要課稅。出租細節請見搬到美國後出租加拿大的房子。
您在加拿大房子的美國計稅基礎是多少?
您的美國成本,是您實際支付的價款加上裝修費用,並按付款當時的匯率換算成美元。搬到美國不會把它重設為抵達時的價值。IRS 要求每一筆外幣金額,都按您收到、支付或應計時通行的匯率換算(IRS 外幣規則)。售價則按出售日的匯率換算。
請保留購房對帳單、每次裝修的證明和付款日期。美國成本唯一能改成離境時價值的方法,是第 XIII(7) 條的協定選擇,而這需要在加拿大做 T2061A 表選擇。
為什麼美元收益會和加元收益不同
美國收益等於按出售日匯率換算的售價,減去按購買日匯率換算的成本,所以匯率波動會改變結果。如果購買時加元強勢、出售時加元疲弱,美國收益會縮小,甚至變成損失,而個人住宅的損失不能扣除(523 號出版物),加拿大卻認定有一大筆收益。反過來,美國收益可能比加拿大的更大。
美國的免稅額適用於美元收益,因為那才是您美國稅表上的收益。還清加元房貸,可能另外產生美國的匯兌收益或損失;請見境外財產的美國稅。
離境時應該選擇把房子視為已出售(T2061A 表)嗎?
也許,但這是個難以反悔的取捨。離開加拿大不會讓加拿大不動產被視同出售(CRA 財產處置)。您可以用 T2061A 表選擇,無論如何按公平市價申報視同出售(T2061A 表;第 128.1(4)(d) 款)。這張表要附在您不再是居民那一年的加拿大稅表上,所以選擇是在離境年度稅表上做出的。
| 選擇 T2061A 表 | 不選擇 | |
|---|---|---|
| 離境時的加拿大稅 | 現在就要為主要居所豁免未涵蓋的收益繳稅 | 該房子沒有稅 |
| 離開後的加拿大成本 | 重設為離境時的價值 | 原始成本 |
| 離開後增值的加拿大稅 | 大部分要課稅,因為新成本之後幾乎沒有居民年度;可計算的年數請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房子 | 部分受保護,因為豁免比例適用於全部收益 |
| 美國成本 | 如果適用協定選擇,可重設為離境時的價值 | 原始美元成本 |
加拿大對視同出售課稅時,第 XIII(7) 條允許您就美國稅務選擇,視同按公平市價賣出再買回房子。依 Rev. Proc. 2010-19,您要在搬家後結束的第一個稅務年度、按期提交的美國稅表上做出選擇,並附上 8833 表,以及加拿大價值和該收益已在加拿大申報的證明。這項選擇必須涵蓋加拿大視同出售的每一項財產,這些財產須有加拿大淨收益;如果您離境時在美國不用課稅,就不產生美國稅;未經 IRS 同意不能撤銷。主要居所豁免全額涵蓋視同收益的房子是否算「已課稅」,以及視同買回如何影響美國擁有權測試,IRS 指引都沒有定論;做出選擇前,兩點都應先諮詢意見。如果您預計在美國窗口之後出售,或收益超過免稅額,重設美國成本最有意義。離開前如何權衡,請見離開加拿大時保留還是出售房子。
搬到美國後的主要居所豁免:加拿大哪些部分仍免稅?
只有與您作為加拿大居民年度相關的那部分收益。豁免比例,計算的是該房子在您是居民期間作為主要居所的年數,再加上額外的一年,但前提是您在購買當年是居民(Folio S1-F3-C2,¶2.20)。其餘是資本利得,其中 50% 要課稅。公式的演算請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房子。
出售加拿大的房子要繳美國稅嗎?如何避免繳兩次?
您只需就免稅額沒有涵蓋的美元收益繳美國稅。出售所繳的加拿大稅,可以在 1116 表上申請外國稅收抵免,因為不動產收益的來源地就是財產所在地(514 號出版物)。抵免額以該境外來源收入的美國稅為上限,所以美國已免稅的收益所繳的加拿大稅,在這次出售中沒有美國稅可抵;它可以向前結轉 1 年或向後結轉 10 年,但只有在同類別中還有其他境外收入時才有用。
- 抵免類別:這筆收益通常屬於被動類別收入,但如果其加拿大稅超過其最高的美國稅,就視為一般類別(514 號出版物)。限額和結轉請見外國稅收抵免的限額、類別和結轉。
- 只有最終的加拿大稅才算:買方扣留的款項是預付款,不是稅款本身。抵免依據的是您加拿大稅表上評定的稅額。
- 淨投資收入稅:第 121 條未排除的收益,會計入淨投資收入,所以如果您的修正後調整總收入超過 US$200,000(聯合申報為 US$250,000),可能要繳 3.8% 的稅(8960 表說明)。加拿大稅的抵免不會減少這項稅(26 CFR 1.1411-1(e))。
- 州稅:您所在的州也可能對收益課稅,有些州(包括加州)不給已繳加拿大稅的抵免(FTB Schedule S 說明)。
出售當年兩國各要提交什麼
加拿大和美國都要各提交一份稅表,而加拿大的文件從成交時就開始了。
| 步驟 | 國家 | 時間 |
|---|---|---|
| 向 CRA 提交第 116 條通知;在 CRA 簽發合規證明書之前,買方要負責並可以扣留售價的 25% | 加拿大 | 出售前,或出售後 10 天 內 |
| 提交報告出售的加拿大 T1 稅表,並用 T2091(IND) 表指定該房子 | 加拿大 | 出售次年的 4 月 30 日 |
| 1040 表:如果有任何收益要課稅,或您收到 1099-S 表,則附 8949 表和 Schedule D;申請抵免用 1116 表;如果適用則加 8960 表 | 美國 | 出售次年的 4 月 15 日,或延期後的日期 |
處置應稅加拿大財產的非居民個人,須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稅表(CRA);指定是在該稅表上做出的(Folio S1-F3-C2,¶2.15)。如果美國稅表在加拿大稅額確定前提交,之後可能需要更新抵免。通知、證明書和扣留款請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追回扣留款請見買方扣留了您的售屋款項。
範例
所有金額僅供說明。匯率為假設;加拿大金額為加元(C$),美國金額為美元(US$)。
搬家兩年後出售
一位單身人士在 2018 年以 C$400,000(US$300,000)買下多倫多的一套公寓,住到 2024 年 6 月搬到美國,並在 2026 年 6 月以 C$700,000(US$500,000)出售。
- 美國:收益 US$200,000。出售前的 60 個月(從 2021 年 6 月起)內有 36 個月的居住時間,所以全部收益都在單身的免稅額之內。
- 加拿大:收益 C$300,000。豁免比例 =(7 個居民年度,2018 年至 2024 年,加 1)÷ 擁有 9 年(2018 年至 2026 年)= 8/9,約 C$267,000。約 C$33,000 是資本利得,其中一半要課稅,在完成第 116 條的步驟後申報。
- 雙重課稅:美國不課稅,所以加拿大稅在這次出售中沒有可抵的稅額,通常就是一項成本。
同一套公寓,搬家四年後出售
出售在 2028 年 6 月,價格相同。
- 美國:出售前的 60 個月(從 2023 年 6 月起)內只有 12 個月的居住時間,不足 24 個月。如果她是為了遠至少 50 英里的新工作而搬家,減額後的免稅額為 12 ÷ 24 × US$250,000 = US$125,000,剩下 US$75,000 要課稅;如果搬家不是為了工作、健康或不可預見的事件,全部 US$200,000 都要課稅。如果她的收入超過門檻,淨投資收入稅適用於應稅部分。
- 加拿大:豁免比例 = 8 ÷ 擁有 11 年(2018 年至 2028 年),約 C$218,000。約 C$82,000 是資本利得,其中一半要課稅。
- 雙重課稅:這一部分的加拿大稅,在 1116 表上對照境外來源收益的美國稅申請抵免,以抵免限額為限;它不會減少任何淨投資收入稅。
考慮 T2061A 表的夫婦
一對夫婦的房子在離開前大幅增值。如果在離境時用 T2061A 表選擇,加拿大會申報視同出售:豁免未涵蓋的部分要先課稅,加拿大成本重設為離境時的價值,之後大部分增值還要繳加拿大稅。作為交換,第 XIII(7) 條可能把他們的美國成本重設為離境時的價值,如果他們在美國窗口之後出售,這會有幫助。不做選擇則兩國都保留舊成本,並讓豁免比例保護之後增值的一部分。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已經賣掉房子卻沒有提交第 116 條通知、從未提交離境年度稅表,或收到了 CRA 的來函:在提交任何一國的稅表前,請先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您已超過三年窗口、美國收益超過免稅額,或希望靠工作調動取得部分免稅額:時間和抵免的計算需要跨境稅務協助。
- 您正在權衡 T2061A 表和協定選擇:這個選擇難以反悔;提交離境年度稅表前,請先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房子在您離開後出租了:請見搬到美國後出租加拿大的房子。
- 房子在魁北克:魁北克有自己的非居民出售通知和證明書;請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
- 買方的律師扣留了部分售價:請見買方扣留了您的售屋款項。
- 您正在計算加拿大的豁免比例:請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房子。
- 您有加元房貸,或在境外還擁有其他房子:請見境外財產的美國稅。
- 您還在規劃搬家:請先從從加拿大搬到美國開始。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處置後的第 116 條通知 處置第 116(3) 款所涵蓋的加拿大應稅財產後起算;已作有效事先告知的除外 | 10 天 | 《所得稅法》:第 116(3) 款 核對日期 |
| 出售自用住宅的收益免稅額:單身 出售前 5 年中至少有 2 年持有並用作主要居所時,可免稅的最高出售收益;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US$250,000 | IRS:523 號出版物《出售您的住宅》(Selling Your Home) 核對日期 |
| 出售自用住宅的收益免稅額:已婚聯合報稅 符合夫妻共同持有及居住規則時,聯合報稅可免稅的最高收益;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US$500,000 | IRS:523 號出版物《出售您的住宅》(Selling Your Home) 核對日期 |
| 非自住用途開始減少房屋出售免稅額的日期 此日期之前的期間不屬於 section 121(b)(5) 的非合格使用期間;適用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的出售 | 2009 年 1 月 1 日 | 26 U.S.C. 121(b)(5)(C)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淨投資收入稅門檻:單身或戶主身份 修正後調整總收入;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US$200,000 | IRS:淨投資收入稅問答 核對日期 |
| 淨投資收入稅門檻:已婚聯合報稅 修正後調整總收入;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US$250,000 | IRS:淨投資收入稅問答 核對日期 |
| 淨投資收入稅稅率 按淨投資收入與超過申報身份門檻的修訂後調整總收入兩者中較小者計算的稅率 | 3.8% | IRS:淨投資收入稅 核對日期 |
| 購買資本性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 25% | 《所得稅法》第 116(5)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523 號出版物《出售您的住宅》(Selling Your Home)
- IRS:514 號出版物《個人外國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for Individuals)
- IRS:8960 表說明
- IRS:外幣和匯率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合併文本)
- CRA:《所得稅法規指引》(Income Tax Folio)S1-F3-C2,主要居所
- CRA:財產處置(離境者)
- CRA:T2061A 表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8.1 條
- CRA:處置或取得某些加拿大財產
- eCFR(govinfo):26 CFR 1.1411-1
- IRS:Rev. Proc. 2010-19(第 XIII(7) 條選擇)
- eCFR(govinfo):26 CFR 1.121-3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Schedule S 說明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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