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跨美國邊境支付或收取贍養費的加拿大居民
- 跨加拿大邊境支付或收取贍養費的美國居民
- 贍養費仍在支付期間,在加拿大和美國之間搬家的分居配偶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確定贍養費金額、監護權,或執行家事法院命令
- 分割退休帳戶或計算財產轉讓稅
- 詳細的居民身份、外國稅收抵免或省稅表計算
- 哪位父母可以為子女申請稅務抵免和受養人金額
子女撫養費在加拿大和美國要課稅或可以扣除嗎?
按美國聯邦法律,子女撫養費既不是收款人的收入,也不是付款人的扣除項。加拿大的一般規則相同,但部分較早的命令仍保留須課稅、可扣除的處理。
| 國家和付款類型 | 收款人 | 付款人 |
|---|---|---|
| 美國聯邦:子女撫養費 | 不計入收入 | 不能扣除 |
| 加拿大:1997 年 5 月或之後作出的命令或協議下的子女撫養費 | 不計入收入 | 不能扣除 |
| 加拿大:1997 年 5 月之前作出的命令或協議下的子女撫養費,此後沒有作出選擇,也沒有改變子女撫養費 | 計入收入 | 可能可以扣除 |
加拿大的免稅從「開始日」(commencement day)起算:對 1997 年 4 月之後作出的命令或協議,開始日就是作出的那一天。較早的命令或協議,只有透過付款人和收款人共同簽署的 T1157 表作出選擇、子女撫養費金額發生變化、後來的命令改變了子女撫養費總額,或文件自行設定了某個日期,才會有開始日。《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56.1(4) 款,CRA Folio 第 3.24 段。
對有開始日的命令或協議,同時支付給配偶和子女、沒有劃分的款項,視為子女撫養費,除非文件指明其中某一部分專門給配偶。因此,把整筆轉帳稱為「家庭贍養費」(family support),可能使您無法扣除配偶贍養費。
加拿大的配偶贍養費,什麼時候可以扣除、什麼時候要課稅?
按加拿大聯邦規則,符合條件的定期配偶贍養費,一般付款人可以扣除,收款人要課稅。自願轉帳,或標著「贍養費」的付款,並不會自動符合條件。
CRA 的條件是:
- 付款人和收款人是現任或前任配偶或同居伴侶,因關係破裂而分開居住。
- 法院命令或書面協議要求支付這些款項。
- 款項是為收款人的生活所需而定期支付的津貼。
- 收款人可以自行決定款項的用途。
- 款項付給收款人,或付給負責執行收款的代理機構。
CRA:贍養費的條件。《所得稅法》要求的是有管轄權的法庭命令或書面協議,但不要求是加拿大的命令或協議;對從未成為配偶的父母,則要求是根據省法律作出的命令。如果根據有開始日的命令或協議,還須支付子女撫養費,則只有文件指明專門給配偶的金額,才算配偶贍養費。《所得稅法》第 56.1(4) 款。
付給第三方的款項,只有在命令或協議有規定、且收款人可以隨時改變收款對象時,才算作贍養費。CRA Folio 第 3.52 段和第 3.53 段。命令或協議也可以規定適用第 56.1(2) 款和第 60.1(2) 款,這樣符合條件的費用付款(例如醫療或教育費用)就算作贍養費;並可規定當年早些時候或上一年所付的款項,視為根據該命令或協議所付。《所得稅法》第 60.1 條。
加拿大先扣除子女撫養費。第 60(b) 段規定,從已支付的贍養費中,減去在開始日當天或之後到期的、對應於開始日當天或之後開始的期間的全部子女撫養費,以及以往年度已經扣除的金額。如果付款人實際支付的少於應付的全部金額,可扣除的金額就會減少甚至消失,即使這些轉帳標註的是配偶贍養費。收款人的應稅金額也按同樣方式計算。《所得稅法》第 60(b) 段,第 56(1)(b) 段。
美國如何對配偶贍養費課稅?離婚命令的日期重要嗎?
美國聯邦的處理,取決於離婚或分居協議的簽署時間,以及後來的修改是否明確採用了新規則,而不取決於付款日期。本頁把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簽署、且沒有為採用新規則而修改的協議,稱為舊規則;其他所有協議,稱為新規則。
| 協議或法院命令 | 美國聯邦對付款人的處理 | 美國聯邦對收款人的處理 |
|---|---|---|
|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簽署;保留舊規則 | 符合條件的贍養費可以扣除 | 符合條件的贍養費計入收入 |
|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簽署 | 不能扣除贍養費 | 贍養費不計入收入 |
| 較早的協議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經修改,明確採用新規則 | 受該修改約束的付款不能扣除 | 這些付款不計入收入 |
僅僅增加付款金額的修改,本身並不等於採用新規則;要核對實際措辭。2018 年之後簽署、取代舊分居協議的離婚判決,會使之後的付款適用新規則;作為獨立合約繼續有效的分居協議,則保留舊規則。IRS Publication 504,示例 3 和 4。在舊規則下,對 1984 年之後簽署的協議,可扣除的贍養費必須:
- 根據協議,以現金支付給配偶或前配偶,或為其支付。
- 付款時,夫妻雙方沒有彼此共同提交聯合稅表;如果是依判決合法分居,也沒有同住一個家庭。
- 收款人去世後不再支付。
- 不是子女撫養費或財產分割,也沒有被指定為不可扣除且不計入收入。
IRS Topic 452。與子女年齡或其他與子女有關的事件掛鉤的減少,會使該部分被視為子女撫養費,即使標註的是配偶贍養費。付款金額少於應付的子女撫養費和贍養費之和時,先算作子女撫養費。IRS Publication 504。
加拿大的規定涵蓋同居伴侶;美國的規定只提到配偶和前配偶。
我住在加拿大,向美國的前配偶支付贍養費:能扣除什麼?會被預扣嗎?
加拿大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符合條件的配偶贍養費,可以扣除,也不必預扣加拿大稅款。子女撫養費適用加拿大的子女撫養費規則。CRA:向非居民付款。
按新規則,加拿大的扣除可以與美國聯邦的免稅並存。IRS Topic 452。
要申請扣除,在第 21999 行填報按命令支付的贍養費總額,在第 22000 行填報可扣除的部分。CRA:已支付的贍養費。
我住在加拿大,收到美國的贍養費:如果美國不課稅,在加拿大要課稅嗎?
取決於美國協議的日期。加拿大把來自美國付款人的符合條件的配偶贍養費計入收入,除非稅收協定免稅(CRA Folio 第 3.66 段)。稅收協定第 XVIII(6)(a) 條把徵稅權留給收款人所在國,(6)(b) 條則免除美國在收款人住在美國時會排除的任何金額(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來自美國付款人的贍養費 | 在加拿大要課稅嗎? |
|---|---|
| 子女撫養費 | 根據稅收協定免稅;美國財政部的說明講的正是這種情形 |
| 配偶贍養費,美國協議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簽署,且沒有為採用新規則而修改 | 符合加拿大的贍養費條件時計入收入;美國不排除它,所以免稅規定不適用 |
| 配偶贍養費,美國協議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簽署,或已修改為採用新規則 | 稅收協定的措辭指向免稅,但這是需要複核的解釋 |
關於最後一行,Folio 第 3.66 段只說稅收協定可能影響結果,而美國財政部的說明早於美國的這次變化。
如果適用免稅,CRA 的做法是申報贍養費,並在第 25600 行申請稅收協定扣除;請把法律依據與您的記錄一起保存。CRA:來自非居民的贍養費。美國銀行帳戶不能決定居民身份或稅收協定待遇。關於貨幣和外國稅收抵免,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我住在美國,向加拿大的前配偶支付贍養費:可以扣除嗎?
提交 1040 表的美國公民或居民,只有適用舊規則時才可扣除符合條件的贍養費:即協議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簽署,且沒有為採用新規則而修改。新規則不允許扣除,即使加拿大對收款人課稅也一樣。稅收協定第 XVIII(6) 條只規定由哪個國家對收款人課稅,並不為付款人創設扣除(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要按舊規則申請扣除,須取得收款人的社會安全號碼(SSN)或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並在 Schedule 1 上填寫協議詳情;缺少號碼,可能被罰 US$50,並且扣除被拒。1040-NR 表上不能申請贍養費扣除。IRS Publication 504。
按舊規則支付給加拿大居民(在美國稅務上是非居民外國人)的贍養費,在大多數情況下要在美國課稅,並按 30% 的預設稅率預扣。付款人是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可以是扣繳義務人。IRS Publication 515,26 CFR 1.1441-7(a)。Publication 515 說明,新規則下的贍養費不再被視為收入,所以這項預扣只適用於仍須課稅的贍養費。沒有預扣的付款人要對稅款負個人責任;即使收款人後來繳了稅,利息和罰款仍然存在。IRS 一般可以在 1042 表提交後 3 年內評定稅款;如果沒有提交,則可隨時評定。IRS Publication 515,稅款責任,IRM 3.22.110。
稅收協定的預扣免稅,取決於贍養費來源於美國,以及收款人是否為符合條件的加拿大稅收協定居民(第 XVIII(6)(a) 條)。非居民收款人用 W-8BEN 表申請,並提供 SSN、ITIN 或外國稅務識別號碼;美國公民則使用美國人的證明文件(W-8BEN 表填表說明)。需要提交 1042 表和 1042-S 表時,最遲須在付款年度之後的 3 月 15 日 提交;不須預扣、且付款不屬於經營活動的個人,可能適用例外(Publication 515)。收款人一方的情況見向加拿大人付款時的美國預扣稅。
我住在美國,收到加拿大的贍養費:在這裡要課稅嗎?
收到加拿大來源配偶贍養費的美國居民,對適用舊規則的符合條件的贍養費(協議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簽署,且沒有為採用新規則而修改),一般要計入收入;新規則則將其排除在收入之外。IRS Topic 452。
稅收協定還規定,加拿大來源的贍養費,在收款人住在加拿大時加拿大會排除的範圍內,同樣排除。但這並不表示所有加拿大配偶贍養費在美國都免稅。IRS Publication 597,贍養費。
加拿大居民付款人向非居民支付贍養費,不必預扣加拿大稅。CRA:非居民贍養費。
我所在的州也遵循聯邦的贍養費規則嗎?
不一定。州可以對贍養費作出與聯邦稅表不同的處理,本頁只核對了加州。加州的截止時間更晚,所以聯邦層面已排除的協議,仍可能讓加州的付款人得到扣除、收款人產生收入。
| 加州協議 | 加州的一般處理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簽署,保留加州舊處理 | 符合條件的贍養費,付款人可以扣除,收款人要計入收入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簽署 | 贍養費既不能扣除,也不計入收入 |
| 較早的協議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經修改,明確適用加州的修訂 | 受該修改約束的付款適用新處理 |
對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間簽署的協議,可能需要在 Schedule CA 上作調整。使用上表之前,先核對修改情況。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贍養費,FTB Publication 1001。
稅收協定涵蓋的是美國聯邦所得稅,不包括州稅,所以聯邦層面的稅收協定免稅並不決定州稅表;請核實相關州的法律和您的州居民身份。稅收協定第 II 條。
一次性付款、財產轉讓或退休帳戶轉移,算贍養費嗎?
加拿大用來取代未來贍養費的一次性付款,一般不算定期贍養費。補付拖欠的定期贍養費的付款則可以;免除付款人義務的和解款,一般不行。
| 付款 | 處理 |
|---|---|
| 財產轉讓 | 在兩國都不算贍養費:美國的贍養費不包括非現金的財產分割,加拿大的測試要求是定期津貼。轉讓本身是否觸發稅款,是另一個問題 |
| 退休帳戶分割 | 在加拿大,直接從養老金付給前伴侶的款項,不是贍養費 |
CRA 也認為,分期支付的一次性款項一般不算贍養費,並且把明確針對某個較早特定期間命令支付的追溯贍養費,與書面協議下的一次性款項區分開。CRA:一次性付款。關於上表:IRS Topic 452排除非現金的財產分割,第 56.1(4) 款要求是定期津貼,CRA Folio 第 3.68 段涉及養老金付款。
應課稅的補付贍養費,在收到的那一年申報。如果您是加拿大居民,並且追溯性一次性付款(不含利息)中有 C$3,000 或以上屬於以前年度,付款人會給您 T1198 表,隨稅表一起提交,用於特別計算。CRA:收到的追溯贍養費。分割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註冊退休收入基金(RRIF)、IRA 或 401(k) 時,請參閱跨境離婚中的退休帳戶分割。
我搬到了另一個國家:現在由哪個國家對我的贍養費課稅?
根據稅收協定,對來自另一國的贍養費,由收款人居住的國家課稅,但來源國會排除的金額除外。所以收款人搬家,會改變由哪個國家對這筆收入課稅,而付款人的扣除則按付款人自己所在國的規則處理。贍養費命令不必修改。如果兩國都把收款人視為居民,則由第 IV(2) 條決定:先看永久住所,其次是更緊密的個人和經濟聯繫,再次是慣常居所,最後是公民身份。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V 條和第 XVIII(6) 條。
各國自行確定居民身份日期,所以每個期間都要重新核對。請參閱從美國搬到加拿大、從加拿大搬到美國,以及關於原居住州部分年度稅表的搬到加拿大後的美國州稅。美國財政部的說明指出,第 XVIII 條沒有規定贍養費來源於哪裡;由國內法的規則決定。稅收協定技術說明。
公民身份不會因搬家而改變。美國對其公民無論住在哪裡都課稅;第 XVIII(6)(a) 條的居民規則不限制這一點,但 (6)(b) 條的免稅規定適用於公民。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在美國稅表上適用上述美國規則,在加拿大稅表上適用加拿大規則。請參閱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以及關於分居後加拿大居民身份的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IRS Publication 597,技術說明。
CRA 和 IRS 期望看到哪些記錄?
保留已簽署的命令或協議、每一次修改,以及實際付款的證明:簽署日期、付款類別和去世條款,都可能決定稅務處理。
| 記錄或稅表項目 | 用途 |
|---|---|
| 加拿大稅表第 21999 行和第 22000 行(支付),第 12799 行和第 12800 行(收到) | 贍養費總額,以及可扣除或須課稅的部分 |
| T1158 表 | 登記 1997 年 4 月之後作出的、包含配偶贍養費的每一份命令或協議(較早的命令或協議,只有在透過 T1157 表作出選擇或子女撫養費發生變化之後才登記);只要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不要登記 |
| 美國 Schedule 1;收款人的 SSN 或 ITIN;任何預扣文件 | 申報按舊規則須課稅的贍養費,或申請符合條件的扣除,並附協議詳情 |
CRA 接受已兌現的支票、轉帳記錄、贍養費執行計劃的報表,以及收款人簽署的收據;請自己保留,不要隨稅表附上。CRA:已支付的贍養費,已收到的贍養費,登記命令。
舉例
一位加拿大居民,根據一份在美國聯邦和加州兩個截止日期之後簽署的協議,向住在美國的前配偶付款。付款人不是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加拿大的所有贍養費條件均已滿足,子女撫養費也已按時付清。
所有數字均為僅供說明的加元金額。命令要求每月支付 C$1,000 配偶贍養費和 C$500 子女撫養費。付款人付清全部 12 期:共 C$18,000,其中 C$12,000 是配偶贍養費,C$6,000 是子女撫養費。
付款人在第 21999 行申報 C$18,000,並在第 22000 行申請扣除 C$12,000。不預扣加拿大稅款。美國聯邦的新規則排除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同樣排除。在假設適用加州新規則的情況下,住在加州的收款人沒有來自這筆款項的加州收入。
兩種變化。如果協議簽署於 2017 年且從未修改,付款人仍然可以扣除 C$12,000,但住在美國的收款人要把這 C$12,000 計入美國收入;子女撫養費仍然排除。如果付款人在應付的 C$18,000 中只付了 C$12,000,加拿大要減去已到期的 C$6,000 子女撫養費,所以扣除額是 C$6,000。兩種情形都假設以前年度已全額支付:第 60(b) 段也會計入以前年度到期的子女撫養費和已作的扣除。
收到美國贍養費的加拿大收款人,必須複核上文所述的稅收協定相互作用。CRA 申報說明,IRS 贍養費規則,加州規則。
您的情況不同?
- 美國贍養費在聯邦層面被排除,但收款人在加拿大;較早的命令;拖欠的款項;或命令執行期間搬家:請使用跨境稅務服務,審查分類、稅收協定的處理和兩國協調的稅表。
- 不確定兩國稅表是否需要一起準備:請參閱何時需要跨境會計師。
- 付給您的贍養費已被預扣美國稅:請參閱向加拿大人付款時的美國預扣稅。
- 和解涉及退休帳戶:請參閱跨境離婚中的退休帳戶分割。
- 您仍與住在境外的配偶保持婚姻,並考慮提交美國聯合稅表:請參閱與非居民結婚。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未提供贍養費收款人或付款人 SSN 或 ITIN 的罰款 IRS 稱,付款方漏填收款人的號碼,或收款人未提供其號碼,可能須繳納此罰款;付款方的扣除也可能不獲認可 | US$50 | IRS:Topic 452,贍養費與分居撫養費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外國人的美國來源 FDAP 收入的預扣稅率 適用於與美國經營活動無有效關聯的美國來源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總額;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非居民獨立承包人在美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也適用這一稅率 | 30% | IRS: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對日期 |
| 1042 表稅額的一般評稅期間 一般自提交稅表起算;提前提交的 1042 表視為於次年 4 月 15 日提交;未提交稅表時,可隨時評稅 | 3 年 | IRS:1042 表的時效限制 核對日期 |
| 1042 和 1042-S 表的截止日 從支付所在日曆年結束後起算;週末和假日可能使截止日期順延 | 3 月 15 日 | IRS:1042 表填表說明,申報地點與時間 核對日期 |
| 追溯性贍養及撫養費一次性補發款項中,適用特別計稅方法的最低部分 適用於以前年度的部分,不含利息;收款人當時還必須是加拿大居民,且該計算方式必須對其有利 | C$3,000 | CRA:第 12799 行和第 12800 行,收到的贍養費及撫養費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所得稅專題解釋(Folio)S1-F3-C3,贍養費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56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56.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6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60.1 條
- CRA:贍養費的條件
- CRA:向非居民支付或從非居民收取的款項
- CRA:已支付的贍養費,第 21999 行和第 22000 行
- CRA:已收到的贍養費,第 12799 行和第 12800 行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美國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及議定書的技術說明
- IRS:Topic 452,贍養費和分居生活費
- IRS:Publication 504,離婚或分居人士
- IRS:Publication 515,對非居民外國人和外國實體的預扣稅
- eCFR:26 CFR 1.1441-7,扣繳義務人的一般規定
- IRS:Publication 597,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稅收協定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 IRS:《國內稅收手冊》(Internal Revenue Manual)3.22.110,1042 表的時效限制
- IRS: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FDAP)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贍養費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Publication 1001
- CRA:一次性付款
- CRA:登記法院命令或書面協議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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