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把住所從美國搬到加拿大的個人
- 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以及其他曾為美國居民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加拿大居民身份的詳細測試,或首份加拿大稅表的準備
- 搬遷年度之後,每年的美國與加拿大申報
- 離境稅的計算,或退休帳戶的選擇與提款
- 企業和公司的申報
我何時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
大多數人在搬到加拿大並與加拿大建立重要居住聯繫時,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通常是開始在加拿大居住的第一天。住所、配偶或伴侶,以及受養人是主要的聯繫;光憑移民文件,並不能決定稅務居民的日期。如果您的家人分階段搬遷,這個日期可能與您過境的那一天不同(CRA:新移民)。
請記錄您本人、家人和物品各自搬遷的時間線,每處住所何時可供使用,以及您在哪裡工作。如果兩國都仍有聯繫,居民身份可能需要按稅收協定分析。完整的測試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搬到加拿大後,我還需要申報美國稅嗎?
搬家本身並不會結束美國的申報義務。美國公民仍須就全球收入繳納美國稅;綠卡持有人通常仍是美國稅務居民,直到依美國規則終止綠卡身份,或正確地主張在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居民身份為止(IRS:境外的公民和居民;IRS:居民身份結束日期)。
| 搬家後您的美國身份 | 一般申報情況 |
|---|---|
| 美國公民 | 如果依一般申報規則需要申報,請提交美國居民稅表,申報全球收入。 |
| 稅務居民身份持續的綠卡持有人 | 通常與美國公民相同,須申報全球收入。 |
| 主張加拿大稅收協定居民身份的綠卡持有人 | 通常提交 1040-NR 表,並附上 8833 表說明協定主張;其他美國居民義務可能仍然存在。如果您是長期居民,請檢查離境稅規則(IRS:第 519 號出版物;IRS:8854 表說明)。 |
| 依美國天數測試屬於居民的非公民 | 在選擇 1040 表或雙重身份稅表之前,請先確認美國居民身份何時結束;單是離開美國,可能並不會結束居民身份(IRS:居民身份結束日期)。 |
| 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已結束的前居民 | 搬遷年度可能需要提交雙重身份稅表;之後來自美國的收入,仍可能需要提交美國非居民稅表。 |
外國稅收抵免和境外所得免稅額可以減少美國所得稅,但兩者本身都不能取消申報義務。加拿大帳戶也可能觸發美國資訊申報表。每年的申報和報告,請見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搬遷那一年,兩國各要提交哪些稅表?
先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的開始日期,以及美國稅務居民身份是否已結束。這些日期決定兩國各把當年的哪些部分按居民課稅(CRA:新移民稅表填寫;IRS:雙重身份個人)。
如果美國居民身份來自停留天數,要提前結束居民身份,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當年剩餘時間的稅務所在地在境外且聯繫更緊密,次年不是美國居民,並在美國稅表上附上已簽名、註明日期的聲明。否則,居民身份可能持續到年底(IRS:居民身份結束日期)。雙重身份年度,是指當年一部分時間為美國居民,其餘時間為非居民。
| 稅表 | 搬遷年度須檢查的規則 |
|---|---|
| 加拿大 T1 | 從加拿大居民身份開始之日起,申報全球收入。在該日期之前,通常只申報規則對非居民課稅的加拿大收入。請在稅表上填寫居民身份開始日期。 |
| 魁北克稅表 | 如果您居住在魁北克並須申報,除了加拿大聯邦稅表,還要另外準備省稅表(CRA:新移民)。 |
| 美國 1040 表 | 美國公民,或到年底仍是美國稅務居民的非公民,通常使用居民稅表。 |
| 美國雙重身份稅表:1040-NR 表,附居民期間聲明 | 如果非公民在年內結束美國稅務居民身份,並在年底為非居民,IRS 通常要求提交 1040-NR 表,並就居民期間附上 1040 表聲明(IRS:雙重身份個人)。 |
| 美國 1040-NR 表,附 8833 表 | 主張加拿大稅收協定居民身份的綠卡持有人,通常依協定按非居民計算美國所得稅;其他美國居民義務可能仍然存在(IRS:第 519 號出版物)。 |
| 州稅表 | 請檢查您居住過的州,以及仍有收入或財產的任何州。各州的居民身份和來源規則並不相同。 |
如果您是自僱人士,請確認美加協議把您工作的社會安全繳費劃歸美國還是加拿大制度,並取得承保證明(IRS:自僱稅;SSA:協議)。後續的申報請見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加拿大稅表第一年的細節、福利和境外財產申報例外,請見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準備任何一份搬遷年度稅表之前,請先備齊兩國的往年稅表、工資憑證、券商記錄,以及各筆收入的賺取日期。
加拿大如何確定我帶過去的投資和財產的成本?
當您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加拿大通常把您已擁有的財產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並立即重新購入。對於適用的財產,這個價值就是日後出售時的加拿大稅務成本。例外包括應稅加拿大財產和某些養老金權利。符合條件的重返加拿大居民,可以依 128.1(6)(c) 款,在該稅務年度的加拿大申報截止日期前提交書面選擇,調整整個離境期間持有的合資格財產的到達成本(《所得稅法》第 128.1 條;CRA:新移民財產)。
對於美國稅務居民身份持續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搬到加拿大通常不會改變美國的調整後計稅基礎。因此,日後出售時,兩國計算出的收益可能不同(IRS:第 551 號出版物)。如果放棄持有多年的綠卡,使您成為「受涵蓋外籍人士」,美國另有視同出售的規則可能適用;請見美國離境稅(IRS:8854 表說明)。請保存註明日期的帳戶對帳單,以及居民身份開始日不動產或私人公司股份的有依據的估值。也請記錄匯率:加拿大以加元計算,美國稅表則使用美元。
我離開後,美國的州還會向我課稅嗎?
有可能。各州規則不同,離開美國並不能證明州居民身份已結束。成為非居民後,州政府還可能對來源於該州的財產收入或工作收入課稅。
例如,加州把戶籍在加州、但因暫時目的離開的人視為居民。加州的部分年度居民,在居民期間要申報全球收入,之後只申報加州來源收入;非居民的租金收入或不動產出售所得,仍可能要繳加州稅(加州特許經營稅局:居民身份術語;加州特許經營稅局:部分年度與非居民)。請檢查您所在州的規則,並保留搬遷證據,包括房屋、家庭、工作和執照的變更。
到加拿大的第一年,我可以使用境外所得免稅額嗎?
有可能,前提是您仍是美國公民或居民外國人,稅務所在地在境外,有符合條件的勞務收入,並符合適用的居住或停留測試。美國公民可以使用任一測試;居民外國人只有在是與美國簽有所得稅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公民或國民時,才可以使用真正居住測試(IRS:真正居住測試)。實際停留測試要求在連續 12 個月內,在境外滿 330 整天;真正居住測試要求有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並包含完整的一個稅務年度。年中搬家,往往意味著要到年度結束之後才能完成測試(IRS:第 54 號出版物)。
| 問題 | 搬遷年度的後果 |
|---|---|
| 哪些收入符合資格? | 免稅額適用於在境外工作賺取的勞務收入,不適用於投資收入或在美國工作的收入。 |
| 可以使用全年的額度嗎? | 如果您只在當年的一部分時間符合資格,US$132,900 的上限會相應減少(IRS:免稅額上限)。 |
| 如果測試在申報截止日期之後才完成,怎麼辦? | 請在美國稅表截止日期前提交 2350 表:通常是 4 月 15 日;如果您符合在境外自動延期兩個月的條件,則是 6 月 15 日。它延長的是申報時間,不是繳稅時間(IRS:2350 表)。 |
免稅額是一項有後果的選擇:對於同一筆已排除的收入,您不能再就加拿大稅款申請美國外國稅收抵免(IRS:第 54 號出版物)。選擇之前,請比較抵免和免稅額。後續的比較請見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我有綠卡:搬到加拿大會觸發美國離境稅嗎?
單是搬家,不會觸發美國離境稅。只有在您終止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時(包括依稅收協定主張加拿大居民身份並通知 IRS),並且依棄籍規則您屬於長期居民,才會產生這個問題(IRS:8854 表說明)。
長期居民通常是指在最近十五個稅務年度中,至少有八個年度持有綠卡,其中特定的協定居民年度不計入。即使如此,離境稅仍取決於「受涵蓋外籍人士」的測試;長期居民身份結束時,可能需要申報 8854 表。在核對日期、過往合規情況、資產和申報後果之前,請不要主張協定下的非居民身份,也不要交還持有多年的綠卡。測試和 8854 表請見美國離境稅。
搬家時,我的 401(k)、IRA 和 Roth IRA 會怎樣?
在提款、轉移或新增繳款之前,這些帳戶需要分別按加拿大和美國的規則檢視。Roth IRA 在搬遷年度需要特別留意:如果所有者想就帳戶內累積的收入申請協定遞延,應在居民身份開始那一年的加拿大申報截止日期前,把涵蓋每個 Roth IRA 的已簽名選擇函郵寄給 CRA。這項選擇只能做一次,且不可撤銷。加拿大居民身份開始之後再繳款,可能使之後收入的遞延終止(CRA:Roth IRA 解釋)。
請保留年底和到達日期的餘額、帳戶類型、繳款和提款記錄,以及計劃文件。傳統 401(k) 和 IRA 提款、轉入 RRSP 以及 Roth 選擇的處理方式,請見加拿大的美國退休帳戶。如果您開設加拿大註冊帳戶,請見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
搬家前我應該賣掉美國的房子,還是保留或出租?
答案取決於出售時間、美國出售自房屋屋的資格、加拿大居民身份,以及房子是否轉為出租。簽署出售合約或租約之前,請比較每個方案的稅後結果。
| 選擇 | 須檢查的稅務要點 |
|---|---|
| 在加拿大居民身份開始之前出售 | 加拿大通常不對成為居民之前的美國房屋收益課稅;請檢查美國的出售房屋規則和州稅。 |
| 在加拿大居民身份開始之後出售 | 加拿大計算收益時,通常以房子到達日的公平市價為起點。美國可以使用原本的調整後計稅基礎,因此兩國申報的收益可能不同。即使符合美國出售自房屋屋的免稅額,美國非居民外國人賣家在交割時仍可能被預扣 FIRPTA 稅款;交割之前,請檢查例外情形或預扣稅證明(CRA:新移民財產;IRS:FIRPTA 預扣稅)。 |
| 保留並出租 | 美國租金收入和日後出售,可能需要向美國申報;加拿大通常把到達後的全球租金收入計入應稅收入。成為加拿大居民之後,把房屋轉為出租,可能觸發加拿大視同出售。符合條件的所有者,可以隨該改變用途年度的加拿大稅表,提交已簽名的 45(2) 款選擇函來遞延;一旦申請加拿大折舊,選擇就被撤銷(CRA:主要居所解釋)。出租期間可能影響美國出售的計算,包括折舊(IRS:第 523 號出版物)。 |
如果您打算出租房子,請記錄出租用途是在加拿大居民身份開始之前還是之後開始。日後轉為出租,可能引起另一次加拿大改變用途事件;除了到達日期,請也保存該日期的估值(CRA:主要居所解釋)。
美國出售房屋的免稅額,通常要求在出售前五年中,至少有兩年把該房產作為主要居所擁有並使用,還有其他條件。搬出之後,使用測試最終可能失效;出租期間已允許或應允許的折舊,不能被排除(IRS:第 523 號出版物)。關於持續的租金申報,美國公民和仍屬居民外國人的人,請見美國出租房產稅務和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美國非居民請見擁有美國出租房產的加拿大人。
範例
僅作說明。假設各時點的匯率相同,只是為了顯示兩種不同的成本基礎;不計算任何稅款。一位美國公民以 US$100,000 買入股票,在股票值 US$150,000 時搬到加拿大,之後以 US$170,000 賣出。假設這些股票適用加拿大的到達日成本規則,且沒有其他計稅基礎的變動。
加拿大的收益是 C$20,000,以到達日價值為起點計算。美國的收益是 US$70,000,以原始成本為起點計算。實際匯率和交易費用可能改變收益;稅收抵免可能改變應繳稅款。搬遷者應在準備任何一份稅表之前,保存購買記錄和到達日期的估值聲明。
您的情況不同?
- 您的家人、住所或工作搬遷的日期不同:請在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中確定加拿大居民身份的開始日期。
- 您需要準備第一份加拿大稅表,或申請福利:請使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 您是美國公民,或仍持有綠卡的居民:請在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中規劃持續的稅表和帳戶申報。
- 您可能放棄持有多年的綠卡,或擁有大量資產:變更身份之前,請先檢視美國離境稅;並備齊綠卡日期、資產價值和往年美國稅表。
- 您有退休帳戶,或打算提款:轉移或 Roth 選擇的截止日期之前,請先檢視加拿大的美國退休帳戶。
- 您有來自美國工作的股票期權或 RSU:請保留授予、歸屬和行使的記錄,以及在每個國家的工作天數;請見跨境工作(CRA:證券期權)。
- 您擁有美國 LLC 或其他企業:請把協議和估值帶到跨境稅務服務。美國 LLC 的所有者也請見加拿大人擁有美國 LLC 的申報。
- 您的配偶在年底是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美國申報的選擇,請見與非居民結婚(IRS:非居民配偶)。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境外勞務所得免稅額上限 合資格人士可在 2555 表中免稅的境外勞務所得最高額 | US$132,9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2026 稅務年度的物價指數調整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新移民與 CRA
- CRA:新移民如何填寫稅表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所得稅法》第 128.1 條
- IRS:居住在境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
- IRS:居民身份的開始和結束日期
- IRS:雙重身份個人的課稅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 IRS:第 551 號出版物,資產的計稅基礎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部分年度居民和非居民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稅務詞彙表
- IRS:第 54 號出版物
- IRS:2350 表
- IRS:計算境外所得免稅額
- IRS:境外所得免稅額的真正居住測試
- IRS:8854 表填寫說明
- IRS:FIRPTA 預扣稅
- IRS:社會安全稅與自僱稅
- SSA:美加社會安全協議
- IRS:非居民配偶
- CRA:雇員證券期權
- CRA:Roth IRA 的課稅
- IRS:第 523 號出版物,出售您的房屋
- CRA:主要居所解釋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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