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欠着加拿大公司股东贷款账户的钱、正准备离开加拿大的公司所有人
- 向自己的加拿大公司借款或欠款的非居民所有人
- 向非居民股东放款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加拿大居民所有人的股东贷款规则及例外
- 股东贷款的利息
- 各国税收协定的股息税率
- 贷款或股息在新居住国的税务处理
向非居民发放的股东贷款怎么征税?
向非居民发放的股东贷款与向居民发放的适用同一项测试:如果没有在 贷款发放所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年 前还清,就会被纳入。区别在于结果。对非居民来说,这笔金额依据第 214(3)(a) 段被视为加拿大公司支付的股息,按第 XIII 部分征税,税率为 25%(第 212(2) 款),除非税收协定降低税率(CRA 专题,第 1.88–1.89 段)。第 214(3)(a) 段只适用于第 XIII 部分,所以按这种方式征税的金额,不会再作为收入在加拿大税表上申报。
| 居民借款人 | 非居民借款人 | |
|---|---|---|
| 将贷款纳入征税的规则 | 第 15(2) 款 | 第 15(2) 款,与第 214(3)(a) 段一并适用 |
| 如何征税 | 借款人自己税表上的收入 | 视同股息,缴第 XIII 部分税 |
| 谁向 CRA 缴税 | 借款人 | 公司预扣并汇缴 |
| 还款后拿回税款 | 在还款年度扣除 | 依第 227(6.1) 款申请退税 |
哪些情况不简单:
- 离开前发放的贷款。 第 15(2) 款把贷款计入您收到款项当年的收入。您作为居民收到、却没有在 贷款发放所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年 前还清的款项,应回到当年的居民税表处理,该税表可能需要更正。离开之后收到的款项,则适用第 XIII 部分。CRA 专题没有讨论借款人在贷款未还清期间改变居住地的情形,所以每笔提款的日期决定您从哪条规则入手。
- 公司要承担税款。 如果公司没有预扣和汇缴,公司要承担这笔税款,另加罚款 10%(明知故犯且重复发生的为 20%)和利息(第 215(6) 款;第 227(8) 款和第 227(8.3) 款),非居民借款人对这笔利息负连带责任(第 227(8.1) 款)。身在国外的所有人往往要负责确保这件事办妥。
- 涉及两个国家。 新居住国也可能对视同股息征税;是否给予加拿大税款抵免,取决于该国的规则。
请准备:股东贷款台账(每笔提款和还款的日期)、公司的年末日期、您的离境日期、您的新居住国及其税收协定,以及已经提交的任何 NR4 税单或汇缴收据。
视同股息要预扣多少第 XIII 部分税?由谁预扣?
公司预扣视同股息的 25%;如果借款人符合条件,则按协定下较低的股息税率。第 215(1) 款把义务放在付款方身上,这里付款方就是放款的公司(专题,第 1.90 段)。
视同股息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支付,但公司仍然要汇缴税款。依第 215(6) 款,公司可以向非居民追回其已缴的税款。为了适用协定税率,CRA 的 NR4 指南说,付款方可以要求收款人提供NR301 表。各国税率请见加拿大非居民税率。视同股息也要填入 NR4 税单,截止日期为 付款年度次年三月的最后一天(T4061);NR4 申报和董事责任请见非居民所有人指南。
依第 214(3)(a) 段产生的视同股息,不算作公司股息退税中的已付股息(专题,第 1.98 段)。
公司什么时候必须预扣和汇缴?
对于单笔贷款,《所得税法》规定股息在贷款发放时视为已支付(第 214(3.1) 款),但实际上 CRA 表示,由于要先适用一年还款测试,在放款方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年之前,不能视为非居民已收到股息。如果公司在该年度结束后第 13 个月的 15 日前汇缴,CRA 不收罚款或利息(专题,第 1.90 段)。
多次借款、多次还款的往来账户处理方式不同。CRA 按放款方纳税年度内贷款的净增加额计税,并预期在该年度结束后次月 15 日前汇缴,以免罚款和利息(专题,第 1.91 段)。对利息等实际支付款项预扣的第 XIII 部分税,须在 次月 15 日 前汇缴(T4061)。
| 情形 | 在此日期前汇缴可免罚款和利息(CRA 的做法) |
|---|---|
| 单笔贷款,一年期限内未还清 | 放款方年末后第 13 个月的 15 日 |
| 一系列贷款和还款 | 放款方年末后次月的 15 日,按净增加额计算 |
一年还款规则还能保护非居民吗?
能。第 15(2.6) 款不论借款人的居住地都适用:在 贷款发放所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年 前还清的贷款不会被纳入,前提是还款不属于一系列贷款或其他交易与还款的一部分。在期限前刚还完、之后很快又借,可能就不满足这个条件。
第 15(2.2) 款对非居民之间贷款的例外,在您的公司仍是加拿大居民期间帮不上忙:它要求贷款发放时放款方和借款人都是非居民(专题,第 1.24 段)。如果公司的居民身份有疑问,请见所有人搬到国外后的公司居民身份。其他例外请见股东贷款指南。
税款预扣之后我才还款:怎样拿回第 XIII 部分税?
最迟在您还款所在日历年度结束后 2 年,依第 227(6.1) 款向 CRA 书面申请。还款不得属于一系列贷款或其他交易与还款的一部分。
退税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小的一个:
- 该贷款或已还部分所缴的第 XIII 部分税,以及
- 还款当时,对等于还款额的股息适用的第 XIII 部分税。
除非事实明显另有所指,CRA 把还款先用于最早的贷款,并可以把退税抵销您欠政府的任何款项(专题,第 1.93–1.97 段)。错过期限,退税就拿不到了。
我离境那天还欠公司钱:应该先做什么?
请在离境日期之前决定,因为每种选择的征税方式不同。
| 离开前的选择 | 如何征税 |
|---|---|
| 以现金还清余额 | 还款本身不征税,前提是不属于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 |
| 宣布股息或发放奖金来清零余额 | 计入您离境当年税表的收入,按居民税率征税;公司用 T5 或 T4 税单申报 |
| 让余额继续欠着 | 作为居民期间借的款项:如果没有及时还清,计入收到当年的税表收入。离开后借的款项:如果没有及时还清,按第 XIII 部分视同股息征税 |
用工资或股息清零余额及其手续,请见股东贷款指南。成为非居民之后支付的股息或工资是另一种情形;请见搬到国外后从公司取酬。您股份的离境税请见离开加拿大指南。
CRA 专题没有说明,向非居民发放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是否也会依第 80.4 条产生应税福利;居民适用的规则请见股东贷款利息。
公司欠我钱:我离开后它还能还给我吗?
偿还您实际借给公司的钱,通常是归还您自己的钱,而不是股息,所以上述规则不适用。您住在国外之后,这笔还款及其利息如何征税,请见搬到国外后从公司取酬。
哪些记录能证明贷款和还款?
请保留能显示每笔款项的时间和用途的记录,因为一年测试和退税都取决于日期,以及还款是否属于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
- 股东贷款台账,每笔提款和还款都注明日期
- 银行对账单,显示每笔还款来自您本人而不是公司
- 任何贷款协议或董事会决议及其条款
- 用来清零余额的股息或奖金决议
- 您的离境日期和新住所的证明
- 第 XIII 部分汇缴收据、NR4 税单和 NR301 表
- 任何依第 227(6.1) 款提交的退税申请副本及 CRA 的回复
记账分录请见股东贷款账户指南。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示意,使用加元。
搬家后借款
第 1 年,一位女所有人成为非居民,向自己的公司借了 C$80,000,公司年末为 12 月 31 日。在本例中,她的新居住国对个人股息的协定税率为 15%。到第 2 年 12 月 31 日她还没有还款,所以这 C$80,000 成为视同股息。公司在第 3 年 1 月 15 日前(第 1 年年末后第 13 个月的 15 日)汇缴 C$12,000(15%),以她的 NR301 表为依据,并用 NR4 税单申报。
两年后还款
她在第 5 年一次还清 C$80,000,不属于一系列贷款的一部分。她在第 7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第 227(6.1) 款申请。退税额为已缴的 C$12,000 与还款时对 C$80,000 股息适用的第 XIII 部分税中较小的一个,所以如果她还款时协定股息税率仍是 15%,退税额就是 C$12,000。
离开前清零余额
另一位男所有人在同一纳税年度早些时候向公司借了 C$40,000,所以仍在一年还款期限之内。在他的离境日期之前,公司宣布 C$40,000 的股息,记入他的股东账户来清零。他在离境当年的税表上按居民税率申报这笔股息;贷款视为已还清,所以第 15(2) 款和第 XIII 部分都不适用。如果这笔余额已在以前年度计入收入,清零后则可在还款年度获得扣除,股东贷款指南有说明。
您的情况不同?
- 您离开时股东账户有借方余额: 每笔款项是按居民收入征税还是按第 XIII 部分征税,可能取决于借款时间,而 CRA 没有就居住地变化发布指引,所以离开前请先寻求公司税务服务。
- 您已还款,想拿回第 XIII 部分税: 申请有固定期限,并取决于台账日期,请寻求公司税务服务帮您准备。
- 贷款已在居民税表上征过税,您离开后才还款: 请见股东贷款指南;本文的退税只适用于第 XIII 部分税。
- 您的新居住国也对视同股息征税: 请寻求跨境税务服务。
- 公司从未预扣或汇缴第 XIII 部分税: 可能面临罚款和董事责任;请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并寻求公司税务服务。
- 您仍住在加拿大: 请使用股东贷款指南。
- 您想从国外定期从公司取钱: 请见搬到国外后从公司取酬。
- CRA 在审计中发现公司资金被私人使用: 请见审计中发现的股东福利。
- 您要出售股份: 请见把股东贷款转给新所有人。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股东贷款还款豁免的截止日 公司为贷款人,且还款不属于一连串贷款或其他交易及还款安排时,适用第 15(2.6) 款 | 贷款发放所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年 | 《所得税法》第 15(2.6) 款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的第 XIII 部分法定预扣税率 尚未考虑税收协定减税;适用于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记入收款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税法》第 212(2) 款 核对日期 |
| 未按规定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的罚款 按未扣缴的第 XIII 部分税款计算;CRA 还可能核定欠税及利息 | 10% | 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再次明知或因重大疏忽未按第 XIII 部分预扣税款的罚款 同一日历年内第二次或之后被核定的违规,且属于明知或重大疏忽的情况 | 20% | 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公司提交 NR4 的截止日 提交上一日历年的 NR4 申报表并向收款人提供税单;停止经营可能使截止日提前 | 付款年度次年三月的最后一天 | CRA: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的汇缴截止日 向非居民付款或记入其名下后,CRA 须在该月份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收到预扣税款 | 次月 15 日 | CRA: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偿还股东贷款后申请退还第 XIII 部分税的期限 书面申请最迟在偿还款项所在日历年度结束后 2 年内提出;偿还不得属于一系列贷款或其他交易及偿还的一部分 | 2 年 | 《所得税法》第 227(6.1) 款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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