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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加拿大時的股東貸款:第 XIII 部分稅與還款

非居民的股東貸款,如果沒有在貸款發生的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內還清,一般視為股息,按第 XIII 部分以股息稅率課稅,或適用較低的稅收協定稅率。公司負責預扣並匯繳。日後還款,且還款不屬於一連串交易的一部分,您可以在還款年度結束後兩年內申請退稅,退稅有上限。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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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欠加拿大公司股東貸款帳戶款項、即將離開加拿大的所有者
  • 向加拿大公司借款或欠款的非居民所有者
  • 向非居民股東放款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加拿大居民所有者適用的股東貸款規則及例外
  • 股東貸款的利息
  • 各國稅收協定的股息稅率
  • 在新居住國對貸款或股息的課稅

給非居民的股東貸款如何課稅?

給非居民的股東貸款,與給居民的貸款適用同一項測試:如果沒有在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前還清,就會被納入。差別在於結果。對非居民而言,這筆款項依第 214(3)(a) 段視為加拿大公司支付的股息,按第 XIII 部分課稅,稅率為 25%(第 212(2) 款),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CRA 通函,第 1.88–1.89 段)。第 214(3)(a) 段只適用於第 XIII 部分,所以按此課稅的款項不會再作為收入列入加拿大稅表。

居民借款人非居民借款人
將貸款納入課稅的規則第 15(2) 款第 15(2) 款,透過第 214(3)(a) 段適用
課稅方式列入借款人自己稅表的收入視為股息,繳第 XIII 部分稅
誰向 CRA 繳款借款人公司預扣並匯繳
還款後如何取回稅款還款年度的扣除依第 227(6.1) 款申請退稅

哪些情況不單純:

  • 離開前已借出的貸款。第 15(2) 款把貸款計入您收到貸款當年的收入。您在擔任居民期間收到、並且沒有在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前還清的款項,應列入該年度的居民稅表,該稅表可能需要更正。離開後收到的款項則適用第 XIII 部分。CRA 通函沒有討論借款人在貸款未還清期間改變居住身份的情況,所以每一筆提款的日期決定您從哪一套規則出發。
  • 稅款由公司負責。如果公司沒有預扣並匯繳,公司須承擔稅款、10% 的罰款(明知而重複不預扣為 20%)和利息(第 215(6) 款;第 227(8) 款和第 227(8.3) 款),非居民借款人對這筆利息負連帶責任(第 227(8.1) 款)。在國外的所有者往往要負責確保這件事得到辦理。
  • 兩個國家。新居住國也可能對視同股息課稅;是否抵免加拿大稅款,取決於該國的規定。

請準備:股東貸款帳簿(註明每筆提款和還款的日期)、公司的年結日、您的離境日期、您的新居住國及其稅收協定,以及已提交的任何 NR4 憑證或匯款收據。

視同股息的第 XIII 部分稅預扣多少?由誰預扣?

公司預扣視同股息的 25%;如果借款人符合資格,則按較低的稅收協定股息稅率預扣。第 215(1) 款把責任放在付款方身上,在這裡就是放款的公司(通函,第 1.90 段)。

視同股息並沒有實際現金交付,但公司仍須匯繳稅款。依第 215(6) 款,公司可以向非居民追討它所繳的款項。為了支持適用稅收協定稅率,CRA 的 NR4 指南說明付款方可以要求收款人提供NR301 表。各國稅率見加拿大非居民稅率。視同股息也要列入 NR4 憑證,須在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 前提交(T4061);NR4 申報和董事責任見非居民所有者指南。

依第 214(3)(a) 段視為股息的款項,不計入公司股息退稅所指的已派股息(通函,第 1.98 段)。

公司什麼時候必須預扣並匯繳?

對於單筆貸款,法例視股息在貸款發放時支付(第 214(3.1) 款),但 CRA 在實務上表示,因為要先適用一年還款測試,所以要到放款方稅務年度結束一年後,才可視非居民已收到股息。如果公司在該年度結束後第 13 個月的 15 日前匯繳,CRA 不收取罰款或利息(通函,第 1.90 段)。

反覆借還的往來帳戶處理方式不同。CRA 按放款方稅務年度內貸款的淨增加額計稅,並期望在該年度結束後次月的 15 日前匯繳,以免罰款和利息(通函,第 1.91 段)。對實際支付的款項(如利息)所徵的第 XIII 部分稅,須在 次月 15 日 前匯繳(T4061)。

情況為免罰款和利息,須在此日期前匯繳(CRA 實務)
單筆貸款,未在一年期限內還清放款方年結後第 13 個月的 15 日
一連串借款和還款放款方年結後次月的 15 日,按淨增加額計算

一年還款規則還能保護非居民嗎?

可以。第 15(2.6) 款不論借款人居住在哪裡都適用:在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前還清的貸款不會被納入,前提是還款不屬於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在期限前不久還款,不久後又再借款,可能不符合這個條件。

第 15(2.2) 款為非居民之間的貸款設立的例外,在您的公司仍是加拿大居民時沒有幫助:它要求貸款發放時放款方和借款方都是非居民(通函,第 1.24 段)。如果公司的居民身份有疑問,見所有者搬到國外後的公司居民身份。其他例外見股東貸款指南。

稅款預扣後我才還款:怎麼取回第 XIII 部分稅?

依第 227(6.1) 款,在您還款所在曆年結束後 2 年 內,以書面向 CRA 申請。還款不得屬於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

退稅金額為下列兩者中較小者:

  1. 這筆貸款或已還部分所繳的第 XIII 部分稅,以及
  2. 在還款時支付一筆與還款金額相等的股息,所適用的第 XIII 部分稅。

除非事實明顯顯示並非如此,CRA 會先把還款沖抵最早的貸款,也可以把退稅款抵扣您欠政府的任何款項(通函,第 1.93–1.97 段)。錯過申請期限,退稅就沒有了。

我離開當天還欠公司錢:應該先做什麼?

離開日期之前就要決定,因為每種選擇的課稅方式不同。

離開前的選擇課稅方式
以現金還清餘額還款不徵稅,前提是不屬於一連串交易的一部分
宣派股息或發放獎金來清掉餘額按居民稅率列入離境年度稅表的收入;公司以 T5 或 T4 憑證申報
餘額不還居民期間借的款項:如果沒有及時還清,列入收到款項當年稅表的收入。離境後借的款項:如果沒有及時還清,按第 XIII 部分視為股息

以薪金或股息清掉餘額及相關文件,見股東貸款指南。成為非居民之後才支付的股息或薪金屬於另一種情況,見搬到國外後從公司取得報酬。股份的離境稅見離開加拿大指南。

CRA 通函沒有說明給非居民的低息或無息貸款是否也會依第 80.4 條產生應稅福利;居民適用的規則見股東貸款利息。

公司欠我錢:我離開後它還能還給我嗎?

償還您實際借給公司的錢,一般屬於退還您自己的錢,不是股息,所以上述規則不適用。您住在國外後,這筆還款及其利息如何課稅,見搬到國外後從公司取得報酬。

哪些記錄可以證明貸款和還款?

請保留顯示每筆款項時間和目的的記錄,因為一年測試和退稅都取決於日期,以及還款是否屬於一連串交易的一部分。

  • 股東貸款帳簿,每筆提款和還款都註明日期
  • 銀行對帳單,顯示每筆還款來自您本人,而不是來自公司
  • 任何貸款協議或董事會決議及其條款
  • 用來清掉餘額的股息或獎金決議
  • 離境日期和新住所的證明
  • 第 XIII 部分匯款收據、NR4 憑證和 NR301 表
  • 任何第 227(6.1) 款退稅申請的副本及 CRA 的回覆

記帳分錄見股東貸款帳戶指南。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搬家後借款

第 1 年,一位所有者成為非居民,向其公司借了 C$80,000,公司的年結日是 12 月 31 日。本例中,她的新居住國對個人股息的稅收協定稅率是 15%。到第 2 年 12 月 31 日她仍未還款,所以這 C$80,000 成為視同股息。公司須在第 3 年 1 月 15 日(第 1 年年結後第 13 個月的 15 日)前,憑她的 NR301 表匯繳 C$12,000(15%),並在 NR4 憑證上申報。

兩年後還款

她在第 5 年全額償還 C$80,000,且不屬於一連串貸款的一部分。她在第 7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第 227(6.1) 款申請。退稅金額是已繳的 C$12,000,與還款時對 C$80,000 股息所適用的第 XIII 部分稅,兩者中較小者;如果她還款時股息的稅收協定稅率仍是 15%,退稅就是 C$12,000。

離開前清掉餘額

另一位所有者在同一稅務年度早些時候向公司借了 C$40,000,所以仍在一年還款期限之內。在他的離境日期之前,公司宣派 C$40,000 的股息並記入他的股東帳戶,清掉這筆貸款。他按居民稅率把這筆股息列入離境年度稅表;這筆貸款視為已還清,所以第 15(2) 款和第 XIII 部分都不適用。如果這筆餘額在更早的年度已列入收入,清掉餘額則是在還款年度獲得扣除,詳見股東貸款指南。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股東貸款償還例外規定的截止日期
公司為貸款人,且還款並非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時,適用第 15(2.6) 款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所得稅法》第 15(2.6) 款
核對日期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25%《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未扣繳須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按未扣繳的第 XIII 部分稅款計算;CRA 還可能評定欠稅及利息
10%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重複明知或嚴重疏忽未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同一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被評定的違規,且屬明知或嚴重疏忽
20%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公司提交 NR4 的截止日
提交上一日曆年的 NR4 申報表並向收取人提供憑證;停止營業可能使截止日提前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的匯繳截止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或記入其名下後,CRA 須在該月份結束後的規定期間內收到預扣稅額
次月 15 日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償還股東貸款後,申請退還第 XIII 部分稅的期限
最遲在作出償還的曆年結束後 2 年內書面申請;償還不得屬於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償還的一部分
2 年《所得稅法》第 227(6.1) 款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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