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欠加拿大公司股東貸款帳戶款項、即將離開加拿大的所有者
- 向加拿大公司借款或欠款的非居民所有者
- 向非居民股東放款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加拿大居民所有者適用的股東貸款規則及例外
- 股東貸款的利息
- 各國稅收協定的股息稅率
- 在新居住國對貸款或股息的課稅
給非居民的股東貸款如何課稅?
給非居民的股東貸款,與給居民的貸款適用同一項測試:如果沒有在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前還清,就會被納入。差別在於結果。對非居民而言,這筆款項依第 214(3)(a) 段視為加拿大公司支付的股息,按第 XIII 部分課稅,稅率為 25%(第 212(2) 款),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CRA 通函,第 1.88–1.89 段)。第 214(3)(a) 段只適用於第 XIII 部分,所以按此課稅的款項不會再作為收入列入加拿大稅表。
| 居民借款人 | 非居民借款人 | |
|---|---|---|
| 將貸款納入課稅的規則 | 第 15(2) 款 | 第 15(2) 款,透過第 214(3)(a) 段適用 |
| 課稅方式 | 列入借款人自己稅表的收入 | 視為股息,繳第 XIII 部分稅 |
| 誰向 CRA 繳款 | 借款人 | 公司預扣並匯繳 |
| 還款後如何取回稅款 | 還款年度的扣除 | 依第 227(6.1) 款申請退稅 |
哪些情況不單純:
- 離開前已借出的貸款。第 15(2) 款把貸款計入您收到貸款當年的收入。您在擔任居民期間收到、並且沒有在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前還清的款項,應列入該年度的居民稅表,該稅表可能需要更正。離開後收到的款項則適用第 XIII 部分。CRA 通函沒有討論借款人在貸款未還清期間改變居住身份的情況,所以每一筆提款的日期決定您從哪一套規則出發。
- 稅款由公司負責。如果公司沒有預扣並匯繳,公司須承擔稅款、10% 的罰款(明知而重複不預扣為 20%)和利息(第 215(6) 款;第 227(8) 款和第 227(8.3) 款),非居民借款人對這筆利息負連帶責任(第 227(8.1) 款)。在國外的所有者往往要負責確保這件事得到辦理。
- 兩個國家。新居住國也可能對視同股息課稅;是否抵免加拿大稅款,取決於該國的規定。
請準備:股東貸款帳簿(註明每筆提款和還款的日期)、公司的年結日、您的離境日期、您的新居住國及其稅收協定,以及已提交的任何 NR4 憑證或匯款收據。
視同股息的第 XIII 部分稅預扣多少?由誰預扣?
公司預扣視同股息的 25%;如果借款人符合資格,則按較低的稅收協定股息稅率預扣。第 215(1) 款把責任放在付款方身上,在這裡就是放款的公司(通函,第 1.90 段)。
視同股息並沒有實際現金交付,但公司仍須匯繳稅款。依第 215(6) 款,公司可以向非居民追討它所繳的款項。為了支持適用稅收協定稅率,CRA 的 NR4 指南說明付款方可以要求收款人提供NR301 表。各國稅率見加拿大非居民稅率。視同股息也要列入 NR4 憑證,須在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 前提交(T4061);NR4 申報和董事責任見非居民所有者指南。
依第 214(3)(a) 段視為股息的款項,不計入公司股息退稅所指的已派股息(通函,第 1.98 段)。
公司什麼時候必須預扣並匯繳?
對於單筆貸款,法例視股息在貸款發放時支付(第 214(3.1) 款),但 CRA 在實務上表示,因為要先適用一年還款測試,所以要到放款方稅務年度結束一年後,才可視非居民已收到股息。如果公司在該年度結束後第 13 個月的 15 日前匯繳,CRA 不收取罰款或利息(通函,第 1.90 段)。
反覆借還的往來帳戶處理方式不同。CRA 按放款方稅務年度內貸款的淨增加額計稅,並期望在該年度結束後次月的 15 日前匯繳,以免罰款和利息(通函,第 1.91 段)。對實際支付的款項(如利息)所徵的第 XIII 部分稅,須在 次月 15 日 前匯繳(T4061)。
| 情況 | 為免罰款和利息,須在此日期前匯繳(CRA 實務) |
|---|---|
| 單筆貸款,未在一年期限內還清 | 放款方年結後第 13 個月的 15 日 |
| 一連串借款和還款 | 放款方年結後次月的 15 日,按淨增加額計算 |
一年還款規則還能保護非居民嗎?
可以。第 15(2.6) 款不論借款人居住在哪裡都適用:在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前還清的貸款不會被納入,前提是還款不屬於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在期限前不久還款,不久後又再借款,可能不符合這個條件。
第 15(2.2) 款為非居民之間的貸款設立的例外,在您的公司仍是加拿大居民時沒有幫助:它要求貸款發放時放款方和借款方都是非居民(通函,第 1.24 段)。如果公司的居民身份有疑問,見所有者搬到國外後的公司居民身份。其他例外見股東貸款指南。
稅款預扣後我才還款:怎麼取回第 XIII 部分稅?
依第 227(6.1) 款,在您還款所在曆年結束後 2 年 內,以書面向 CRA 申請。還款不得屬於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
退稅金額為下列兩者中較小者:
- 這筆貸款或已還部分所繳的第 XIII 部分稅,以及
- 在還款時支付一筆與還款金額相等的股息,所適用的第 XIII 部分稅。
除非事實明顯顯示並非如此,CRA 會先把還款沖抵最早的貸款,也可以把退稅款抵扣您欠政府的任何款項(通函,第 1.93–1.97 段)。錯過申請期限,退稅就沒有了。
我離開當天還欠公司錢:應該先做什麼?
離開日期之前就要決定,因為每種選擇的課稅方式不同。
| 離開前的選擇 | 課稅方式 |
|---|---|
| 以現金還清餘額 | 還款不徵稅,前提是不屬於一連串交易的一部分 |
| 宣派股息或發放獎金來清掉餘額 | 按居民稅率列入離境年度稅表的收入;公司以 T5 或 T4 憑證申報 |
| 餘額不還 | 居民期間借的款項:如果沒有及時還清,列入收到款項當年稅表的收入。離境後借的款項:如果沒有及時還清,按第 XIII 部分視為股息 |
以薪金或股息清掉餘額及相關文件,見股東貸款指南。成為非居民之後才支付的股息或薪金屬於另一種情況,見搬到國外後從公司取得報酬。股份的離境稅見離開加拿大指南。
CRA 通函沒有說明給非居民的低息或無息貸款是否也會依第 80.4 條產生應稅福利;居民適用的規則見股東貸款利息。
公司欠我錢:我離開後它還能還給我嗎?
償還您實際借給公司的錢,一般屬於退還您自己的錢,不是股息,所以上述規則不適用。您住在國外後,這筆還款及其利息如何課稅,見搬到國外後從公司取得報酬。
哪些記錄可以證明貸款和還款?
請保留顯示每筆款項時間和目的的記錄,因為一年測試和退稅都取決於日期,以及還款是否屬於一連串交易的一部分。
- 股東貸款帳簿,每筆提款和還款都註明日期
- 銀行對帳單,顯示每筆還款來自您本人,而不是來自公司
- 任何貸款協議或董事會決議及其條款
- 用來清掉餘額的股息或獎金決議
- 離境日期和新住所的證明
- 第 XIII 部分匯款收據、NR4 憑證和 NR301 表
- 任何第 227(6.1) 款退稅申請的副本及 CRA 的回覆
記帳分錄見股東貸款帳戶指南。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搬家後借款
第 1 年,一位所有者成為非居民,向其公司借了 C$80,000,公司的年結日是 12 月 31 日。本例中,她的新居住國對個人股息的稅收協定稅率是 15%。到第 2 年 12 月 31 日她仍未還款,所以這 C$80,000 成為視同股息。公司須在第 3 年 1 月 15 日(第 1 年年結後第 13 個月的 15 日)前,憑她的 NR301 表匯繳 C$12,000(15%),並在 NR4 憑證上申報。
兩年後還款
她在第 5 年全額償還 C$80,000,且不屬於一連串貸款的一部分。她在第 7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第 227(6.1) 款申請。退稅金額是已繳的 C$12,000,與還款時對 C$80,000 股息所適用的第 XIII 部分稅,兩者中較小者;如果她還款時股息的稅收協定稅率仍是 15%,退稅就是 C$12,000。
離開前清掉餘額
另一位所有者在同一稅務年度早些時候向公司借了 C$40,000,所以仍在一年還款期限之內。在他的離境日期之前,公司宣派 C$40,000 的股息並記入他的股東帳戶,清掉這筆貸款。他按居民稅率把這筆股息列入離境年度稅表;這筆貸款視為已還清,所以第 15(2) 款和第 XIII 部分都不適用。如果這筆餘額在更早的年度已列入收入,清掉餘額則是在還款年度獲得扣除,詳見股東貸款指南。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離開時股東帳戶有借方餘額:每一筆款項是按居民收入課稅,還是按第 XIII 部分課稅,可能取決於借款時間,而且 CRA 尚未就居住身份改變發佈指引,所以請在離開前取得企業稅務協助。
- 您已還款,想取回第 XIII 部分稅:申請有固定期限,而且取決於帳簿上的日期,所以請讓企業稅務協助幫您準備。
- 這筆貸款已在居民稅表上課稅,您離開後才還款:見股東貸款指南;本頁的退稅只適用於第 XIII 部分稅。
- 您的新居住國也對視同股息課稅:請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公司從未預扣或匯繳第 XIII 部分稅:可能面臨罰款和董事責任;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並取得企業稅務協助。
- 您仍住在加拿大:請使用股東貸款指南。
- 您想從國外定期從公司提款:見搬到國外後從公司取得報酬。
- CRA 在審查中發現公司資金被個人使用:見審查中發現的股東福利。
- 您要出售股份:見把股東貸款轉給新所有者。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股東貸款償還例外規定的截止日期 公司為貸款人,且還款並非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時,適用第 15(2.6) 款 |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5(2.6) 款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 未扣繳須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按未扣繳的第 XIII 部分稅款計算;CRA 還可能評定欠稅及利息 | 10% | 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重複明知或嚴重疏忽未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同一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被評定的違規,且屬明知或嚴重疏忽 | 20% | 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公司提交 NR4 的截止日 提交上一日曆年的 NR4 申報表並向收取人提供憑證;停止營業可能使截止日提前 |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 | 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的匯繳截止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或記入其名下後,CRA 須在該月份結束後的規定期間內收到預扣稅額 | 次月 15 日 | 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償還股東貸款後,申請退還第 XIII 部分稅的期限 最遲在作出償還的曆年結束後 2 年內書面申請;償還不得屬於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償還的一部分 | 2 年 | 《所得稅法》第 227(6.1)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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