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准备离开加拿大并保留公司的加拿大私人公司所有人
- 正在决定怎样从加拿大公司取钱的前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的操作、NR301 表、NR4 税单和汇缴
- 公司是否仍是加拿大居民或 CCPC
- 同样的款项在新居住国的税务
向非居民股东分股息:离开加拿大前还是离开后?
您不再是居民的日期决定答案。在该日期当天或之前支付的股息,要放进您的加拿大最终税表,加成后(非合资格股息加成 15%,合资格股息加成 38%),按联邦和省的累进税率课税,并享受股息税额抵免。在该日期之后支付的股息,要缴第 XIII 部分税(加拿大对非居民付款征收的统一预扣税)25%,或您与新居住国税收协定中较低的税率(《所得税法》第 212(2) 款;CRA T4061 指南)。
股息不属于非居民在加拿大税表上要申报的收入(第 115(1) 款),所以预扣通常就是这些股息的全部加拿大税。没有哪种选择对每个人都更便宜。答案取决于您所在省份在最终税表上的税率、协定税率、新居住国如何对股息课税,以及股份的离境税。
什么情况下就不简单:
- 留存收益很多。离境税和之后的股息可能对同一笔收益课两次税(见下一部分)。
- 有控股公司、配偶留下,或有其他股东。谁持有哪些股份,决定了谁缴税、在哪里缴税。
- 从国外经营公司。公司本身可能不再是加拿大居民。
- 账目不是最新的。留存收益、实缴资本和资本股息账户,必须在该日期之前弄清楚。
- 离开后有付款但没有预扣。公司可能被核定漏缴的税款,另加 10% 的罚款和利息,并可以向您追偿税款(第 215(6) 款;第 227(8) 款)。
决定前请准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留存收益、离境日前后的股份估值、实缴资本(大致是股东为股份付入的金额)和股东贷款余额、资本股息账户余额(公司可以免税支付给居民的金额)、您计划的离境日期,以及与新居住国的税收协定。
离开时,留存收益为什么可能被课两次税?
因为同一笔利润可能被计算两次。离开时,您被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了股份(第 128.1(4)(b) 段),这个价值包含了公司的留存收益。如果公司之后把这些收益分配出去,股息还要再缴第 XIII 部分税。
加拿大提供的减免范围很窄。前居民只有在股份仍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且之后出售价格低于离境时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就之后股息所缴的第 XIII 部分税获得抵免(第 119 条;第 40(3.7) 款)。普通经营公司的股份通常不是应税加拿大财产;价值主要来自加拿大不动产的股份则可能是。判定方法和抵免,见私人公司股份的离境税。
双重课税也可能根本不会发生。如果股份在离境时符合合资格小企业公司股份的条件,终身资本收益扣除(最高 $127.5 万)可以抵掉视同收益,因为上一年全年都是居民的人,在离境当年也被视为全年居民(第 110.6(5) 款)。这样,离境前分的股息只会增加居民税。但大额申请通常会触发最低税,而这笔税只能在之后七年用来抵加拿大税,仅靠股息缴税的非居民可能永远没有可抵的税(第 127.52 条;第 120.2 条)。见离开加拿大前使用资本收益免税额。
离境前支付股息会降低股份价值,被视同的收益就更少。那笔股息则改按居民税率课税。股份的离境税可以用 T1244 表延迟缴纳,须在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前提交;如果视同处置应缴的联邦税超过 $16,500(前魁北克居民为 $13,777.50),需要提供担保(CRA:处置财产)。如果股份之后价值下跌,见离开后股份价值下跌。
住在国外领加拿大公司的工资:每种付款怎么课税?
成为非居民后,每种取酬方式都有各自的加拿大规则:
| 付款类型 | 成为非居民后的加拿大税 | 规则 |
|---|---|---|
| 应税股息 | 第 XIII 部分税,税率 25% 或协定税率 | 第 212(2)(a) 段 |
| 资本股息 | 同样缴第 XIII 部分税;只有对居民才免税 | 第 212(2)(b) 段;第 83(2) 款 |
| 为国外工作支付的工资 | 一般不课税,但见下文第 115(2) 款 | 第 115(1)(a)(i) 段 |
| 为在加拿大做的工作支付的工资 | 在加拿大税表上按普通税率课税;协定的 183 天免税规则通常对您没有帮助,因为付款的是您的加拿大公司,不过有些协定(例如加美协定)对小额收入免税 | 第 115(1)(a)(i) 段 |
| 董事费 | 只对在加拿大召开的会议和履行的职责课税;从国外以电子方式参加的会议不课税 | CRA:董事费 |
| 公司替您支付个人费用,或给您福利 | 视同股息;第 XIII 部分税,税率 25% 或协定税率 | 第 214(3)(a) 段 |
| 偿还您借给公司的贷款 | 本金不是收入;其利息属于第 XIII 部分收入 | 第 212(1)(b) 段 |
| 返还实缴资本 | 在所减少的实缴资本范围内不是股息;超出部分是视同股息 | 第 84(3) 款和 (4) 款 |
非居民预扣的具体操作(NR301 表、付款年度次年三月的最后一天 到期的 NR4 税单、汇缴、董事责任)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各国的协定税率见加拿大的非居民税率。
您在国外做的工作所得的工资,要在加拿大课税吗?
通常不要。非居民只对在加拿大履行职责所得的雇佣收入课税(第 115(1)(a)(i) 段)。董事费遵循同样的思路:CRA 按在加拿大召开的会议和履行的职责,来分摊固定的董事费(CRA:董事费)。
有一个陷阱,从您离开后的次年开始。如果税收协定使您从加拿大公司领取的工资在新居住国免税,第 115(2)(c) 段和 (e) 段会将其视为在加拿大应课税。如果新居住国对这笔国外工作的工资课税,或者这笔钱是支付您在公司正常业务中从事销售、洽谈合同或提供服务的报酬,就不会被拉进来(第 115(2)(e)(i) 段)。
工资还必须是为真实的工作支付的真实报酬,并且金额合理。公司是否仍要扣税、CPP 和 EI,以及开具哪种税单,见在国外为加拿大雇主工作。
公司能免税偿还您借给它的钱,或返还您的股本吗?
可以,但有限制。偿还您借给公司的贷款本金,是把您自己的钱还给您,不是收入,也不属于第 XIII 部分征税的付款。公司就这笔贷款支付给您的利息则不同:支付给与公司有非独立交易关系的非居民(例如公司所有人)的利息,要缴第 XIII 部分税(第 212(1)(b) 段)。
返还实缴资本,在与实缴资本减少额相等的范围内不是股息。超出这个数额的任何付款,无论是赎回股份还是减资,都是视同股息,要缴第 XIII 部分税(第 84(3) 款和 (4) 款)。所有人自己经营的公司,实缴资本往往很小,而且股份重组之后,税务上的数字可能低于公司记录簿里的注册资本,所以请在公司付款前确认。证明贷款和偿还的记录,以及您反过来欠公司钱的情形,见离开加拿大时的股东贷款。
您搬去的国家会改变加拿大的税率吗?
会。协定的股息条款把加拿大的第 XIII 部分税率限制在法定税率 25% 以下,有些协定还会改变雇佣收入和董事费的课税方式。税率因国家而异,有时还取决于您持有公司多少股份。各国页面:美国、香港、台湾、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新加坡;其他国家见加拿大的非居民税率。新居住国的税务不在本页范围内。
从国外取酬,会影响公司自己的税吗?
会。工资和董事费只有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司才能扣除(第 67 条)。股息、贷款偿还和资本返还不能扣除。一旦您成为非居民,并持有 25% 或以上的股份,而公司欠您的债务超过其权益的 1.5:1 倍,您借给公司的钱所产生的利息,可能因资本弱化规则而失去扣除资格;被拒绝扣除的部分,在第 XIII 部分中视为股息(第 18(4) 款;第 214(16) 款)。另一个问题是,所有人住在国外后,公司是否仍是加拿大居民、是否保留 CCPC 身份;见所有人移居国外后的公司居民身份。
离境日期之前,应该决定并记录什么?
请在日期之前作出决定,因为有些选择只有在您仍是居民时才有效:
- 确定离境日期,并取得该日期的股份估值。
- 决定是否在离开前支付股息,并在该日期之前宣布和支付。
- 如果公司有资本股息账户余额,可以考虑在您离开前作为资本股息支付。在您仍是居民时支付,并且公司在股息应付或首次支付时提交了选择,则不课税;离开后支付,则要缴第 XIII 部分税(第 83(2) 款;第 212(2)(b) 段)。
- 以书面形式确认实缴资本、资本股息账户和股东贷款余额。
- 决定是否用 T1244 表延迟缴纳离境税,以及如何提供担保。
- 如果您要领工资,写明您将做什么工作、在哪里做,以及报酬。
- 规划好由谁在哪里为公司作决策,避免不小心失去公司的居民身份。
- 权衡保留、清算还是出售公司:见关闭还是保留公司和搬家后出售公司。
示例
这些示例仅为示意,单位为加元,不考虑新居住国的税。
留存收益 C$400,000,搬到西班牙
所有人的股份成本为 C$100,价值约 C$400,000,全部是留存收益。假设协定股息税率为 15%。
| 离开前不分配 | 离开前分配 C$150,000 股息 | |
|---|---|---|
| 最终居民税表上的股息 | 无 | C$150,000,按联邦和省的累进税率课税 |
| 离境时的视同收益 | 约 C$400,000 | 约 C$250,000 |
| 离开后的股息 | C$400,000 × 15% = C$60,000 第 XIII 部分税 | C$250,000 × 15% = C$37,500 第 XIII 部分税 |
资本收益只有一半需要课税。在第一列中,同一笔 C$400,000 先计入离境收益,之后又计入股息;在第二列中,只有 C$250,000 如此。哪一列的成本更低,取决于所在省份的股息税率、离境税、股份是否符合终身资本收益扣除的条件或是否属于应税加拿大财产,以及西班牙的税。
为在新加坡做的工作支付工资
一位顾问搬到新加坡,继续通过她的安大略省公司开票。公司向她支付 C$60,000 的工资,工作完全在新加坡完成。加拿大不按第 115(1)(a)(i) 段对其课税。即使协定使这笔钱在新加坡免税,第 115(2) 款也不会涉及她为客户提供公司自身服务的报酬;它涉及的是她离开后次年起、因其他职责而在协定下免税的报酬。
偿还多年前的股东贷款
一位所有人多年前借给公司 C$50,000。他搬到国外后,公司偿还了这 C$50,000。这是偿还贷款,不是股息,所以不缴第 XIII 部分税。就这笔贷款支付的利息则要缴第 XIII 部分税。
您的情况不同?
- 您已经离开,公司向您付款时没有预扣:公司可能被核定漏缴的税款,另加 10% 的罚款;请寻求公司税务协助来更正过去的年度。
- 账目落后,或不清楚留存收益、实缴资本或资本股息账户:本页的每一个数字都取决于它们;请在离境日期之前,寻求记账协助把账目补到最新。
- 留存收益远高于一年的薪酬:双重课税的陷阱在这里最大;请在离境日期之前寻求公司税务协助。
- 由控股公司持有您的经营公司:股息和股份价值要经过两家公司;请寻求公司税务协助。
- 您的配偶留在加拿大并持有股份:两位配偶的课税基础不同;请寻求公司税务协助。
- 您将在国外经营公司:公司是否仍是居民,见所有人移居国外后的公司居民身份;如果可能不是,请在搬家前寻求公司税务协助。
- 预扣表格、NR4 税单和汇缴: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
- 以居民身份取酬:见工资还是股息和公司股息的税。
- 关于离开的其他所有问题:见离开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的第 XIII 部分法定预扣税率 尚未考虑税收协定减税;适用于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记入收款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税法》第 212(2) 款 核对日期 |
| 非合资格股息的计税加成比例 适用于 2019 年或之后支付、并在 T5 第 10 栏申报的股息;应税金额填入第 11 栏 | 15% | CRA:填写 T5 税单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应税公司支付的合资格股息的计税加成比例 在实际合资格股息基础上加上这一比例,计算应税金额 | 38% | CRA:填写 T5 税单 核对日期 |
| 未按规定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的罚款 按未扣缴的第 XIII 部分税款计算;CRA 还可能核定欠税及利息 | 10% | 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合资格资产的终身资本收益免税额上限 2026 年按通胀调整后的限额;提高限额并恢复通胀调整的规定,已通过《2025 年预算实施法》生效 | $127.5 万 纳税年度 2026 | 加拿大财政部:2026 年免税限额 核对日期 |
| 选择递延缴付离境税的截止期限 个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规定的截止日为迁出年度的税款结清日 |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迁出居民的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递延联邦离境税付款须提供担保的税额门槛 视同处置收入所产生联邦税款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供担保;CRA 最新公布金额对应 2025 年税表 | $16,500 纳税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原魁北克居民递延联邦离境税付款须提供担保的税额门槛 原魁北克居民的视同处置收入所产生联邦税款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供担保;CRA 最新公布金额对应 2025 年税表 | $13,777.50 纳税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公司提交 NR4 的截止日 提交上一日历年的 NR4 申报表并向收款人提供税单;停止经营可能使截止日提前 | 付款年度次年三月的最后一天 | CRA: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资本弱化规则中指定股东的表决权或价值门槛 单独或与非独立交易的人士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或公平市价的至少这一比例,并适用有关法定权利的规则。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8(5)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资本弱化规则的法定债务与权益比率 适用于对指定非居民的法定未偿债务和权益金额,按第 18 条的定义和平均规则计算。 | 1.5:1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8(4)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所得税法》第 212 条(第 XIII 部分税)
- 《所得税法》第 115 条(非居民在加拿大的应税收入)
- 《所得税法》第 119 条(前居民抵免)
- 《所得税法》第 40 条(前居民的亏损扣减)
- 《所得税法》第 84 条(视同股息)
- 《所得税法》第 83 条(资本股息)
- 《所得税法》第 110.6 条(终身资本收益扣除)
- 《所得税法》第 215 条(付款方的预扣责任)
- 《所得税法》第 227 条(未预扣罚款)
- 《所得税法》第 127.52 条(最低税基)
- 《所得税法》第 120.2 条(最低税结转)
- 《所得税法》第 214 条(第 XIII 部分的视同股息)
- 《所得税法》第 18 条(资本弱化)
- 《所得税法》第 67 条(合理费用)
- 《所得税法》第 128.1 条(移居时的视同处置)
- CRA:处置财产
- CRA:T4061 非居民预扣税、汇缴与申报
- CRA:董事费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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