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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境外欠 CRA 的税:会过期吗?怎么缴

离开加拿大并不能免除 CRA 的欠税。您离开时,CRA 可以要求一次付清,可以划扣您在加拿大的银行存款、工资和退税,在某些协定国家还可以请当地税务机关代为追缴。您作为非居民的日子,通常要加到 10 年的追缴期上,利息按日复利计算,直到还清为止。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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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欠 CRA 个人所得税并已搬到境外的个人
  • 欠有 CRA 税款、即将离开加拿大的个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企业的 GST/HST、工资税或公司税欠款
  • 离境税的金额,以及提供担保以递延离境税
  • 魁北克省所得税,由魁北克税务局按其自己的规则追缴
  • 税务减免和异议的详细说明

离开加拿大后,CRA 的欠税会过期或消失吗?

不会。搬到境外既不会取消 CRA 的欠税,也不会让追缴期自动用完。CRA 通常有 10 年 的追缴期,但如果追缴期开始时您是居民,那么您作为非居民的每一天都要加到这个期限上(见《所得税法》第 222(8)(c) 段)。这期间利息一直按日复利计算。

哪些情况不简单:

  • 您在加拿大仍有资产或收入。银行账户、财产、工资、养老金和退税都可以被动用。
  • 您住在与加拿大的协定包含追缴协助的国家。一些协定(包括美国协定)允许 CRA 请当地税务机关代为追缴。
  • 您带着未缴的税离开。CRA 可以要求您一次付清。
  • 您对金额有异议,或者有未报税的年度。这些会改变欠款金额和可以开始追缴的时间。

请备齐:每一份评税通知、CRA 的账户对账单(在 My Account 中;见从加拿大境外使用 CRA My Account)、您在加拿大的资产清单、加拿大境内向您付款的人员名单,以及您的离境日期。

因为您要离开,CRA 能要求一次付清吗?

能。如果 CRA 怀疑您已经离开或即将离开加拿大,可以要求立即缴清全部税款、利息和罚款,包括尚未到期的部分,方式是亲自送达,或用挂号信寄到您最近的已知地址(见第 226(1) 款)。如果您不缴,CRA 可以扣押您的货物(见第 226(2) 款;IC98-1R8)。

这种要求是追缴步骤,不是新的税。离境税本身,以及提供担保来递延离境税,见递延离境税。

CRA 能追多久?为什么非居民的年度不算?

追缴期是 10 年,从最后一份评税通知(或第 226 条要求)寄出后 90 天 开始计算(见第 222(4) 款)。有几种情形会延长追缴期或使其重新起算。

情形对追缴期的影响规则
追缴期开始时您是居民,之后成为非居民在境外的日子加到期限末尾第 222(8)(c) 段
您为这笔欠款付了任何款项,即使是一张退票的支票追缴期完整地重新起算第 222(5)(a)、(6)(c) 段
您书面承诺付款,或书面承认这笔欠款追缴期完整地重新起算第 222(5)(a)、(6)(a)–(b) 段
CRA 开始采取追缴行动(例如划扣或抵销)追缴期完整地重新起算第 222(1)、(5)(b) 款
异议或上诉未决期间,禁止追缴这些日子加到期限上第 222(8)(a) 段
CRA 持有担保而不是收到付款这些日子加到期限上第 222(8)(b) 段

您的代表作出的承认,算作您本人的承认(见第 222(7) 款)。所以,您身在境外期间没有还清的欠款,过了十年以后仍可能被追缴。

我住在境外期间,CRA 能动用什么?

凡是在加拿大的,或者由加拿大欠您的,都可以。CRA 的追缴手段针对的是加拿大境内的资产和付款方,不管您住在哪里(见 IC98-1R8)。

对象CRA 怎样追缴
加拿大的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划扣:由金融机构把钱付给 CRA,而不是付给您(见第 224 条)
工资、费用、租金、养老金,或您自己的加拿大公司欠您的款项划扣付款方现在或一年内欠您的款项(见第 224(1) 款)
退税、GST/HST 抵免和联邦福利金抵销欠款:退税依据第 164(2) 款;其他联邦付款依据第 224.1 条和 CRA 的抵销政策(见 IC98-1R8)
加拿大境内的财产和其他资产在联邦法院登记的证书,可以成为对财产的押记(见第 223 条),或者扣押并出售货物(见第 225 条)

即使您正在对这笔欠款提出异议或上诉,也可以抵销(见 IC98-1R8),但如果 CRA 知道您还有应报而未报的税表,则不能抵销(见第 164(2.01) 款)。退税为什么被扣下,见非居民的退税;离开后继续领取的福利金,见离开加拿大却没有告知 CRA。

把财产送给或低价卖给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侣、18 岁以下的子女,或任何与您非独立交易的人,也不能让它脱离追缴:接受转让的人要与您一起,就您在转让当年及以前各年的欠款承担责任,上限是其无偿获得的价值(见第 160(1) 款)。依书面分居协议或法院命令转让给已分居的配偶或伴侣,属于例外(见第 160(4) 款)。对该受让人作出的评税,也会使您的追缴期重新起算(见第 222(5)(c) 段)。

CRA 能请您的新居住国代为追缴吗?

有时可以。加拿大在一些税收协定中订有追缴协助条款,CRA 表示,如果您没有解决欠款就离开,它可能请求该国协助(见 IC98-1R8)。请查看您的新居住国与加拿大的协定,看有没有追缴协助条款;并不是每份协定都有。

依加美税收协定第 XXVI A 条:

  • 欠款必须已最终确定:您在加拿大阻止追缴的权利(异议、上诉)已经失效或用尽。
  • 如果您能证明这笔欠款与您作为美国公民的期间有关,IRS 不予协助;如果您在 1995 年 11 月 9 日之前成为美国公民并且至今仍是,则指该日期之前结束的任何期间(第 8 款)。

利息还在继续计算吗?利率是多少?

是的。未缴税款的利息从到期日的次日起按日复利计算,直到全部还清(见第 161 条;第 248(11) 款;T4058)。10 月至 12 月的利率是每年 7%。CRA 每个季度调整一次,所以缴款之前请查看当前利率(见 CRA 利率)。

罚款也要计息,利息一直计到全部还清为止,包括您按分期安排或延缓安排付款的期间(见 IC98-1R8)。

身在境外怎样向 CRA 缴款或安排分期?

如果您保留了加拿大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账户,可以像居民一样缴款:通过该机构的网上银行,用符合条件的加拿大借记卡走 CRA 的 My Payment,或者在 My Account 里设置预授权扣款(见 T4058)。没有加拿大账户的,可以用加元电汇、国际汇票、加拿大银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或通过第三方服务用国际发行的信用卡支付(要收费)(同一来源)。

电汇时,CRA 的非居民电汇说明要求提供:

  1. 您的社会保险号码或非居民账户号码、法定全名、电话号码和纳税年度。
  2. 授权编号和您的 CRA 账户号码,要按 CRA 页面所示原样填在附言栏。
  3. 在费用栏填“OUR”,这样您的银行手续费就不会从付款额里扣除。少付的部分会留下余额,继续计息。

如果您无法一次还清,可以安排分期付款:在 My Account 里设置预授权扣款,或者打电话给 CRA(见 CRA:分期付款安排)。分期期间,您必须按时提交以后所有的税表。个人所得税欠款,在加拿大或美国请拨 1-888-863-8657,其他地方请拨 1-613-221-3002,周一至周五东部时间上午 8 点至晚上 8 点(见 CRA:就您的欠款联系我们)。如果您收到追缴专员的来信,请拨信上的电话。CRA 根据您的支付能力考虑分期安排,前提是您已尝试过借款等合理办法,并会要求提供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的证明(见 IC98-1R8)。每次付款都会使追缴期重新起算。企业欠款和 GST/HST 欠款,见企业欠款的 CRA 分期付款安排。

罚款和利息能减免吗?对金额有异议怎么办?

CRA 可以依据纳税人减免取消或豁免罚款和利息,可回溯 10 个日历年度:在这一期间累计的利息,以及在这一期间内结束的纳税年度的罚款。税款本身不予减免。怎样申请,见罚款、利息与减免。

如果您认为评税有误,请在下面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个之前提出异议:通知日期后的 90 天,以及税表报税截止日后的 1 年(见第 165(1) 款);期限从通知日期起算,而不是从您在境外看到通知那天起算。异议未决期间,对于您有异议的金额,CRA 通常不能采取大多数追缴措施,直到作出决定后 90 天(见第 225.1(2) 款)。这不适用于您没有异议的金额,也不适用于 CRA 认为您要离开加拿大而发出的要求(见第 226(1) 款);如果等待会使追缴有风险,法院可以解除这一限制(见第 225.2(2) 款)。利息继续计算,退税仍可被抵销。身在境外怎样提出异议以及逾期异议,见身在境外收到 CRA 来信;重新核定的期限见 CRA 最多能追溯重新核定到多久。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金额为加元。

身在境外,计时暂停

Nadia 的评税通知显示欠 C$18,000。追缴期开始后,她在加拿大又待了两年,然后搬到境外。

  • 第 1–2 年在加拿大:十年中的两年已走完。
  • 第 3–9 年在境外:这些日子都不计入,因为追缴期开始时她是居民。
  • 第 10 年她回来了:追缴期还剩大约八年,而欠款已因按日复利而增加。

退税被抵销,之后是协定协助

Victor 住在美国,欠 C$5,000。后来一份加拿大税表产生了 C$700 的退税,CRA 把它抵了他的欠款,余下 C$4,300 加利息。欠款最终确定后,CRA 可以请 IRS 协助追缴,除非 Victor 能证明这笔欠款与他作为美国公民的期间有关。

身在境外的分期付款

Ruth 住在西班牙,欠 C$12,000,无法一次付清。她把收入、支出、资产和债务的证明寄给 CRA,并提议每月还 C$1,000。她每期用加元电汇,并在费用栏填“OUR”。她还可以申请减免一部分利息;CRA 只在有限的情形下才会批准,不是自动给的。

您的情况不同?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所得税法》对该法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征收期限
自最后一份评税通知寄出后第 90 天开始(第 222(4) 款);书面确认、付款、CRA 的征收行动或对他人的评税会使其重新起算(第 222(5) 款);列明的事项会使其延长(第 222(8) 款)
10 年《所得税法》第 222 条
核对日期
《所得税法》征收留置期
对已评定的款项,自评税通知发出后 90 天内不得采取征收措施(第 225.1(1.1)(c) 款);提出异议的,自 CRA 确认或变更评税后 90 天内不得采取征收措施(第 225.1(2) 款);不适用于必须扣除并汇缴的款项(第 225.1(6) 款)
90 天《所得税法》第 225.1 条
核对日期
CRA 对逾期的所得税、CPP 和 EI 款项收取的利率,第四个日历季度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适用的年利率;CRA 每个日历季度调整一次
7%
纳税年度 2026
CRA:第四个日历季度的利率
核对日期
CRA 取消或豁免罚款及利息的追溯期
罚款:纳税人可追溯至纳税年度结束的日历年起的 10 年内(2015 年提出的申请涉及 2005 年及以后的年度)。利息:最近 10 个日历年内产生的利息(2015 年提出的申请涉及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的利息)。该期限每年 1 月 1 日向前滚动。
10 个日历年度CRA:申请取消或豁免罚款及利息的期限
核对日期
T1 核税通知发出后的异议期限
个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日,为评税通知日期后这一期限,与报税截止日后一年中的较晚者
90 天CRA:《所得税法》规定的异议权利
核对日期
T1 报税截止日后的异议期限
个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日,为报税截止日后这一期限,与评税通知日期后 90 天中的较晚者
1 年CRA:《所得税法》规定的异议权利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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