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欠 CRA 個人所得稅、已搬到海外的個人
- 對 CRA 有欠款、即將離開加拿大的個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企業的 GST/HST、工資稅或公司稅欠款
- 離境稅的金額,以及提供擔保以延緩繳納
- 魁北克省的省所得稅,由 Revenu Québec 依其自己的規則徵收
- 納稅人寬免與異議的深入說明
CRA 的欠款會過期,或在離開加拿大後消失嗎?
不會。搬到海外既不會取消 CRA 的欠稅,也不會讓時效跑完。CRA 通常有 10 年 的追討期,但如果追討期開始時您是居民,那麼您作為非居民的每一天都會加進這個期間(《所得稅法》第 222(8)(c) 條)。這段時間內,利息持續每日複利計算。
哪些情況不單純:
- 您在加拿大仍有資產或收入。銀行帳戶、財產、工資、退休金和退稅都可以被動用。
- 您住在稅收協定包含追討協助的國家。部分稅收協定(包括與美國的協定)允許 CRA 請當地稅務機關代為追討。
- 您帶著未繳的稅款離開。CRA 可以要求您一次付清。
- 您對金額有異議,或有未提交的年度。這些會改變欠款的數額和開始追討的時間。
請準備:每一份評稅通知書、CRA 的帳戶結單(在「我的帳戶」中;請見在海外使用 CRA 帳戶)、您在加拿大的資產清單、在加拿大向您付款的人的名單,以及您的離境日期。
CRA 會因為您要離開,要求您一次付清嗎?
會。如果 CRA 懷疑您已經離開或即將離開加拿大,可以發出通知,要求立即繳清所有稅款、利息和罰款,即使這些款項尚未到期;通知可親自送達,或以掛號信寄到您最後已知的地址(第 226(1) 條)。如果您不付款,CRA 可以扣押您的貨物(第 226(2) 條;IC98-1R8)。
這類要求只是追討步驟,不是新的稅。離境稅本身,以及提供擔保以延緩繳納,請見延緩離境稅。
CRA 能追討多久?為什麼非居民的年度不算進去?
追討期是 10 年,從最近一份評稅通知書(或第 226 條的要求)發出後 90 天 起算(第 222(4) 條)。有幾種情況會延長或重新計算。
| 事件 | 對追討期的影響 | 規則 |
|---|---|---|
| 您是非居民,而追討期開始時您是居民 | 在海外的日數加到期間末尾 | 第 222(8)(c) 條 |
| 您為這筆欠款付了任何款項,即使是退票的支票 | 追討期完整重新計算 | 第 222(5)(a)、(6)(c) 條 |
| 您以書面承諾付款,或以書面承認這筆欠款 | 追討期完整重新計算 | 第 222(5)(a)、(6)(a)–(b) 條 |
| CRA 開始採取追討行動(例如扣押或抵銷) | 追討期完整重新計算 | 第 222(1)、(5)(b) 條 |
| 異議或上訴未決期間,禁止追討 | 這些日數會加入 | 第 222(8)(a) 條 |
| CRA 持有擔保,而不是收款 | 這些日數會加入 | 第 222(8)(b) 條 |
您的代表作出的承認,視同您作出的承認(第 222(7) 條)。所以,您住在海外期間沒有繳清的欠款,過了十年之後仍可能被追討。
您住在海外時,CRA 能動用哪些資產?
凡是在加拿大的,或加拿大欠您的,都可以。CRA 的追討工具針對的是加拿大境內的資產和付款人,不論您住在哪裡(IC98-1R8)。
| 對象 | CRA 如何取得 |
|---|---|
| 加拿大的銀行和投資帳戶 | 扣押:金融機構把錢付給 CRA,而不是付給您(第 224 條) |
| 工資、費用、租金、退休金,或您自己的加拿大公司欠您的款項 | 扣押付款人現在或一年內欠您的款項(第 224(1) 條) |
| 退稅、GST/HST 抵免和聯邦福利付款 | 以欠款抵銷:退稅依第 164(2) 條;其他聯邦付款依第 224.1 條和 CRA 的抵銷政策(IC98-1R8) |
| 在加拿大的財產和其他資產 | 在聯邦法院登記的證書,可成為財產上的押記(第 223 條),或扣押並出售貨物(第 225 條) |
即使您正對這筆欠款提出異議或上訴,也可能被抵銷(IC98-1R8),但如果 CRA 知道您還有任何應提交的稅表尚未提交,則不能抵銷(第 164(2.01) 條)。退稅為什麼被扣住,請見非居民的退稅;離開後仍領取福利的情況,請見離開加拿大卻沒告知 CRA。
把財產送給或低價賣給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18 歲以下的子女,或其他與您有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並不會使財產脫離追討範圍:該人要與您共同承擔您在轉讓當年及之前年度所欠的稅款,上限是他們免費取得的價值(第 160(1) 條)。依書面分居協議或法院命令,把財產轉讓給已分居的配偶或伴侶,則屬例外(第 160(4) 條)。對該人作出評稅,也會使您的追討期重新計算(第 222(5)(c) 條)。
CRA 能請您的新居住國代為追討嗎?
有時可以。加拿大在部分稅收協定中訂有追討協助的條款,而 CRA 表示,如果您在未解決欠款的情況下離開,它可能請該國協助(IC98-1R8)。請查看您新居住國與加拿大的稅收協定是否有追討協助條款;並非每個稅收協定都有。
- 這筆欠款必須已最終確定:您在加拿大阻止追討的權利(異議、上訴)已經過期或用盡。
- 如果您能證明這筆欠款與您是美國公民期間有關,IRS 就不予協助;如果您在 1995 年 11 月 9 日之前成為美國公民,且至今仍是,則該日之前結束的任何期間也不予協助(第 8 段)。
利息會一直計算嗎?利率是多少?
會。未繳稅款的利息從欠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每日複利計算,直到全數付清(第 161 條;第 248(11) 條;T4058)。從 10 月到 12 月,利率為每年 7%。CRA 每季度調整一次,所以付款前請查看當前利率(CRA 利率)。
罰款也要計息,利息持續計算到全數付清為止,包括您按分期安排付款或獲得延緩期間(IC98-1R8)。
在海外怎麼繳款給 CRA?怎麼安排分期付款?
如果您保留了加拿大的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帳戶,可以像居民一樣付款:透過該機構的網上銀行、使用 CRA 的「我的付款」(My Payment)搭配符合資格的加拿大扣帳卡,或在「我的帳戶」設定預授權扣款(T4058)。如果沒有加拿大帳戶,可以用加元電匯、國際匯票、以加拿大銀行開出的銀行匯票付款,或透過第三方服務、以國際發行的信用卡付款並支付手續費(同一來源)。
電匯時,CRA 的非居民電匯說明要求:
- 您的社會保險號碼或非居民帳戶號碼、法定全名、電話號碼和稅務年度。
- 在備註欄填寫授權號碼和您的 CRA 帳戶號碼,須與 CRA 頁面所示完全一致。
- 在手續費欄選擇「OUR」,這樣您銀行的手續費就不會從付款中扣除。付款不足會留下餘額,而餘額會繼續計息。
如果無法一次付清,請安排付款計劃:在「我的帳戶」設定預授權扣款,或致電 CRA(CRA:付款安排)。安排期間,您必須按時提交所有日後的稅表。個人所得稅欠款方面,在加拿大或美國請致電 1-888-863-8657,其他地方請致電 1-613-221-3002,週一至週五東部時間上午 8 點至晚上 8 點(CRA:就您的欠款聯絡我們)。如果您有追討人員的來信,請致電信上的號碼。CRA 會依您的付款能力考慮安排,前提是您已嘗試借款等合理辦法,並會要求您提供收入、支出、資產和負債的證明(IC98-1R8)。每次付款都會使追討期重新計算。企業和 GST/HST 欠款,請見企業欠款的 CRA 付款安排。
罰款和利息可以減免嗎?如果我對金額有異議呢?
CRA 可以依納稅人寬免,取消或豁免罰款和利息,回溯期為 10 個日曆年度:在這個期間內累計的利息,以及在這個期間內結束的稅務年度的罰款。稅款本身不會被免除。申請方法請見罰款、利息與寬免。
如果您認為評稅有誤,請在通知書日期後的 90 天,與稅表提交期限後的 1 年 這兩者中較晚的日期之前提出異議(第 165(1) 條);時間從通知書日期起算,而不是您在海外讀到的那天。異議未決期間,CRA 一般不能對您有爭議的金額採取大部分追討步驟,直到作出異議決定後 90 天(第 225.1(2) 條)。這不包括您沒有爭議的金額,也不包括 CRA 因認為您要離開加拿大而發出的要求(第 226(1) 條);而且如果等待會危及追討,法院可以解除該限制(第 225.2(2) 條)。利息繼續計算,退稅仍可被抵銷。如何在海外提出異議以及逾期異議,請見旅居海外時收到 CRA 來信;重新評估的限制,請見CRA 能追溯重新評估多久。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在海外時,時鐘暫停
Nadia 的評稅通知書顯示欠 C$18,000。在追討期開始後,她在加拿大又待了兩年,然後搬到海外。
- 在加拿大的第 1–2 年:十年中的兩年已經走完。
- 在海外的第 3–9 年:這些日數都不算,因為追討期開始時她是居民。
- 第 10 年,她回到加拿大:追討期還剩約八年,而欠款已因每日複利而增加。
退稅被抵銷,然後取得稅收協定協助
Victor 住在美國,欠 C$5,000。後來一份加拿大稅表產生了 C$700 的退稅,CRA 將其用來抵銷他的欠款,剩下 C$4,300 加利息。一旦欠款最終確定,CRA 可能請 IRS 協助追討,除非 Victor 能證明這筆欠款與他是美國公民的期間有關。
在海外的付款計劃
Ruth 住在西班牙,欠 C$12,000,無法一次付清。她把收入、支出、資產和負債的證明寄給 CRA,並提議每月付 C$1,000。她每期用加元電匯付款,手續費欄選擇「OUR」。她也可以申請減免部分利息;CRA 只在有限的情況下才會批准,所以不是自動的。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欠 CRA 稅款,而且在加拿大仍有財產、帳戶或收入:不論您住在哪裡,CRA 都可以從這些資產追討;請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您帶著未繳的稅款離開,或欠有離境稅:請見離開加拿大和延緩離境稅,並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您新居住國的稅務機關就加拿大的欠款聯絡了您:答覆之前,請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您有從未提交的年度:請見非居民的加拿大稅表與補報。
- CRA 仍視您為居民,或說您欠回福利:請見離開加拿大卻沒告知 CRA。
- 欠款是 GST/HST 或公司稅:請見企業欠款的 CRA 付款安排。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所得稅法》規定的任何應付款項的徵收期間 自最近一份評稅通知書寄出後 90 天起算(第 222(4) 款);書面承認、付款、CRA 的徵收行動或對他人的評稅會使其重新起算(第 222(5) 款);列明的事件會使其延長(第 222(8) 款) | 10 年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2 條 核對日期 |
| 《所得稅法》扣留款的徵收期間 對已評定金額的徵收行動,在評稅通知書後 90 天內不得進行(第 225.1(1.1)(c) 款);如有異議,則在 CRA 確認或變更評稅後 90 天內不得進行(第 225.1(2) 款);不適用於須扣除並匯繳的款項(第 225.1(6) 款) | 90 天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5.1 條 核對日期 |
| CRA 對第四個曆年季度逾期所得稅、CPP 和 EI 款項收取的利率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適用的年利率;CRA 每個曆年季度調整一次 | 7% 稅務年度 2026 | CRA:第四個曆年季度的利率 核對日期 |
| CRA 取消或豁免罰款及利息的追溯期 罰款:納稅人可在稅務年度結束所屬曆年年底起 10 年內提出(2015 年的申請可追溯至 2005 年及以後的年度)。利息:在過去 10 個曆年內累計的利息(2015 年的申請可追溯至 2005 年 1 月 1 日起的利息)。期限每年 1 月 1 日向前推移。 | 10 個日曆年度 | CRA:申請取消或豁免罰款及利息的期限 核對日期 |
| 評定通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評稅函件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報稅截止日期後一年之中的較晚者 | 90 天 | 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
| 申報截止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報稅截止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評稅函件日期後 90 天之中的較晚者 | 1 年 | 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第 222 條:追討的時效
- 《所得稅法》第 226 條:離開加拿大的納稅人
- 《所得稅法》第 225.1 條:追討的限制
- 《所得稅法》第 224 條:扣押(garnishment)
- 《所得稅法》第 164 條:退稅用於抵銷其他欠款
- 《所得稅法》第 224.1 條:聯邦付款的抵銷
- 《所得稅法》第 225.2 條:危急追討(jeopardy collection)
- 《所得稅法》第 160 條:非公平交易的財產轉讓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異議
- CRA:付款安排
- CRA:就您的欠款聯絡 CRA
- 《所得稅法》第 223 條:證書與財產上的押記
- 《所得稅法》第 225 條:扣押貨物
- 《所得稅法》第 161 條:未繳稅款的利息
- 《所得稅法》第 248 條:每日複利的利息
- CRA:IC98-1R8,稅款追討政策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XVI A 條
- CRA:T4058 指南,非居民與所得稅
- CRA:電匯付款,非居民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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